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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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案例解析汇总整编

国际结算案例解析汇总整编

第一章概述1.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在离港4小时后因触礁沉没。

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经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是否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答:卖方完全有权凭合同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而买方无权拒付。

因为:CIF合同不是卖方保证在目的港交货的合同,而是卖方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运往约定目的港船只,并支付运费和投买海上运输保险的合同。

只要卖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往目的港的船只,并付清运费和保险费,提供合同规定的提单、保险单、发票和有关单据,卖方就实行了他的义务,至于货物在装船以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均与卖方无关。

本案中,尽管货物在离港后4小时触礁沉没,卖方也不负任何责任。

只要卖方持有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买方就必须凭卖方提供的单据付款。

因此,买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付或拖延付款。

2.我出口大米一批,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当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后,发现相当部分货物因舱不清洁而发生严重污损,为此,客户向我方提出索赔。

试问:客户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答:客户的要求不合理,国为我出口大米的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即FOB船上交货并理仓,买方承担租船订舱的义务,卖方租的船应该适航、适货,我方的责任就是将大米装船并理舱,并无清洁船舱的责任。

所以因船舱不洁所致的货物污损,责任不在我方,在买方。

第三章单据1.天津ABC贸易公司日前出口英国Brown Brothers Import Co.一批仪器,数量为2000台,贸易双方商定的价格条件为CIFC5%London,单价为200英镑每台。

信用证规定"不得分批装运"。

天津ABC公司发运货物后可以出具的带有佣金的发票为:AmountGBP200/set CIF5% Londontotal:GBP400,000.00-5% commNet:GBP380,000.002.某公司按CIFC5对外成交一笔出口业务,总金额为100,000美元,但来证金额为95,000元,并在特殊条款中注明:5%CIF value to be deducted at negotiation and remitted to us for payment to the opener.据此,经办人又申请对外付佣4750USD。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第一章法人导向下的中国银行业的全面开放2006年12月11日,加入WTO后的五年过渡期结束,中国银行业迎来了外资银行的全面开放。

依据此前颁布并于2006年12月11日正式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外资银行可以在中国境内注册成为当地的法人银行,全面从事人民币零售业务。

外资银行转为本地法人银行,经营范围与监管标准与中资银行趋同,意味着它与中资银行的竞争将进入白热化阶段。

基于不同的国籍、法律地位、监管责任和监管方式,对注册法人银行与外国银行分行采取差别化监管,并将注册法人银行监管与本国银行监管接轨,是有充分的理论依据的。

特别是零售银行业务,由于涉及到广大社会公众利益和金融稳定,东道国必须有能力和责任对经营银行进行有效的、全面的监管,并且必须纳入东道国的存款保险体系中,而这只有注册法人银行才符合条件。

因此,规定外国银行分行不得叙做零售银行业务特别是零售存款业务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从各国银行法的实践来看,注册法人银行并非中国监管部门的独创,而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准则。

无论是美国、欧盟和加拿大等发达国家,还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均实行了注册法人银行导向,赋予注册法人银行与本国银行基本一致的待遇,并应限制外国银行分行设立分支机构和开办零售业务。

印度尼西亚、尼日利亚、斯洛文尼亚等部分发展中国家甚至只允许外国银行采取合资银行的形式进入本国市场。

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当地注册法人银行导向,不仅兑现了中国加入WTO的承诺,而且完全符合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大趋势,也符合中国银行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将对中国银行业进一步改革开放产生积极影响。

中国将鼓励外国银行设立或者将现有分行转制为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

外资法人银行可以经营各类客户的外汇和人民币业务。

外资法人银行及其下设分行的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与中资银行保持一致,外资银行确定存款或者贷款利率及各种手续费率、交存存款准备金、计提呆账准备金等,按照统一适用中、外资银行的法律、法规执行。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1)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1)

案例分析1甲交给乙一张经银行承兑的汇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

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偿付原欠丙的借款。

丙于到期日向成对银行提示付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

丙马上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量差为理由拒绝,并称已于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

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票据是甲开立的推诿不理。

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

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答:法院应判甲想丙清偿被拒付的汇票票款、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并支付进行追索所花的费用。

因为票据具有无因性、要式性、流通性等特点,只要持票人是合法持票人就有权要求支付款项,并不受前手的影响。

2某出口企业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议付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时,突接开证银行通知,声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

对此,出口企业应如何处理?依据何在?答:由于信用证支付方式是银行信用,开征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是一种单据买卖,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就应履行付款义务。

