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案例集锦
票据的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在促进经济活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金融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票据的使用日益广泛,与之相关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以一起典型的票据纠纷为例,分析票据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案例一:票据到期付款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甲方应于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乙方支付50万元预付款,剩余50万元货款在货物交付后10日内支付。
为保障交易安全,双方约定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支付手段。
甲方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预付款,并开具了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汇票到期后,乙方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但承兑银行以甲方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乙方遂向甲方主张权利,要求甲方支付货款。
法律分析:1. 票据的设立与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日期,签发汇票。
本案中,甲方开具的汇票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票据的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兑人应当依照汇票上记载的付款日期、金额和收款人名称支付汇票金额。
本案中,承兑银行作为承兑人,有义务按照汇票上记载的内容支付汇票金额。
3. 票据的追索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本案中,乙方作为持票人,有权向甲方主张权利,要求甲方支付货款。
处理结果: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甲方承认开具的汇票有效,但以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法院判决甲方按照汇票约定支付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案例二:票据伪造纠纷案情简介:丙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与丁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丙方向丁方提供技术服务,服务费用为50万元。
双方约定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支付手段。
丙方向丁方开具了一张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但在汇票上,丙方擅自更改了收款人名称,将原收款人改为戊公司。
票据法律关系小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原材料,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50万元预付款,余款在原材料到货后支付。
为确保交易安全,双方约定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进行支付。
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预付款,并开出了由某商业银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50万元,付款期限为3个月。
乙公司收到汇票后,在汇票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
然而,承兑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支付票款。
乙公司遂向甲公司催收票款,但甲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支付。
乙公司无奈之下,将甲公司和承兑银行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票款,并要求承兑银行履行付款义务。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乙公司票款?2. 承兑银行是否应当履行付款义务?3. 乙公司能否向承兑银行行使追索权?三、法院审理1. 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乙公司票款?法院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票据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汇票到期后,付款人应当向持票人支付票款。
”因此,甲公司作为出票人,在汇票到期后应当向乙公司支付票款。
2. 承兑银行是否应当履行付款义务?法院认为,根据《票据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保证在汇票到期日或者汇票到期日前,按照汇票的规定支付票款。
”本案中,承兑银行在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拒绝支付票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乙公司能否向承兑银行行使追索权?法院认为,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情形包括: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付款人拒绝支付票款;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款。
