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重点法条比较整理word版本
《刑法》重点法条大全

学习索引一、刑法概述 (2)二、犯罪概述 (2)三、排除犯罪的事由 (3)四、故意犯罪形态 (4)五、共同犯罪 (4)六、刑罚 (4)七、刑罚的裁量 (7)八、刑罚的执行 (9)九、时效 (11)十、危害国家安全罪 (11)十一、危害公共安全罪 (12)十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5)十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8)十四、侵犯财产罪 (33)十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37)十六、危害国防利益罪 (46)十七、贪污贿赂罪 (47)十八、渎职罪 (49)十九、军人违反职责罪 (51)一、刑法概述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6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相关法条】第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90条: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司法解释】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
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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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重点(自己总结).doc主要内容:一、刑法论重点1.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是作恶实施要件条件、所犯罪行的认定、动机的识别、以及刑罚的量刑依据等。
根据主观构成要件和客观构成要件的不同,将犯罪构成要件分为犯罪主观条件和犯罪客观条件两类。
2.双重罪性双重罪性即两种以上罪行同时存在,因此在审查和审判时,刑事责任原则需要严格遵守,以确定犯罪的性质,并注意其相互关系,进行双重罪性的合并处理或者同时处以一定程度的刑罚。
3.从重处罚刑法中规定的从重处罚是指对某些特定的犯罪行为从重处罚,由原则构成的从重处罚,一般会使用更重的刑罚,其目的是以依法惩治罪行,维护国家利益和权威,抑制犯罪活动,同时也加强对特定行为的法律禁止性。
4.刑罚的量刑刑罚的量刑一般包括终身监禁、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没收财产等,量刑依据有:犯罪性质多寡、犯罪企图成功与否、犯罪数量多少、罪犯过失程度、当事人性情、社会危害程度等,其目的是依法惩治犯罪,维护公序良俗,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罪犯的教育和改造。
二、办案重点1.证据采信证据采信是指办案机关根据事实的性质、数量、质量,以及证据的体现、可靠性以及证人作证等法律规定进行定性和定量判断,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定论。
2.罪犯识别罪犯识别是指依据犯罪嫌疑人所犯犯罪行为的犯罪情况,依据犯罪文书资料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和供述情况,确定其实施的某一特定的犯罪行为,以及他的行为具有法律上的责任性。
3.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是指办案机关对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采用的措施,主要包括抓捕、拘留、取保候审、逮捕、起诉、审查起诉、判决等,通过这些措施来获取罪犯的监管、审判、缉拿等。
刑法分论重点罪名知识点总结

危害国家安全罪提示:本章犯罪均应剥夺政治权利(死刑,无期,危害国家)可以附加没收财产死刑七罪,无死刑五罪,(其中叛逃罪最高刑10年,其余四个最高刑15年)危害国家安全罪: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行为特征:构成要件行为的提前性,错综性犯罪行为阶段的混合性具有勾结外国,境外背景的从严处罚处罚比一般的严厉构成要件:侵犯客体:国家安全(主权,领空,政权,制度)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多数一般主体,少数特殊主体,无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故意,绝大多数直接故意102-113 ,12条文,12罪名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客观:勾结外国,危害主权领土完整安全主体:我国公民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的行为特征:客观上实施了以上行为本罪属行为犯分裂国家:抗拒中央统一领导管辖,将我国领土割裂出去,破坏国家统一,制造民族分裂,将某一民族从统一的民族分裂出去。
武装叛乱罪:勾结外国,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行为。
武装暴乱罪:国内人员独立组织策划实施武装暴乱行为。
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主体:窃取党和国家重要权力,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影响的野心家阴谋家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境内外组织,机构或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个人实施前六罪的行为犯罪是特定的,帮助行为独立成罪特征:客观方面,资助行为,仅限于提供经费场所物质,如果参加具体犯罪以共犯论处。
主体:境内外组织机构直接负责人或个人主观方面:故意叛逃罪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密秘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
履行公务期间:从任职起到解职止的期间叛逃境外:通过非法途径出境投奔境外组织机构在境外叛逃:不同于滞留不归,行为人属合法出境在境外投奔境外组织机构。
间谍罪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特征: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任务,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国家机关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任务的,数罪并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非法提供行为方式:窃取,刺探,收买,提供犯罪对象:国家秘密,情报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提供区分间谍罪:为谁提供资敌罪: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进行帮助他人主体:中国公民区分资助:资助对象不同,敌人-背叛颠覆物品不同,武器装备-普通用品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或过失地危害不特定或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社会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的行为侵害客体:公共安全:不特定、大多数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故意:只要实施行为足以危害安全,危险犯过失:必须造成严重后果,结果犯主体:多数一般主体,少数特殊主体主观方面:故意,过失114-139,共26条文,总计47个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等对象燃烧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对象:体现着公共安全的财产(包括私有财产)燃烧对象:主要是财物,也可能是财产以外的对象注意:烧毁自己财产或自焚行为危及社会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主体: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放火动机可能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认定:根据犯罪结果正确选择法定刑区分既遂未遂:通说“独立燃烧说”对象能够独立燃烧,区分一罪与数罪:用放火等方法杀人,危及公共安全,成立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只成立故意杀人罪用放火等方法伤害他人或过失致人死亡或毁坏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成立放火罪,否则,分别成立故意伤害致死,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人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后为了销毁罪证而放火或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放火并且已经着手骗取保险金,应实行数罪并罚。
刑法分则重点法条及相关对比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选择性罪名。
