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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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②对持票人:参加人参加后,持票人就不得在 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

5.返还性:
定义:票据的持票人领到支付的票款时, 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给付款人,从而结
束票据的流通。
一经付款,票据便不能流通。
(四)票据的法律体系
英美法系(以英国为代表) 大陆法系(以法国、德国为代表)
(五)票据的功能
汇兑功能 支付功能 结算功能
信用功能
融资功能
3、提示(Presentation)
持票人将票据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 要求付款的行为叫做提示。

即期汇票只须提示一次,即提示付款; 远期付款有两次提示,提示承兑和提示付 款。
提示必须在规定的时限规定的地点办

理。
4、承兑(Acceptance)
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明确表示同意按出票人的 指示,于票据到期日付款给持票人的行为。承兑也包
要求:票据上面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
票据上面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合法。 否则就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 要式性便于票据的流通。
4.提示性:
定义: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 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始得请求付 给票款。 如果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就没有履行 付款的义务。 因此,票据法规定了票据的提示期限,超过 期限则丧失票据权利。
票人对其前手背书人或出票人有请求其偿还票据金额及费用的权

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是:
(1)提示票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 (2)退票通知,必须在法定期限内;
(3)外国票据遭到退票,必须在法定期限内。
拒绝证书(Protest):是由拒付地点的法定公证人作出 证明拒付事实的文件。
《英国票据法》规定:外国票据遇到付款人退票时持票人

国际结算第二章票据

国际结算第二章票据

我国票据法第9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 结或者参加得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 定得,适用国际条约得规定。但就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申明保留得条款除外。本法 与中华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得国际条约 没有规定得,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这充分体现了“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 得原则:涉外票据首先适用国际条约,然后 才适用我国票据法;如果国际条约与我国 票据法都没有规定得,则按国际惯例办事。
(二)大陆法系——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
1930、1931年国际联盟两次在日内瓦召 开票据法统一会议,有法、德等30多个国 家参加,形成了:
《Convention Providing a Uniform Law for Bill of Exchange and Promissory Notes》 (汇票与本票统一法公约)与《 Convention Providing a Uniform Law for Cheques》(支 票统一法公约)。
4、无因性——无条件支付性。
“因”就是指产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得 原因,票据就是一种不要过问原因得证券。
大家学习辛苦了,还是要坚持
继续保持安静
票据原因就是票据得基本关系,包括:
资金关系
对价关系
票据就是否成立以及票据当事人得权利 义务,不受票据原因得影响。
因此说,票据就是一种要“式”不要 “因”得流通证券。
票款得人;又称为受票人(Drawee),就是票 据开给得当事人。
☞远期汇票付款人对汇票作承兑后就成 为承兑人。
(三)收款人
收款人(Payee)就是出票人指定得收取 票款之人。就是第一个持票人。
(四)背书人(转让人) 背书人(Endorser)就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
目得在票据背面签章并交付给受让人得 人。 (五)被背书人(受让人)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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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与大陆法的区别
伪造 背书
持票人 权利
要式证券
要式不要因
要式,但有时能看到要 因残迹
英美法
大陆法
受前手权利限制,对 票据有完全的权利
只要背书连续都市合 法的持票人
从伪造背书的签字起 及后手对汇票都不在 拥有权利,受害人是 被骗者
伪造背书签字是无效 的 其它当事人的背书 仍有效,受害人是 被窃者
*
必要项目
8..出票人名称和签字 凡在票据上签字的人,就是票据债务人。他要对票据付款负责任,出票人在开出汇票时,首先他要签字,承认自己的债务责任,汇票方可生效。收款人有了债权,票据随之成为债权凭证。如果签字是伪造或是未经授权的人签字,则应视为无效。 出票人是个人,如果代理他的委托人字,而委托人是公司、单位、银行、团体时,应在公司名称前写上“For” 或”On behalf of”字样,并在个人签字 后面写上他的职务名称。如:For ABC Co,London. John Smith Manager
*
特性
票据法规定了提示期限(如:7 天,15天,30天等)超过期限,付款人的责任即被解除。 (五) 返还性(Returnability) 持票人领到支付的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付款人,该票据经正当付款即被解除责任而归还至付款人的档案,该票据就不能流通了。票据在到期日后结束其流通。
*
*
特性
票据原因是指票据的基本关系,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另一是指出票人与收款人,以及票据的背书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对价关系(或解释为债权与债务的关系)对于票据受让人来说,他无须调查资金关系和对价关系的原因,只要票据记载合格,他就取得票据文义载明的权利,这就是无因性,它使票据得以流通。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练习题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练习题

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1. 填空题:1)票据流通的形式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国际结算中规范票据行为的两大法律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汇票的必要项目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列明出票日期的作用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对汇票付款时间的规定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汇票抬头的三种写法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汇票,本票和支票属于_______________。

