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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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8〕53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8〕53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8〕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城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7月5日洛阳市城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完善既有多层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洛阳市城市区(含各类开发区,下同)内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既有多层住宅,是指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拆迁计划、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者合法报批手续,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及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

非住宅既有多层建筑加装电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城市区政府(含管委会,下同)应组织成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领导小组及其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具体组织实施。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积极做好居民的政策宣传工作,加强辖区内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原房改房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电梯咨询服务机构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指导。

规划、住建、消防、质监、房管、电力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做好我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30•【字号】洛政办[2011]136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1〕136号)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国有)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履行正常工作职责,且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法调剂使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行政单位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或者事业单位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担保等方式取得收益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改变资产配置用途,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报批或者备案。

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遵循高效使用、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的原则,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汪利彬、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

汪利彬、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

汪利彬、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5【案件字号】(2020)豫03行终3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文朝叶乃君索如意【审理法官】王文朝叶乃君索如意【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汪利彬;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洛阳龙门啤酒厂破产清算组【当事人】汪利彬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洛阳龙门啤酒厂破产清算组【当事人-个人】汪利彬【当事人-公司】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洛阳龙门啤酒厂破产清算组【代理律师/律所】闫建国河南荣信律师事务所;李文河南泽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闫建国河南荣信律师事务所李文河南泽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闫建国李文【代理律所】河南荣信律师事务所河南泽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汪利彬;洛阳龙门啤酒厂破产清算组【被告】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本案被诉的(2018)10633758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是原审第三人洛阳龙门啤酒厂破产清算组因其持有的洛市国用(2009)第0500338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遗失而向被上诉人申请补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该证书所载明的土地面积及四至等事项与原洛市国用(2009)第0500338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致,该证并未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内容,故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颁证行为并未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三人定案证据关联性驳回起诉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被诉的(2018)10633758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是原审第三人洛阳龙门啤酒厂破产清算组因其持有的洛市国用(2009)第0500338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遗失而向被上诉人申请补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该证书所载明的土地面积及四至等事项与原洛市国用(2009)第0500338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致,该证并未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内容,故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颁证行为并未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洛阳市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调整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洛阳市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调整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洛阳市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调整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12•【字号】洛政[2013]26号•【施行日期】2013.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洛阳市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调整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意见(洛政〔2013〕26号)洛阳新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调整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调整及补缴土地出让金行为,提出如下意见:一、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调整及补缴土地出让金,应严格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土地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

二、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原则上不得调整。

确需调整容积率的,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因城市建设需要等原因,经市政府研究,要求调整容积率的;(四)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市城乡规划部门自受理建设单位调整容积率申请后,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市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意见。

具有以下情形的,应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调整规划建设条件而不按期开工,依据土地闲置处置有关规定应当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二)因政府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受让人提出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的;(三)政策明确要求收回或纳入土地储备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四、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调整的,应当依照程序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洛阳新区范围内报新区主任办公会)研究。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洛政办[2012]12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2〕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19日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快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交易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建立统一开放、廉洁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的政府采购和各类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拍卖、挂牌、竞价等交易活动及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管委”)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重大事项的组织领导和决策协调,制定有关交易管理办法。

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交管办”)是市交管委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日常管理,加强对职能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管理指导,受理对交易中心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市发改、住建、国土、财政、国资、交通、水利、环保、卫生、园林、机关事务、审计、工信等职能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交易机构的监督执法职责。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单位和事项的通知-洛政办[2012]32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单位和事项的通知-洛政办[2012]32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单位和事项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单位和事项的通知(洛政办〔2012〕32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更好地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公开、规范、便捷的行政服务,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对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事项、收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首批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50个部门266个事项(见附件1),其中行政许可144项、非行政许可118项、公共服务4项。

目前,上述事项已基本按要求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府国资委、市黄金局要于2012年12月20日前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

二、第二批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6个部门22个事项(见附件2),其中市档案局2项、市公安局(车管所、驾管所、出入境管理处)10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项、市残联3项、人行洛阳市中心支行2项、洛阳银监分局3项。

市民中心建成后,上述事项及与行政审批相配套服务的职能部门二级(中介)机构要一并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并设立窗口,当前纳入行政大厅外单位审批效率评定工作。

三、对近3年来没有发生审批业务的市粮食局窗口从市行政服务中心暂时调出(见附件3),纳入行政大厅外单位审批效率评定工作。

四、对近3年来没有发生审批业务的125个行政审批事项(见附件4)暂时冻结,其中行政许可95项、非行政许可30项。

洛阳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区域类别划分表

洛阳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区域类别划分表
西工:洛河以北,道南路、纱厂西路以南,定鼎路以西,涧河以东(一、二类区域除外)。
廛河:新街以东,夹马营路、下园路以西,九都路以北,启明西路以南。
老城:九都路以北,豫通街、环城北路以南,定鼎路、环城西路以东,新街以西;唐宫路以北,道南路以南,定鼎路以东,环城路以西。

涧西:建设路以北,涧河以西,芳华路以南,衡山路以东。高新:南昌路以西,洛河路以北,周山、浅井路以南,瀛州路北。
m2
30-40
5
砖石砌窑洞
洞内高度2.5米以上,照明设备、门窗齐全且能正常使用
m2
260-310
6
简易窑洞
洞内高度不低于2.2米
m2
50-80
7
门楼
按其上盖垂直投影面积
m2
50-150
8
院大门
钢质、木质(厚度3cm以上)
m2
50-100
9
室外楼梯间
全封闭(楼梯及扶手部分不另补偿)、按垂直投影面积
m2
6、花卉迁移按照园林部门规定执行。
6 cm -10 cm

7-15
6-10
11 cm –15 cm

15-50
10-20
16 cm –20 cm

50-70
20-30
21 cm –25 cm

70-130
30-40
26 cm –30 cm

130-200
40-50
31 cm以上

240
60


2年以下(2米以上)
地域类别
区域
街道名称
标准

繁华
青岛路、景华路、中州路、西苑路、南昌路、玻璃厂路、人民路、解放路、唐宫路、九都路、凯旋路、金谷园路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国有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国有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国有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29•【字号】洛政〔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价格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国有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洛政〔2019〕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7〕42号)等要求,我市对市区新一轮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进行了更新调整。

2019年6月14日,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将市区新的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予以公布,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补缴土地出让金,自2019年9月1日起按新基准地价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国有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洛政〔2014〕74号)同时废止。

各县(市)、吉利区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成果,由各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2019年7月29日洛阳市市区国有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说明:一、本基准地价的适用范围为洛阳市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二、本基准地价为级别基准地价,不同用途的土地级别范围不同,具体见洛阳市市区分用途土地级别图。

三、本基准地价的内涵为:正常土地市场条件下,各用途各土地级别区域内,设定开发条件下,同一用途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

1.价格基准日为2018年1月1日;2.设定土地开发程度为七通一平,即通路、通电、通讯、通上水、通下水、通气、通暖及土地平整;3.设定容积率:商服用地2.5,住宅用地2.5,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5,工矿仓储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及特殊用地1.0,水利设施用地0.5;4.设定土地使用年限: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矿仓储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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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洛政办[2013]34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3.12
【实施日期】2013.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洛政办〔2013〕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2日
洛阳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管理,规范用地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通知》(洛政〔2011〕11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和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及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条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符合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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