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使用及转让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全面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全面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4.07.03•【文号】国知发运字〔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许可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全面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4〕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20日起正式施行,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已全面落地实施。
为推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高效运行,拓展专利转化运用的模式和渠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放许可制度实施的重要意义专利开放许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新设的一种专利特别许可,是专利转化运用的制度创新,有利于实现简便快捷的“一对多”专利许可,提升对接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打通科技成果向新质生产力转化的“最后一公里”。
专利权人自愿提交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对专利许可使用费“明码标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向全社会“广而告之”,任何单位或个人书面通知专利权人并按照标价付费即可获得实施许可,对所有被许可方“一视同仁”。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组织相关单位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各方正确理解并科学运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尤其是在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中,更好发挥开放许可的作用,支持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以较低成本获取专利技术,推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优势转化为专利转化运用的新动能。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相关工作情况将作为评价各地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成效的重要内容。
二、指导专利权人规范提交开放许可声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要指导专利权人按照有关规定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应写明专利号、专利权人、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许可期限等事项,并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在线提交。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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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8号)《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主任宋健一九九四年二月八日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称八六三计划)科技成果的管理,保护知识产权,保障项目参加各方的合法权益,推动高技术研究及其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科委组织实施的下列领域的八六三计划项目及其相关项目:(一)生物技术;(二)信息技术;(三)自动化技术;(四)能源技术;(五)新材料。
第三条八六三计划科技成果包括执行计划所完成的、与研究开发目标有关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其他科技成果。
本条前款所称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版权)、以及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第四条国家科委是八六三计划科技成果的管理机关,行使国家对有关科技成果所拥有的权利。
第五条执行八六三计划项目,由国家科委主管司(中心)或者国家科委授权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为委托方,项目承担单位为研究开发方,签订委托技术开发合同,并在合同中依照本办法规定,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享办法。
研究开发方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共同研究开发单位之间有关知识产权的分享办法,依其约定办理。
第六条在执行项目过程中,研究开发方将部分任务转委托第三方进行研究开发的,应当与第三方签订合同。
专利管理办法

专利管理办法专利时,应当向科技开发中心递交申报材料;2.科技开发中心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组织专家对发明创造进行评估;3.经过评估后,科技开发中心应当向规划发展部递交申请材料,由规划发展部进行法律审核;4.审核通过后,科技开发中心应当向XXX递交专利申请材料,并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协助申请人处理相关事宜。
第六条职务发明的申报管理1.公司应当鼓励员工进行职务发明创造,并对职务发明创造进行认定;2.职务发明创造应当由科技开发中心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专利申请;3.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公司所有,但应当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适当的奖励和酬金;4.公司应当建立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制度,鼓励员工进行职务发明创造。
第七条专利申报资料的保密管理1.专利申报资料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2.科技开发中心应当建立专门的保密制度,对专利申报资料进行保密管理;3.申报人应当在申报时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泄露专利申报资料。
第四章专利实施、许可和转让第八条专利实施1.公司应当积极推进专利技术的实施,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2.科技开发中心应当组织专利技术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
第九条专利许可和转让1.公司应当积极推进专利技术的许可和转让,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2.科技开发中心应当组织专利技术的许可和转让,并对许可和转让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
第五章专利奖励和处罚第十条专利奖励1.公司应当对授权的专利进行奖励,鼓励员工进行技术创新;2.奖励标准应当根据专利的贡献和效益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专利处罚1.公司应当对侵犯本企业专利权的行为进行处罚;2.处罚标准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评定,并向有关责任人追偿由其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失。
在科技开发中心的协助下,申报人整理了专利申请的技术交底资料,并确认了各发明人在该专利中的实际贡献率。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初步判断申报主题是否具有可专利性,并提出申报意见,包括该专利的应用情况、重要程度、立项情况和技术完善程度等。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本公司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着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及界定等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中主要包括:一专利权: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二商标权:本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三着作权:主要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本公司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着作权;由本公司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着作权.(四)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公司拥有的经营管理、科研、工程、设计、市场、服务信息等.(五)其他单位委托本公司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六本公司引进的专利、商标、着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七)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如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权等.第三条公司各级领导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公司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公司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公司的员工含公司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下同,或来本公司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五条本公司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产业主要负责人等组成,总经理为领导小组组长.