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论文土地承包经营权论文
浅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收与保护

浅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收与保护[摘要]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城乡统筹建设步伐的加快,政府对农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的行为也日益频繁。
实践中,农村土地征收涉及利益广泛,尤其是关乎到农民这些社会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并且如果处理不当的话,极易酿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因此,研究土地征收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利益的保护就显得更为重要。
本论文从河北省香河“圈地门”事件大规模土地违规征用问题出发,指出了我国当前土地征收制度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阐述了关于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思考。
[关键词]农村土地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利益保护一、我国农村土地征收的相关规定及其现状在我国,土地征收是集体土地的征收,是指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目的的需要,以补偿为条件,把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强制变更为国家所有的土地的行为。
基于我国现行土地政策和保护农业经营者尤其是农民利益的考虑,《物权法》对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严格限制,并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使农民利益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
比如河北省香河“圈地门”事件,香河大规模违规“圈地”行为,据了解河北廊坊香河县从2008年以来,就开始打着“城乡统筹、建设新农村”的旗号,大规模地“圈占”耕地。
当地政府占用农民1亩地租金每年一千多,而转手卖给房地产开发商达每亩60多万。
[1]从初步调查情况看,香河县个别乡镇存在违规改变土地利用目的、违规占地等问题,严重违反了农村土地流转和利用相关政策法规,扰乱了土地管理秩序,侵害了农民群众利益。
二、我国目前农村集体承包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征占农地,搞开发”为标志的城镇化扩张渐入高潮,大量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农民基本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思路与对策

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思路与对策论文导读:近年来,随着农业结构调整,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村土地流转呈现加速的态势,目前,已有70多个村在近2万亩耕地开展了小规模、短期的流转。
一是土地流转不规范。
个别地方以土地规模经营为借口,以所谓“反租倒包”、“以赁带租”等花样,强行“租用”农户承包地,在流转过程中与民争利。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梁山县现有农业人口64.7万,17.4万农户,80.3万亩耕地。
农民人均耕地1.24亩,户均耕地4.6亩,户均地块4.4块,经营规模小且分散。
近年来,随着农业结构调整,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村土地流转呈现加速的态势,目前,已有70多个村在近2 万亩耕地开展了小规模、短期的流转。
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反映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
但是由于缺乏健全的市场机制和有效的管理机构,土地流转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土地流转不规范。
当事人双方以口头承诺的方式执行,双方不签订书面合同,不到发包方备案,不进行登记等。
二是随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在加快农村工业化、城镇化、招商引资的进程中,各地程度不同地出现了乱租、滥占耕地,肆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的行为和现象等。
三是违背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强迫农户流转土地。
论文格式。
个别地方以土地规模经营为借口,以所谓“反租倒包”、“以赁带租”等花样,强行“租用”农户承包地,在流转过程中与民争利;或者随意调整承包地,剥夺占用农户土地;在基本农田里植树造林等。
土地是农业发展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农村土地制度完善与否,土地流转机制是否适应现代经济的市场化发展,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遵循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大胆的试验、实践、尝试,及时总结成功经验,逐步示范推开。
搞活农村土地流转,是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客观趋势,是适应当前农业市场化、国际化的必然要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论文

浅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摘要农村土地流转机制是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一大瓶颈,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已成为当前完善和发展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
本文就土地流转中出现各种问题加以分析,并且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因现状对策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仅有效解决了农村土地撂荒等现实问题,而且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推进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土地规模经营,加快了现代农业的发展进程,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目前,各地农村土地流转达到了一定数量和规模,流转形式也较多,但土地流转是一个新生事物,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和完善。
一、土地流转的原因(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始动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所以发生流转,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农村的现实危机有关。
农产品价格持续低迷,农业费用居高不下。
使得种田效益十分低下,一些地区承包土地甚至成了“亏本买卖”。
打工收入已成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原因。
土地小规模的家庭经营必然导致农业的兼业化。
兼业化必然导致土地利用率低,农业固定资产利用率低,工作效率低,农业生产成本高,同时小规模经营也使产、供、销的成本大幅度增加。
为了提高土地效率,必须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之路。
从国家的政策来看,国家在稳定农民长期承包土地权利的基础上,积极倡导土地要向部分高效农副产品经营行业集中,可以说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近年来土地发生流转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未来现代化农业发展的方向。
二、农村土地流转现状(一)流转特点。
一是土地流转的形式较多,以自发流转为主。
二是土地流转期限短,一般在3~5年;三是土地流转大多有偿;四是参与土地流转的主体呈多元化,除农户外,城镇居民、科研机构、机关事业单位等也承租土地,开发农业。
(二)流转形式。
一是互换承包地。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发展及完善【论文】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发展及完善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发展及完善摘要:“三农”问题的关键在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完善。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上的冲突、理论上的匮乏和行政权的滥用,致使农村产权主体缺失、农民利益难以有效保障。
我国应完善农村土地权利体系和保障机制,并对农村产权组织予以重构。
关键词:土地产权、农民土地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村民委员会土地产权是指权利人在其权利存在的土地上,为实现其利用土地的目的,分别依法行使其权利时对土地的用益、流转、管理权。
确立土地产权制度,明晰土地产权权利内容,在调整土地法律关系上有其重要作用。
