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与招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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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考核办法

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考核办法

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不断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推动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类别的培养目标和要求,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指导采取导师组集体指导或双导师指导等形式。

导师组指导是指多名导师结成组,对一名或多名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指导;双导师指导是指为每名专业学位研究生配备两名指导教师,即一名理论导师和一名实践导师。

第三条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从来源上分为校内导师和校外兼职导师。

在具体指导任务上,校内导师一般担任理论导师,侧重指导学生进行理论学习和研究;校外兼职导师一般担任实践导师,侧重指导学生进行专业实践。

第四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是培养和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应根据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实际需要通过遴选产生。

导师遴选工作应有利于保证和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有利于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促进导师队伍结构的不断优化。

第五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遴选须坚持品德与业务全面考查的原则。

对品德的考查应重点关注师德表现和责任心;对业务的考查既要注重学术水平,更要注重实践背景和指导能力。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和聘任。

选聘工作应坚持标准, 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择优。

第二章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职责第七条自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及我校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恪守学术道德,弘扬优良学风,注重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严谨的科学精神、精湛的专业技能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第九条积极参与制定、修订本专业学位及其相关专业领域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际情况,为指导的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遴选与管理工作,促进硕士生导师业务水平提高,保障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落实硕士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依据我校学科建设总体部署要求及《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院硕士学位授权点硕士生导师的遴选条件中的基本条件、遴选程序、招生资格审核、导师职责、导师考核(包含考核对象范围、考核时间安排、组织实施、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要求按照《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硕士生导师遴选学术要求硕士研究生按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种类型进行培养,根据硕士研究生培养类型不同及学位授权点的差异,实施分类评价,研究生导师的学术条件要求对应分以下两类。

(一)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1.申请者应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形成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

近5年,参研国家级科研项目(成员排名前5位)、省部级科研项目(成员排名前3位),或者参研横向科研项目(入校经费不少于10万元),或者主持校级及以上科研及教研教改项目1项,且具有充足的研究经费支撑硕士研究生培养。

截止申报之日,可支配的横纵向科研项目(包含新聘博士师资的科研启动金)、教研教改项目、研究生培养等经费原则上不低于5万元。

2.申请者近5年应取得与遴选学科专业相关的、第一署名单位为大学(或机电控制重点实验室、电能变换传输与控制重点实验室)的较高水平科研与教研教改成果。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国内科技期刊论文原则上不少于代表作的1/3),或获自治区科技奖和行业奖,或获批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或研究成果实现转化,或出版著作,或为部门、行业企业提供调研或咨询报告,或完成工程设计咨询或技术服务与开发项目等。

(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1.申请者应有较强指导业务实践工作的能力,在专业学位授权领域内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

贵州医科大学研究生

贵州医科大学研究生

贵州医科大学研究生
贵州医科大学是一所位于中国贵州省贵阳市的医科大学,成立于1939年,是贵州省高等医学院校之一,也是贵州省唯一一所医科大学。

贵州医科大学研究生教育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

学校设有研究生院,拥有一支优秀的研究生导师队伍,涵盖了各个医学领域的专家学者。

研究生院下设多个学科,开设了多个专业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

贵州医科大学研究生教育以培养高水平医学人才为目标,致力于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医学专业研究生。

学校注重培养研究生的综合素质,重视研究生的学术研究能力和科学研究创新能力的培养。

学校为研究生提供了良好的科研平台和科研条件,鼓励研究生参与科研项目和学术交流活动。

同时,学校还注重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培养,积极推动研究生参与临床实践、科学研究和医学技术创新。

学校还鼓励研究生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合作,拓宽国际视野,培养跨国医学人才。

贵州医科大学研究生教育注重培养学术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推动学术研究和科技创新的发展,并取得了一系列的科研成果和学术成果。

学校在医学研究领域有着很高的声誉,多个学科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的学术影响力。

学校的研究生在国内外医学科研领域具有良好的就业和发展前景。

贵州医科大学研究生教育将继续致力于高水平医学专业人才的
培养,不断提升教育质量和教学水平,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为医学事业和医学科研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贵医临床教学管理办法校发[2013]19号

