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 经典案例分析题

合集下载

国际结算票据案例分析及答案

国际结算票据案例分析及答案

1、案例分析题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

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答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

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

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

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2、案例分析题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

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

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

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

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

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

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答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厂向建行浙江某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

2在本案中存在以下几种非票据关系①票据原因关系。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第一章法人导向下的中国银行业的全面开放2006年12月11日,加入WTO后的五年过渡期结束,中国银行业迎来了外资银行的全面开放。

依据此前颁布并于2006年12月11日正式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外资银行可以在中国境内注册成为当地的法人银行,全面从事人民币零售业务。

外资银行转为本地法人银行,经营范围与监管标准与中资银行趋同,意味着它与中资银行的竞争将进入白热化阶段。

基于不同的国籍、法律地位、监管责任和监管方式,对注册法人银行与外国银行分行采取差别化监管,并将注册法人银行监管与本国银行监管接轨,是有充分的理论依据的。

特别是零售银行业务,由于涉及到广大社会公众利益和金融稳定,东道国必须有能力和责任对经营银行进行有效的、全面的监管,并且必须纳入东道国的存款保险体系中,而这只有注册法人银行才符合条件。

因此,规定外国银行分行不得叙做零售银行业务特别是零售存款业务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从各国银行法的实践来看,注册法人银行并非中国监管部门的独创,而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准则。

无论是美国、欧盟和加拿大等发达国家,还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均实行了注册法人银行导向,赋予注册法人银行与本国银行基本一致的待遇,并应限制外国银行分行设立分支机构和开办零售业务。

印度尼西亚、尼日利亚、斯洛文尼亚等部分发展中国家甚至只允许外国银行采取合资银行的形式进入本国市场。

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当地注册法人银行导向,不仅兑现了中国加入WTO的承诺,而且完全符合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大趋势,也符合中国银行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将对中国银行业进一步改革开放产生积极影响。

中国将鼓励外国银行设立或者将现有分行转制为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

外资法人银行可以经营各类客户的外汇和人民币业务。

外资法人银行及其下设分行的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与中资银行保持一致,外资银行确定存款或者贷款利率及各种手续费率、交存存款准备金、计提呆账准备金等,按照统一适用中、外资银行的法律、法规执行。

综合案例国际结算

综合案例国际结算

综合案例综合案例分析题1、我国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货物。

国外来证中单据条款规定:“商业发票一式两份;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注明运费预付,做成指示抬头空白背书;保险单一式两份,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2008年1月1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

”信用证内注明按照UCP600办理。

A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船,并于到期日前向议付行交单依附,议付行随即向开证行寄单索偿。

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付,其理由是单证有下列不符点:(1)商业发票上没有受益人的签字;(2)正本提单是以一份组成,不符合全套要求;(3)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因为投保金额不足。

问:分析开证行单证不符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1)不符理由不成立。

《UCP600》中规定,除非信用证特别规定,商业发票可以不需要手签。

(2)不符理由不成立。

《UCP600》中规定,除非信用证有特别规定,凡是全套正本提单以一份或以上构成均可。

(3)不符理由成立。

《UCP600》中规定,保险单上保险金额应该至少为CIF或发票金额的110%。

2、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金额为100万美元,购花岗岩石块,卸货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信用证中有下述条款:(1)检验证明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2)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通知后装运,而该加押电必修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

问: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为什么?答案:(1)该条款(证书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并且签字由开证行检验)不能接受,属于由开证一方单方面控制的软条款(受益人应要求修改信用证,撤销该条款)。

(2)该条款同样是一种软条款,不能接受。

由开证一方指定船只不符合有关惯例要求;由开证行加押电文通知装运及提交加押电文议付也是一个由开证一方单方面控制的条款,影响信用证的生效。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1、案例分析题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

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答: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

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

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

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2、案例分析题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

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

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

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

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

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

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答:(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厂向建行浙江某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

