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案例分析题剖析
票据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货物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银行(以下简称“乙”)是一家商业银行。
2019年6月,甲公司因一笔出口业务需要支付给国外供应商货款,遂向乙银行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汇票。
甲公司将汇票交给供应商,供应商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以下简称“丙”)。
丙公司收到汇票后,又将其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以下简称“丁”)。
丁公司在支付货款时,将汇票交付给了戊公司(以下简称“戊”)。
戊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未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字样。
2020年3月,戊公司在支付货款后,发现丁公司提供的汇票存在伪造嫌疑,于是向乙银行请求退款。
乙银行经调查,确认汇票系伪造,拒绝退款。
戊公司遂将甲、乙、丙、丁四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汇票的伪造行为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2. 甲、乙、丙、丁四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汇票的伪造行为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丁公司提供的汇票存在伪造嫌疑,属于使用伪造的汇票进行诈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丁公司的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二)甲、乙、丙、丁四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 甲公司:甲公司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应当对汇票的真实性负责。
本案中,甲公司开具的汇票存在伪造嫌疑,但甲公司并未发现汇票存在伪造,因此甲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2. 乙银行:乙银行作为汇票的承兑行,在承兑汇票时,有义务对汇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票据法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经济活动中,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广泛应用于各种交易和融资活动中。
然而,由于票据的特殊性,票据纠纷也时常发生。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票据法案例,我们将对其进行法律分析。
案例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一批货物卖给乙方,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方应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向甲方支付货款。
为了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双方约定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进行结算。
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甲方开具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100万元,付款银行为丙银行。
甲方收到汇票后,委托丁银行对该汇票进行贴现。
丁银行在贴现过程中,发现汇票存在瑕疵,即汇票的出票人乙方并非真正的合同债务人,而是其法定代表人张某。
张某在汇票上签字时,未按照规定注明其为法定代表人。
丁银行因此拒绝贴现,并告知甲方。
甲方得知此事后,要求乙方承担汇票瑕疵的责任。
乙方辩称,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签署汇票,应当视为公司行为,不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
甲方不服,遂将乙方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1. 汇票瑕疵的责任承担;2. 法定代表人签署汇票的法律效力。
三、法律分析1. 汇票瑕疵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和保证人,应当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乙方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应当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
”本案中,张某作为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汇票上签字时,未按照规定注明其为法定代表人,存在瑕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张某应当对汇票瑕疵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乙方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和张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均应对汇票瑕疵承担责任。
2. 法定代表人签署汇票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应当视为公司行为。
票据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乙方支付50%的预付款,剩余50%的货款在货物交付后10日内支付。
为保障双方的权益,双方决定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进行支付。
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了50%的预付款。
随后,甲方向其开户行开具了一张面额为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为乙方。
乙方收到汇票后,按照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了甲方。
在货物交付后,乙方要求甲方支付剩余的50%货款。
甲方以各种理由推脱,乙方遂持汇票向承兑行请求付款。
承兑行在审查汇票后,以汇票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付款。
