论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完善
处分原则的内容包括哪些

处分原则的内容包括哪些由于现代社会的告诉发展,协作体系也越来越复杂,⼈与⼈之间的关系不可避免的会产⽣⽭盾,我国有相关的民事法律法规以规范这些⾏为,那么关于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民事诉讼需要遵守哪些原则,店铺⼩编带您了解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有哪些。
处分原则的内容包括哪些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按照⾃⼰的意愿⽀配⾃⼰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即可以⾃⾏决定是否⾏使或如何⾏使⾃⼰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包括以下⼏点内容:(⼀)享有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
当事⼈是与案件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的过程及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只有当事⼈才是处分权的享有者。
(⼆)当事⼈处分权⾏使的范围包括对程序利益的处分和实体利益的处分。
1、在程序⽅⾯,当事⼈对诉讼的进⾏和终结有决定权。
2、在实体⽅⾯,当事⼈⾃主决定审理的对象和范围。
处分原则的适⽤(⼀)当事⼈⾏使处分权的⽅式,表现为积极处分和消极处分。
原告提起诉讼、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撤诉;被告承认原告的请求、提起反诉等,都是⾏使处分权的积极形态。
⼀审判决后,当事⼈不提起上诉、执⾏时效期内不申请强制执⾏,都是对⾃⼰权利的消极处分。
(⼆)处分权的⾏使贯彻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当事⼈都有权处分其权利。
1.当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争议或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主决定是否通过诉讼的⽅式解决纠纷;2.诉讼开始后,当事⼈有权以撤诉的⽅式结束诉讼。
在诉讼中,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或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以提出反诉;3.⼀审的判决作出后,当事⼈有权决定是否启动⼆审程序,并确定上诉审理的范围。
⼆审程序开始后,当事⼈也可以撤诉的⽅式终结诉讼;4.当事⼈在诉讼中还可以通过和解的⽅式和申请法院调解的⽅式解决纠纷;5.法院作出的裁判⽣效后,在义务⼈拒不履⾏⽣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时,是否通过执⾏程序来加以实现,原则上也由当事⼈决定。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是指,有关当事人在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民事责任等方面发生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考虑权利主体之间利害关系,在不违反公平正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民法总则以及具体法律,适当分配责任,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它是法律执行过程中,对事实进行认定的重要基础,为有关当事人的利害关系提供了依据。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主要包括归责原则、量轻责重原则、加重责任原则等。
一是归责原则。
该原则的宗旨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来确定责任,不仅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民事约定,还要考虑行为人为以何种方式违背约定,还可能考虑行为本身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等。
二是量轻责重原则。
在审理案件时,如果被告犯错误的行为为无过错,而原告的行为又未能达到完全的正当理由的程度,那么可以采取量轻责重的原则,即判定当事人受到的责任应适当减轻,使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相当。
三是加重责任原则。
当任何一方有重大严重过错时,应加重责任,以维护公共利益,表示不容许违反民事约定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使违法者付出教训。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从根本上保障了权利主体之间弥补公平正义,也是人民法院在处分过程中维护公正秩序的重要准则。
只有准确认识该原则,才能准确地审理案件,维护正义,体现正当理由。
我国民事诉讼辩原则缺陷和完善论文

论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缺陷和完善摘要: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在实践中辩论原则却没有发挥其实际功能。
本文通过分析辩论原则的基本内容,指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应用辩论原则时的缺陷,提出辩论原则的改革和完善构想,以实现辩论原则应有的功能。
关键字:辩论原则缺陷完善一、辩论原则概述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及其理论中,又将辩论原则称之为“辩论主义”。
其含义是指,作为裁判基础的诉讼资料,应当由当事人提出,法院只能以当事人提出的并经过充分辩论的资料为基础进行裁判。
一般认为,辩论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主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辩论中体现,法院不能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第二,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应当作为判决的依据,不仅没有必要以证据加以证明,而且一般也不允许法院做出于此相反的认定,换言之,就是法院应当接受当事人自认的约束;第三,法院对于证据的调查,原则上仅限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而不允许法院再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
二、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缺陷我国的民事诉讼继承了前苏联的理论,构建了独特的职权主义模式,并确立了与西方辩论主义形似而神不似的“辩论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这就初步界定了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