”本案中,承兑银行拒绝支付票款,符合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因此,乙公司有权向承兑银行行使追索权。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票款50万元,并赔偿乙公司因承兑银行拒绝支付票款所造成的损失。
票据业务案例

票据业务案例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经常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票据,如支票、汇票、承兑汇票、银行汇票等等。
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凭证,其在商业交易和金融活动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票据业务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票据的使用和作用。
案例一,小王向小李借款。
小王因急需资金,向好友小李借款10000元。
为了确保借款的安全性,小王和小李签订了一张借据。
借据是一种书面的借款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在借据上,小王写明了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等信息,并在借据上签字确认。
小李收到借据后,也在上面签字确认。
这样,借据就成为了小王向小李借款的凭证,可以有效地保障双方的权益。
案例二,公司开具支票支付货款。
某公司在购买原材料后,需要支付给供应商一笔货款。
为了方便支付,公司开具了一张支票。
支票是一种由银行支付的付款凭证,具有一定的支付保证。
公司在支票上填写了付款金额、收款人姓名、开户银行等信息,并在支票上签字。
供应商收到支票后,可以携带支票到银行进行兑现。
这样,公司通过开具支票完成了对货款的支付,同时也确保了支付的安全和便利。
案例三,个体经营者承兑汇票融资。
某个体经营者因资金周转困难,需要进行融资。
他可以通过承兑汇票来解决资金问题。
承兑汇票是一种由付款人向收款人开具的、由收款人自己承兑并支付的汇票。
个体经营者可以将自己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银行再开具承兑汇票给个体经营者,个体经营者可以拿着承兑汇票到银行进行贴现,从而得到资金。
这样,个体经营者通过承兑汇票实现了融资,解决了资金周转问题。
通过以上几个票据业务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票据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无论是借款、支付货款还是融资,票据都能够提供有效的凭证和保障,为各种交易活动提供便利和安全。
因此,对于票据的正确使用和理解,对我们的生活和工作都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介绍,能够让大家对票据有更深入的认识,更好地运用票据进行各种商业活动。
票据法案例集锦

5、国华公司是OLC公司化妆品在江苏地区的代理销售商。1996年国华公司以购买OLC化妆品为由,先后对OLC公司签发了四张商业承兑汇票,并在汇票上签章承诺,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期日无条件付款。OLC公司收票后,即按约定发出货物。国华公司对收到的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双方数次传真往来,未能协商一致。国华公司将OLC公司生产的化妆品送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OLC公司持上述四张汇票于到期后,委托银行收款时,均被银行以付款人无款支付,该账号已结清等为由拒付,OLC公司遂以票据纠纷为由诉至法院。
4、1998年4月6日,某果品公司与某外贸进出口公司签订了苹果出口代理合同,欲向美国出口苹果。同年5月10日,某外贸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苹果出口合同。1996年5月20日美方开出了信用证,外贸公司遂于5月23日向果品公司开出一张面额为98.718万元(扣除利息1.272万元)的银行汇票作为预付款,果品公司向外贸公司出具了100万元的收条。5月25日,果品公司按约将第一批货交到外贸公司指定的码头出口。同年6月3日,应果品公司要求,外贸公司向果品公司出具了面额30万元、由工行某分行承兑的汇票。果品公司接到汇票后,随即将其质押给建行某分行,以贷款30万元,但在背书栏未记载"质押"字样,也未附粘单记明。7月1日,汇票到期日前第三天,建行某分行将该质押汇票提交中行某支行清收,结果工行某分行拒付。拒付理由是:质押无效。与此同时,果品公司迟
针对本案的争议,请回答下列问题。
(1).如何理清票据关系和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2).OLC公司所持观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3).国华公司仅以货物质量有瑕疵为由提出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
(4).假如该票据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后,国华公司对非直接受让人的请求能否主张抗辩?
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银行被告:XX公司案由:票据纠纷二、案件背景XX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因业务需要,于2019年10月向XX银行申请开立了一笔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该汇票的付款人为XX银行,收款人为XX公司。
同年11月,XX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第三方丙公司。
2020年1月,丙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
丁公司在收到汇票后,向XX银行提示付款。
