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模式思考
保险公司加强调解司法建议

保险公司加强调解司法建议一、引言调解是解决保险纠纷的重要途径,有助于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提高纠纷解决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为进一步优化保险纠纷调解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二、建立高效调解机制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调解机制,明确调解范围、程序和时限,确保调解工作有序进行。
同时,应完善调解与诉讼的有效衔接机制,促进调解与仲裁、公证等其他非诉讼解决方式的协调配合。
三、提升调解员专业素养保险公司应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养和调解能力。
定期开展调解员培训,提升其法律法规、保险业务、沟通技巧等方面的知识水平。
同时,应建立调解员考核机制,确保其具备胜任调解工作的能力。
四、优化调解流程管理保险公司应对调解流程进行全面梳理和优化,制定调解操作规程和标准。
规范调解申请的受理、调查、协商、达成协议等环节,确保调解过程公正、透明。
同时,应加强调解档案管理,确保调解资料完整、准确。
五、强化调解与司法衔接保险公司应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保险纠纷调解与诉讼的有效衔接机制。
加强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提高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力。
同时,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对保险纠纷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加强客户沟通与教育保险公司应加强与客户的有效沟通,提高客户对保险产品和纠纷解决方式的认知度。
通过多种渠道宣传保险知识,增强客户的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
同时,应关注客户需求和反馈,不断改进调解工作。
七、完善调解数据统计分析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调解数据统计分析制度,对调解案件的数量、类型、原因等进行全面分析。
通过数据分析发现问题和规律,为调解工作的优化提供有力支持。
同时,应定期发布调解工作报告,总结经验教训,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合作。
八、定期开展调解质量评估保险公司应定期开展调解质量评估工作,对调解案件进行抽查和回访,了解调解效果和客户满意度。
针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优化。
同时,应将评估结果纳入调解员考核和奖惩机制中,激励调解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保险行业的客户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

保险行业的客户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保险作为一项服务性行业,其关键在于满足客户的诉求与需求。
然而,即便在最佳的经营理念和操作中,也难免会出现客户投诉及纠纷的情况。
保险公司应积极面对这些问题,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以保持顾客的信任和满意度。
一、客户投诉的处理1.确保投诉渠道的畅通: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投诉渠道,包括电话、电子邮件和在线平台等。
这些渠道应随时开放,并有专门的人员负责及时回应和处理客户的投诉。
2.认真倾听客户的意见和建议:无论客户的投诉是情绪化的还是理性的,保险公司都应认真倾听客户的意见和建议。
与此同时,要表达出对客户的关切,并解释保险产品或服务方面的细节问题。
3.快速响应和处理投诉:保险公司要迅速对客户的投诉进行处理,不让客户感到被忽视或冷落。
妥善处理投诉可以缓解客户的不满情绪,提升客户满意度并维护公司形象。
4.透明和公正的处理流程:保险公司应设立明确的投诉处理流程,并遵循透明和公正的原则。
客户应该清楚地了解投诉的处理进程,以及可能涉及到的调查和裁决机构。
二、纠纷解决的途径1.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保险行业处理纠纷的首选方式。
当客户提出纠纷时,保险公司应积极参与,通过直接对话和妥善协商来解决问题。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应保持沟通畅通,并积极寻求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2.第三方调解: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将纠纷提交给第三方调解机构。
这些机构通常由行业协会或独立的中立机构组成,其目的是为保险公司和客户提供公正、客观和中立的解决方案。
3.仲裁和诉讼: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手段,仲裁和诉讼是保险行业的终极选择。
保险公司和客户可以通过引入仲裁机构或提起诉讼来解决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的纠纷。
无论采取哪种纠纷解决途径,保险公司应始终秉持诚信和公正原则,促进公平的解决结果。