贵医临床教学管理办法校发[2013]19号

贵阳医学院文件校发〔2013〕19号关于印发《贵阳医学院临床教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附属医院,各有关单位:《贵阳医学院临床教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我校2013年教学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阳医学院临床教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贵阳医学院2013年12月3日贵阳医学院院长办公室2013年12月3日印发共印6份附件:贵阳医学院临床教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实施临床医学教育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6号)中提出,高等医学院校要高度重视附属医院的建设和管理,把附属医院教学建设纳入学校发展整体规划.附属医院要加强教学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教学水平.教育部、卫生部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为依据制定了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下发了《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的通知》(教高〔2008〕9 号),对医学专业教育工作提出了最基本要求,并将根据此标准组织开展对本科临床医学专业的认证工作,其中临床教学以及附属医院是认证的重要内容。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临床教学管理,实现临床教学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给临床教师开展教学工作创造一个制度化的良性环境,保证临床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临床教学水平,提高临床教师参与教学工作的积极性,由贵阳医学院及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共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附属医院及临床教研室的教学职责一、附属医院的教学职责临床专业认证不仅关系着医学院的命运,同时也紧密联系着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的发展。

附属医院是培养高层次临床医学人才的重要场所,是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课堂.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教高字[1992]8号)明确规定:1、高等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是学校的组成部分,承担临床教学是附属医院的基本任务之一。

附属医院直属于高等医学院校领导与管理,完成教学任务.2、附属医院的主要教学任务是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3、医学院校的临床各科及医技各科教研室应设置在附属医院内,各教研室主任兼任临床科室或医技科室主任。

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导师,下同)队伍建设,不断完善研究生培养质量保证体系,深入落实我校研究生以导师负责制为基础的“三级个位全程动态”管理制度,全面提升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水平,提高我校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同时使我校导师的聘后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聘任第二条:我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博士生导师,以下类同)的聘任考核,按照《中国医科大学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经遴选考核程序完成;通过遴选的博士生导师申请人由学校下发文件聘任。

我校硕士生导师的聘任不经过单独的遴选考核程序。

凡中国医科大学各国家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受聘副教授(含教师系列相同级别,下同)及以上专家,在受聘后参加的首次导师年度考核,即为其导师聘任考核过程。

如申请人通过当年导师年度考核,即可申报下年度硕士生招生计划,符合招生资格并列入招生计划者即被视为聘任。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新增硕士生导师须具有博士学位,且除本规定特别说明外,均须具有在研纵向科研课题。

第三条:我校通过导师年度考核对导师进行聘后管理。

年度考核主要考查导师的下年度招生资格和依据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职责相关规定所进行的导师日常研究生培养情况考核。

通过年度考核者方可申报下年度招生计划;连续三年未通过年度考核者,取消导师资格。

第三章受聘导师日常管理第四条:导师在日常研究生培养工作中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职责的有关规定,自觉承担导师责任,切实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五条:导师应教书育人,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应诚实守信,严谨求真,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无学术不端行为;应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等不良行为。

第六条:导师应遵照本学科特点和科研及专业技能客观规律,认真教育指导和培养研究生,特别要注重对研究生创新思维、综合素质和学术作风的培养。

研究生培养质量良好,国家论文抽检结果优良。

贵州医科大学研究生招生简章

贵州医科大学研究生招生简章

贵州医科大学研究生招生简章
贵州医科大学是一所以医学为主的大学,位于贵阳市五里界。

学校历史悠久,建校于1934年,是一所经国家批准的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

贵州医科大学有一支教学专业化、科研规范、管理科学的师资队伍,有先进的实验室和教学设备,拥有六大学科门类、32个专业,研究生教育以贵州省重点学科及一级学科为主,全日制招生44个学位授予专业,每年招生硕士研究生1000余人,博士研究生200余人。

学校积极实施科技计划,在创新教育中不断开拓进取,以及推动社会教育和社会服务部门开展社会教育和社会服务。

贵州医科大学坚持“人才强校,以科研为宗”的发展宗旨,秉承“责任、素质、敬业、创新”的核心价值观,注重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科学院文化的萌芽,立志打造一所科技、管理、文化优势相结合的国家级学府。

贵州医科大学的招生范围为全国,具体招收对象、招生形式、招生类型等有详细的规定,而条件可以满足高中毕业生,只要报考科目达到学校要求,就可以被贵州医科大学录取。

贵州医科大学将以科学的精神、改革的意识和创新的社会效益,发挥强大的学术权威和社会影响,构建一个充满活力、知识多元化。

期待新一届杰出人才在这里发挥奋斗姿态,为贵州医科大学美好的未来而努力奋斗!。

关于超龄硕士研究生导师上岗招生的暂行规定

关于超龄硕士研究生导师上岗招生的暂行规定

关于超龄硕士研究生导师上岗招生的暂行规定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我校现行的《硕士生导师上岗原则》规定,在编制招生简章当年年底年满57岁的男性硕士生导师和年满52岁的女性硕士生导师原则上不再列入下一年度上岗导师范围。

