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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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水利工程施工收费标准

吉林水利工程施工收费标准

吉林水利工程施工收费标准一、前言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对于保障国家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施工收费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吉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收费标准。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1. 人工费:根据施工工种、技能要求、劳动强度等因素,分别制定不同工种的日工资标准。

例如,一般工人日工资标准为200元,技术工人日工资标准为250元,高级技术工人日工资标准为300元。

2. 材料费:根据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价格,以及运输、储存、保管等因素,制定材料费标准。

材料费标准应按照市场价格动态调整,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合理控制。

3. 设备费:根据施工设备类型、性能、租赁或购置成本等因素,制定设备使用费标准。

设备费标准应根据市场行情和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 施工机具费:根据施工机具类型、性能、租赁或购置成本等因素,制定施工机具使用费标准。

施工机具费标准应根据市场行情和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5. 施工临时设施费:根据临时设施的类型、规模、使用寿命等因素,制定临时设施建设费和拆除费标准。

临时设施费标准应根据市场行情和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6. 项目管理费:根据工程规模、施工周期、项目管理难度等因素,制定项目管理费标准。

项目管理费标准应根据市场行情和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7. 质量检测费:根据检测项目、检测频率、检测方法等因素,制定质量检测费标准。

质量检测费标准应根据市场行情和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8. 安全文明施工费:根据施工现场环境、工程规模、施工周期等因素,制定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

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应根据市场行情和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收费计算方法1. 人工费:按照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种、工程量及日工资标准计算。

2. 材料费:按照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材料名称、规格、数量及价格计算。

吉林省水利项目审批流程

吉林省水利项目审批流程

吉林省水利项目审批流程1.开始前,申请人必须向吉林省水利厅提交项目申请书和相关资料。

Before starting, the applicant must submit the project application and related documents to the Jilin Provincial Department of Water Resources.2.水利厅对申请书和相关资料进行初审。

The Water Resources Department conducts an initial review of the application and related documents.3.初审通过的项目,将进行立项评审。

Projects that pass the initial review will undergoproject approval and review.4.立项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查项目的技术、经济和环保可行性。

The project approval and review committee is responsible for reviewing the technical, economic, and environmental feasibility of the project.5.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估,制定评审意见。

The review committee assesses the project and formulates review opinions.6.项目评审意见提交水利厅审查。

The project review opinions are submitted to the Water Resources Department for review.7.水利厅将评审意见和相关材料上报相关部门进行批复。

The Water Resources Department will submit the review opinions and related materials to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for approval.8.相关部门进行资料的审批和确认。

吉林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行为,维护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确保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境内由中央投资、中央参与或补助投资、地方投资,及其他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兴建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小型水利工程应参照执行。

渔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利用外资等项目,应按照有关项目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履行建设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各阶段具体工作内容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行建筑市场信息档案管理制页脚内容21度。

在吉林省境内从事水利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质量检测等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吉林省水利厅有关信用档案备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企业信息资料。

第二章项目法人组建与管理第六条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1〕74号)的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

地方项目由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机构任命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代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组建项目法人应当明确项目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设立工程档案、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财务统计等机构,配备相应人员,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管理、价款结算、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各种工作流程规定等相关制度。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9.03.18•【字号】•【施行日期】201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工作秩序,确保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投标人投标行为投标人要严格规范自身投标活动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不得相互围标、串标,不得破坏、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参加招标投标活动进行非法干涉,不得劝阻、恐吓其他投标人参与水利工程投标竞标;不得拦截、利诱、恐吓评标专家,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否则,经调查核实后,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投标人降低信用等级,并记入企业信用管理“黑名单”,情节特别严重的清除出吉林省水利建设市场。

二、规范评标专家管理工作一是要继续做好评标专家库的动态管理,对符合评标专家条件的人员按照《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增补省水利水电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通知》文件规定,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经严格考核后可进入评标专家库。

同时,按规定从评标专家库及时调整超龄专家。

二是加强评标专家管理,评标专家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和评标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公平的进行评标工作。

不得作出损害投标人利益的各种不公平公正的行为,不得暗示、明示、诱导、串通其他评标专家影响评标工作,否则,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评标专家参加评标会议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按时到达指定评标地点,若不能准时到达评标地点,必须作出书面解释理由和工作承诺,解释理由不充分的将给予书面警告一次,若今后再次发生不按时到达指定评标地点并不能充分说明理由的,将取消担任评标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增补省水利水电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增补省水利水电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增补省水利水电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字号】吉水建管[2013]99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增补省水利水电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通知(吉水建管〔2013〕994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水电、水产)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规范全省水利水电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工作,省水利厅2011年对全省水利水电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进行了调整,几年来在我省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增补省水利水电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通知》(吉水建管〔2011〕832号)的部署,为加强水利评标专家库的动态管理,现对省水利水电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继续进行增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标专家选聘范围工作地点在吉林省境内并从事水利相关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评标专家申报资格条件(一)从事水利相关专业工作满八年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水利专业技术工作满八年且取得中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者。

