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重点总结
刑法分论考点分析

刑法分论考点分析刑法分论是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刑法规定的具体内容进行深入研究和解析的一个分支。
它主要关注的是刑法条文的解释、适用和发展,涉及到刑法的基本原理、构成要件、责任形态等方面的问题。
以下是对刑法分论的考点进行分析:一、构成要件刑法分论主要研究的第一个考点是构成要件的解释和适用。
构成要件是指犯罪行为成立和认定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它直接关系到刑法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对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时,可以从犯罪对象、犯罪主体、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等方面进行研究,探讨其在各个犯罪类型中的具体表现和要求。
二、犯罪责任犯罪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对其犯罪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法分论中的第二个考点是犯罪责任的认定和分析。
犯罪责任主要包括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两个方面的问题。
在主观责任方面,可以探讨犯罪主体的故意和过失等概念,分析其要件和界限。
在客观责任方面,可以研究因果关系、因果连贯性和社会危险性等问题,探讨犯罪结果的产生和责任的归属。
三、刑事防卫刑事防卫是指当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身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使用合理的防卫手段进行抵抗和反击。
刑法分论中的第三个考点是刑事防卫的法律规定和适用。
刑事防卫主要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个方面的问题。
在正当防卫方面,可以研究其构成要件、限度和责任问题,探讨防卫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在紧急避险方面,可以研究其应用范围、条件和效力问题,探讨避险行为的必要性和合规性。
四、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适用刑事处罚的下限年龄。
刑法分论中的第四个考点是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和界限。
刑事责任年龄主要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包括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刑事教育的实施和刑事处罚的适用等方面的问题。
在处理刑事责任年龄问题时,可以从立法意图、心理发展和社会实践等不同角度进行探讨,评估未成年人犯罪的法理依据和实践效果。
五、事后处理事后处理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调查、审判和处罚的一系列活动。
刑法分论重点(自己总结).doc

刑法分论重点(自己总结).doc主要内容:一、刑法论重点1.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是作恶实施要件条件、所犯罪行的认定、动机的识别、以及刑罚的量刑依据等。
根据主观构成要件和客观构成要件的不同,将犯罪构成要件分为犯罪主观条件和犯罪客观条件两类。
2.双重罪性双重罪性即两种以上罪行同时存在,因此在审查和审判时,刑事责任原则需要严格遵守,以确定犯罪的性质,并注意其相互关系,进行双重罪性的合并处理或者同时处以一定程度的刑罚。
3.从重处罚刑法中规定的从重处罚是指对某些特定的犯罪行为从重处罚,由原则构成的从重处罚,一般会使用更重的刑罚,其目的是以依法惩治罪行,维护国家利益和权威,抑制犯罪活动,同时也加强对特定行为的法律禁止性。
4.刑罚的量刑刑罚的量刑一般包括终身监禁、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没收财产等,量刑依据有:犯罪性质多寡、犯罪企图成功与否、犯罪数量多少、罪犯过失程度、当事人性情、社会危害程度等,其目的是依法惩治犯罪,维护公序良俗,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罪犯的教育和改造。
二、办案重点1.证据采信证据采信是指办案机关根据事实的性质、数量、质量,以及证据的体现、可靠性以及证人作证等法律规定进行定性和定量判断,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定论。
2.罪犯识别罪犯识别是指依据犯罪嫌疑人所犯犯罪行为的犯罪情况,依据犯罪文书资料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和供述情况,确定其实施的某一特定的犯罪行为,以及他的行为具有法律上的责任性。
3.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是指办案机关对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采用的措施,主要包括抓捕、拘留、取保候审、逮捕、起诉、审查起诉、判决等,通过这些措施来获取罪犯的监管、审判、缉拿等。
刑法分论重点罪名知识点总结

危害国家安全罪提示:本章犯罪均应剥夺政治权利(死刑,无期,危害国家)可以附加没收财产死刑七罪,无死刑五罪,(其中叛逃罪最高刑10年,其余四个最高刑15年)危害国家安全罪: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行为特征:构成要件行为的提前性,错综性犯罪行为阶段的混合性具有勾结外国,境外背景的从严处罚处罚比一般的严厉构成要件:侵犯客体:国家安全(主权,领空,政权,制度)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多数一般主体,少数特殊主体,无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故意,绝大多数直接故意102-113 ,12条文,12罪名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客观:勾结外国,危害主权领土完整安全主体:我国公民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的行为特征:客观上实施了以上行为本罪属行为犯分裂国家:抗拒中央统一领导管辖,将我国领土割裂出去,破坏国家统一,制造民族分裂,将某一民族从统一的民族分裂出去。
武装叛乱罪:勾结外国,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行为。
武装暴乱罪:国内人员独立组织策划实施武装暴乱行为。
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主体:窃取党和国家重要权力,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影响的野心家阴谋家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境内外组织,机构或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个人实施前六罪的行为犯罪是特定的,帮助行为独立成罪特征:客观方面,资助行为,仅限于提供经费场所物质,如果参加具体犯罪以共犯论处。
主体:境内外组织机构直接负责人或个人主观方面:故意叛逃罪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密秘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
履行公务期间:从任职起到解职止的期间叛逃境外:通过非法途径出境投奔境外组织机构在境外叛逃:不同于滞留不归,行为人属合法出境在境外投奔境外组织机构。