8)汇票金额通常是发票金额的_______。

9)汇票未进入流通领域以前的基本当事人是_______、_______、_______。

10)国际结算中使用的票据是______、______和______。

11)背书包括两个动作:一个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另一是_________________。

12)出票包括两个动作:一个是_____________________;另一个是________________,这样就创设了汇票的债权,使收款人持有汇票就拥有债权13)承兑包括两个动作:一个是_______________,另一个是_______________,只有经过交付,才算完成背书行为,使其背书有效和不可撤消。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课程教案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课程教案
票据是一种不须过问原因的证券,这里所说的原因是指产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
(三)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
票据的作成,从形式上看必要项目记载必须齐全,各个必要项目又必须符合规定,方可使票据产生法律效力。
(四)提示性(Presentment)
票据上的债权人(持票人)请求债务人(付款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始得请求付给票款。
教学难点:
1.使用英文常用术语表达汇票全部内容;
2.已知汇票的必要项目,学会开出一张汇票还要学会做成背书、承兑、保证的票据行为;3.计算远期汇票的付款到期日;
4.学会贴现率和贴现天数,计算贴现息和净款;
5.本票和汇票的异同;
6.支票和汇票的异同。
教学
方法
采用讲授、读书指导、思考练习、课堂提问、案例讲解和课后作业的方式。
简要介绍中国的汇票和本票。
教学
目的
1.掌握票据的特性、金融票据的必要项目、票据当事人的权责、主要的票据行为;
2.熟悉票据的功能、主要金融票据的分类及其用途;
3.了解票据的法律体系、中国票据法的概况。
教学
重点及难点
教学重点:
汇票本票支票债权人债务人持票人正当持票人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贴现业务拒付退票追索权旅行支票流通存单支票划线票据清算融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2)受让人取得它的全部权利,他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上的所有当事人起诉。
(3)受让人获得票据权利并不优于前手,而是继承前手权利,还要受到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
(4)是在两个当事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双边转让。
采用交付转让的票据有提单(B/L)、仓单(Warehouse Receipt)、栈单(Dock Warrants)、写明“不可流通”字样的划线支票或即期银行汇票(Not Negotiable Crossed Cheque or Demand Draft)等,它们是准流通证券(Quasi-negotiable Instruments)或半流通证券(Semi-negotiable Instruments)。

(本科)国际结算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教学课件

(本科)国际结算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教学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自1996年1月1日 起施行。
一、 票据的含义及发展历程
2. 票据的产生与发展
票据起源于中 国,早在中国的唐 宋时期就有了票据 的雏形。唐代的“ 飞钱”类似于汇票 ,“贴”类似于银 行的支票;宋代的 “便钱”类似于即 期汇票,“交子” 类似于本票。
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西方国 家也出现了票据,并且发展速度非 常快。在欧洲,票据起源于12世纪 ,意大利的兑换商发行的“兑换证 书”类似于本票;15世纪,商品买 卖多以票据接收;16世纪,法国开 始有了背书的制度;17世纪,一些 国家开始进入票据成文法时期;18 世纪,英国开始使用支票;19世纪 ,各国票据制度逐步健全,1882年 英国颁布的《票据法》成为世界票 据法典范。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 票据的含义及发展历程
1. 票据的含义
广义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单据(document of title),
作为某人不在其实际占有下的金钱或商品的所有权的证据。
狭义 狭义的票据是以支付货币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在票据上签名
,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
应用案例
案情:
甲国的A公司销售一批价值10万美元的货物给乙国的B公司,其货款的支付 可以采取如下方式: (1)B公司准备好10万美元现金,在约定的交货地点直接将现金交付给A公司。 (2)A公司开出要求B公司支付10万美元的商业票据,得到B公司承兑后,A公 司即可将其作为10万美元的等价物用于购买其他商品的支付。 (3)B公司向其在本国的开户银行C银行提出开立信用证的申请,C银行同意并 开立了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A公司委托其开户银 行向C银行提交信用证及项下的全部单据,C银行审核A公司提交的单据并确认 无误后,向A公司支付信用证项下的全部货款。