国际结算常考案例分析练习

国际结算常考案例分析练习

五、案例阅读案例1 出口业务为什么遭拒付?[案情]1997年11月底,我方A公司与台湾B公司签订一份出口各式打火机合同,总价值10118.00美圆,数量为111,000只,只(为1X20'集装箱),规定从上海运往基暖隆港,到港时间不得晚于 12月17 日,支付方式为B公司收到目的港的代理的接货通知书后48小时内将全部货款办理电汇(T/T)给A公司。

由于装运期较为迫切,我方立即准备货物,并预定了12月10日船期(预计整个航程共需7天)。

货物如期装船后,正本提单寄B公司。

但因货物途经高雄时多停靠了2天,于12月19日才抵达目的港,客户于次日提货后,提出暂时拒付全部货款,侍货物销完后再付,原因是货物未能如期到港,致使这批货物无法赶上当地圣诞节的销售高潮,其部分客户已纷纷取消订单,造成此批货物大量积压,给他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A公司多次电告B公司,告知货物未能如期到港 (延误2天),我方是无法预料与控制的,再者,因备货时间短,我方巳尽力将货物装上最早船期。

A公司多次要求B 公司办理付款,B公司均不予以理踩。

2个月后,A公司只好请台湾某一友好客户C与B公司协商,B公司才开始有所松口,条件是要求我方降价 30%后才同意给予付款 (客户称约有价值30%货物积压仓库)。

经我方一再努力与之协商,最终才以我方降价15%告终,此案中我方直接损失1500多美元。

[分析]此案虽己了结,但给我们留下深刻的教训。

(一)我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接受客户提出的特殊条款,应以我方能否保证这一条款的实现为前提,切不可掉以轻必,盲目接受。

所谓特殊条款,一般是指非我方销售确认书(S/C)上原有或应有的,而是对方在签约时提出的对我方带有限制性的务款。

本案中客户要求我方保证货物不得晚于1997年12月17日到达目的港,应属于客户的特殊条款。

根据国际贸易海洋运输惯例,船方(或船代)可向托运人提供大约到港日(即为ETA),但并不负有法律责任,仅供托运人参考,因为货物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受到各种自然和社会因素影响,船方(或船代)对整个航程是无法准确预计的,更何况作为托运人的A公司。

国际结算案例

国际结算案例

第一部分一、案例分析1.香港汇丰银行通过中国银行大连分行通知信用证给出口公司。

后因急于传递修改书,选用汇丰银行大连办事处通知修改书,修改货物规格。

由于修改书未及时通知至受益人,受益人按原规格装运货物并议付,结果遭到开证行拒付。

开证行拒付是否合理?分析:信用证修改通过原通知行传递开证行这样做不合理。

UCP规定:“如一家银行利用一家通知行的服务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它也必须利用同一家银行的服务通知修改。

”因此,由于未及时通知受益人而造成单证不符的责任应由开证行承担。

再者,该修改未经受益人同意,修改并未生效,原信用证有效,开证行不得拒付。

2.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国外买方通过开证行按时开来信用证。

该证规定有效期为7月31日,但没有规定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须交单议付的特定期限,证内注明按UCP600办理。

外贸公司于7月4日将货物装船完毕取得提单,签发日期为7月4日。

问:外贸公司最迟应在何日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为什么?分析:交单特定期限:21天外贸公司最迟应在7月25日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

UCP600规定:信用证规定交单到期日外,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还须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按信用证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

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运输单据出单日21天后所提交的单据。

据此,本案外贸公司不得晚于7月25日交单。

3.某外贸专业公司从外国某商行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行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

我方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的拒绝。

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理?分析: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撤销或修改。