XX银行在审查汇票及相关单据后,发现以下问题:1. 汇票上的出票人签章与XX公司预留的银行印鉴不符;2. 汇票上的背书人签章与丙公司预留的银行印鉴不符;3. 汇票上的背书人签章与丁公司预留的银行印鉴不符。
XX银行认为,由于汇票上的签章存在伪造嫌疑,故拒绝支付汇票款项。
丁公司遂向XX银行提起诉讼,要求XX银行支付汇票款项。
三、争议焦点1. 汇票上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2. XX银行是否应当支付汇票款项;3. XX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法院判决1. 关于汇票上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法院经审查认定,汇票上的出票人、背书人签章均存在伪造嫌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票据上的签章应当真实、有效。
伪造、变造的票据无效。
”因此,汇票上的签章无效。
2. 关于XX银行是否应当支付汇票款项,法院认为,XX银行在审查汇票时,已经发现汇票上的签章存在伪造嫌疑,但仍然予以支付,存在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权利人请求支付票据款项,应当依法履行支付义务。
”因此,XX银行应当承担支付汇票款项的责任。
3. 关于XX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XX公司在申请开立汇票时,未对汇票上的签章进行严格审查,存在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XX 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票据的签章真实性和银行在票据支付中的责任。
票据法教案全部案例

案例分析●2007年12月25日,某市居民王某将自己120平方米的住房租给甲公司,租期一年,租金共3.6万元。
26日,甲公司开出一张自己为出票人,乙银行为付款人,王某为持票人的支票。
王某拿到票后,将支票锁到保险柜里,直到2008年8月1日才想起到乙银行要求付款,被乙银行拒绝,请问王某如何实现自己的权利?案例分析●甲仓储公司与乙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进口奶粉买卖合同,由于刚发生三鹿事件,奶粉货源较为缺乏,乙贸易公司提出看货后再付款,甲仓储公司带乙贸易公司经理王某到自己仓库里看了由自己保管的丙公司进口的奶粉集装箱。
乙贸易公司签发了由A银行承兑的汇票给甲仓储公司,后甲仓储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因甲仓储公司不能供货,乙贸易公司通知A银行拒付款项,请问丙公司可否要求A银行支付票据款项?案例分析●2007年5月10日,甲贸易公司从乙冰箱公司订购200台冰箱,价值30万元人民币。
甲贸易公司签发了一张由丙银行承兑的30万元的汇票给乙冰箱公司。
汇票到期后,乙冰箱公司要求丙银行付款,丙银行以甲贸易公司已经将开户帐户上的钱全部转走为由拒付,请问丙银行可否以没有资金关系为由拒付?案例分析●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家电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首付10万元作为定金,次日甲公司开出一张8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公司,乙公司当日将该支票背书给丙公司。
两日后,丙公司持票到甲公司开户银行要求付款,银行以帐户存款不足的理由拒付。
丙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乙公司以“甲公司没有按照约定金额出票”为由拒付,请问,乙公司拒付理由是否成立?案例分析●1998年6月8日,某市天马电缆公司从易堂电器商场订购立柜式空调三台,易堂公司承诺6月10日进货后立即将货送至天马公司,天马公司预先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27600元的普通支票。
但是易堂商场虽经天马公司几次催促却始终没有进货。
13日,易堂商场的债务人金铃家电批发公司派人前来追讨易堂公司上次进货所欠的货款,易堂商场遂将天马公司签发的支票背书转让给了金铃家电批发公司,而金铃公司对易堂商场仍没有向天马公司履行合同的事实一无所知。
票据法案例

1、无真实交易关系某钢管厂(申请承兑汇票)甲银行(承兑)收款人约定不得贴现或转让(2000万)某航空公司(2500万)某进出口公司(背书转让)某工贸公司(申请贴现)乙银行问题:汇票到期后,进出口公司和乙银行要求甲银行付款被拒,当否?2、未按购销合同交货百文经营部(申请开具汇票40万)建行支行(收款人)通达公司通达公司欠银行贷款136万(背书转让)某机电总公司问题:(1)机电总公司要求建行支行付款被拒,理由是通达公司欠其贷款136万,当否?(2)百文经营部以其与通达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为由,要求建行支行不得支付票据金额,当否?3、依约交付钢材四海公司(签发10万汇票)五湖公司(背书)某电厂(未在有效期内要求付款)问题:电厂财务人员因疏忽,未在汇票有效期内要求付款,其后要求四海公司付款被拒,当否?4、甲公司乙公司(背书转让)丙公司(善意)后查明,该票据是甲公司经理因私人感情而支付给乙公司经理的。
问题:(1)假设之一,在乙公司因该票据出票日期不规范而被银行退票后,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而被拒绝,当否?(2)假设之二,丙公司善意取得票据,甲公司可否以乙公司取得票据无对价,而对抗丙公司?5、榕城农行(贴现拆借)精品商场(签发,黄)(承兑500万×2)工行营业部(董)工行宣布汇票作废(收款人)房地产公司(黄)(背书转让)龙信公司(票据被撕,有瑕疵;交易举证不能)(提示付款)达毫支行问题:龙信公司是否享有票据权利?6、甲(存款5万)(签发支票,预约补记价额8万)乙(背书转让,补记价额10万)丙(善意)(提示付款)付款银行问题:(1)付款银行拒绝向丙付款,当否?(2)若丙向乙追索,乙偿还10万后,乙可否对甲追索?甲可否以预约关系抗辩?(3)若丙直接向甲追索,甲可否以其与乙之间的预约关系抗辩?7、建筑公司(签发支票)钢铁厂(背书转让)贸易公司(善意)(提示付款)出票时存款足,但曾提款;钢材有质量问题。
