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师2019年中央新政策
中央对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

中央对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
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2022如下: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26号)有关规定,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等条件下,作出了一些政策上的调整。
一是提高教龄补贴。
将民办教师教龄补助经费提高到100元/月,继续补发20元/年直至15年。
调整后,30年教龄的民办教师月人均教龄补助不低于180元,比原来增长1.6倍。
二是调整离退休教师生活补贴标准。
2019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岁的原民办教师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300元/月,年满70岁不满80岁的原民办教师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400元/月,年满80岁的原民办教师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600元/月。
三是落实民办教师社会保障政策。
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等享受当地政府发放的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同时,民办教师在享受公办教师同等报酬时,不同学段的报酬要逐渐增长,缩小同学段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的报酬差距。
2019年起,幼师最新政策和幼薪资标准是多少

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幼师无疑是对孩子的成长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如此,幼师的工资待遇问题也是成为了全社会关注的话题。
那么,国家对于幼师都有哪些政策呢?目前幼儿园老师的工资待遇又是怎样的?去年,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吕玉刚司长就《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进行了解读。
其中,对幼儿教师的待遇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严格按配备标准,补足配齐教职工数量。
一支数量充分的教职工队伍是办好一个幼儿园必不可少的条件。
保障幼儿园保教工作的正常开展,必须按要求配备好教职工,这是遵循教育规律、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基础。
所以《意见》在强调这个问题时要求:及时补充公办园教职工,严禁“有编不补”,民办园要按照配备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
二、《意见》明确要求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工资要足额发放,同工同酬。
由于长有存在的编制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公办园教师有编制内、编制外两种情况。
编制内的老师待遇基本上有保障,存在的问题是整个教师队伍存在的共性问题。
但是编制外的老师和编制内的老师相比较,待遇差距在有些地方比较大,还没有做到同工同酬。
《意见》中的“统筹公办园教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其中一方面的含义就是同样的老师、同样层次的老师的收入待遇、基本政策应该是一样的。
三、为了落实教师待遇,提出“统筹经费渠道”。
这就要求地方政对于公办园的教职工,无论是编制内的还是编制外的,要对经费进行统筹管理。
也就是说不能因为教师身份不同,使得一些教师工资发放的经费来源得不到保障。
这就对地方政府提出了要求,必须保证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同工同酬,必须认真地去落实这个目标。
“统筹公办园教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统筹经费渠道”,这两个统筹的提出实质上就是在工资标准上要统筹,要执行相应统一的工资收入政策。
四、报考教师资格证要求:1、学历:大专学历可以报考幼儿,小学教师资格证。
本科学历可以报考幼儿,小学,中学教师资格证。
《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2019修订)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教育部2019年12月31日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以下简称提升计划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等政策进行调整。
第三条提升计划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注重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2020-2022年,提升计划资金重点支持:(一)支持各地巩固和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逐步提高生均拨款水平;支持各地开展高职院校“1+X”证书制度试点以及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等。
(二)支持各地在优化布局结构的基础上,改扩建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校舍、实验实训场地以及其他附属设施,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推动建立完善中职学校生均拨款制度,进一步提高中职学校生均拨款水平;支持中职学校开展“1+X”证书制度试点。
(三)支持各地加强“双师型”专任教师和“1+X”师资培养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支持职业院校设立兼职教师岗位,优化教师队伍人员结构。
(四)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加强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建设,以及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相关工作。
具体支持内容和方式,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相关规划以及年度重点工作等研究确定。
教育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9.05.06•【文号】教职成〔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职成〔201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单位: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职教20条”),把奋力办好新时代职业教育细化为具体行动。
为做好“职教20条”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推动职业教育大改革大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职教20条”主要内涵和精神实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职业教育摆在了前所未有的突出位置。
李克强总理就深化职业教育改革作出重要批示,提出明确要求。
“职教20条”明确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的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
教育战线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推动职业教育改革不断深化。
(一)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为根本遵循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落实好高度重视、加快发展的工作方针,把职业教育摆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中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好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对接科技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推动校企形成命运共同体;落实好建设中国特色职业教育体系的工作目标,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努力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努力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努力让每个人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
(二)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有力支撑我国正处于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历史交汇期。
2035中长期目标和2050远景目标对职业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新时代民办高校辅导员的新使命新要求新作为

新时代民办高校辅导员的新使命新要求新作为作者:曾艳灵邹均吴孝平来源:《教育周报·教育论坛》2019年第48期基金项目:2018年重慶市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课题“新时代民办高校辅导员多元评价体系的构建与实践研究”,编号(2018-GX-365)。