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本公司知识产权的领导机构,负责对本公司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公司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策略及规定;二审查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三指导、检查、监督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四)规划处理与本公司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本公司的知识产权;五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第六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是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下设机构,归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负责处理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一)草拟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开展本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三)审查公司各部门申报的知识产权文书,管理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统计等工作;(四)管理日常的知识产权的状况、权属变更;(五)配合政府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及专项工作;(六)监理涉外知识产权、进出口产品和技术合同中的有关知识产权问题;(七)负责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的专业培训;(八)协助调处知识产权纠纷;(九)负责办理、落实知识产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第七条根据知识产权类别的不同,可有不同的部门实行单项管理.第八条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知识产权属公司的无形资产,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之加以评估,并在公司财务会计上反映.在国内外科技开发、市场交易等产权变更时,必须进行知识产权评估,重大的事项须经主管领导和管理部门批准,报知识产权管理公室备案.评估报告应当交公司档案室备案保存.第九条知识产权工作备案制度. 公司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相关资料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主要包括涉及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开发合同、鉴定文件、转让合同、评估文件、成果处理方案、纠纷处理方案、奖惩措施、涉密范围人员名单、保护承诺书及相关的劳动合同文本以及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划定和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等;第十条公司建立成果归属判定制度.一个人知识产权活动.公司鼓励员工在工作之余开展个人创新和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对于个人的非职务智力成果,公司予以尊重. 公司员工的个人智力劳动成果,不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在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注册或者授权前,需要确认为其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可向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说明,经审查后可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出具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确认书.二职务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员工的职务创作活动的智力成果,归属本公司或所属单位,其作品、技术成果、设计、发明等申请权及权利归属本公司或所属单位,公司或所属单位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保护其创作者的署名权. 以下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本公司或所属单位:1、为本职工作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2、为本公司分配指定专项工作任务劳动成果;4、来本公司学习、进修、实习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公司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除另有协议外的智力劳动成果;5、离开本公司2年内所完成的,与其在本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本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第十一条知识产权内部共享制度公司的知识产权在公司体系内实行有条件的共享.(一)所有权归属公司的知识产权,经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可允许各所属单位使用;(二)所有权归各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经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领导小组和所属单位共同批准,可允许公司其他所属单位使用.(三)所属单位使用公司或其他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应当签署许可使用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保密条款;(四)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可采取有偿使用的方式,也可采取无偿使用的方式,由许可和被许可单位协商确定;第十二条知识产权合同制度.第十三条一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二)订立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过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查,由法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主要利用本公司的资金、设备、材料、资料等所完成的智力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署.(三)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和着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需签订实施许可合同,并根据许可的权限范围、时间、地域等因素综合确定许可使用费.第十三条知识产权保密、保护和承诺制度.公司各部门、各级领导应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坚决制止、杜绝知识产权流失;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和结合本公司实际,发挥知识产权在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一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擅自将本公司所有的知识产权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任何机构和个人,发现侵权或者侵权的可能,应采取积极措施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下解决问题.(二)公司积极进行知识产权登记、备案、申请确权工作.对于不宜采取上述措施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先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在确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前,不发表成果论文,也不得以委托鉴定、展览、广告、试销、赠送产品等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提交的新产品在国内外参加展览会,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须做好事先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准备.三严防商标、专利、域名、商号等被他人抢注.各部门积极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日常跟踪商标、专利、商号及其他知识产权的登记注册、授权情况,发现可能对本公司知识产权有冲突的情形,应通过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采取积极措施,运用法律规定和制度性安排提出异议或启动相应的程序解决.四公司划定科技开发区域、商业秘密保护区域,未经许可,非科研人员和因工作需要必须接触到相应资料、物品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划定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带领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或为无关人员进入该涉密场所提供便利.建立参观访问控制、陪同制度.参观访问者一律按照指定路线和范围在专人陪同下,有组织地进行参观访问.五产品开发和职务智力成果活动期间,应当严格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利用非保密通信工具传递商业秘密信息和与职务智力劳动相关的信息.(六)公司确定的商业秘密,在其文件资料或者物品上,以明确的警示标志标示出公司商业秘密的符号及密级、保密期限.相关的文件资料限于涉密人员接触;参加涉密的会议,采取到会办理签到手续、会后资料交还等保密措施.(七)在劳动合同中,必须载明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单位的知识产权擅自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也不得利用在本单位工作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为同行业的其他竞争者服务或提供便利.