本案中,我方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出口货物,尽管我方出运前获悉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但因有开证行第一性的付款保证,所以,我方应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装运出口,及时制作一整套结汇单据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到议付行办理议付手续。

3我某贸易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2008年6月,D/P方式付款。

合同订立后,我方及时装运出口,并收集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及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远期汇票委托银行托收货款。

单证寄抵代收行后,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货物已到达目的港,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未到。

为及时提货销售取得资金,买方经代收行同意,向代收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提前提货。

不巧,在销售的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被火焚毁,付款人又因其他债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

问: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国际结算判断及案例分析题

国际结算判断及案例分析题

国际结算判断及案例分析题————————————————————————————————作者: ————————————————————————————————日期:ﻩ以下判断及案例分析题,仅供参考,若造成误导,责任自负1.商业发票是全套单据的中心。

(√)2.信用证审单时,横审的目的是为了达到单单一致。

( × )3.在托收业务中提示行一定是代收行。

( ×)4.代理行关系中止后,双方可将控制文件视为失效。

(×)5.海运提单只是货物权利凭证,不能流通转让。

( × )6.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7.每家经营国际业务的银行要开展业务,必须有足够的分行。

( √)8.通知行的责任是合理谨慎地验核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 )9. 预付金保函金额小于预付金的金额,有效期至合同执行完毕日期为止。

( √)10.叙做议付的面比较宽,除议付信用证还包括凭付款交单的跟单托收。

( × )11.旅行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不同是一人。

(× )1.本票可分为一般本票和银行本票,其中银行本票多为不记名本票。

2.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因此,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只能有一个3.代收行将一张跟单汇票提示承兑或付款时,必须保证所附单据的真实性和单据内提及的货物的确存在。

4.委托人未予以偿债时,担保人有权处置委托人的押金、抵押品和担保品,而委托人债务的清偿额也以此为限。

5.出票地必须是真实签发汇票的地点。

6.信用证最好由通知行传递至受益人,因为通知行负有审核信用证真伪的责任。

7.英国票据法明确规定,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写明“禁止转让”字样,汇票就不可以转让。

√8.打包放款金额是信用证金额的80%,贷款期限6个月,最长不超过信用证有效期后21天9.如信用证的有关各方都同意接受修改书中的一部分,此接受是有效的。

10.提示行应对任何签字的真实性负责。

11.议付信用证项下,受益人索款必须开具信用证项下的汇票,银行审单相符后即向出口商议付,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并对受益人有追索权。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6.L/C结算案例3
非洲某国A银行给中国银行B分行开来一份 10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要求保 兑后通知受益人,这是中国银行首次收到该 国银行开来的金额如此巨大的信用证。
据中行了解,A银行的实力和信用一般。
试问:中国银行如果进行保兑,应如何控制 风险?
路漫漫其悠远
单据寄付款行时,付款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 绝付款。
试对贸易双方及开证行的行为进行分析。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5.分析要点
开证行:正本信用证与简电本不符、延迟
进口商:没按期申请开证(没有规定开证日期 时,应在装运月到之前开证)
出口商: 不能按简电本发货;
对信用证审核不仔细;
在进口商未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开证)时没有 采取有效措施(保留索赔权利而要求推迟装运 期)
第一批货物装运、交单议付、付款均正常。
我外贸公司收到该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 与合同不符,于是要求开证行(付款行)对 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付。
试问:开证行(付款行)应拒付吗?为什么 ?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4.分析要点
两批装运、分别结算,互不影响 银行付款条件是单证是否相符 拒付由付款行而不是进口商决定
Y银行意识到单据被错寄,于是要求快递公司协查 。
同时Y银行通过船运公司了解到申请人用银行担保 提走货物,证明开证行确实未收到正本单据。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在单据查无着落的情况下,Y银行提出补寄一套副 本单据请求开证行付款,但开证行坚持要求正本 单据,因为开证行已出具提货担保书,必须用正 本提单换回其担保书才能免除其自身责任。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1、某年我出口公司与香港M公司成交一批手钻,金额20051美元,香港A银行开来信用证,其中对运输标志即唛头的规定为T-2684A/81M144。

我方于12月30日装运后在制单时误将唛头写成J-2684/81M144。

议付行于1月21日审单时也未发现这个差错,即向开证行寄单,同时按信用证规定也向纽约偿付行进行了索偿,并收到了偿付款。

香港开证行于2月9日来电拒付,要求议付行将偿付款退还,所有费用包括电报费及利息等均应由议付行承担。

问:(1)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2)我们应从本案例中吸取什么教训?@ (1)成立,提单唛头属提单重要信息,需与信用证规定一致,题中错误导致单证不符,开证行可以拒付。

