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简介
古代对女人的十种刑法

古代对女人的十种刑法摘要:1.古代对女人的刑法简介2.十种刑法概述2.1 宫刑2.2 拶刑2.3 杖刑2.4 鞭刑2.5 烙刑2.6 绞刑2.7 溺刑2.8 车裂2.9 凌迟2.10 幽闭3.这些刑法的废除和现代法律观念的普及正文:在我国古代,女性的地位相对较低,很多时候会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包括在法律上的不公。
本文将介绍古代对女人的十种刑法,以揭示古代女性所承受的不公。
1.宫刑:这是一种对女性生殖器官进行破坏的刑法,目的是使受刑者失去生育能力,终生痛苦。
2.拶刑:拶刑是通过拶子拶夹受刑者的手指,使其手指骨折甚至夹断。
这种刑法对女性尤为残忍,因为拶子往往拶夹女性的乳头,造成极大的痛苦。
3.杖刑:杖刑是用刑杖击打受刑者,根据刑杖的材质和击打次数,可以造成不同程度的皮肉损伤。
4.鞭刑:鞭刑是用鞭子抽打受刑者,其力度和次数可以造成严重的皮肉之苦。
5.烙刑:烙刑是在受刑者的皮肤上用烙铁烙烫,造成烧伤,痛苦不堪。
6.绞刑:绞刑是用绳子或链子勒住受刑者的脖子,使其窒息而死。
7.溺刑:溺刑是将受刑者投入水中,让其溺死。
这种刑法常常用于处决女巫和妓女等被视为社会耻辱的人。
8.车裂:车裂是将受刑者的四肢分别绑在四辆车上,然后驱马分别向四个方向拉扯,使其身体撕裂而死。
9.凌迟:凌迟是用刀在受刑者身上脔割,使其在极度痛苦中慢慢死去。
这种刑法常常用于处决谋反者和其他重罪者。
10.幽闭:幽闭是将受刑者关入密室,使其在黑暗中生活,同时对其进行拷打和折磨。
随着时代的进步,这些对女性极不公平的刑法已经被废除。
刑法及民法的关系

刑法与民法的关系(一)刑法简介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X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即《中华人民XX国刑法》。
刑法属于公法。
公法是与私法相对应的概念,公法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尤其是国家利益的法律。
而私法是指涉及私人利益的法律。
公法调整的是纵向的法律关系,在公法关系中,国家与个人处于法律上的从属地位。
而私法调整的是横向的法律关系,在私法关系中,公民之间处于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刑法作为一种公法,个人处于受国家权力支配的法律地位,只要主体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即应当受到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
因此,公法中的正义,不是所谓平均的正义,而应该是分配的正义。
刑法具有绝对的适用效力,不允许个人进行自由选择。
刑法的目的主要是通过保护社会共同生活的基本价值来维护法的和平和安全。
(二)民法简述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X的总称。
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X。
民法属于私法,而且是私法的核心部分,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民法中的正义不是分配的正义,而是平均的正义。
在民法领域内,意思自治是最基本的原则,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决定是否参与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决定是否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保护个人一般生活关系的基本价值来维护和平与安全。
(三)刑民联系刑法与民法联系有两种学说,主要是关于刑法是独立于民法还是附属于民法。
“法律的财产说”以XX一元论为基础,认为刑法作为民法辅助的手段,保护X围限于民法上的财产权,因此,不法原因给付物(赌资、行贿款)、无效债权、违禁物等不受民法保护的财产,不应被刑法保护点。
刑法案例及相关法理分析

刑法案例宣讲
• 一、刑法概念和特点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简介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也可以定 义为规定犯罪和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刑法的特点 1、独立性 2、严厉性 3、广泛性 4、最后性
具体案例
• 案例一
被告人胥某人,男,18岁,胥于1980年7月29日晚8 时许,身带美三棱刮胡刀,到某工人疗养院看露天电 影,与某某木材厂工人刘某某相遇 。二人素不相识, 看电影时相隔很近,都吸着烟,互相看了一眼,胥就 说:“你干什么往我脸上喷烟”向刘挑衅.并问刘“你知 道这地盘归谁管吗?”于是双方发生口角。与刘同来看 电供应的陈某(20岁)从后面前来劝解,用双手将胥、 刘二人分开。胥不停劝阻,反而趁对方不备,掏出三 角棱刀(全长32厘米),向刘的臀部猛刺一刀,转身 就跑。陈加以阻拦。胥又向陈的胸部刺了一刀后逃跑。 陈的心脏被刺穿,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刘的左臀 部被刺1.5长的伤口,深达10多厘米,经医治痊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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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 事责任。 相关知识链接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 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 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 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 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 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 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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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链接
• 第五十三条(97年刑法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第一百三十二条(97年刑法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 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 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三十四条(97年二百三十四):故意伤害他人 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 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总则讲义