目前在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被称为“三农”问题,它关系到农业的发展、农村的稳定和农民的切身利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这一问题日益凸现出来。
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是农村土地制度的完善。
我国应完善农村土地权利体系和保障机制,并对农村产权组织予以重构。
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国家围绕土地使用制度等土地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探索,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制度。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创新的过程。
50年代初期实行土地改革,实现了农村土地从封建地主所有制向农民所有制的转变;50年代中期进行初级农业合作化,农民以土地入股初级社分红,实行的是农民所有、初级社集体经营的土地制度;50年代中后期至70年代末期进行高级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农村土地制度由农民所有、集体经营转变为集体所?小⒓ 逋骋痪 2] 自1978年秋起,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历了农民自发到国家逐步承认的过程,最终在1984年基本完成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
农村土地流转问题论文

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分析【摘要】近年来,随着聊城市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的加快推进,部分农村劳动力逐步向城镇转移,农村土地流转呈现出日趋活跃的势头。
土地流转已成为促进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和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重要措施。
本文针对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农民权益1.保护农民土地权益,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完善相关法律、政策,保护好农民对土地的流转、收益等权益,并通过制度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法律赋予农民的权利,属于用益物权性质,农民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流转和收益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
农民依法自主决定其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形式和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民依法流转其承包地。
保护农民承包土地流转收益权。
除支付必要的流转中介费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全部归农民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扣缴。
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农村土地流转意向达成后,应按照统一的流转合同规范文本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并报所在乡镇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实行统一档案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农户既可以自己直接进行土地流转,也可以委托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介组织和其他第三方进行流转。
对于委托流转的,承包方必须出具书面委托书,并明确委托的事项、期限和权限等。
农村土地流转价格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要充分考虑市场因素,原则上以实物形式确定流转价格,以货币形式结算,也可由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进行价格评估,确定流转价格。
从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在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同时,还应在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和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在集中连片流转过程中,对于个别不愿流转的农户,应由集体经济组织出面,在尊重农民意愿和不影响农户经营收益基础上通过调整和互换等多种形式来解决。
在土地流转登记过程中,要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和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研究论文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国家在农村实施的一项基本制度,农业、农村与农民问题都与这项制度有深刻的联系。
物权法的实施,终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抑或债权的争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获得了物权的保护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以及它作为物权的性质与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性的因素是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现实运行中的现状及原因。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国家在农村实施的一项基本制度,农业、农村与农民问题都与这项制度有深刻的联系。
农民通过这项制度的实施,获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了土地,能自主经营并依法处分这种权利,这对促进农业的发展与农村社会的进步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国家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通过一系列的立法活动与司法解释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进行了越来越详细的规定,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项极为重要的权利的保护也逐渐完善起来。
特别是物权法的实施,终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抑或债权的争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获得了物权的保护方式。
但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现实运行中,现状如何及原因何在?本文将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以及它作为物权的性质与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性的因素方面进行分析。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以家庭承包方式或其他承包方式、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以其他承包方式,对集体组织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享有的经营性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农村土地,可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由此可知,对于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式有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
股份合作制应成为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模式论文

股份合作制应成为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模式摘要中原经济区建设已纳入了十二五国家战略规划,其核心是实现不以牺牲环境、粮食和农业为前提的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协调发展。
可见,农业现代化在中原经济区的核心地位十分突出,河南是个农业大省,不实现农业现代化,三化协调就无从谈起,中原经济区建设也就失去了根本。
那么如何实现农业现代化呢?适度规模经营无疑是农业现代化的前提和基础。
尽快改变目前我省细碎化的经营模式,通过农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生产经营是我省农业现代化首先要解决的迫切问题,而股份合作制则是我省农地由细碎化向规模化集中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中原经济区农地流转土地股份合作制中原经济区建设已纳入了国家战略规划,其核心是实现不以牺牲环境、粮食和农业的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协调发展,可见,农业现代化在中原经济区建设中的核心地位十分突出。
河南虽是农业大省,但是农业基础薄弱的现实还没有根本改变,农地细碎化的承包方式和其伴随的小农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还没有根本改变。
