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述
刑法(分论) 吴仁碧

第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 第一节 ♦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 一、概念和特征 ♦ 1概念 概念 ♦ 2特征: 特征: 特征 ♦ ①客体:侵犯的共同客体是我国国家安全,国家安全的含义有国体、政 客体:侵犯的共同客体是我国国家安全,国家安全的含义有国体、
体、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政治制度、政党制度、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政治制度、政党制度、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的独立、领土完整等国家根本制度的安全。 国家的独立、领土完整等国家根本制度的安全。 ♦ ②客观要件:有种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但共同之处是该章罪无结果 客观要件:有种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犯。该章罪一般属于行为犯,有人认为有阴谋犯或举动犯。大多罪只要 该章罪一般属于行为犯,有人认为有阴谋犯或举动犯。 有行为就为犯罪既遂,无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个别犯罪可有预备、未遂、 有行为就为犯罪既遂,无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个别犯罪可有预备、未遂、 中止。但如只是犯意流露不能构成本章罪。行为可以是语言、文字等。 中止。但如只是犯意流露不能构成本章罪。行为可以是语言、文字等。 ♦ ③主体:只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单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构成,但如单位 主体:只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单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构成, 构成也只处理直接责任人员,即是单罚制。 构成也只处理直接责任人员,即是单罚制。其余十一个犯罪只有自然人 才能构成。投敌叛变罪、叛逃罪、背叛国家罪是特殊主体, 才能构成。投敌叛变罪、叛逃罪、背叛国家罪是特殊主体,其余是一般 主体。 主体。 ♦ ④主观要件:本章罪全为故意才能构成,大多为直接故意犯罪,少数直 主观要件:本章罪全为故意才能构成,大多为直接故意犯罪, 间接故意均可构成。 接、间接故意均可构成。
罪状与罪名( ) 第二节 罪状与罪名(2)
♦ 二、罪名 ♦ 1规定罪名的途径:一是立法机关在刑法分则或在特别刑法中规定,二 规定罪名的途径: 规定罪名的途径 一是立法机关在刑法分则或在特别刑法中规定,
刑法分论 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说

(二)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说 2
第一节 刑法分论的体系
三、研究刑法分论的意义
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说
3
第二节 罪状与罪名
一、罪状 (一)罪状及罪状的内容
(二)罪状的表述方式
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说
4
第二节 罪状与罪名
二、宣告刑
三、பைடு நூலகம்行刑
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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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问题 法律适用问题] 法律适用问题
1.《刑法》第1条、第2条关于刑法制定根据和刑法任务 刑法》 条、第2 的规定,是全部刑法规范的基础,对任何刑法分则条 文的理解,都不允许得出与刑法第1条、第2 文的理解,都不允许得出与刑法第1条、第2条规定明 显相悖的解释。 2. 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在“依照法律应受刑罚 根据《刑法》 13条的规定,在“ 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 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为了保证我国刑法“ 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为了保证我国刑法“保护 人民” 人民”这一根本价值目标实现,每一司法工作人员在 认定一个刑法分则规定的任何一种犯罪时,都有义务 首先考虑是否存在适用刑法第13条 但书” 首先考虑是否存在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的可能。
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说 10
[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1. 《刑法》第101条。 刑法》 101条。
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说
11
[课堂讨论 课堂讨论] 课堂讨论
1.怎样正确认识刑法分则中的罪状与犯罪规范的关系? 思考提示 罪状是刑法分则规定的表示某种犯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 特殊要素,犯罪规范是认定某种成立犯罪的标准, 应该结合罪状与总则的相关规定来决定其内容。 2 .怎样正确认识决定“法定刑”、“宣告刑”、“执 .怎样正确认识决定“法定刑” 宣告刑” 行刑” 行刑”因素及其差别的原因? 思考提示 (1)刑罚在不同阶段的目的;(2)犯罪主体危险性与 )刑罚在不同阶段的目的;(2 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之间的关系。
《刑法分论》课件

目录
• 刑法分论概述 • 犯罪构成 • 犯罪形态 • 共同犯罪 • 罪数形态 • 刑罚论
01 刑法分论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刑法分论是相对于刑 法总论而言的,是对 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刑 事责任进行研究的学 说。
特点
具体性、多样性、复 杂性。
具体性
刑法分论针对各种具 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刑事责任等进行详细 阐述,具有更强的针 对性。
多样性
由于犯罪种类繁多, 刑法分论需要涵盖各 种不同种类的犯罪, 内容广泛多样。
复杂性
刑法分论涉及的犯罪 构成要件、刑事责任 等较为复杂,需要深 入研究和理解。
刑法分论与总论的关系
01
联系
刑法分论是刑法总论的具体应用,是对刑法总论原理的 进一步展开。
02
区别
刑法总论研究的是刑法的共性问题和一般原理,而刑法 分论则是对具体犯罪的个性问题和特殊情况进行研究。
必要共同犯罪
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主体数量有特别要求 的共同犯罪。包括聚合犯、对合犯和集团 犯。
B
C
复杂共同犯罪
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分工不同 、地位不同、作用不同,分别按照其所起的 作用定罪量刑。
简单共同犯罪
指各共同犯罪人均参与实行某一具体犯罪构 成要件的行为,即每一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 犯的共犯形态。
