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法制史记忆技巧
法制史背诵知识要点

中国法制史重要知识点荟萃1.赎刑最早出现于夏朝2.商朝晚期最早确立的嫡长子继承制3.郑国“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4.《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5.《法经》首创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篇6.《法经》首创编撰封建成文法典的先河7.《法经》最早规定了对贪污犯罪进行惩处的封建成文法典8.《秦律》是我国第一部以“律”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9.《曹魏律》首次将“八议”入律10.《曹魏律》首次将类似于近现代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的篇目置于律首11.曹魏政权首创死刑复奏制度|12.《晋律》首次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制度z13.《晋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律儒家化的封建成文法典14.《北魏律》首次将“官当”正式入律15.北魏政权“以格代科”,首次创立“格”这一法律形式16.北魏政权首创杖刑17.西魏编撰的《大统式》是中国历史上最早以“式”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18.西魏政权最早下诏废除宫刑19《北齐律》首次使得篇章体例定型化20.《北齐律》首次以“名例律”命名法典总则21.《北齐律》首次规定“重罪十条”22.北齐政权首次以大理寺作为中国古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23.《开皇律》首次使封建制五刑制度化24.《开皇律》首次区分公罪与私罪25.《开皇律》首次规定“十恶”26.科举制度始创于隋朝27.《永徽律疏》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28.《唐律疏议》是到目前为止保存下来的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29.《唐六典》是我国第一部经过系统编撰的封建行政法典30.《大中刑律统类》首创“刑统”的法典编撰方式31.凌迟刑首次出现于五代32.《宋刑统》是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成文法典33.宋朝首创刺配邢34.宋朝首创充军刑35.宋朝宋慈编撰的《洗冤录集》是我国、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36.《元典章》首创附仔“五服图”37.元朝首次明确规定“嫁娶礼书”制度38.元朝首次以刑部作为中国古代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39.明朝《大明律》首次使凌迟刑正式入律40.元朝《元典章》首创六部分篇的法规编撰方式41.明朝《大明律》首创附载“六脏图”先例42.明朝《大明律》首创奸党罪43.《明大诏》是中国历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44.《大明律集解附例》是中国第一部创立律例合编体例的封建成文法典45.明朝首次以“都察院”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名称46.《大清律集解附例》是清朝入关后第一部封建行政法典47.《大清律例》是我国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48.《康熙会典》是清朝入关后的第一部封建行政法典49.《钦定宪法大纲》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文件50.《十九信条》是我国第一部宪法草案、第二部宪法文件5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中国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5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史第一部全面的资产阶级宪法文件53.《大清现行刑律》是我国近代史上第一部专门意义的刑法典54.《大清新刑律》是我国近代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55.《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56.,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诉讼法57.《钦定大清商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法58.《改订大清现行商律草案》是清末修律过程中制定的最完备的商法-59.《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规定采取三权分立政府组织原则的宪法性文件60.《临时约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61.《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是我国第一部正式颁布的宪法62. 《中华民国民法》我我国第一部正式颁布的民法6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的,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64《井冈山土地法》是革命根据地政权颁布的第一部土地法65.《中国土地法大纲》是革命革命根据地使其制定的最为完备的土地法规66.管制刑最早出现于解放战争时期中国法制史考试中易出错点(附法制史冷僻字读音)中国法制史考试中易出错点1.关于"禹刑"和"汤刑"是不是成文法典的问题;2.关于奴隶制"五刑"与封建时期"五刑"的区别;3.关于西周"五听"制度与"五过"制度;4.关于春秋时期"铸刑书"与"铸刑鼎"的区别;5.关于秦朝的"公室告"与"非公室告";6.关于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的联系与区别;7.关于唐朝《贞观律》与《永徽律疏》;8.关于唐律中的"公罪"与"私罪";9.关于唐律"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的类推制度;10.关于唐律中"八议"、"请"、"减"、"赎"、"官当"等特权制度;11.关于刑部、大理寺、御史台等机构的职权及相互关系;12.明清时期大理寺、刑部职能的变化;13.明清时期的律、例关系;14.清朝的"五朝会典";15.清朝的"九卿会审"及"秋审"、"朝审";16.清末的《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17.清末《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18.北洋政府时期的《天坛宪草》、《袁记约法》及"贿选宪法";19.******************时期的《训政时期约法》与"五五宪草";20.《中华苏维埃土地法》与《中国土地法大纲》。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大清律例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大清律例司法法制史考点一大清律例《大清律例》于乾隆元年开始重新修订。