三、加强客户教育和沟通1.提供详细的保险合同和条款解读:保险公司应向客户提供详尽的保险合同和条款解读,以确保客户充分了解其权益和责任。
保险纠纷涉诉案件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保险纠纷涉诉案件是指因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当保险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未能达成和解时,有可能会涉及诉讼。
在处理保险纠纷涉诉案件时,常常会遇到一些问题,本文将对保险纠纷涉诉案件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进行探讨。
一、保险纠纷涉诉案件遇到的问题在处理保险纠纷涉诉案件时,常常会遇到以下问题:1. 证据不足由于保险纠纷涉诉案件通常涉及理赔、保险责任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往往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
然而,有时申请人或被告可能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这就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很大困难。
2. 保险合同解释保险合同是保险纠纷涉诉案件的重要依据,但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常常涉及专业术语和法律术语,有时对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解释存在分歧,这就导致了案件处理的复杂性。
3. 法律适用在处理保险纠纷涉诉案件时,有时涉及到不同地区的法律适用问题,这就需要对不同地区的法律进行比较和分析,这就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困难。
4. 诉讼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常常需要依法进行严格的诉讼程序,如果诉讼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导致案件的处理结果受到影响。
5. 法官的专业能力在处理保险纠纷涉诉案件时,需要依法指派专业的法官进行审理。
但有时法官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和解释可能存在偏差,这就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影响。
二、工作建议针对保险纠纷涉诉案件遇到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工作建议:1. 增强证据收集在保险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做好证据的保存和备份工作。
律师和法官也应当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分析,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
2. 注重保险合同的清晰和公平在编写保险合保险公司应当注重保险合同的语言清晰和合理公平,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术语和条款,避免给双方当事人造成理解的困难。
3. 加强跨地区法律适用的比较和分析在处理跨地区保险纠纷案件时,律师和法官应当加强对不同地区法律的比较和分析,确保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4. 严格执行诉讼程序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应当严格执行诉讼程序,确保诉讼程序的合法合规,避免因诉讼程序上的错误而导致案件的处理结果受到影响。
诉调对接:保险业的“人民调解员”

诉调对接:保险业的“人民调解员”作者:苏杨来源:《齐鲁周刊》2016年第22期2014年3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济南市保险行业协会创新保险案件诉调对接机制,探索建立了“保险调解日”制度,并在法庭设立保险调解室。
与此同时,仲裁作为一种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有效途径,具有专家断案、一裁终局、便捷高效、不公开审理等特点,能够较好地满足保险行业化解纠纷的需求。
从交管部门到法院再到仲裁、保险公司,一系列调解机制的实施,对于化解矛盾,快速解决问题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一起纠纷的快速解决通道2013年11月4日,济南市市中区大庙屯村东,祝志华骑电动车被车辆碰撞受伤,事故发生后双方产生严重分歧并对立,驾驶员拒绝赔付伤者医疗及相关其他费用,也拒绝沟通调解。
祝志华是市中区前魏华村人,对象早年因意外去世,一个孩子今年刚考上大学,家境十分贫困,甚至本次事故造成其受伤到医院也仅是检查,没钱进一步治疗。
无奈之下,祝志华恳求山东省农民工维权援助站帮其免费起诉车主。
平安财产保险济南中心支公司了解到伤者具体情况后,主动协助双方协商,并以最快的速度协助双方达成协议,将赔款支付伤者,避免案件进一步拖延,及时化解了矛盾,得到伤者及援助中心律师的高度评价。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被告不愿出钱,保险公司不认可调解书,原告嫌被告赔的钱少等原因,导致这类案件调解率较低,多以判决结案。
但判决结案又导致了当事人上诉现象普遍,往往难以执行。
据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陡沟人民法庭庭长赵勇介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的所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都在陡沟法庭审理,每年受理500余起,这类案件大多是判决结案,调撤率仅在30%左右。