(2)公司制单需仔细,议付行审单需严谨。

2、英国伦敦某进口商为购买我国罐头向P银行申请开出L/C,金额为60280美元。

我方银行于10月4日议付,并向开证行寄单索汇。

开证行接单后于10月28日来电拒付,理由是:“受益人未按商务合同规定分两批发货装船。

”经查我方供货人与英国进口方签订的商务合同确有分两批装运的条款。

而我方议付行检查来证并无分批发货条款,且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故复电开证行仍要求付款,且要求保留索偿迟付款项利息的权利。

问: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我方要求是否合理?@ 不成立,要求合理。

信用证处理的是单据,开证行付款条件是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这里的相符是指单据表面相符,与实质贸易及合同无关。

如果提单描述的货物与信用证不符,可以拒绝付款赎单,但货物品质与合同是否相符与信用证结算无关,因此不可拒绝付款。

3、我某公司与外商按 CIF 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 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

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 7 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直到 8月 5日,外商才发简电开证,我方怕误装运期,急忙按简电办理装运。

8 月 28 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1、中国G 公司(进口商)与新加坡H 公司(出口商)签订进口一批纤维板的合同,金额为800万美元,分八批交货,每批100万美元,使用远期汇票付款。

合同订立后,合同订立后,新加坡出口商按时发来第一批货物,新加坡出口商按时发来第一批货物,新加坡出口商按时发来第一批货物,同时开立了八张远期汇票,同时开立了八张远期汇票,同时开立了八张远期汇票,每每张汇票金额为100万美元。

但中国进口商的的开户银行S 银行将八张汇票全部承兑并退还给新加坡出口商。

承兑并退还给新加坡出口商。

此后,此后,此后,新加坡出口商不再发货,新加坡出口商不再发货,新加坡出口商不再发货,同时将全部汇票转同时将全部汇票转让给美国花旗银行。

汇票到期后,花旗银行作为汇票的持票人要求S 银行付款。

该案导致中国G 公司巨额损失。

该案损失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涉案的各方对金融票据缺乏应有的知识。

答:对于远期汇票付款是指出票完成后不能马上要求、而只能在规定的日期内要求票据权利的票据。

而且远期汇票承兑后不可撤销,而G 公司在H 公司发第一批货物就对其全部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导致了必须对承诺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才造成了巨额损失。

2、中国青岛M 公司与韩国F 公司签订了一笔服装交易合同,贸易条件为FOB ,金额为3万多美元,并约定信用证付款。

但F 公司迟迟未开来信用证,在M 公司的多次催促下,F 公司答应改为银行支票付款,在装运港一手交货,一手交支票。

在M 公司已备妥装运货物准备装船时,F 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

对此出口商予以拒绝。

同时,F 公司也对货物包装提出新的要求,并要求将海运改为空运,答应立即寄来支票原件。

当出口商改换包装后准备空运时,要求F 公司前来验货,但F 公司以该批货物价格过高为由拒绝验货,最终导致出口商遭受巨大损失。

答:我方因坚持用信用证付款,我方因坚持用信用证付款,这样可以降低损失同时支票只能开出一张,这样可以降低损失同时支票只能开出一张,而F 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违背了支票的原则,同时看不到F 公司的诚意。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 副本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 副本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1、A从B公司购进1000吨水泥,总价款50万元。

水泥运抵后,A公司为B公司签发一张以A为出票人和付款人,以B为收款人的三个月后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

一个月后,B从C 购进木材一批,总价款54万5千元,B就把A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C,余下的4万5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

A收货后发现1000吨水泥中有一半以上质量不合格,双方发生纠纷。

汇票到期时,C把汇票提交A要求付款,A拒绝付款,理由是B供给的水泥不合格,不同意付款。

请问A是否可以拒绝付款?答:以票据原因出现问题时拒付,票据有约束法束2、国外公司W从我国Z公司购买货物,合同规定,1月30日前开出L/C,2月5日前装船。

1月28日W开来L/C,有效期至2月10日。

后由于Z不能按期装船,故电请W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L/C有效延至2月20日,W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行。

2月17日货物装船后Z到银行议付时,遭拒绝。

问:银行是否有权拒绝付款?卖方Z应怎样处理?答:只口头同意实际没有行动,Z交单被拒付,发货迟了,银行有权拒付。

卖方Z处理:(1)要么继续改单证改到满足单证条件(2)与买方用其他付款方式,比如付现。

3、生产电信设备的甲国的A公司与乙国的电信运营商B公司签订了电信设备供货协定。

根据该协定,A公司向B公司出口电信设备,B公司付给A公司电信设备的货款,其中:10%为预付定金,在发货前支付75%为货款,凭发票支付:15%为尾款,在设备正常运营6个月后支付。