刑法总则讲义一、简介刑法总则是一个国家刑法体系的基础,是刑法实施的总体原则和基本规定。
刑法总则对于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以详细的方式介绍刑法总则的内容和要点。
二、刑法总则的定义刑法总则是刑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刑法原则、刑法规则和刑法制度等进行系统总结和概括的基本法律文件。
刑法总则的主要任务是对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规范,确立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三、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刑法总则包含了一系列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平等原则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人民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应当平等,没有任何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权地位。
无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在刑事诉讼中都应受到法律的平等对待。
2.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确认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任意增减刑事责任和刑罚。
法律对于刑事责任和刑罚的规定应明确、具体,确保刑罚对犯罪行为的制约和威慑。
3. 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总则要求刑事责任和刑罚要相适应,即刑事责任和刑罚应该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来确定。
刑罚要在保护社会秩序的基础上兼顾对犯罪人的教育、矫治和改造,实现刑罚的目的和效果。
4. 人权保护原则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人权保护是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目标之一,刑事活动必须依法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人格权利。
在刑事审判中,必须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自由权和合法权益。
四、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刑法总则主要包括刑事责任、犯罪行为、刑罚、刑事诉讼等方面的内容。
1. 刑事责任刑法总则对刑事责任的确认做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限制条件以及法律效力等。
刑事责任是刑罚的前提和基础,对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主体予以明确。
2. 犯罪行为刑法总则对犯罪行为进行了细致的划分和规定,明确了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所涉及的法律责任和刑罚。
同时,刑法总则对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进行了评估和分类,以便确定相应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书一、简介1.1 法律立场1.2 制定背景1.3 目的和意义二、刑法基本原则2.1 宪法保障2.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3 罪刑法定原则2.4 敢于承担追究刑事责任权力的限制2.5 罪刑相适应原则2.6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2.7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8 依法独立行使刑罚执行权原则2.9 依法实行刑事救济权原则三、刑法基本概念和构成要件3.1 犯罪1.犯罪的定义和特征2.犯罪的主体3.犯罪的客体4.犯罪的行为5.犯罪的结果和后果6.犯罪的原则和立功3.2 犯罪责任1.犯罪责任的种类2.犯罪责任的认定3.3 刑法构成要件1.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和分类2.犯罪构成要件的适用原则四、刑法的主要内容4.1 国家机关的刑事责任追究1.中央和地方机关的刑事责任追究2.人民警察的刑事责任追究3.人民法院的刑事责任追究4.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责任追究4.2 人身权利的刑事保护1.生命权的刑事保护2.身体权的刑事保护3.自由权的刑事保护4.人格尊严权的刑事保护4.3 社会秩序的刑事保护1.社会公共秩序的刑事保护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保护3.环境资源保护秩序的刑事保护4.组织秩序的刑事保护4.4 国家安全的刑事保护1.国家政权安全的刑事保护2.国家领土安全的刑事保护3.国家利益安全的刑事保护4.国家秘密安全的刑事保护五、刑法的适用和执行5.1 刑法适用1.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2.法定刑与量刑原则5.2 刑事诉讼1.刑事诉讼的程序和流程2.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和证明3.刑事判决和判决执行5.3 刑罚执行1.刑罚执行的目的和原则2.刑罚的种类和执行方式3.刑罚执行期间的特殊问题六、刑法的发展和完善6.1 司法体制改革对刑法的影响6.2 刑法的创新与修订6.3 刑法的完善与实施七、结语以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书的全面介绍和探讨。
刑法是国家保障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工具,其全书包含了刑法的基本原则、概念和构成要件,以及对国家机关、人身权利、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刑事保护。
《刑法总论》课程简介

《刑法总论》课程简介《刑法总论》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基础课程,主要介绍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构成要件及适用等内容。