间谍罪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特征: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任务,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国家机关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任务的,数罪并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非法提供行为方式:窃取,刺探,收买,提供犯罪对象:国家秘密,情报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提供区分间谍罪:为谁提供资敌罪: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进行帮助他人主体:中国公民区分资助:资助对象不同,敌人-背叛颠覆物品不同,武器装备-普通用品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或过失地危害不特定或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社会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的行为侵害客体:公共安全:不特定、大多数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故意:只要实施行为足以危害安全,危险犯过失:必须造成严重后果,结果犯主体:多数一般主体,少数特殊主体主观方面:故意,过失114-139,共26条文,总计47个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等对象燃烧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对象:体现着公共安全的财产(包括私有财产)燃烧对象:主要是财物,也可能是财产以外的对象注意:烧毁自己财产或自焚行为危及社会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主体: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放火动机可能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认定:根据犯罪结果正确选择法定刑区分既遂未遂:通说“独立燃烧说”对象能够独立燃烧,区分一罪与数罪:用放火等方法杀人,危及公共安全,成立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只成立故意杀人罪用放火等方法伤害他人或过失致人死亡或毁坏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成立放火罪,否则,分别成立故意伤害致死,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人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后为了销毁罪证而放火或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放火并且已经着手骗取保险金,应实行数罪并罚。
刑法分论重点知识总结

刑法分论重点知识总结本章介绍了侵犯财产罪中的重点罪名,包括抢劫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和敲诈勒索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其主体为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具有故意行为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其客体是财产权和公民人身权,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若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不必要求行为一定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
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若处于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而伤害或杀死被害人后,乘机将其财务拿走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实行赎罪并罚。
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或其他目的而杀死被害人的,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赎罪并罚。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主体为16岁以上的自然人,具有直接故意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其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动产。
聚众哄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情节严重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
其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具有故意行为和非法占有目的。
其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次要客体是他人人身权利。
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行为人自己的财物,也可以成为行为对象。
行为人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或限期交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
3.客体是本单位的财物所有权。
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包括有形和无形的财物。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分论重点总结

刑法分论重点总结刑法是一门研究罪与刑的法律学科,主要涉及的问题包括犯罪构成、刑罚种类与量刑准则、犯罪责任与处罚等。
在刑法学中,有一些重要的分论点是需要重点总结和梳理的,下面将对一些重要的刑法分论点进行总结。
1.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确定与否的关键。
通常包括客观方面的物质要件和主观方面的精神要件。
物质要件包括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而精神要件则体现在故意、过失等主观心态上。
对于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和适用是刑法中的重点问题。
2.刑罚种类与量刑准则:刑罚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主要有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死刑等。
附加刑主要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
量刑准则是判定犯罪分子应该具体应该处以怎样的刑罚的规范。
常见的量刑准则包括刑法规定的最低刑、最高刑、量刑原则和量刑因素等。
3.犯罪责任与处罚:犯罪责任是指犯罪分子对自己的行为负有法律责任。
根据犯罪分子的精神状态,犯罪责任分为完全刑事责任和限制刑事责任。
处罚则是指国家对于犯罪分子进行的惩罚。
刑法学中关注的问题包括量刑原则、量刑因素以及刑事处罚的目的。
4.刑法中的基本原则:刑法中存在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对于整个刑事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常见的刑法基本原则包括法律的适用于否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主观过错原则、责任能力原则等。
