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1.分析要点
对新客户出口一般不接受T/T等汇款方式,
不利于控制风险 事先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分批发货、逐笔收款,降低收款风险 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201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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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D/D结算案例
我国甲公司与香港乙商社签订了一笔出口合同,
由港商以D/D预付货款。 临近装船时,港商来电称资金周转困难,要求先 装船发货,随后即付款,以免耽误交货。我方不 同意,坚持应先付款。 第二天,港商便传真发来汇款凭证(即期银行汇 票)。我方于是发货寄单,并电告对方。 1个月后,仍未收到货款。 试问: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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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析要点
代收行错误放单 尚未到期票据只是抵押,非真实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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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L/C结算案例1
我国某外贸公司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
装运,以即期信用证支付,每批分别开证。 第一批货物装运、交单议付、付款均正常。 我外贸公司收到该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 与合同不符,于是要求开证行(付款行)对 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付。 试问:开证行(付款行)应拒付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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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分析 向B银行提出索赔,因为后者提供了错误的证实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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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结算单据案例
某年10月10日,某公司将一套出口信用证单据交Y
银行收款,开证行/付款行为沙特S银行。 Y银行审核后认为单据相符,于当日交快递公司寄 出,预计10月底能收汇。 但超过预计收汇期后还没有贷记头寸,Y银行通过 快递公司了解到开证行已于10月17日签收了此快递 单。Y银行发电查询,11月17日开证行回复称已签 收所查快递单,但收件内容是一块长120cm、宽 21cm的布料,并未收到Y银行查询电中所述单据。 Y银行意识到单据被错寄,于是要求快递公司协查。 同时Y银行通过船运公司了解到申请人用银行担保 提走货物,证明开证行确实未收到正本单据。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由于结算方式使得该笔交易卡住了,如果你是A 公司,你会怎么处理?
案例二 案例分析
• A公司觉得这样的结算方式的风险在于:如果B客户收到A 公司提单的传真之后一直不付40%的货款给A公司,而信 用证又要到期,若A公司不去银行议付,则可能60%的货 款也拿不到;如果A公司去议付,很可能只拿到60%的货 款。
案例一 由远期D/P托收引起的贸易纠纷案
• A公司遂以承运人无单放货为由,在广州法 院对C公司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理由和请求。但 是,由于C公司已经宣告破产清理,驻广州 办事处早已撤销停业。而B公司在不久前也 已倒闭歇业,A公司要追回损失,事实上以 无可能。
• 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我们应该吸取怎样 的经验教训?
• 中方按期将货物装船发运,并将提单通过传真传至日本公 司。但由于时值周末,中方公司没有获得日本公司的反馈。 周一,日本公司告知传真已收到,但提单号码无法辨认, 请中方公司确认。中方公司在当日下午把确认后的号码传 给日本公司。日本公司答应第二天便办理汇款。
案例四 电汇方式给出口企业带来风险
• 第二天上班,日本公司发来电传,称对已到港货物进行了 检验,并对货物在规格上的部分不符提出异议,同时表示 不能立即支付货款。中方公司立即对该问题进行了调查, 提出了合理的解释,并请求对方谅解。但日方仍然以货物 规格偏小导致无法销售为由,坚持要求中方在价格上作进 一步减让。双方陷入僵局。
案例三 电汇诈骗案
• 紧接着B公司有接连发出了该合同项下的六七个订单,并 告知全部订单的预付金按订单金额的30%已分单号分批汇 出,接着传真发来六七份银行汇款单,汇款单上银行印鉴 与第一次一样模糊不清。随后B公司来电称,现在他们销 售情况非常好,希望我方配合尽快交货,以免错过销售时 机。这时,A公司业务员在对方的花言巧语下,放松了警 惕,忽视了此种支付方式的收汇风险。在第一批出运货款 未安全收回前,连续出运了40多万元的商品,直到第一批 收汇到期时,才发觉B公司没有按时支付,此时,A公司 停止了预习订单的装运,并多次去电要求对方按期支付货 款。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1. 案例概述国际结算是国际贸易中的一项重要环节,涉及到多个国家之间的货款和支付方式。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案例,深入探讨国际结算的相关问题,包括汇率风险管理、支付方式选择和结算时效等方面。
