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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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有效管理企业对外担保行为,保护公司的利益,提高风险掌控本领,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下属的全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并适用于公司实际掌控的其他企业。

涉及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决策和执行,应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定义1.对外担保:指公司为他人供应担保责任,包含但不限于信用担保、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形式。

2.被担保人:指借款人、融资方或其他受益方,即获得公司对外担保的主体。

3.担保额度:指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额度,应严格掌控在合理范围内。

4.风险评估:指公司对担保事项所涉及的风险进行评估,包含但不限于担保方式、被担保人信用情形、资金周转本领、市场风险等。

第二章担保决策与程序第四条担保决策1.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经董事会决策,并依照股东大会授权范围进行决策;2.董事会应充分考虑担保事项的风险性、收益性、合规性等因素,确保担保行为符合公司的经营战略和风险经受本领。

第五条条件与限制1.公司对外担保应满足以下条件:–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经营范围;–担保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商定的相关规定;–担保事项风险可控,公司有充分的还款本领。

2.公司对外担保应遵从以下限制:–担保额度不得超出公司净资产的30%;–担保事项对公司经营造成重点影响的,应经股东大会决策。

第六条风险评估1.公司在决策对外担保事项前应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被担保人信用情形和还款本领;–担保方式的可行性和适用性;–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等。

2.风险评估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形成评估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评估报告应客观真实,说明评估方法和依据。

第七条合同签署1.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与被担保人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担保的方式、担保期限、责任范围、违约责任等事项。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一、前言随着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迅速发展,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担保业务越来越活跃,成为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重要的业务之一。

众所周知,担保对于企业的获得融资、扩展业务、提高信用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

但是,担保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因此制定一套科学严谨的担保决策制度刻不容缓。

本文旨在探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建立。

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对外担保的意义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专业机构,通过为企业提供担保服务,能够更好地推动经济发展,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提高企业的信用度,增加企业的融资渠道。

而对于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来说,提供对外担保服务也是其业务范围之一,不仅可以增加其业务收益,提高其服务质量和水平,同时也能够通过对企业进行评估来降低自身的风险。

三、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主要内容(一)担保审查程序1.初审:通过对担保企业的基本资料、业务范围、融资需求、还款能力等方面进行初步了解,筛选出符合担保要求的企业。

2.财务审查:对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详细审查,并形成财务分析报告。

3.风险评估:通过对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市场环境、政策法规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4.决策:根据财务分析和风险评估报告,由决策委员会全面评估担保企业的信用状况,确定是否给予担保。

(二)担保措施1.抵押担保:通过对担保企业的动产或不动产进行抵质押,以降低担保风险。

2.保证担保:由第三方提供担保,增加信用保障,降低风险。

3.追偿保证担保:担保企业违约后,保证人为债权人赔付担保金额。

(三)担保条件1.必须是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客户,公司法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等都需要进行详细的了解和评估。

2.需经过风险评估和财务评审,并经过担保委员会和董事会的审批。

3.担保额度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融资需求和还款能力等要素综合评估。

4.担保费用应根据担保额度、担保期限、风险评估等综合因素进行合理定价。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是指企业或个人为了满足某种经济要求而承担对外债务偿还责任的行为。

对外担保的目的是增加融资渠道、扩大经济规模,但同时也存在着风险。

因此,企业
或个人在进行对外担保时需要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以防范风险。

一、制定对外担保的范围和标准
企业或个人在进行对外担保时,首先需要制定相关的范围和标准。

这包括明确可以承担的对外担保类型、担保金额上限、担保期限等方面的规定。

二、制定风险评估制度
风险评估是对准备进行对外担保的企业或个人风险情况的预测和分析,以及风险控制和防范措施的制定。

因此,制定科学的风险评估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可以采用成
熟的风险评估方法,通过调查、研究、分析和评估,对被担保方的信用状况、财务状
况等进行评估,确保对外担保能够达到最小化风险的目标。

三、建立对外担保审批制度
企业或个人在进行对外担保时,需要建立审批制度,确定担保项目需要经过哪些部门、哪些人员的审批、签署、执行等流程。

四、加强对担保项目的管理
建立对担保项目的定期跟踪、分析和评估制度,及时评估担保项目的风险,对风险进行分析和对策,确保担保项目不出现逾期或违约等情况。

五、建立风险管理台账
建立风险管理台账,将担保项目的已批准额度、已使用额度、剩余额度等进行统计记录,及时监控对外担保的总量和风险变化情况,为决策者提供参考。

对外担保是一项涉及各方面利益的重要事项,企业或个人在进行对外担保时要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做好风险防范和控制,确保对外担保能够实现利益最大化,风险
最小化的目标。

