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六章 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第六章 票据法

3.票据是无因证券
权利人占有票据就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的原
因、资金关系。票据产生的原因关系的效力不影响票据 效力。 4、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权利的产生、行使和处分都以票据的存在为条
件,票据权利不能离开票据而存在。
5、票据是设权证券 6、票据是金钱证券 7、票据是流通证券
二、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 P102 三、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 P103 四、票据法上的当事人 (一)基本当事人 票据发行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 收款人、付款人三种。 (二)非基本当事人 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 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 等。
本票:“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 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支票:“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委托、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三类票据共同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三项: 票据种类— 即汇票、本票、支票的记载; 票据金额— 票据金额必须确定,以中文大写与阿拉 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无效; 出票日期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某些应该记载的事项没有记载, 适用法律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无效。p112
7、只要按照法定方式做成的票据方才有效,这是因 为票据具有( ) A.要式性 C.设权性 B. 文义性 D. 无因性
8、票据当事人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均以票 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的事项的 影响,这是因为票据具有( ) A.要式性 C.设权性 B.文义性 D.无因性
第Hale Waihona Puke 节票据行为(2)任意记载事项 当事人选择记载的事项,该事项一经记载,即发 生法律效力。 出票人或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行 为人不作记载,对票据效力不发生影响,一旦作了记 载,就发生法律效力。
第6章 票据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特征
6.1 票据法概述
6.1.3 票据法律关系 1)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 票据法律关系简称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
权利义务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票据关系内容为 票据权利义务
票据关系基 于票据行为
而产生
特征
票据关系的 客体为票据 记载的货币
2)汇票付款的程序
(1)提示付款 (2)付款审查 (3)付款并缴回汇票
4)特别付款
在通常情况下,付款应在到期日进行支付。在法定付款 期限之外进行的付款则作为特别付款。 (1)期前付款。 (2)期后付款。 (3)提存支付。
6.3 本票与支票
6.3.1 本票
1)本票的概念 01
“本票是出票人做出的无条件支付一定 金额的承诺”。
为: ☆ ①记名汇票(Straight Bill)。 ☆ ②无记名汇票(Bearer Bill)。 ☆ ③指示汇票(Order Bill)。 (3)根据当事人是否兼任,可将汇票分为: ☆ ①一般汇票。 ☆ ②变式汇票。 (4)根据汇票的承兑或付款是否要求附有单据,可将汇
票分为: ☆ ①光票(Clean Draft)。 ☆ ②跟单汇票(Documentary Draft)。
金额
票据关系主体具有 多重性和相对性
6.1 票据法概述
6.1.3 票据法律关系
2)票据法律关系的种类 ➢ 如前所述,狭义的票据行为一般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
等六种,基于这些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关系相应地就有票据发行关系、票据背 书关系、票据承兑关系、票据参加关系、票据保证关系和票据保付关系。 3)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 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上为一定票据行为,享有票据权利或承担票据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出票人、承兑人、收款人、付款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其中,收款人是权利主体,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对票据做出承兑后)、背 书人和保证人是义务主体。
第六章 票据法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商法(第六章)第1页 第六章 票据法【本章主要法律规定】《票据法》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一、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
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
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所以,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给付原因,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
票据的无因性有例外情况。
即《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参见下文“票据抗辩”)【例题·多选题】熊某因出差借款。
财务部门按规定给熊某开具了一张载明金额1万元的现金支票。
熊某持支票到银行取款,银行实习生马某向熊某提出了下列问题:你真的是熊某吗?为什么要借1万元?熊某拒绝回答,马某遂拒绝付款。
根据票据法原理,关于马某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2007-3-71)A.侵犯熊某人格尊严B.违反票据无因性原理C.侵犯持票人权利D.违反现金支票见票即付规则[答疑编号506063060101]【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特征。
马某没有侮辱、诽谤性言语,没有侵犯熊某人格尊严。
A 错误。
马某询问借款原因违反了票据无因性原理。
B 正确。
马某拒绝罚款,侵犯了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
C 正确。
现金支票有见票即付的效力。
D 正确。
2.票据是要式证券。
3.票据是文义证券。
4.票据是设权证券。
5.票据是流通证券。
6. 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是指就同一票据所为的若干票据行为互不牵连,都分别依各行为人在票据上记载的内容,独立地发生效力。
该性质说明,在先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后续票据行为的效力;某一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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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知识点: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一)票据伪造
1.概念:指假冒或者虚构他人的名义而为的票据行为。
即未获得他人授权的情况下,假冒他人或者声称获得了他人之授权,而径行以他人之名义为票据行为;或虚构某个并不存在的人,并以此人名义为票据行为。
【伪造VS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中指明本人的存在并以代理人的身份签章,而伪造未声称代理,而是想让别人以为“自己就是他”。
2.构成要件:
