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分论笔记
刑法分论重点(自己总结).doc

刑法分论重点(自己总结).doc主要内容:一、刑法论重点1.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是作恶实施要件条件、所犯罪行的认定、动机的识别、以及刑罚的量刑依据等。
根据主观构成要件和客观构成要件的不同,将犯罪构成要件分为犯罪主观条件和犯罪客观条件两类。
2.双重罪性双重罪性即两种以上罪行同时存在,因此在审查和审判时,刑事责任原则需要严格遵守,以确定犯罪的性质,并注意其相互关系,进行双重罪性的合并处理或者同时处以一定程度的刑罚。
3.从重处罚刑法中规定的从重处罚是指对某些特定的犯罪行为从重处罚,由原则构成的从重处罚,一般会使用更重的刑罚,其目的是以依法惩治罪行,维护国家利益和权威,抑制犯罪活动,同时也加强对特定行为的法律禁止性。
4.刑罚的量刑刑罚的量刑一般包括终身监禁、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没收财产等,量刑依据有:犯罪性质多寡、犯罪企图成功与否、犯罪数量多少、罪犯过失程度、当事人性情、社会危害程度等,其目的是依法惩治犯罪,维护公序良俗,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罪犯的教育和改造。
二、办案重点1.证据采信证据采信是指办案机关根据事实的性质、数量、质量,以及证据的体现、可靠性以及证人作证等法律规定进行定性和定量判断,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定论。
2.罪犯识别罪犯识别是指依据犯罪嫌疑人所犯犯罪行为的犯罪情况,依据犯罪文书资料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和供述情况,确定其实施的某一特定的犯罪行为,以及他的行为具有法律上的责任性。
3.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是指办案机关对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采用的措施,主要包括抓捕、拘留、取保候审、逮捕、起诉、审查起诉、判决等,通过这些措施来获取罪犯的监管、审判、缉拿等。
刑法分则笔记(中国政法大学考研笔记,自己总结的)

刑法分则笔记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一、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特殊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
二、投敌叛变罪中国公民投奔敌方,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
一般变节行为不以本罪论处。
三、叛逃罪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客观方面:在履行职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
从重处罚情节: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此罪,从重处罚。
四、间谍罪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的行为。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本节犯罪需要两个要素:实施了该种危险行为;该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已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或者虽未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但已经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2.本节犯罪除六为过失外,其余主观构成要素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一、放火罪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既遂和未遂的区分:独立燃烧说。
行为人实施其他犯罪后,为毁灭罪证又实施放火等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应数罪并罚。
二、决水罪故意破坏水利设施、造成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1、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具有广泛杀伤力和波坏性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3、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均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4、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五、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该罪属于过失犯罪,由于过失犯罪必须产生危害结果,故本罪必须实际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方构成。
刑法分则笔记

