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 汇票案例题库
国际结算票据案例分析及答案

1、案例分析题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
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答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
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
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
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2、案例分析题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
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
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
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
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
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
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答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厂向建行浙江某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
2在本案中存在以下几种非票据关系①票据原因关系。
国际结算案例整理

第一章概述1.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在离港4小时后因触礁沉没。
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经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是否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答:卖方完全有权凭合同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而买方无权拒付。
因为:CIF合同不是卖方保证在目的港交货的合同,而是卖方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运往约定目的港船只,并支付运费和投买海上运输保险的合同。
只要卖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往目的港的船只,并付清运费和保险费,提供合同规定的提单、保险单、发票和有关单据,卖方就实行了他的义务,至于货物在装船以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均与卖方无关。
本案中,尽管货物在离港后4小时触礁沉没,卖方也不负任何责任。
只要卖方持有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买方就必须凭卖方提供的单据付款。
因此,买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付或拖延付款。
2.我出口大米一批,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当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后,发现相当部分货物因舱不清洁而发生严重污损,为此,客户向我方提出索赔。
试问:客户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答:客户的要求不合理,国为我出口大米的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即FOB船上交货并理仓,买方承担租船订舱的义务,卖方租的船应该适航、适货,我方的责任就是将大米装船并理舱,并无清洁船舱的责任。
所以因船舱不洁所致的货物污损,责任不在我方,在买方。
第三章单据1.天津ABC贸易公司日前出口英国Brown Brothers Import Co.一批仪器,数量为2000台,贸易双方商定的价格条件为CIFC5%London,单价为200英镑每台。
信用证规定"不得分批装运"。
天津ABC公司发运货物后可以出具的带有佣金的发票为:AmountGBP200/set CIF5% Londontotal:GBP400,000.00-5% commNet:GBP380,000.002.某公司按CIFC5对外成交一笔出口业务,总金额为100,000美元,但来证金额为95,000元,并在特殊条款中注明:5%CIF value to be deducted at negotiation and remitted to us for payment to the opener.据此,经办人又申请对外付佣4750USD。
国际结算票据练习(含答案)

票据一、单选1.某公司签发一张汇票,上面注明“AT 90 DAYS AFTER SIGHT”。
这张汇票属于( D )A.光票B.即期汇票C.跟单汇票D.远期汇票2.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票据主要有汇票、本票和支票,其中使用最多的是( A )A.汇票B.本票C.支票D.汇票和支票3. 全套汇票的正本份数一般是( B )A.一份B.两份C.三份D.视不同国家而定4. 一张商业汇票见票日为1月31日,见票后1个月付款,则到期日为( A )A.2月28日B.3月1日C.3月2日D.3月3日5. 票据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这叫做票据的( D )A.流通性B.提示性C.无因性D.要式性6. 某汇票其见票日为5月31日,如付款日期规定为:(1)见票后90天,(2)从见票日起90天,(3)见票后1个月,则付款日分别为( D )A.8/29,8/28,6/29B.8/28,8/29,6/29C.8/28,8/29,6/30D.8/29,8/28,6/307. 关于汇票的表述,正确的是( D )A.汇票上可以记载付款条件,汇票仍然有效B.实务中汇票通常采用空白背书C.汇票在提示付款前必须先提示承兑D.汇票既有即期的也有远期的二、多选1. 按我国《票据法》,汇票抬头的规定方法有( ABE )()()()()A.限制性抬头B.指示性抬头C.持票人抬头D.来人抬头E.记名抬头2.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 ABC )()()()()A.出票人B.收款人C.付款人D.承兑人E.背书人3.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 AB )()()()()A.出票人B.收款人C.付款人D.承兑人E.保证人4. 用于议付信用证下结算的汇票有( ABCD )()()()()A.远期汇票B.即期汇票C.商业汇票D.跟单汇票E.商业承兑汇票5.