付款银行(建筑公司存款不足,被退票)问题:(1)贸易公司要求建筑公司承担票据责任,但建筑公司以质量问题提出抗辩,当否?(2)空头支票的法律调控?8、(签汇票)宏达皮革厂皮鞋厂(但误为“红达皮革厂”)(提示承兑)工行(以收款人不符,拒付)出具证明:因工作疏忽,致收款人名称有误,请将××号汇票兑付给宏达皮革厂为盼!问题:(1)银行的第一次拒付理由,当否?(2)银行的第二次拒付理由是,证明书将收款人从红达皮革厂更正为宏达皮革厂,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当否9、黄某(15岁,某公司经理之子,在其父公司签发汇票)玩具公司(背书转让)贸易公司(背书转让)百货公司问题:(1)黄某的签章的效力如何?(2)当百货公司向黄某请求付款时,黄某无力支付,玩具公司和贸易公司有无票据责任?10、A公司(签发汇票) (收款人)B公司(提示承兑)C银行(付款人)D市财政局(票据保证)问题:(1)本案中的票据保证是否有效成立?(2)若本案是E公司为A公司提供票据保证,当C银行承兑付款后要求A公司付款被拒时,C银行能否要求E公司承担保证责任?11、A(虚假陈述有巨额财产,签发本票)(信之,背书) C (收受)B问题:后A无力付款,C被B追索。
近年来票据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票据纠纷概述票据纠纷是指当事人因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贴现、保证等行为产生的纠纷。
票据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票据伪造、变造纠纷:指伪造、变造票据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2. 票据权利纠纷:指票据权利人因票据权利行使、转让等行为产生的纠纷。
3. 票据担保纠纷:指票据保证人因票据保证行为产生的纠纷。
4. 票据贴现纠纷:指票据贴现人因票据贴现行为产生的纠纷。
二、案例一:票据伪造纠纷(一)案情简介2019年,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双方约定以汇票结算。
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了一张面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乙公司收到汇票后,发现汇票上的出票人签名系伪造。
乙公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票据伪造的法律责任。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出具伪造的汇票,侵犯了乙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票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乙公司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出具伪造的汇票,侵犯了乙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伪造、变造票据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乙公司损失,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票据纠纷的严格保护。
三、案例二:票据权利纠纷(一)案情简介2020年,丙公司向丁公司购买一批设备,双方约定以汇票结算。
丁公司向丙公司出具了一张面额为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后因丁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丙公司将汇票转让给戊公司。
戊公司在向丁公司行使票据权利时,遭到拒绝。
戊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公司承担票据权利纠纷的法律责任。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丁公司出具汇票后,汇票权利已经转让给戊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人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因此,法院判决丁公司承担票据权利纠纷的法律责任,向戊公司支付汇票金额。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丁公司出具汇票后,汇票权利已经转让给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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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案例之二——票据法案例集锦甲:票据与票据法,最初是产生于外国。
其实,在我国也有票据与票据法产生的生活基础。
据说,山西常家庄园,是在清朝中期,靠经营茶叶发家,俄罗斯有他家的商店。
在长途骆驼贩运茶叶过程中,常常有强盗打劫,为了避免土匪将银子抢走,他们将散碎银子铸成一个形状象西瓜,比西瓜大一些的银球。
银球很重,圆圆的,又不好搬,土匪在匆忙之中,不容易带走,从而减少损失。
这个银球,被叫作“没奈何”,让土匪没奈何。
这是票据与票据法产生的生活基础之一。
最近几十年以来,我国的票据活动逐步恢复开展。
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不能想象没有票据。
但是,我国的票据立法、司法以及理论研究,都有不同的滞后,不尽完善,不能令人满意之处还是存在的。
从使用和熟悉票据法的角度看,中国百姓也是处于初级班的水平。
票据的作用之一就是支付作用。
目前,一般人几乎不使用、或者接触不到汇票、本票、支票。
用票据代替现钞作为支付工具,可以避免清点现钞时可能产生的错误,并可以节省清点现钞的时间。
今天,人们在经济生活中都普遍使用票据,特别是支票,作为支付的工具。
支票最初起源于荷兰,17世纪中叶传到英国,19世纪中叶以后,支票逐渐流行到欧美,又遍及于世界。
乙:法律是比较注重历史的。
在讲部门法律的时候,往往在概论部分,或者绪论部分讲一些历史的沿革。
更不要说法制史与法律思想史了。
甲:我们学习历史,是为了从过去的事件中吸取经验,以便更好面对未来。
但是,指导实际工作,不要过分尊重历史。
过分尊重历史,就是低估了历史的法则。
历史的最重要的法则就是变化,就是与时俱进。