抢劫罪犯罪构成:主观(故意/过失)+客观(主体/客体{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手段行为+因果/危害后果,部分还含有对象)2019/12/231、抢劫罪包括2类(1)普通抢劫罪(2)特殊型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事后转化的抢劫罪。
2、普通抢劫罪:暴力/胁迫/其他方法如拘禁昏醉(手段行为)+劫取财物(对象)(1)暴力对象不限于财物持有人本人(2)暴力程度要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题目会把暴力程度描述得相对严重),但不要求造成轻伤以上结果。
(3)财物理解为财产性利益,如无体物、欠条等(4)行为与结果要有因果关系,否则未遂,比如钱不是行为人抢来的(5)抢劫罪突出两个“当场”,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取财,被害人没有反抗回旋的空间。
3、普通抢劫罪的8个加重情节入户(缩小解释:强烈隐私权/是否能及时得到救助)、公共交通(不含小型出租车)、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数额巨大(每次都未遂的不算)、致人重伤/死亡、冒充军警、持枪(真枪/显示或使用)、抢劫军用/救灾/抢险物资(主观上应明知是该类物资)4、特殊型抢劫——携带凶器抢夺凶器包括铅球/硫酸等,但不包括汽车那类夸张的;要求是暗藏,如果使用或者显示,直接定普通抢劫5、特殊型抢劫——事后转化抢劫前提:盗窃、抢夺、诈骗(含各种特殊诈骗如信用卡诈骗)主观上: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使用暴力是被动的)着手时间点:使用暴力的时候才算着手14-16周岁的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客观(主体+对象+手段行为+危害后果)问题:保护的法益?1、主体:16周岁及以上,单位不构成盗窃罪,但是可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或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2、对象:(1)他人合法/非法占有的财物(2)他人对违禁品的占有,例如盗窃他人藏于家中的毒品(3)特殊对象:信用卡、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力煤气、网上账号等3、手段行为窃取,秘密窃取(行为人主观以为别人没发现)公开拿走财物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盗窃VS抢夺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是秘密还是公开。
刑法分论重点(自己总结)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当场性)转化型抢劫:1、前提条件: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2、客观条件: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3、主观条件: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既遂和未遂: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罪;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敲诈勒索罪。
使用暴力,抢劫罪。
强迫交易罪:与合理价钱相差不大,抢劫主要是以占有为目的。
1、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财物,两罪名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2、未成年人常以寻衅滋事定罪,填补精神空虚。
抢劫加重处罚的8种情形: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用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抢劫出租车、厂车、校车)2、"入户抢劫"之"入"的界定。
①"在户抢劫/户内抢劫"不是"入户抢劫","入户"之"入"是"非法侵入"之意,不包含"合法进入"。
②"入户抢劫"的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而不能发生在户外——即非法侵入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对象为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刑法分论笔记

刑法分论笔记罪刑各论概说一、罪状:简单罪状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
例如,刑法第232条中的“故意杀人的”,第233条的“过失致人死亡的”等等,都是简单罪状。
之所以采取简单罪状的方式,往往是因为这些犯罪的特征为众人所知、勿需具体描述。
简单罪状的特点是,简单概括,避免繁琐。
叙明罪状的特点,是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例如,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入、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它对伪证罪的主体要件、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都作了较为详细的描述,属于叙明罪状。
之所以采取叙明罪状的方式,常常是因为这些犯罪的构成特征具有特殊性,不为一般人所知,也难以从总则的规定中予以把握,需要作详细规定。
叙明罪状的特点是,要件明确,避免歧义。
引证罪状表现为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如刑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与法定刑,其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款便是引用第1款的罪状,来说明和确定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
之所以采取引证罪状的方式,是因为某些犯罪的特征在刑法条文中已有规定,勿需重复描述。
引证罪状的特点是,条文简练,避免重复。
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但指明了必须参照的其他法律、法令,规定空白罪状的法条也称为空白刑法或白地刑法。
从它没有具体说明犯罪的构成特征来说,是空白罪状;从它指明了必须参照的法律、法令而言,是参见罪状。
不过,我国的刑法分则中,没有典型的空白罪状,因为被称为空白罪状的条文,在指明了参照法规的同时,也描述了部分构成要件要素。
例如,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分论笔记