开证行拒绝有理。

因为开立的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撤销或修改。

案例及习题

案例及习题

5.远期汇票的主债务人是( ) ①出票人 ②付款人 ③参加承兑人 ④承兑人 6.下列属于主票据行为的是( ) ①背书 ②承兑 ③保证 ④出票 7.本票的主债务人是( ) ①承兑人 ②持票人 ③出票人 ④背书人 8.通常,支票无( )行为 ①出票 ②保证 ③保付 ④付款 9.以下不属于本票必要项目的是( ) ①确定的金额 ②付款人名称 ③出票日期 ④出票人签章 10.以下不属于汇票必要项目的是( ) ①确定的金额 ②付款人名称 ③出票日期 ④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11.以下不属于本票必要项目的是( ) ①确定的金额 ②收款人名称 ③出票日期 ④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案例8:冒充存户伪造支票
北京赛帝克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持有一张HK$23226000 的香港南洋商业银行支票,到北京中行托收部要求向外收款。 在办理托收过程中,该支票出票人——香港达成贸易运输公司 曾托人找到托收部经理,称收款人急需用钱,请求先给予通融 付款。北京中行经审核支票,发现一些疑点:(1)支票本身 经折不平,证明已在外流传很久。(2)出票人签字不流畅, 有模仿之嫌。(3)支票金额较大,不合常理,且签字上下排 列不齐,字体之间间隔不同,像是用手将字模逐个接上而成。 鉴此,托收部一方面及时向南洋商业银行办理托收,并在托收 函中注明“收妥做实,如不付款,请急电告”,另一方面,提 醒该计算机公司在此款未收妥前,不可发货。不久,收到回电 和退票,回电称:“该票出票人存款不足,且签字与预留印鉴 不符,属伪造。”可见,诈骗分子企图以伪造支票引诱收款单 位发货,骗取其货物和银行融资,幸亏早识破,阴谋未能得逞。
12.背书人在汇票背面只有签字,不写被背书人,此种背书属于 ( ) ①限定性背书 ②特别背书 ③记名背书 ④空白背书 13.假设一张汇票的出票日为2001年12月31日,付款日为出票后 2个月,其付款日为( ) ① 2002年2月28日 ②2002年2月29日 ② 2002年3月1日 ④2002年3月4日 14.ACCEPTED 1 June, 1999 Payable on delivery of Bill of Lading For ABC Bank Ltd..,London Signature。此种承 兑属于( ) ①普通承兑 ②有条件承兑 ③部分承兑 ④托收承兑 15.按照英国《票据法》的规定,( )持票人的权力优于前手 ,且不受前手缺陷的影响。 ①合法 ②正当 ③对价 ④单纯 16.如果出票人想免除被追索的连带责任,其可以在票据上加注 ( ) ①付一不付二 ②见索即偿 ③不得追索 ④单到付款

国际结算票据案例分析及答案

国际结算票据案例分析及答案

1、案例分析题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

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答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

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

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

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2、案例分析题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

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

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

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

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

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

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答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厂向建行浙江某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

2在本案中存在以下几种非票据关系①票据原因关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某代收行收到托收委托书,按指示装运后30天付款交单,照此委托书,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付款,进口商称交易合同条款是30天承兑交单,并要求代收行按承兑交单办理。

请问,代收行应怎么办?这样处理的依据是什么?答; 根据承兑交单的特点,代收行应先向进口商先承兑一下,因为承兑交单跟远期付款交单差不多,可以在装运后的30天付款2,我国A商向法国B商出口货物,A交货后开立了一张令法国银行付款的汇票与商业单据,一起交银行结汇。

问:该汇票的出票,付款行为适用于哪个票据法?为什么?答:适用于《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的范围,即出票地,付款地分出不同的国家,该票据中出票地是我国,而付款来自于法国的银行,属于不同国家。

3,出票人A,收款人B,A在出票时记载了担当付款人C,预备付款人D。

问:(1)B向谁提示承兑?为什么?(2)B提示承兑遭拒,能否行使追索权?答:(1)向A提示承兑,A作为第一付款人,承担票据的承兑与付款责任。

C 作为担当付款人并不是票据的债务人,而D作为预备付款人为第二付款人只有在第一付款人遭拒付才向D提示承兑。

(2)不能。

向D提示承兑,D作为预备付款人,在第一付款人未承兑或未付款时,持票人可向其提示承兑。

4,有一份国外开立的即期信用证,又经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

当受益人按规定向保兑行交单要求付款时,保兑行称:开证行已无力偿付,所以保兑行不能履行付款义务,但可代出口商办理托收向进口方收款。

问:(1)受益人是否该接受保兑行的说法?为什么?(2)如果你是受益人会怎么做?请说明理由。

答:UCP600规定,保兑行与开证行都负第一性付款责任,所以保兑行的解释不对,而不能推卸议付货款的责任,该受益人有保兑换行提交的单据是符合信用证各项要求的,保兑行应当执行第一付款的责任。