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 ADE )()()()()A.出票人B.背书人C.保证人D.收款人E.受票人6. 在实际业务中,远期汇票付款时间的规定办法有( ABCDE )()()()()A.见票后若干天付款B.出票后若干天付款C.提单签发日后若干天付款D.指定日期付款E.装船日后若干天7.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 BC )()()()()A.付款人B.收款人C.出票人D.承兑人E.受票人8. 根据我国票据法,汇票付款期限的表示方法有( ABCE )()()()()A.见票即付B.出票日后若干天C.见票日后若干天D.提单日后若干天E.定日付款9. 信用证项下汇票的出票条款应该注明的内容有( BDE )()()()()A.合同号码B.信用证号码C.商品品名D.开证行名称E.开证日期10. 汇票收款人的写法,属于指示性抬头的有(BCD)()()()()A.Pay to John Smith OnlyB.Pay to John SmithC.Pay to the Order of John SmithD.Pay to John Smith or OrderE.Pay to John Smith Not Transferable11. 根据我国票据法,属于汇票必要项目的有(ABC)()()()()A.付款人B.收款人C.出票日期D.出票地点E.付款日期三、判断改错1. 本票的出票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主债务人。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

2021/6/2
3
案例3
• 国外来证规定装运期为10月,信用证11月 15日到期。我方10月21日装完,11月13日 备妥单据前去银行议付,银行拒付。我方 认为信用证尚有效,银行不应拒付,请分 析。
2021/6/2
4
案例4
• 中方某出口企业与美商按CIF纽约不可撤销即期L/C支 付条件成交,出口合同与开来的L/C均规定不准转运。 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 并以直达提单去议付了货款。承运船只途经某港时, 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货物卸下,换装其 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 船舶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达船晚了两 个多月,影响了进口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要 求开证行对议付行拒付,理由是出口方提供的是假单 据。同时,买方认为我方擅自转船是违约行为,向我 方提出索赔。问:(1)开证行能否拒付?(2)我方 是否有理?并述理由。
把步骤说清楚。
2021/6/2
14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
2021/6/2
1
案例1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我国某公司向国外甲商号出口一批货物,甲商号 按时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该证由设在 我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乙通知并保兑。我方公司在 货物装运后,将全套合格单据送交乙银行议付, 收妥货款。但是,乙银行在向开证行索偿时,得 知开证行因经营不善已宣告破产。于是,乙银行 要求我公司将议付的货款退还,还建议我方可委 托其向甲商号直接索取货款。
问:你认为我方公司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2021/6/2
2
案例2
• A与B两家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对外成 交出口货物一批,双方约定各交货50%,各自 结汇,由B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事后,外商开 来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 未注明“可转让”字样,但规定允许分批装 运。B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及时通知了A公司, 两家公司都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各出口了50% 的货物并以各自的名义制作有关的结汇单 据。
国际结算票据案例分析及答案【范本模板】

1、案例分析题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
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答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
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
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2、案例分析题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
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
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
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
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
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答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厂向建行浙江某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 2在本案中存在以下几种非票据关系①票据原因关系.将套取的资金用于非法借贷是本案中一系列出票、承兑等票据行为的真正原因它们在本案中是以各种合同关系体现出来的。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1、中国G 公司(进口商)与新加坡H 公司(出口商)签订进口一批纤维板的合同,金额为800万美元,分八批交货,每批100万美元,使用远期汇票付款。
合同订立后,合同订立后,新加坡出口商按时发来第一批货物,新加坡出口商按时发来第一批货物,新加坡出口商按时发来第一批货物,同时开立了八张远期汇票,同时开立了八张远期汇票,同时开立了八张远期汇票,每每张汇票金额为100万美元。
但中国进口商的的开户银行S 银行将八张汇票全部承兑并退还给新加坡出口商。
承兑并退还给新加坡出口商。
此后,此后,此后,新加坡出口商不再发货,新加坡出口商不再发货,新加坡出口商不再发货,同时将全部汇票转同时将全部汇票转让给美国花旗银行。
汇票到期后,花旗银行作为汇票的持票人要求S 银行付款。