灵活性表现在生活的一切方面,也包括法律。
法律之树也应该从生活中汲取营养。
我们还是继续说支票。
使用支票代替付款,是支票最主要的作用。
为了不必随身经常携带大量现金,可将现金预先存到银行,与银行订立支票合同,然后向银行领取支票簿置于身上,以后在需要付款时签发支票即可。
支票可以作为支付手段使用。
例如买主支付价款给卖主,可以直接签发支票。
也可以直接签发本票,也可以签发汇票。
乙:你是说,支票与现金是一样的?甲:也不完全一样。
有这样一个故事:一个人去世,他的三个朋友去参加葬礼。
一个朋友提议:送死者一些钱,以备他使用。
其他二人表示同意。
第一个人丢进坟墓100美圆。
第二个人虽然心疼钱,也只好丢进坟墓100美圆。
第三个人当然也心疼钱,想了一下,丢进坟墓一张300美圆的支票,将那200美圆找回来。
说:我也给100美圆,但是,没有零钱,只好给一张支票。
所以说,支票与现金是有区别的。
乙:是呀!在学习票据法的过程中,人们普遍感到比较困难。
因为,人们对票据法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了解的甚少,学习中遇到的新词儿太多,难度就大了。
相比之下,学习婚姻法就容易一些,所涉及的事情,都是日常生活中的、经常遇到的问题,不是在自己家发生过,就是在邻居家发生过,或者电视中见过。
甲:你说得对。
对于国际经济法这门课程,也有类似的情况。
过去,国际贸易是国家垄断,一般的中国人,接触过国际贸易的比较少。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面临的都是新的东西,有关的国内、国际的法律法规数量之多,犹如浩瀚的大海,让人应接不暇。
学习新的东西是要付出代价的。
乙:现在,我们如何学习票据法呢?甲:我们先从票据行为开始。
票据行为是一种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票据债务的产生往往又不以实际交易中已经存在的票据原因为其必要条件。
票据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票据行为是指:承担票据债务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兑等六种。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在我国票据行为仅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
广义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而为的法律行为,除包括以上各种狭义的票据行为外,还包括参加付款、见票、划线、涂销等。
在有些国家包括付款。
下面的案例是关于出票人与保证人的。
1、出票人与保证人案情简介司徒先生是某研究所的研究员,因专利发明获得了大量收入,银行为其开了支票帐户。
2002年因家庭生活,受到剌激,导致精神失常。
2002年4月1日司徒先生签了一张60万元的转帐支票给某房地产公司购买有关房屋,某房地产公司希望有保证人进行保证。
司徒先生找到其朋友钟女士保证。
房地产公司收受支票后,4月15日以背书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给了某租赁公司以支付所欠的建筑机械租金。
4月19日某租赁公司持该支票向某现代商城购置计算机设备。
4月26日某现代商城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越提示付款期为由作了退票处理。
某现代商城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
在追索的过程中,租赁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均以有保证人为由推卸自己的责任,保证人钟女士以司徒先生系精神病人,其签发支票无效为由,拒不承担责任。
经鉴定,司徒先生确属精神不正常,属无行为能力人。
我们讨论如下几个问题:1、无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是否有效?2、其所签发的票据是否有效?3、在有保证人存在的情况下、票据行为人应否负票据责任?4、本案中的保证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参考结论1、无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无效。
2、其所签发的票据有效。
3、在有保证人存在的情况下,票据行为人应承担票据责任。
4、本案中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参考理论分析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应该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是无效的,但票据行为彼此之间是各自独立的,如果在一张票据上有众多的票据行为,某一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
本案中的司徒先生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完成的出票行为是无效的。
但出票行为的无效不等于票据无效。
如果票据的必须记载事项是齐全的,出票行为无效票据依然有效,当然,如果票据上欠缺要项,出票行为无效,票据也无效。
本案中的当事人和关系人均未对司徒先生签发的支票记载事项提出异议,因此,应当推定司徒先生出票无效,但所签支票有效。
二、对于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68条第一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4条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有特殊规定外,适用汇票的规定。
”支票没有保证和承兑行为,本案中钟女士所做的保证只是一般的民事保证,民事保证的存在只是使票据的付款在票据法的保障之外又多了一道民法的保障。
这种保障是第二顺序的,只有在票据法的保障发挥怠尽,权利人的利益仍不能得到充分实现时,才能起作用。
三、司徒先生的出票行为无效,但房地产公司和租赁公司的背书行为都是有效的,他们应该对现代商城承担连带责任。
它们以有保证人为由推卸自己的票据责任是不能成立的。
钟女士进行的保证属民事保证,民事保证的效力受被保证行为的影响,由于司徒先生的出票行为无效,钟女士在此基础上的保证行为也是无效的,钟女士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乙:通过上面的案例,我对出票有了一定的理解。
