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法制史考点之大清律例
清朝法制 《大清律例》立法原则

清朝法制《大清律例》立法原则一、引言清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法制建设对我国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大清律例》作为清朝的法律宝典,是清朝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着重分析《大清律例》的立法原则,探究清朝法制的特点和影响。
二、立法原则概述1. 依律立法原则《大清律例》的立法原则首先是依律立法。
清朝的立法以律为基础,律是清朝法律的核心内容和载体,融合了儒家思想和封建社会的传统观念。
在制定《大清律例》时,清朝重视依律立法原则,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体现了法治思想。
这一原则体现出清朝立法的严谨性和法律权威性,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治理国家起到了重要作用。
2. 依律行政原则除了在立法过程中重视依律立法原则外,《大清律例》中还强调了依律行政原则。
清朝的法制体系不仅包括了法律的制定,还包括了行政的执行。
依律行政原则要求政府在行政管理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事,不得违法乱纪,确保政治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这一原则体现了清朝政府的法治观念和行政约束力,为清朝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3. 因地制宜原则《大清律例》在立法过程中还体现了因地制宜原则。
清朝广袤的疆土包含了多元的民族和文化,在立法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地区特点和民族习俗,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法律措施。
这一原则体现了清朝政府的务实性和包容性,为清朝各地区的法律适用和社会管理提供了灵活性和可行性。
三、立法原则影响1. 彰显法治理念《大清律例》的立法原则彰显了清朝的法治理念,重视依法治国和以法律规范社会行为。
依律立法和依律行政原则体现了清朝政府的法律权威和法律约束力,为清朝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影响深远。
2. 推动社会进步清朝法制的立法原则对社会发展和进步起到了推动作用。
《大清律例》中体现的因地制宜原则,为不同地区的社会管理和法律实施提供了灵活性和可行性,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这一立法原则的影响促进了清朝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清朝法律制度

清朝法律制度
立法活动:
一、《大清律例》的制定:
清朝入关后第一步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顺治年间
第二部法典《大清律集解》雍正年间,对前者的律文做了大量的增删调整
乾隆后律文不再修订,《大清律例》成为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步行用时间较长的法典,但条例的修订却没有停止。
二、行政立法:
《大清会典》:《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
三、少数民族地区立法:
1、《蒙古律例》是清朝政府对蒙立法系统化、制度化的标志。
2、嘉庆年间《理番院则例》,其中两卷专列“西藏通制”门(上下),确定清朝中央政府对西藏的国家主权,是关于西藏的基本法。
刑事法律:
一、折刑制度:“折四除零”原则
二、“发遣为奴”:始于清处顺治年间,重于充军而次于死刑,将犯罪者发往边疆某地为八旗官兵或贵族私家之奴隶。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1、刑部——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2、大理寺——死刑复核机关;
3、都察院——中央监察机关;
4、理番院:管理蒙、藏、回等民族地区的中央国家机关。
地方衙门司法审判中:
1、胥吏:衙门中具体的办事员,称书吏。
相对稳定且办事经验丰富的刑房书吏能左右审判结果。
2、幕友:俗称师爷,地方长官私人聘请的顾问。
(1)刑名幕友:法律顾问(2)钱谷幕友:经济顾问
秋审制度评价:
1、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
2、目的是为了标榜慎刑
3、有利于平反冤案,及时修正立法与统一执法。
考研知识点:法制史分析题——清朝