目前,体现我校教育科学特色的硕士招生专业目录中“课程与教学论”专业考生报考人数多,社会需求大,但师资力量不够充裕;为支持该特色学科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经研究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对“课程与教学论”专业硕士生导师上岗招生的年龄给予适当放宽,具体要求如下:
1、该专业超龄导师(男年满57岁、女年满52岁)申请继续上岗招生者,其研究方向应为“课程与教学论”二级学科下属的相关研究领域(不含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各研究领域),且近两年持续在该专业招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2、该专业超龄硕士生导师的岗位资格不与学校人事部门的退休规定关联。

3、该专业超龄硕士生导师达到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后,不再继续招收新一届硕士研究生,其因承担未毕业研究生培养任务所产生的待遇问题或其它相关事宜由所在单位负责妥善解决。

4、该专业超龄硕士生导师申请上岗招生的工作程序参照《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第五章“超龄研究生导师上岗及审核办法”第十七条执行。

此暂行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解释权在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
2012年8月31日。

2024年度博士 研究生导师资格与招生资格申请审核

2024年度博士 研究生导师资格与招生资格申请审核

2024年度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与招生资格申请审核一、前言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研究生教育已经成为培养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的重要渠道。

研究生导师的选拔和培养意义重大,直接关系到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科研水平。

为更好地促进研究生教育和培养,2024年度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与招生资格申请审核工作将被严格执行。

二、申请流程1. 申请资格审查:导师候选人需登入学校研究生招生全球信息站,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并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教学科研成果、带研情况等资料。

2. 学院审议: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导师候选人将由所在学院组成的专家评审组进行审议,并形成评审意见。

3. 学校审核:学院评审组的意见将提交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由学校教育管理部门进行统一审核。

4. 公示:审核通过的导师名单将在学校全球信息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申请要求1. 导师资格申请要求:(1)具有博士学位,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2)在本领域取得了一定的学术成果,发表过高水平科研论文;(3)具有一定的教学和科研经验,有良好的科研团队和实验条件;(4)具有一定数量的研究生指导经历,并取得一定的成果。

2. 招生资格申请要求:(1)授课教师应是我校在职教师,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教学经验;(2)授课教师应在所授课程或研究领域取得过一定的研究成果;(3)导师团队应有较强的教学和科研能力,具备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实验设备。

四、审核标准1. 导师评审标准:(1)学术水平:包括发表高水平科研论文、参与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等;(2)指导研究生情况:包括已指导博士生毕业人数、发表论文数量及质量等;(3)团队建设:学术团队建设情况及科研设施条件等。

2. 招生资格评审标准:(1)教学水平:包括评价课程教学效果、教学方法及教学成果等;(2)科研水平:包括发表教学或研究相关的高水平科研论文、参与教学科研项目等;(3)团队条件:包括教学团队建设、科研设备条件等。

五、申请材料1. 个人简历:包括个人学习、工作经历、主要研究方向及科研成果等;2. 教学科研成果:包括已发表的高水平科研论文、教学成果、科研项目等;3. 带研情况:包括已指导研究生情况、所取得的成果及教学团队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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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
指导教师任职及招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现阶段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求,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切实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设立相应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和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高层次专业人才的重要工作岗位,不是专业技术职务中的一个固定层次或具有终身制性质的荣誉称号。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及招生资格审核。

第五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审核工作,必须坚持“优中选优、公正合理”的原则,根据学科、专业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导师队伍的水平与实际情况,原则上在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进行。

非学位授予点申报者,其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应与挂靠的硕士学位授权点研究方向相关,且具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能提供良好的硕
士研究生培养平台,确保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方可参加任职资格审核。

第六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核与监督,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审核
第七条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研究生教育工作,在教学科研或临床医疗方面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思想品德良好,学术作风正派,教学态度端正,学风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身体健康,在岗工作,年龄不超过55周岁。

3、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高的科研水平,具备指导硕士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或实践的水平和能力,并保证每年有半年以上的时间指导研究生。

4、承担并圆满完成本科教学任务,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能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至少能开设一门本专业或专业相关的研究生课程。

5、申请者所在单位有合理的教学团队,有硕士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课题研究工作所需要的实验室、实践基地及相关的仪器设备条件。

第八条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条件
新申请作为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者,除满足第七条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⑴具有博士学位、副高职称满一年或具有硕士学位、副高职称满两年;⑵作为课题主持人承担有省级以上的科研课题,有充足的课题经费用于硕士研究生培养,未来三年年均科研经费不少于一万元;⑶近三年主编过一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三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在SCI收录的国外学术期刊上发表一篇以上学术论文,或有省级以上的科技成果奖(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获奖人、二等奖前二获奖人、三等奖的第一获奖人);⑷近三年无教学及实践事故。