03
犯罪形态
犯罪形态概述
犯罪形态定义
犯罪形态是指犯罪在完成过程中 的不同表现形式,包括既遂、未
遂、中止等。
犯罪形态的意义
犯罪形态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 义,不同形态的犯罪在法律责任和 处罚上存在差异。
犯罪形态的分类
根据犯罪完成与否,可分为完成形 态与未完成形态;根据行为是否符 合构成要件,可分为构成要件符合 性形态与违法性形态等。
第一讲--分论概述

• 一般来说,罪名分类有以下四种: (1)类罪名、节罪名与具体罪名。(类罪名侵犯 的是同类客体,节罪名侵犯的是同类客体中某一 子类客体,具体罪名则侵犯的是直接客体。) 刑法分则分十章规定了十个类罪名,其中第三 章和第六章分别规定了八个和九个节罪名。 重点:(2)单一罪名与选择性罪名 单一罪名,是指罪状包含的犯罪构成具体内容单 一的罪名。(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选择罪名,是指罪状包含的犯罪构成具体内容比 较复杂,罪名形式上表现为并列特点的罪名。 (如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组织、领导、参 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
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述
• 一 刑法分论的对象 • 二 刑法分则的体系 • 三 刑法分则条文结构 (重点) 罪状、法定刑、罪名 • 四 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
3
第一节 刑法分论的研究对象
★刑法分论的范围
• 《刑法典》的分则 • 单行刑法的罪刑规则 ★刑法分论研究的对象 • 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附: 刑法分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刑法分论第一课
分论概述
李福芹
刑法分论目录
• • • • • • • • • • • 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述 第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重点) 第四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重点) 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 第六章 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罪(重点) 第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重点)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略) 第十一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略)
我国刑法总则规定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刑法 的适用范围,以及关于认定犯罪、适用刑罚 的一般原理、原则和具体制度等内容。
刑法分则规定各种各样的具体犯罪的罪状及对每 一种犯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 (法定刑)。即:分则条文结构为罪状+法定 刑
绪言 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述

2.刑法分则体系(刑法分则按照一定的标准 和规则组成):
(1)以同类客体为标准;
(2)各类犯罪按重要性程度从重到轻排列; (3)具体罪名按社会危害性程度从重到轻 排列。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条文构成
• 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罪名+罪状+法定刑
刑法分论
主讲人:项婷婷
绪 言
一、本门课程的基本情况及学习意义
二、刑法分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三、刑法分论研习的基本策略(方法 论) 四、参考书目
一、本门课程的基本情况及学习意义 (一)课程基本情况 (二)学习的现实意义
刑法分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刑法总论与分论之间的关系
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 类罪名 具体罪名 • 单一罪名 选择罪名 概括罪名
1、单一罪名
——是指一个刑法分则规范中的内容能 够使用一个词语予以概括的情形。
2、选择性罪名
——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具体内容 复杂,反映出多种性质相同或类似的 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又可分解 拆开使用的罪名。
概括性罪名
——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
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对该种犯罪适 用的刑种和刑度,并对最高刑和最低刑作出限
制性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 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是指条文只简单的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
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3、引证罪状
刑法分论多媒体教案

刑法分论多媒体教案第一章:刑法分论概述1.1 刑法分论的概念与意义1.2 刑法分则与总则的关系1.3 刑法分论的主要内容与体系第二章:犯罪构成要件2.1 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与作用2.2 犯罪客体的认定2.3 犯罪客观方面的认定2.4 犯罪主体的认定2.5 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第三章:犯罪种类3.1 犯罪种类的概念与意义3.2 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犯罪3.3 侵犯财产的犯罪3.4 侵犯公共安全的犯罪3.5 侵犯国家利益的犯罪第四章:刑责概述4.1 刑责的概念与意义4.2 刑种的设定与适用4.3 刑罚的适用原则4.4 刑事责任的消灭与减轻第五章:刑罚的具体适用5.1 管制与拘役的适用5.2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适用5.3 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5.4 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的适用5.5 刑罚执行与缓刑、减刑、假释的相关规定刑法分论多媒体教案第六章: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犯罪6.1 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犯罪的概念与特点6.2 侵犯生命权的犯罪6.3 侵犯身体权的犯罪6.4 侵犯自由权的犯罪6.5 侵犯隐私权的犯罪第七章:侵犯财产的犯罪7.1 侵犯财产犯罪的概念与特点7.2 盗窃罪7.3 诈骗罪7.4 抢夺罪7.5 抢劫罪7.6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第八章:侵犯公共安全的犯罪8.1 侵犯公共安全犯罪的概念与特点8.2 