2016考研知识点:法制史分析题——清朝1.作为封建时代最后一部法典,《大清律例》在刑罚制度上有哪些变化?清朝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刑事法律不仅具有封建法律的一般特征,又具有自己的鲜明特点。
其原因不外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在清代高度发展,社会经济关系进一步复杂,另外满族贵族集团极力维护其一族统治的狭隘性,都使得清代的刑事法律在刑罚制度上发生了部分变化,主要体现在:(1) 笞刑、杖刑的变化。
在康熙时代,将“明刑弼教”“修德安民”作为用刑的指导思想,将定型于隋唐时的笞、杖刑进行了改革。
具体做法是,将行刑的刑具改为用竹板。
在以前则是笞刑用小竹杖,杖刑用大竹杖;其次是将行刑的次数采用“打四折,以五等为等差,除零数”的计算方法。
即原来笞十,打四折后为打四板,笞二十经打四折,以五板为差等,去零头后变为打五板。
经此推算,清代的笞、杖刑的等数为:笞四板、五板、十板、十五板、二十板;杖二十板、二十五板、三十板、三十五板、四十板。
处以笞杖刑的大多数是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行为,将笞杖刑由重改轻不会放纵罪犯、危及封建统治,却有利于“明德安民”的政策,反映了统治者尚德慎刑的开明之处。
(2) 迁徙、充军、发遣成为法定刑。
明代的迁徙、充军之刑在清代进一步规范化,成为法定刑。
迁徙就是将罪犯本人及其家属迁出千里之外安置,不得返回原地居住。
它类似于流刑,又不同于流刑。
清朝的充军刑是将罪犯发配到边远地区服苦役,重于一般的流刑。
它分为附近充军(2000里)、边卫充军(2500里)、边远充军(3000里)、极边充军(4000里)、烟瘴充军(4000里)五个等级。
因此,又称为“五军”。
清朝的充军刑只罚及犯罪者个人,也不像明代终身充军与永远充军那样区分。
发遣是清代独创的一种刑罚,是法定刑之一。
它是将罪犯发配到边远地区,为驻防官兵充当奴隶,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
(3) 死刑制度上的变化。
清代的死刑明确分为立决和监候两类。
立决为斩立决和绞立决,是对于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的罪犯决不待时;监候为斩监候和绞监候,是对那些构成死罪,但并非罪大恶极,可以先行拘押,待秋审复核之后再决定是否执行死刑,这样罪犯就有免死的机会。
大清律例源流汇考

大清律例源流汇考摘要:一、大清律例的起源与发展背景二、大清律例的主要内容与特点三、大清律例在清朝法制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四、大清律例的历史影响及后世传承五、总结与启示正文:在大清王朝的历史长河中,大清律例是一部具有极高法律地位和影响力的法典,它的诞生与发展,既体现了我国古代法制建设的成熟与完善,也为后世留下了丰富的法律文化遗产。
大清律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清朝入关前,后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最终形成了具有鲜明满族特色的法典。
大清律例的制定,是在总结前代法律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清朝的实际统治需求,力求为国家的治理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其内容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等多个领域,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大清律例的主要特点在于它既继承了我国传统的法律观念,又与时俱进,创新性地发展了法律制度。
例如,它明确规定了满汉人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具有极高的进步性。
此外,大清律例还重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强调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在清朝法制建设中,大清律例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它不仅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也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民众权益的基石。
大清律例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清朝的繁荣与稳定,对我国封建社会的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大清律例的历史影响不仅体现在当时,更在于它对后世的传承。
在我国法制史上,大清律例是一部承前启后的法典,它为后来的法律制度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和启示。
即使在今天,我们依然可以从大清律例中汲取丰富的法律智慧,为我国的法制建设提供历史依据。
总结大清律例的历史地位和作用,我们可以看到,它是一部具有极高文化价值和历史意义的法典。
通过对大清律例的研究,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清朝的法制建设,为我国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宝贵的借鉴。
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我们应该在继承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和发展,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从这个角度来看,大清律例不仅是一部历史的瑰宝,更是一部启示录。
大清律例 判例法

大清律例判例法
摘要:
1.大清律例的定义和历史背景
2.大清律例的内容和特点
3.大清律例对社会的影响
4.大清律例的现代意义
正文:
大清律例是中国清朝时期的一部重要法典,它的出现不仅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成熟,而且对后来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大清律例的定义和历史背景
大清律例是清朝时期的一部法典,它于乾隆五年(公元1740 年)完成,并定名为《钦定大清律例》。
它的制定是在清朝入关后,即从顺治元年开始,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经顺治、康熙和雍正三朝的努力,法典逐渐趋于成熟。
大清律例的内容和特点
大清律例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代表之一,它的内容包括刑事法、民法、婚姻法等各个方面,具有高度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它的特点在于它的严格性和明确性,对于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处罚都有详细的规定,而且对于刑罚的执行也有严格的程序和限制。
大清律例对社会的影响
大清律例对当时的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规范了人们的行为,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保障了人民的权利。
例如,在婚姻方面,大清律例规定了婚姻自
由的原则,结束了香港男性借《大清律例》为挡箭牌而为自己纳妾及休妻的现象。
大清律例的现代意义
虽然大清律例是古代的法律制度,但是它对今天的法律制度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它提醒我们,法律制度需要具有高度的系统性和完整性,需要明确而严格地规定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处罚,需要保障人民的权利。
2020考研法硕法制史考点:清朝法律制度

