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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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消防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消防设施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类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报警系统、灭火器材、疏散通道等。

第三条消防设施管理应依法、合法、规范、科学的原则,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应具备消防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相关培训。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的内容包括消防设施管理的组织架构、管理职责、设备维护、应急演练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第六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规章制度的要求做好消防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消防设施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本规章制度的要求执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八条按照消防设施管理的要求,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第九条消防设施管理机构由主管单位的管理人员组成,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消防设施的工作。

第十条消防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改造、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消防设施管理机构应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消防设施管理机构应每年定期检查、评估消防设施,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十三条消防设施管理机构应明确各个管理岗位的职责。

第十四条主管单位负责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力、物资保障,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消防设施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消防设施管理档案,定期进行备份。

第十六条相关单位负责监督和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和维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组织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维修和更新工作,确保消防设施的有效性。

第四章设备维护第十八条消防设施的设备维护工作应按照维护手册的要求进行,定期检查、清洁和保养。

第十九条消防设施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设备维护档案,确保维护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条组织单位应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二十一条消防设施的设备维护应由专业的维修人员进行,确保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五章应急演练第二十二条消防设施管理机构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自动消防设施操作规程(三篇)

自动消防设施操作规程(三篇)

自动消防设施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物及其内部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各类建筑物的自动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自动消防设施指经过自动控制或者通过联动控制的灭火装置、火灾报警设备、疏散控制设备以及其他配套设备等。

第二章自动消防设施的分类和使用第四条自动消防设施分为灭火设施、报警设备、疏散控制设备以及其他配套设备。

第五条灭火设施分为自动灭火系统和手动灭火设施。

自动灭火系统应设置在易燃易爆物品存储区、机房、厨房等重点部位,能够自动监测火情,启动灭火装置进行灭火。

手动灭火设施应设置在每个楼层的易燃物品堆放处、过道、出入口等位置,以方便人工操作进行灭火。

第六条报警设备应设置在建筑物的各个区域,能够及时发出火警信号并启动疏散控制设备。

第七条疏散控制设备应设置在楼梯间、消防通道等位置,能够及时引导人员疏散,并控制楼梯电梯的运行。

第八条其他配套设备包括灭火水源、防排烟设备、防火门窗等,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和维护。

第九条自动消防设施使用前,应进行严格的检测和试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自动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第十条自动消防设施的维护责任人应具备相应的消防技术知识和操作能力,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十一条自动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包括定期检查、清洁、更换易损件等工作,具体细则由维护责任人根据设备的特点和相关要求确定,并按照计划执行。

第十二条定期检查应包括设备的外观、电气连接、通信连接、防火墙等,确保设备的完好性和连通性。

第十三条清洁工作应包括设备表面、控制面板、仓库、疏散通道等部位的清洁,清除可能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杂物和灰尘。

第十四条更换易损件应根据设备的使用寿命和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并及时更换设备中的易损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与管理第十五条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应由特定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随意操作或擅自修改设备设置。

消防设施维保人员管理制度

消防设施维保人员管理制度

消防设施维保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设施维保工作,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消防设施维保人员,包括公司内部维保人员和外包维保人员。

第三条消防设施维保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维保计划和要求开展工作。

第四条公司负责制定消防设施维保计划、管理制度和维保标准,协助消防设施维保人员开展工作。

第五条消防设施维保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维保工作。

第六条消防设施维保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做到勤勉、敬业、认真负责,确保维保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保人员应具备较强的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争取荣誉。

第八条消防设施维保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护公司和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章维保人员的管理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消防设施维保人员管理制度,明确人员的职责和权利,规范工作流程。

第十条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设施维保人员的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合理配置人员,确保维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每位消防设施维保人员应定期接受公司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技能素质。

第十二条消防设施维保人员应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和班组值班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维护公司和客户的利益。

第十三条消防设施维保人员应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协调,及时反馈维保情况,解决维保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消防设施维保人员应配合公司进行绩效考核,合理评定绩效,激励优秀人员,引导其他人员提升自身素质。