5,王某捡到票据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对理由谎称是自己劳务所得,因担心去银行兑现时被银行扣从前的其欠款,故以3万元的要价转给李某,李某受让了支票,后凭支票到商场购物的5万元的商品,支票为商场所有。

问:王、李、商场作为持票人能否享有票据权利?答:王某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李某有3万元的给付对价,而商场享有完全的票据权利。

因为《票据法》规定:以欺诈、偷窃或威胁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所以王某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权利必须给付对价,所以李某拥有了对价3万元的票据权利,商场享有5万元即全部的票据权利。

6,A购进B的货物开立汇票交B抵偿货款,B按B→C→D→E连续背书转让,E 为持票人,G在汇票上为C作保证。

问:(1)E遭退票可向谁行使追索权,为什么?(2)若A开立支票,E没在合理时间内提示遭拒绝,那么E能否行使追索权?答:(1)只要在汇票上签字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以及其他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有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持票人可直接向前手追索,也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背书人,出票人或保证人进行追索。

本题中向G更好。

(2)持票人未在提示时间内进行付款提示,对于一切前手丧失追索权,但是出票人除外,所以E能向A行使追索权。

7,“信用证支付方式是属于银行信用,所以信用证方式下的的汇票是银行汇票”这个说法对吗?为什么?答:错,因为信用证下的汇票是比较特殊的,既不是商业汇票,也不是银行汇票,仅仅是信用证的收款单和融资工具而已。

8,若对物抗辩事由存在,该债务人可否对抗善意的、给付了对价的持票人?答:能,持票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应该履行法定的权利保全手续,否则票据的债务人,如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以及本票的背书人和保证人可以票据保全手续欠缺为由对抗持票人,但是,票据主债务人不得行使此类抗辩9,甲向乙购买货物签发一张票据给乙抵消贷款,乙将票据转让给丙代替货币支付给丙的劳务费,当丙向甲提示票据要求付款时,甲以票据时效届满为由拒付。

而丙认为甲已收到货物,以票据的“利益返还权”,向甲提示票据要求甲付款,问:谁的主张有理由。

答:丙的主张有理由,依照利益返还权的相关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因票据承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等的利益,所以丙向甲付款时有理由的。

10,我国C公司承兑了一张见票90日付款国内汇票,出票人A公司支付汇票给收款人B 时,加“无追索权”字样。

B提示付款时,C公司破产倒闭,试问谁对该汇票承担付款的责任。

答:出票人A公司应对该汇票承担付款责任。

因为A公司虽被免除追索权。

但他不能免于付款的责任。

11,为什么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要求受益人提交“已装船清洁提单”,不接受“备运提单”、“不清洁提单”答:备运提单是指承运人已收到托运货物等待装运期间所签发的提单。

这种提单没有肯定的装货日期,往往不注明装运船舶的名称,因而买方和银行一般不接受备运提单。

不清洁提单则说明货物存在着缺陷。

这种提单一般银行也是不接受的。

12,经参加承兑后的汇票属于汇票到期日由参加承兑人对持票人付款后,汇票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全部消灭?为什么?答:承兑汇票到期后,出票人账上会发生一笔该款项,由银行自动到你帐,然后自动支付给最后的持票人,此时所有的帐为平,汇票上债权债务关系消灭13,某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即期议付信用证,信用证规定了装运回期,而未规定信用用证的到期日,该笔贸易的合同中规定:“……信用证于装运日后18天内在装运口岸有效。

