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国际结算中的票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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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票据案例分析及答案

国际结算票据案例分析及答案

1、案例分析题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

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答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

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

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

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2、案例分析题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

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

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

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

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

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

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答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厂向建行浙江某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

2在本案中存在以下几种非票据关系①票据原因关系。

国际结算课件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课件案例分析

案例导入2005 年12 月11 日,甲公司与乙商贸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25 万元的微波炉销售合同。

由于乙商贸公司一时资金周转困难,为付货款,便向吴某借款,并从A 银行申请到一张以吴某为户名的20万元现金汇票交付给甲公司。

甲公司持该汇票到付款人B银行处要求付款,但B银行拒绝付款并出示了乙商贸公司的电报。

原来,乙商贸公司在销售时发现微波炉有质量问题,还发现所汇款项是挪用公款,于是,电告A银行,A银行立即通知B银行拒绝付款给甲公司,并宣布汇票作废,退回A 银行。

B银行依此拒付款项。

甲公司多次协商未果,事隔两个月后,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A 银行无条件支付货款,并支付延期付款的相关费用。

请问:法院是否会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分析:本案例看起来有点复杂,既有买卖关系,又有代理关系和票据关系等,但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汇票的出票效力,包括出票人A银行所出汇票对出票人自己、对付款人B银行以及对收款人甲公司的效力问题。

甲公司与乙商贸公司签订的微波炉销售合同合法有效,现金汇票的签发也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是一张有效的票据,甲公司合法取得该汇票,是正当持票人,依法享有要求银行解付的权利。

银行对于有效的汇票,应无条件付款,不能以原经济合同产生纠纷为由拒付票款。

因此,法院应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持票人将汇票背书给W&C O,并将汇票和一封寄给W&C O的信一起密封好投进邮箱,却被持票人的雇员H偷走。

H伪造了W&C O的背书,将汇票背书给自己,并在汇票到期后将汇票提示给付款行要求付款。

请问:付款行是否可对汇票拒付?分析:持票人在背书后并没有完成交付,因此背书是无效的,汇票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持票人。

如果付款行得知汇票被雇员H偷窃的事实,则可拒付该汇票。

案例分析A公司为支付所欠B公司货款,于2010年5月5日开出一张50万元的商业汇票。

B公司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以购买一批原材料。

但事后不久,B公司发现C公司根本无货可供,完全是一场骗局,于是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C公司支付票据。

国际结算票据案例分析及答案【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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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题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

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答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

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

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2、案例分析题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

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

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

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

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

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答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厂向建行浙江某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 2在本案中存在以下几种非票据关系①票据原因关系.将套取的资金用于非法借贷是本案中一系列出票、承兑等票据行为的真正原因它们在本案中是以各种合同关系体现出来的。

国际结算案例

国际结算案例

托收案例一国内某出口商向韩国出口一万吨水泥,价值40万美元,FOB成交,由韩国买方租用越南籍货轮从青岛港运至韩国某港口,支付方式为议付信用证。

后因我国货源紧张,请求韩国延迟装船,买方同意,但信用证不展期,付款方式按“随证托收”办理。

我方对此并未表示异议。

买方船到,我方发货后取得船长签发的提单交中国银行办理“随证托收”,单据交韩国开证行,因提单日期晚于信用证有效期,单证不符,韩国开证行向进口商按D/P方式代收货款,但此时,韩国进口商拒付,并称货物已失踪。

经调查,韩国进口商在无提单的情况下已从买方手中提走了货物,而该船从此也再未到过中国港口,造成中方钱货两失。

试分析此教训。

教训FOB下,进口商负责租船订仓,支付运费和保险费。

存在进口商选择自己比较熟悉的船只或容易违规的船只,给进口商不提单就取货埋下伏笔。

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商很可能不投保运输保险,出口商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信用证不展期,改为“随证托收”,使银行信用转为商业信用,不仅付款责任得不到保证,还不易得到银行融资机会。