保险纠纷诉讼案件的处理通常时间长、成本高、耗费精力大。
针对“调解难”的问题,2014年3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济南市保险行业协会创新保险案件诉调对接机制,探索建立了“保险调解日”制度,并在法庭设立保险调解室。
在保险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表示了与保险公司调解的意愿后,法官便组织双方在“保险调解日”进行调解。
保险客户投诉与纠纷调解工作总结

保险客户投诉与纠纷调解工作总结1. 引言近年来,保险行业快速发展,客户投诉与纠纷逐渐增多,因此,我部门积极介入并加强保险客户投诉与纠纷调解工作。
本文旨在总结过去一年的工作经验,并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提高调解效果。
2. 工作背景在过去一年中,我部门共接手了500起保险客户投诉与纠纷案件。
这些案件涉及各类保险产品,包括车险、健康险、财产险等。
其中,大部分案件涉及保险索赔问题,其次是合同解释和理赔拒绝问题。
我们面临的调解任务繁重,且往往具有一定的专业性。
3. 工作总结3.1 加强调解团队建设为了更好地应对保险客户投诉与纠纷,我们成立了专门的调解团队。
该团队由业务熟悉、法律素养较强的成员组成,并接受过专业培训。
团队成员之间配合密切,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氛围。
同时,我们也加强了与内部其他部门的沟通合作,形成了一体化的调解力量。
3.2 提高专业水平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我们将关注点放在提高专业水平上。
团队成员参加了相关行业培训和知识分享会,并及时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
同时,我们建立了知识库,收集整理了大量的相关案例和调解经验,以便随时查阅和参考。
这使得我们在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能够提供更加准确、权威的建议。
3.3 改善调解流程为了提高调解效果,我们对调解流程进行了优化。
首先,我们加强了与客户的沟通,及时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意见,以便更好地进行调解。
其次,我们注重调解的公正性和中立性,确保每一次调解都是在公正的基础上进行的。
此外,我们还加强了与保险公司的协调与合作,促使其积极解决问题,提高客户满意度。
4. 工作成果在过去一年中,通过我们的努力和改进,我们成功解决了450起保险客户投诉与纠纷案件,调解成功率超过90%。
此外,在大部分案件中,我们成功提高了客户满意度,并得到了客户和保险公司的一致好评。
这为我们的团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和信誉。
5. 改进建议尽管我们在保险客户投诉与纠纷调解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创调解引入保险又推诉调对接联动——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创新调解机制成绩娃著

同 当事 人 利 益 , 伸 了机 制 , 延 拓 强 与法 院 的沟 通 , 时 反 映保 险 结 合庭 审 调 处 实 际 , 全 市 保 险 及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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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市 保 险 同业 公 会 自
保险行业的客户投诉与纠纷处理

保险行业的客户投诉与纠纷处理保险行业是一个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它的服务对象是广大的客户群体。
在保险交易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客户投诉和纠纷。
为了保障客户权益、维护行业秩序,保险公司和相关机构需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与纠纷。
本文将就保险行业的客户投诉与纠纷处理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客户投诉的原因分析在保险行业中,客户投诉的原因各有不同。
主要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首先,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投诉。
保险公司对产品的描述和解释可能存在不清晰的情况,客户购买保险后发现与自己期望不符,从而产生投诉。
其次,理赔纠纷引发的投诉。
客户在理赔过程中,可能会遭遇保险公司的拖延、拒赔等情况,导致客户不满并提出投诉。
另外,服务态度引起的投诉也屡有发生。
保险机构的客户服务可能存在问题,比如服务不及时、回应不及时等,导致客户产生负面情绪。
二、客户投诉的处理方法针对客户投诉,保险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妥善处理,以保护客户权益,维护公司声誉。
以下是一些建议的投诉处理方法。
首先是及时响应。
保险公司应设立有效的投诉渠道,并确保能够及时收到客户的投诉。
同时,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沟通,确保对投诉的人员能够及时回应,并给予客户满意的解答。
其次是客户沟通。
保险公司在接到投诉后,应主动与客户进行沟通,并对客户的问题进行仔细了解。