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辩论原则的界定主要是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辩论权,而不涉及依据辩论原则来界定当事人和法官在诉讼中的角色、地位,也没有就如何保证双方当事人对等的、公平地予以辩论,如何约束法官的行为以及如何确保其中立性、公正性以及如何通过辩论程序的设置和运作来促使裁判结果的正当化等这些问题进行认定,可见,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还存在很多弊端。
(一)辩论原则内容空洞化诉讼资料应当由当事人提出,并且必须经过双方的充分辩论才能作为法院的裁判依据,这种辩论程序的设置反映了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统一要求,但是在实践中,辩论原则只是流于形式,根本不具有基本原则的指导性。
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

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是调整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相互关系的准则。
其含义包括意思自治和权力制约,处分原则的核心是当事人享有的诉讼处分权。
处分权建立在人的主体性的基础之上,处分权作为人性要求和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体现,意味着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有管理和处置的自由,并通过处分权的行使约束法院审判行为。
因此,适当扩大当事人处分权的范围,加强对处分权的保障,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权保障的内在要求。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人权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促进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是联合国基本宗旨之一。
以宪法形式保护人权是现代民主和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因而各国宪法一般都有关于人权保障的内容。
我国宪法第二章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又于2004年3月14日,在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这显示出我国维护人权的姿态和决心。
有关人权的司法保障问题,各国亦有丰硕的研究成果。
但依笔者愚陋之见,这些成果大多是从刑事司法程序上谈人权保障。
因为刑事诉讼比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更直接地涉及生命权和自由权等基本权利,所以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特别是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倍受重视,而很少从民事诉讼角度关注人权保障问题,从当事人诉讼处分权的视角研究人权保障的成果更为鲜见。
笔者认为,人权是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和。
诉讼人权是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也应包含民事诉讼中的人权。
人权的维护和实现离不开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保障。
在权利受到侵犯而无正当程序进行救济的情况下,即使有人权规定也徒有虚名。
如果不从解决纠纷的角度探讨当事人的人权保障,那么就不可能实现全面的人权保障。
因此,人权保障应该是现代民事诉讼活动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
民事诉讼中的人权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下)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人权保障的另一视角

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人权保障的另一视角(下)三、民事诉讼处分权的保障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一)理顺几种关系1、民事诉讼处分权与诉权及诉讼权利关系简析我国传统理论一般认为处分权是一项诉讼权利,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诉权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处分权在诉讼中的表现。
从这个意义上看,处分权似乎是诉权的子权利。
但笔者认为,诉权与处分权都本源于人权,处分权与诉权及诉讼权利有密切联系。
民事诉讼处分权始终伴随诉权和诉讼权利而存在,并非诉权的子权利。
二者的相对独立性主要体现为不同的功能:处分权是诉权和诉讼权利的一种动态的保护性机制,诉权和诉讼权利强调的是一种可能性,诉权是当事人寻求公权力救济的机会或权能,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之后享有的权利,是诉权在民事诉讼各阶段的具体体现。
而处分权是一种现实性,它强调的是当事人意志自由和行为选择权或支配权,它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诉权和诉讼权利,使诉权与诉讼权利成为现实。
从这种意义上说,诉权、诉讼权利实际上是受处分权支配。
现代的诉权理论所要回答的是“为何可以提起诉讼”,即当事人提起诉讼究竟是依据法律规定还是源于其他因素?因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而形成了不同的诉权学说。
早期的私法诉权说认为诉权是私法权利的延伸或变形,原告对本该享有的私法上的权利得不到满足时,即产生诉权。
这种实体法说认为诉权本身是实体请求权的延伸或派生。
公法诉权说认为诉权是一种公法上的当事人对国家的请求权,不同于私法关系意义上的权利,属于当事人对国家享有的公法意义上的权利。
在原告提出自己享有判决请求权后,法院将对原告该项主张是否具有作为实体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保护要件”进行认定。
着重于当事人程序主体权利的独立,着重于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护。
现代民事诉讼大多从公法意义上认识诉权,其含义包括: (1)诉权赋予了当事人救济的权利(所谓有诉才有救济); (2)诉权的依据在于公法的规定; (3)诉权是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基础。
处分原则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指当事人是否起诉或终结诉讼、对何人起诉、以及起诉的内容、范围等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国家不能干涉。
其包括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两个方面的处分权。
实体权利方面主要是指法院只能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变更、撤回和追加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还可以就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
在诉讼权利方面主要是指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终结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决定,法院不能自己启动诉讼程序,要严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