农业现代化客观上要求农地适度规模化,现有的细碎化经营模式必须改变,必然制约着我省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农地承包经营权必须通过适当的流转途径向规模化集中,为农业现代化提供客观前提。
那么如何尽快实现细碎农地的规模化那?在现有的土地制度下,只有通过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来实现。
农民通过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股份合作,无疑是一条又好又快的流转方模式。
一、我省目前农地流转基本情况土地流转已经提了很多年,早在198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就提出了允许农民土地流转的政策,“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
社员在承包期内,因无力耕种或转营他业而要求不包或少包土地的,可以将土地交给集体统一安排,也可以经集体同意,由社员自找对象协商转包,但不能擅自改变向集体承包合同的内容。
转包条件可以根据当地情况,由双方商定”。
2002年8月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几种形式做了明确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制约农村土地流转进程难题论文

浅谈制约农村土地流转进程的难题[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式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
如何在保障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一个现实课题和长远目标。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流转;基本农田农村土地流转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样,是当下农村的新一轮土地改革探索,这些探索在减轻农民种田负担,不同程度上使土地实现资本化的同时,也出现了农民已流转出去的土地被重新要回耕种、农户在租赁协议执行中途要求提高租金标准以及农民承包权和农用地性质改变等情况,带来农村土地矛盾纠纷增多,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1]究其原因,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农民观念较为滞后,对土地流转认识不到位,表现为流转愿望不强,积极性不够高。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2]。
一些农民弄不清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之间的关系,即使外出务工撂荒也不放弃土地,害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会失去了自己的承包地,一旦失业生活没有保障,故不愿意流转;其次,近年来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取消农业税,实行了多种惠农强农措施,有些农民产生满足感,不舍得流转土地;再者,由于昔日分田到户时,地块被“切”得支离破碎,很多都是“补丁田”,造成机械耕作难度很大,水利设施老化甚至不配套而无法流转,或有的租金、承包费较高,转入方不能接受。
二是缺乏带动土地大规模流转的龙头企业。
由于农业收益比较低,农产品生产成本上涨,农产品市场不稳等原因[3],加之农业开发面临市场和自然双重风险,造成真正有实力的企业参与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农业的比较少。
三是流转不规范,缺乏流转中介组织,尚未形成统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土地流转中心本应承担着有关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收集发布土地流转供求的信息,指导流转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调处土地流转纠纷、建立土地流转台帐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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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论文土地承包经营权论文浅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是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而且也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间的利益分配。
但是,由于现行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由此引发了学界的广泛争论,同时也给法官的实践操作带来了不少困扰,所以,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实践意义。
因此,本文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中的若干问题加以阐述和分析。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可行性分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是关系我国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而且也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间的利益分配。
目前,相关法院在受理和审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案件时,由于立法太笼统,又无可供操作的司法解释,因而人民法院在审判此类案件时难度很大。
但是,公正、合理的审理此类案件对于稳定、巩固农村承包经营体制,调动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充分利用农地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就该问题我们应该作出深入的思考。
1 我国学术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争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这一问题一直是我国立法的缺漏和司法的难点,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性质的争议性,和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方面法律的不协调统一,学术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存在着广泛的争议。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1.1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有的学者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不产生继承问题,主要的理由是:1.1.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农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承包人对农地只享有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农地不是承包人的私有财产,故不发生继承的问题。
1.1.2 承包合同关系是不能继承的。
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是一种承包合同关系,此种承包合同关系因当事人一方(如承包方)的死亡而终止,根本不发生继承。
1.1.3 农地具有社会保障的功能,我国目前农村人多地少,为解决无地人口的土地问题,缓解人地矛盾,体现社会公平,对承包人死亡的,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村集体收回,并用于解决人地矛盾。
1.2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应遵循法律规定1.2.1 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2002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该条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而没有确定耕地、草地等其他类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
1.2.2 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的,其应得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该条的客体主要是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即现行法律承认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1.3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正在日益减弱,并且伴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土地承包经营权越来越成为农民可以实际支配的一项财产权利。
允许土地承包权的继承,不仅能有效地保护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对承包地投入的连续性和持久性,也将极大地推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有利于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完全否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或者部分否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的观点,都是与现实需求不相适应的,并且造成了对相应继承人继承权的剥夺。