销售其他特定伪劣产品,重法优于轻法,依处罚较重的规定。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5万以上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2、生产销售假药罪: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故意。
危险犯:需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不一定取决于是否已经销售假药3、生效销售劣药罪:实害犯,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所谓劣药是指过期药,或有效成分不足;注意此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区别:对象,劣药,假药;形态,实害犯,危险犯。
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罪:故意。
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区别:性质,非食品性原料;形态,行为犯,危险犯。
5、走私犯罪(不包括走私毒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
走私文物罪与走私贵重金属罪其仅限于非法出口(境)的行为;走私废物罪只打击进境不打击出境。
罪与非罪的标准: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以上。
“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累计数额处罚。
“多次”指多次走私未经行政处罚。
注意:走私淫秽物品罪是目的犯: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
走私武器指的是现代军火(不包括仿真枪和管制刀具)走私原子弹不是走私核材料,而是走私武器。
走私假币指的是可以在国内流通兑换的货币;方式:绕关。
瞒关,变相走私,未经海关允许且未补缴税款,在境内出售保税、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间接走私(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刑法分论重点

刑法分论重点刑法名词解释1、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欺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2、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4、罪状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5、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律上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空白罪状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
6、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7、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8、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简答1、公共安全定义不同观点(张明楷ppt)公共安全,指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一、“公共”指不特定或多数人。
多数人的安全必然是公共安全,这样来说少数人的安全应该排除在外。
张明楷认为,如果“少数”是“不特定”的,有随时向“多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会使社会多数成员遭受危险和侵害,那么也体现公共安全:“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后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者增加。
”二、“安全”包括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等安全。
传统刑法理论将重大财产损失也作为公共安全的内容。
在例外的情况下(124条),“安全”的内容也包含了公共生活的平稳和安宁。
刑法分则总复习.doc

《刑法分则》总复习第一章刑法分论概述\刑法分则与总则的关系(选择题)二、法条竞合(选择题)(一)包容竞合及其适用法律的原则(二)交叉竞合及其适用法律的原则第二章危害国家安全罪•、本章罪名的主要特点(理解)大量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二、本章重点罪名(选择题)1.间谍罪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罪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理解)公共安全的界定二、本章重点罪名(选择题、案例题)1.放火罪(选择题、案例题)2.爆炸罪、决水罪、投放危险物资罪(选择题)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4.破坏交通工具罪(选择题)5.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选择题、案例题)6.劫持航空器罪(选择题)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8.重大责任事故罪(注意修六的修改)(选择题)9.大型活动重大事故罪(修六新增)(选择题)10.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罪(修六新增)(选择题)11.交通肇事罪(选择题、案例题)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选择题)掌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走私罪(选择题)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同本节其他犯罪的区别二、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选择题、案例题)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修六修改)2.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行贿罪(修六修改)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选择题)1.伪造货币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修五新增)3.洗钱罪(修六修改)五、金融诈骗罪(选择题、案例题)1.集资诈骗罪2.骗取信贷罪(修六新增)3.信用卡诈骗罪4.保险诈骗罪六、危害税收征管罪(选择题)1.偷税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法分论重点罪名+罪名比较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1。
概念: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
特征:(1)侵犯的客体: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4)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3。
种类:(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2)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3)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4)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管理的犯罪(5)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一)放火罪:故意以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分析其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
(2)放火罪的既遂和未遂。
本罪属于危险犯,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已将目的物点燃,并达到脱离引燃物,也能够独立燃烧,公共安全因而处于危险状态,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也视为放火罪的既遂。
反之未遂。
(3)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倾覆:是指使车辆倾倒、颠覆,船只翻沉,航空器坠毁(2)毁坏,是指上述交通工具被烧毁、炸毁、坠毁等完全报废或被严重破坏的情况(3)判断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考虑①看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期间②看破坏的方法和部位(4)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务罪的界限:①本罪的对象只能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无此限制②看盗窃和毁坏的部位和强度,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5)正在使用:指正在行驶中或交付使用、停机使用。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以进行恐怖活动为目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
刑法各则重点背诵版

