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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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1993年12月27日 [93]国税发149号

七、服务业。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七)广告业。

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三)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广告代理业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5月13日国税外函发[1996]039号近来不少地方询问,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通过路牌、交通工具等载体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支付的广发布费在计征营业税时能否扣除。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关于营业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外商投资

企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通过电台、路牌、报刊杂志、交通工具等所有媒体和载体发布广告,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四)

关于营业税、城建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7年1月27日穗地税发[1997]18号

十四、关于非营利性出版物刊登广告是否征税的问题

市地税局《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6]267号文)中所转发的穗府[1996]56号文第十九条规定:因特殊事业或公益事业需要在出版物上刊登广告的,须持非营利性出版物准印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准刊登广告的,不得收取工本费。广告收入限作编印出版经费,不得挪作他用。对出版者取得的这种广告收入,属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广告业征税范围,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五)

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8年4月7日粤地税发(1998)63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为了保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机关流转税部门负责,请各地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具体规定之前,暂使用《广东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综合)》。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税目注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文规定列举的娱乐业、广告业确定。

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和射击、狩猎、跑马、玩游戏机的游艺、游乐活动场所,以及上列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和其他各种服务的业务。

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灯箱、橱窗、霓虹灯等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广告代理属广告业范围。

四、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是我省地税整个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我省地税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也是我省地税系统参与和支持社会义文化建设的一项具体的重要工作。各级地税机关领导和广大干部、职工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工作当成一项政治任务,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负责地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各项工作做好。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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