处分原则来源于传统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是实体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在程序法中的自然延伸,因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民事权利的处分必须通过实施特定的行为来实现,所以只有赋予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诉讼程序的处分权,才能保障当事人对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权、支配权。
处分权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完全的处分权,即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任意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另一种是相对处分权,即指在承认当事人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享有处分权的前提下,给予当事人的处分权一定范围的限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处分原则的直接规定,由此可知,我国采用的是相对处分权原则,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法律规定的范围”并没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所以导致“法律规定的范围”往往被狭义的理解为法律中某几条明文规定的具体权利,这就使得在诉讼实践中国家权力过度地干预当事人的处分权,使得当事人并没有真正享有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于某些程序的启动主体,不仅仅是当事人,如法院有权启动财产保全程序、执行程序,对于再审程序,检察院也有权启动;第二,协议管辖仅仅限于合同纠纷,而且还对可选择的法院进行了限制;第三,法院享有对证据材料的调查收集权;由此使得法院的裁判依据超出了当事人所主张的范围;第四,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院可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并有可能判决其承担责任。
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重新审视及其完善

实体的法律关系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 , 而民事实体 的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的。正是这种特殊性 , 使得 民
进程上讲 ,处分人既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行使处分
权, 也可 以在第二审行使处分权 , 还可 以在审判监督
程序以及执行程序中行使处分权。 从处分权利对象种
二、 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法理基础 如前所述 , 由于民事诉讼大部分解决的是 因民事
类上讲 , 既有实体权利 , 也有诉讼权利。 从具体 的规定 上讲 , 诉讼的开始和结束 、 审判的范围、 形态及 限度等
民事 行政 检 察专栏 青 海检 察
讼 中享有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 , 处分 的对象是 民事 权利和诉讼权利 , 而且这种权利受法律保护。毫无疑 问,这些都是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所应包含的内容 , 这 些观点都有一走 。然 J , 俺1 1 j 忽略丁 事 凡 +
意思 自治这 一处 分 原则 的基 础性 的内容 。换
事诉 讼 与刑事 诉讼 和行政 诉讼 区分 开来 。 处 分原 则 的 确立 , 是 基 于对 主 体 “ 私权 ” 的 尊重 、 解 决 纠 纷 的需 要
以及简化诉讼程序 、 提高诉讼效率、 实现诉讼经济 ( 效
益) 的考虑 。
讼法第 1 3 条第 2 款规定的“ 当事人” 在此应 当做广义
2 0 1 2 年新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虽然也明确规定 了处 分原则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 但有些所谓 的处 分权并无实际意义 , 有些甚至与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 本质要求相背离 , 也不符合民事诉讼的本质特点和要 求。因此 , 对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进行重新审视并
什么是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

It is important to formulate the right strategy, but more important is the execution of the strateg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什么是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所特有的原则。
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之间和人身纠纷和财产纠纷,双方当事人所发生的碰撞的利益是纯粹的个人私利。
由于私利根本不影响国家的公共利益,因此个人是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利益进行处分。
【为你推荐】诉讼时效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财产保全证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刑事案件审理期限在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是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的法律基础。
其中有很多概念比较难理解,比如民事诉讼处分原则,那么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其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下面我们通过的这篇文章了解下吧。
一、如何理解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所特有的原则。
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之间和人身纠纷和财产纠纷,双方当事人所发生的碰撞的利益是纯粹的个人私利。
由于私利根本不影响国家的公共利益,因此个人是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利益进行处分。
可以主张利益,也可以放弃利益。
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当中特有的原则。
而所存在的根据是民事诉讼法所解决的是个人利益的问题,而不是公共利益的问题。