”试问:(1)受益人能否接受该合同?为什么?(2)合同条款规定信用证的有效期能否理解为信用证的有效期?为什么(3)假如你是受益人,接到这样的信用证会怎样处理这笔业务?的交单地点在哪儿?答:(1)该合同时无效的,卖方不能接受,根据UCP600的规定,所有信用证必须规定提示单据的有效期限。

(2)不能,信用证是一种自定文件,具有独立性,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约时相互独立的交易,不受其约束。

(3)卖方不接受,否则这些合同规定对卖方会不利。

若使卖方能接受,则应让买方修改信用证,补充信用证的到期日。

卖方交单地点为装运地的议付行。

14,A向B购买货物,签发一张票据给B抵偿货款,当B在票据规定的时间内向A提示本票要求付款时,A发现收到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B认为票据是无条件支付命令,A不能拒付。

问:(1)谁的主张有理由?为什么(2)若B将票据权利转让给C,以抵偿对C的欠款,当C向A提示票据要求付款时,A能否以B支付的货物不符合规定为由拒向C付款?为什么?答:(1)A的主张有理由,由于B未能提供符合规定的商品,不能完全履行其义务,相应其权利是有缺陷的,因此A有权拒绝付款给B. (2) A不能,因为B已经将票据转让给了C,票据的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前手之间抗辩,C作为善意的,给付了对价的持票人,向A提示本票,并要求付款时,A有义务付款,C获得了优于前手的权利。

15,A公司持有一张经由B银行承兑的远期国内汇票,通过空白背书转让给C银行。

汇票到期时C银行向B银行提示付款。

问:B银行是否履行付款义务?为什么?答:分两种情况。

(1)该公司为我国公司,我国不允许空白背书,则C不承担相应的票据权利。

(2)该公司属于外企,符国际法律的相关规定,允许空白背书,则C受让了票据权利,承担了票据权利,承兑人承担。

16,“票汇是汇出行根据汇款人的申请,开立以汇入行过为付款人的银行汇票,由汇款人传递给收款人,因为采用的是银行汇票,所以对收款人来说采用这种结算方式是依据银行信用”这个说法对吗?为什么?答:17,比较汇款的“货到付款”与跟单托收两种结算方式卖方收汇风险的大小,并说明理由。

答:汇款的“货到付款”卖方收回风险大于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下卖方收汇风险。

18,请叙述托收方式与信用证方式银行审单责任有什么不同?为什么?答:托收方式的托收行和代收行不对单据进行审核,只是根据委托人的委托照转单据。

而信用证方式下的银行付有审核单据的责任。

所以,托收方式与信用证方式银行审单的责任不同在于:托收方式银行不负责审核单据,而信用证方式银行负有审单的责任19,持票人遭拒绝在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履行哪些保全手续?答:票据的重要功能之一是代替货币进行流通。

那么,当前手将票据权利移转给其后手以后,对该张票据继续流通的情况,一般就不大关心,或者也无法去关心它的流向。

在一般情况下,票据到期时,遭到拒绝付款的情况是少数的,因而追索权的行使是票据流通中的一种特别情况。

为此,何时会出现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往往前手难以预见。

为了平衡持票人与前手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使前手能够及早做好资金上的准备,票据法要求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有义务将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情况,提前通知前手。

(1)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当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三日内发出通知。

收到该通知的被追索人还应当在三日内将这一情况通知其直接前手,依此类推。

(2)持票人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发出通知,并不因此丧失其追索权,而是由于未能及时通知前手,会造成前手来不及准备好相应的资金,承担额外的费用,对此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但是,这种赔偿责任是有限度的,即赔偿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该张票据记载的金额。

(3)持票人发出通知,可以采用多种形式,一般情况下应按照被追索人的法定地址以书面邮件的形式发出。

在通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也可以采用电传、传真的方式。

如果持票人按照前手的法定地址或居所发出通知的,就视为持票人依法履行了通知的义务。

被追索人是否收到该通知,持票人也不再承担责任。

20,按《合同公约》的规定描述卖方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并说明单据的作用21,“因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同样的票据责任,如保证人为承兑人做保证,保证人应与承兑人一样是票据主债务人。

”这个说法对吗?为什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