乙方遂将甲方和承兑行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汇票背书是否连续;2. 承兑行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3. 甲方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汇票背书是否连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背书转让的,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应当连续,连续背书的第一背书人应当记载前手的姓名或者名称,后手应当记载前手的背书日期。
”在本案中,甲方向乙方开具的汇票背书连续,乙方将汇票背书给了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给了丁公司,丁公司再将汇票背书给了承兑行。
因此,汇票背书连续,符合法律规定。
(二)承兑行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兑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持票人支付票款。
承兑人未按期支付的,持票人有权向承兑人追索票款。
”在本案中,汇票到期日为货物交付后10日,承兑行在到期日前未能支付票款,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承兑行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三)甲方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未能按期支付票款,违反了法律规定。
法律_票据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XX银行与XX公司之间的票据纠纷。
XX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9年5月1日向XX银行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5月1日。
XX公司于到期日向XX银行提交了该汇票,要求XX银行支付票款。
然而,XX银行在审核汇票时发现,该汇票的出票人XX公司并未在该汇票上签字,因此拒绝支付票款。
XX公司遂将XX银行诉至法院,要求XX银行支付票款。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汇票的效力问题:汇票是否有效,即出票人XX公司是否具有出票资格。
2. 票据的转让问题:汇票是否经过合法转让,即汇票上的背书是否有效。
3. XX银行的付款责任:XX银行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汇票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票款的能力。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应当保证按照汇票记载的事项支付票款。
”在本案中,XX公司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应当具有支付票款的能力。
然而,XX银行在审核汇票时发现,该汇票的出票人XX公司并未在该汇票上签字,因此无法确定XX公司是否具有出票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未在汇票上签字的,汇票无效。
”因此,本案中汇票的效力存在争议。
2. 票据的转让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汇票可以转让。
汇票的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转让的汇票是有效的;(二)转让的汇票上的背书是有效的;(三)转让的汇票上的受让人是善意的。
”在本案中,XX公司是否将汇票转让给了原告,以及原告是否为善意第三人,需要进一步调查。
如果XX公司将汇票转让给了原告,且原告为善意第三人,则原告有权要求XX银行支付票款。
如果XX 公司未将汇票转让给原告,或者原告并非善意第三人,则原告无权要求XX银行支付票款。
3. XX银行的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汇票的付款人应当按照汇票记载的事项支付票款。
票据法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
甲乙双方口头约定买卖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1000箱香烟,货款为50万元,交款提货,并约定乙方须在其香烟上加贴“红塔山”商标,以便甲方出售。在合同履行时,甲方只付了15万元即提走了全部货物。乙方一再催讨无道,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如数支付拖欠的货款。请问:
2.判决被告赔偿损失。因为要约规定了有效期,在该期限内要约人受要约的约束,即不得随意撤销要约。
3.不一致。英美法认为:要约人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任何时候都可以撤销或者更改要约。这一
原则对受要约人缺乏应有的保障。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对要约的撤销虽然存在着具体的差异,但原
则上认为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
12日上午9时止。6月11日,被告将房屋卖给约翰。当天晚上,原告从第三人处得知此消息,便于
6月12日上午9时以前,把一封正式承诺的函件交与被告。问题:
(1)本案中合同是否成立?
(2)本案如在我国审理,法院将做出怎样的判决?
(3)大陆法、英美法和《销售合同公约》对要约撤销的规定是否一致?
1.不成立。英美法中,要约人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任何时候都可以撤销或者更改要约。
在本案中,B厂与A公司之间的钢材购销关系是本案汇票的原因关系。汇票开出后,A公司就与票据持有人产生票据关系。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是相互分离的。A公司提出钢材质量不合格是原因关系有瑕疵。其拒绝付款就是用原因关系来对抗票据关系。但现在票据已被背书转让,持票人再也不是原因关系的当事人,所以A公司不得以钢材不合格为由来对抗C公司,A公司必须付款。付款后票据关系泯灭,原因关系不泯灭,A公司仍可根据原因关系的瑕疵请求B厂赔偿损失。
票据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在我国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随着经济的发展,票据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将以一起票据纠纷案件为例,分析票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探讨解决票据纠纷的途径。
案例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从事货物销售的商家。
2018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2018年4月10日前向乙公司支付货款。