2020考研法硕法制史考点:清朝法律制度清朝法律制度一、法制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一方面以代表汉族法制的明朝法律为蓝本,另一方面又吸收满族固有习惯。
二、立法概况1、《大清律例》乾隆五年正式颁行〈大清律例集解附例〉是对明律的翻版。
是清第一部法典。
顺治《大清律集解》确立了7篇436条雍正《大清律例》它标志着满族吸收汉文化的基本完成。
〈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
共七篇436条。
是中国历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2、《大清会典》/《五朝会典》行政管理和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大清会典”包括〈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
康嘉乾雍光(康家钱用光)。
〈大清会典〉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原则。
典、例固定。
“则例”是清政府对中央(不是地方)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
〈大清会典〉是清朝行政立法的汇总,反映了清朝立法上的重要成就,是中国古代行政立法的完备形态。
3、则例行政规则清创造定义:针对中央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各部、院政务活动、保障其正常运转的行政规则。
则例众多,可视为清政府的行政法规。
一般则例:各部院的一般行政事项《钦定吏部则例》、《钦定户部则例》《理藩院则例》等。
特别则例:针对特定事项制定《钦定八旗则例》、《步兵督捕则例》4、针对少数民族的法规。
包括〈蒙古例〉、〈回疆则例〉、《湘苗事宜》、〈苗汉杂居则例〉、《西宁青海番夷成例》(〈西宁番子条例〉)《理藩院则例》、等。
清政府设置理藩院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关,下设理刑司,受理少数民族地方机构不能决断的死刑案件。
三、刑事法律制度(一)刑罚(1)清朝例律中明确规定了应处枭首示众的罪名。
(2)清朝对死刑有一种独特的制度,即死刑斩、绞分立决和监侯(来年秋天再审)。
(3)清朝仍用刺字刑。
(4)充军刑。
清朝的充军刑作为流刑的加重刑。
(5)发遣刑。
清朝的发遣刑包括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
清朝法律制度

清朝法律制度
立法活动:
一、《大清律例》的制定:
清朝入关后第一步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顺治年间
第二部法典《大清律集解》雍正年间,对前者的律文做了大量的增删调整
乾隆后律文不再修订,《大清律例》成为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步行用时间较长的法典,但条例的修订却没有停止。
二、行政立法:
《大清会典》:《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
三、少数民族地区立法:
1、《蒙古律例》是清朝政府对蒙立法系统化、制度化的标志。
2、嘉庆年间《理番院则例》,其中两卷专列“西藏通制”门(上下),确定清朝中央政府对西藏的国家主权,是关于西藏的基本法。
刑事法律:
一、折刑制度:“折四除零”原则
二、“发遣为奴”:始于清处顺治年间,重于充军而次于死刑,将犯罪者发往边疆某地为八旗官兵或贵族私家之奴隶。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1、刑部——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2、大理寺——死刑复核机关;
3、都察院——中央监察机关;
4、理番院:管理蒙、藏、回等民族地区的中央国家机关。
地方衙门司法审判中:
1、胥吏:衙门中具体的办事员,称书吏。
相对稳定且办事经验丰富的刑房书吏能左右审判结果。
2、幕友:俗称师爷,地方长官私人聘请的顾问。
(1)刑名幕友:法律顾问(2)钱谷幕友:经济顾问
秋审制度评价:
1、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
2、目的是为了标榜慎刑
3、有利于平反冤案,及时修正立法与统一执法。
清朝的司法制度