危害公共安全罪8.3 交通肇事罪8.4 危险驾驶罪8.5 破坏电力设备罪8.6 恐怖活动罪第九章:侵犯国家利益的犯罪9.1 侵犯国家利益犯罪的概念与特点9.2 危害国家安全罪9.3 泄露国家秘密罪9.4 叛国罪9.5 侵犯国家货币罪9.6 贪污罪第十章:刑责的具体适用10.1 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10.2 特殊主体的刑事责任10.3 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10.4 刑责的竞合与适用原则10.5 刑责的变更与免除刑法分论多媒体教案第十一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1.1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特点11.2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11.3 投放危险物质罪、危险驾驶罪11.4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11.5 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第十二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2.1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与特点12.2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12.3 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12.4 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人口罪12.5 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十三章:侵犯财产罪13.1 侵犯财产罪的概念与特点13.2 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13.3 抢劫罪、敲诈勒索罪13.4 贪污罪、职务侵占罪13.5 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第十四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4.1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与特点14.2 妨害公务罪、煽动分裂国家罪14.3 伪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14.4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14.5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十五章:其他犯罪及刑责适用15.1 渎职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15.2 军人违反职责罪15.3 特定身份人员的犯罪15.4 刑责的适用与变更15.5 刑责的免除与减轻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文档为“刑法分论多媒体教案”,共包含十五个章节。
第一章 刑法各论概述

周道鸳
兰州理工大学人文学院贾小龙制作、讲授
兰州理工大学人文学院贾小龙制作、讲授
侯国云
罪名确定实例3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三、法定刑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 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法定刑不同于宣告刑。法定刑是立法机关针对具体 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所确定的量刑标准,它着眼 于该罪的共性:宣告刑是法定刑的实际运用,是审 判机关对具体犯罪案件中的犯罪人依法判处并宣告 的应当实际执行的刑罚,它着眼于具体犯罪案件及 犯罪人的特殊性。
涉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 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 ,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 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 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 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 年。 缓刑考验期限,
罪名确定实例2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 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 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 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 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 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 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学分论概述》PPT课件

刑法分则是对各类具体犯罪与刑罚作出 的个别规定,具有特殊性、直接性特点。
总则与分则之间是一般与个别、共性与 个性的关系,二者的有机结合构成刑法体系 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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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学分论的研究对象
刑法学总论(简称刑法总论),是对刑 法总则犯罪与刑罚理论一般原理和原则的阐 述及研究,是刑法的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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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分类排列依据 我国刑法典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 标准,是犯罪的同类客体;对各类犯罪 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 依据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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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
我国刑法分则将各种具有同类属性的具体犯罪归为十
类,十大类犯罪所侵害的同类客体分别是:
(1)国家安全; (2)公共安全;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5)公私财产权利; (6)社会管理秩序; (7)国家的国防利益; (8)国家公职人员公务活动的廉洁性; (9)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10)国家军事利益。