B公司将货款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而预付定金和保留金的支付用银行保函支付,最终不仅A公司安全收汇,而且B公司支付预付定金后A公司也履约发货了。

试分析本案例结算方式选择的合理性。

答:正常交易,结算方式合理。

为双方互相牵制、互相有保证,不发货收不到钱。

4、2018年9月12日,上海A银行某支行有一笔美元汇出汇款通过其分行汇款部办理汇款,分行经办人员在审查时发现汇款申请书中首款银行一栏只填写了“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Ltd.(汇丰银行)”,而没有具体的城市名和国家名,由于汇丰在世界各地有众多的分支机构,汇出行的海外账户行收到这个汇款指令时肯定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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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某年我出口公司与香港M公司成交一批手钻,金额20051美元,香港A银行开来信用证,其中对运输标志即唛头的规定为T-2684A/81M144。

我方于12月30日装运后在制单时误将唛头写成J-2684/81M144。

议付行于1月21日审单时也未发现这个差错,即向开证行寄单,同时按信用证规定也向纽约偿付行进行了索偿,并收到了偿付款。

香港开证行于2月9日来电拒付,要求议付行将偿付款退还,所有费用包括电报费及利息等均应由议付行承担。

问:(1)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2)我们应从本案例中吸取什么教训?@ (1)成立,提单唛头属提单重要信息,需与信用证规定一致,题中错误导致单证不符,开证行可以拒付。

(2)公司制单需仔细,议付行审单需严谨。

2、英国伦敦某进口商为购买我国罐头向P银行申请开出L/C,金额为60280美元。

我方银行于10月4日议付,并向开证行寄单索汇。

开证行接单后于10月28日来电拒付,理由是:“受益人未按商务合同规定分两批发货装船。

”经查我方供货人与英国进口方签订的商务合同确有分两批装运的条款。

而我方议付行检查来证并无分批发货条款,且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故复电开证行仍要求付款,且要求保留索偿迟付款项利息的权利。

问: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我方要求是否合理?@ 不成立,要求合理。

信用证处理的是单据,开证行付款条件是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这里的相符是指单据表面相符,与实质贸易及合同无关。

如果提单描述的货物与信用证不符,可以拒绝付款赎单,但货物品质与合同是否相符与信用证结算无关,因此不可拒绝付款。

3、我某公司与外商按CIF 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

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7 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直到8月5日,外商才发简电开证,我方怕误装运期,急忙按简电办理装运。

8 月28 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

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通过银行议付,银行也未发现,但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我方以货物及单据均与合同相符为由,根据合同要求买方付款,经过多次交涉未果,最后该批货物被港口海关拍卖处理,使我方遭受款货两空的损失。

你认为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4、我国A外贸公司向英国B公司出口茶叶600公吨,合同规定:4月至6月份内分批装运。

B公司按时开来信用证。

证内规定:Shipment during April/June, April shipment 100M/T, May shipment 200M/T, June shipment 300M/T。

我国A公司实际出运情况是:4月份装出100M/T,并顺利接汇。

5月份因故未能装出,6月份装运500M/T。

试问:我外贸公司6月份出运后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5、我某出口公司与新西兰商人成交一批出口货物。

原合同规定买方开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但对方开来的却是一张60 天的远期信用证。

不过在证中规定:“discount charges for payment at 60 days are borne by buyers and payable at maturity in the scope of this credit.”问此证是否为假远期信用证?我可否接受?@ 此证虽属假远期信用证,但审度证中有关词句的含义,实际上是远期加利息的条款。

如我接受,则在不能贴现的情况下势必要等到60天后才能收汇,且60天后汇价涨跌如何,也难预计。

故应让买方改证,等其明确远期汇票能即期付款并由开证行或付款行负责贴现,而且一切贴息和费用归买方承担后,我方可接受。

6、我某出口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

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

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简述理由。

7、某单位出口一批货物,合同和来证均规定为空运。

发货人托运后,取得3月1日签发的空运单,其上注明实飞日期为3月17日。

出口单位于3 月23 日持空运单向议付行办理议付时,遭拒付。

问这是为什么?8、我向美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8 月份装船,后国外来证将装船期改为不得晚于8 月15 日。