所有票据行为中的第一个票据行为就是出票。
甲:你说得对。
不过这仅仅是了解票据的开始。
要掌握的东西还很多。
乙:下面我谈那点?甲:票据是无因证券,这点很重要。
乙:我们就看无因证券。
2、无因证券案情简介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从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购进2000吨水泥,总价款50万元。
水泥运抵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签发一张以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出票人和付款人、以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为收款人的,三个月后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
一个月后,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从吉祥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木材一批,总价款45万5千元。
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就把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吉祥有限责任公司,余下的4万5千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
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发现2000吨水泥中有一半质量不合格,双方发生纠纷。
汇票到期时,吉祥有限责任公司把汇票提交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付款,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供给的水泥不合格,不同意付款。
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拒绝付款?本案参考结论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拒绝付款。
参考理论分析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根据票据法原理,票据行为特征之一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虽然需要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才能成立,但是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就与产生或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两者各自独立。
票据具备票据法上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至于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在所不问。
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债权人只要持有票据即可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无效为理由,对善意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对于票据的无因性有两种理解:一是认为只要票据行为已经具备法定要件,纵使票据行为有瑕疵,票据关系依然有效。
此意见是从维护票据流通的安全性出发,来理解无因性。
票据制度发达国家常常采用此意见。
另一种意见认为,票据关系只有在合法成立以后,才能与原因关系相分离,如果当事人是以欺诈、盗窃、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此意见是从票据活动的合法性理解无因性的。
我国采用此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本案中,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水泥购销关系是本案汇票的原因关系。
汇票开出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就与票据持有人产生票据关系。
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是相互分离的。
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水泥质量不合格是原因关系有瑕疵。
其拒绝付款就是用原因关系来对抗票据关系。
但现在汇票已被背书转让,持票人不再是原因关系的当事人,所以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以水泥不合格为由来对抗吉祥有限责任公司,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付款。
付款后票据关系消灭,原因关系不消灭,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仍可根据原因关系的瑕疵请求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赔偿损失。
乙:票据的无因性确实很独特,与一般民法的原则是有区别的。
无论如何,票据代表一笔财产。
甲:你说得对。
财产,通常是可以质押的。
乙:票据可以质押么?甲:我们讨论一个案例。
3、汇票质押案情简介1998年11月5日,华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1、由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供给华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国家标准煤炭6000吨,每吨单价800元,货款总金额4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