乾隆即位之初,命律令总裁官对原有律例进行逐条考证,重加编辑,于乾隆五年完成,颁行天下。
《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部分。
其中《律目》、《诸图》、《服制》各一卷,《律例》正文36卷,律文436条。
自乾隆五年颁律以后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极少修订,后世各朝只是不断增修律文之后的“附例”。
《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大清律例》以《大明律》为蓝本,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
【记忆口诀】《大清律例》乾隆定,最后一部集大成。
司法法制史考点二清代的例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就是例。
例是统称,可分为1条例条例一般而言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大部分编入《大清律例》,附于某一律条之后。
条例是由刑部或其他行政部门就一些相似的案例先提出一项立法建议,经皇帝批准后成为一项事例,指导类似案件的审理判决。
然后,经“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的条例纂修活动,由律例馆编入《大清律例》,或单独编为某方面的刑事单行法规。
2则例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
它是针对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
“则例”作为清代重要法律形式之一,对于国家行政管理起着重要作用。
3事例事例指皇帝就某项事务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
事例一般不自动具有永久的、普遍的效力,但可以作为处理该事务的指导原则。
4成例成例,也称“定例”,指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项单行法规。
成例是一种统称,包括条例及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
司法法制史考点三大清会典《大清会典》与清代行政法:《清会典》仿效《明会典》编定,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
计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司法法制史考点四清代的刑部清代刑部是清朝的主审机关,为六部之一,执掌全国“法律刑名”事务,下设十七清吏司分掌京师和各省审判事务。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夏商: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①中国法律产生于古代中国的特殊历史环境中,它的法律起源具有独自的特点,即实行理法结合。
②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
②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
③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带有维护专制王权的特点。
④因自然经济的稳固,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加之过早确立君主专制制度以及礼的规范的发展,使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就带有刑事法规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的特点。
⑤由于夏代提早跨入阶级社会,奴隶制未能充分发展,所以,它的法律在形成时带有氏族社会的浓厚色彩,以及贵族宗法统治的显著特点。
最早的处罚原则: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这一原则的实施,对商、夏乃至整个封建后世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西周:周礼:是西周时期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西周通过~形成了法律规范。
圜土之制:凡害人者,置之圜土而施职事焉。
是中国早期的有期徒刑。
嘉石之制:已经具备了劳役刑的各种要素,可以说是中国劳役制度的开端。
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①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②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③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④宽严适中。
西周时期的刑事政策:刑罚世轻世重。
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
七出三不去:同婚姻的缔结必须遵守“父母之命”一样,在西周时期,婚姻解除的决定权也完全操纵在男方家长方面。
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在解除婚姻方面有一套完整的制度,称为“七出三不去”。
五听:①辞听。
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语言表达,如果语无伦次,说明所言非实。
②色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面色,如果面红耳赤,说明~。
③气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喘息,如果气喘吁吁,说明~。
④耳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听觉,如果听觉迟钝,说明~。
⑤目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目光,如果目中无光,说明~。
五过:“惟官”是指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惟反”是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惟内”是指是指内亲用事,为亲徇私;“惟货”是指贪赃收财,敲诈勒索;“惟来”是指接受请托,枉法徇私。
司法考试复习各学科的顺序及注意事项

离国家司法考试还有4个多月的时问,当你费了很大精神,下定决心开始复习时,往往面临如下状况:看了一段时问刑法,感觉题难;改看法理,觉得难懂;转看三围,觉得难记个月之后,不仅看书进度不高,而且严重挫伤厂看书的激情。