通过有效的沟通,有助于解决客户的问题,避免投诉升级。
另外,保险公司需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在解决客户问题后,应向客户说明处理结果,并核实客户对处理结果的满意度。
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可以有效避免客户不满情绪的进一步蔓延。
最后,对于一些严重的投诉和纠纷,保险公司应主动采取补救措施。
例如,如果保险公司的某一产品存在问题,当客户对此产生投诉后,保险公司应主动改正错误,并对投诉客户给予适当的赔偿。
三、保险行业应加强监管为了更好地维护客户权益,保险行业的监管也显得非常关键。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确保保险公司合规经营,提高服务质量。
论“诉调对接”机制

论“诉调对接”机制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诉讼渐渐成为了人们最常用的手段。
但是,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对诉讼模式的不足也逐渐被发现,例如费时费力、成本高等。
这时,“诉调对接”机制浮出水面,成为了一种新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下面本文将深入探讨“诉调对接”机制,以及通过三个案例说明其优势。
“诉调对接”机制是什么?简单来说,它是一种将诉讼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即在诉讼的过程中,可以借助调解的手段解决争议。
这种机制在我国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一些案件的处理中,已经成为常规模式。
第一个案例:15岁少年在网吧上网未成年不记罪案2019年11月,江西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上网“不记罪”案件。
一位15岁的少年因为在网吧上网,被警方抓获后被公安机关立案。
但是由于当事人年龄较小,所以检方于是人提出了不起诉意见。
受理此案件的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选择了诉调对接的方式,通过法官与家长、孩子的交流,达成调解协议,最终以“不构成犯罪”的结果结案。
第二个案例:涛涛吵闹案2019年10月,一起闹得高潮迭起的“涛涛吵闹案”被广大网民关注。
该案数次开庭未果,导致当事人关系恶化。
后来,法院依据“诉调对接”机制,派遣专人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申述调解,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法院也在和解书给出之后,宣告了结案。
第三个案例:吕美成救助案2019年7月,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名为“吕美成救助案”的案件。
案件中,一位老人在洗脚城受伤,但是拖欠护理费用。
原告起诉时,被告认为原告应于医院方面进行索赔,且此事实际上是原告抢救不力所致。
然而在双方进行了若干次调解失败之后,法院调动媒体、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力量,经过两个多月的时间,最后仍然是达成了诉调对接的协议解决方案。
以上三个案例表明,“诉调对接”机制有以下优点:第一,节约时间和费用,将纠纷化解的难度降低。
第二,保护当事人利益,确保争议得以公正解决。
第三,提高司法效率。
这些优点为今后的诉讼模式提供了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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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模式思考精品文档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模式思考我国保险纠纷诉讼案件总量大且呈现出逐年增多的趋势。
据统计,2016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以及涉及保险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892382件,是2016年年案件受理量的倍;2016年至2016年,仅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审理的保险纠纷案件数量就以40%的速度逐年增长。
与保险诉讼纠纷增多相对应的是保险公司理赔理念严重滞后,这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第一,保险公司缺少积极主动的保险理赔服务意识,没有积极组织或参与保险纠纷案件的调解。
由于保险纠纷当事人缺少保险理赔及相关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当事人凭借自身之力协商调解化解矛盾举步维艰,自行协商不成后,当事人自然会寻求法律帮助,通过诉讼维权。
第二,保险公司理赔存在明显的惜赔现象。
目前的保险理赔仍停留在以往延续下来的做法,主要表现在保险理赔政策比较保守、赔偿项目及赔偿金额与法律标准相背离。
特别是对于调解,保险公司错误地将调解的前提理解为调解赔偿的金额必须低于法院判决的金额,甚至必须低于保险公司的核赔金额。
这种错误的理赔理念,严重背离“重合同、守信用、实事求是”的保险理赔原则,将保险纠纷当事人拒之门外,并最终事与愿违地将案件引导向法院诉讼。