02章—票据和汇票-(庞红国际结算第五版)PPT课件

02章—票据和汇票-(庞红国际结算第五版)PPT课件
▪ Pay to A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only.—— 有效汇票
▪ I should be pleased if you pay to the order of B Company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only. —— 无效汇票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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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三、票据的功能 (一)汇兑功能 (二)支付功能 (三) 信用功能 (四) 融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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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四、票据的法律系统
广义票据法:指调整票据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被称作实 质意义上的票据法。 狭义的票据法:是指关于票据的专门立法,即各国政府为了促进商 品贸易的发展所制定的关于汇票、本票以及支票的流通规则的法 律规范。被称作形式意义上的票据法。
4、背书人、被背书人和持票人:收款人或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 字,称作“背书”,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转让票据之 人称作“背书人(endorser)”,受让者则成为“被背书人 (endors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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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五、票据发调整的对象
5、承兑人:经持票人提示票据,远期汇款的付款人在汇票正面 签字,明确自己到期付款的责任,即成为承兑人(acceptor)。 承兑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
▪ 2国020年际9月结28日算中的票据就是指这种狭义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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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二、票据的特征
▪ 设权性----一经设立并交付出去,票据的权利和义务随 之确立

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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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伪造背书的签字起, 及后手对汇票都不再 拥有权利,受害人是 被骗者,付款人鉴别。
票据绝对 未规定绝对必要项目, 必要项目 票据形式合格就有效。
2014-4-13
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三)法的冲突
国际上通行票据的行为地法律原则:
票据的完善与否以出票地的国家法律为准;
其它票据行为的正确有效与否以该行为发生地
五、汇票的贴现
六、汇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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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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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票的定义
汇票是出票人(Drawer)签发的,委托付款人(Drawee)在见票时 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Payee)或持票人 的票据。 特别注意: 1、汇票是出票人的书面命令
2、汇票的付款命令是无条件的,如果附加了条件,就是无效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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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1.必须用英语的祈使句,以动词开头,命令式语句。 2.支付命令必须是无条件的,附带条件的支付命令将使汇票无效。 如货与合同相符即付款10万美元;从壹号账户付1万美元。(都是有 条件的,无效命令)
而付设备款50万美元;付10万美元再借记某账户的表示,则是 说明付款的原因和性质,是无条件的、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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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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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的变造
没有合法权限的人在已有效成立的票据上变更签名 以外的记载内容的行为,称为票据的变造,如变更票 据金额、到期日、付款地或其他票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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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风险的防范
各种形式的票据,大部分要通过银行来处理,银 行在票据风险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银行应该正确运用票据法的条文,遵守票据流通 的法令、惯例,强化票据风险防范的意识;对持票人 所提交的票据应仔细审阅核查,发现疑点,及时查询, 鉴别真伪,并采取相应措施,是防范票据风险的必要 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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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y to A Bank not negotiable
Pay to A Bank not to order
带有条件背书(Conditional Indorsement)
Pay to the order of B Co. On delivery of B/L No. 123 For A Co., London Signature
开出的汇票必须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作成背书 却是可以带有条件的,附带条件仅对背书人和被 背书人有约束作用,与付款人、出票人无关。(英 国票据法) (我国票据法禁止带有条件的背书)
托收背书(Endorsement for collection)
要求被背书人按照委托他代收票款的指示、处理 汇票。 For collection pay to the order of B Bank Pay to the order of B Bank for collection only, prior endorsement guaranteed (保证前手背书 真实) Pay to the order of B Bank for deposit

定日付款和出票日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到期日之 前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提示付款




即期汇票:持票人应自出票日起1个月之内提示付款; 远期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之内; 银行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之内提示付款; 支票 : 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承兑人

付款人对汇票承兑后,成为承兑人,以 其签名表示他同意执行出票人发给他的无 条件命令。他的责任是:按其承兑文义保 证到期自己付款,是主债务人。
持票人



是指收款人、被背书人或来人,现在正持有汇票的 人,泛指尚未转让或已经转让的持有汇票的人。 1、对价持票人(Holder for Value):对价指可以支 持一项简单交易之物,如货物、劳务、金钱等。通常 指其前手付过对价自己没有付对价而持票的人。 2、正当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英《票据法》 规定:其前手背书是真实的;汇票票面完整正常;取 得汇票时没有过期;不知道汇票曾被退票;也不知道 转让人的权利有任何缺陷;他自己支付对价,善意地 取得汇票。
特别背书的连续性
顺序 当事人名称
第一
B
第二
C
第三
D
第四
E
第五
F
最后被背 书人是持 票人
被背书人
背书人
A
(payee)
B
C
D
E
空白背书(Blank Indorsement)


又称不记名背书,只有背书人签字,不记载 被背书人的名称。与来人抬头汇票一样都不 需背书,仅凭交付即可转让。 持票人应以不间断的连续背书证明他的权利 是正当的,即使是空白背书,他仍是合法持 票人。当空白背书后面跟着其次一个背书时, 其次的背书人视为前面空白背书的被背书人, 以表明背书的连续性。
出票人责任

出票人在承兑前是主债务人,承兑后是从 债务人,对汇票付款承担的责任是保证汇票 凭正式提示,即按其文义被承兑和付款,并 保证如汇票遭到退票,他将偿付票款给持票 人或被迫付款的任何背书人。
付款人责任