我国的法律已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以转让、转包等形式进行流转,如果法律不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或者只允许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那么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被继承人将其承包的土地依法以转让、转包等形式流转给其继承人,或将流转所获收益由其继承人继承,那么将达到与继承同样的效果,使相关法律规定行同虚设。
王利明教授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公民的,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但继承人不得改变土地的农用目的。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的可行性分析笔者认为,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应由该土地承包人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直到本轮承包结束时为止。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物权属于财产权,财产权当然可以成为继承的标的。
有些学者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
笔者认为此种理解是片面的,诚然,农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是,承包人对其所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任意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利,能够作为继承的标的。
其次,农村的土地承包已历经多轮,基本趋于稳定。
而且农村土地的承包一般按照“生不添,死不减”的原则处理。
即在本轮承包期内无论是新增人口或是死亡人口,土地均不作变动。
因此,在短时间内农村的土地一般不会有太大变动,如果该讼争土地由村集体收回,那么村集体应该如何处理该土地?如分配给其他农户,显然会引起另一些农户的不满,如果搁置则会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再次,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而且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那么耕地为什么就不行呢?一些学者认为林地的投资期长,见效慢,收益期间长,为维护承包合同的稳定性,保护承包方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因此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但是这不足以说明耕地就不能继续承包,因为耕地的承包人也可能因修缮、整理、增肥等投入一些物力和财力,不允许耕地承包的继承人继续承包,对耕地的承包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最后,耕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符合广大农民的意愿。
由于笔者家住农村,对农村的情况比较了解。
一般情况下耕地的承包人死亡的,都是由其继承人继续承包。
我认为,这样做有利于维护农村的团结和稳定,减少不必要的纠纷,而且也有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3 我国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在我国的《物权法》中并没有作出规定。
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4条则规定:“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只要法律明文规定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取得的承包权就允许由继承人继承。
可见,我国继承法并不排除承包权的继承,只是设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即法律明文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
1993年7月2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13条第4款规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此条规定,满足了继承法第4条关于“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条件。
依照上述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从1993年7月2日起,即享有了对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继承权。
但是,在在2002年底修订时又做了删除。
就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就又无法可依了。
因而,有的学者就指出:《农村土地承包法》只规定了林地的承包人在其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对草地、耕地等未做规定,使人费解。
而作为调整农业关系的《农业法》和调整财产关系的《物权法》对此没有规定,应该说是一个不小的缺欠。
4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完善与对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我们在承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的前提下,既需要深入农村做出必要的调研倾听农民的心声,又要充分考虑我国当前的国情和土地承包、继承方面的立法。
所以,笔者不敢贸然地设想未来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制度,在此,笔者仅发表自己肤浅的见解,提出一些建议以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4.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应遵循《继承法》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与其他财产权一样在继承的时候应该遵循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例如继承法中男女平等原则,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等原则和规定。
但是,在遵循继承法的同时,也要采取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以发挥农地的最佳经济效益。
4.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上只能由农业人口继承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进入城市,成为城镇人口。
笔者认为,农民一旦加入城市成为非农业人口,即不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因为,农村土地一旦分到非农业人口的手中的话,即不利于农村农业的发展,也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
但是,此举对非农业人口继承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农地的继承人应给予非农业人口继承人适当的补偿。
4.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方式和方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也采取遗嘱继承的方法,也可以采取法定继承的办法。
如果承包人留有遗嘱,且该遗嘱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原则,则按照该遗嘱继承。
如果承包人没有留下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
但是,如果当继承人有两人以上时,为防止土地的零碎化,做到物尽其用,一般情况下应由本村集体且有劳动能力和知识的人继承,且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
但需给其他继承人一定的补偿。
如果继承人都无力承包的,也可采取转包的的方式转包他人,由所有继承人分割转包费。
5 小结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作出具体规定。
笔者认为,这是我国立法上的缺陷。
土地关系到农民的生存与发展,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有利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乃至对全社会的的稳定和发展也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当然,我国农民众多,农村的情况也比较复杂,有关农村的一些问题解决起来是比较困难的。
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逐年关注和农民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现有的法律显然已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的需求,这就需要有关法学专家、学者做出更多的努力,逐步去完善我国农村的相关法律、法规,从而使我国农村的法制更加的健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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