无论任何原因离开该本公司前,须将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试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科技成果、作品、设计成果,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及客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业务资料、通讯方式等全部交回,并有责任保护本公司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八)公司可根据需要聘请法律顾问,对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帮助.第十四条公司建立知识产权宣传制度. 本公司应加强知识产权培训和宣传工作,增强员工知识产权开发与保护意识.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专利工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第三条本公司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我公司科技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第四条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公司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五条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及取得专利权后,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按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第六条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第二章专利的管理第七条专利管理部门是专利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一制定并实施公司专利战略,并纳入技术进步和现代企业制度规划中;二负责对员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三鼓励员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四办理本公司专利申请、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认定登记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以及专利广告证明等事宜;五保护本公司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六管理公司专利资产,防止专利资产的流失;七组织专利技术实施,管理专利实施许可贸易;八管理、利用与本公司有关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为科研、生产、贸易经营全过程服务;九研究制定本公司的专利战略,为经营决策服务;十做好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的专利工作:十一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十二筹集和管理本公司的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十三)其他与公司专利工作有关的事务.第八条本公司专利资产管理包括如下内容:(一)专利技术开发;(二)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科研档案和发明或设计人员流动的管理;(三)专利评价、评估;(四)专利申请、优先权、署名权、专利权;(五)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及专利权质押;(六)专利战略研究与制定;(七)专利诉讼和向海关提请知识产权备案;(八)其他与专利资产有关的事项.第九条本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专利资产评估: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二)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或者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三)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四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公司的专利资产评估,应委托有专利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办理.第十一条本公司在产品、技术开发立项之前,知识产权管理部必须和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进行专利文献的检索与分析,避免重复研究与侵权,同时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能获得最大市场利益的有关技术路线和技术解决方案的建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第十二条公司开展对外贸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进行项目专利检索:(一)技术、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二)未在国内销售过的原材科和产品的进口;(三)未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出口.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十三条申请专利的目的在于获得专利权,保护发明创造现在和潜在市场,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第十四条在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凡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应及时申请专利,以取得法律的保护.第十五条专利申请的提出(一)凡欲申请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填写本公司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表见附件,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填写“申请专利的主要内容”栏时,应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技术特点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有益效果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并根据已知技术对发明创造的专利性作出评价;(二)部门专利管理员应在“部门初审的意见”栏,就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法有关规定作出初审的意见;(三)部门专利管理员将此表交至知识产权管理部;(四)专利申请审批需要加快的,专利申请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需加快理由,同专利申请表一并交到知识产权管理部.第十六条专利申请的审批(一)知识产权管理部由专职人员对申请专利的友明创造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和专利性审查,并将检索的情况及专利三性审查意见填入专利申请表中;(二)知识产权管理部领导审查专利申请表并签字;(三)知识产权管理部将专利申请表报公司主管技术副总经理审批;(四)公司副总经理批准后,知识产权管理部将专利申请表复印件返回到申请部门,进行专利申请办理.第十七条专利申请的办理(一)专利申请根据其经济价值、市场竞争价值的大小分为:普通级,重要级、重大级.1.普通级专利申请,是指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的大小均一般的专利申请;2.重要级专利审请,是指具有一定经济价值或市场竞争价值的专利申请;3.重大级专利审请,是指创造性高,属国内外首创,代表技术潮流或发展方向,能给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效益,使公司处于市场优势地位的专利申请.二部门专利管理员通知发明人或设计人按专利申请须知附件的要求,提供专利申请技术交底书或专利申请文件交知识产权管理部.(三)知识产权管理部根据专利申请重要性等级的不同,按不同的方式办理.1.普通级专利申请的办理: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由知识产权管理部直接办理,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知识产权管理部直接办理或组织本公司专利申请人办理;2.重要级专利申请的办理:知识产权管理部在组织本公司专利代理人、发明人、相关技术人员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进行讨论,确定最佳保护范围和方式后,组织公司内部专利代理人或委托专利事务所代理;3.重大级专利申请的办理:知识产权管理部组织本公司优秀专利代理人、发明人、相关技术骨干或资质较深的专利代理机构优秀代理人员进行详细讨论,确定最佳保护范围和方式后,组织公司内部优秀专利代理人或委托资质较深的专利事务所代理.第四章专利的许可使用第十八条本公司与其他公司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签订相关合同时,合同应当包括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等技术成果归属的条件,并符合国家和本公司相应规定.第十九条本公司与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的合同中应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和相关技术秘密的归属;二本公司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对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的转让、许可等的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三)本公司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投入的物质条件、资金及研究人员智力劳动各自所占比例以及对专利实施取得收益的分享办法和比例.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未约定的,项目中产生的专利权和相关权益由承担者持有或所有.