该案导致中国G 公司巨额损失。
该案损失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涉案的各方对金融票据缺乏应有的知识。
答:对于远期汇票付款是指出票完成后不能马上要求、而只能在规定的日期内要求票据权利的票据。
而且远期汇票承兑后不可撤销,而G 公司在H 公司发第一批货物就对其全部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导致了必须对承诺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才造成了巨额损失。
2、中国青岛M 公司与韩国F 公司签订了一笔服装交易合同,贸易条件为FOB ,金额为3万多美元,并约定信用证付款。
但F 公司迟迟未开来信用证,在M 公司的多次催促下,F 公司答应改为银行支票付款,在装运港一手交货,一手交支票。
在M 公司已备妥装运货物准备装船时,F 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
对此出口商予以拒绝。
同时,F 公司也对货物包装提出新的要求,并要求将海运改为空运,答应立即寄来支票原件。
当出口商改换包装后准备空运时,要求F 公司前来验货,但F 公司以该批货物价格过高为由拒绝验货,最终导致出口商遭受巨大损失。
答:我方因坚持用信用证付款,我方因坚持用信用证付款,这样可以降低损失同时支票只能开出一张,这样可以降低损失同时支票只能开出一张,而F 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违背了支票的原则,同时看不到F 公司的诚意。
案例及习题

5.远期汇票的主债务人是( ) ①出票人 ②付款人 ③参加承兑人 ④承兑人 6.下列属于主票据行为的是( ) ①背书 ②承兑 ③保证 ④出票 7.本票的主债务人是( ) ①承兑人 ②持票人 ③出票人 ④背书人 8.通常,支票无( )行为 ①出票 ②保证 ③保付 ④付款 9.以下不属于本票必要项目的是( ) ①确定的金额 ②付款人名称 ③出票日期 ④出票人签章 10.以下不属于汇票必要项目的是( ) ①确定的金额 ②付款人名称 ③出票日期 ④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11.以下不属于本票必要项目的是( ) ①确定的金额 ②收款人名称 ③出票日期 ④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案例8:冒充存户伪造支票
北京赛帝克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持有一张HK$23226000 的香港南洋商业银行支票,到北京中行托收部要求向外收款。 在办理托收过程中,该支票出票人——香港达成贸易运输公司 曾托人找到托收部经理,称收款人急需用钱,请求先给予通融 付款。北京中行经审核支票,发现一些疑点:(1)支票本身 经折不平,证明已在外流传很久。(2)出票人签字不流畅, 有模仿之嫌。(3)支票金额较大,不合常理,且签字上下排 列不齐,字体之间间隔不同,像是用手将字模逐个接上而成。 鉴此,托收部一方面及时向南洋商业银行办理托收,并在托收 函中注明“收妥做实,如不付款,请急电告”,另一方面,提 醒该计算机公司在此款未收妥前,不可发货。不久,收到回电 和退票,回电称:“该票出票人存款不足,且签字与预留印鉴 不符,属伪造。”可见,诈骗分子企图以伪造支票引诱收款单 位发货,骗取其货物和银行融资,幸亏早识破,阴谋未能得逞。
12.背书人在汇票背面只有签字,不写被背书人,此种背书属于 ( ) ①限定性背书 ②特别背书 ③记名背书 ④空白背书 13.假设一张汇票的出票日为2001年12月31日,付款日为出票后 2个月,其付款日为( ) ① 2002年2月28日 ②2002年2月29日 ② 2002年3月1日 ④2002年3月4日 14.ACCEPTED 1 June, 1999 Payable on delivery of Bill of Lading For ABC Bank Ltd..,London Signature。此种承 兑属于( ) ①普通承兑 ②有条件承兑 ③部分承兑 ④托收承兑 15.按照英国《票据法》的规定,( )持票人的权力优于前手 ,且不受前手缺陷的影响。 ①合法 ②正当 ③对价 ④单纯 16.如果出票人想免除被追索的连带责任,其可以在票据上加注 ( ) ①付一不付二 ②见索即偿 ③不得追索 ④单到付款
国际结算票据案例分析及答案

1、案例分析题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
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答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
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
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
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2、案例分析题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
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
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
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
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
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
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答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厂向建行浙江某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
2在本案中存在以下几种非票据关系①票据原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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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5日,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一个异地建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在其所在地工商银行办理了汇票贴现手续。
贴现时,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汇票背面背书人一栏内加盖了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但是未作文字背书。
12月5日,汇票到期后,该工商银行向本地建设银行,即汇票承兑行,提示付款。
建设银行受理该提示付款以后,并未向工商银行付款,而是向汇票最后签章人,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付出票款,划入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