这些原则在刑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有具体的应用。
5.刑法与刑事政策:刑法与刑事政策紧密相关,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预防和惩治的政策方针。
在刑法的制定和适用中,需要考虑刑事政策的导向和目标。
同时,刑法中的条文和规定也会对刑事政策产生影响。
因此,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关系是刑法学中的重要问题之一6.刑法与刑法解释:刑法的分论点是刑法学中的核心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总结和梳理,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原则。
刑法学的研究不仅仅是一门学科,更是对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学科。
刑法学的研究需要与刑事政策、实践和相结合,共同推动刑法学术的进步和发展。
张明楷刑法分论知识点

张明楷刑法分论知识点引言张明楷是中国著名刑法学家,他在刑法分论领域有着丰富的研究经验和深厚的理论素养。
本文将对张明楷刑法分论的一些重要知识点进行介绍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刑法学中的关键概念和原理。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学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刑法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张明楷提出的罪刑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明确规定罪名和刑罚:根据法律的规定,犯罪行为必须明确具体的罪名和相应的刑罚。
这样可以保证法律的适用性和公正性,也能有效地限制刑事司法的滥用。
2.法律不能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原则还规定了法律的不溯及既往性质,即法律不得追溯对以前的行为进行惩罚。
这样可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的滥用和任意执法。
3.刑罚的法定化: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罚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不能随意确定。
这样可以保证刑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也能有效地约束刑事司法的权力。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张明楷在刑法分论中还提出了一些刑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对于理解刑法学的核心概念和原理非常重要。
1.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已在上一部分进行了详细介绍。
2.独立性原则:刑法是独立于其他法律领域的,具有自己的独立性和特殊性。
刑法的制定和适用必须以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不能被其他法律领域的规定所限制和干扰。
3.平等原则:刑法的适用必须遵循平等原则,即任何人在同样的情况下应该受到同样的法律待遇。
这样可以保证刑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避免刑事司法的歧视和偏见。
4.人道主义原则:刑法的适用必须尊重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避免对罪犯进行残酷和不人道的惩罚。
刑法的目的是通过惩罚和教育改造罪犯,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张明楷的刑事责任理论张明楷的刑事责任理论是其刑法分论研究的重要成果之一,对于理解刑法学的核心概念和原理非常有帮助。
1.主观责任:刑事责任是基于犯罪主体的主观能动性而确定的。
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刑事故意或过失,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分论重点

刑法分论重点刑法名词解释1、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欺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2、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4、罪状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5、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律上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空白罪状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
6、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7、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8、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简答1、公共安全定义不同观点(张明楷ppt)公共安全,指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一、“公共”指不特定或多数人。
多数人的安全必然是公共安全,这样来说少数人的安全应该排除在外。
张明楷认为,如果“少数”是“不特定”的,有随时向“多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会使社会多数成员遭受危险和侵害,那么也体现公共安全:“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后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者增加。
”二、“安全”包括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等安全。
传统刑法理论将重大财产损失也作为公共安全的内容。
在例外的情况下(124条),“安全”的内容也包含了公共生活的平稳和安宁。
考研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

考研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一、犯罪理论考研刑法的重点内容之一是犯罪理论,它是研究犯罪现象的原因、发生机制以及预防控制手段的学科分支。
主要有以下几个知识点:1.1 犯罪学派犯罪学派主要包括正统学派(又称古典学派)、新古典学派、积极学派和功能主义学派等。
其中,正统学派强调自由意志、功利原则和公平等,新古典学派则在这一基础上增加了防止犯罪的措施,积极学派则注重对社会环境的改造,功能主义学派则把犯罪看作是社会功能的产物。
1.2 犯罪原因犯罪的原因可以分为个体因素和社会因素两个方面。
个体因素主要包括人格特征、心理因素等,社会因素则包括社会环境、经济因素等。
1.3 犯罪发生机制犯罪的发生机制涉及多个层面,包括个体心理因素、社会文化因素、犯罪机会因素等。
具体来说,个体心理因素包括个人的欲望、利益诉求等;社会文化因素包括社会观念、价值观等;犯罪机会因素包括犯罪成本、执法能力等。
1.4 犯罪预防控制犯罪预防控制主要包括社会控制、法律控制和家庭教育等多个方面。
其中,社会控制包括社会保障、教育等;法律控制则是通过刑法等法律手段来进行预防和打击;家庭教育则主要是指家庭环境对个体行为的影响。
