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刑法分论概述
刑法各论

其次,各类罪中的具体犯罪也大体上是根据社会 危害程度的大小,并适当考虑犯罪之间的性质是 否具有近似性,基本上由重到轻进行排列的。 第三节 刑法分则条文结构
刑法分则中规定具体犯罪的条文的结构,由罪状 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 一、罪状 所谓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构成 特征的描述。
在刑法理论上通常根据条文对罪状的描述方式不 同,将罪状分为4种: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 罪状和空白罪状。
(1)单一罪名 (2)选择罪名。 罪名还可分为以下几类: (1)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2)单一罪名与选择性罪名、概括罪名。 (3)确定罪名与不确定罪名。 三、法定刑 法定刑,是指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规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 的刑罚种类和幅度。 宣告刑则是审判机关对具体案件中的犯罪人依法判出并宣 告的应当执行的刑罚。 法定刑分为以下几种: (一)绝对确定法定刑。 (二)绝对不确定法定刑。 (三)相对确定法定刑。
刑法各论
第二十一章 刑法各论概述 第一节 刑法各论与总论的关系 一、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一)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 首先,贯彻与体现刑法总论的作用。 其次,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的作用。 再次,丰富和发展刑法总论的作用。
(二)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作用 首先,概括刑法分论的作用。 其次,指导刑法分论的作用。 再次,制约刑法分论的作用。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犯罪分类排列及其分类排列的依据 (一)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 (二)以犯罪的危害程度为标准对各类、各种犯罪 进行排列 首先,类罪的排列主要是以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进 行的。
(二)单一罪状和混合罪状 1、单一罪状。即条文仅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 罪状其中的一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 述。分则条文中的绝大多数罪状,属于单一罪状。 2、混合罪状。即条文同时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 白罪状其中的两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 述。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 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 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 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 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一、刑法各论与

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一、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刑法的体系由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组成。
刑法总则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作出一般性规定,刑法分则对各类、各种犯罪的刑事责任和刑罚作出具体规定。
与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相适应,刑法学体系由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两大部分组成。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之间的关系,概言之,是一种密切联系、缺一不可、相互作用的关系。
(一)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表现在:1.贯彻与体现刑法总论的作用。
刑法总论阐述的是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有关共性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概括。
这些抽象的原理、原则只有通过刑法各论对具体的罪刑的论述,才能得到实际的贯彻和体现,从而便于理解和把握,例如,刑法总论所阐述的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能够使人们从总体上了解犯罪的构成需要具备哪些要件,为司法实践认定犯罪提供判断标准,但是,总论的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如果不在各论具体罪的犯罪构成中加以体现和贯彻,不仅其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理论和实践价值也会受到很大的削弱。
刑法各论的具体犯罪构成,正是刑法总论关于犯罪构成一般规定的体现,正是通过刑法各论,才能充分发挥出刑法总论指导定罪量刑的作用。
2.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的作用。
刑法总论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无论对定罪还是对量刑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但是,司法实践中面对的是对具体犯罪的认定和处罚问题,如果这种一般原理、原则不与具体的问题相结合,则是抽象的,无法发挥作用。
正是刑法各论,将刑法总论的原理、原则结合各类各种犯罪加以具体化,就使得刑法总论的原理、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作用,所以,刑法各论具有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的作用。
3.丰富和发展刑法总论的作用。
如前所述,刑法总论阐述的是抽象的原理、原则,由于其抽象性,往往给人以空洞的感觉,罪刑各论通过对具体犯罪问题的研究,使总论的原理、原则有了深刻的内涵与广博的外在表现,内容更加丰富。
《刑法分论》课件

目录
• 刑法分论概述 • 犯罪构成 • 犯罪形态 • 共同犯罪 • 罪数形态 • 刑罚论
01 刑法分论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刑法分论是相对于刑 法总论而言的,是对 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刑 事责任进行研究的学 说。
特点
具体性、多样性、复 杂性。
具体性
刑法分论针对各种具 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刑事责任等进行详细 阐述,具有更强的针 对性。
多样性
由于犯罪种类繁多, 刑法分论需要涵盖各 种不同种类的犯罪, 内容广泛多样。
复杂性
刑法分论涉及的犯罪 构成要件、刑事责任 等较为复杂,需要深 入研究和理解。
刑法分论与总论的关系
01
联系
刑法分论是刑法总论的具体应用,是对刑法总论原理的 进一步展开。
02
区别
刑法总论研究的是刑法的共性问题和一般原理,而刑法 分论则是对具体犯罪的个性问题和特殊情况进行研究。
必要共同犯罪
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主体数量有特别要求 的共同犯罪。包括聚合犯、对合犯和集团 犯。
B
C
复杂共同犯罪
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分工不同 、地位不同、作用不同,分别按照其所起的 作用定罪量刑。
简单共同犯罪
指各共同犯罪人均参与实行某一具体犯罪构 成要件的行为,即每一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 犯的共犯形态。
03
犯罪形态
犯罪形态概述
犯罪形态定义
犯罪形态是指犯罪在完成过程中 的不同表现形式,包括既遂、未
遂、中止等。
犯罪形态的意义