当你遇到类似的情况,或者当你看书过程中不是最高效率掌竽司法考试知识点和得分点,不妨先静下心来,研究一下适合自身特点的学习顺序。
以下内容为多位高分考生的复习经验总结,日J以作为参考:1.民法律考时代一句话“得民法者得天下。
”可见民法的重要性,虽然它在司法考试中的比重逐渐减少,但不容忽视。
看民法的意义是了解所有法律学科的基础,特别要注意理解除了《合1司法》和《物权法》相关内容,其他一定不可死记硬背。
至于知识产权法,第一遍不要使劲看,注意新修订的《专利法》,某此易考法条在司法考试后期一定要努力记住。
2-民诉刚看完民法,再看程序法。
较好的方法是结合真题和法条。
3刑法:总则部分注意理解,太难的理论适可而止,不要钻死牛角尖儿。
分则部分要特别注意,特别是财产犯罪。
注意大纲中规定的罪名,没涉及的就不要费劲去看了,基本不会考的。
4与看民诉的方式相同。
注意不要刻意的和民诉或行政诉讼法去比较,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融会贯通,否则就会越比较越乱,还不如按部就班、一个学科一个学科的去看。
5.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法部分侧重于基本理论的理解,这一部分是司法考试的难。
觳所在,光凭记忆得分是比较难的,所以一定要读通读透、行政诉讼法最好以历年常考点为重点,结合法条看。
6.商法和经济法商法重点看《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得分号业户,其他小法结合历年真题和大纲,只简单看看常考考点就呵以了。
经济法重点看劳动合同法》和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看的方式也是以法条为主,结合真题。
看商法和经济法一定要贯穿“见好就收”的原则,切忌“面面俱到”,特别是商法,懂得合理放弃,就是胜利。
7.三国结合历年考试的易考点,将司法考试中教材的得分点看一遍就可以了;记得越多,重要得分点越记不住。
法考(司考)复习经验

司考复习经验一、基本情况我是法本本科生,2017年是第一次参加司法考试,成绩是440。
没有报班,也没有加各老师的群,考前聚焦啊押题啊基本都没有看。
只有在考卷四前看了看微博里面各老师的卷四押题。
我的复习资料就是各老师的免费课程和相配套的书。
复习的时间是从4月11号开始,一直到司考前。
我用forest软件计算了学习时间,一般来说,平均下来一天真正有效的学习时间大概是8、9小时左右。
因为是在学校复习的,所以能够了解在校学生复习的心态,包括我自己在整个复习期间的心态的变化,或许可以给大家作一个参考。
复习到一轮快结束的时候,觉得自己掌握得挺好的,司考也没那么难;后来随着时间经过,二轮的开展,觉得需要背记的内容太多,逐渐有种自己要复习不完的感觉;快到要考试了,就和同学们互相打气安慰,带着一点点焦虑担忧上了考场。
考完后的一天在床上躺了一整天,然后就把这事抛在脑后了,直到成绩出来,给了我一个巨大的惊喜。
这段时间可能比较特殊的经验有两个,可以给大家作一个参考。
但我个人认为,所有的经验贴都不需要完全相信,毕竟每个人的偏好习惯都不尽相同。
就比如,很多经验贴都会建议大家在复习期间做笔记,但是我就不喜欢写笔记。
只有在二轮的时候对着书根据自己的情况整理了易错点和知识结构。
在开始复习的时候,我就制作了一个Excel表格,记录每天自己的复习情况。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可以时时回顾自己的复习情况,也可以在某一种程度上激励自己不偷懒(不然记录表格的时候会心存愧疚)。
表格长这样:我还和几个学霸同学们组建了一个微信群,有什么问题可以随时在微信群里问,互相答疑解惑。
这个群在后期复习中非常有作用。
在二轮后期背记整合阶段,之前学习过的知识点可能都会模糊不清晰了,这时能够利用这种碎片化的问答讨论形式帮助查漏补缺和加深记忆。
二、资料选择如前所述,我复习的资料就是各机构的免费课程和相应的书和题。
这里和大家分享我的选择和理由,但老师的选择也同样是个很主观的事情。
一天记住法制史

六编,仿德国诉讼法而成。
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四编,仿德国诉讼法而成。
大理院编制法
1906年制定关于大理寺和京师审判组织的单行法规。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1907年颁行的关于审级、管辖、审判制度等诉讼体制和规则的一部过渡性法。
法院编制法
1910年仿效日本制定的关于法院组织的法规,吸收了公开审判等一系列新的司法原则,但并未真正实施。
一天记住法制史
西周
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
德
敬天、敬祖、保民
明德慎罚
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亲亲
要求在家庭的范围内,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 ,以疏压亲。
尊尊
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应当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应恪守名分。
五礼
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礼与刑的关系
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司法制度
西周
司寇
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
中央设大司寇。大司寇下设小司寇。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此外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秦汉
廷尉
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
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地方司法与行政官一体。
御史
秦代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
汉代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负责法律监督。西汉武帝以后设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
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
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绝户指家无男子承继。
元代
四等人
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司法考试完整版)
中国法制史绪论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三)隋唐法制的完善(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三、关于中华法系【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四)鲜明的专制特性?(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
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
