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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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及相关制度完善

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及相关制度完善

【引言】我国198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去年9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至此,我国已经颁布国家级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6部,与环境有关的资源法9部,环境保护行政法规29项,制定环境标准364项。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制定起步比较晚,而且我国历史以来环境破坏比较严重,加上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破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环境相关灾害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跟不上社会需求甚至落后于社会的现实越来越突出,本文试从分析《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相关环境保护法律入手,为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一点薄见。

【正文】:一当前我国环境的现状使现行《环保法》的修改提上议程。

马年伊始,雾霾笼罩整个中国,我国北京、天津、石家庄等中原和华东部分城市多次出现大范围和长时间的雾霾天气。

春节期间,全国多地遭遇雾霾天气,除夕夜,邢台、济南、南京、西安等众多城市遭遇“爆表”,从腊月二十九到正月初七,湖北六天连续雾霾,在这场遍及全国的雾霾中,北京污染尤甚。

山东、湖北等省份的高速公路封闭,北京至武汉的动车被雾霾“拦停”。

雾霾天气是一种空气质量严重恶化的产物,是空气中的灰尘、硫酸、硝酸、有机碳氢化合物等颗粒大量积聚,在大气空间内造成能见度模糊的一种天气现象。

据专家介绍,此次雾霾形成的原因主要有:污染物排放量大,燃煤、机动车、工业、扬尘,这些污染源排放量大,是造成严重污染的根本原因;扩散条件不利,近期极端不利的污染扩散条件是形成污染过程的直接原因,由于地面闭合低压控制,地面风速减少,湿度加大,并且逐渐形成了进风逆温和大雾极端天气扩散,持续积累造成本次污染过程;区域污染和本地污染贡献叠加。

严重的雾霾天气给人们的身体健康以及生活带来了严重的伤害:由于雾霾中混有大量有毒有害的小颗粒,人在呼吸的时候就随着空气进入呼吸道和肺部,轻者会引进气管炎、肺炎等疾病,重者会导致更加严重的疾病。

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几点思考

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几点思考
修改《环境保护法》 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几点思考
思路
• 明确《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明确《环境保护法》
中的地位。 中的地位。
• 对修改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几点思考 对修改现行《环境保护法》
(一)第一章 (二)第二章 (三)第三章 (四)第四章 (五)第五章 总则 环境监督管理 保护和改善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地位及其矛盾。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的法律地位及其矛盾。
1、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的法律地位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 现行《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现行《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12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在于对非基本法律的制定和宪法及基本法 律的解释权。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1989 环境保护法》 1989《 律的解释权。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1989《环境保护法》 不具有国家基本法的性质, 不具有国家基本法的性质,其地位和效力都难以在宏观上对各项单项 法律及其相关部门法律给与适当的指导。(P195) 。(P195 法律及其相关部门法律给与适当的指导。(P195)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项目或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或规划 建设污染环境项目或规划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或规划 或规划, 的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的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规划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必须对规划或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规划或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 规划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规划或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 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 预测、评估,(规定防治措施) 进行分析、 ,(规定防治措施 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评估,(规定防治措施)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 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 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环境影 批准。( 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环境影 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书) 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 批准通过,相关规划或建设项目不得进行。 批准通过,相关规划或建设项目不得进行。

环境保护法规的修订与解读

环境保护法规的修订与解读

环境保护法规的修订与解读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保护法规的修订变得尤为重要。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环境保护法规修订的必要性,介绍最近的修订情况,并对修订后的法规进行解读。

一、环境保护法规修订的必要性环境保护法规的修订是为了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变化,保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现有的环境保护法规可能存在缺陷或不足,需要通过修订来弥补这些问题。

其次,环境问题的严重性正日益凸显,需要更加严格的法律保障来解决。

最后,修订法规可以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和改进,提高环境保护的效果。

二、最近的环境保护法规修订情况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法规修订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行了重大修订,增加了对环境责任追究的力度。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颁布,重点解决了空气质量问题。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发布,明确了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措施。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通过,进一步规范了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利用。

这些法规的修订都与当前环境问题息息相关。

通过加强法律的制定和修订,我们能够更好地保护环境,预防和治理污染。

三、修订后环境保护法规的解读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规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解读:1. 加大处罚力度:修订后的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施以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环评批准文件等。

这意味着对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更严厉的制裁。

2. 强化责任追究:修订后的法规加强了对环境责任的追究,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这意味着个人和企业在环境污染事件中将承担更多的责任。

3. 促进环境技术创新:修订后的法规鼓励环境技术的创新和应用,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更多的技术支持。

同时,对环保企业的技术支持和政策扶持也将提供更多。

4. 加强监管力度:修订后的法规强化了对环境治理工作的监管,加大了执法力度和执法机构的职责。

试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方向

试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方向

试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向【摘要】按照综合性环境基本法”的定位,对《环境保护法》加以全⾯修改,使之成为我国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全⾯协调发展的依据,以及各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直接依据,是我国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向。