犯罪形态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 义,不同形态的犯罪在法律责任和 处罚上存在差异。
犯罪形态的分类
根据犯罪完成与否,可分为完成形 态与未完成形态;根据行为是否符 合构成要件,可分为构成要件符合 性形态与违法性形态等。
刑法分论1—2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即在条文中明确规定一定 的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较为普遍地采用相对确定 的法定刑。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5种: (1)分则条文仅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其最 低限度决定于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 《刑法》第129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 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丢失枪支不 报罪)
下 编 刑罚各论
第二十章 刑法各论概述
第一节 刑法各论研究的对象、方法和意 义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第三节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第四节 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补充) 第五节 刑法分则的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补充)
第一节 刑法各论研究的对象、方法和意 义
一、刑法各论研究的对象 研究对象是广义刑法所规定各种具体犯罪 的构成要件与刑事责任,学习重点是常见 多发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罪与非罪的界线、 此罪彼罪的界线。 这些规范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采用的是包含式和定义 明示式的罪名确定方式,前者占绝大多数,后者为少 数。 《刑法》第382条第1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 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刑法》第385条第1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 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刑法》第389条第1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罪名确定的原则:
(2)分则条文仅规定法定刑的最低限度,其最 高限度取决于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 《刑法》第123条:“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 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 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3)分则条文同时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与最 低限度。 《刑法》第151条第1款:(九-9)走私武器、 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20、21章刑法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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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空白罪状
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
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133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
条文同时采用简单、叙明、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两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
第234条之一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 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
⑴ 对刑法各论的概括作用。
⑵ 对刑法各论的指导作用。
⑶ 对刑法各论的制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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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的分类排列及其分类排列的依据
(一)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
(二)以犯罪的危害程度为标准对各类、各种犯罪进行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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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一)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
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标准是犯罪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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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罪状
(一)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根据条文对罪状的描述方式不同
(二)单一罪状和混合罪状 根据条文对罪状的描述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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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条文对罪状的描述方式不同
(一)叙明罪状
第二十一章刑法冯仑概说

二、罪名
(一)罪名的概念及确定 罪名,是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 名称。 科学的罪名应是一罪本质特征的反映,是 以一罪罪状内容为基础并对该罪罪状内容 进行高度概括的结果。
人们通常通过两种途径来确定具体犯罪的罪名: 一是由立法者在刑法分则或特别刑法相应条款 中明确规定,如意大利刑法典、日本刑法典采 用的模式; 二是作为司法机关或刑法理论以刑法规定的具 体犯罪的罪状为基础进行抽象概括的结果产生, 我国79年刑法和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的罪名都 是通过这种方式来确定的。
2、法定刑的种类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以单一刑种的 固定刑量为表现形式的法定刑。例如, 《刑法》第121条规定:“以暴力、胁迫 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 刑”。
(2)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指不以具体的刑种、刑度 和刑幅为表现形式的“法定刑”。这种法定刑通常以 “依法制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重或加 重处罚”等作为犯罪制裁规范的具体内容。这种“法 定刑”规范,实际上没有规定具体的处刑标准,将刑 罚的裁量完全交由司法机关自行决定,不利于罪刑相 适应原则的贯彻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所以, 我国刑法没有采用这种法定刑形式。
(3)概括罪名,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种具 体犯罪的罪状中包含多种可以独立构成犯罪 的行为,但因各种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又不 便于分解为独立的犯罪而共用同一罪名的情 况。
