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重点罪名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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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重点(自己总结).doc主要内容:一、刑法论重点1.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是作恶实施要件条件、所犯罪行的认定、动机的识别、以及刑罚的量刑依据等。

根据主观构成要件和客观构成要件的不同,将犯罪构成要件分为犯罪主观条件和犯罪客观条件两类。

2.双重罪性双重罪性即两种以上罪行同时存在,因此在审查和审判时,刑事责任原则需要严格遵守,以确定犯罪的性质,并注意其相互关系,进行双重罪性的合并处理或者同时处以一定程度的刑罚。

3.从重处罚刑法中规定的从重处罚是指对某些特定的犯罪行为从重处罚,由原则构成的从重处罚,一般会使用更重的刑罚,其目的是以依法惩治罪行,维护国家利益和权威,抑制犯罪活动,同时也加强对特定行为的法律禁止性。

4.刑罚的量刑刑罚的量刑一般包括终身监禁、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没收财产等,量刑依据有:犯罪性质多寡、犯罪企图成功与否、犯罪数量多少、罪犯过失程度、当事人性情、社会危害程度等,其目的是依法惩治犯罪,维护公序良俗,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罪犯的教育和改造。

二、办案重点1.证据采信证据采信是指办案机关根据事实的性质、数量、质量,以及证据的体现、可靠性以及证人作证等法律规定进行定性和定量判断,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定论。

2.罪犯识别罪犯识别是指依据犯罪嫌疑人所犯犯罪行为的犯罪情况,依据犯罪文书资料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和供述情况,确定其实施的某一特定的犯罪行为,以及他的行为具有法律上的责任性。

3.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是指办案机关对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采用的措施,主要包括抓捕、拘留、取保候审、逮捕、起诉、审查起诉、判决等,通过这些措施来获取罪犯的监管、审判、缉拿等。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刑法重要罪名解读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刑法重要罪名解读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刑法重要罪名解读刑法重要罪名解读一、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刑法中最严重的罪名之一,是指主观上以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为目的,并以达到这一目的为结果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两个要素,即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

主观方面,犯罪人必须具备故意杀害他人的主观故意。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人对自己的行为结果具有预见性和预期性,并愿意接受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客观方面,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素是指杀人行为的结果要符合法定条件。

具体来说,杀人行为应该是非法的,即没有合法的正当理由或者应当防止杀人行为发生的情况下,犯罪人仍然故意杀人。

二、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的客观要件是具体的行为方式,即犯罪人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抢劫行为。

抢劫罪的主观方面即为犯罪人具备抢劫意图,并以实施抢劫行为为目的。

抢劫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在于抢劫罪需要在实施盗窃行为的同时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

盗窃罪是指犯罪人以非暴力、非胁迫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三、强奸罪强奸罪是指男性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迫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以同样手段强奸男性、儿童的行为。

强奸罪的客观方面即为犯罪人具备实施强奸行为的行为方式,包括暴力、胁迫等手段。

强奸罪的主观方面要求犯罪人具备性侵他人的故意。

即以实施性侵行为为目的,并以达到这一目的为结果的犯罪行为。

四、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罪是指个人非法出售、运输、制造、出租、传输、购买毒品的行为。

贩卖毒品罪的成立需要具备四个要素,即犯罪主体、毒品、贩卖行为和数量。

犯罪主体即为个人,不包括组织或团体。

毒品包括各类禁止生产、销售、传输的毒品物品。

贩卖行为是指非法经营毒品的行为,包括出售、运输、制造、出租、传输以及购买。

数量要求则是指贩卖毒品的数量要达到法定的标准。

五、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以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的客观要件是行为方式,即以行贿和受贿为主要犯罪手段。

刑法分论重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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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重点总结刑法是一门研究罪与刑的法律学科,主要涉及的问题包括犯罪构成、刑罚种类与量刑准则、犯罪责任与处罚等。

在刑法学中,有一些重要的分论点是需要重点总结和梳理的,下面将对一些重要的刑法分论点进行总结。

1.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确定与否的关键。

通常包括客观方面的物质要件和主观方面的精神要件。

物质要件包括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而精神要件则体现在故意、过失等主观心态上。

对于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和适用是刑法中的重点问题。

2.刑罚种类与量刑准则:刑罚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主要有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死刑等。