集团实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集团实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集团实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集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确保集团在进行对外担保活动时能够合规运营,管理风险,保障集团和相关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这一制度适用于集团内所有对外担保活动。

2. 目标集团实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目标如下:•规范对外担保活动的决策流程和程序;•确保对外担保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集团内部规章制度;•管理对外担保风险,降低集团的经营风险;•保障集团和相关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3. 适用范围该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内部所有涉及对外担保活动的部门、子公司和关联企业。

所有参与对外担保活动的职员都必须遵守该制度。

4. 对外担保的定义对外担保是指集团为外部债权人提供可能损害集团利益、增加集团风险的担保行为。

担保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提供担保责任、提供担保物等。

5. 对外担保决策流程5.1 决策权限•集团高层负责担保决策的最终审批;•担保额度超过一定阈值的需要董事会审批;•部门经理负责部门内对外担保事宜的决策。

5.2 决策流程•对外担保需经过担保申请、审查、决策、落实和监督等关键步骤;•担保申请人需填写担保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风控团队对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查,出具评估报告;•高层决策组织讨论,并根据评估报告和公司战略、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作出决策;•如果涉及董事会审批的,决策结果提交董事会审批;•一旦决策通过,相关部门需落实担保措施,并进行监督和跟踪。

6. 风险评估与控制6.1 风险评估•风控团队负责对每一笔对外担保申请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对象信用评级、担保额度合理性、担保期限等因素;•根据评估结果,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6.2 风险控制措施•设置对外担保额度上限,确保风险可控;•加强对担保对象的尽职调查,了解其信用状况;•采取多样化的担保方式,减少集中风险;•定期跟踪和监控担保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

7. 监督与反馈7.1 监督机制•由风控团队负责定期监督和检查对外担保的执行情况;•检查包括对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风险缓释。

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制度指什么

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制度指什么

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制度指什么【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制度指什么】一、引言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制度是指上市公司为了筹集资金、拓展业务范围、增强市场竞争力等目的,向外部债权人提供担保,承担一定风险的制度。

它作为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和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对外担保授权机制1. 董事会决策程序:明确董事会对外担保决策的程序,包括提案、讨论、决策等环节。

2. 股东大会授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外担保的范围、额度和期限等核心要素。

3. 公告披露要求:规定对外担保需及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公告,并披露相关情况。

三、对外担保申请与审批程序1. 对外担保申请流程:明确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流程,包括内部审批、报批程序等。

2. 审批权限与程序:规定不同担保金额和性质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确保担保决策的权威性和合规性。

3. 相关材料要求:明确对外担保申请所需的材料,如公司财务报表、合同文件、风险评估报告等。

四、对外担保额度管理1. 额度制度建立:建立合理的额度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度和单笔担保额度的限制。

2. 额度评估与调整:定期对现有担保额度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调整,确保担保额度的风险可控。

五、对外担保风险管理1. 风险评估与管控: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对担保对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进行评估和管控。

2. 风险预警与处理:及时掌握对外担保风险的动态变化,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应对风险。

六、对外担保信息披露1. 报告披露要求: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信息的披露要求,包括定期报告、年报等。

2. 透明度要求:提高对外担保决策的透明度,向股东和社会公众公开担保决策的过程和结果。

七、对外担保追偿与风险处置1. 担保追偿措施:明确对外担保发生违约的处置流程,包括追偿方式、追偿权责等。

2. 风险补偿方式:规定担保责任人如何补偿上市公司因对外担保而承担的风险。

八、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申请表格2. 董事会决议模板3. 担保额度管理制度细则九、法律名词及注释1. 董事会:指上市公司的决策机构,由董事组成。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所有下属机构对外担保行为。

二、担保审批权限1. 担保限额: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 审批权限:单笔担保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超过该数额的,由公司管理层审批。

三、担保程序1. 申请:需要担保的部门或子公司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对象的资信情况、担保合同草案等相关资料。

2. 审查: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担保申请进行法律审查,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风险评估。

3. 决策:根据审批权限,由相应的决策机构进行决策。

4. 执行:担保决策通过后,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签署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担保风险管理1. 定期评估:公司应定期对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及时掌握担保风险。

2. 风险控制:对于风险较高的担保,公司应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如要求提供反担保、设置担保期限等。

