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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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著国际组织法

梁著国际组织法

梁著国际组织法一、概述国际组织法是研究国际组织的建立、运作和解释的法律分支。

梁著国际组织法是中国著名法学家梁晓声教授所著的有关国际组织法的著作。

本文将围绕梁著国际组织法展开深入的探讨,分析其对国际组织法学的贡献以及对国际组织发展的影响。

二、梁晓声教授的学术背景1.梁晓声教授的教育背景•在中国著名的清华大学法学院获得本科学位•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获得硕士和博士学位2.梁晓声教授的研究领域•国际法学•国际组织法学•国际人权法学3.梁晓声教授的学术贡献•出版了多部影响深远的学术著作,其中包括《梁著国际组织法》•在国际法学界享有崇高声誉,是中国法学界的杰出代表之一三、梁著国际组织法的主要内容1.国际组织的定义和分类•国际组织的概念和特征•国际组织的分类及其特点2.国际组织的成立和终止•国际组织的成立条件和程序•国际组织的终止条件和程序3.国际组织的权力和义务•国际组织的权力来源和限制•国际组织的义务和责任4.国际组织的组织结构和决策机制•国际组织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国际组织的成员权利和参与机制5.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和司法保护•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和特权豁免•国际组织的司法保护和争端解决机制四、梁著国际组织法的影响和意义1.对国际组织法学的贡献•梁著国际组织法系统地总结和分析了国际组织法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填补了国内研究的空白•通过对实际案例的深入分析,为国际组织法的理论研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2.对国际组织的发展的影响•梁著国际组织法为国际组织的成立和运作提供了法律指导和依据•强调了国际组织的权力和义务平衡,促进了国际组织的健康发展•对国际组织的组织结构和决策机制提出了具体建议,提高了国际组织的效率和合法性五、结论梁著国际组织法是中国法学界在国际法学领域的重要贡献之一。

通过对国际组织的定义、成立和终止、权力和义务、组织结构和决策机制以及法律地位和司法保护等问题的全面讨论,梁著国际组织法为国际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

梁西著《国际组织法(总论)》读书笔记[精心整理]

梁西著《国际组织法(总论)》读书笔记[精心整理]

国际组织法读书笔记0《国际组织法(总论)》梁西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6月,第五版。

0第一章国际组织和国际组织法的基本性质0第一节国际组织和国际组织法的概念剖析0国际组织的概念:一般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

其宗旨是依靠成员间的合作来谋求共同利益。

00所谓国际组织法,是指用以调整国际组织内部及其对外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包括有关国际组织建立、存在与活动的一切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00国际组织的五个基本特征:001、国际组织的主要参加者是国家。

002、国际组织是有别于其成员国而具有相对独立法律人格的一种国家间机构。

003、国家为了使国际组织实现其宗旨,需在一定范围内约束国家本身的行动而赋予国家组织若干职权。

004、国际组织具有高度的国际合作功能。

005、国际组织是以国家间的正式协议为基础而建立的。

00第二节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与“职能性原则”0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就是它依法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资格。

00国际组织,即使是最有权威的国际组织,业只是一种介于国家之间的法律组织形式,而非国家实体,并不具备国家的属性。

00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法律人格的行为能力有如下几个方面:001、缔结多边或双边协定2、召集和参加国际会议3、派遣与接受外交使节4、调节国际争端5、承担国际责任和请求国际赔偿6、参加另一个国际组织的活动甚至加入另一组织7、作出国际承认与作为国际承认的对象8、构成国际继承的主体和客体9、其他行为能力00国际组织法律人格和行为能力有如下特点:001、国际组织具有广泛地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

002、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是一种有别于其成员国法律人格的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主权国家是积极的能动的基本的国际法主体,国际组织则是主权国家通过协议创立的国际法主体。

003、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及其行为能力的范围问题,国际法并无一般性的规则可循。

国际组织法

国际组织法

第八章国际组织法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一般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的目的,通过协议形式而创设的常设机构。

国际组织既包括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包括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政府间的国际组织(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即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为谋求合作,以实现符合共同利益的目标,通过缔结国际条约的形式而创建的常设性机构。

国际组织法:是调整国际组织内部及其对外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包括有关国际组织建立、存在与活动的一切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联合国大会:职权最广泛的审议和建议机构安全理事会:唯一有权采取行动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

秘书处:联合国的行政部门联合国专门机构:根据政府间协定成立的,并与联合国发生关系的全球性专门国际组织。

它们是专门性的国际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同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签订有关协定。

区域性国际组织(regional organizations):是指在相同地域内的国家或者虽不在相同地域内但以维护区域性利益为目的的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与集团。

区域性国际组织处依据其宗旨和职权范围,可以分为一般性区域组织和专门性区域组织。

雅尔塔方式:即“大国否决权”(是当时社会现状的产物)。

安理会通过程序性事项的决议应以15个理事国中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通过;通过程序性以外的一切事项的决议,应以9个理事国的表决权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通过。