附加刑主要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

量刑准则是判定犯罪分子应该具体应该处以怎样的刑罚的规范。

常见的量刑准则包括刑法规定的最低刑、最高刑、量刑原则和量刑因素等。

3.犯罪责任与处罚:犯罪责任是指犯罪分子对自己的行为负有法律责任。

根据犯罪分子的精神状态,犯罪责任分为完全刑事责任和限制刑事责任。

处罚则是指国家对于犯罪分子进行的惩罚。

刑法学中关注的问题包括量刑原则、量刑因素以及刑事处罚的目的。

4.刑法中的基本原则:刑法中存在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对于整个刑事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常见的刑法基本原则包括法律的适用于否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主观过错原则、责任能力原则等。

这些原则在刑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有具体的应用。

5.刑法与刑事政策:刑法与刑事政策紧密相关,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预防和惩治的政策方针。

在刑法的制定和适用中,需要考虑刑事政策的导向和目标。

同时,刑法中的条文和规定也会对刑事政策产生影响。

因此,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关系是刑法学中的重要问题之一6.刑法与刑法解释:刑法的分论点是刑法学中的核心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总结和梳理,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原则。

刑法学的研究不仅仅是一门学科,更是对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学科。

刑法学的研究需要与刑事政策、实践和相结合,共同推动刑法学术的进步和发展。

刑法分论个人整理

刑法分论个人整理

刑法分论个人整理一、名词解释1、报复陷害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2、诬告陷害罪: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3、假冒注册商标罪: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4、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5、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6、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指行为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地位或者其他影响,独自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职权行为,收手或者索取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7、破坏交通工具罪: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8、破坏交通设备罪: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9、拐卖妇女、儿童罪: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10、绑架罪: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出于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或为满足某种要求,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11、徇私枉法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1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刑法分论重点

刑法分论重点

刑法分论重点刑法名词解释1、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欺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2、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4、罪状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5、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律上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空白罪状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

6、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7、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8、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简答1、公共安全定义不同观点(张明楷ppt)公共安全,指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一、“公共”指不特定或多数人。

多数人的安全必然是公共安全,这样来说少数人的安全应该排除在外。

张明楷认为,如果“少数”是“不特定”的,有随时向“多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会使社会多数成员遭受危险和侵害,那么也体现公共安全:“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后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者增加。

”二、“安全”包括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等安全。

传统刑法理论将重大财产损失也作为公共安全的内容。

在例外的情况下(124条),“安全”的内容也包含了公共生活的平稳和安宁。

刑法分则知识点总结

刑法分则知识点总结

刑法分则知识点总结一、罪名及罪刑1. 罪名的认定罪名是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形式化的描述,通过罪名来区分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

刑法分则对于罪名的认定有明确规定,包括故意犯罪、过失犯罪、自首、妨害作证等。

法律对于不同的罪名也有相应的刑罚规定。

2. 罪刑的确立罪刑的确立是指根据罪名认定犯罪行为,并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

刑法分则对于刑罚的确定有一定的程序规定和刑法规定,包括对于量刑的原则、法定刑和自由裁量刑等。

二、犯罪构成要件1.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或者单位。

刑法分则对于犯罪主体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对于单位犯罪的规定等。

2.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利益或者对象。

刑法分则对于犯罪客体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国家机关等利益的保护。

3. 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犯罪行为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法定条件。

刑法分则对于犯罪构成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故意、过失、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要件的认定和判断。

三、刑罚的适用1.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的主体对于其所犯罪行为所承担的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刑法分则对于刑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刑法适用、行为能力、故意和过失等方面的规定。

2. 刑罚的种类刑罚是指对于犯罪行为进行的法定的处罚。

刑法分则对于刑罚的种类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主刑和附加刑的具体规定、对于罚金、有限自由和剥夺自由、死刑等刑罚的规定。

3. 刑罚的量刑刑罚的量刑是指对于犯罪行为具体判决刑罚量的裁定。

刑法分则对于刑罚的量刑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法定刑和自由裁量刑的规定、对于情节和性质的考虑等。

四、刑法适用1. 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指在适用刑法时应当遵循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原则。

刑法分则对于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法律溯及力、刑法解释和适用、刑法规定的适用等。

2. 刑事法律程序刑事法律程序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适用的一系列法律程序规定。

刑法分论要点

刑法分论要点

刑法分论要点一、罪名1.间谍罪: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2.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3.虐待罪: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予治疗、强迫过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4.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5.伪证罪: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6.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其来源和性质,而以存入金融机构、转移资金等方式使其在市场上合法化的行为。

二、认定问题1.盗窃罪及其中的认定问题(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的问题)见课本P5632.挪用公款罪见课本P7053.挪用特定款物罪见课本P5824.受贿罪见课本P7095.贪污罪见课本P7006.脱逃罪见课本P6287.生产、销售假药罪见课本P4158.信用卡诈骗罪见课本P4709.敲诈勒索罪见课本P58310.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见课本P418三、全面掌握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概念、主要内容。