刑法学各论(简称刑法学分论,也称刑 法学分论、罪刑分论、罪刑各论 ),是对具 体犯罪构成及其法定刑的分析和解释,是刑 法理论的展开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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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分论的研究对象: 刑法学分论的研究内容是具体犯罪 及其刑事责任;因此,刑法学分论的研 究对象是规定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 法律规范。
6
(三)刑法学分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刑法学分论与刑法总论之间是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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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分类排列的意义
(一)在刑事立法上的意义
(二)在刑事司法上的意义 (三)在刑法理论研究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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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分论概述参考书目: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赵秉志执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1月第三版。
2.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3.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第三版。
4.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第二版。
5.陈兴良:《规范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版。
6.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版。
7.刘家琛主编:《新刑法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8.赵秉志:《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版。
9.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版。
10.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版。
11.《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期刊)1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期刊)13.《人民法院案例选》(丛刊)一、刑法分论的研究对象刑法分论,又称刑法各论,研究对象主要是刑法分则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是有机结合在一起的整体。
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共性与个性、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总则规定了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制度。
分则规定了各种法定犯罪的构成特征以及刑罚规格。
刑法总论是以刑法总则为规范研究对象,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则、原理和制度。
刑法分论是以刑法分则以及刑法分则条文规定为规范研究对象,它研究刑法分则或刑法分则性条文所规定的各种法定犯罪的构成特征和刑罚适用。
刑法分论关于各种法定犯罪、构成特征以及刑罚适用的具体研究,又可以起到体现、检验、丰富和发展刑法总论的一般原理、原则和制度的作用。
刑法总论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性的研究,可以发挥、概括、指导、制约刑法分论关于具体犯罪构成特征和刑法适用研究的功能。
学习刑法分论的意义可以帮助我们深化对刑法总论的原理、原则和制度的理解。
可以帮助我们具体掌握各种法定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从而正确的适用刑法。
可以帮助我们从总体上把握刑法的体系和内部结构,发现刑事立法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从而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二、刑法分则的体系(一)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分类我国新旧刑法均按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作为分类的依据。
新刑法把犯罪分为十类,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
(二)我国刑法对犯罪的排列顺序我国刑法在分则各章的排列顺序问题上,是按各章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的顺序来排列的,即按照不同的同类客体在国家社会关系整体中的重要性程度的大小的顺序来排列的,即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排在前面,社会危害性小的犯罪排在后面。
在每一章中,对具体犯罪的排列也按照这样的标准。
三、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一)罪状罪状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表述。
刑法分则对罪状的表述有以下四种方式:(1)简单罪状。
只写出犯罪的名称,而不表述其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
如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第114条放火、爆炸、投毒、决水罪,等。
这类犯罪的特征十分明显,能够为一般大众所了解,而且其罪名中已经包含了其构成要件。
(2)叙明罪状。
对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加一明确的描述,这是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方式。
旧刑法中多数分则条文为采用该方式,新刑法为了实现可操作性,绝大多数条文都采叙明罪状。
如217条。
(3)引证罪状。
在条文中不直接表述某一犯罪的具体特征,而是援引刑法其他条款的规定,来说明该犯罪的具体特征。
如115条第2款(失火罪)。
(4)空白罪状。
在条文中未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全部特征,而是将其犯罪构成的一部或全部,交由其他法律、法规去规定,刑法分则条文中只指出了必须参照的法律、法规的名称。
在空白罪状中,必须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成为刑法的渊源之一(根据保护森林法规。
)。
罪状与犯罪构成关系。
(二)罪名罪名指犯罪的具体名称,可分为:(1)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类罪名是某一类犯罪的名称,具体罪名是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各种具体罪名都有其定义、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一般地说,分则条文应该是一个条文一个具体罪名。