(1)伪造者的行为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否则票据行为无效,无须特别考虑伪造。
(2)伪造者假冒或者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
3.法律后果:。
根据票据法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法,作为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权利、维护金融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根据票据法的法律规定,对票据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票据种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二、票据法的基本概念1. 票据票据是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设定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
根据《票据法》第二条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2. 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基于票据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 票据义务票据义务是指债务人基于票据所承担的义务,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三、票据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票据法在规定票据行为和票据权利义务时,应遵循公平原则,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公开原则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应公开进行,以便于社会公众了解和监督。
3. 诚实信用原则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隐瞒。
4. 安全原则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应确保安全,防止票据被盗、遗失或被伪造。
四、票据种类1. 汇票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根据汇票的性质和用途,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 本票本票是出票人保证在指定日期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本票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3. 支票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五、票据行为1. 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设立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2. 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
3. 承兑承兑是指付款人同意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面金额的行为。
4. 保付保付是指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面金额的行为。
5. 贴现贴现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票据卖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获得现金的行为。
六、票据权利义务1. 付款请求权持票人有权要求付款人按照票据记载的金额支付票款。
2. 追索权持票人有权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款。
3. 付款义务付款人应按照票据记载的金额支付票款。
商业票据贴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票据贴现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它既为商业企业提供了便捷的融资渠道,又为金融机构创造了稳定的收益。
然而,商业票据贴现业务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票据伪造、票据欺诈等。
为了规范商业票据贴现市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围绕商业票据贴现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商业票据贴现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商业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因急需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背书转让给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2. 特点(1)票据性质:商业票据贴现是以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为载体,具有无因性、流通性、支付性等特点。
(2)贴现期限:商业票据贴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3)贴现利率:贴现利率由金融机构根据市场利率、票据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持票人与金融机构协商一致。
(4)风险承担:商业票据贴现业务中,金融机构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持票人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
三、商业票据贴现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法》是我国商业票据贴现业务的法律基础,对商业票据的定义、种类、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1)票据定义: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2)票据权利义务: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负有支付义务。
(3)票据责任承担: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持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对票据权利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商业票据贴现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进行了规定。
(1)合同订立:持票人与金融机构协商一致,签订商业票据贴现合同。
(2)合同履行:持票人按照合同约定,将商业票据背书转让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贴现金额。
票据法

二)无权代理
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在票据上明示被 代理人的名义,表明自己为被代理人代理的 意思并签章的行为。 无权代理的后果由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成立,持票人自然可以依民法理论 主张本人承担授权人的义务,本人不得以无 权代理为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也可以根据 票据法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直接请求行为 人承担票据义务,行为人不得以表见代理成 立而主张抗辩。
三)票据行为的特点
1、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 2、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 3、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 4、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是指依法成立的各个票据行为,分别依其在票据上 所记载的文义独立发生效力,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 影响,一个票据行为的无效,不会影响到同一票据 上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这一性质也被称为票据行 为独立原则。