案例二我某出口公司在广交会上与一外商签订一笔出口合同,并凭外商在广交会上递交的以国外银行为付款人的金额为5万美元的支票在2天后将合同货物装运出口。

随后,我出口公司将支票通过我国内银行向国外代收行办理支票托收时,被告知为空头支票,由此造成钱货两失,试分析出口商应接受的教训。

教训光票托收是指仅有金融单据的托收,由于出口商不能通过控制商业单据来约束进口商付款或承兑,存在钱货两失的风险,因此在国际贸易中仅用于小额交易、从属费用的收取。

为减少退票风险,出口商应待光票托收款项收款后再发货或改成跟单托收。

案例三我出口商向中东地区出口机电产品,付款条件为D/P 60天,付款金额为155万美元。

我出口商委托国内银行通过国外银行办理付款条件为D/P 60天的托收业务,并有“subject to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ICC Publication No.522”字句。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6.L/C结算案例3
非洲某国A银行给中国银行B分行开来一份 10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要求保 兑后通知受益人,这是中国银行首次收到该 国银行开来的金额如此巨大的信用证。
据中行了解,A银行的实力和信用一般。
试问:中国银行如果进行保兑,应如何控制 风险?
路漫漫其悠远
单据寄付款行时,付款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 绝付款。
试对贸易双方及开证行的行为进行分析。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5.分析要点
开证行:正本信用证与简电本不符、延迟
进口商:没按期申请开证(没有规定开证日期 时,应在装运月到之前开证)
出口商: 不能按简电本发货;
对信用证审核不仔细;
在进口商未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开证)时没有 采取有效措施(保留索赔权利而要求推迟装运 期)
第一批货物装运、交单议付、付款均正常。
我外贸公司收到该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 与合同不符,于是要求开证行(付款行)对 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付。
试问:开证行(付款行)应拒付吗?为什么 ?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4.分析要点
两批装运、分别结算,互不影响 银行付款条件是单证是否相符 拒付由付款行而不是进口商决定
Y银行意识到单据被错寄,于是要求快递公司协查 。
同时Y银行通过船运公司了解到申请人用银行担保 提走货物,证明开证行确实未收到正本单据。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在单据查无着落的情况下,Y银行提出补寄一套副 本单据请求开证行付款,但开证行坚持要求正本 单据,因为开证行已出具提货担保书,必须用正 本提单换回其担保书才能免除其自身责任。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甲公司欲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甲公司开出一张远期汇票,以乙公司为付款人,丙公司为收款人,并将汇票交给丙公司,汇票经乙公司承兑后,甲公司并没有向乙公司交货。

丙公司持汇票向乙公司请求付款,以公司拒绝付款。

丙公司又去找甲公司,甲公司不予理睬,丙公司将甲、乙两公司告上法庭。

要求:根据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法院将如何作出正确的判决。

分析,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开出的远期汇票,基于正当的交易关系,属于有效汇票,并且经过乙公司承兑,根据《票据法》相关规定,付款人承兑后,即承担了绝对的付款责任,成为主债务人,出票人甲公司则成为从债务人,不承担票据的直接付款责任,只承担担保责任。

所以,乙公司拒绝付款是错误的,不能以甲公司未交货作为自己抗辩付款的理由,因为根据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的分离原则,甲公司未交货不能成为乙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

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票款,甲公司担保付款。

乙公司在支付票款后,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2、2005年5月4日,杰通电脑公司与本市声讯寻呼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杰通电脑公司供给声讯公司某品牌电脑价值60万元;交货时间为5月31日之前;按照合同约定,声讯公司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首批货款28万元。

2005年5月10日声讯公司从G银行开出一张面值28万元的银行汇票,杰通公司为收款人,付款日期为2005年6月25日。

声讯公司在汇票上加盖了“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印章。

杰通公司收到汇票后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交货,就将该汇票未经背书单纯交付转让给五金公司,五金公司持票在银行取得付款。

声讯公司在始终没有得到杰通公司履行合同,又没有退还汇票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杰通公司将汇票转让给五金公司的行为无效,并要求杰通公司与五金公司退还汇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被告承担。

要求:分析杰通公司转让该汇票的行为是否合法,分析,法院审理认为,杰通电脑公司的票据转让行为违法,根据《票据法》规定,在被书中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就使该汇票不得转让,发生禁止转让的效力。