♦第二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节♦一、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一、概念和特征♦1概念♦2特征:♦①客体:侵犯的共同客体是我国国家安全,国家安全的含义有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政治制度、政党制度、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的独立、领土完整等国家根本制度的安全。
♦②客观要件:有种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但共同之处是该章罪无结果犯。
该章罪一般属于行为犯,有人认为有阴谋犯或举动犯。
大多罪只要有行为就为犯罪既遂,无未完成形态的犯罪。
个别犯罪可有预备、未遂、中止。
但如只是犯意流露不能构成本章罪。
行为可以是语言、文字等。
♦③主体:只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单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构成,但如单位构成也只处理直接责任人员,即是单罚制。
其余十一个犯罪只有自然人才能构成。
投敌叛变罪、叛逃罪、背叛国家罪是特殊主体,其余是一般主体。
♦④主观要件:本章罪全为故意才能构成,大多为直接故意犯罪,少数直接、间接故意均可构成。
分裂国家罪♦1概念: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我国领土、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2特征:(1)客体:我国领土完整、国家的统一。
♦(2)客观要件: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我国领土、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之一的。
犯罪地点常在境外或勾结境外敌对势力,但此不是本罪的必备要件。
♦(3)主体:一般自然人主体。
♦(4)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目的是割据领土,自立政府或国家,或让我国地方行政区域独立于中央。
♦二、与背叛国家罪的区别,(1)二者主体不同,后者只能中国公民才构成。
(2)行为特征不同,后者必须与外国或境外的敌对势力勾结出卖国家主权、破坏国家领土完整等来损害民族利益,如割地赔款,出租国土、给予外国在我国土上的司法权等。
(3)目的不同,后者行为人并不打算自立政权独立于中央或自立国家。
武装叛乱、暴乱罪♦一、概念和构成要件♦1概念:见教材♦2构成要件♦(1)客体: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常还要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
♦(2)客观要件: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行为。
刑法分论重点总结

刑法分论重点总结刑法是一门研究罪与刑的法律学科,主要涉及的问题包括犯罪构成、刑罚种类与量刑准则、犯罪责任与处罚等。
在刑法学中,有一些重要的分论点是需要重点总结和梳理的,下面将对一些重要的刑法分论点进行总结。
1.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确定与否的关键。
通常包括客观方面的物质要件和主观方面的精神要件。
物质要件包括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而精神要件则体现在故意、过失等主观心态上。
对于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和适用是刑法中的重点问题。
2.刑罚种类与量刑准则:刑罚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主要有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死刑等。
附加刑主要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
量刑准则是判定犯罪分子应该具体应该处以怎样的刑罚的规范。
常见的量刑准则包括刑法规定的最低刑、最高刑、量刑原则和量刑因素等。
3.犯罪责任与处罚:犯罪责任是指犯罪分子对自己的行为负有法律责任。
根据犯罪分子的精神状态,犯罪责任分为完全刑事责任和限制刑事责任。
处罚则是指国家对于犯罪分子进行的惩罚。
刑法学中关注的问题包括量刑原则、量刑因素以及刑事处罚的目的。
4.刑法中的基本原则:刑法中存在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对于整个刑事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常见的刑法基本原则包括法律的适用于否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主观过错原则、责任能力原则等。
这些原则在刑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有具体的应用。
5.刑法与刑事政策:刑法与刑事政策紧密相关,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预防和惩治的政策方针。
在刑法的制定和适用中,需要考虑刑事政策的导向和目标。
同时,刑法中的条文和规定也会对刑事政策产生影响。
因此,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关系是刑法学中的重要问题之一6.刑法与刑法解释:刑法的分论点是刑法学中的核心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总结和梳理,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原则。
刑法学的研究不仅仅是一门学科,更是对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学科。
刑法学的研究需要与刑事政策、实践和相结合,共同推动刑法学术的进步和发展。
刑法学下册各论笔记