为保障双方权益,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一张面额为1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为丙公司(以下简称“丙”)。
2018年4月10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货款。
然而,乙公司并未在汇票到期日(2018年5月10日)向丙公司提示付款。
丙公司认为,乙公司未能按时付款,导致其遭受了损失。
于是,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票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2. 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 本案中是否存在其他相关法律责任?三、法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汇票到期,付款人应当向持票人支付票款。
付款人未按期付款的,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汇票到期日向丙公司支付票款,已构成逾期付款。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
2. 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条规定:“付款人未按期付款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中,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 本案中是否存在其他相关法律责任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时付款,不仅侵犯了丙公司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合同约定。
票据法案例分析题剖析

案例分析41.案例:甲公司为向乙支付货款签发了商业承兑汇票。
此前甲之股东A 曾经在甲请求代为付款的报告上签字允许,故甲将汇票的付款人记载为A。
票据到期前,乙向 A 提示承兑, A 拒绝承兑。
乙以甲、 A 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票据诉讼,请求判令甲和 A 对支付票据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问:(1) A 是否是该商业承兑汇票的当事人?(2) A 拒绝承兑是否合法?(3)乙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1)不是。
理由:在我国普通要求签发商业承兑汇票者,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正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 不合法。
理由:汇票上的付款人为 A,故 A 就成为了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一,其拒绝承兑的行为就不合法。
(3)不应当支持。
理由:乙无权请求甲承担责任。
42.案例:甲在出票人栏中加盖甲公司印章,并记载:“受乙公司委托,代其出票。
”持票人向乙公司提示付款被乙以“从未委托甲出票”为由拒绝。
持票人以甲、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
问:(1) 如果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甲的行为构成什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是谁?(2)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甲的行为构成什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是谁?(3)持票人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1)票据代理。
票据债务人是乙。
(2)票据表见代理。
票据债务人是甲和乙(3)有,持票人现在为善意持票人,其合法权益优先受到保护。
43.案例: A 公司为还债向 B 公司背书转让了一张由 C 公司为出票人的经过 D 银行承兑的汇票。
B 公司将该汇票质押给 E 银行作为贷款担保。
贷款到期后B 公司未还款, E 银行向D 银行提示付款遭拒绝,理由是 E 银行并非持票人而只是质权人;且由于 C 公司申请承兑时涉嫌诈骗,现正接受警方调查。
问:(1) D 银行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在 D 银行拒绝付款后,E 银行可怎样依据票据法维护自己利益?(1)不成立。
票据法案例分析1

单据法事例剖析题甲公司向某工商银行申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银行作了必需的审察后受理了这份申请,并依法在单据上签章。
甲公司获取这张单据后没有在单据上签章便将该单据直接交托给乙公司作为购货款。
乙公司又将此单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以偿债。
到了单据上记录的付款日期,丙公司持票向承兑银行恳求付款时,该银行以单据无效为原由拒绝付款。
(1)从以上案情显示的状况看,这张汇票有效吗?依据我国《单据法》对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记录了哪些事项的汇票才为有效单据?银行既然在单据上依法签章,它能够拒绝付款吗?为何?无效(2)依据我国《单据法》对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出票人一定在单据上记录:“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拜托;确立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以上事项短缺之一者,单据无效。
本案中,承兑银行能够拒绝付款。
由于依据单据行为的一般原理,出票行为属于基本的单据行为,承兑行为属于隶属的单据行为。
假如基本的单据行为无效,隶属的单据行为也随之无效。
某科研所因转让专利技术获取一张3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离到期日还有3个月的时间,该科研所遂派人持该汇票到某银行办理质押贷款,但在途中遭打劫。
有人给他们出想法说,最好去申请公示催告。
请问:应该去哪里申请公示催告(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仲裁机关?其余机关?)( 2)失票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向有权受理公示催告的机关提出了符合法律要求的申请,该机关决定受理。
受理后,该机关应该进行哪些事项?( 3)法定机关依法做了必定的工作后,假如有人持票来申报权益。
依法申报后将会发生如何的结果?( 4)假如在必定的限期内无人来申报权益或许申报被驳回,又将会发生如何的结果?(1)法院。
( 2)该机关应该:向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在3日内发出通告。