第二十条本公司在引进技术,进口产品或建立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技术、产品作为投资时,责任部门应将其技术、产品包含的专利技术项目,报知识产权管理部进行检索.知识产权管理部根据检索情况,提供检索报告,为谈判、签约提供依据.第二十一条引进技术涉及第三方专利时,应有担保条款,明确双方在涉及第三方专利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管理部根据公司发展要求,应积极为公司实施国内外专利技术服务.各部门对公司持有或所有的专利技术,应积极实施,本公司无条件或不能充分实施的,应适时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第二十三条本公司实施他人专利技术或许可他人实施本公司专利技术,应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到合同签订地或者被许可方机构注册地或专利实施地专利管理机关认定登记.第二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含有专利许可内容的技术转让合同的谈判、签订,应有知识产权管理部专利管理人员参加,并按照国家和本公司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执行.第五章专利的保护第二十五条公司及员工有权保护本公司专利权不受侵犯,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知识产权管理部;并帮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可请示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公司应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第二十六条侵犯本公司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一)未经我公司许可生产、销售与本公司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二未经我公司许可进口与本公司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三将我公司专利号标记在产品上进行销售,假冒本公司专利产品的行为.四使用上述侵权产品的行为.五未经我公司许可展示与本公司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和技术,以及从事招投标活动.第二十七条本公司专利权益涉及海关保护的,要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要求,及时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第二十八条请求调处专利纠纷和进行专利诉讼.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办理,必要时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法律事务部办理.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诉讼的,应有法律事务部参与,并将有关材料送法律事务部备案.第二十九条本公司对其专利或专利申请,应依法及时交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维持其有效.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和专利申请,要予以论证确认并建立管理档案.具体事宜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第三十条本公司应充分利用专利信息,掌握与本企业有关的国内和国外申请专利的动向,对有损于本公司权益且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他人专利,应及时提出撤销专利权请示或提出宣告无效请示,排除不应授权的专利.具体事宜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商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公司商标,加强对公司商标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商标在经营和市场活动中的作用,根据知识产权管理暂。
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专利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自主创新能力,激发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保护公司自主知识产权,规范专利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部门及各分公司,公司拥有控股权的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专利的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条公司技术中心为专利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公司专利工作管理机构主要工作职责:1、制定公司的专利工作规划、计划,拟订专利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2、组织协调专利申请、审查、实施,管理我公司拥有的专利成果;3、参与专利成果的实施,管理专利转让以及我公司在技术引进项目中涉及到的专利工作;4、负责专利成果科研资料归档管理工作;5、负责组织专利知识普及和专利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6、负责与管理专利、知识产权工作的上级部门联系;7、负责对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以及成绩显著的专利管理工作者的奖励工作。
8、负责专利有关费用的管理;9、为公司员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
第三章专利的申请与审查第五条申请职务发明专利和非职务发明专利均需首先到公司技术中心申请并登记。
1、本办法所称的职务发明专利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时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调离、退休、退职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4)利用公司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2、除上款所述四种情况之外的发明创造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
第六条利用公司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的物质条件是指:(1)公司的资金;(2)由公司申请的各级政府拔款或银行贷款;(3)公司的仪器、设备、零部件及原材料等;(4)公司的房地产、水电等资源;(5)公司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情报信息等。
第七条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公司,所获专利权归公司持有;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公司与外单位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按双方协议规定办理。
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签订指引有关说明(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版征求意见稿)

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签订指引有关说明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指导规范知识产权交易,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和转让许可备案管理制度”等部署要求,提供更加规范、便利、高效的合同登记和备案服务,指导当事人防范法律风险,保障其合法权益,更好促进专利转化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运用促进司会同局内相关部门对现行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模板以及相应的签订指南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关背景现行《专利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对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转让(以下简称“专利权转让”)合同订立登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订立备案等内容作出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对专利权转让手续办理作出细化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办理作出细化规定。
在建立专利转让许可制度规则体系的同时,为向创新主体、市场主体提供更好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专利权转让合同模板、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模板以及相应的签订指南,并向社会公布,为合同订立方提供了参考。
相关合同模板和签订指南的制定发布,对于引导和规范专利转让许可行为、减少纠纷的发生、促进专利权的转化运用发挥了积极作用。
当前,专利转让许可工作面临新形势、新要求。
一是近年来,《民法典》颁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完成修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相继发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对专利转化运用提出新规定、新要求,而现行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南发布已经多年,需要进行适应性修改。
二是随着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和专利转化专项计划的深入推进,专利转让、许可等运营活动数量持续增长,创新主体和市场主体对专利转让许可合同的重视程度、专业要求、共性需求不断提升和丰富,有必要总结实践经验,完善和优化合同范本和指引,更好保障知识产权运营活动规范有序进行,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关联企业(以下合称为“公司”)及其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1. 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主要是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2. 商标权、域名和商业秘密。