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
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司考考点: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原始人的法·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二)战争产生了刑罚----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一、周公制礼★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史称周公制礼.二、周礼的分类(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国家司法考试复习攻略
国家司法考试复习攻略司法考试是考试竞争力特别大的一次考试,就像是万人挤一座独木桥一般,然而仍旧有很多的考生热衷于参加司法考试,下面整理了一些复习攻略,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心态篇要想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必须摆正心态。
何谓摆正心态,我认为有三点:第一,为何参加考试。
每个人做每件事都应该有他的目的,尤其是应付如此难的考试。
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考试目的,但有一点是必须的,就是你报考的目的,一定能给你足够的动力。
有些人报考是因为听说是中国第一试,所以就去考,以证明自己的能力,也有些人是因为陪同其他人考而考,很显然,这些考试原因难以给人足够的动力,缺乏足够的动力,是很难在复习量如此之大的准备过程中坚持下来的。
我毕业后就进入律师事务所工作,通过考试并取得律师资格,是最能掌握自己前途的方法,除此之外,几乎别无选择(此想法可能偏激),正是有这样的原因,我在接近三个月的复习过程中,一直都有足够的动力。
第二,决不能抱着试试看,积累经验的想法。
这一点对于刚毕业第一次报考的考生尤其重要。
很多刚毕业的考生,由于工作刚稳定和听说考试非常难,通常都有一个想法:过不了是正常的,反正自己才第一次报考,以后机会很多,就当积累经验。
我认为这想法是非常致命的,如果抱有这种想法的人,是极其容易在艰苦的复习过程中缴械投降。
考试是否能一次就通过是另一回事,但考生一定要有一次通过、破釜沉舟的决心。
第三,尽量淡化自己是否法律科班出身对复习的影响。
在考试的前后一段时间里,我在几大司考论坛,都能见到“非法本”与“法本”的争论,我无意对此作评论,而特别想强调的是,法律科班出身的考生在准备考试的时候,不要将科班出身过多考虑,甚至应该忽略。
作为一名法律本科生,觉得法律本科教育,注重的是对学生法律意识和逻辑思考的培养,以及对整个法律体系的掌握,或者说更多的是对学生予以法学理论的灌输。
而司法考试虽然对理论考核的分量有所加重,但总体上还是倾向于法律实际操作,更多是考法律条文。
法制史表格记忆
1、婚姻关系成立:订立婚书成为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
2、特殊的婚姻形式
(1)入赘
(2)收继婚。
首先进一步加强对父权、夫权的保护。
与唐律相比,有两大区别。第一在体例上只有7篇460条。除名例律仍保留外,其分则的内容则按当时六个中央部的名称,即按吏、户、礼、兵、刑、工来分类排定。
第二在内容上,则是“重其所重”和“轻其所轻”
法律汇编
明朝的《大诰》是一部由朱元璋亲自编纂的。共有四编,分别为《大诰初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与《大明律》相比,主要区别,首先使用了《大明律》没有规定的刑罚。其次设置了《大明律》没有规定的犯罪。最后,对同一犯罪,用刑重于《大明律》的规定。
2、所有权的取得方式除了买卖、受赐、继承外还有先占、对遗失物的取得、发现埋藏物。
3、所有权的保护,在田地、物品交易过程中订立的文契、劵书是所有权确认物。
1、所有权的内容,在土地所有权上沿袭了前朝的均田制。
2、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宿藏物的取得和漂流物的取得。
1、族产的出现。族产是以宗教团体为所有权主体的产业,史称“义庄”,出现于北宋,其财产主要来自宗教大户的损献。南宋时,如果户绝无女,依法原应由女儿继承的三分之一遗产,可由官府将其判归义庄所有。
首先,明确划分了财产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是亲生人,第三顺序是拟制血亲的嗣子,第三顺序为女儿)
其次,明确“奸生子“的继承权(奸生子与非奸生子共同继承时,只能得到非奸生子的三分之一份额,与嗣子继承,可以得到同样的份额,如没有其他继承人,则可以继承全部财产。)
2012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解析:“三司会审”与“三司推事”
2012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解析:“三司会审”与“三司推事”
导语:法制史:“三司会审”与“三司推事”。
司法考试在法制史部分的考察很注重相近概念的比较和对比,因此必须着重强化此方面的记忆。
比如司法考试法制史中的“三司会审”与“三司推事”就是一个比较近似的考点,因此有必要注重这方面的复习和记忆。
明代的三司会审是在唐代的三司推事基础上形成的。
在唐代时,每逢大案,常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首脑(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三司推事”。
唐以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
到了明代时会审制度进一步规范化,除在三司推事基础上完善的三司会审(由都察院替代御史台,和刑部、大理寺三个中央司法机关会同审理)外,还有九卿圆审,亦称“九卿会审”,即由九个部门的长官(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使,吏、户、礼、工、兵五部尚书)参加的会审制度,还有热审(暑天来临前为疏通监狱而实行的审判制度)、大审(即由皇帝委派司礼太监一人会同三法司长官于大理寺审录囚犯的制度)等会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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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法制史记忆技巧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及相关制度的发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科学。
狭义的法律史仅着重于法律本身的演进,而广义的法制史所包含的范围较广,除法律本身之、法律相关制度以及法律实行的情况外,还包括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下面由为你介绍法制史记忆技巧。
司法法制史记忆技巧通常将法律史等同于法制史,但现今中国的法学学科划分认为,法律史大于法制史,而法律史包括制度史和思想史。
国内的硕士点一般是法律史而不是法制史。