二、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 2、票据是一种完全证券。 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 4、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 5、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 6、票据是一种提示证券。 7、票据是一种交付证券 8、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
三、票据的种类
一)法律上的分类 1、立法模式 1)分立主义;认汇票与本票为票据,支票 与汇票和本票分别立法。 2)合并主义/‚包括主义:规定票据包括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立法。我国属此种。
目录(二)
第二编 汇票
第十三章 汇票的意义、特点与种类 第十四章 出票 第十五章 背书 第十六章 承兑 第十七章 保证 第十八章 付款 第十九章 追索权 第二十章 汇票的复本、誊本和粘单 第二十三)
第三编 本票 第二十二章 第二十三章 第二十四章 第二十五章 第四编 支票 第二十六章 第二十七章 第二十八章 第二十九章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更改和涂销ppt课件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商法》 授课教师:侯兴政
〔3〕票据伪造的效能如下:
l对于被伪造人效能。由于伪造人在票据上没有签本人的 名字,所以也不负票据上的责任,但是伪造人要承当民 法上规定的责任,如要求伪造人对被伪造人承当恢复声 誉,消除影响,赔礼负疚,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以及 刑法上规定的因构成欺诈罪或伪造有价证券罪的刑事责 任。从实际上,被伪造人可以对伪造的票据进展追认, 承当票据责任,但是我国票据法未对此作出规定。
〔1〕概念:是指以行使票据上权益义务为目的,冒充他人 的名义而进展的票据行为。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商法》 授课教师:侯兴政
〔2〕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 l行为人实施了冒充行为; l行为人的伪造行为,符合票据行为的方式要件; l伪造行为人目的是骗取财物; l伪造人将伪造之票据转手。票据转手有多种方式,包括 出票、背书、恳求付款等多种行为。
l 更改须经持票人和其他签章人赞同。例如,票据债务人 未经其保证人赞同而更改票据,该保证人即可视更改的结 果,主张其保证责任范围,假设更改后果对保证人添加不 利的,保证人便可依更改之前之文义负担责任。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商法》 授课教师:侯兴政
2、票据的涂销
〔1〕概念:是指涂抹消除票据上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 的行为。票据的涂销行为人可以是涂销权者,也可以是无 涂销权的人。
l对于其他真正签名人的效能。票据的伪造行为,不影响 真正签名人的票据行为的效能。必需对票据的文义担任, 对伪造人有赔偿恳求权。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商法》 授课教师:侯兴政
l对持票人的效能。一切持票人〔包括好心持票人〕对于伪 造者或被伪造者,都不能获得票据权益,只能依民法的方法 恳求伪造者赔偿,或者向票据上真正的签名人行使追索权。A、 好心持票人直接从伪造人手中获得伪造之票据的,对伪造人 有民法上的赔偿恳求权;B、好心持票人间接获得伪造的票 据的,即从真实签章人手中获得票据的,对真实签章的直接 前手和其他真实签章的前手,得行使追索权。直接从伪造人 手中获得伪造票据的真实签章人,在被追索而清偿票据债务 后,有权要求伪造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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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一、票据伪造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票据的伪造,是指未经他人授权以他人名义进行票据行为的违法行为。
(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始能构成票据的伪造:
1.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伪为票据行为。
伪造票据的实质,是伪为票据行为,包括伪为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和保证。
2.有假冒他人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
票据的伪造是行为人假冒他人的名义进行的票据行为。
基于票据行为的特点,假冒他人名义必然伪造他人签章。
3.伪造票据目的是使用该票据。
伪造票据的目的必须是供使用。
此处所谓使用,是指以票据固有之效用而利用。
二、票据签章伪造的概念及形态有哪些?
(一)票据签章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名、盖章、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二)票据签章伪造的形态:
1.伪造签名或伪造印章并加盖的行为。
2.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人签名或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人名或单位名称刻章并加盖的行为。
3.盗盖或抢盖他人印章。
4.未经授权擅自加盖他人印章。
5.超越权限冒用他人名义私盖他人印章。
三、票据伪造的后果有哪些?
1.对于被伪造人的后果。
由于票据不是被伪造人签发,或者说所谓的票据行为不是被伪造人实施,根据私法自治、义务自主的民法原理,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行为,是负担票据责任的行为。
承担票据责任必须在票据上签章。
2.对伪造人的效力。
伪造的票据无法律上的效力,持票人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被伪造的人因未在票据上签章而不承担票据责任,伪造人因未在票据上签名,故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3.对于真正签名人的效力。
基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真正签名人在伪造的票据上签章的应承担票据责任。
四、简述票据伪造与票据行为无权代理的区别?
票据伪造与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不同。
行为人伪造票据的,并没有将自己的名字签署在票据上,因而无行为人签章。
行为人无权代理本人实施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人将自己的名字签署在票据上或者在票据上加盖自己的印章。
票据的伪造,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五、票据变造的概念及特征是什么?
(一)概念:票据的变造,是指无变更权的人在票据上变更他人所记载的事项的行为。
(二)特征:
1.变造系针对载于票面之事项。
2.变造系无变更权人所为。
3.变造并非针对签章。
4.变造之票据仍然有效。
六、票据变造与票据伪造的区别有哪些?
1.前者是变更票据记载事项的行为,因而在变更前已经存在合法有效的票据,并对该合法有效的票据记载事项的变更;后者是伪造记载和伪造签章的行为,或者单纯伪造签章的行为,在实施伪造行为前无此行为,若伪造出票的,在伪造行为实施前无此票据。
2.前者仅变更记载事项,未变更签名,变更签名的属票据的伪造,后者不仅伪造记载事项而且还伪造签名,未伪造签名的不构成伪造。
3.前者被变造人不因票据被变造而改变原应承担的票据责任,对于变造人而言,应当按票据变造的内容承担票据责任。
后者对伪造者和被伪造者都不产生票据效力。
七、票据变造的构成要件和效力?
(一)票据的变造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变造的记载事项必须为法律允许变更的记载事项。
变造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之记载事项的,变造行为无效,且该票据也无效。
2.行为人变更他人的签名以外的已记载事项。
在票据变造中,行为人变更的记载事项并非其自己记载的票据事项,而是他人业已记载的票据事项。
3.变造的目的在于使用变造后的票据。
票据的使用通过实施票据行为
或者行使票据权利的方式进行。
(二)票据变造的效力
1.在变造前签章的票据债务人的责任。
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
2.在变造后签章的票据债务人的责任。
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票据记载事项被变造后而实施票据行为的,应当对变造后的票据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