主要是指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域名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规划、工程、设计、图纸、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3. 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
主要是指本公司的规划图纸、设计脚本、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美术作品、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培训材料、辞书、规范汇编等。
4. 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二章基本制度第四条法务部负责本公司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
如有需要,各相关业务部门应指定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兼职人员。
第五条法务部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的主要职责有:1. 制定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2. 审核业务部门的申请,督促其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3. 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4. 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5. 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公司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6. 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利用公司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知识产权归本公司所有。
其中:1. 完成本公司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1)执行本公司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3)根据合同约定而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公司二年内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
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2015年2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其他共同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物业管理师注册执业资格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无《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 取消2期货交易场所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审批 证监会 无《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取消3期货交易场所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审批 证监会 无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取消4期货交易场所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审批 证监会 无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取消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新增股东或原股东转让所持股份审批证监会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9号)取消6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收费审批证监会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号)《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5号)取消7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使用审批证监会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22号)取消《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8证券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审批 证监会 无《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号)取消9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审批证监会 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9号) 取消10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审核 证监会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取消11保险公司股权转让及改变组织形式审批 保监会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12 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审批 保监会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30号) 取消13 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设立、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等事项审批 保监会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14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审批 保监会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保监发〔2011〕39号) 取消15 保险公司可投资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机构核准保监会 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16外资保险公司再保险关联交易审批 保监会 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6号) 取消17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审批保监会 无 《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取消18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5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19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及产品的登记备案工业和信息化部无《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取消(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20对财政有影响的临时特案减免税审批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取消21 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审批财政部无《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8〕4号)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财发〔2008〕61号)取消22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核财政部无《财政部 国资委 证监会 社保基金会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78号)取消2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认定 财政部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取消24 境外(包括港澳台)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内设立常驻代表处审批财政部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取消25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税务总局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取消26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税务总局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取消27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核 税务总局 同级财政、粮食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取消28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免税项目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增值税税务总局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取消免税资格审核 29拍卖行拍卖免征增值税货物审批税务总局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 取消30营改增后随军家属优惠政策审批税务总局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取消31营改增后军队转业干部优惠政策审批税务总局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取消32营改增后城镇退役士兵优惠政策审批税务总局民政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取消33 