(1).概念: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机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特征:a.犯罪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

(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b.犯罪的客观方面:实施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该行为可以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实施。

c.犯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

d.犯罪的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3).主要内容:这类犯罪具体分为: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核材料管理的犯罪,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

司考刑法分则罪名复习重点

司考刑法分则罪名复习重点

司考刑法分则罪名复习重点1、类罪名与具体罪名类罪名是某一类犯罪的总名称。

在我国刑法中,类罪名是以犯罪的同类客体(或同类法益)为标准进行概括的,共有十个类罪名,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等。

类罪名之下,包括了具有该类性质的所有具体罪名。

因此,理解类罪名有助于理解该类具体犯罪的性质。

在刑法分则中,类罪名是章的标题,没有具体的罪状与法定刑,刑法对其犯罪构成也没有明确规定。

但刑法理论仍然能够根据其性质,抽象出其犯罪构成要件,形成类罪的犯罪构成。

所以,理解类罪名,也有利于理解该类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由于现实中的犯罪都是具体的,故类罪名不能成为定罪得以引用的根据,不能根据类罪名定罪。

具体罪名是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

每个具体罪名都有其定义、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如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第258条规定的重婚罪等,都是具体罪名,它们都有其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这种规定具体罪名与法定刑的分则规范,是典型的罪刑规范。

具体罪名是定罪时得以引用的罪名,即只能根据具体罪名定罪。

事实上,还可能存在一种介于类罪名与具体罪名之间的罪名(可谓小类罪名),如刑法分则第三章与第六章的类罪名之下,分别存在若干小类罪名。

刑法理论也可以将类罪名之下的具体罪名进行分类,形成小类罪名,如将刑法分则第四章的具体犯罪分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与侵犯公民其他权利罪,如此等等。

2.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概括罪名单一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例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它们所表示的是具体犯罪行为,不可能对它们进行分解。

行为触犯一个单一罪名的,没有疑问地构成一罪。

我国刑法分则中的大部分罪名是单一罪名。

选择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罪,它是一个罪名,但它包括了拐卖妇女的行为与拐卖儿童的行为,于是可以分解为二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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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罪提示:本章犯罪均应剥夺政治权利(死刑,无期,危害国家)可以附加没收财产死刑七罪,无死刑五罪,(其中叛逃罪最高刑10年,其余四个最高刑15年)危害国家安全罪: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行为特征:构成要件行为的提前性,错综性犯罪行为阶段的混合性具有勾结外国,境外背景的从严处罚处罚比一般的严厉构成要件:侵犯客体:国家安全(主权,领空,政权,制度)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多数一般主体,少数特殊主体,无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故意,绝大多数直接故意102-113 ,12条文,12罪名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客观:勾结外国,危害主权领土完整安全主体:我国公民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的行为特征:客观上实施了以上行为本罪属行为犯分裂国家:抗拒中央统一领导管辖,将我国领土割裂出去,破坏国家统一,制造民族分裂,将某一民族从统一的民族分裂出去。

武装叛乱罪:勾结外国,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行为。

武装暴乱罪:国内人员独立组织策划实施武装暴乱行为。

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主体:窃取党和国家重要权力,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影响的野心家阴谋家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境内外组织,机构或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个人实施前六罪的行为犯罪是特定的,帮助行为独立成罪特征:客观方面,资助行为,仅限于提供经费场所物质,如果参加具体犯罪以共犯论处。

主体:境内外组织机构直接负责人或个人主观方面:故意叛逃罪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密秘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

履行公务期间:从任职起到解职止的期间叛逃境外:通过非法途径出境投奔境外组织机构在境外叛逃:不同于滞留不归,行为人属合法出境在境外投奔境外组织机构。

间谍罪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特征: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任务,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国家机关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任务的,数罪并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非法提供行为方式:窃取,刺探,收买,提供犯罪对象:国家秘密,情报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提供区分间谍罪:为谁提供资敌罪: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进行帮助他人主体:中国公民区分资助:资助对象不同,敌人-背叛颠覆物品不同,武器装备-普通用品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或过失地危害不特定或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社会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的行为侵害客体:公共安全:不特定、大多数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故意:只要实施行为足以危害安全,危险犯过失:必须造成严重后果,结果犯主体:多数一般主体,少数特殊主体主观方面:故意,过失114-139,共26条文,总计47个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等对象燃烧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对象:体现着公共安全的财产(包括私有财产)燃烧对象:主要是财物,也可能是财产以外的对象注意:烧毁自己财产或自焚行为危及社会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主体: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放火动机可能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认定:根据犯罪结果正确选择法定刑区分既遂未遂:通说“独立燃烧说”对象能够独立燃烧,区分一罪与数罪:用放火等方法杀人,危及公共安全,成立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只成立故意杀人罪用放火等方法伤害他人或过失致人死亡或毁坏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成立放火罪,否则,分别成立故意伤害致死,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人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后为了销毁罪证而放火或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放火并且已经着手骗取保险金,应实行数罪并罚。