第十五条消防设施维保人员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定,不得违法违规行为,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十六条消防设施维保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公司并进行处理,确保消防设施的安全性。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十七条公司应加强对消防设施维保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档案记录,定期对维保人员进行考核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消防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消防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消防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0•【字号】深府办[2012]28号•【施行日期】2012.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消防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2〕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城中村消防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深圳市城中村消防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巩固城中村综合整治成果,加强后续管理,全面提高城中村消防安全水平,实现城中村消防设施运行安全、管理有序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城中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按照“谁受益、谁负责、谁承担”的原则,落实责任主体,明确费用承担及标准。

(一)城中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是业主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城中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费用由业主承担,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条已抄表到栋的室外消火栓由供水企业参照现行的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进行维护管理。

第四条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城中村,其消防设施(包括消防车道、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自动报警系统、公共地方所配置的灭火设施、外消防水池、消防救援工具等,已抄表到栋的室外消火栓除外)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管理。

管理费用按照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确定。

第五条尚未进驻物业服务企业的城中村,其消防设施(包括消防车道、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自动报警系统、公共地方所配置的灭火设施、外消防水池、消防救援工具等)的管理,由街道办事处委托专业公司暂时代管。

代管期间的维护管理费用由业主承担,不足部分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给予适当补贴。

消防设施人员管理制度

消防设施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设施的管理,提高消防设施的操作水平,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消防设施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及维护保养人员。

第三条消防设施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消防安全法规和本制度,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人员职责第四条消防设施管理人员职责:1. 负责消防设施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2. 组织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维护保养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3. 制定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计划;4. 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5. 及时上报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消防设施操作人员职责:1. 掌握消防设施的操作技能和操作规程;2. 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消防设施;3. 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4. 保持消防设施整洁、完好,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人员职责:1. 负责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2. 按照维护保养计划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维修和保养;3. 及时更换消防设施损坏的部件;4. 记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定期上报。

第三章消防安全培训第七条消防设施人员必须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1. 消防安全法规和消防设施操作规程;2. 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方法;3. 消防事故应急处理;4. 消防安全知识。

第八条消防安全培训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

第四章消防设施检查与维护保养第九条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1. 消防设施是否完好;2. 消防设施运行是否正常;3. 消防设施部件是否损坏;4. 消防设施运行记录是否完整。

第十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人员应按照维护保养计划对消防设施进行保养,保养内容包括:1. 清洁消防设施;2. 检查消防设施部件;3. 检修消防设施;4. 更换消防设施损坏的部件。

第五章消防设施事故处理第十一条消防设施发生故障或事故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1. 立即上报;2. 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处置;3. 配合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和消防部门进行处理。

自动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自动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自动消防设施管理制度1. 引言自动消防设施是指能够自动感知火灾并触发相应控制措施的设施,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疏散指示系统等。

为了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有效的管理自动消防设施十分重要。

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完善的自动消防设施管理制度,确保自动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拥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

3. 主要职责和义务3.1 系统管理者负责: - 制定自动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 监督和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的日常运行; - 定期进行自动消防设施的巡查和维护; - 组织和开展自动消防设施的培训和演练。

3.2 自动消防设施使用者负责: - 遵守自动消防设施的使用规定; - 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演练; - 发现设施故障及时上报; - 充分利用自动消防设施进行火灾应急处置。

4. 管理要求4.1 设备选用 - 根据建筑物的用途、结构和规模,合理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自动消防设施; - 设备的选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保证设备的质量和性能可靠。

4.2 设备安装与调试 - 设备安装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确保安装位置合理、设备固定牢固和管路布置合理; - 安装完毕后,进行设备的调试和试运行,确保设备能够正常工作。

4.3 日常巡查与维护 - 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和维护手册要求,制定巡查和维护计划; - 定期检查设备的工作状态、供电情况和防护措施,并记录检查结果; - 发现设备故障或异常情况,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4.4 培训与演练 - 制定培训和演练计划,确保人员熟悉自动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流程; - 定期进行灭火器的使用培训和火灾逃生演练; - 记录培训和演练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和改进。