三、法定刑
1、法定刑的概念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及其他刑法规范中针 对具体犯罪的罪状而规定的刑种和刑度(刑 罚的幅度)。 法定刑中的刑度,一般都以不同的刑种或同 一刑种中不同的刑量(刑罚的期限或数额) 为表现形式。在刑法理论中,某一具体法定 刑规范中最重刑种的最大刑量被称为“法定 最高刑”,最轻刑种的最小刑量则为“法定 最低刑”。
刑法分论概述
刑法分论(各论)概述第一节分论的研究对象和总、分论关系一、研究对象(见下表)除研究对象外,还要注意以下背景知识:1、1997年刑法修正前刑法表现形式混乱状态及修正后如何在形式上纠正这种混乱状态?2、刑法的统一性要求甚于其他法律,主要体现在制定与修改刑法法律规范的机构比较统一。
但各省有关部门公开或内部出台的一些规定对刑法统一性有一定的不良影响。
3、三道防线的理解。
4、刑法(尤其是分则)的立、改、废。
5、刑法、刑事法律、刑法条文、刑事法律规范、刑法学、总则与总论、分则与分论等概念二、刑法总、分论关系总论没有学好,分论难以深入;分论没学透,难以理解总论的实质。
总论没有学好,可以通过学好分论加深对总论的理解。
刑法总论从宏观上研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犯罪形态(主体形态、罪数形态、过程形态)比如盗窃罪,盗窃罪与将人灌醉后偷人东西的抢劫罪的区别。
而分则主要是从微观来解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别,如伪造多少人民币才构成伪造货币罪。
二者相互的关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例2、利用抢票软件帮他人买票是否构成犯罪?例3、举某地四人商量抢劫案例4、以李双江之子轮奸案说明总论对分论的作用。
例5、抢夺手表后逃离50米被抓获,是既遂还是未遂?例6、将蜂蜜误以为是农药放入杯中以加害于某人,有无构成犯罪?例7、危险驾驶罪入罪、吸毒不为罪说明总论对分论的影响。
共同过失犯罪体现分论对总论的发展。
三、学习刑法分论的方法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体系一、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也就是犯罪分类,分为十大类。
二、刑法分则的依据例如:伪证罪应入哪一类罪名中?洗钱罪应归哪一类罪名中?第三节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引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见刑法修正案八)1、“条之一”如何理解,为何不当成第133条第二款,而将其作为第133条之一?2、本条文结构分析?3、为何要确定本条的罪名?如何确定本条的罪名即依据何在?4、本条文的罪状是什么?其与犯罪构成是何关系?本条文是什么种类的罪状?一、罪状试分析以下条文的罪状及说明其罪状的种类:第三百八十四条(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3)进行非法活动的,(4)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5)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6)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分则概述
刑法分论概述
• (3)引证罪状。在条文中不直接表述某一犯罪的 具体特征,而是援引刑法其他条款的规定,来说 明该犯罪的具体特征。如: • 第115、119、124条第二款 “过失犯前款罪的, 处……”; • 许多条文“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 第245条第二款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 款罪的,从重处罚”; • 第247条第二款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 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法学分论 概 述
刑法分论概述
(二)我国刑法对犯罪的排列顺序 我国刑法在分则各章的排列顺序问题上,是 按各章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的顺序来排 列的,即按照不同的同类客体在国家社会 关系整体中的重要性程度的大小的顺序来 排列的,即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排在前面, 社会危害性小的犯罪排在后面。 在每一章中,对具体犯罪的排列也按照这样 的标准。
刑法学分论
概 述
刑法分论概述
• (2)叙明罪状。对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加一明确 的描述,这是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方式。 • 有描述客观特征与对象的,如第236条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 • 有描述主观与客观特征的,如第276条 由于泄愤 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 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 • 有描述主体与客观特征的,如第335条 医务人员 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 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处……
刑法学分论 概 述
刑法分论概述
三、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一)罪状 • 罪状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 要件的表述。刑法分则对罪状的表述有以 下四种方式: • 简单罪状 • 叙明罪状 • 空白罪状 • 引证罪状
刑法学分论 概 述
刑法学第二十一章
武装暴乱:是指公开袭击党政机关、杀害干部和群众,破坏 设施、抢劫公私财物等行为
2、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投奔敌方或者进行破坏的目的。 二、认定 1、区别暴乱成员与非暴乱成员。 2、区别武装暴乱与群众闹事。 3、区别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
第二编 刑法各论
危害国家安全罪 目录
第三节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一节 背叛国家罪
一、概念
是指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 和安全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客观表现: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 和安全
2.犯罪主体: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才能构成。 三、处罚 见刑法第113条
第二编 刑法各论
危害国家安全罪 目录
第二节 武装叛乱、暴乱罪
一、构成特征 1、客观方面:实施了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暴乱) 的行为。 武装叛乱:(1)持械;(2)聚众;(3)投奔敌对势力。
第二编 刑法各论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本章重点问题】
1.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与特征
2.背叛国家罪的概念和特征
3.分裂国家罪的概念与特征
4.武装叛乱、暴乱罪的概念和特征 5.间谍罪的概念和特征 6.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 家秘密、情报罪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编 刑法各论
危害国家安全罪 目录
一、概念
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 主义颠覆国家政权、 社会主义制度。 2.主观心里:故意犯罪,犯罪目的是颠覆国家政 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编 刑法各论
危害国家安全罪 目录
第四节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一、概念