2. 案例描述假设ABC国际贸易公司与XYZ国际贸易公司进行跨国贸易,ABC公司向XYZ公司销售了一批货物,货款为100,000美元。
双方商定采用电汇方式结算,结算使用的汇率为1美元兑换6.5人民币。
该案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汇率波动对结算金额的影响。
3. 汇率风险管理在国际结算中,汇率波动是一个重要的风险因素。
对于ABC公司来说,由于结算的货币是美元,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波动可能导致结算金额的波动。
因此,ABC公司需要采取一定的风险管理措施。
例如,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结算币种为人民币,并使用远期汇率锁定,以避免汇率波动对结算金额的影响。
4. 支付方式选择选择适当的支付方式对于国际结算非常重要。
在本案例中,ABC公司和XYZ公司商定使用电汇方式进行结算。
电汇是一种快速、安全且便捷的支付方式,适用于小额货款。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选择信用证或托收方式可能更加合适。
因此,在选择支付方式时,要考虑到交易的性质、金额和买方信誉等因素。
5. 结算时效及时的结算对于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在本案例中,ABC公司和XYZ公司约定在货物发运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结算。
然而,由于一些不可抗力因素,如货物运输延误等,结算时效可能会被延迟。
因此,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相关的延迟结算条款,以规避因延迟结算而引发的纠纷。
6. 政府政策与法规国际结算往往受到各国政府政策和法规的影响。
例如,汇率管制、外汇管制和资金流动限制等政策可能对结算产生影响。
对于ABC公司和XYZ公司来说,他们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政府政策和法规,以确保结算的合法和顺利进行。
7. 结论本文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国际结算案例,深入探讨了汇率风险管理、支付方式选择和结算时效等方面的问题。
国际结算案例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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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开证行破产, 开证行破产,并不影响保兑行独立承担第一 付款责任, 付款责任,该外资银行作为保兑行无权拒 因此, 付。因此,我方不应委托外资银行向买方 直接收取货款,而应向保兑行交单议付。 直接收取货款,而应向保兑行交单议付。
案例5 案例5: • 主证开证行:国内A银行 主证开证行:国内A • 主证受益人:嘉陵公司(香港) 主证受益人:嘉陵公司(香港) • 主证交单行、背对背信用证开证行:R银行香港分行 主证交单行、背对背信用证开证行: • 背对背信用证议付行: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背对背信用证议付行: MALAYSIA BERHAD • 99年10月26日,A开立信用证号为LCXXXX152/99,金额为 99年10月26日 开立信用证号为LCXXXX152/99, LCXXXX152/99 USD1,400,000.00,受益人为“嘉陵公司” USD1,400,000.00,受益人为“嘉陵公司”,信用证的付 款期限为见票后85 款期限为见票后85 天,适用任何银行自由议付 • 10月29日,嘉陵公司凭上述信用证向R申请开立背对背信 10月29日 嘉陵公司凭上述信用证向R 用证,证号为ILC90512 ILC90512, Yang公司 公司” 用证,证号为ILC90512,受益人为 “Shin Yang公司”, 金额为USD1,315,000.00 期限为即期, USD1,315,000.00, 金额为USD1,315,000.00,期限为即期,自由议付 • 信用证通过马来西亚渣打银行通知受益人
• 2000年7月,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R银行提出的要求撤销止付 2000年 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R 裁定申请。法院认为: 裁定申请。法院认为: – 1999年11月19日,R银行于支付给渣打银行的款项只是履行了其第 1999年11月19日 ILC90512号背靠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ILC90512号背靠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 R银行向A银行提交单据的行为应认定为委托寄单索汇,也就是说, 银行向A银行提交单据的行为应认定为委托寄单索汇,也就是说, 银行所处的地位只是托收行。因此,止付裁定并未损害R R银行所处的地位只是托收行。因此,止付裁定并未损害R银行作 为托收银行的相关利益 • 2001年9月10日,R银行在香港正式起诉A银行。该案于2004年5月在香 2001年 10日 银行在香港正式起诉A银行。该案于2004年 2004 港高等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判A银行胜诉。 港高等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判A银行胜诉。 • R银行未提起上诉