(2)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
单一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种犯罪行为而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
刑法中的绝大多数罪名是单一罪名。
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又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拐买妇女、儿童罪)。
特点:(1)合法性。
即以刑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为依据,符合立法精神。
立法时采用简单罪状的,应以该罪状作为罪名(故意杀人);罪状中提示了罪名的,应以该提示作为罪名。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科学性。
罪名必须鲜明地反映具体犯罪的性质与特征,反映出此罪与彼罪的区别(如没有报复杀认罪)。
(3)概括性。
罪名必须高度地概括具体犯罪的所有表现形式,而且必须精练、简明,不能繁琐、冗长。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法定刑1.法定刑的概念:刑法分则或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中的分则性规范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罚的刑种和刑度。
2.法定刑的种类:(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只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刑度。
缺乏灵活性,因而很少被采纳。
完全采用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的刑法典只有1891年法国刑法典(草案),但该刑法典实际上并未实施。
其他刑法典中偶尔有这种方式。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条文中不规定刑种与刑度,只笼统规定对某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方式实际上没有规定任何量刑标准,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各国都未采纳该种方式。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规定了一定的刑种与刑度,并明确规定了最高刑与最低刑。
这种方式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为各国刑法所采纳。
我国也是如此。
具体又有5种方式:(a) 规定最高刑罚的法定刑,如三年以下、五年以下等;(b)规定最低刑罚的法定刑,如十年以上、五年以上等;(c)规定最高刑罚与最低刑罚的法定刑,如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等;(d)规定两种以上主刑或两种以上主刑及附加刑的法定刑,这种情况最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零二条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什么区别?3.法定刑与宣告刑、执行刑宣告刑是人民法院对具体犯罪判决宣告的刑罚。
执行刑是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罚,一般低于宣告刑。
4、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
对“法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是,当法条重合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如我国刑法规定了盗窃罪,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
同时又规定了盗窃枪支、弹药罪,属于特别规定。
特别法与普通法的竞合,是在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两种社会关系的情况下发生的。
如“盗窃枪支罪”,既侵犯了枪支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对枪支的管理秩序,所以,在刑罚上对竞合犯选择对社会关系侵犯性质严重的罪定罪,一般适用特别法。
当“竞合犯”触犯的法条交叉时,复杂法优于简单法,如行为人为了达到杀人目的而实施爆炸行为,构成“爆炸罪”。
刑法规定的“杀人罪”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权,是简单法,而刑法规定的“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公私财产权,是复杂的社会关系,是复杂法。
复杂法规定的犯罪对社会关系侵犯的性质较简单法更为严重,所以,当“竞合犯”触犯的法条交叉时,一般选择复杂法处罚。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如我国刑事立法规定了“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二罪之间具有普通法和特别法的竞合关系。
但刑法规定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诈骗罪规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显然,“诈骗罪”规定的法定刑重于“招摇撞骗罪”。
所以当招摇撞骗犯罪诈骗公私财产数量特别巨大并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招摇撞骗罪的法定刑不敷需要时,就不能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一般原则,而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
重法优于轻法原则是法条竞合法律适用原则在特殊情况下的补充,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我国刑法把同危害国家安全罪作斗争放在首要地位。
其具体表现形式,是规定在刑法第102条至第112条的各种行为。
本章除背叛国家罪等少数犯罪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外,其他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一般认为,单位不能成为本章犯罪的主体。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绝大多数是直接故意,少数犯罪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根据刑法分则第一章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12个条文共规定了下列12种具体犯罪: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
??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台湾)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
单纯反对现有政权是不是该罪?第一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