即任意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以否决非程序性问题的决议。

但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者弃权,不构成否决。

再有必要决定某一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这一先决问题时,常任理事国也可以行使否决权,从而形成“双重否决权”。

为了防止否决权的滥用,宪章规定:关于和平解决争端及区域性办法或区域性机关提交解决争端的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

简答题1、试述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国际法讲义7国际组织法

国际法讲义7国际组织法

国际法讲义7国际组织法国际组织法参考资料:梁西:《国际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

饶戈平:《国际组织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一节概述一、国际组织的形成和发展1、学者理论:Willian Penn(1644-1718):主张欧洲国家联合起来,各国按比例委派代表组成“欧洲议会”,由议会和平解决国家间的争端。

在程序上,议会以2/3多数作出决议,以圆桌会议形式处理席次问题。

2、民间交往——政府间国际会议:Congree of Westphalia临时性议事组织(19世纪——国际会议的世纪)3、“欧洲协作” (欧洲协调,the Concert of Europe,1815——一战)1815年维也纳会议、1856年巴黎会议特点:宗旨是调整封建君主间平时的国际关系;定期举行会议——大国;形成新的议事规则。

3、国际行政联盟(International Administrative Union)国际电报联盟(1862年)、邮政总联盟(1874年)国际度量衡组织(1875年)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1885年)国际保护文化艺术作品联盟(1886年)特点: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常设机构; 改进了各种程序规则4、国际联盟:第一个普遍性的世界性的组织5、联合国(20世纪——国际组织的世纪)国际社会组织化1、数量增长;2、国际组织的活动范围和职能日益扩大;3、国际组织间的协调加强;4、使国家主权的保留范围相对缩小5、NGO作用增强6、使国际法的约束力增强,对国际法的影响力加大,国际组织执行行动的约束力在增强。

四、国际组织法律性质主体资格来源于成员国授权,是特殊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权利、行为能力受一定限制。

1、谈判、缔约权2、对外交往权3、承认与被承认权4、国际索赔权与国际责任5、特权与豁免五、国际组织分类1、一般性/专门性国际组织: 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2、政府间/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欧洲联盟、国际红十字会3、全球性/区域性国际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美洲国家组织4、开放性/封闭性组织: 世界卫生组织、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六、国际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一)成员创始成员和纳入会员1、完全成员:2、部分成员:2002年之前,瑞士参加国际组织的部分机关工作的成员3、联系成员(准成员):纳米比亚曾经是世界卫生组织的联系成员。

国际组织法

国际组织法
“国际公务员”
(四)辅助性工作机构 根据组织的基本文件,为实现组织宗旨、完成各
机构职能所必需的、在不同级别上建立的辅助性工作 机构。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五)司法机构
国际组织中设立的专门负责审理法律问 题和通过司法手段解决国际争端的机构。如国 际法院、欧洲法院等。
普遍性国际组织的司法机构中,法官通 常从各国政府推荐的著名国际法学家候选人中 选举产生,全体应能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和各主 要法系,但自身又是独立司法的。
(2)国际组织职员的特权与豁免 以独立执行职务所必需者为限。 联合国高级官员可享有外交使节的全部特权与豁
免。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3)常驻代表团的特权与豁免 各国常驻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代表通常享有
外交使团的特权与豁免,如司法豁免、执行公 务时的言行免受法律诉讼、其馆舍、住所及其 档案文件不受侵犯、汇兑自由、免除税捐、行 李免检等。

关于国际组织的国际人格的来源的两种学说:
明示授权说——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只能 来源于并限于组织基本文件的有关明文规定;
暗含权力说——国际组织的国际人格不但 来源于基本文件的明示规定,而且还来源于国 际组织为实现其宗旨而必需的权力(权利)。
1949年国际法院“关于为联合国服务而遭 受损失的赔偿”咨询案:将两种学说相结合。

(二)准会员 指一些权利受到限制的非完全会员。 在很多情况下,国际组织设立准会员制度的目的是
为了便于一些非自治领土以及非主权国家的地区政府 也能参与组织的活动。
一般来说,准会员在国际组织的重要机构中没有 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部分会员 有些国际组织允许非成员国成为其下属机构的成员

国际法中的国际组织法制度研究

国际法中的国际组织法制度研究

国际法中的国际组织法制度研究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国际组织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分支,规范着国际组织的设立、运作和法律地位,对于维护国际秩序、促进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组织的类型繁多,包括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组织。

政府间组织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权威性。

非政府间组织如国际红十字会、绿色和平组织等,也在各自的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是国际组织法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国际组织通常被视为国际法主体,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它们能够在国际交往中独立地表达意志、参与国际法律关系,并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

例如,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在其职能范围内享有特权和豁免,以保障其正常运作。

国际组织的设立通常基于国际条约。

这些条约规定了组织的宗旨、原则、组织结构、职权范围等基本要素。

设立国际组织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解决特定的国际问题,如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和平与安全、保护环境等。