刑事责任:114/115,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处3-10有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物重大损失。

失火罪: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爆炸罪:故意引起爆炸物或其他设备,装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要件:客观方面,有以上行为,爆炸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不要求发生具体结果主体:14主观:故意注意:行为人采用爆炸方法引起火灾,因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定放火罪爆炸方法决堤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定决水罪但如果这其中爆炸行为本身也具有危害公共安全,则宜以想象竞合,从一重罚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投放方式: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或大多数人饮食的食品饮料投放于供人,畜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释放危险物质,如沙林,传染病病原体释放认定: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常见:破坏矿井通风设备私拉电网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或器材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破坏交通工具罪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危险犯,状态,既遂注意:破坏对象: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包括大型拖拉机(汽车的扩大解释)正在使用:1.交通工具正在行驶(飞行)中2.处于已交付随时使用的状态3.交通工具不需要在检修便使用的状态,但维修人员维修的交通工具,可构成本罪4.破坏行为,整体或重要部件的破坏,劫持航空器,船只,汽车,成立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应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认定:区分盗窃罪如果行为人窃取交通工具零部件,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如果没有以上危险,只成立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故意破坏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电力设备,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行为正在使用,必须实施了破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认定:区分盗窃罪1.盗窃尚未安装完毕的家用低压照明线路,不属于正在使用,定盗窃罪2.盗窃已经通电使用,因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应认定正在使用,破坏电力设备罪3.对于偷割,已经安装完毕,未交付电力部门,盗窃罪,明知已交付,破坏电力设备罪4.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5.正在使用中的油田输油管道,属易燃易爆设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选择性罪名属行为犯恐怖活动:为引起社会民众的恐怖,专以从事杀人,伤害,投毒,绑架等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恐怖活动组织与一般犯罪集团的不同:常具有一定政治目的,刑事责任:组织,领导,积极参加的适用同一法定刑幅度,其他轻,所用都成立犯罪,犯本罪且杀人,爆炸,绑架,数罪并罚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行为对象: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的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为止)注意:航空器可以是民用的,也可以是军用,海关,警察,区别:根据国际条约劫持只能是民用根据普遍管辖原则,只能对外国人劫持民用航空器行为予以管辖盗窃没有人在的航空器不构成本罪,只成立盗窃罪刑法中的暴力最广义:不法行使有形力的一切情况,对人对物暴力,(抗税罪中的暴力)广义:不法对人行使有形力的行为,不要求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只要对人的身体以强烈的影响即可,高分贝噪音狭义:对人的身体不法行使有形力,不要求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强迫交易罪,耳光)最狭义:对人行使有形力,足以抑制对方反抗,但不要求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劫持航空器罪)既遂标准:行为人控制了航空器或控制了航行结果加重:致人重伤死亡或使航空器遭受严重损坏,故意过失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与前罪相比,没有劫持目的,正在飞行中的飞机,危险犯涉枪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违法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规定,擅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行为对象:枪支弹药爆炸物枪支弹药:《枪支管理法》,军用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射击运动的各种枪支,持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上述所使用的弹药,发射金属弹丸的钢枪注意:爆炸物不包括烟花爆竹必须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制造:改装组装非法储存: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介绍买卖,共犯论处主体:自然人,单位125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制造销售主体:单位,依法被指定确定的制造销售企业其他企业或个人非法制造销售按前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及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认定:行为人为了盗取一般财物而实际上盗取了枪支弹药的案件由于行为人不明知是枪,只认定盗窃罪如果盗窃后非法持有私藏,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数罪并罚明知是枪而盗窃再持有,只成立盗窃枪支罪(吸收犯)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注意:为了抢劫一般财物而实际上枪劫了枪支等,认识错误,意图犯罪,由于行为人不明知,不能认定本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非法持有: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非法私藏: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枪支弹药条件消除后,违反管理规定,私藏所配备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提示:非法制造后又持有私藏,属吸收犯,应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不数罪并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其他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或单位,违反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明知他人使用枪支实施杀人等犯罪,而出租出借枪支的,共犯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纯正不作为犯交通肇事罪133: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构成:交通肇事罪1 存在的时空范围1 