5. 管理流程5.1 设备选用流程 - 分析建筑物的用途、结构和规模,确定自动消防设施的种类和数量; - 根据建筑物的相关法规要求,选择符合标准和法规要求的设备供应商;- 对供应商提供的设备进行评价和选择。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我市公众聚集场所实施消防标准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我市公众聚集场所实施消防标准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我市公众聚集场所实施消防标准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1.01.31•【字号】深公[消]字[2011]83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我市公众聚集场所实施消防标准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公(消)字〔2011〕83号)各区分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推进火灾隐患自改,消防安全责任自负的管理理念,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标准化管理工作。

现就我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标准化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二、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设施应当统一进行标识化管理。

(一)安全出口、楼梯前室的防火门应当张贴标识,标明常闭式防火门应处于关闭状态(规格:长60×宽20cm,横向)。

(二)室内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同时在消火栓门的正面张贴管理人员、使用方法等标识(规格:长40×宽30cm,竖向)。

(三)普通电梯前室明显处应张贴在火警情况下禁止使用电梯的标识(规格:长30×宽20cm,横向)。

(四)防火卷帘两侧用黄色划定,同时标明黄线内严禁存放物品的标识;两侧的手动按钮旁要张贴简易操作说明(规格:长15×宽10cm,竖向)。

(五)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场、超市、专业市场使用大尺寸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出口标志(规格:85×30cm)。

(六)商场、超市、专业市场安全疏散通道用黄色线(建议宽度为8cm)划定,通道中间有黄色疏散方向指引的标识。

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设施操作规程

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设施操作规程

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设施操作规程一、目的本操作规程旨在确保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应对火灾事件,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适合范围本操作规程适合于消防控制室内的自动消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气体系统等。

三、操作人员要求1. 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消防知识和技能,熟悉消防控制室内的自动消防设施的工作原理和操作流程。

2. 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消防操作证书。

3. 操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身体健康状况,不得饮酒、吸烟等影响操作能力的行为。

四、操作流程1. 值班交接1.1 新上岗的操作人员应与交接班人员进行交接,了解当前设备状态和未处理的事项。

1.2 交接人员应详细记录交接内容,包括设备运行情况、故障处理情况等。

2. 设备巡检2.1 操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巡检周期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巡检,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2 巡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电源、控制面板、传感器等的正常工作状态。

2.3 如发现设备故障或者异常情况,应及时报修并记录。

3. 火灾报警处理3.1 当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时,操作人员应迅速判断火灾的位置和规模。

3.2 若为误报警,应即将核实并记录相关信息。

3.3 若为真实火灾,应按照应急预案进行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启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络相关单位等。

4. 灭火剂供给4.1 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启动时,操作人员应确保灭火剂供给正常。

4.2 定期检查灭火剂储存设备的压力、液位等参数,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3 如发现灭火剂供给异常,应及时报修并记录。

5. 灭火气体系统操作5.1 操作人员应熟悉灭火气体系统的工作原理和操作流程。

5.2 当接收到灭火气体系统启动信号时,应按照操作流程进行相应操作。

5.3 操作人员应定期检查灭火气体储存设备的压力、液位等参数,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6. 事故记录和报告6.1 操作人员应及时记录设备故障、火灾报警、灭火剂供给异常等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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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举办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培训班,培训信息应通过互联网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八、参加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上岗培训的,由其所属单位向辖区消防大队报名,经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培训并考试合格后,由广东省消防总队颁发上岗证;
九、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上岗证有效期为四年;
十、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应招录新的持证人员负责自动消防设施操作工作;
四、设有消防监控设施的建筑,建筑物管理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操作和值班管理制度,明确自动消防设施控制室值班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操作规程;
五、自动消防设施控制室要有明确的管理部门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原则上由本单位的工程技术部门负责管理;
六、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的有关要求,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熟练掌握消防设施的工作原理及操作技能;
十一、违反本规定,深圳市消防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深圳市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建筑物管理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告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
深圳市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管理规定
一、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是指在消防控制室的专职值班人员及操作维护、管理人员;
二、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选用相对固定并经过消防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上岗证书的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必须由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专职人员24小时值班,每班不得少于2人,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总数不少于6人,值班人员经消防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上岗证书后方能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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