本⽂从⽴法宗旨、⽴法⽬的、环境法律制度运⾏机制的设计等六个⽅⾯指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向。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综合性环境基本法【写作年份】2007年【正⽂】当前,学界对《环境保护法》何去何从,存在激烈争论。

特别是,在《环境保护法》修改问题上的探讨还不成熟,尚未形成⼀个有说服⼒的⽅案。

综观近年来学界对《环境保护法》废留变迁的讨论与研究,本⽂对《环境保护法》的发展⾛向做出⾃⼰的分析、判断。

⼀、《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意见我国⽴法机构和参与⽴法的官员、学者、专业⼯作者对《环境保护法》存在诸多局限与不⾜,并⽆争议,但对该法的废与留却有不同意见。

主张废⽌现⾏《环境保护法》的理由是,时⾄今⽇,我国已经对环境保护的单⾏法进⾏了⼤规模的修订,有的单⾏法甚⾄已经多次修订,[1]在单⾏法修订过程中,不仅及时总结了我国成熟的环境保护经验,⽽且吸收了⼀些国外的先进制度;同时,现⾏⽴法计划中也有更多的环境保护单⾏法被列⼊,在单⾏法的⽴、改、废完成以后,各项制度都将更加成熟,《环境保护法》将失去存在的理由。

另外,该法是我国环境法制建设过渡时期”的产物,现已完成使命,故应引退”。

因此,现⾏的《环境保护法》不仅不应修订,⽽且应在不久的将来被废⽌。

⼒主保留该法的理由是,《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主要任务在于宣⽰国家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规定环境保护⽅⾯的法律原则、管理体制,提出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为环境保护单⾏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等。

其功能或作⽤是特定的,其地位也是任何其他单⾏法律、法规不能取代的。

因此,该法根本不存在保留还是废⽌的问题,⽽是必须保留。

[2]鉴于《环境保护法》制定时间较早,现已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除了个别专家主张[3]维持《环境保护法》的现状,不急于对其进⾏修订外,多数专家、学者主张对现⾏的《环境保护法》适时修改、完善,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对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的思考

对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的思考

对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的思考我國现行《环境保护法》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逐渐反映出了它的局限性,这对我国的环境保护是极为不利的,本文从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必要性入手,研究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

标签: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法;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自1989年12月实施以来至今已经超过了20个年头,这期间,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在逐步加强,环境保护的理念也在不断的更新,国际上出现了许多环境保护的条约,国内也涌现出了许多环保思潮和环保政策。

这些变化是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但也正是这些变化,成为了对我国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实施构成了挑战。

1 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必要性1.1 现行《环境保护法》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环境法的立法目的是“立法者在制定环境法律之前,所要明确确立的、基本的立法意图,是确立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思想和理论的结晶。

”我国《环境保护法》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可见,该法的立法目的仍然是主要强调了经济发展,而没有包括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没有从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关系的角度去规定《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

1.2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环境保护法》制定的时候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时期,但从该法制定到现在已经经历了20几年,在这些年中,我国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体制由原来的计划经济转变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马克思哲学中讲到,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为经济基础的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变化,则作为上层建筑一部分的法律制度也应该做出相应的调整,因此,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应做出相应的调整。

1.3 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迫使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做出修改:水污染、噪声污染、土地荒漠化、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等等环境问题,日益显现出来,如果这些环境问题不得到有效的制止,则不仅仅会影响到经济的长远发展,而且甚至会影响到人类的生存。