在设立过程中,各成员国需要经过协商和谈判,达成一致意见。

国际组织的组织结构一般包括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秘书处等。

决策机构通常由成员国代表组成,负责制定重大政策和决策。

执行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决策和开展工作。

秘书处则为组织的日常运作提供支持和服务。

国际组织的职权范围是其发挥作用的重要依据。

职权范围通常在组织的宪章或基本文件中明确规定,包括制定规则、监督执行、协调行动等。

然而,国际组织的职权并非无限的,而是受到其设立目的和成员国授权的限制。

国际组织法还涉及国际组织与成员国之间的关系。

成员国应当遵守国际组织的规则和决议,同时国际组织也应当尊重成员国的主权和利益。

在某些情况下,成员国可能会违反国际组织的规则,此时国际组织可能会采取一定的措施,如谴责、制裁等。

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也是国际组织法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

不同的国际组织在职能上可能存在重叠或交叉,需要通过合作和协调来避免冲突和提高效率。

例如,联合国与世界贸易组织在促进全球发展方面需要相互配合。

国际组织法

国际组织法

第九章国际组织法⏹概述⏹国际组织的主要制度⏹联合国⏹专门性国际组织⏹区域性国际组织第一节国际组织概述⏹一、国际组织的概念⏹凡两个以上国家或其政府、人民、民间团体基于特定目的,以一定协议形式而建立的各种机构,均可称为国际组织。

⏹上述定义表明,国际组织可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国际组织,既包括若干国家或其政府所设立的国际机构(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简称IGO ,如联合国、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欧洲共同体等)。

一、国际组织的概念(续)◆广义上的国际组织还包括若干国家的民间团体及个人组成的机构(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简称NGO;如国际红十字组织和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等)。

◆狭义上的国际组织则仅指若干国家或其政府通过签署国际协议而设立的机构。

◆国际法所着重研究的是这种严格意义上的国际组织,即若干国家或若干政府间的常设机构。

⏹二、国际组织的特征⏹1、国际组织主要是国家之间的组织,国际组织不能凌驾于国家之上。

⏹2、国际组织是国家为了国际合作而建立的,有其特定的合作目的。

⏹3、国际组织依国家间协议而创立,该协议即国际组织的组织章程。

⏹4、国际组织设有常设性机构。

⏹5、国际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三、国际组织的类型⏹1.以国际组织组成成员的性质分,可将国际组织分为政府间组织和民间组织。

⏹2.以国际组织成员的资格条件分,可将国际组织分成开放性的国际组织和封闭性的国际组织。

⏹3.以国际组织成员的地域特点分,可将国际组织分为全球性国际组织和区域性国际组织。

⏹4.以国际组织的宗旨、性质和职能范围分,可将国际组织分为一般性国际组织和专门性国际组织。

⏹5.以国际组织的权力与其成员国主权的关系分,可以国际组织分为国家间组织和超国家组织。

四、国际组织法●(一)国际组织法的定义●随着国际组织数量的急剧增加和其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的不断扩大,调整有关国际组织各种关系的规范、制度也逐渐形成了现代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国际组织法。

国际组织法概述

国际组织法概述

国际组织法概述什么是国际组织法?国际组织法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国际组织的设立、职权、组织状况、运作和终结等相关法律规定。

国际组织法的发展和形成源远流长,其内容涉及到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国际组织与其成员国之间的关系以及国际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等问题。

国际组织法的重要意义在于维护国际秩序、促进国际合作和解决国际争端。

通过对国际组织的法律规范,可以使国际组织在履行职能时遵守国际法的规范,确保其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国际组织的种类国际组织是由主权国家根据一定的协定自愿组成的,其目的是为了共同实现特定的国际目标和任务。

国际组织的种类繁多,包括国际政治组织、国际经济组织、国际军事组织、国际社会组织等。

国际政治组织主要由政府间组织和政府间和非政府间组织构成,如联合国、欧洲联盟等。

政府间组织指的是由各国政府签订协定建立的组织,其成员为主权国家。

而政府间和非政府间组织则是指由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共同组建的国际组织,其成员可以是国家和非政府组织。

国际经济组织主要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它们的目的在于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合作。

国际军事组织主要由军事同盟组成,如北约等。

国际社会组织则包括非政府组织和国际行业组织,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国际足球联合会等。

国际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组织法是建立在国际法的基础上的,因此它遵循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范。

主权平等原则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国际组织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国际组织的成员国在组织内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没有任何成员国可以凌驾于其他成员国之上。

合法性原则国际组织的设立和运作必须符合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

这意味着国际组织的活动和决定必须基于适用的国际法条款和组织章程,不能超越其职权范围。

成员国义务原则国际组织的成员国有义务遵守其所加入的组织的规则和决定。

成员国应履行其在组织内所承担的义务,并在国际组织框架内合作解决争端和实现组织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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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托管理事会
• 联合国托管理事会由安全理事会的五 个常任理事国组成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兰西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大不列颠及北 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理事会 修改其议事规则,取消每年举行会议的规 定,并同意根据理事会或理事会主席的决 定,或根据理事会多数成员或大会或安全 理事会的要求,视需要举行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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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法
12G0 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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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 国 际 组 织
狭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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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组 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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