国际结算

分析:同一船只、同一航次、同一卸货港不算分批
(1)7月的货物,商检证中的日期与其他单据不一致,单单不一致,因此银行拒付。
(2)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仍不作为分批装运。本例中,7月应出运的货物与8月出运的货物装在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不能视为分批装运,违反了信用证要求每月均装的要求,因此银行拒付。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开证行的确定付款承诺和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请求指定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本票:是一项书面的无条件的支付承诺,由一人做成,并交给另一人,经制票人签名承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支付一定数目的金钱给一个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
对开信用证:用于易货交易的一种结算方式,由于双方顾虑对方只使用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于是采取互相开立信用证的方法,把进口与出口连接起来
循环信用证:带有条款和条件,使其金额可以更新或复活,不用更改信用证
国际保理:是保理商为国际贸易记账赊销提供出口贸易融资,销售账务处理,收取应收账款及卖方信用证担保合为一体的金融服务
案例分析题:
1、 信用证特性1、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2、信用证是独立文件,与销售合同分离。3、信用证是单据化业务。(三点基本特性&不可撤销性)
财务知识——国际结算案例

一价定律: 在自由贸易的条件下,两个国家生产和消费的同一种商品,其价格上的差异不会超过运输成本,汇率将移动到使两个国家同一种商品的价格相同的水平上(当以此汇率转换时)。 下表列示了1995年8月“巨无霸”在美国和8个国家的价格(第2栏), 表中同时列出了1995年8月各国货币对美元的汇率,以1美元外国货币的数量表示(第3栏)。
-15%
加拿大(CAD)
C$2.27
1.36
$1.67
1.19
+14%
法国(FRF)
Fr15.4
5.06
$3.04
8.10
-38%
德国(DEM)
DM3.9
1.48
$2.64
2.05
-28%
意大利(ITL)
L3700
1623
$2.28
1947
-17%
日本(JPY)
¥322
96.9
$3.32
169.5
-43%
一.国际结算案例
案例 1 假设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向美国史密斯公司出口机器设备(一台),价值2万美元。
1
分析:
结论:通过上述业务活动,国际间由于贸易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得到顺利清偿。由此可见,动态的外汇定义概括了外汇原理的基本特征
2
案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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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
美国
避免汇率下跌损失
避免汇率上涨损失
出口10万$商品
进口10万$商品
$1∶1.20€ 10万$=120,000 €
$1∶1.15€ 10万$=115,000 €
$1∶1.25€ 10万$=125,000 €
+5000收入
- 5000收入
$1∶1.20€ 10万$=120,000 €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一、 教学案例分析案例1、小丁是一家公司外贸部的职员,该公司位于上海,主要从事工业用纸的生产和国内外销售工作,公司有非常稳定的日本、越南、加拿大、俄罗斯客户群。
小丁已经有两年多的工作经验,对国际结算非常熟悉。
近日,公司来了一个实习生小徐,没有真正接触过国际结算的内容,工作不知如何下手。
货款的收付直接影响双方的资金周转和融通,以及各种金融风险和费用的负担,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和得失。
所以外贸部经理告诉小徐向小丁学习。
小丁打算先给小徐做一个简单培训。
分析: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债权债务的清偿或者跨国转移资金而发生的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收付业务。
国际结算是一门以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和商业银行学为基础而形成的交叉学科。
与国内结算相比,国际结算要复杂不少,风险也更大,涉及因素多,需要掌握贸易、金融、法律、外语、商品等相关知识和理论基础。
在公司贸易中发生的货币收付,需要运用金融工具(如汇票、本票、支票等),采取约定的结算方式(如汇付、托收、信用证等),利用一定的结算渠道(如SWIFT网络等),通过金融机构,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得以清偿。
整个过程周期长,手续复杂,风险大。
小丁应针对本公司的贸易特点,从国际结算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结算的性质和特点、国际结算的种类、内容等方面展开培训,着重讲解与实际应用相关的票据、汇付、托收、信用证、单据等事项。
案例2、公司接到一个来自加拿大的定单,需要定制一款尺寸特殊的擦拭用纸,包装的设计和材料也是定制的,货款价值5万美元,双方商议后决定采用6个月的远期信用证结算。