论我国_环境保护法_的现状和修改定位

论我国_环境保护法_的现状和修改定位

第四章为治理环境污染与自然破坏。主要内容应 当包括: 环境破坏的恢复责任及其费用负担;政府治理环 境破坏的责任;环境基金制度;环境保险。 第五章为合理利用与节约使用自然资源与能源。 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以清洁生产为目标,确立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减废、 回收、再生制度及其政府的鼓励措施 ( 如税、费减免 以及政府优先采购等) 。 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在行政责任方面只规定原则、程序与方法,不规 定具体处罚措施,以统合指导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律的行政处罚规定;另外,应当确立公民的环境行政 诉讼。在民事救济方面,确立侵权的赔偿责任与相邻 环境妨害的排除责任的原则与措施;明确复合污染、 共同污染等的民事责任;在危害环境犯罪与刑事责任 方面,扩大增设行为犯。 另外,应当明确环境与资源纠纷的行政处理方式 及其效力。鉴于在经济发展进程中环境侵害的必然性, 建立消除和减轻环境侵害的行政救济制度与排除妨害 责任机制,强化环境纠纷的行政和司法处理机制,建 立政府对环境损害的 “ 兜底”责任。 第七章是附则。主要规定术语解释、法律生效的 日期以及与国际环境条约在中国的适用。另外还可以 就当国家各部门法律在适用上出现与本法原则不符合 或者不明确的现象时如何适用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对 《 环境保护法》内容的修改将 直接影响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内容。笔者认为, 未来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不应当像现在这样简单 地对环境保护基本法的重要规定再次予以重申,而应 当将重点放在对单项环境 ( 资源)要素的保护或管理 之上、针对环境 ( 资源)要素的不同特点和保护管理 措施确立可操作执行的条款,以免造成单项环境与资 源保护立法中的法条资源的浪费。
%& 多年来,我国已经制定 %& 余部环境与资源保护
法律。在该法律体系下还分别形成了环境污染防治法、 自然资源法和生态保护法三大类子法体系。结合西方 国家 ( 地区)的环境立法实践,我国 《 环境保护法》 的修改已条件成熟,应当根据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律体系的现状重新对 《 环境保护法》的功能予以定位, 将其在修改后作为国家基本法予以颁布施行,以实现 环境保护法 ( 试行) 》的原初立法设想。 !"’" 年 《 ( 地区)环境基本法的立法实践 ()从发达国家 ( 看,环境基本法的立法大多也滞后于单项环境与资源 保护立法。由于对单一环境问题的控制在先,所以环 境基本法的立法一般是在大量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 法完善之后才开始进行。例如,美国在制定 《 国家环 境政策法》之前已经制定有许多单项环境与自然资源 保护法律;日本在原 《 公害对策基本法》制定之前也 制定有大气污染和水污染规制以及自然资源保护方面 的法律;而我国台湾 《 环境基本法》 ,则是在其环境法 律体系历经 %& 年基本形成后才于 %&&% 年制定 的 。由 此可以看出,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在综合调整环 境问题方面的缺陷是环境基本法诞生的直接原因。 ( ))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 中还存在着对立的一面,尽管国家制定实施了大量单项

浅论《环境保护法》修改之我见

浅论《环境保护法》修改之我见

浅论《环境保护法》修改之我见【摘要】建设环境友好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必须加强我国环境法制建设。

《环境保护法》实施过程中暴露出诸多缺陷,应当进行修改完善。

该文就《环境环境保护法》的地位、立法目的、监督管理体制、基本制度、环境保护权利义务及救济方面提出了修改建议。

【英文摘要】To build a resources- conserving and environment- friendly society, our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construction must be strengthened. Some problems expose out in the processof“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enforcement. This article offers some suggestions on the position, purpos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administration system, basic system,the right , obligation and legal remedies.【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监督管理体制;基本制度;权利义务【英文关键词】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position; legislative purpose; administration system; basic system; the right and obligation 【正文】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是在1979年试行法的基础上于1989年正式颁布实施的,至今已经将近二十年。

该法颁布以来,在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这十多年间,我国经历了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原有的一些环境问题得到解决,但是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环境问题。

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及相关制度完善资料

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及相关制度完善资料

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及相关制度完善【内容摘要】:“要向对贫困宣战一样,坚决向污染宣战,向雾霾宣战。

“国家总理李克强在作政府报告时这样说。

就在刚刚结束的两会上,“雾霾”一词成为最热的话题,人人谈“霾“色变。

在两会召开前夕,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正笼罩在雾霾之中,而且这种现象一直持续,给人们的出行以及身体健康造成极大的威胁,这是自然向人类敲响了警钟,向环境发出了红色预警信号,引发人们对环境的重视,同时使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必须对其进行修改与完善,使之更符合经济的发展与时代的需要,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才能够更好的治理环境,保护人类健康和地球环境,使人类永久的存续下去。

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组成,引言主要介绍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制定的相关背景。

正文由三大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了我国当前环境的现状并由此引发对现行环保法的重新定位;第二部分分别从立法目的、颁布时间、内容和法律责任四方面介绍了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存在的弊端及不足,进而提出我国现行《环保法》需要修改的紧急性。

第三部分又从立法、司法、执法以及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机制四大方面对其修改提出自己的建议。

结语总结了环境法律制度需要进行完善以及自己的期待。

【关键词】:雾霾环保法法律法规不足完善建议【引言】我国198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去年9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至此,我国已经颁布国家级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6部,与环境有关的资源法9部,环境保护行政法规29项,制定环境标准364项。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制定起步比较晚,而且我国历史以来环境破坏比较严重,加上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破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环境相关灾害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跟不上社会需求甚至落后于社会的现实越来越突出,本文试从分析《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相关环境保护法律入手,为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一点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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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1989年《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在这20多年的过程中,环境法体系虽然发展迅速,为我国的环境保护管理提供了比较全面的法律保障,其地位和作用不可小觑,但是其间中国社会经济发生重大变迁,且环境形势日益严峻,该法已严重滞后于社会现实,存在诸多问题和漏洞,甚至出现了立法空白现象,为了使我国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为了我们人类美好家园创建,为了中国的法制建设的完善,环保法的修订迫在眉睫。