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目前我国已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面对新方位、新征程、新使命,如何帮助民办高校辅导员明确新时代辅导员思想政治教育的新使命、新要求、新作为,这是摆在民办高校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
关键词:新时代 ;民办高校 ;辅导员 ;新作为一新时代的内涵及新时代民办高校辅导员地位。
(一)新时代的内涵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
”这是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时代观。
这也是基于我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先后经历了“站起来”、“富起来”到逐渐开始走向世界舞台中央的“强起来”的新时代。
同时,这也意味着我国要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强国,开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新时代,是推动高校辅导员在新的方位下不断探索新时代使命、明确新时代要求、创新新时代作为的新时代。
(二)新时代民办高校辅导员的地位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民办高校在改变教育配置模式的基础上,增加了教育供给,同时也为国家输送了许多高等教育人才。
随着民办高校的不断发展,民办高校辅导员队伍也日益壮大,他们是民办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核心力量,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是保证民办高校学生健康成长、学校正常运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铸魂育人的中坚力量。
二新时代民办高校辅导员面临的新使命及要求。
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使命与担当,新时代民办高校辅导员作为开展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面对新时代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主题,广大民办高校辅导员面临新的使命与要求。
(一)新时代民办高校辅导员应主动响应新时代号召,加强自身政治理论学习。
2019年中央对民办教师的新政策

2019年中央对民办教师的新政策一、应该得辞退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
第十四条第3项,“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教人[2011]8号文《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3款“妥善做好辞退补偿。
辞退代课教师,要参照《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精神,按本人实际代课时间给予一次性补偿,每满一年的的最低补偿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最低生活费用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行代课时间按其本人在公办中小学代课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
实际上,被退代课教师有的地方给了,却是很少,大部分地方分文不给。
二、应该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教人[2011]8号文,第一条4款“将辞退代课教师依法纳入社保。
按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及方向,根据不同情况,将辞退代课教师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对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可按国家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待遇”。
三、解决辞退原民办教师的遗留问题国办[1997]32号文《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将辞退原民办教师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根据该文而辞退的民办教师,当时未按规定一次性补偿的,地方政府应予以落实,对离岗退养的老弱病残原民办教师,要采取措施,使他们生活得到保障”。
可现实是大部分省给被退原民办代课教师,(男60岁,女55岁)有退休养老补助。
即教龄乘以8元(国家规定教龄津贴最高是10元),这实际是教龄补贴,而不是养老金。
养老金应该是基础养老金(每月最低80元)+教龄补贴。
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长期以来,广大民办教师为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6.23•【文号】•【施行日期】2019.06.23•【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中等教育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2019年6月23日)义务教育质量事关亿万少年儿童健康成长,事关国家发展,事关民族未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部署,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现就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立德树人,着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1.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强化教师队伍基础作用,围绕凝聚人心、完善人格、开发人力、培育人才、造福人民的工作目标,发展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基本要求。
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深化改革,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着力在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上下功夫。
坚持德育为先,教育引导学生爱党爱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坚持全面发展,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坚持面向全体,办好每所学校、教好每名学生;坚持知行合一,让学生成为生活和学习的主人。
二、坚持“五育”并举,全面发展素质教育3.突出德育实效。
完善德育工作体系,认真制定德育工作实施方案,深化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
大力开展理想信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生态文明和心理健康教育。
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少年儿童听党话、跟党走。
加强品德修养教育,强化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和法治意识养成。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的意见-济政发〔2019〕4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的意见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的意见济政发〔2019〕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创新体制机制1.放宽办学准入条件。
凡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限制。
(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及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以下将各区县政府及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统称各区县政府)2.改进行政审批方式。
实行民办教育全链条审批,实现民办教育相关审批事项一站式办结,提高服务效率。
筹设、设立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区县审批部门受理、登记。
筹设、设立高中阶段学校(含中职学校)、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由市审批部门受理、登记。
已设立的义务教育学校增设高中,由市和区县审批部门联合审批,在原登记机关按规定登记。
民办学校(包括民办中小学校、民办中职学校、民办幼儿园、实施文化教育的民办培训机构和民办技工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下同)在住所地外设立校区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地址变更;超过原审批机关管辖范围设立的,由新校区所在地审批部门受理、登记。
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拆分,根据办学层次重新审批办学许可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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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对原民办代课教师有何新政策?有哪些补偿?