二、犯罪行为与刑事责任犯罪行为与刑事责任是刑法的核心内容,其中包括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能力等知识点:2.1 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必须具备的一系列条件,包括客体要件、主体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等。
具体来说,客体要件是指犯罪行为针对的对象,主体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行为人,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状况,主观要件则是指犯罪行为的主观动机和目的。
2.2 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个体具备刑事责任的能力,即能够认识自己的行为,并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
通常将刑事责任能力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三种。
2.3 犯罪行为的形态犯罪行为的形态包括犯罪的主体形态、犯罪的客体形态以及犯罪的客观形态等。
主体形态主要指犯罪行为的行为人的身份、特征等;客体形态则指犯罪行为针对的对象的形态,如人身安全犯罪、财产安全犯罪等;客观形态则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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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各论重点总结主讲人:山东政法学院张传伟教授第一讲刑法分则的条文构成一、罪状1、简单罪状:即仅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
如故意杀人罪2、叙明罪状:叙明罪状的特点是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305条3、引证罪状:引证罪状表现为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115条4、空白罪状: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其指出了必须要参照的法律、法规。
我国《刑法》在被称为空白罪状的条文中,在指明了参照法规的同时,也描述了部分构成要件要素,如交通肇事罪中的“发生重大事故”。
所以,我国《刑法》中实际没有典型的空白罪状。
5、混合罪状:有些分则条文采取了两种以上的罪状描述方式,可称之为混合罪状。
二、法定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仅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度。
此种情况在刑法中属于绝对少数,仅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239条(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有八种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317条第2款(暴动越狱罪和聚众持械劫狱罪,情节特别严重的)、383条第1款第2项(贪污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中存在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规定。
三、法律拟制法律拟制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按照该规定处理。
即“有意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
例如:“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讲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一)间谍罪客观构成要件包括三种行为,一是参加间谍组织充当间谍,二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现任何结果,都可以成立此罪的既遂。
但是行为本身要具有危险性。
此罪主观构成要件是故意。
(二)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的行为。
注意: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从重处罚。
(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此处的情报指必须和国家安全有关系,尚未公开或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境外包括国外,与我国是否为敌,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放火罪1、客观构成要件放火是指故意使对象物燃烧、引起火灾的行为。
放火罪是危险犯,其既遂标准采取对象物独立燃烧说,即只要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就构成放火罪,不要求造成具体侵害结果。
“公共安全”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稳安宁。
放火致人重伤、死亡的,无论对重伤、死亡结果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属于放火罪的实害犯。
2、主观构成要件放火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此罪仅仅是刑法第114条和115条的“兜底”,即“其他方法”必须是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
2、如果能够用其他的罪名解决的问题,尽量不用此罪名。
如劫持火车的,可以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盗窃公路井盖的,可以定破坏交通设施罪(当然盗窃生活小区井盖的,还是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中两个典型的兜底条款: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三、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1、恐怖组织,指为了达到一定目的特别是政治目的,而对不特定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和财产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以造成社会恐惧的犯罪组织。
组织,指组建恐怖组织;领导,指策划、指挥恐怖组织的具体活动;参加,指加入恐怖组织,成为其一员。
福建——正一刀杀人案2、犯本罪并且实施杀人、绑架、强奸等犯罪的,应数罪并罚。
(二)劫持航空器罪1、航空器必须正在使用中。
指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为止,属于“使用中”的航空器。
2、航空器可以是民用航空器,也可以是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虽然国家航空器内一般人员较少,但是劫持行为不仅危及航空器内的人员安全,也会危及地面的公共安全。
3、劫持,指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控制航空器。
此处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方式,应达到足以抑制机组人员或其他人员反抗的程度。
四、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盗窃指违反占有者的意思,将上述物质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行为。
抢夺指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上述物质的行为。