(二)熟悉水利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标准,熟练掌握水利相关专业技术、经济或管理等方面知识,具有实践经验,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保密意识,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未在招标、投标和评标活动中从事过违法、违规行为,未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被记不良记录。

(四)人员年龄要求,本次申报专家的年龄不超过58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退休人员不再选聘。

三、评标专家库专业设置评标专家库划分以下专业:水利水电专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机电设备与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水文水资源、水文及工程地质、工业与民用建筑、水土保持、水产、无线通讯与自动化控制、水利经济等10个专业。

四、评标专家申报程序凡符合评标专家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提出申请,填写《吉林省水利水电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申报表》。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05.08•【字号】吉水建设函〔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水建设函〔2021〕14号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规范履行合同约定,促进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健康、规范、有序发展,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现就加强全省在建水利工程合同履约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以监督合同履约推进工程建设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对水利工程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各地要围绕开好局、起好步,全面抓好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工作。

规范化履行合同是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保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以合同履约为重点,积极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管工作。

二、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合同履约监管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稽察、明察、暗访等专项督查方式,以合同履约监管为主线,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施工、监理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技术、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重点查处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建立工程建设合同履约检查档案,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全面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管理、工程变更、价款结算、农民工工资支付、工程验收等建设管理工作。

三、落实惩戒,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水利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加强合同履约失信问题的处罚力度,对发现不良行为的,应按照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及《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管理实施意见(实行)》(吉水建管〔2012〕1606号)予以信用惩戒,定期进行通报、公示,并将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推送至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发挥信用惩戒的警示、威摄作用,营造“让守信者处处收益,让失信者处处受限”的良好氛围,不断规范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秩序。

吉林水务投资集团170亿建三大水利工程

吉林水务投资集团170亿建三大水利工程

吉林水务投资集团170亿建三大水利工程

【期刊名称】《中国工程建设通讯》
【年(卷),期】2006(000)020
【摘要】吉林省水务投资集团“十一五”期间,计划投资170亿元,重点建设吉林省中部城市引松供水工程、大安灌区工程和以枫林水电站工程为代表的一批小水电站工程。

中部城市引松供水工程是吉林省水务投资集团“十一五”期间重点建设的第一大水利工程。

该工程位于吉林省中部地区社会发展的纵向经济聚集带。

从丰满水库靠自流直接取水,供水范围为长春市、四平市、辽源市及所属的11个市县区的城区和25个建制镇,输水干线全长266.3公里,包括总干线、长春干线、四平干线和辽源干线,工程总投资132.1亿元。

【总页数】1页(P20)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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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5.13•【字号】吉水建设函〔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吉水建设函〔2020〕13号各市(州)水利(水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春新区农业委员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水利局:为认真落实有关全省水利专项巡视、审计稽察和监督检查等问题整改工作意见,强化问题整改,进一步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营造公平诚信的招标投标市场竞争环境,结合省政数局《关于全省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吉政数资源﹝2020﹞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专项治理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治理范围2017年10月1日(开始下放招标投标监管权限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全省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梅河口、公主岭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水利建设项目。

二、专项治理内容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所辖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进行逐一摸排,并列出项目清单,重点是对“应招标未招标、涉嫌围标串标、租(借)和挂靠资质投标”等违法违规问题及线索进行排查,具体内容是“六检六看”:(一)检查招标人,看是否存在必须依法招标项目而未进行招标、擅自提高投标企业资质等级、设置歧视性排他性条款,标段划分、投标人设置条件、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方法、标准及原则和与中标单位签订中标合同等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增强招标人法律法规意识。

(二)检查招标代理机构,看是否按照开标、评标程序组织开展工作,是否按照规定时限发布招标公告,中标公示内容是否完整准确,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行为。

(三)检查行政监督部门,看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合规性审查是否规范,招标人报备的招标手续是否齐全,受理招标投标投诉举报调查是否及时处理,提高行政监督人员依法行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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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除中央项目外,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必须进行招标:(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渔业基础设施、水文设施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国有控股企业融资、公益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一般情况下,项目法人为招标人。