案例及习题

案例及习题

5.远期汇票的主债务人是( ) ①出票人 ②付款人 ③参加承兑人 ④承兑人 6.下列属于主票据行为的是( ) ①背书 ②承兑 ③保证 ④出票 7.本票的主债务人是( ) ①承兑人 ②持票人 ③出票人 ④背书人 8.通常,支票无( )行为 ①出票 ②保证 ③保付 ④付款 9.以下不属于本票必要项目的是( ) ①确定的金额 ②付款人名称 ③出票日期 ④出票人签章 10.以下不属于汇票必要项目的是( ) ①确定的金额 ②付款人名称 ③出票日期 ④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11.以下不属于本票必要项目的是( ) ①确定的金额 ②收款人名称 ③出票日期 ④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案例8:冒充存户伪造支票
北京赛帝克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持有一张HK$23226000 的香港南洋商业银行支票,到北京中行托收部要求向外收款。 在办理托收过程中,该支票出票人——香港达成贸易运输公司 曾托人找到托收部经理,称收款人急需用钱,请求先给予通融 付款。北京中行经审核支票,发现一些疑点:(1)支票本身 经折不平,证明已在外流传很久。(2)出票人签字不流畅, 有模仿之嫌。(3)支票金额较大,不合常理,且签字上下排 列不齐,字体之间间隔不同,像是用手将字模逐个接上而成。 鉴此,托收部一方面及时向南洋商业银行办理托收,并在托收 函中注明“收妥做实,如不付款,请急电告”,另一方面,提 醒该计算机公司在此款未收妥前,不可发货。不久,收到回电 和退票,回电称:“该票出票人存款不足,且签字与预留印鉴 不符,属伪造。”可见,诈骗分子企图以伪造支票引诱收款单 位发货,骗取其货物和银行融资,幸亏早识破,阴谋未能得逞。
12.背书人在汇票背面只有签字,不写被背书人,此种背书属于 ( ) ①限定性背书 ②特别背书 ③记名背书 ④空白背书 13.假设一张汇票的出票日为2001年12月31日,付款日为出票后 2个月,其付款日为( ) ① 2002年2月28日 ②2002年2月29日 ② 2002年3月1日 ④2002年3月4日 14.ACCEPTED 1 June, 1999 Payable on delivery of Bill of Lading For ABC Bank Ltd..,London Signature。此种承 兑属于( ) ①普通承兑 ②有条件承兑 ③部分承兑 ④托收承兑 15.按照英国《票据法》的规定,( )持票人的权力优于前手 ,且不受前手缺陷的影响。 ①合法 ②正当 ③对价 ④单纯 16.如果出票人想免除被追索的连带责任,其可以在票据上加注 ( ) ①付一不付二 ②见索即偿 ③不得追索 ④单到付款