代课教师是指在公立学校中没有事业编制的临时教师。
1984年底以前他们被称为民办教师,在此前从教的临时教师基本被转正或清退。
那么2019年国家对原民办代课教师有何新政策?有哪些补偿呢?
2019年国家没有代课教师国家出台的有新政策。
只有各地地方政策,如下:“对具备教师资格、符合教师任职条件、未能考录的代课人员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考核,妥善安排转岗。
寄宿制学校后勤服务岗位、扫盲岗位和社会其它岗位聘用人员时应优先考虑代课人员。
沧州黄骅市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实施方案
沧州黄骅市户籍、2003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
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
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
二、执行标准
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教龄补助的方法发放养老补助。
基础养老金标准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教龄补助标准为每个教龄每月20元,任教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教龄补贴标准。
三、执行时间
教龄补助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基础养老金发放时间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四、认证办法
由镇工作小组统筹安排,各学校具体负责,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教龄认证原则。
人员身份和教龄的认定程序:
(一)个人向学校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学校
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
(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复审核实,报市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市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四)审核结果在乡、村、校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
(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市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省、市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六)市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批准的名单发放教龄补助。
因结婚等原因致使户口迁移到本市内其他乡镇的符合条件人员,在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乡镇负责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
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各学校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
对对认定过程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向镇工作小组反馈,以便统一标准,统筹把握。
五、发放办法
符合条件人员的教龄补助由政府指定机构按月代发。
六、资金来源
发放教龄补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统一筹措。
注意:各地区执行的标准不一样,应向当地政府咨询。
民办教师工龄认定政策
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长期以来,广大民办教师为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提出了“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教育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保“两基”、促“两全”的重大举措。
为保证这一目标的顺利实现,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实行地方责任制,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国家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订本地区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具体实施计划。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当地的具体实施计划于12月底前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国家教委、人事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二、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工作要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实施“关、转、招、辞、退”的方针,分区规划,分步实施,逐年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力争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九五”期间全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工作的分年度目标是:1997年民办教师占全国中小学教师的比例要从1996年的17%减少到12%,1998年比例减少到7%,1999年比例减少到3%,2000年基本解决民办教
师问题。
三、坚决关住新增民办教师的口子,任何地区、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民办教师。
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仅限于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民办教师任用证”,并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教师。
省级人民政府原规定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的截止时间不得改变。
四、要有计划地将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
“九五”期间,国家每年安排20万人左右专项指标,至2000年4年共计80万人。
国家专项指标于每年年初下达,当年有效。
各地在逐年落实国家专项指标的同时,根据需要与可能,在不突破国家下达给本地区当年度“农转非”计划和增人计划的前提下,要尽可能安排一部分配套指标用于该项工作。
要坚持考核、考试相结合。
考核要以思想品德、工作能力、教学水平和对农村教育事业的贡献为主;考试要以相关学科为主,要根据当地和民办教师的实际情况,对长期从事民办教师工作,在边远地区、贫困山区任教多年,担任学校教学领导工作,以及教学成绩突出等的民办教师制定一定的免试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分年度计划,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报送人事部、国家计委和国家教委。
五、进一步扩大师范学校定向招收民办教师的数量,全国中等师范学校每年定向招收民办教师的数量要达到中师招生总数的20%以上,有条件的地区要争取达到30%以上。
全国平均每年定向招收民办教
师3-4万人,4年合计约14万人。
六、要坚决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
辞退不合格的民办教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对辞退人员,地方政府要根据教龄等情况给予一次性的生活补贴。
七、各地要按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教人〔1992〕41号文件精神,建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改进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办法,使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的生活得到保障。
有条件的地区,对离岗退养的民办教师可参照公办教师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教师法》中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规定。
进一步贯彻教人〔1992〕41号文件精神,在调整公办教师工资时,相应增加民办教师工资。
民办教师较多的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可实行以县为单位的民办教师国家补助费总额包干制,减少民办教师不减补助费,节余部分专项用于提高在职民办教师工资待遇。
农村教育费附加应首先保证支付民办教师统筹工资。
九、为确保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安心本职工作,各地要加强管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使他们稳定在急需的教学工作岗位上,为农村教育事业继续做出贡献。
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下,教育、人事、计划、财政、公安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做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把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共同研究,认真安排,坚决杜绝这项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目标的实现,推动我国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