20世纪90年代之前,国内硕士点通常是法制史的学科点,但是随着世纪末和新世纪的到来。
各大重点高校和五大政法院校(现为四个)都认识到这个问题,所以纷纷将硕士点改为法律史,方向包括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主要是西方法制史)、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思想史(与法理学交叉)等等。
但是,在本科的教学中,依旧是分成中国法制史和外国法制史;而不称为法律史。
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德敬天、敬祖、保民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亲亲要求在家庭的范围内,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以疏压亲。
尊尊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应当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应恪守名分。
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礼与刑的关系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买卖契约质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借贷契约傅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婚姻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继承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竹刑公元前530年郑国邓析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法经地位魏国李悝,法经是中国历史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内容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杂法中规定了六禁:淫禁、狡禁、嬉禁、徒禁、金禁等特征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
法经的内容及特点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
商鞅变法主要内容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运用法律手法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用法律手法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
诉讼制度讼审理民事案件为听讼。
狱审理刑事案件为断狱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五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三刺群臣讨论、交官吏们讨论、交所有国人讨论秦罪名危害皇权罪侵犯财产和人身罪渎职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刑罚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連刑刑罚适用原则刑事责任能力,秦以身高确定是否成年,大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
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外罚的原则累犯加重处罚的原则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诬告反坐原则公室告非公室告官府必须受理官府不受理汉代文景帝废肉刑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汉律的儒家化上请恤刑亲亲得相首匿春秋决狱以<春秋>中提倡的精神原则来审案。
秋冬行刑魏晋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变化魏律曹魏律将法经中的具法改为刑名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晋律泰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刑宽、禁简的方向进了一大步。
张斐、杜预为之作注。
北魏律官当的出现北齐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
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法律形式变化律、令、科、比、格、式法典内容变化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官当允许官吏以官职折抵徒刑的特权制度。
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重罪十条北齐律中首次规定。
反逆、大逆、判、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刑罚改革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规定流刑。
把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
规定鞭刑、杖刑。
废除宫刑。
准五服制罪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死刑复奏制度唐代武德律唐代首部法典贞观律增设加役流,缩小連坐处死的范围,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等原则与制度。
基本上确定了唐律主要内容和风格,对后来的<永徽律>及其他法典有深远的影响。
永徽律疏唐律疏议永徽律疏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
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永徽律疏成为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六杀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保辜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
五刑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唐律刑罚原则区分公私罪的原则自首原则类推原则化外人原则唐律特点礼法合一的特点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的特点立法技术完善的特点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宋宋刑统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宋刑统特点与永徽律疏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删去永徽律疏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对个别字也有改动。