第三章(二)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三章(二)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香港某银行 被伪造
Questions:
陈某 未签章
合பைடு நூலகம்公司 背书
某工行 背书
某中行 提示
本案法律适用 陈某、香港银行之责任 工商银行、合作公司之责任 中行能否请求合作公司及工行承担票据责任
应用案例
① 本案本票的初手倒卖、两次背书转让均发生在大陆境内,持票 人、背书人为中国的银行或公司,而本票所记载的出票人和付款 债务人为香港某银行,具有涉外因素。根据我国《票据法》第98 条、第99条和第101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 有关本票的出票、付款应适用香港的法律,而有关本票的背书及 非票据法上的关系,则应当适用我国大陆法律。 ② 本案本票系伪造,无伪造人签名、无陈某签名、出票人香港某 银行的签章也系伪造。由于票据是文义证券,只有在票据上签章 的人才能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未在票据上真实 签章的,不负票据上的责任。因此,陈某、香港某银行均不负票 据上的责任,香港某银行可以拒绝承担付款义务。但陈某应当承 担民法上的侵权责任,若构成刑法上的诈骗或伪造有价证券罪, 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票有承兑程序吗? 本票有承兑程序吗? 本票在到期之前能进行追索吗?? 本票在到期之前能进行追索吗??
四、 本票与汇票的比较
相同点: ) 相同点:(1)具有票据的共同特征
(2)付款期限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
本票可以看作付款人就是持票人自己的特殊汇票! 本票可以看作付款人就是持票人自己的特殊汇票!
应用案例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三节 本票
本票的概念及其记载项目 本票的种类 本票的行为 本票与汇票的区别
一、 本票的概念及其记载项目
本票的概念
我国《票据法》的定义:出票人签发的, 我国《票据法》的定义:出票人签发的,承 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 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英国票据法》的定义:一个人向另一个人 英国票据法》的定义: 签发的, 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 ,保证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 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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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票据法
国际票据法
进入20世纪后,票据法的国际统一问题被正式 提上日程。票据法的国际统一经过了三个阶段,并产 生了三个国际票据法(草案)。 1、海牙统一票据法(1910年) 2、日内瓦统一票据法(1931年) 3、联合国统一票据法(1988年)
第二节 票据法 票据法调整的对象
票据法调整的对象是票据关系中的主要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在开立,交付流通直至最后票据 款项得以给付,完成其债权债务清偿的整个过程中, 各自承担票据责任或取得票据权利的各种关系人。票 据的基本当事人(immediate parties)由三个:出 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票据在流转过程中又会引出 一系列附属当事人(remote parties):背书人和被背 书人,持票人,承兑人,保证人等。在一定情况下, 同一主体可能具备多重的当事人身份。
第一节 票据概述
票据的功能
1、汇兑功能。汇兑功能是票据的传统功能。 2、支付功能。支付功能是票据的基本功能。 3、信用功能。信用功能是票据的核心功能,被称为“票 据的生命”。 4、融资功能
第三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节 票据法
第二节 票据法 票据法的含义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种类、票据形式及票据当事人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票据法有广义和狭 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票据法,包括 以各种法规表现出来的关于票据的规定,包括专门的 票据法,也包括民法,刑罚,诉讼法和破产法等法规 中有关票据的规定。比如刑法中有关于伪造有价证券 的规定;民法中有关于民事代理,票据资金,票据原 因等规定;破产法中涉及票据出票人,背书人受破产 宣告的规定等等。 我们常讲的票据法,是狭义的票据法,指的是关于 票据的专门立法,是形式意义上的票据法。
受让人应事先查明转让提单的来源是否正当,有无权利 上的争执。
不同流通形式下受让人获得的票据权利的区别2
(二)在流通转让形式下,受让人获得的票据权利优于 其前手的权利,即受让人的权利不受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 响。例:甲将成品货物赊销给乙同时又向丙购进原料,甲 在与乙达成交易时,要求乙将货款开立一张远期本票,然 后甲又将该本票经背书后转让给丙以抵偿原料款。则丙作 为票据权利的受让人,可以取得优于甲的地位。如果此时 发现甲所交货物有问题,乙虽有权向甲抗辨,但须按本票 所载明的内容如期付款给丙,而不能以向甲的抗辨理由来 拒绝向丙付款,因为丙的权利来自票据,而不是一般债权 的转让合同。这是可流通票据最主要的特性,这种特性使 票据能被受让人接受,并使票据得以流通。
不同流通形式下受让人获得的票据权利的区别
(一)在过户转让和交付转让形式下,受让人获得的票据 权利是继承转让人(手)的权利,还要受到(前手)转让人权 利缺陷的影响。例:提单未经托运人的授权而转让,如果提 单被偷,窃贼伪造托运人背书把它卖给善意受让人,托运人 发现后可通知承运人将提单所代表的货物恢复归于真正所有 人(即失主)也就是托运人所有,而善意受让人由于转让人 (即窃贼)没有货物的真正所有权而不能提货,也不能用提单 向托运人主张货物所有权。
第一节 票据概述
票据的基本特征
(一)设权性(right to be paid) 票据一经设立并交付出去,票据的权利和义务便 随之而确立。 (二)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 指票据一旦做成,票据上权利即与其原因关系相 分离,成为独立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受先前的 原因关系存在与否的影响。 (三)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 所谓要式性是指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 据上的必要记载项目必须齐全且符合规定。
第一节 票据概述
票据的基本特征
(四)可追索性(Recoursement) 票据的可追索性是指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如果合格 票据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正当持票人为维护其票据权利, 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起诉、追索,要求得 到票据权利。 (五)流通性(negotiability) 票据的流通性,是指在法定的合理时限内,票据经背 书,交付而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后手,手续简便但效力 明确。除非票据上写出“禁止转让”字样,或是表示它是不 可转让的意旨以外,一切票据不论它是采用何种形式支付 票款给持票人,该持票人都有权把它流通转让给别人。
第二节 票据法
西方国家的票据法体系
(一)法国票据法体系(1673年) (二)德国票据法体系(1871年) (三)英美票据法体系(1882年) 在以上三大票据法体系中,法国票据法后来经过 修改转向了德国票据法体系,不再作为独立的票据法 系存在。一般认为,目前国际上尚存的票据法体系只 有两个,即欧洲大陆票据法体系和英美票据法体系, 这两大票据法体系在实质上并无大的不同。
第三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第二节 票据法 第三节 汇票 第四节 本票 第五节 支票 Key Words
第三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第一节 票据概述 票据的基本概念:
所谓票据(instrument),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 具有一定格式,约定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 并经过背书可转让的书面支付凭证。 票据是国际结算中用以抵消国际间债权债务的,具 有流通及支付手段的信用工具,它的产生和普及开启了 非现金结算的历史。现代国际结算的基本方法是非现金 结算,票据在非现金结算中担任着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 角色。 在商务实践中,它又被赋予了可流通转让的功能和 反映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的功能。它被誉为“有价证券 之父”,在它之后,又衍生出一系列代表商业上的各种 权利的凭证,如商业发票、货运单据、股息凭证等被称 为是广义的票据。我们在本章中要讲述的票据则是狭义 的票据。
票据流通的形式1
(一)过户转让或通知转让: 采用这种转让方式的证券不是完全可流通的证券。采用 过户转让的票据有股票、人寿保险单、债券等。 (二)交付转让: 采用这种方式转让的票据是准流通的券或半流通证券。 采用交付转让的票据有提单、仓单、写明“不可流通”字样的 划线支票或即期银行汇票等。 (三)流通转让: 采用这种方式转让的票据是完全可流通的证券。采用流 通转让的票据有汇票、支票、本票、国库券、大额定期存单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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