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资助境内组织 或者个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 整和安全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客观行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 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2.主观方面:故意,
(完整word版)刑法各论重点
(完整word版)刑法各论重点刑法分论第二十章罪刑各论概述思考题:1.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间有什么联系?2.什么是罪状?罪状有哪些种类?如何界定?3。
什么是法定刑,相对法定刑有什么表现?4。
什么是法条竞合?对法条竞合可以采用什么样的原则?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一、重点罪名:(103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109条)叛逃罪(110条)间谍罪(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112条)资敌罪二、思考题:1.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2.如何理解背叛国家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资敌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构成特征?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一、重点罪名爆炸罪过失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驾驶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二、思考题:1.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它的本质特征是什么?2。
如何理解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此应如何确定罪名?3.什么是破坏交通工具罪?它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如何区别?4。
什么是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5.什么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它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如何区分?6。
什么是投放危险物质罪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主要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虚假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伪造货币罪洗钱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偷税罪合同诈骗罪二、思考题: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注意哪些问题?2.试述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3.伪造货币罪的构成特征如何把握?4.如何认定洗钱罪?洗钱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哪些?5。
金融诈骗罪主要有哪些犯罪?6.什么是保险诈骗罪?其客观行为特征有哪些?7.偷税罪的概念和特征如何把握?抗税罪的概念和特征如何把握?8.试述侵犯著作权罪的概念和特征?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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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刑法分论概述
刑法典的体系是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组成的。
刑法总则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作出的一般规定,具有普遍性、概括性特点。
刑法分则是对各类具体犯罪与刑罚作出的个别规定,具有特殊性、直接性特点。
总则与分则之间是一般与个别、共性与个性的关系,二者的有机结合构成刑法体系的完整内容。
与此相应,刑法学总论,是对刑法总则犯罪与刑罚理论一般原理和原则的阐述及研究,是刑法的基础理论;刑法学中的分论,则是对具体犯罪构成及其法定刑的分析和解释,是刑法理论的展开与应用。
在总则知识的基础上学习研究刑法分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刑法总则中规定的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则,通过分则条文对犯罪的具体规定得以体现和贯彻。
总则是对构成犯罪一般要件、刑事责任承担基本前提以及刑罚适用普遍原则的概括性规定,它贯穿于刑法规定的一切犯罪、刑罚和罪刑关系之中,是司法实践认定犯罪、裁量刑罚的一般性标准和尺度。
然而,总则中的一般标准和基本原则,只有通过生动的、个性化的犯罪及法定刑,才能被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必须通过分则对个别犯罪的具体规定,才能在实践中贯彻执行,充分发挥作用。
其次,总则对分则具有概括、制约和指导的作用。
具体犯罪虽然各具特殊性,体现出罪与罪之间的差别,但同时又包含着共同的属性,具有犯罪现象的共同本质,存在着罪刑关系的统一原则。
这就要求在对形形色色具体犯罪的认定以及刑罚的裁量时,既要考虑到分则个案的特殊性,又必须遵循总则的规定,不得与总则相抵触。
克服和避免“就事论罪”,以偏盖全。
再次,刑法总则与分则是有机结合的统一整体,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之中,以个别的方式表现出来,对刑法分论的学习和研究,是深入理解总论一般原理原则的必要途径,有助于丰富和加深对刑法总则的理解和把握,有助于掌握各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正确适用刑法;对具体犯罪有关问题的探讨,能够发现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差距和不足,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有助于刑法的改革与发展,充分发挥刑法社会功效。
第一节刑法分则的体系
刑法分则体系,是指立法者将各类犯罪及其所包括的具体犯罪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在刑法分则中作出的分类排序,由此形成的体系称之为刑法分则体系。
掌握刑法分则的体系是研究各种具体犯罪的重要基础。
一、犯罪的分类排列
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将各种各样的犯罪行为分为十大类犯罪:(1)危害国家安全罪;(2)危害公共安全罪;(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侵犯财产罪;(6)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7)危害国防利益罪;(8)贪污贿赂罪;(9)渎职罪;(10)军人违反职责罪。
其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又在内部分为八小类:(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走私罪;(3)妨碍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5)金融诈骗罪;(6)危害税收征管罪;(7)侵犯知识产权罪;(8)扰乱市场秩序罪。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又分为九小类:(1)扰乱公共秩序罪;(2)妨碍司法罪;(3)妨碍国境管理罪;(4)妨碍文物管理罪;(5)危害公共卫生罪;(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每一类犯罪中又包括若干种具体的罪名。
刑法典对十类犯罪的分类排列,形成了我国现行刑法分则规范的体系。
这一体系是在总结我国现阶段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成为我国现阶段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乃至刑法理论上对犯罪进行归类的重要依据.