刑法各论背诵版1.用放火行为杀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放火罪论处,不并罚.放火罪至人重伤死亡属于加重情节2.用放火.爆炸等方法破坏交通工具行为虽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但另有刑法规定的独立罪名,不以爆炸罪论处3.行为人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有杀人等行为的数罪并罚4.以杀人等方法劫持航空器,其行为作为方法行为被劫持航空器罪吸收.如果在劫持航空器后滥杀无辜或强奸的则数罪并罚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主题可以是单位或自然人违规制造枪支罪的主题是单位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非法出借、出租枪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或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6。
交通肇事罪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
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则就不能成立本最,还必须放声重大事故。
主观方面为过失,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定行为可能是出于故意,如酒后驾车。
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要有共同的故意,但这里有例外:共同肇事后逃逸的安共犯论。
肇事后逃逸作为从重情节处罚,但若故意将被害人搬离现场隐匿的致使被害人死亡按故意杀人罪论处7。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5万以上参杂、参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8。
生产销售假药罪:危险犯。
要求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否则不能认定本最,但销售金额5万以上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5万以上。
个人或单位。
直接故意。
多次走私未经处理按累计偷逃应缴税款额处理。
武装掩护从重,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本最与妨害公务罪并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是否合法,是否牟取到不影响成立)10、伪造货币罪:人民币和外币。
一般主体。
伪造货币出售或运输的不并罚,按一个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伪造货币后持有、使用的按一个伪造货币罪处理。
持有使用伪造货币单独成立犯罪的必须是没有证据证明是自己伪造的货币11、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特殊主体即知情人员及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可以成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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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重点法条比较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VS受贿罪1.名词解释:A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在经济交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依此罪定。
B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交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依此罪定;特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斡旋受贿)2.比较:共性:主观方面——两者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区别:主体——A非国家工作人员与B国家工作人员;客体——A公司,企业正常的管理秩序与B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A要求数额较大与B没有此要求二.贪污罪VS受贿罪1.名词解释:A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或者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行为以此罪定B略2.比较:共性:客体——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主体——都有国家工作人员;客观方面——都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之便;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的区别:客体——A还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B一定程度上还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主体——A的范围较大;财物的对象——A是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和B是他人或者单位(包括国有单位)所有的财物;客观方面——A仅仅用手段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和B可能是为他人牟利三.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VS行贿罪1.名词解释:A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B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2.比较:共性:主观目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体——一般主体区别:客体——A公司,企业正常的管理秩序与B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客观方面——A要求数额较大与B没有此要求四.侵占罪VS盗窃罪1.名词解释: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把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数额较大,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数额较大的行为——亲告罪B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2.比较:共性:主观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直接故意;客观方面——都有数额较大的要求;主体——都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区别:客观方面——A是用拒不交还或者拒不交出的方法和B是用秘密窃取的方法;A是亲告罪和B不是五.侵占罪VS职务侵占罪1.名词解释:A略B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2.比较:共性:主观方面——都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财物的数额都要求较大区别:主体——A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B是特殊主体公司,企业或则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客体——A是侵犯的是自然人对财物的所有权和B侵犯的是行为人本单位对财物的所有权;对象——A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和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和B是行为人本单位的财物;A是亲告罪和B不是;A不要求是利用职务之便和B要求利用职务之便六.贪污罪VS职务侵占罪1.名词解释:2.比较:共性:主观方面——都是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为目的的直接故意;行为——都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了自己所管理的财物区别:客体——A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B侵犯的是简单客体既单位对财物的所有权;主体——A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和B是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手段——A是以侵吞,窃取或者骗取以及其他手段和B仅仅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象——A指向的是公共财物和B指向的是行为人本单位的财物七.贪污罪VS挪用公款罪1.名词解释:A略B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挪用数扼较大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用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或者用来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2.