至于他人的占有是否合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即在“黑吃黑”的情况下,也可以构成此罪。
此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完成了盗窃、抢夺行为,上述物质发生占有的转移,此罪便既遂。
2、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成立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骗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成立诈骗罪和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3、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在实施窃取、抢夺行为时,对犯罪对象有明确的认识。
如果行为人误以为是一般物品实施盗窃,实际上窃取了枪支、弹药的,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只能在的范围内主客观一致,而不能成立盗窃枪支、弹药罪。
盗窃后非法持有的,另成立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非法持有”和“私藏”的区别:非法持有,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持枪资格)地持有枪支、弹药,包括非法为他人保管枪支、弹药的行为。
私藏是指依法配备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法法律规定,私自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五、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31,132条1、客观构成要件(1)本罪存在的时空范围:水路和公路。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危险分配(如下图所示):(3)本罪主体是参与公共交通的人员,包括机动车的驾驶者、乘客、行人,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也可以成立本罪。
2、“逃逸”的性质 133条(1)、行为人交通肇事重伤1人并承担主要责任,此时行为人逃逸的,成立交通肇事罪。
此处的“逃逸”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是定罪情节而非量刑情节。
(2)、行为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如造成1人死亡并承担主要责任的,此时行为人的“逃逸”是法定刑升格条件,属于量刑情节。
(3)、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后,被害人身受重伤,行为人不履行救助义务而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即使救助死亡的,此处的“逃逸”成为适用该罪最高刑度的法定刑升格条件,是量刑情节。
3、酒后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处理(1)酒后驾车,属于严重的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
行为人对于自己酒后的状态有认识,而仍然驾驶车辆,属于故意违法。
但本身不是刑法调整的对象。
(2)如果行为人酒后,并没有危险驾驶,如严重超速、超载、乱闯信号灯、逆行等,则行为人对于酒后驾驶虽是故意,却对其他人以及自己的生命安全并没有毫无眷顾地放弃责任。
此时若出现致人死伤的结果,由于行为人对于最终法益受到侵害是过失,只能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理。
(3)如果行为人酒后,从事危险驾驶的行为,则此时行为人毫无眷顾地放弃了对别人生命的责任,也毫无眷顾地放弃了对自己生命的责任。
则对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判断,就属于故意的范畴。
此时,对行为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该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交通肇事罪中的“共犯”“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管理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解释者认为“逃逸”是故意指引下的行为,肇事者与指使者就“逃逸”形成共同故意。
则指使者是“逃逸”的教唆犯,肇事者是“逃逸”的实行犯,就“逃逸”形成共同犯罪。
存否共犯否存在存在(二)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行为:A、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B、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数罪并罚。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1、行为主体为自然人,包括厂矿企业的负责人、管理人,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即使企业本身非法,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非法开采煤矿的从业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2、成立本罪的核心是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如果遵守了安全管理规定,仍然发生事故的,在刑法上属于技术事故而非责任事故。
题目练习:甲乙丙三人,深夜以老鼠药使他人饲养的棉羊中毒后,将羊拉回住处,屠宰后在本地销售羊肉,将羊皮卖给收购站。
甲等三人毒死并盗走中毒绵皮29只,价值达12000余元。
甲等三人的行为构成何罪?以毁坏财物的手段盗窃,择一重,按盗窃;之后的销赃事后不可罚,但销售有毒食品罪不是事后不可罚,与盗窃并罚之。
第三讲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40条)刑法中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共有9个罪名,其中有一个数额犯、一个抽象危险犯、三个具体危险犯,四个实害犯。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8个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依法采取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处理原则。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本罪的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作为其构成要件的销售金额应当包括因签订合同而即将获得的销售金额(或销售合同上规定的货款)。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即15万元)以上的,按照此罪未遂处理。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应数罪并罚。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141条非法生产处方药、避孕药的构成(新的司法解释)1、假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照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2加重犯。
“严重危害”指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修正案8-141(1):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