依法申报后,法院应通知失票人(即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按时期观察单据,假如该单据与失票人丧失的一致,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假如不一致,法院裁定驳回申报人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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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41.案例:甲公司为向乙支付货款签发了商业承兑汇票。
此前甲之股东A曾在甲请求代为付款的报告上签字同意,故甲将汇票的付款人记载为A。
票据到期前,乙向A提示承兑,A拒绝承兑。
乙以甲、A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票据诉讼,请求判令甲和A对支付票据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问:(1)A是否是该商业承兑汇票的当事人?(2)A拒绝承兑是否合法?(3)乙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1)不是。
理由:在我国一般要求签发商业承兑汇票者,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不合法。
理由:汇票上的付款人为A,故A就成为了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一,其拒绝承兑的行为就不合法。
(3)不应当支持。
理由:乙无权请求甲承担责任。
42.案例:甲在出票人栏中加盖甲公司印章,并记载:“受乙公司委托,代其出票。
”持票人向乙公司提示付款被乙以“从未委托甲出票”为由拒绝。
持票人以甲、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
问:(1)如果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甲的行为构成什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是谁?(2)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甲的行为构成什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是谁?(3)持票人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1)票据代理。
票据债务人是乙。
(2)票据表见代理。
票据债务人是甲和乙(3)有,持票人现在为善意持票人,其合法权益优先受到保护。
43.案例:A公司为还债向B公司背书转让了一张由C公司为出票人的经过D银行承兑的汇票。
B公司将该汇票质押给E银行作为贷款担保。
贷款到期后B公司未还款,E银行向D银行提示付款遭拒绝,理由是E银行并非持票人而只是质权人;且由于C公司申请承兑时涉嫌诈骗,现正接受警方调查。
问:(1)D银行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在D银行拒绝付款后,E银行可怎样依据票据法维护自己利益?(1)不成立。
根据票据的无因性,D银行在见票时即应付款,不得提出抗辩事由。
(2)E银行可以向B或者C行使追索权,维护自己的利益。
42.案例:甲公司年初与其开户银行A达成协议,约定A银行为甲公司签发的汇票作承兑。
随后,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汇票,A银行如约进行承兑。
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票据不得转让”后把汇票转让给丙公司。
丙公司为获贷款,将票据质押给B银行。
贷款期满,丙公司未能及时清偿,B银行在汇票到期后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拒绝。
理由是,此汇票上有不得转让记载,所以丙公司将汇票质押给B银行的行为无效,B银行无权主张票据权利。
问:(1)甲公司与A银行年初协议的性质是什么?是否意味着双方成立了票据关系?(2)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票据不得转让”是否合法?为什么?(3)A银行的拒付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1)委托性质,意味着双方成立了票据关系。
(2)合法。
我国《票据法》规定了背书转让的方式。
(3)不合法。
因为银行承兑是无条件的。
43.案例:甲受乙欺诈,开出一张以乙为收款人形式要件具备的汇票。
乙为清偿债务,将汇票背书给丙。
问:(1)该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2)丙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3)如果甲在出票时未写明出票日期,该汇票是否有效?(4)如果乙在背书时未写明背书日期,其行为对票据有什么影响?(1)有效。
该汇票具备汇票的形式要件,故为有效票据。
(2)享有。
丙为善意持票人。
(3)无效。
出票日期为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4)①关系到背书效力的确定,我国票据法规定期后背书与期前背书的效力不同,而确认背书是否已过提示付款期限应以背书日期为依据;②涉及背书人行为能力的确认,背书是票据行为,该行为有效与否与行为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相关,而确认行为人是否有行为能力也应以背书日期为依据。
41.甲公司于2009年5月10日签发了一张出票后二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公司。
2009年6月5日丙盗走票据,并伪造乙公司印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自己。
第二天丙将汇票赠与其朋友丁。
2009年7月5日乙公司发现票据被盗,向承兑银行挂失止付。
在票据到期日丁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称汇票已被挂失,并告知丁一周后再来,到时视情况决定是否付款。
试问:(1)银行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就票据形式而言,丁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3)实质上丁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1)不正确。
理由:挂失止付的效力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应立即暂停支付。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可以向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付款。
(2)享有。
丙伪造印章背书转让后,自己取得票据权利,然后赠给丁,丁当然享有票据权利。
(3)不享有。
理由:丁为无偿取得票据,无对价,故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42.甲为出票人,乙为收款人,票据以背书方式发生了以下流转:乙—丙—丁—戊。
戊将丙划去,再将票据背书给己,己为最后持票人。