远期信用结算是公司常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因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既能保证出口商安全迅速受到货款,也能保证买方按时受到装运单据。
根据信用证使用流程,需要根据买卖合同规定,填写开证申请书,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开证行接受进口方的开证申请,收受开证押金后,依据开证申请书内容开出信用证,发送出口商所在地的通知行。
通知行鉴定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后通知出口商,出口商审核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条款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转运货物。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课件
本课程将为您带来《国际结算案例分析》的精彩内容,深入剖析实际案例, 揭示结算中的问题与解决方法,让您轻松掌握国际结算的要点。
案例一:境内银行外汇卡取款收费问题
案例背景
介绍境内银行外汇卡取款收 费问题的具体情况。
问题分析
分析导致外汇卡取款收费问 题的原因和影响。
解决方法
分析导致出口企业结汇问题的原因和影响。
3
解决方法
提供解决出口企业结汇问题的有效方法。
案例四:进口企业开证问题
1 案例背景
介绍进口企业开证问题的 具体情况。
2 问题分析
分析导致进口企业开证问 题的原因和影响。
3 解决方法
提供解决进口企业开证问 题的有效方法。
案例五:企业收到的外汇汇款退汇问题
案例背景
提供解决境内银行外汇卡取 款收费问题的有效方法。
案例二:跨境电商支付结算问题
案例背景
介绍跨境电商支付结算问题的具 体情况。
问题分析
分析导致跨境电商支付结算问题 的原因和影响。
解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方法
提供解决跨境电商支付结算问题 的有效方法。
案例三:出口企业结汇问题
1
案例背景
介绍出口企业结汇问题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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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分析
介绍企业收到的外汇汇款退汇 问题的具体情况。
问题分析
分析导致企业收到的外汇汇款 退汇问题的原因和影响。
解决方法
提供解决企业收到的外汇汇款 退汇问题的有效方法。
结束语
总结
总结国际结算案例分析的核心内容和要点。
展望
展望国际结算领域的未来发展趋势和机遇。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票据案例票据案例一票据案例二案例案例三案例案例四案例1对于支票期限的理解某甲开立100英镑的支票给乙,授权乙向丙银行取款,乙拿到支票后拖延很久不去取款,恰在此时,丙银行倒闭,甲在丙银行帐户里的存款分文无着。
乙在未获支票款项的情况下,找到了甲,要甲负责。
甲以支票已过期为由拒绝对乙负责。
案例1分析:甲可以对乙拒绝负责,但理由并不是因为支票过期。
支票不同于即期汇票,即期汇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的时间内向付款人提出付款,出票人和所有背书人均得解除责任。
但支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时间内提示付款,出票人仍必须对支票负责,除非持票人的延迟提示而使出票人受了损失。
在上例中,由于乙的晚提示致使甲受了损失。
那么甲就可不对该支票负责,因为乙如果及时去取款,甲就不会受到损失,所以他可对支票不负责任。
如果丙银行倒闭清理时,所有债权人尚能分到一定比例的偿付金,那么,甲作为存户债权人应把所分到的偿付金付还给乙,如甲按30%的比例分到了偿付金,他应按同样的比例付给乙,而对其余的70%可不负责任。
启示:支票虽为见票即付的银行汇票,但其在票据过期追索权行使方面却与汇票不一样,但即使是这种宽泛的规定也必须符合一定的原则,即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出票人的正当权益。
案例2汇票金额大小不一致A银行向B银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受益人交单后B银行通过快递将单据寄交A 银行,A银行审单后发现下述不符点,遂对外拒付。
汇票上小写金额为USD905000.00,大写金额为HONG KONG DOLLARS NINE HUNDRED AND FIVE THOUSAND ONLY,金额不一致。
收到A银行的拒付电后,B银行认为所述不符点仅是打字手误,非实质性不符点。
案例2分析1930年6月7日日内瓦《统一汇票票法公约》第二章第一节第6条规定:“汇票金额同时以文字及数字记载者,于两者有差异时,文字记载之数额为付款数额。
” “汇票金额以文字或数字记载在一次以上,而先后有不符时,其较小数额为付款数额。
国际结算案例
国际结算案例国际结算案例最近,我接手了一起国际结算案例,以下是该案例的情况和处理过程。
案例背景:一家中国贸易公司,与一家美国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中国贸易公司将向美国贸易公司出口一批产品,并要求美国贸易公司以电汇的方式支付货款。
货物已经按时交付,但美国贸易公司一直未支付货款。
处理过程:1. 调查核实:首先,我与中国贸易公司的财务部门联系,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
他们证实货物已按时发货,但至今未收到款项。
然后,我联系了美国贸易公司,要求他们给出未支付货款的原因。
2. 债权索偿函:在了解到该贸易公司无法支付货款的原因后,我给美国贸易公司发去了一封债权索偿函。
在函件中,我解释了合同的条款和案件的事实,并要求他们立即支付货款。
3. 双方协商支付方式:在接到债权索偿函后,美国贸易公司表示由于资金原因暂时无法全额支付货款。