随后直接扣收,抵偿了鱼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欠建设银行的借款。
工商银行交涉未果。
问:谁是最后的合法持票人?[案例二]某年3月12日,华洋贸易公司与欣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单购销合同,华洋贸易公司卖给欣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批手提电脑,交货期为4月1日,合同总价款为250万元,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
欣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开出汇票,2个月后付款。
欣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开出汇票,并且在自己的开户银行某工商银行申请承兑。
该银行承兑,承兑日期为6月1日。
汇票承兑以后,欣业有限责任公司将汇票交给华洋贸易公司。
华洋贸易公司拿到汇票以后,为了马上得到资金,立即向自己的开户银行某农业银行申请贴现。
农业银行向工商银行查询,回答是“承兑真实,有效”。
于是,某农业银行办理了贴现,将200万元贴现款转到华洋贸易公司的帐户上。
后来,华洋贸易公司货源出现问题,无货可以提供。
欣业有限责任公司见不到货物。
经过调查发现,华洋贸易公司根本没有货物,也没有准备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
欣业有限责任公司立即通知某商业银行,合同有欺诈嫌疑,要求拒绝承兑。
工商银行又通知农业银行,以该承兑汇票所依据的合同是欺诈合同,合同无效。
承兑也无效,拒绝对该汇票付款。
贴现银行,即农业银行声称经查询,工商银行确认“承兑真实,有效”,所以,承兑银行,即工商银行必须承担到期付款义务。
双方协商未果,起诉到法院。
问:工商银行是否应该承担汇票的付款责任?2003年4月1日,G市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该市AST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由G市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给AST公司煤炭一批,价值人民币128万元。
4月2日,AST公司签发了一张以其开户银行为付款人、以G市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收款人、票面金额为128万元、见票后30天付款的商业汇票,并将汇票交付G市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月27日,G市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该汇票向AST公司的开户银行提示承兑,该银行经审查后同意承兑,在汇票上作了相应的记载后,交还G市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月3日,G市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室被盗,由于当日为假日,财务室无人值班,故直至5月8日财务室工作人员上班时,才发现财务室被盗,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查明,除被盗走现金5万余元外,另有汇票、支票13张失窃,票面总金额约396万元,其中包括该已经承兑的汇票。
8日下午,G市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汇票被盗的情况通知AST公司的开户行。
开户行告知G市煤炭(集团)公司,该汇票已于上午经人向其提示付款,并已足额支付,对此银行不承担责任。
经多次交涉无果,G市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该银行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以银行审查有过错为由要求其承担付款责任。
问:银行审查是否有过错?[案例四]建信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麦琪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
建信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出售给麦琪服装有限责任公司40万元的布料。
麦琪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向建信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一张以工商银行某分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记载事项完全符合票据法的要求。
建信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将汇票贴现给建设银行某分行。
后建设银行某分行向承兑行工商银行某分行提示付款时,遭到拒付。
理由是:麦琪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来函告知,因布料存在瑕疵,该汇票不能解付,请协助退回汇票。
建行某分行认为,该行是因为汇票贴现成为该汇票的善意持有人,购销合同纠纷不影响自己的票据权利。
于是起诉于法院,向建信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追索权利。
问:1、建行某分行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建行某分行可否向建信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追索权利?为什么?某公司于1998年3月向县Z银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金额为300万元,期限3个月,于1998年6月20日到期,出票人为该公司,收款人为一化工厂。
后因业务需要,化工厂持该银行承兑汇票向县A行申请办理了贴现。
6月21日汇票到期后A行会计科长刘某持该张经过背书转让的汇票向承兑银行----县Z行提示付款,请求Z行履约付款。
Z行会计科科长李某在审查汇票有关要素时,发现汇票在办理背书转让时漏盖收款人即化工厂法人代表名章,并以此为由,要求A行刘某盖章后再办理,由于刘某与李某同为该县两家银行会计科长,甚为熟悉,因此也未留有“提示付款”有关证明。
恰好,某化工厂会计人员出差,A 行刘某迟迟未能补盖法人代表名章,直到7月1日方盖好该化工厂法人代表名章。
当刘某再次持票到Z行提示付款时,Z行李某便以超过提示付款期10日为由,让A行向出票人(某公司)索款,拒绝承兑付款。
至此,该笔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之间形成了结算纠纷。
A行领导将此事提请人民银行进行调解。