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现象突出,经对江苏及上海地区基层法院民一庭受理案件类型进行调研发现,道路交通事故1 / 15精品文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受理量占到了法院总受理案件量的50%左右,这极大地占用了司法资源,导致法官疲于应对保险纠纷案件审理,工作负荷巨大,兼顾调解的精力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近些年来,保险理赔难成为社会热议话题,人民群众讨论得多、指责得多,但是能够有效化解保险理赔难的办法不多,全社会层面迫切需要获得更加便捷、公正、专业的矛盾纠纷化解渠道。
问题的累积、矛盾的升级,严重背离了中国人对待纠纷时传统的“以和为贵”“调处息争”的处世之道,诉调对接模式呼之欲出。
我国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建立是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发展的需要,是法制建设的进步,是司法民主的体现,是动员社会力量化解社会矛盾的一项机制创新,也是推动完善中国特色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一项生动实践。
诉调对接调解员是随着我国诉调对接调解机制孕育而生的,其身份定位必须要切合纠纷诉调对接模式的需求及矛盾的指向。
目前保险理赔难、诉讼率高的原因何在,如何打破这一“斯芬克斯”不解之谜,与问题的收集和分析相比,破解这一难题更需要勇于挑战的先行者去实施。
一方面,调解员通过在调解过程中的积极协调,建议并引导保险公司合理赔付;另一方面,调解员通过及时总结、归纳保险公司惜赔理念的主要表现,及时向当地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人民法2 / 15精品文档院反馈,以便保险行业监管部门及司法部门查明问题,制定并采取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督促保险公司回归到实事求是、公平合理赔付的理赔理念,缩短保险公司理赔标准与法院判决标准之间的差距,逐步扭转社会对保险理赔的负面评价。
xx 年7月1日交强险实施以来,我国保险纠纷诉讼案件量暴增,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诉讼方式维权,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保险纠纷甚至成为了一种风气。
导致这种全民诉讼的风气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当事人缺少法律维权的渠道,缺少具有专业性和公信力的“老娘舅”来帮助其维权。
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搭建了介于诉讼与非诉讼之间的调解维权平台,为当事人提供了非诉讼的多元化的维权渠道,并通过调解员的组织协调,逐步引导当事人在诉讼以外化解纠纷。
打破原有的制度或习惯,需要制度上的约束和改革,更重要的是需要有社会担当的调解员去“补窗户”,运用法律武器震慑保险公司以及诉讼掮客,令后者不敢拿起砸窗户的石头,以形成全社会共同去“补窗户”的氛围,从根本上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意识及理赔理念,引导各方当事人通过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形成与高诉讼率相反的正能量现象,营造和谐协会。
诉调对接工作若要借助调解员之手得以实现,准确的调解员身份定位、广泛的调解员选用渠道、规范的调解员工作流程及工作职责是诉调对接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保障,调解员的身份定位是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模式机制建设中的重要一环,是3 / 15精品文档诉调对接机制专业化、常态化、持久化发展的基础。
只有理解了调解员身份定位的重要性及其应有之意,才能准确把握调解员身份的定位,选择符合诉调对接工作的调解员,保障诉调对接工作的有序开展。
身份定位制度不健全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保监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没有涉及调解员的身份定位问题的相关内容,各地在组织实施过程中下发的地方性文件中,也多是围绕着《通知》中对于“工作目标、工作原则、工作要求”等内容开展,实施过程中侧重于过程和结果,忽略了对调解员的选拨、聘用,以及调解员在诉调对接模式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深入剖析。
空白的调解员身份定位是诉调对接模式中的重大缺失。
身份定位法律关系不清从参与诉讼的当事人的角度上来讲,诉讼案件理应由法官来协调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调解员参与调解当事人一般会对调解员的身份提出质疑。
如何向当事人解释调解员的身份并能够得到当事人的接受是诉调对接工作开展的前提。
在诉调对接实践中,常见的三种调解员身份解释及问题如下。
调解员的身份定位解释一定要建立在法律关系上的合法性以及调解员主持或参与调解身份的中立性两个基础之上。
以上三种解释均不准确,根源就在于没有对调解员身份定位的法律关系进行准确的剖析。
4 / 15精品文档调解员选用来源的“拿来主义”保险纠纷诉调对接中的调解员需要具备法律、保险、医学、司法鉴定、车辆损失评估等多方面综合的专业知识,而目前社会上同时具备以上专业知识的专业人才匮乏,调解员的选用缺乏渠道。
各地在保险纠纷诉调对接试点的过程中对于调解员的选用也呈现出多元化,但由于缺乏对调解员身份定位的正确理解,难以兼顾调解员对中立性、专业、专职等方面的要求,在调解员选用上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
法律上:合法性、公信力调解员参加调解工作的身份必须具备合法性,即调解员参加调解的身份需要得到法律上的认可,这是保障调解员参加调解工作公信力的前提,以便在最大程度上得到当事人及社会的接受和认可。