消费税税款抵扣审核税务总局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 取消34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认定 税务总局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取消35 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审核 税务总局无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 取消36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税务总局无《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取消37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变更审批税务总局 无《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取消38国防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及实施审批 国家国防科工局无《国防专利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8号)取消39全国性社会团体筹备审批民政部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取消40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民政部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取消〔2004〕62号)《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8〕124号)41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农业部无《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42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 水利部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取消43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年度计划审批水利部无《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5〕806号) 取消4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年度计划审批水利部无《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取消45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批中国人民银行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19号)取消46 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自然灾害临时增加采伐限额审批 国家林业局无《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取消47 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国家林业局无《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48 启动实施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审批国家林业局 无《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3号) 取消49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任务调整审批国家林业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1〕1620号)取消50天保工程森林培育建设任务调整审批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取消改投资〔2011〕1620号)51跨区域重点推广示范项目审批国家林业局 无《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9〕289号)取消52省级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审核国家林业局无 《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取消53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审批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发改西部〔2010〕1382号)《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 取消54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审批国家林业局无《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技术规程》(GB/T20416-200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林护发〔2005〕55号)取消55 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项目(海域类)审批国家海洋局 无《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2〕13号)取消56 国务院批准的用岛项目建筑物和设施登记核准国家海洋局无《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国海岛字〔2010〕775号) 《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国海岛字〔2011〕225号) 取消57海岛整治修复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国家海洋局 无《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491号)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0〕44号) 取消58 海岛整治修复项目验收 国家海洋局 无《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491号) 取消59教育部科技查新机构认定教育部无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部科技查新机构工作的意见》(教取消技发厅〔2004〕1号)60 地质资料延期汇交审批国土资源部 无《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取消61 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核准国土资源部无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取消62矿产地储备区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审批国土资源部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矿产地储备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28号)取消6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查阅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审查国土资源部无《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取消64 省、自治区、直辖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审核国土资源部 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取消65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产地名录审批国土资源部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取消66国土资源部科技平台建设审批国土资源部无《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关于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命名和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13〕72号)取消67 整装勘查区设置审批 国土资源部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5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整装勘查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40号)取消68调整矿产勘查风险分类审批国土资源部无《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取消69船舶污染物清除作业单位资质认定 交通运输部 无《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取消70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交通运输部 无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机构 71水运工程监理甲级企业资质认定交通运输部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72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交通运输部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73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交通运输部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子项“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切实施国家和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单位(以下简称“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按照《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示范单位的创建以本市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提高企事业单位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为核心,以试点促推行普及,以示范促深化发展,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进一步构筑知识产权竞争优势,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建设创新型城市中的支撑保障作用。