第九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条件
新申请作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者,除满足第七条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⑴具有博士学位、副高职称满一年或具有硕士学位、副高职称满两年或具有学士学位、副主任医(护)师资格满五年;⑵长期从事本学科实践工作,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近三年无教学及实践事故;
⑶具有一定的从事本学科专业科研工作经历及稳定的研究方向,作为课题主持人承担有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未来三年年均科研经费不少于5000元;⑷近五年主编有一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三篇以上学术论文,或有厅级以上的科研成果奖(第一、第二获奖人)。

招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导师,如同时招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原则上按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条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核程序
1、我校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核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申请者于申报当年12月填写《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简况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教研室、二级学院、系、部提出申请。

各二级学院、系、部于次年1月15日前收齐申请表格,审核、签字、盖章后报研究生院。

2、研究生院组织校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小组对申请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获得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者可于次年申请招收硕士研究生。

3、凡跨二级学院、系、部学科专业招生的导师,经所在二级学院、系、部审核同意后,须报拟申请招生的学科专业所在二级学院、系、部按有关程序审核。

第十一条我校引进人才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核
属于学校引进人才者,研究生院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适时受理其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申请,审核条件和程序同上。

海外引进人才和优秀出国人员回校工作者在年龄及职称等方面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校外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核
1、校外人员申请担任我校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原则上
应有利于我校办学实力、科研水平和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创新型人才培养,有利于学术交流。

2、校外申请者原则上除应符合第七条、第八条或第九条要求外,还应同我校相关学科有长期稳定的科研合作,参加过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小组工作,协助过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

3、校外申请者提出申请后须经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并征得我校相关学科(教研室)、二级学院(系、部)同意、签字盖章后,上报至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才能申请担任我校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并与我校相关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导师联合招收培养硕士研究生。

4、除我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同意独立培养研究生的校外导师外,其他校外导师指导的我校研究生必须以我校相关专业的导师作为第一导师,且临床专业研究生原则上应在第一附属医院相关科室轮转培养,以利于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切实保证培养质量。

第十三条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原则上只能作为第二导师,但校新导师连续招生并完整培养毕业一届硕士研究生的,经我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考核同意后可作为第一导师申请招生。

第十四条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在调离后,如愿继续在我校招收硕士研究生,应作为外单位兼职导师按相关规定参加导师任职资格审核后申请招生。

第十五条技术系列或实验师系列的副高职称者,原则
上不能参加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核。

第三章现任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核
第十六条我校现任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核工作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十七条审核当年,硕士研究生导师须填写《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其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须由研究生院、教务处、科研处审核盖章。

第十八条审核工作按照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基本条件,参照以往研究生培养水平与培养质量进行。

审核合格的导师方可申请参加下一年度招生。

不参加任职资格审核的导师,导师资格自行取消。

第十九条对不履行导师职责或不具备培养条件难以保证培养质量的,或招收的硕士研究生有较多人次无正当理由延期毕业的,将予以限制招生乃至取消导师资格。

现任硕士研究生导师如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当年招生资格乃至取消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四章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核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核应在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及我校规定的审核程序进行。

各部门应严格掌握审核标准,体现公开与公正的原则,在整个审核工作中增加透明度,接受全校教师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严格制度。

评审专家、评审有关容和材料、任何涉及评审对象及评审工作的来信、来访均由研究生院专人负责,严格纪律。

第二十二条建立回避制度。

申请者本人及其亲属一律不得参加该次审核的组织、领导和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核工作所需经费,本校的申请人由学校承担,各附属医院的申请人由附属医院承担,校外申请人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本人承担。

审核经费由研究生院按照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统一收取、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审核工作中出现有争议的问题,违反审核规定或弄虚作假等,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诉,严格查处。

对查明确有实据者,将取消其任职资格,并报请学校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为了充分体现专家治校,体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学术权威性,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培养只聘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五章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审核
第二十六条通过任职资格审核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如计划下一年招生,应填写《医科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申请表》,经拟招生学科点教研室签字盖章同意,以二级学院、系、部为单位审核同意后提交研究生院。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我校学科建设与学位点发展情况、导师综
合条件和下一年招生计划,有权对各二级学院、系、部申报的招生计划进行调整报批。

第二十七条年满57周岁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原则上不再招收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八条已列入招生计划的硕士研究生导师,连续两年未能招到硕士研究生,第三年度参加招生申请前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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