刑法是一门研究犯罪、刑罚和刑事司法活动的法律学科,是国家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本课程旨在使学生掌握刑法的基本知识,为今后从事法律职业或相关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本课程的学习内容主要包括刑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刑法的历史演变、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构成要件、刑法的适用等。
首先,学生将了解刑法的定义、性质和功能,明确刑法与其他法律学科的区别与联系。
其次,学生将学习刑法的历史演变过程,了解刑法的发展脉络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同时,学生还将深入研究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确定性原则、法律公正原则、法律人权保护原则等,这些原则是刑法适用和司法实践的基础。
刑法的构成要件是学习《刑法总论》课程的重要内容。
学生将学习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概念和分类,如主观方面的故意、过失,客观方面的行为、结果等。
此外,学生还将学习刑法中的特殊构成要件,如共同犯罪、未遂犯罪、累犯等。
通过对构成要件的学习,学生将了解犯罪的要件以及犯罪的成立与否。
刑法的适用是《刑法总论》课程的重要内容之一。
学生将学习刑法的适用条件和适用方式,包括刑法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适用程序等。
此外,学生还将学习刑法中的特殊适用问题,如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刑法与国际法的关系等。
通过对刑法适用的学习,学生将了解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刑法总论》课程的学习方法主要包括课堂讲授、案例分析、课外阅读等。
在课堂讲授中,教师将通过讲解、示范、互动等形式,使学生掌握刑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知识。
在案例分析中,学生将通过分析实际案例,理解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在课外阅读中,学生将通过阅读相关的法律文献和刑事案例,拓宽对刑法的理解和认识。
《刑法总论》是一门重要的法学基础课程,通过学习本课程,学生将掌握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构成要件及适用等内容。
这将为学生今后从事法律职业或相关工作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导。
古代对女人的十种刑法

古代对女人的十种刑法摘要:一、古代对女性的刑法概述二、古代对女性的十种刑法简介1.幽闭2.杻械3.黥面4.割鼻5.割舌6.斩首7.车裂8.火烧9.木驴10.浸猪笼三、古代对女性刑法的反思正文:【一、古代对女性的刑法概述】在古代社会,尤其是在中国古代,女性地位较低,常常受到各种不公平待遇。
在刑法方面,古代对女性的惩罚往往比男性更为严酷。
这些惩罚方式多样,有的残酷无情,有的侮辱人格,不仅损害了女性的身体,也践踏了她们的尊严。
本文将介绍古代对女性的十种刑法,以揭示古代社会的这一黑暗面。
【二、古代对女性的十种刑法简介】1.幽闭:这是一种将女性长期幽禁的刑罚,让她们生活在狭小、黑暗的空间,与世隔绝,直至死去。
2.杻械:这是一种戴上脚镣手铐的刑罚,让女性无法自由行动,不仅限制了她们的身体,也象征着对她们的精神束缚。
3.黥面:黥面是在女性脸上刻字或刺青,这种刑法不仅损害了女性的容貌,更是一种极大的人格侮辱。
4.割鼻:这是一种残忍的刑罚,将女性的鼻子割掉,使她们失去尊严,生活在痛苦之中。
5.割舌:割舌是一种令人丧失语言能力的刑罚,让女性无法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感受。
6.斩首:斩首是最为严重的死刑,古代女性一旦被判处斩首,便意味着生命的终结。
7.车裂:车裂是一种将人体撕裂的酷刑,让女性身体承受极大的痛苦。
8.火烧:火烧是一种将女性活活烧死的刑罚,极其残忍。
9.木驴:木驴是一种针对女性的刑具,让她们骑在木驴上,承受身体的痛苦。
10.浸猪笼:浸猪笼是一种将女性投入水中,直至溺死的刑罚,非常残忍。
【三、古代对女性刑法的反思】古代对女性的刑法不仅严酷,而且往往体现了对女性地位的歧视和贬低。
这些刑法不仅损害了女性的身体,也侮辱了她们的人格,是对人权的极大侵犯。
刑法背书知识点总结归纳

刑法背书知识点总结归纳刑法是规范人类社会行为的法律法规之一,是保障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法律。
学习刑法不仅有助于了解社会法律规范,更有助于自身的法律意识培养和法律素养的提高。
下面将对刑法中一些重要的知识点进行总结归纳,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记忆这些知识点。
一、刑法基本概念1. 刑法的概念刑法是监管行为的规范,是国家制定的一部特定的法律,用来约束公民的行为,保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
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了规范和处罚。
2. 刑法的功能刑法的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防范犯罪,二是惩罚犯罪行为,三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四是维护社会秩序,五是促进社会发展。
3. 刑法的体系结构刑法的体系结构主要包括总则、特则、附则和刑事责任主体。
总则规定了犯罪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的基本原则;特则规定了各种犯罪的种类和其构成要件;附则规定了刑法的适用和适用范围;刑事责任主体规定了犯罪主体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二、犯罪和犯罪构成1. 犯罪和犯罪构成的基本概念犯罪是指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行为,具有违法行为和过错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犯罪构成是指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和行为要件。
2. 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故意、过失、累犯、毁灭证据等要件;故意是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是指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意识到其行为违法,具有明显的违法目的和明确的犯罪计划;过失是指犯罪行为人未能预见其行为的违法性,但是应当预见和防范的一种无心犯罪行为。
3. 犯罪的成立条件犯罪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犯罪事实、主观过错和法定后果三个要件。