我们双方进行了多次协商,并最终达成一致,分多次支付货款。
4. 监督货款支付:为了保证货款能够按时支付,我与美国贸易公司约定了支付时间和金额,并要求他们提供支付凭证。
每次货款支付完成后,我会核对款项是否到账,并向中国贸易公司进行通报。
5. 结案:最后,当美国贸易公司支付完所有货款后,我与中国贸易公司进行了总结会议,确认所有货款已收到,并将该案件结案。
在这个案例中,我充当了一名国际结算的中介。
我需要确保双方按照合同规定进行交易,并协助解决支付问题。
通过与双方的沟通和协商,最终成功促成了货款的支付,保护了中国贸易公司的权益。
这个案例对我来说具有重要的启示。
首先,与国际贸易相关的合同和支付问题需要具备法律和贸易方面的知识,以便针对不同情况处理。
其次,及时和有效的沟通是解决问题的关键,通过与双方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并寻求互利的解决方案,有助于缓解紧张局势,并达成共识。
总结起来,这个国际结算案例给我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我将继续学习和提升自己在国际贸易结算方面的专业知识,并努力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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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题
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
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
答: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
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
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
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2、案例分析题
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
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
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
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
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
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
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
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
(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
(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厂向建行浙江某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
(2)在本案中存在以下几种非票据关系:①票据原因关系。
将套取的资金用于非法借贷是本案中一系列出票、承兑等票据行为的真正原因,它们在本案中是以各种合同关系体现出来的。
②票据资金关系,该关系以天易公司同农行某县支行签订的《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
体现出来。
(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因为付款人一旦承兑,其即成为确定的付款人,承担保证到期支付票款的责任,不得以资金关系抗辩善意的持票人。
交行是票据基础关系的当事人,同样不得以他人的票据关系系非法来作为借贷担保关系的抗辩理由。
本案中,天易公司与华茂发展公司的借贷关系显然是无效的,交行应依法就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3、案例分析题
1995年8月6日,某市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与某县对外贸易公司化工建材分公司签订一份价值203765元的天吉冰柜、天吉空调购销合同。
合同签订后,化工建材公司预付货款8万元,天吉公司供给化工建材公司价值202797元的电冰柜和空调。
电器公司在催要货款过程中,双方于1995年8月17日又签订一份价值492800元的空调、冰柜购销合同。
为付款,化工建材公司向刘某借款,并从某县支行申领到一张以刘某为户名的20万元现金汇票交付给电器公司(此款包括8月6日的合同款122797元,余下款作为8月17日合同的预付款)。
电器公司持该汇票到某市分行要求兑现。
因汇票密押错误,某市分行拒付。
电器公司遂将该银行诉之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汇票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工作失误所致。
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支行先后发出4封电报催收。
付款单位以有纠纷和汇票方汇款人刘某挪用公款为由,电告某市分行协助不要解付,要求汇票作废处理,退回某县支行。
此外,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检察院出具通知函,以刘某挪用公款为由,要求某县支行不得更改密押。
其间,某市分行根据内部结算办法规定先后发出几封电报给某县支行,要求进行查询答复、更改密押,但某县支行始终未更改密押。
·试问:某市分行是否应承担付款义务?为什么?某县分行应否承担责任?