比较:共性:主体——都有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都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之便;侵犯对象——都有公款区别:主体——A有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和B没有;主观方面——A是出于持续永久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归还的意思和B仅仅不是占有仅仅是暂时挪用归个人使用,是有归还的意思的;侵犯对象——A还包括公物而B没有;客观方面——行为手段不同;A占有公共财物后不论是归谁使用和B是归个人使用八.挪用资金罪VS挪用公款罪1.名词解释:A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B略2.比较共性:主观方面——都是出于归个人使用的直接故意和都有归还的意愿;客观方面——都利用了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行为方式也相同区别:主体——A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非国有)的工作人员和B是过家工作人员;客体——A侵犯的是行为人本单位财产的所有权和B侵犯的公款的所有权九.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1.名词解释:A违反财经管理制度,挪用用于抢险,救灾,防汛,优抚,扶贫,移民以及救灾的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B略2.比较:共性: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的;客观方面——都有挪用的行为区别:主体——A是掌管7项特定款物的会计人员,发放人员以及有关领导人员和B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A是挪做公用和B是归个人使用;客体——A侵犯的是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B是侵犯公款所有权;侵犯的对象——A侵犯的专款和B侵犯的是公款十.合同诈骗罪VS诈骗罪1.名词解释: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B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2.比较:共性:主观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都是出于故意的区别:主体——A自然人和单位与B自然人;客观方面——A的5种行为方式(※)与B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客体——A签定,履行合同一方的财物所有权与B的公私财物所有权※a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定合同;b用伪造,变造,作废或者其他虚假的财产凭证作为担保的;c实际没有履行能力的,用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先部分履行合同手段,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定,履行合同;d收受对方当事人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逃逸的;e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财物的十一。
盗窃罪VS诈骗罪1.名词解释:略2.比较:共性: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客体——简单客体区别:客观方面——A采取的秘密窃取和B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让被害人因错误判断而“自愿”交付财物十二。
招摇撞骗罪VS诈骗罪1.名词解释:A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招摇撞骗,损害国家机关威信和信誉,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B略2.比较:共性: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区别:客体——A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信誉还有公民的合法权益和B侵犯的是简单课题即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手段方面——A局限于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来进行招摇撞骗和B的手段可以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目的——A不仅仅局限于财物还可能是其他非法利益和B主要针对他人的财物;对象——A没有确定的对象和B对象锁定于财物上十三.绑架罪S非法拘禁罪1.名词解释:A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者出于其他目的,用暴力,威胁或者麻醉方法绑架他人;或者为满足某种要求,用暴力,威胁或者麻醉方法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B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非法强制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2.比较:共性: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主观方面——直接故意,B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看作是勒索财物的行为;客观方面——都实施了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并且方式几乎都是用绑架,拘禁的形式区别:客观方面——A勒索的财物是他人的(非法占有)和B索要自己的财物(实现自己的债权);客体——A侵犯的是财产权和人身权和B侵犯的是人身权;主观方面——A可能已经包含了伤害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故意和B一般不会包含;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A两者之间没有关系与B两者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十四.绑架罪VS敲诈勒索罪1.名词解释:A略B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方法,强行索取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的行为2.比较:共性: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主观方面——以占有为目的的直接故意;客体——复杂客体;客观方面——勒索的表现区别:对象——A除了财物外还可能有其他目的,要求和B针对财物;手段——A有暴力,威胁或者麻醉方法和B只有威胁要挟;威胁内容——A威胁的内容只能是伤害和杀害等暴力和B的威胁可以包括暴力和非暴力(毁坏公私财物,揭发隐私等);侵犯财物对象——A侵犯第三人和B直接对本人;本质——A有绑架,劫持人质的行为和B没有十五.绑架罪VS抢劫罪1.名词解释:A略B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者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取财物的行为2.比较:共性:主观方面——都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客体——侵犯的都是人身权和财产权;客观方面——都实施了暴力,威胁等手段区别:行为方式—A有将被害人作为人质来实现其要求的行为和B没有;对象——A除了财物外还可能有其他目的,要求和B针对财物;侵犯的财物所有人对象——A非法占有的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第三人的财物和B非法占有的是被害人自身的财物;强取财物的时间,地点不同——A取得的财物是由第三人控制的,由行为人约定时间,地点交付和B是当场强取;客体——A侵犯的是第三人对财物的处决权和B侵犯的是被害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决权十六.强奸罪VS抢劫罪暴力,威胁方式的比较1.名词解释:A违背妇女意志,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B 略2.比较:A的暴力无法发生在行为发生以前和B的暴力可以发生在行为前以及行为发生中间;A的威胁手段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和B的威胁手段必须是以暴力为后盾的;A的“其他方法”(酒醉,麻醉)状况可以是由行为人导致,也可以不是和B的必须是由行为人导致十七.敲诈勒索罪VS抢劫罪1.名词解释:略2.比较:共性: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主观方面——都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客观方面——都实施了威胁的手段;客体——复杂客体区别:威胁方式的不同——B威胁必须以暴力作为后盾和A的威胁可以是暴力也可是非暴力(揭发隐私),B威胁的内容会当场发生和A威胁的内容没有当场发生的可能性,B的威胁针对被害人本身和A威胁的对象可以是被害人也可以是他的近亲属和关系人,B的威胁只能是行为人当场告知被害人和A的威胁方式多样,可直接告知也可通过第三人,可口头可书面,可明示暗示,B交付财物是当场的和A可当场交付和限期交付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