制度上:回避利害关系为保证调解的公平、公正,调解员应参照与法官及其他有关人员关于回避制度的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调解员与案件任何一方当事人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情形,调解员应退出对案件的调解。
设立回避制度,直接目的在于保证案件得到公正调解,同时对于消除当事人的疑虑,维护司法形象,也能起到重要的作用。
机制上:可复制性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通过三年的试点成效初显。
实践证明,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是符合目前我国化解保险诉讼纠纷切实可行的制度。
只有从诉调对接机制上解决调解员身份的可复制性问题,才能保障诉调对接模5 / 15精品文档式的全面推广。
调解员自身:专业胜任、社会责任担当诉调对接的调解员不仅需要具备综合的专业知识、灵活的调解技巧、敬岗爱业的精神,还需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遵守调解员的职业道德,勇于担当社会责任。
诉调对接的主体定位1.保险公司保险纠纷诉讼案件的特性是案件当事人中均直接或间接涉及保险公司,诉调对接工作的开展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各保险公司紧密参与配合的情况下完成的。
简单理解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开展的主要主体为人民法院与各保险公司。
早在《通知》下发之前,部分地区人民法院与个别保险公司就保险纠纷诉调对接进行了尝试。
采取的方式为个别保险公司在人民法院设立临时调解点,保险公司派员作为调解员调解本公司的诉讼案件;另一种方式是人民法院在个别保险公司设立临时调解室,由法官担任调解员,法官定期前往设立在保险公司的临时调解室,集中调解该公司诉讼案件。
这两种做法都是诉调对接的积极尝试,达到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法院司法资源有限以及保险公司对接案件范围的局限性,这种早期的诉调对接试点停滞不前,最终被摒弃。
2.保险行业协会从对接的整体性及可操作性来讲,人民法院与各家保险公司单独对接基本不可取。
由于保险纠纷诉讼案件具有比较强的行业特性,整合行业资源,由保险行业牵头集中与人民法院进行对6 / 15精品文档接的方式具有比较好的操作性。
近些年随着国内保险业迅速发展,保险经营主体不断增加,保险行业协会在各地纷纷成立且普及率高。
因此,以保险行业协会作为诉调对接的主体与人民法院进行对接的条件比较成熟。
从对接的可控性及协调性来讲,保险行业协会作为保险行业的自律组织,其通过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的协会章程和规章制度来实现行业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通过达成行业自律公约来限制和约束会员单位之间的行为,从而达成行业对内、对外统一的行为。
我国诉调对接机制尚处于试点阶段,试点过程中暴露出保险公司的很多问题,而这些问题表现出多样性和差异性,这时需要借助保险行业协会的力量,将问题统一归纳整理、分析,订立对行业内部会员有共同约束力的自律公约,及时改进问题,促进诉调对接机制的深入发展。
因此,从对接的主体上来讲,保险行业协会优于保险公司。
另一方面,保险行业协会作为诉调对接主体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保险行业协会不是保险业务的经营单位,也不是保险纠纷的当事人,其代表保险公司与人民法院进行诉调对接需要得到保险公司的授权;其次,保险行业协会做为行业自律组织,具备一定的调解职能,但应仅限于调解协会内部各成员之间的矛盾,而其作为诉调对接的主体参与会员以外当事人纠纷的调解需要延伸保险行业协会调解范围的外延,或是借助一定的载体来实现。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7 / 15精品文档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从法律关系上讲,保险行业协会作为诉调对接的主体,其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为委托调解关系。
保险行业协会作为诉调对接的主体所存在的问题通过委托调解的方式得以很好的化解。
诉调对接的载体定位1.调解制度上的载体对比中国当代的调解制度主要包括人民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四种形式,这四大调解制度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各占有不同的地位,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各显其能,相得益彰,共同构成我国的调解制度体系。
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制度应采用哪种调解制度呢,从调解制度分类的角度来讲,法院调解属于诉讼内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诉调对接明显属于诉讼外调解的范畴。
从调解人员身份资格认定的角度来讲,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制度中对调解员身份做出了严格的限定,法院调解的法官必须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法院系统公务员考试以及人大的任命才能具备办理案件的资格,行政调解的调解员为国家行政人员,诉调对接调解员很难获得这两种调解身份资格,故法院调解和行政调解机制不适合诉调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