因其未在汇票上签名,他不是汇票债务人, 不承担汇票一定的付款责任。
收款人

是领取票款的人,也是第一持票人。是主 债权人,可凭票取款,也可背书转让他人。
持票人的权利得以保障 付款日期得以明确 付款地点得以明确 减轻出票人或背书人的责任
承兑的种类

普通承兑(General Acceptance) 限制承兑(Qualified Acceptance)
有条件承兑(Conditional Acceptance)



ACCEPTED 1 June, 2004 Payable on delivery of Bills of Lading For ABC Bank Ltd., London signature
Endorsement at the back
For C Company, London Signature
作成空白背书的汇票等同于来人抬头汇票, 被背书人不需背书仅凭交付即可转让汇票。
来人抬头汇票
Exchange for GBP 500.00 London, 10 Nov. At sight pay to bearer The sum of Pounds five hundred only To B Bank For A Company, London London Signature
Endorsement at the back
持票来人不需背书,仅凭交付即可转让汇票
限制性背书(Restrictive Indorsement)
指“支付给被背书人”的指示带有限制性的词语。 Pay to A Bank only
Pay to A Bank for account of B Co.,
指示性抬头汇票SAMPLE
Exchange for GBP 500.00 London, 10 Nov. At sight pay to the order of C Co., the sum of Pounds five hundred only To B Bank, London For A Company, London Signature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本节学习目标

票据的概念 (重点掌握) 票据的特征 (重点掌握) 票据的作用 (重点掌握) 票据的关系人 (重点掌握)
票据行为 (重点掌握)
票据立法
学习指导


本章是整个教学过程的重点。本章的教学内容共有 四节,即:票据概述、汇票、本票、支票。该章介 绍了票据行为、票据特性、票据种类等内容。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掌握票据的基本概念、票据特 性、票据种类等内容。学习本章的时候,要注意对 其中的概念性和原理性知识的把握,并用比较的方 法,掌握汇票、本票及支票的异同。
限定地点承兑(Local Acceptance)

ACCEPTED 5 June, 2004 Payable at The Hambros Bank and there only For ABC Bank Ltd., London signature
付款(Payment)



承兑(Acceptance)


远期汇票的付款人签名表示同意按照出票人命令 而付款的票据行为。付款人承兑后成为承兑人。 承兑包括两个动作: (1)写明“Accepted”字样并签字 (2)将已承兑汇票交给持票人。 承兑后承兑人是主债务人,出票人退居从债务人 的位置。
承兑的作用

二、票据的特征

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
不过问原因,即出票人和付款人间的 资金关系;出票人与收款人以及票据的背 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对价关系。 Consideration----counterpart 相互给付 诚信、善意

讨论
如果A向B出售货物后,B为了支付合 同款项,向A签发了一张支票, (1)A将此支票转让给C,是否需获 得B的认可? (2)如A并未履约或所交货物不符 合合同规定,B可否拒绝对C付款?
保证人

由一个第三者对于出票人、背书人、承兑 人或参加承兑人作成保证行为的人。经保证 签字的人就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付相同的 责任。
五、票据行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 的而为的必要形式的法律行为。 出票(主票据行为) 背书 承兑 (附属票据行为) 参加承兑 保证

持票人领到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 还付款人,因此不能无限期流通,在到期 日付款后结束其流通,区别于货币。
三、票据的作用
结算作用 信用作用 流通作用 融资作用

票据权利义务

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或关系人 请求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利。 该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两次权利。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第一债务人或关 系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未遵期提示,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付款到期日提示时间


英国《票据法》 对已承兑远期汇票的付款提示期限为在付 款到期日提示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 在付款到期日或其后的两个营业日内提示。
提示地点

持票人应在汇票载明的付款地点向付款人提 示。如未载明,向付款人营业所提示;如无 营业所,则到其住所提示。
广义




广义的票据行为除狭义的票据行为外,还包 括票据处理中有专门规定的行为。 提示 付款 参加付款 退票 行使追索权
出票(To Issue)


两个动作: 1、写成汇票并在汇票上签字(to draw a draft and to sign it) 2、将汇票交付收款人(to deliver a draft to the payee),即创设了汇票的债权,使收款人 持有汇票就拥有债权。
背书人(Endorser)

是收款人不拟凭票取款,而以背书交付的方 法转让汇票卖给他人。收款人是第一背书人, 以后继续转让,还有第二、第三…背书人, 是汇票的债务人,对汇票付款承担的责任是: 保证汇票凭正式提示,即将按其文义被承兑 和付款,并保证如遭退票,他将偿付票款给 持票人或被迫付款的后手背书人。
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

形式上看必要项目记载必须齐全,各个必 要项目必须符合规定,方产生法律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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