试问:(1)戊划去丙的行为叫做什么?(2)戊划去丙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3)戊划去丙的行为其后果是什么?为什么?(4)对己来说此票据的债务人有哪些?(1)票据涂销。
(2)有效。
戊为持票人,为票据权利人,有权进行涂销行为。
(3)不能想丙行使追索权。
戊将丙划去,丙脱离了这种票据关系。
(4)甲、乙、丁、戊43.2009年2月15日,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出3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预付款,其余货款待货物交付验收后结算;票据不得转让;承兑银行为A银行;到期日为2009年6月1日。
2009年2月20日,甲公司开出30万元汇票,A银行作了承兑。
年6月5日丙盗走票据,并伪造乙公司印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自己。
第二天丙将汇票赠与其朋友丁。
2009年7月5日乙公司发现票据被盗,向承兑银行挂失止付。
在票据到期日丁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称汇票已被挂失,并告知丁一周后再来,到时视情况决定是否付款。
试问:(1)银行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就票据形式而言,丁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3)实质上丁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1)无效。
因为合同中约定,票据不得转让。
(2)不成立。
不存在抗辩事由。
(3)B银行可以通过行使追索权行使权利。
41.案例:出票人栏中显示甲公司印章,并记载:“受乙公司委托,本公司代理出票”。
持票人向乙公司提示付款被乙拒绝,乙表示从未委托甲出票。
持票人以甲、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
试问:5-107(1)如果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甲的行为构成什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是谁?答:票据代理。
票据债务人是乙公司。
(2)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甲的行为构成什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是谁?答:无权代理。
票据债务人是甲公司。
(3)持票人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答:持票人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42.案例:一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甲,收款人乙,承兑人 A 银行。
乙欲将汇票贴现,B 表示愿意帮忙,乙在背书人栏中签章后将汇票交给 B。
B 将汇票给丙,丙在被背书人栏中填写自己名称,将汇票向 C 银行申请贴现。
C 银行向 A 银行查询此汇票,A 银行回复系本行承兑。
丙向 C 提供了办理票据贴现所需资料,C 同意贴现,将贴现款汇入丙之账户。
丙将款项转移,隐匿。
乙发觉情况不对,遂以票据丧失为由挂失票据,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凭判决,A 银行向乙支付票款。
C 银行不知此情,待汇票到期,向 A 银行提示付款,遭拒绝。
试问:10-151(1)有人认为丙无真实交易关系取得票据,其后手C 银行也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你是否同意此观点?答:不同意。
C 银行通过贴现业务获得票据,其不知道前手取得票据的真实情况,其取得票据是善意、有偿的,其票据权利不受前手的影响。
(2)如果 C 银行起诉,要求 A 银行承担票据责任,法院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答:直接起诉 A 银行,不被支持。
因为 A 银行已经凭法院判决向乙承担了票据责任,不应当再对其他人支付票款。
(3)C 银行能否起诉甲,要求甲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答:不能。
此票据已经被付款,票据关系已经终结,出票人不再负有付款义务。
(4)C 银行能否要求法院撤销除权判决?为什么?答:可以,因为乙谎称票据丧失,骗取了法院的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此行为效力应当被否定。
(5)C 银行能否起诉乙,要求其返还票据金额?为什么?答:可以,因为乙将汇票背书后交付于 B,导致汇票流转,乙不再是票据权利人,无权主张票据权利,乙虚构事实,骗取票款的行为无效,所获利益应当返还给票据权利人C 银行。
43.案例:甲于 2007 年 8 月 3 日开出支票给收款人乙。
乙为支付货款,将支票背书给丙,交给丙的工作人员 A。
A 离开丙另谋他就,将支票与其他材料一并移交,但交接人员未注意到支票的存在,直到 2008 年 11 月底才发现。
丙向开户银行咨询,开户银行答复:支票的有效期为 10 日,此支票早已失效。
试问:10-157(1)支票的有效期为 10 日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答:不正确,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 10 日,有效期为6 个月。
(2)丙是否有权要求乙承担票据责任或者根据基础关系支付货款?为什么?答:无权。
支票已届权利消灭时效,支票失效,丙不再享有票据权利,无权要求乙承担票据责任。
乙以交付支票的方式已经对丙承担了支付货款的义务,是因为丙自己的原因,导致票据权利消灭,乙无需对此负责。
(3)丙是否有权要求甲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答:无权。
支票已过权利消灭失效,丙不再享有票据权利,甲也不再负有票据责任。
(4)丙还有什么救济方法?答:丙可以依据票据法规定的利益偿还请求权,要求甲偿还因其未支付票据金额而受有的利41.一商业承兑汇票票面显示出票人为甲公司,收款人为乙公司,乙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
票据到期,丙要求甲付款,甲告知:此票据是公司一部门负责人未经公司授权与乙公司恶意串通签发的,是无权代理出票行为,甲公司不予认可。
丙转而要求乙公司付款,亦被拒绝,理由是丙仅以相当于票面金额一半的代价就取得了汇票,乙与丙之间又无其他交易关系,丙以不合理的代价取得票据本身就可以证明丙取得票据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
试问:(1)如甲公司所言属实,此票据的出票是否构成无权代理?为什么?(2)如乙公司所言属实,丙是否为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为什么?(3)此案应如何处理?(1)构成。
该公司负责人无代理权,而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
(2)丙为恶意或重大过失。
因为丙仅以相当于票面金额一半的代价就取得了汇票,可推定其知道票据的来源可能存在问题,其仍取得的,可知其为恶意。
(3)乙、丙均无法取得相应的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