刑法学下册各论笔记
刑法学下册各论笔记是一个庞大的主题,涵盖了刑法学的许多重要概念和原则。
以下是一些关键主题和概念的笔记:
1. 犯罪论:犯罪论是刑法学中的核心部分,主要研究犯罪的构成要件和犯罪的分类。
在这一部分,你需要重点掌握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客体等方面的知识。
2. 刑罚论:刑罚论是关于刑罚的规定和适用的一门学科。
在这一部分,你需要重点掌握刑罚的种类、刑罚的裁量、刑罚的执行等方面的知识。
3. 罪刑各论:罪刑各论是关于各种具体犯罪的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学科。
在这一部分,你需要重点掌握各种常见犯罪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的知识,例如杀人罪、盗窃罪、抢劫罪等。
4.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这一部分,你需要重点掌握刑事责任的原则、刑事责任的追究等方面的知识。
5. 正当化事由:正当化事由是某些特定情况下,行为人可以依法免除或减轻其刑事责任的理由。
在这一部分,你需要重点掌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方面的知识。
以上是一些关键主题和概念的笔记,但刑法学下册各论笔记的内容非常广泛和深入,需要你进行深入学习和理解。
建议你通过阅读相关教材、参考书籍和司法解释等途径,加深对刑法学下册各论笔记的理解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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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分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刑法学体系由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两大部分构成。
刑法总论研究刑法的宏观理论问题和刑法总则规范的基本原理与共性问题;刑法分论则研究刑法分则规范和具体犯罪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刑法分论不仅受到刑法总论的指导和制约,同时也对刑法总论具有重要的作用。
2. 犯罪的分类排列: 我国刑法典分则对犯罪采用简明的分类方法依次规定有10章即10类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这类犯罪的分类及排列构成了我国刑法典分则的体系。
3.犯罪分类排列的意义:(一)在立法方面,通过犯罪的分类排列,建立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表明立法者对各种犯罪性质的认识和刑法保护的价值取向,体现刑法打击犯罪的重点所在。
(二)在司法方面,犯罪的分类排列,有助于司法工作者较为准确地认识各类犯罪的基本特征,把握各类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区分类罪之间及具体犯罪之间的界限,正确地适用刑法。
(三)在刑法理论研究方面,犯罪的分类排列,有利于理论上探讨和阐释各类各种犯罪的立法意图、一般特征和危害程度,有利于对类罪和个罪的深入研究,有利于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量刑提供理论上的指导。
4.罪状,是指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罪状分为4种: 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5.罪名:罪名,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名称,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罪名将形形色色的犯罪及构成特征概括成一个简单的名称,便于人们了解和记忆刑法上规定了哪些犯罪,明确国家对危害社会行为所给予的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并大致地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罪名种类:1.以罪名的效力为依据划分: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和学理罪名。
2. 以罪名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划分: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的。
确定罪名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2. 概括性原则3. 科学性原则4. 明确性原则正确确定罪名的意义:正确确定罪名,有利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有利于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有利于严格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有利于适当地量刑。
6. 法定刑:法定刑,是指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幅度。
法定刑一般可分为三种: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7. 法条竞合: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
主要表现:(一)因犯罪主体形成的法条竞合(二)因犯罪对象形成的法条竞合(三)因犯罪目的形成的法条竞合(四)因犯罪手段形成的法条竞合(五)因危害结果形成的法条竞合(六)同时因手段、对象等形成的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适用法律的原则:(一)在通常情况下,采取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特别法条。
(二)在特殊情况下,采取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适用法定刑重的法条。
8.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危害国家安全罪共包括12种具体罪名:背叛国家罪,是指中国公民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战时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特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行为。
投敌叛变罪,是指投奔敌人营垒并为其效劳,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的行为。
资敌罪,是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9. 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
种类:1.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 特定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3. 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放火焚烧公私财物,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4岁),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进行破坏足以造成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者毁坏危险的行为。
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恐怖活动组织,仍然进行组织、领导、参加的活动。
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航空安全,即旅客和机组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及航空器的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管理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法律法规,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故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如果受他人蒙蔽而不知是枪支、弹药或者爆炸物而实施上述行为的,则不能构成本罪。
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范围只限于道路交通和水上(海上)交通运输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10.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致使国民经济发展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致使国民经济发展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主体主要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绝大多数表现为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非法营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是,也有少数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例如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客体是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监督制度和市场管理制度,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限制的物品货物进出国境,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体是国家对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境的行为。
犯罪对象是普通的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纳关税在5万元以上才能构成本罪。
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具体形式:1.绕过海关走私,即不经海关而非法越境走私。
2. 蒙骗海关走私,即以假报、伪报、藏匿等手段,蒙混过关,逃避监管。
3. 间接走私,即行为人不直接走私,而是向其他走私分子非法收购走私货物、物品,或者在内海、领海收购、贩卖、运输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行走私。
4. 事后走私,即以合法手续为招牌,不经海关许可并且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