实行项目建设代建的,被委托的法人为招标人。

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五条吉林省水利厅是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三)受理监督管理权限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组建并管理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及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省水利厅负责监督。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所在行政区的市(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负责监督管理。

第七条行政监督主要内容包括:(一)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书,审查招标准备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二)可派员监督开标、专家抽取、评标、定标等活动;(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第八条受吉林省水利厅委托,吉林省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标第九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统一要求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

同时在《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东亚经贸新闻》中任一家报纸上发布,地方重点项目还要同时在《中国水利报》上发布。

在各媒体上发布的同一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应当完全相同。

公告在正式媒介发布至开始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应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

(二)邀请招标除不公开发布招标公告、由招标人自行邀请3家或3家以上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人外,其他程序按公开招标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吉林省水利厅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一)属于第三条第二项第2目规定的项目;(二)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三)应急度汛项目;(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五)其它特殊项目。

第十一条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省水利厅批准:(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项目;(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四)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五)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六)其他特殊项目。

第十二条招标人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的,经吉林省水利厅核准可自行招标。

第十三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要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招标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代理工作的内容、范围、要求、代理费用及付款方式。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具备的条件:(一)项目初步设计已经批准;(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三)监理单位已经确定或已办理完该项目的监理招标报告书备案手续;(四)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五)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臵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第十五条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报告单1份、经签字和盖章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报告书1式3份、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批复复印件1份、资金落实文件的复印件1份;(二)编制招标文件;(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四)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售经审查合格的招标文件;(五)可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六)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七)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八)组织开标评标会;(九)在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十)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总结报告备案;(十一)招标人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十二)进行合同谈判。

在签署协议前,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符合要求的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履约保函的额度一般按中标额度的5%-10%提交;由企业出具履约担保书的,担保金额按中标额度的30%提交。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六条招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结合招标项目实际编制招标文件。

因招标文件违反有关规定而导致招标失败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采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工程量清单中第二种格式);6、图纸(招标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采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8、投标文件格式。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应提出以下要求:(一)投标文件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包括质量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测量员等,下同)、安全管理人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在工程施工期间,除因工作单位调动、职务晋升、严重疾病治疗(治疗康复时间超过合同工期二分之一以上的,下同)、亡故、司法处理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擅自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须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资格和业务能力不低于投标文件中确定的人员,否则为违约行为;中标单位因更换主要管理人员而违约的,须支付违约金,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违约金额(根据工程建设规模确定,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3%左右);(二)在工程施工期间,中标单位须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同上)、安全管理人员等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暂交开工报告审批部门封存,至主体工程完工或完成合同价款的75%时可以归还,中标单位凭项目法人出具的完工或结算证明领取封存的证件。

若因项目法人原因或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项目停工且短期内不能复工的,施工单位可凭项目法人出具的证明及相关证明资料领取证件。

工程复工后5个工作日内,再将证件交开工报告审批部门封存。

第十八条有意参加投标者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的时间和地点持单位介绍信购买招标文件。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设臵其他限制性条件或以其他方式干涉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应按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500元至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特殊情况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招标文件售价可另行确定。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按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5‰至7‰,最低不少于1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控制。

第二十一条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第四章投标第二十二条投标文件分为商务标和技术标两部分。

商务标内容是除该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以外的内容,技术标是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

(一)商务标内容包括: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4、投标保证金;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项目管理机构表;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8、资格审查资料;9、原件的复印件;10、其它材料。

(二)技术标内容包括:1、工程基本概况;2、施工总体布臵;3、整体工程施工方案;4、施工测量控制;5、主体工程和重要临时工程施工方法和措施;6、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工期的措施;7、主要机械设备计划安排;8、质量控制措施;9、安全度汛措施;10、安全生产措施;11、文明施工技术措施;12、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措施;13、保修承诺、保修措施及优惠条件。

附图:1、施工总平面布臵图;2、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第二十三条投标文件的商务标和技术标要分开制作、装订和密封,各装订5册,1册为正本、4册为副本,正本和副本要分开包装。

商务标正本除封面、封底、目录、分隔页外,其余每一页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总价、工程项目总价表和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必须加盖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

第二十四条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补充、修改、替代的投标文件内容、格式、份数和密封方式等都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如修改投标报价,须附修改后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原投标报价无效。

第二十五条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应按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有效的资质证书副本、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近5年已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联合体(如有)的有关证明材料、企业主要负责人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 类)、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技术负责人职称证、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质量管理人员(质量检测员)质量检测员证、财务负责人中级及以上职称证的原件,评标结束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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