犯罪事实是指违法行为的客观条件,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动机、实施方式和实施结果;主观过错是指犯罪行为人主观上的有意违法行为;法定后果是指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
4. 犯罪的种类犯罪的种类主要包括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贪污罪、受贿罪等多种类型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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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一)正当防卫 1、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 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 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思考
甲与邻居长期不和,双方时有撕打行为。甲 与妻子商量,要好好教训一下邻居。其妻出主意 说:先打人的无理,咱不能先动手,将来不好办, 想办法让对方先动手。此后,甲对邻居多次挑衅。 某日,甲故意将开水泼到了邻家之妻的身上,致 其胳膊被烫伤。邻居气愤之下,将甲的头部打破。 甲遂将该邻居打倒在地,用棍猛击其头部,致其 严重脑震荡。请问甲的这种行为是正当防卫吗?
C、李某因赌博受到领导批评后,遂萌生报复之 念,欲将单位仓库焚烧。 一日拂晓,李某潜入库 房,在其点着火后,即听到窗外似有人声,感到 事已难成,遂主动将火踩灭 D、某甲图谋抢劫,在其前往预定的抢劫地点的 途中,突感腹痛难忍而返回家中 E、甲夜潜入乙家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 的乙正在睡觉,意图奸淫,便扑在乙身上强脱其 衣。发现乙是男人后慌忙逃跑
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后 果,且希望或追求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后 果,且放任结果的发生 疏忽大意的过失——对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应当 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对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已经 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
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不是犯罪构成条件,但 会影响刑罚 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无业游民赵某为还赌债于某日晚将一刚下晚 自习走在回家路上的中学生钱某拦住,持刀架在 其脖子上要求钱某把钱拿出来。在此过程中,赵 某忽然想起自己年轻求学时的辛酸,遂良心发现, 觉得学生可怜,便抽身离开。看着拦路抢劫者离 去的背影,怒气未消的钱某从地上捡起一石块将 赵某砸伤。 问:钱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
2、罪刑相当原则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与应负的刑事责任 大小相当,重罪重罚,轻罪轻罚 3、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
重罪轻判检察院抗诉 三门峡一贪官终罪刑相当
河南省三门峡市商贸局副局长何某挪用 公款70万元,谋图私利,中饱私囊,然而, 一审法院仅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三门峡市湖滨区检察院对此判决提起抗诉。 何某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某日上午, 农民甲与农民乙为地界争议发生 争吵,进而发展成相互厮打,后被人拉开。农民 乙感到在刚才厮打中,自己吃了亏,折了面子, 遂回家拿出一把剔骨刀要砍杀农民甲。甲见状赶 忙逃走并躲了起来,直到傍晚,才回到村中,不 想乙还是持刀追了过来。眼看乙就要追上来了, 甲急忙从路边的村民丙手中夺过锄头朝乙头上打 去,乙当即倒地身亡。 农民甲用锄头击打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
A、甲某(女)与他人非法同居生下一男婴,后 来被他人抛弃,生活陷入困境,产生与孩子一同 自杀的念头。某日,甲某怀抱婴儿冲向一载重卡 车自杀,幸亏司机及时刹车,甲某身受重伤而怀 中婴儿仅受轻微伤。 B、甲某在饭店用餐时,乘人不备将该饭店店堂 中一个古玩摆设装入衣兜中,意图据为己有,未 出店门却被店员发现,当场将其抓获。
2、构成要件
①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 ★此侵害行为必须是客观存在的,非主观臆想的(假想防 卫) ②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事前防卫、事后防卫都是防卫不适时 ③防卫目的的正义性 ★防卫挑拨、互相斗殴都不是正当防卫
④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⑤不能超过必要限度——能有效制止侵害即可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 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无限防卫权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 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 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视频欣赏 《今日说法——抓小偷》
某市幼儿园保育员李某(女,30岁)于某日下午 带领8名幼儿外出游玩。途中幼儿王某(女,3岁) 失足坠入路旁粪池,李某见状只向农民高声呼救, 不肯跳入粪池救人。约20分钟后,路过此地的农 民张某听到呼救后赶来,一看此景,非常气愤, 身为教师,却不救人。张某随手给了那老师重重 一棍,然后跳入粪池救人,但为时已晚,幼儿王 某已被溺死,教师李某被打成重伤。农民张某棒 打教师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吗?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是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 罚 思考:性贿赂构成贿赂罪么? 组织男子提供性服务构成组织卖淫 罪么?