一、现行《环境保护法》存在的问题
《环境保护法》在实施二十多年以来存在以下诸多问题:
(一)立法宗旨和立法地位的滞后
就立法宗旨来说,由于历史的局限性,《环境保护法》没有也不可能将科学发展观作为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就如何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环境的关系是当今时代立法宗旨的核心。

就立法地位而言,由于该法不是国家基本法,依其地位和效力都难以在宏观上对各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予以指导,对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更不具有综合性、统一性和协调性的功能。

所以其立法地位也是关系到《环境保护法》在整个环境法体系地位高低的重要修改环节。

(二)环境民事主体权利、义务不对等
1、法律对企业等排污者规制较严格,对环保部门的行政规范较宽泛。

从总体上看,《环境保护法》制度安排忽略了对政府环保履职的规范、制约和监督,偏重于对企业等排污者、开发者的规制。

这个缺陷对于政府依法履行环保公共职能而言,是一个关键性的缺陷。

2、环境民事主体权利的保护范围过于狭窄,环境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不完整。

《环境保护法》第四章,第五章对企业等排污者的权利保护几乎无涉及,只是较为严格的约束企业等排污者的行为,对企业的保险权、申请复议权、申诉权等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条款都没涉及。

(三)政府管理体制模糊,职权重叠;环保执法部门归责制度不完善
《环境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七条中政府机关对环境防治和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行为所作的表述太过于抽象,看似环保部门实施统一管理,其他有关单位职能的部门也参与监督管理,其实对权力界限的规定十分模糊,也没有规定权力行使的程序,没有部门权力冲突时的解决方案。

(四)行政主导力量过于强大,弱化了司法功能
我国环境保护一直强调以行政为主导,政府起到主导作用。

从近几年的发展趋势来看,我国的环保行政主导一直呈现出不断加强的趋势。

行政力量越大就越对司法功能的发挥带来消极的影响,它们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就如何平衡好两者的关系,对环境保护的有效管理和具体实施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建议
据悉,修改《环境保护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
规划和2011年立法计划,现行《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呼之欲出。

下面从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4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一)立法宗旨和立法地位的明确
1、鉴于《环境保护法》的特殊性,立法宗旨一定要明确。

本人认为,在修订新法时,应首先处理好将生存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即确定合理的立法宗旨。

2、《环境保护法》理应是基本法,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修订。

我认为该法由国务院法制办或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在广泛调研和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起草修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通过,突出《环境保护法》的重要地位。

(二)对环境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的全面设定
我认为,新的《环境保护法》应扩大民事权利的保护范围,对环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重新确认,尤其是明确公民环境权的含义、范围、行使及保护方式;环境权,强调的是权利主体对环境的生态功能和生态价值的享受,但不包括对环境资源经济价值的开发和利用权。

(三)强化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优化管理体制,避免职权交叉
1、应当在《环境保护法》中将明确政府的环境执法责任。

建议通过修订《环境保护法》,对各级政府的环境责任建立考核机制,实行年度综合考评制度;完善政府的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对地方政府包庇纵容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正常的环境执
法现象予以严惩。

2、在《环境保护法》的执行分配上,要设置科学明确行政管理权限。

(四)执法与司法协调改进
近年来,环境行政主导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行政主导固然有其优势,如具有较高的效率,能适应我国生态环境复杂的特点,但其局限性也很明显。

因此,要实现环境法治,必须改进执法与司法。

强化相关当事人责任,污染防治要向行政问责制度和刑事刑罚方向发展,情况严重,负面影响比较大的事件应向刑事处罚靠拢,检察机关应积极参与其中。

对环境污染要予以严惩,必要时提起公诉,及时移送法院,依法接受法律的制裁,威慑类似现象再次发生。

(五)监督体制的建立
法律监督力度的加大由于两个方面,一个是我国实行环境保护行政主导,权力相对集中,行政部门自由裁量权较大,另一方面是我国在法制上没有形成除环保执法机关外对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
行为的监督体系,因此法律监督体制的建立尤为重要。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尽管自实施以来,曾经在环境保护、公害抵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时代的发展,国情的变化,该部法律的缺陷越来越明显,已经不能适应目前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因此必须着手对其进行修改。

《环境法保护》作为一门新兴的法,以其独有的活力及魅力在世界法律体系中越来越
显示出其特殊的重要性,它不单纯是一部的法律,而且是一部保障人类及地球全部生命共存共荣的技术规范和科学。

随着我国环境法律理论研究的纵横发展和日益成熟,《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或重新制定已成必然,而《环境保护法》修订的成功与否,将直接关系并影响人与自然的未来,及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社会历史问题。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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