3. 信息披露: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向股东和监管机构披露。

五、担保合同管理1. 合同审查:担保合同应由公司法务部门进行法律审查,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合同保管:担保合同一经签署,应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合同档案。

六、违规责任1.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担保的行为,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担保风险发生的,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本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第二章担保原则第四条本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原则:担保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

2. 审慎原则:对担保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担保风险可控。

3. 互利原则:担保行为应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实现互惠互利。

4. 安全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额度,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第三章担保审批程序第五条对外担保审批程序如下:1. 担保申请:由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出书面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 风险评估:财务部门对担保申请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评估报告。

3. 审查批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4. 信息披露:对批准的担保事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担保管理第六条公司设立对外担保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外担保的决策和管理。

第七条对外担保额度管理:1.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2.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不得超过子公司净资产的30%。

3. 对单一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

第八条对外担保合同管理:1. 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范围、期限、金额、利率、违约责任等内容。

2. 担保合同签订前,应进行法律审查。

3. 担保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报送财务部门备案。

第五章风险控制与责任追究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担保对象的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

第十条对外担保风险控制措施:1. 对担保对象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包括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程序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程序

一、概述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程序是指上市公司作为全资子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所需进行的决策程序。

全资子公司向外部非关联方提供担保属于关联交易范畴,因此对外担保决策程序旨在保护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利益,规范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相关风险。

二、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全资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一部分,其对外担保应当取得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并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

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事项做出了具体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进行及时、真实、准确的信息披露。

三、决策程序的具体步骤1. 立项阶段当全资子公司需要向外部非关联方提供担保时,应由全资子公司负责人向上市公司提出担保申请,需要说明担保的具体事项、目的、金额、期限等相关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

2. 决策程序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讨论并审议全资子公司提出的担保申请,在决策过程中需要全面考虑担保行为对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影响,并进行风险评估。

3.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结果,并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

4. 落实执行如果全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申请获得了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全资子公司应当按照批准的担保条件和要求进行落实执行,并建立相关的风险防范机制。

四、决策程序的注意事项1. 监管合规决策程序应当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对外担保行为符合监管要求。

2. 风险评估在决策过程中,应当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充分考虑担保行为可能带来的风险,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3. 信息披露决策结果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确保全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能够接受市场监督。

4. 落实执行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对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监督,确保对外担保的落实执行符合董事会批准的条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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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二○一二年七月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风险,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二)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三)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四)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担保条件第九条公司对外担保仅限于独立的企业法人,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十条公司只对以下企业法人提供担保:(一)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控股孙公司;(二)因公司业务需要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法人或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的重要业务关系的法人,且该等法人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同等金额的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但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或控股51%以上的孙公司提供担保不适用本条关于反担保的规定。

第十二条反担保的主要方式为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

公司不得接受被担保企业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或质押标的,亦不得接受明显没有债务履行能力的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担保。

第四章申请及审查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财务部。

第十四条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六)反担保方案(如适用)。

第十五条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包括:(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六)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七条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五章审批权限及程序第二十条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以下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批:(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七)有关部门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本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除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二十三条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五条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除经过公司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外,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两个以上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针对每一担保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担保合同的审查和签订第二十九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担保合同约定事项应明确。

第三十条担保合同订立时,财务部会同证券事务部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认真审查。

对于强制性条款或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以及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长或经授权的被授权人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财务部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也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及时办理相关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签订互保协议时,财务部应及时要求对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报告和其他能反映偿债能力的资料。

互保应当实行等额原则,超出部分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第三十四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

相关合同签订后,经办部门应将合同副本交至公司财务部进行登记管理,将合同复印件送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第七章对外担保日常风险管理第三十五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密切关注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十六条公司有关部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一)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

担保合同应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若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秘书、财务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二)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对公司提供担保的借款企业建立分户台帐,及时跟踪借款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并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公司担保的实施情况;(三)公司财务部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到期日履行还款义务:1、财务部应在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前15日了解债务偿还的财务安排,如发现可能在到期日不能归还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不能履行还款义务;2、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财务部应当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提供专项报告,报告中应包括被担保人不能偿还的原因和拟采取的措施,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3、如有证据表明互保协议对方经营严重亏损,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财务部应当及时报请公司董事会,提议终止互保协议;4、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财务部发现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应当在发现风险后向债权人发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5、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财务部应该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6、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子公司应在得知情况后的第1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第三十七条被担保方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三十八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及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九条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四十条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八章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第四十一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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