第三条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遵循“企业主体、择优认定、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支持发明专利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工作。
第四条市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委办局组成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主要职责为:(一)组织试点示范单位的申报、认定、管理和考核工作。
(二)审核试点示范单位的专利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
(三)负责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工作总结及绩效评价报告。
(四)开展宣传、培训和表彰活动,推行专利工作经验。
(五)承担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系统及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保护。
第六条市知识产权局依托知识产权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的决策咨询作用。
第二章申请与认定第七条申请认定试点示范单位的,应为在本市注册或记录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企业应属于国家和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治理结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维持盈利。
事业单位应与企业成立产学研合作机制,踊跃支持国家和本市重点产业发展。
第八条申请认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还应具有以下大体条件:(一)机构和制度:高度重视专利工作,已设置专利管理或功效转化机构,已制定较为健全的专利管理和鼓励制度并有效实施,至少配备1名专利工作者。
(二)专利创造: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很多于5件;事业单位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很多于20件。
上市公司的知识产权许可与转让
上市公司的知识产权许可与转让知识产权是现代企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资产,对于上市公司来说,知识产权的许可与转让更是一项关键性战略决策。
本文将就上市公司的知识产权许可与转让进行探讨,从法律、经济和管理等角度分析相关问题,并给出相应建议。
一、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许可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将其拥有的权利许可给他人使用,以获取相应的权利金或许可费。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通过许可可以实现知识产权的最大化利用,进而提升核心竞争力。
在进行知识产权许可时,上市公司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合同规范性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规定详细的许可范围、使用期限、许可费用、违约责任等条款,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同时,要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违反反垄断、竞争等法律规定。
2. 保护知识产权在许可知识产权时,上市公司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例如,约定保密义务、技术监管措施等,防止知识产权泄露和滥用。
3. 建立监督机制上市公司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许可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和评估。
这可以通过定期审核、技术培训、质量检测等方式来实现,确保许可方按照约定使用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转让知识产权转让是指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将其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他人,并取得相应的转让费。
上市公司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合同谈判在进行知识产权转让谈判时,双方应协商明确转让范围、权益划分、转让费用等内容,并将约定写入合同。
同时,要确认被转让方是否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经营能力,以确保知识产权的合理利用。
2. 知识产权评估在进行知识产权转让前,上市公司应对其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包括价值评估、使用价值评估和市场需求评估等。
这将有助于确定转让价格和合理利益分配。
3. 风险防范上市公司在转让知识产权时,应注意避免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追索权利的风险。
因此,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保证与免责条款,防止后续的法律纠纷和争议。
三、知识产权管理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知识产权管理是保护和增值知识产权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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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北京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使用及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切实保护xx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的专利权,促进专利实施,规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xx北京有限公司专利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辖范围: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北京公司享有合法专利权益的发明创造。
本办法所称专利权益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经授权或许可取得的其它专利权益。
本办法所称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公司的专利实施、专利许可与转让工作。
本办法所涉及的专利权益主要针对职务发明创造,即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北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北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三条原则:北京公司的专利实施、许可与转让应当围绕企业发展战略,遵循鼓励创新、依法开展的原则,推动并完善企业自主专利保护机制。
第四条管理机构:本办法所涉及的管理机构及职责定义均参见《xx北京有限公司专利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章专利实施、许可使用第五条北京公司的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授权后,对于实施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的专利,专利开发部门应在专利职能管理部门的协助下,及时组织实施。
第六条北京公司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北京公司专利的,北京公司专利开发部门应提前考察被许可人的资信状况、技术水平和专利实施能力,并填写专利许可审批表(参见附件2)。
第七条北京公司专利开发部门应当通过签订专利许可合同的形式,明确许可专利的使用条件和使用范围。
订立专利许可合同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制的合同草本(参见附件3);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第八条、在确定合同内容的5个工作日内,专利开发部门应将专利许可审批表和合同草本报专利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审批过程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经过专利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专利开发部门应将许可审批表和合同草本报北京公司专利法律审查和外部诉讼应对部门审批,审批过程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完成以上审批后,专利开发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许可审批表和合同文本报北京公司专利职能管理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报经北京公司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北京公司专利的,北京公司专利开发部门应当自专利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北京公司实施使用他人专利的,应由实施部门对有关专利进行检索,并按照第七、八、九条规定的流程,向管理部门部提交拟实施专利的证明文件及专利许可合同草本,经北京公司专利决策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签订专利许可合同。
第十三条北京公司实施使用他人专利的,专利实施使用部门应在专利许可合同所规定的有效期内,每半年向北京公司专利职能管理部门、专利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专利实施情况表(见附件4),汇报专利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北京公司与其他专利权人进行专利交叉许可的,应确保交叉许可的专利价值基本对等。