二、处分原则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1、诉讼只能因当事人行使起诉权而开始,因当事人自主的撤诉行为而结束;2、诉讼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项法院不能对其做出裁判;3、当事人可以一在诉讼中变更、放弃和追加诉讼请求;4、原告可以放弃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在诉讼中就民事争议的解决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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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处分 原则 的 内涵
处分原则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 的一项基本原则 , 我国 在
民事诉讼 的各个阶段都可能有所体 现。 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
到侵犯 , 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 利和义务争执 时,是否 诉诸 法院解决 ,由当事人决定 ; 诉讼开始后 , 原告 变更或者放弃 诉讼请求与否 , 被告是否承认或者反驳原告 的诉讼请求 , 均 由其 自己决定 ; 诉讼进行阶段 , 双方当事人是否和解或者达 成调解协议 ,以结束 诉讼 ,由他们 自己决定 ; 对第一审法 院 做出 的裁判 , 依法可 以上诉 的,是否提出上诉,由他们 自己 决定 ;对诉讼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中,有执行内容 , 以申 可 请执行的 , 是否 申请 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 由权利人 自己决定 。
的切身权益 , 故享 有处分权 的人必须与该诉讼结果存在较为 密切 的利益 关系 。 通常认为 , 只有 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的人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 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这是
我 国民事诉讼法对处分原 则的直接规定 。 具体 的诉讼制度 在
中,也有一些体现处分原则 的条文 。但总 的来 看 ,我国民事
以放弃 或者变 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 以承 认或者反驳 诉讼请
求, 有权提起 反诉 ;双 方可 以 自行和解 。其三 ,是否提起上 诉 ,由当事人在上诉期间 自己作决定。其 四,执行程序是否 开 始,由当事人决定 。
相同的处分权 ,也有不同的处 分权 。 ( )享有 处分权 的主体 一
第 3 卷 第 l 期 2 1
2 1 年 1 月 01 1
湖 南科技学院学报
J u n l f n nUnv ri f ce c n n i e r g o r a Hu a i e s y o in ea dE g n e i o t S n
、 -2No 1 bl .1 3 NO .0 V2 1 l
处分是当事人对 自己权利 的处分 , 不同的当事 人在诉讼上有
处分权 的内容是指权利主体行使处分权 的具体方式 , 这 当然离不开处分权 的客体 。 言之 , 换 它是指 当事人如何对实 体权 利、诉讼权利和诉讼资料进行处分 。 按照诉讼程序 的先 后 ,我们大概可 以把处分权的 内容分为以下几种 :其一 ,当 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 或者发 生民事纠纷时 , 是否 向法院 起诉 ,由当事人 自己决定 。其 二,进 入诉讼程序后 ,原告可
途径 。
关键词 :民事诉讼 ;处分原则;处分权 ;诉讼权 利;实体权 利
中图分类号 :D 2 . 9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 号:1 7— 2 9 (0 1 10 1- 2 3 2 1 2 1 )1- 1 50 6
处分原则是 当事人对 自己诉讼权利 和实体权利支 配, 贯 穿诉讼 的全过程 ,对诉讼的开始、进行、终了起着重要 的作 用, 是建 立在权利主体对其权利 的控制和支配基础 上的一项 诉讼原则 。 权利主体对其权利是主张还 是放 弃,是处分 的主 要表现形式 ,也 是贯穿诉讼全过程 的一项诉讼原则 。处分 原则是民事诉讼法 的基本原则之一,这少有争议 。但是 , 处 分原 则的 内涵 和外延该如何界 定呢?在立法 和司法实 践中
处分权 的主体即为在 民事诉讼 中实 际享有处分权 的人 。
但 并非所有的民事诉讼参与人都享有处分权 。 由于处分权 的
行使 , 导致诉讼结 果的不同, 会 会直接影响到有关诉讼主体
二
处 分原则 在我 国 民事诉讼 中的局 限性
我 国现行 民事诉讼 法 第 1 条规定 : 当事人有权在 3 “
收稿 日期 :2 1一O 一l 01 6 8
诉讼的处分原则具有诸多与他国不同的特点, 存在一定的局
限性 ,主要表现为 :
( 94 ) 18 - ,男,湖南永州人,湖南
科技学院讲师 , 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 研究生,研究方向为 民 事诉讼法与劳动法 。
民事诉讼法 >第 19 ) 1 条规定 :“ 必须共 同进行诉讼 的
1 1 5
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 ,人 民法院应 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 ”
根据此条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 在必要的共同诉讼 中, 原 告、被告 ,还是第三人 ,在 当事人不起诉的情形下 ,人民法 院都可 以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 , 并可 以判决其享有权 利或 者承担一定的义务 。 这一立法规定 ,明显与处分原则的尊重
论 民事诉讼 中处分原则 的完善
陈安民
( 湘潭大学 法学 院,湖 南 湘潭 4 15 1 0 ;湖南科技学院 招生就业处 ,湖 南 永州 4 5 0 ) 1 2 10
摘 要: 处分原则是 民事诉讼 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 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对我 国民法 中的处分原 则研 究不足 , 导致我 国民诉 中的处分原则存在很 大的局限性。丈章 以此 为出发点 , 总结 了我 国处分原则的不足 , 并对此提 出完善和充 实处分原则的一些
该怎样落实?我们又应如何完善该原则 ?
才能享有处分权 利 , 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 有处分权 利。法定
代理人 , 处于类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 可以代理 当事人处 他
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 利 ; 委托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 特别授权
范围 内行使处分权 利。
( )处 分 权 的客 体 二
处分权 的客体是 针对主体 而言 的, 即是当事人 处分行为 所指 向的对象 。 我们可以将处分权 的客体 分为三类 : 实体权 利、诉讼权利和诉讼资料 。实体权利是指民事权利 , 分为财 产权与人身权 ; 诉讼权 利是 指根据诉讼法规定 的,当事 人在 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过程 中所享有 的一些列权利 ,如和解、 撤 诉等 ; 诉讼资料是指 具体 事实主张和证据资料 。 处分权 的 行使 ,主要是通 过对 上述三种客体 的处分来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