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
刑罚变化折杖法、配役、凌迟(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契约买卖契约(绝卖、活卖、赊卖)租赁契约租佃契约典卖契约借贷契约(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出举)婚姻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
户绝与继承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
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绝户指家无男子承继。
元代四等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明朝大明律七篇,名例、吏、户、礼、兵、刑、工明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清朝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例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条例、则例、事例、成例明清会典<大明会典>、<大清会典>,行政法清末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8月,宪政编查馆。
性质: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内容:分君上大权与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特点:皇帝专权,人民无权实质:给封建君主专制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
十九信条1911年,资政院(中央咨询机构)。
内容:形式上被迫缩小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其本性。
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5月15日,改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名条按性质分30门,对属于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法(凌迟),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妨害国交罪)。
大清新刑律1911年1月25日,公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篇。
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
采用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
大清商律草案1904年1月,<钦定大清商律>,是清朝第一部商律。
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8月,<大清民律草案>,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六编,仿德国诉讼法而成。
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四编,仿德国诉讼法而成。
大理院编制法1906年制定关于大理寺和京师审判组织的单行法规。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1907年颁行的关于审级、管辖、审判制度等诉讼体制和规则的一部过渡性法。
法院编制法1910年仿效日本制定的关于法院组织的法规,吸收了公开审判等一系列新的司法原则,但并未真正实施。
清末司法体制变化改刑部为法部改大理寺为大理院实行四级三审制领事裁判权、观审、会审公廨民国时期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文件,是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临时宪法的性质1)以孙中山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
2)确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3)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
4)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一般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居住、信教等项自由和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诉讼等权利。
5)确保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1)在国家政权体制上,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2)在权力关系规定上,扩大参议院的权力。
3)在程序性条款上,规定特别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
意义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
天坛宪草1913年,北洋政府时期第一部宪法草案。
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
袁记约法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与<临时约法>有着根本性的区别,是军阀专制全面确定的标志。
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北洋政府,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特点:企图掩盖军阀专制的本质;为平均大小各派军阀的关系,巩固中央大权,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
中华民国宪法(1947)南京国民政府特点: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质上的个人独裁;政权体制不伦不类。
罗列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
但又加以否定。
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名,行保护封建剥削,加强官僚垄断经济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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