如交叉许可的专利价值不对等,北京公司应在交叉许可前,就专利交叉许可的费用补偿与对方达成一致。
第十五条对于已经实施使用他人专利合同到期而需要继续使用的,专利实施使用部门应按照第七、八、九条的规定的流程续签合同,同时,北京公司专利职能管理部门、专利资产管理部门将根据专利实施使用情况确定是否继续使用。
第三章专利转让第十六条北京公司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或经受让取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相关部门应填写专利转让申请表(参见附件5),连同专利权转让合同(参见附件6)草本,按照第七、八、九条规定的流程,提交北京公司专利职能管理部门、专利法律审查和诉讼部门及资产管理部门审核,专利管理部门将根据专利评估和专利检索的结果,提交北京公司专利决策机构决策。
第十七条北京公司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章专利保护第十八条北京公司各部门在进行项目研发、商务合作、设备采购等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维护北京公司的专利权益。
第十九条职务发明创造在提出专利申请前,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对该发明创造严格保密。
北京公司员工在调离现职或离退休时,应将其从事或参与技术开发工作的相关资料交还北京公司,并对技术开发涉及的相关内容承担保密义务。
未经北京公司同意,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披露上述保密内容,不得将北京公司的发明创造以个人名义提出专利申请。
在北京公司学习进修、交流借调的外单位员工,如其工作与北京公司发明创造有关的,其所在部门应当安排签署保密协议;上述外单位员工返回原单位时,应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北京公司参加各类标准化组织,提交技术标准前,对其中需要进行专利保护的内容,应由专利职能管理部门对相关标准化术文稿进行审查,先行提出专利申请。
第二十一条北京公司业务部门在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业务规范时,应当就其中可以申请专利保护的内容及时提出专利申请,在未提出专利申请之前,不得将相关内容透露或披露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北京公司进行技术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应与合作方或受托方签订技术开发合同。
合同中应明确技术开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如签订其他在将来履行中可能产生专利成果的合同,也应当与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专利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第二十三条北京公司应与学习进修、借调交流及临时聘用人员或其派出单位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该人员在北京公司学习、工作期间有关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的归属。
第二十四条北京公司鼓励和支持员工将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第二十五条发明人、设计人利用北京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如发明人与北京公司通过合同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员工将其职务发明创造按照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或者有其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企业专利权益行为的,北京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专利职能管理部门将建立日常专利监控机制,对北京公司相关技术领域的国内、外专利申请和授权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对于已经公开的专利申请,如发现有损害北京公司合法权益且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情况,专利职能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对于已经授权的专利申请,专利法律审查和外部诉讼应对部门应及时向专利复审机构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第二十七条北京公司各部门和员工发现有他人侵犯北京公司专利权,或北京公司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情形,或在业务合作和技术合作发生专利纠纷,应及时向专利职能管理部门通报。
专利职能管理部门在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提出纠纷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与专利法律审查和外部诉讼应对部门一起,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参与专利诉讼事宜。
第二十八条北京公司员工在专利申请、专利转让、专利许可使用、专利评估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北京公司查实后可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有欺诈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北京公司可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北京公司专利职能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专利实施许可流程附件2:专利实施许可使用审批表中国移动北京公司专利实施许可使用审批表附件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试用)专利名称专利号许可方名称地址代表人被许可方名称地址代表人合同备案号签订地点签订日期年月日有效期限至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监制印花税票粘贴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制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指南前言(鉴于条款)——鉴于许可方(姓名或名称注:必须与所许可的专利的法律文件相一致)拥有(专利名称注:必须与专利法律文件相一致)专利,该专利为(职务发明创造或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为(九位),公开号为(八位包括最后一位字母),申请日为年月日,授权日为年月日,专利的法定届满日为年月日。
并拥有实施该专利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及工艺;——鉴于被许可方(姓名或名称)属于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等,拥有厂房,设备,人员及其它条件,并对许可方的专利技术有所了解,希望获得许可而实施该专利技术(及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工艺等);——鉴于许可方同意向被许可方授予所请求的许可;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名词和术语(定义条款)本条所涉及的名词和术语均为签定合同时出现的需要定义的名词和术语。
如:专利——本合同中所指的专利是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实施的由中国专利局受理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
技术秘密(know-how)——指实施本合同专利所需要的、在工业化生产中有助于本合同技术的最佳利用、没有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
技术资料——指全部专利申请文件和与实施该专利有关的技术秘密及设计图纸、工艺图纸、工艺配方、工艺流程及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工装、设备清单等技术资料。
合同产品——指被许可方使用本合同提供的被许可技术制造的产品,其产品名称为:。
技术服务——指许可方为被许可方实施合同提供的技术所进行的服务,包括传授技术与培训人员。
销售额——指被许可方销售合同产品的总金额。
净销售额——指销售额减去包装费、运输费、税金、广告费、商业折扣。
纯利润——指合同产品销售后,总销售额减去成本、税金后的利润额。
改进技术——指在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实施的技术基础上改进的技术。
普通实施许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地区、技术领域内实施该专利技术的同时,许可方保留实施该专利技术的权利,并可以继续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该专利技术。
排他实施许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地区、技术领域内实施该专利技术的同时,许可方保留实施该专利技术的权利,但不得再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该专利技术。
独占实施许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地区、技术领域内实施该专利技术,许可方和任何被许可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实施该专利技术。
分许可——被许可方经许可方同意将本合同涉及的专利技术许可给第三方。
等等。
第二条专利许可的方式与范围该专利的许可方式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交叉许可、分许可);该专利的许可范围是在某地区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的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三条专利的技术内容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供专利号为,专利名称为的全部专利文件,同时提供为实施该专利而必须的工艺流程文件,提供设备清单(或直接提供设备)用于制造该专利产品,并提供实施该专利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及其它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