第十章 清朝的司法制度 (公元1644--1840年)
1
清朝是以满族贵族为主体并联合各族地主阶级建立的中国历史上最 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统治中国达二百六十八年之久,其间经历了 两个性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即1840年以前的封建社会和1840 年以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本章阐述的是1840年以前的清朝的 法律制度。这是中国历史发展中的重大转折时期,也是中国法制史 发展中的重大转折时期。 清朝的法律制度,渊源于明朝,其基本的体系和内容与明朝法律制 度相同,即所谓“清承明制”。但是随着经济政治的变化,为了巩 固极端发展的君主专制制度,清朝统治者运用法律手段全面保护满 族贵族的特权,在思想文化领域内实行空前严厉的镇压措施,并加 强了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摧残。在司法制度上进一步健全和发展了会 审制,形成严密而有效的司法管辖。这些特点构成了清朝法律制度 的发展变化,也反映了时代的特点
5
二、“正人心、厚风俗” 清统治者为了压制、肃清汉族地主、官僚士大夫的反满意识,防 止不利其专制统治的的“异端”思想传播,入关后竭力以儒家正 统自居。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皇帝钦定,“御纂”有关儒家 《易》、《书》、《诗》、《礼》、《春秋》五经方面的著作有 几十部之多,力图以儒家“天命”、忠君的思想统一中原汉族地 主阶级的意识。并大力提倡程朱理学,全盘继承、发展“明刑弼 教”、 “正人心、厚风俗”的理学思想,以此作为法制指导原 则。 明刑弼教,推行教化,必须禁绝一切不利于专制统治的异端思想 的传播。清圣祖认为:“治天下以人心、风俗为本,欲正人俗, 必崇尚经学,而严绝非圣之书,此不易之理也!”①根据这一原 则,清统治者大搞“文字狱”,查书、禁书、烧书,以人的言论 文字、而不是以行为论罪,对所谓异端思想进行惩罚,全面强化 思想文化方面的专制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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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法制史考点之大清律例
司法法制史考点一
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于乾隆元年开始重新修订。
乾隆即位之初,命律令总裁官对原有律例进
行逐条考证,重加编辑,于乾隆五年完成,颁行天下。
《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部分。
其中《律目》、《诸图》、《服制》各一卷,
《律例》正文36卷,律文436条。
自乾隆五年颁律以后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极少修订,
后世各朝只是不断增修律文之后的“附例”。
《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大清律例》以《大明律》为蓝本,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
【记忆口诀】《大清律例》乾隆定,最后一部集大成。
司法法制史考点二
清代的例
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就是例。
例是统称,可分为
1条例
条例一般而言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大部分编入《大清律例》,附于某一律条之后。
条例是由刑部或其他行政部门就一些相似的案例先提出一项立法建议,经皇帝批准后成为
一项事例,指导类似案件的审理判决。
然后,经“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的条例纂修
活动,由律例馆编入《大清律例》,或单独编为某方面的刑事单行法规。
2则例
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
它是针对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
“则例”作为清代重要法律形式之一,对于国家行政管
理起着重要作用。
3事例
事例指皇帝就某项事务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
事例一
般不自动具有永久的、普遍的效力,但可以作为处理该事务的指导原则。
4成例
成例,也称“定例”,指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项单行法规。
成例是一种统称,包括条例及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
司法法制史考点三
大清会典
《大清会典》与清代行政法:
《清会典》仿效《明会典》编定,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
计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司法法制史考点四
清代的刑部
清代刑部是清朝的主审机关,为六部之一,执掌全国“法律刑名”事务,下设十七清吏司分掌京师和各省审判事务。
刑部是清朝最重要的司法机构,主要负责:一是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二是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应交大理寺复核;三是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四是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五是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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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中的例:
《大清律例》律文之後所附的条例﹐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条例即皇帝认可的判例和皇帝根据某些具体案件的处理而发出的带有规范性的命令和规定﹐简称为例。
例是律的补充﹐同律一样﹐也是审理案件﹑定罪量刑的依据。
其不同﹐首先律的纂修比较慎重﹐具有相当的稳定性﹔而例则因时制宜﹐随时增删和修改乾隆时定制五年一修﹐因而是一种更为灵活的法律形式。
其次﹐例的数量大大多於律条。
雍正三年时就有八百十五条﹐到同治时更增至一千八百九十二条。
由於例繁杂众多﹐常与律文发生抵触﹐彼此之间矛盾重重。
再次﹐在司法实践中﹐例的法律效用大於律。
通常是有例不用律﹐有新例不用旧例﹔律与例都没有明文时则採用比附﹐实际上还是用例。
结果是“律既多成空文﹐而例愈滋繁碎”。
因此﹐例遂成为清统治者实行司法专横﹑鱼肉百姓的法制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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