二、犯罪分类排列的依据
从总体上讲,我国刑法典分则对各种犯罪进行的分类,主要是根据犯罪行为侵犯的同类客体,而对各类犯罪前后次序进行的排列,则主要是依据犯罪的危害程度。
(一)犯罪行为侵犯同类客体是犯罪分类的依据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
[1]同类客体揭示出同一类型犯罪在客观方面的共同本质,即该类犯罪不同于其他类型犯罪的危害性质,因而成为我国刑事立法对犯罪进行分类的重要依据。
我国刑法典分则主要是根据同类客体的原理,将犯罪的同类客体归纳为十类:(1)国家安全;(2)公共安全;(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4)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5)公私财产权利;(6)社会管理秩序;(7)国家的国防利益;(8)
国家公职人员公务活动的廉洁性;(9)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10)国家军事利益。
刑法将其保护的各种具有同类属性之客体归为十类。
与此相应,犯罪也分为十大类。
如前所述,分则的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两章之下又分为若干节,其中每一节是同类客体的子系统,这主要考虑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两章所包括的具体犯罪相当庞杂,以同类客体为依据,作次层次的划分有利于司法实务的操作,也便于深入把握各种具体犯罪的特性。
(二)社会危害性质是各类犯罪依次排列的主要根据
分则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对各类犯罪进行有序的排列,是建立合理刑法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
我国刑法典中的分则体系,主要根据犯罪社会危害性质的不同,基本采取由重及轻的排列顺序。
从各类犯罪的章节排列顺序上看:危害国家安全罪排在首位,是由该类犯罪同类客体的性质所决定的。
国家安全,关系到全国人民的最根本利益,所以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被列为各类犯罪之首;危害公共安全罪,直接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不特定多人人身及财产的安全,在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最为严重,被置于危害国家安全罪之后,普通刑事犯罪之首;分则第三章至第六章分别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四章的犯罪基本上也是按照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进行排列的。
不过应该注意的是,置于分则较后的各章,并不意味着这些犯罪的社会危害一定小于前面各类犯罪,立法者出于立法技术和编排便利等方面的考虑,除了依据客体的重要性外,还依据犯罪客体或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进行划分,其排列顺序在某些犯罪中是危害程度标准的例外。
第七章的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第九章的渎职罪和第十章的军人违反职责罪,与其他各章犯罪相比,主体和同类客体都有鲜明的特点,确切的说,后四章各类犯罪是依据犯罪客体或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进行划分的,排列顺序也并非严格按照危害程度标准。
(三)社会危害程度是类罪中具体犯罪排列的主要依据
在各类犯罪中,对每一类犯罪中的各种具体犯罪,主要是根据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按由轻到重的顺序进行排列。
例如,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最严重,故将其放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首,而交通肇事罪等责任事故的犯罪,由于这类过失犯罪中的社会危害性相对小些,所以置于这类犯罪之末。
不过,考虑到有些犯罪比较近似,为照顾体系前后的协调,也有将危害程度差别较大的罪规定在一起,例如,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杀人罪危害性大,置于该章之首(232条),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就其危害程度而言,比不上绑架等犯罪,但由于与故意杀人罪近似,便在排列上紧随故意杀人罪之后(23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