只能发生在交通管理范围之内(指公路水运城市机动车的交通管理)注意:2003.10.1《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道路扩展为“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车辆运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用于公共通行的地方”2发生的空间范围要求在交通运输活动中交通工具:陆地行驶的机动车辆、内河或海上违规驾驶操作的轮船1、如果单位领导、车辆承包人等司机的上级主管人员,强令司机违章驾驶,强行超车,造成严重的后果,也是本罪主体2、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所有人,承包人、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3、在偷开车辆过程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撞坏车辆成立交通肇事罪4、车主将自己的机动车交给醉酒者、无驾驶资格得人驾驶,没有防止伤亡结果发生的驾驶者与车主均成立交通肇事罪5、在高速公路上实施拉车乞讨等行为,引起交通事故,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注意: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能构成本罪主体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1、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但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不能认定本罪2、行为人虽造成严重结果,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不能认定本罪3、行为人与被害人均有责任时,如果行为人对事故不应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不能认定本罪2、逃逸问题性质1行为人交通肇事重伤一人并且承担主要责任,此时逃逸,成立本罪定罪情节2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此时逃逸,量刑情节3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后,被害人身受重伤,行为人不履行救助义务而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死亡的,此时逃逸,量刑情节类型1消极逃逸、逃离现场一走了之,只是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交通肇事一罪2积极逃逸、肇事后逃逸时采取了积极的手段,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逃逸本身可能又触犯新罪名情形:1荒郊野外人迹罕至处抛弃2路坑下、水沟中3多次碾压4为了逃逸而不顾周围围观群众的拦截而横冲直撞,又撞死撞伤数人此罪与彼罪的界限1、过失破坏交通工具,导致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结果的应认定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2、行为人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害或伤害他人,应认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对于符合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不能认定交通肇事罪罪数问题:在盗窃他人机动车过程中或盗窃后,违法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交通事故,交通肇事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仅限于过失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已经发生事故后逃跑过程中又因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也属因逃逸致人死亡发生事故后,将被害人隐藏、抛弃,致人死亡或残疾,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133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如果危险驾驶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成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想象竞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生产作业过程中,违章行为,违章后果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不作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果关系:如果发生了没有必要抢救的安全事故(结果不可能扩大或加重)不成立本罪罪数问题:发生安全事故后,负有救助他人生命、身体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救助义务,导致他人死亡伤害,应认定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发生严重后果的行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本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设施或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表现为:不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刑分140-231,八节,92条文,108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九罪、行为对象:一个数额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四个危险犯(假药、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卫生标准食品、医药器械)其余都是结果犯单位可以构成本节规定犯罪150 双罚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存在死刑140 倍比罚金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5万)的行为注意1、伪劣产品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达到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的三倍以上,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2、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货值金额累计计算3、生产者:产品的制造者、加工者4、销售者:批发商、零售商、直接销售商,无需考虑资质主观方面:故意认定:罪与非罪:是否达五万以上;主观上是否处于故意1、竞合的认定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141-148之罪,则一重罪处罚2、共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还为其提供便利(生产到销售中任何一个环节)贷款、资金、账户、发票、证明许可文件、场所、运输、保管、邮寄、4、牵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择一重罪处罚3、数罪并罚实施本节之罪,又以暴力、胁迫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如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假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仅限于人体药品或非药品,即当行为人将某种物品假冒为对人体使用的药品时,就是假药,而不管这种药品实际上能否用于人体,假农药、假兽药,不构成本罪共犯1、医疗机构明知是假药而使用或销售成立本罪,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2、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犯论出贷款、资金、账户、发票、证明、许可文件、场所、运输、保管、邮寄、设备、仓储、技术、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广告等宣传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罪、非法经营罪、非法行医罪、非法采供血、择一重罪处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劣药,依法从重处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瘦肉精养殖或销售此产品成立本罪,明知是此商品区别: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1、行为方式:生产销售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投放危险物质2、行为条件:客观的生产销售活动中实施的行为;一般与生产销售无关3、主体条件:已满16周岁的、单位;已满14周岁、单位不能成为其主体走私罪10个罪+347走私毒品罪=11个走私罪,注意走私各罪构成中的不同的进或出口的行为方式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行为应缴税额:进出口货物、物品应缴付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出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数额犯走私特定的物品-行为犯走私方式:瞒关(隐瞒不报的方式)绕关(非海关进出口)闯关变相走私: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的进口保税、减税、免税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间接走私:1、直接从走私人员非法收购走私进出口货物,数额较大2、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而没有合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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