问:A行如果想获得付款可通过哪两个途径?[案例六]鱼龙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紫金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开出3张汇票,其中一张收款人为宏泰有限责任公司,金额为3000万元。
其他2张收款人为益和有限责任公司,金额为2500万元和4000万元。
联营公司向玉山银行申请承兑。
玉山银行给予承兑。
在鱼龙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紫金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中约定,除经承兑银行同意外,该有关汇票不得贴现或转让。
玉山银行也在合同上签了字。
紫金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汇票后,分别将其交给宏泰有限责任公司和益和有限责任公司。
宏泰有限责任公司收到金额为3000万元汇票和玉山银行发来的“予以确认,到期付款”的确认书后,根据联营合同,向有关单位支付了商品和代清偿债务。
益和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汇票后,将其中一张金额为4000万元汇票背书以后转让给万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万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又到南海银行贴现,南海银行与万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汇票贴现契约,同时经省人民银行分行查询汇票情况后,南海银行收到玉山银行复电:汇票不予贴现。
但是南海银行仍然按汇票贴现契约予以贴现。
玉山银行以受到欺骗为由,起诉,要求判决汇票无效,持票人交回汇票。
问:南海银行的贴现是否合法?[案例八]1996年1月8日,养鸡厂向饲料厂购买鸡饲料5吨,每吨2.4万元,共计12万元。
同时,养鸡厂开出了以其开户银行为付款人、以饲料厂为收款人、票面金额为12万元、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一张,并在该汇票上签章,注明出票日期为1996年1月8日。
然后将该汇票交付给饲料厂。
1月10日,饲料厂向机械厂购买了一台中型饲料粉碎机,价款为13.5万元,饲料厂欲将所持汇票背书转让给机械厂,再向其支付1.5万元的现金。
机械厂要求对该汇票提供保证方可接受。
于是饲料厂便请求出票人养鸡厂为此提供保证,养鸡厂表示同意。
棉纺厂也同意作该张汇票的保证人。
1月13日,养鸡厂和棉纺厂分别在汇票上写明了各自的名称、住所,并注明保证日期为1月13,然后分别签章,被保证人是饲料厂……1月14,饲料厂将经过保证的汇票作完全背书转让给机械厂,在交付该汇票的同时,将其余的1.5万元货款也交与机械厂。
1月27日,机械厂将该汇票向饲料厂的开户银行提示要求付款,饲料厂的开户银行以该厂经营状况不景气、即将解散为由拒绝付款。
于是,机械厂便分别要求作为保证人的养鸡厂、棉纺厂支付票面上的12万元。
养鸡厂、棉纺厂互相推诿,都拒绝付款。
几次协商不成后,机械厂于2月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1)养鸡厂是否承担保证责任?(2)棉纺厂是否承担保证责任?(3)养鸡厂与棉纺厂是否负连带责任?[案例九]老王系某大学一教师,1995年职称评定时因受剌激而致精神失常。
老王曾因一专利发明而获得了不少的收入,因而拥有汇票帐户。
1996年4月5日老王签了一张10万元的汇票给某建筑公司购买有关修建房屋用材料,因汇票的出票人系个人,某建筑公司提出应有保证人进行保证。
老王同意并找到其邻居小王(已单独立户),随后小王进行了保证。
建筑公司收受汇票后4月8日以背书的方式将该汇票转让给了甲公司以支付所欠的房屋租金。
4月12日甲公司持该汇票向某百货商场购置计算机10台,4月16日百货商场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越提示付款期为由作了退票处理。
百货商场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
在追索的过程中,甲公司和建筑公司均以有保证人为由推卸自己的责任,保证人小王以老王系精神病人其签发汇票无效为由而拒不承担责任。
经鉴定,老王确属精神不正常,属无行为能力人。
问题:1.无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是否有效?其所签发的票据是否有效?2.在有保证人存在的情况下,票据行为人应否负票据责任?3.本案中的保证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案例十]1996年3月1日,上海甲公司以上海乙公司为收款人,签发商业汇票一张,汇票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汇票到期日为1996年7月31日。
乙公司在接到该商业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浙江丙公司。
此后,江苏丁公司,上海戊贸易公司和上海XX区自来水公司亦依次通过背书转让方式取得了该商业汇票。
同年8月1日,上海XX区自来水公司持该商业汇票向银行提示付款。
银行在接到该商业汇票后经查实,确认上海甲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据款而将商业汇票退回给上海XX区自来水公司。
之后,上海XX区自来水公司依法向其前手上海戊贸易公司进行票据追索,上海戊贸易公司在支付款项后又向其前手追偿,至江苏丁公司支付完票据款项100万元后,丁公司向浙江丙公司进行再追索。
浙江丙公司支付了票据款项中的75万元,上海甲公司支付了票据款项中的25万元。
之后。
浙江丙公司依法向上海甲公司和上海乙公司就票据权利进行再追偿,但甲公司和乙公司拒绝偿付票据款项中的75万元。
为此,浙江丙公司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上海乙公司背书转让给原告(丙公司)商业承兑汇票,被告上海甲公司系汇票出票人和付款人。
在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后手后,当最后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提示付款时,因上海甲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被退票。
要求判令上海乙公司支付票据款项75万元及利息,并由上海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海乙公司辩称上海甲公司系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应当由上海甲公司独立承担汇票款项的偿付责任。
上海甲公司未答辩。
[案例十一]A伪造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B公司为收款人,以乙银行为付款人,汇票的“交易合同号码”栏未填。
A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向B 换取了78万元,B持这张伪造的汇票到甲银行申请贴现,甲银行未审查出汇票的真假,予以贴现 95万元,B公司由此获得收入1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