修正案八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 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 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 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 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 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②单位犯罪
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 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单位的名义实施危害行为 单位犯罪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单位犯罪的,采“双罚制” ★有些犯罪不能由单位实施,只能由自然人实施
4、犯罪主观要件
直接故意
故意
间接故意
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某日深夜,男青年杨某尾随下夜班的青 年女工王某至无人处,拦住王某,拔出尖 刀,逼迫王某与其发生性关系。王某开始 假装顺从,乘杨某思想放松,忙于解衣时, 从他身上拔出尖刀,将杨某刺死。王某的 行为是正当防卫么?
(二)紧急避险 1、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 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注意: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 定责任的人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 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不是犯罪
★如何区分过失与意外事件?
案例分析
王某,男,民警。某晚8时许,王某见几个男 学生爬在他家玻璃窗外往里看,认为是在看其女 儿洗澡,很生气,大声喝斥想把他们赶走,几个 学生一边走一边起哄。王某更加生气,于是回到 屋里拿出一支手枪,想吓唬吓唬他们,王某出来 见学生已跑开,便将枪口朝下开了一枪即转身进 屋去。结果学生李某被打在水泥地上反弹起来的 子弹打中头部当场死亡。 试分析: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 构成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为什么?
修正案八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 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 刑事责任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 负刑事责任。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犯罪的,负刑事责任 思考:人格障碍的人犯罪的,是否负刑事责任?
3、犯罪主体 ①自然人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 16周岁以上——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4到16周岁——部分刑事责任年龄 14周岁以下——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 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 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犯罪客观方面 ①危害行为 作为——积极方式 不作为——消极方式 时间、地点、方法 视频欣赏
以负有特 定义务为 前提
《经济与法-生命的权利》
义务产生原因有二: ①先前特定行为造成 ②职业、业务上特定 义务
②危害对象——犯罪对象 ③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和 现实危险 ★危害结果不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可能涉及既遂、未遂)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 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 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 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 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 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 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七、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1、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 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 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意表示不是犯罪预备。 犯意表示是行为人用口头或文字的形式将 其犯罪意图表露出来。犯意表示仅仅是意 思流露,不是犯罪行为
2、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 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
三、刑法的效力范围 1、空间效力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 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刑法 2、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溯及力(从旧兼从 轻)
四、犯罪概述 刑法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应当受到 刑罚制裁的行为 思考1:如何理解“刑法规定的”? 罪刑法定原则 思考2:如何理解“具有社会危害性”?
பைடு நூலகம்
女大学生刺死持刀劫匪 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
“我掏出小刀,朝扑来的劫 匪乱挥”,2005年6月2日晚, 西安女大学生李某同男友回校 途中,遭遇两持刀劫匪抢劫, 搏斗中女大学生掏出水果刀刺 死一劫匪。西安市公安局雁塔 分局会同雁塔区检察院认定, 其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法律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