但8 月15 日前无船去美,我立即要求外商将装船期延至9 月15 日前装运。

随后美商来电称:同意船期展延,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

我于9 月10 日装船完毕,15日持全套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但银行拒绝收单。

问银行能否拒收单据、拒付货款?为什么?9、我某外贸公司向日本商人以D /P 见票即付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我方接受D /P 见票后90 天付款条件,并通过他指定的A 银行代收货款则可接受。

请分析日方提出此项要求的出发点。

10、.有一份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规定“数量为6000吨,1至6月份分批装船,每月装运1000 吨”。

该信用证的受益人在1至3月份,每月装运1000 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

第四批货物原订4月25日装运出口,但由于台风登陆,第四批货物延迟至5月2日才装船运出。

当受益人凭5月2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遭银行拒付。

后来受益人又以“不可抗力”为理由要求银行付款,亦遭银行拒绝。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11、某银行以电报开出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电文中并未声明“以邮寄文本为准”的字句。

受益人按照电报信用证的文本已将货物装运,并备好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向当地通知行议付货款时,当地通知行出示刚收到的开证行寄到的“邮寄文本”,并以电开文本与邮寄文本不符为由拒绝议付,后经议付行与开证行联系,开证行复电亦称“以邮寄文本为准”而拒绝付款。

问:在这种情况下开证行有无拒付的权利?12、中方某外贸企业与某国A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

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

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商因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

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

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外贸企业径向A商索取货款。

对此,你认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13、中方某公司以CIF价格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的签订日期为6月2日。

到6月28日由美国花旗银行开来了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金额为35000美元,证中规定装船期为7月份,偿付行为日本东京银行。

我中国银行收证后于7月2日通知出口公司。

7月10日,我方获悉国外进口商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倒闭。

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14、日本某银行应当地客户的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的自由议付信用证,出口地为上海,信用证规定单证相符合后,议付行可向日本银行的纽约分行索偿。

上海银行议付了该笔单据,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开证行,同时向其纽约分行索汇,五天后议付收回款项。

第二天开证行来电提出单据有不符点,要求退款。

议付行经落实,确定本行失误,该不符点成立,但又从受益人处得知开证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未用提单)将货取走,且受益人现持有该批货通关的证据。

试问:议付行是否可以凭受益人提交的通关证据回复开证行,拒绝退款?15、我方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

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

你认为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理?16、中方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商人在2004年1月份按CIF条件签订一出口10万码法兰绒合同,支付方式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加拿大商人于本年5月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10%。

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拿大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投保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15%。

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

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

问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对否?17、某外资企业出口货物一批,买卖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为CIF 条件,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在向轮船公司支付全额运费后,取得了由船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但制单人员在提单上漏打了“Freight Prepaid”字样,当时正遇市场价格下跌,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意见,以所交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试分析此案。

18、我向埃及出品冻羊肉20公吨,每公吨FOB价400美元。

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

国外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数量约20公吨。

结果我按22公吨发货装运,但持单到银行办理议付时遭拒绝。

问原因何在?19、我某公司通过香港商人与法国巴黎某公司凭牌名成交一批商品,合同由巴黎某公司签字,港商要求我方寄样品至香港及巴黎各一份,此后接到外商开来信用证内有这样条款:“买方巴黎总公司认可样品的电抄作为议付单据之一。

”我经办人员未提出异议,货物装运出去,仅凭该香港分公司样品认可电抄送银行议付,遭开证行拒付。

问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20、我某公司收到由巴基斯坦哈比银行开来信用证最大金额为24680美元,货物允许分批装运,某公司分三批装出,在最后一批出口时,信用证余额只有6428 美元,公司送银行议付发发票金额为6431 94美元,超过3 94美元,议付行不同意,公司经办人员以客户资信较好为理由,区区微数不会计较,请银行寄单,结果遭开证行拒付。

我公司应接受什么教训?21、我国A 公司向巴基斯坦B 公司以CIF 条件出口货物一批。

国外来证中单据条款规定:“商业发票一式两份;全套(full set)清洁已装船提单,注明‘运费预付’,作成指示抬头空白背书;保险单一式两份,根据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1981 年1月1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

”信用证内并注明“按《UCP500》办理”。

A 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于到期日前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即向开证行寄单索偿。

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其理由是单证有下列不符:(1)商业发票上没有受益人的签字;(2)正本提单是以一份组成,不符合全套要求;(3)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因此投保金额不足。

试分析开证行单证不符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2、天津M 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货物给香港G 商,价格条件为CIF 香港,付款条件为D /P 见票30 天付款,M 出口公司同意G商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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