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模式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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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模式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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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模式思考

我国保险纠纷诉讼案件总量大且呈现出逐年增多的趋势。据统计,2016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以及涉及保险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892382件,是2016年年案件受理量的倍;2016年至2016年,仅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审理的保险纠纷案件数量就以40%的速度逐年增长。与保险诉讼纠纷增多相对应的是保险公司理赔理念严重滞后,这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第一,保险公司缺少积极主动的保险理赔服务意识,没有积极组织或参与保险纠纷案件的调解。由于保险纠纷当事人缺少保险理赔及相关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当事人凭借自身之力协商调解化解矛盾举步维艰,自行协商不成后,当事人自然会寻求法律帮助,通过诉讼维权。第二,保险公司理赔存在明显的惜赔现象。目前的保险理赔仍停留在以往延续下来的做法,主要表现在保险理赔政策比较保守、赔偿项目及赔偿金额与法律标准相背离。特别是对于调解,保险公司错误地将调解的前提理解为调解赔偿的金额必须低于法院判决的金额,甚至必须低于保险公司的核赔金额。这种错误的理赔理念,严重背离“重合同、守信用、实事求是”的保险理赔原则,将保险纠纷当事人拒之门外,并最终事与愿违地将案件引导向法院诉讼。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现象突出,经对江苏及上海地区基层法院民一庭受理案件类型进行调研发现,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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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受理量占到了法院总受理案件量的50%左右,这极大地占用了司法资源,导致法官疲于应对保险纠纷案件审理,工作负荷巨大,兼顾调解

的精力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近些年来,保险理赔难成为社会热议话题,人民群众讨论得多、指责得多,但是能够有效化解保险理赔难的办法不多,全社会层面迫切需要获得更加便捷、公正、专业的矛盾纠纷化解渠道。

问题的累积、矛盾的升级,严重背离了中国人对待纠纷时传统的“以和为

贵”“调处息争”的处世之道,诉调对接模式呼之欲出。我国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建立是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发展的需要,是法制建设的进步,是司法民主的体现,是动员社会力量化解社会矛盾的一项机制创新,也是推动完善中国特色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一项生动实践。诉调对接调解员是随着我国诉调对接调解机制孕育而生的,其身份定位必须要切合纠纷诉调对接模式的需求及矛盾的指向。

目前保险理赔难、诉讼率高的原因何在,如何打破这一“斯芬克斯”不解之谜,与问题的收集和分析相比,破解这一难题更需要勇于挑战的先行者去实施。一方面,调解员通过在调解过程中的积极协调,建议并引导保险公司合理赔付;另一方面,调解员通过及时总结、归纳保险公司惜赔理念的主要表现,及时向当地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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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反馈,以便保险行业监管部门及司法部门查明问题,制定并采取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督促保险公司回归到实事求是、公平合理赔付的理赔理念,缩短保险公司理赔标准与法院判决标准之间的差距,逐步扭转社会对保险理赔的负面评价。xx 年7月1日交强险实施以来,我国保险纠纷诉讼案件量暴增,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诉讼方式维权,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保险纠纷甚至成为了一种风气。导致这种全民诉讼的风气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当事人缺少法律维权的渠道,缺少具有专业性和公信力的“老娘舅”来帮助其维权。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搭建了介于诉讼与非诉讼之间的

调解维权平台,为当事人提供了非诉讼的多元化的维权渠道,并通过调解员的组织协调,逐步引导当事人在诉讼以外化解纠纷。打破原有的制度或习惯,需要制度上的约束和改革,更重要的是需要有社会担当的调解员去“补窗户”,运用法律武器震慑保险公司以及诉讼掮客,令后者不敢拿起砸窗户的石头,以形成全社会共同去“补窗户”的氛围,从根本上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意识及理赔理念,引导各方当事人通过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形成与高诉讼率相反的正能量现象,营造和谐协会。诉调对接工作若要借助调解员之手得以实现,准确的调解员身份定位、广泛的调解员选用渠道、规范的调解员工作流程及工作职责是诉调对接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保障,调解员的身份定位是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模式机制建设中的重要一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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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调对接机制专业化、常态化、持久化发展的基础。只有理解了调解员身份定位的重要性及其应有之意,才能准确把握调解员身份的定位,选择符合诉调对接工作的调解员,保障诉调对接工作的有序开展。

身份定位制度不健全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保监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没有涉及调解员的身份定位问题的相关内容,各地在组织实施过程中下发的地方性文件中,也多是围绕着《通知》中对于“工作目标、工作原则、工作要求”等内容开展,实施过程中侧重于过程和结果,忽略了对调解员的选拨、聘用,以及调解员在诉调对接模式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深入剖析。空白的调解员身份定位是诉调对接模式中的重大缺失。

身份定位法律关系不清从参与诉讼的当事人的角度上来讲,诉讼案件理应由法官来协调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调解员参与调解当事人一般会对调解员的身份提出质疑。如何向当事人解释调解员的身份并能够得到当事人的接受是诉调对接工作开展的前提。在诉调对接实践中,常见的三种调解员身份解释及问题如下。调解员的身

份定位解释一定要建立在法律关系上的合法性以及调解员主持或参与调解身份的中立性两个基础之上。以上三种解释均不准确,根源就在于没有对调解员身份定位的法律关系进行准确的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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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选用来源的“拿来主义”保险纠纷诉调对接中的调解员需要具备法律、保险、医学、司法鉴定、车辆损失评估等多方面综合的专业知识,而目前社会上同时具备以上专业知识的专业人才匮乏,调解员的选用缺乏渠道。各地在保险纠纷诉调对接试点的过程中对于调解员的选用也呈现出多元化,但由于缺乏对调解员身份定位的正确理解,难以兼顾调解员对中立性、专业、专职等方面的要求,在调解员选用上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

法律上:合法性、公信力调解员参加调解工作的身份必须具备合法性,即调解员参加调解的身份需要得到法律上的认可,这是保障调解员参加调解工作公信力的前提,以便在最大程度上得到当事人及社会的接受和认可。

制度上:回避利害关系为保证调解的公平、公正,调解员应参照与法官及其他有关人员关于回避制度的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调解员与案件任何一方当事人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情形,调解员应退出对案件的调解。设立回避制度,直接目的在于保证案件得到公正调解,同时对于消除当事人的疑虑,维护司法形象,也能起到重要的作用。

机制上:可复制性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通过三年的试点成效初显。实践证明,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是符合目前我国化解保险诉讼纠纷切实可行的制度。只有从诉调对接机制上解决调解员身份的可复制性问题,才能保障诉调对接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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