答:某市分行应该承担付款义务。
因为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则,某市分行应否解付的依据在于持票人所持汇票是否有效,如果银行汇票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则银行应五条件付款。
在本案中,由汇票的形式看:发票人是某县支行,付款是某市分行,收款人为电器公司,其形式合法;从汇票记载的内容看,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从其取得方式看,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从某县支行申领,取得途径亦是正常的。
而根据票据的无因性,付款方某市分行所负的审查义务也仅限于以上各项内容,而不必审查收、付双方的原因关系以及双方是否存在纠纷等实质性的内容。
因此,该汇票是有效的,某市分行应该承担付款义务。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的工作失误造成,应由其承担过错责任,在本案中,某县支行应承担不解付的连带责任。
4、案例分析题
2001年7月间,某工商银行A市分行某办事处(相当于县级支行)办公室主任李某与其妻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用该银行已于1年前公告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银行现
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办事处,汇票到期日为同年12月底,收款人为某省建筑公司,该建筑公司系李某妻弟所承包经营的企业。
李某将签署的汇票交给了该公司后,该公司请求某外贸公司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之后持票向某城市合作银行申请贴现。
该合作银行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把贴现款96万元支付给了该建筑公司。
汇票到期,城市合作银行向A市分行某办事处提示付款遭拒绝。
请问:(1)本案中有哪些票据行为?其效力如何?为什么?
(2)某市合作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如有,应如何行使? 如没有,该如何处理?
(3)如果李某用已经作废的旧票据格式凭证(无出票人一栏)签署银行承兑汇票,在其他情节相同的情况下,对某市合作银行有何影响?
答:(1)本案中的票据行为有:①李某伪造签章进行的出票和承兑行为。
相对于A市分行某办事处的现行有效公章而言,李某使用的作废的公章应定为假公章。
因此,出票和承兑行为属伪造,行为本身无效。
②某外贸公司的票据保证行为,该行为有效。
③建筑公司的贴现行为(背书转让),该行为有效。
虽然该公司(代表人)恶意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但其背书签章真实,符合形式要件,且有行为能力,故有效。
(2)合作银行不知情,且给付了相当对价,为善意持票人,故享有票据权利,可以向保证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3)该汇票将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整个无效,连保证人亦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合作银行不享有票据权利,只能依据普通民事关系进行追偿。
5、案例分析题
1996年1月16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空调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空调100台,价款为25万元,交货期为1996年1月25 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
1月24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商业汇票一张,金额为 25万元,到期日为1996年4月24日。
2月10 日,乙公司持该汇票向S银行申请贴现,S银行审核后同意贴现,向乙公司实付贴现金额 23.6万元,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S银行。
该商业汇票到期后,S银行持甲公司承兑的汇票提示付款,因该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而遭退票。
S银行遂直接向该公司交涉票款。
甲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不予付款。
1996年11月2 日,S银行又向其前手乙公司追索要款,亦未果。
为此,S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汇票的承兑人甲公司偿付票款25万元及利息;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甲公司辩称,论争的商业承兑汇票确系由其签发并经承兑,但乙公司未履行合同,有骗取票据之嫌,故拒绝支付票款。
乙公司辩称,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太短,无法按期交货,可以延期交货,但汇票追索时效已过了6个月,S银行不能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请问:(1)甲公司是否应履行付款责任,为什么?
(2)乙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答:(1)甲公司应当履行付款责任。
因为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承兑人(其同时也是出票人)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拒付票款,该抗辩事由只是对乙公司的抗辩事由,不得对抗善意持票人。
S银行通过贴现,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经原持票人背书后成为新的善意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S银行在承兑期间提示承兑,甲公司不能与持票人的前手即乙公司的抗辩事由来对抗S银行,甲公司应履行其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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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公司不负担连带责任。
因为S银行的追索权时效已届满。
虽然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向持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