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公立医院中医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申请1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5.04•【文号】发改价格[2012]1170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关于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号)的有关精神,我们组织修订了《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以下简称新版项目规范),现印发你们,并就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是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对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卫生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全面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新版项目规范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收取费用的项目依据,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分解。
需合并、组合项目收费的,须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减轻患者费用负担的原则从严审批。
未列入新版项目规范的,原则上应公布取消;确需保留的,要于2013年5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审核,审核期间可继续执行。
各地要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本地区已实施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清理规范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允许在本地区实施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等具体实施意见。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31•【字号】东府办〔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9〕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31日东莞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促进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使人民群众健康得到有效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和《东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要求,采取“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基本路径,分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加强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医疗控费、分级诊疗等政策的统筹衔接,确保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总体上不增加群众负担。
二、基本原则(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以医疗服务价格成本核算和比价关系调查、研究为基础,科学测算不同医疗服务项目之间的比价关系,保持调增总量与调减总量基本平衡,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结构性调整。
(二)三医联动,协同推进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步骤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通过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全面取消耗材加成、医保控费、规范诊疗行为等降低药品、器械、耗材等费用,严格控制不合理检查检验费用,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腾出空间。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9•【字号】黑市政办规〔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市政办规〔2016〕22号爱辉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黑河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29日黑河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施方案(试行)为推进黑河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75号)、省卫计委、省编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联系试点市(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卫体改发〔2016〕133号)和省卫计委、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黑卫体改发〔2016〕194号)等文件精神,参照我省齐齐哈尔市医改工作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改革补偿机制,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坚持政府主导,建立新型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有序解决突出的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立,推进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提升。
二、基本原则(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
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品(中药饮片除外)按零差率销售,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财政投入以及医院内部挖潜消化等多方共担,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检验价格,保持公立医院人均费用水平相对稳定,总体上不增加患者个人支付的费用负担。
国卫体改发〔2015〕89号关于印发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5〕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务)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6年6月底,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并量化区域医疗费用增长幅度,定期公示主要监测指标,初步建立公立医院医疗费用监测体系,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城市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总量增幅和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住院病人人均医药费用增幅有所下降。
到2017年底,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控制监测和考核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参保患者医疗费用中个人支出占比逐步降低,居民看病就医负担进一步减轻。
二、采取医疗费用控制综合措施(一)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
推行临床路径管理,采取处方负面清单管理,落实处方点评、抗生素使用、辅助用药、耗材使用管理等制度。
加强中药饮片合理应用监管,建立中药饮片处方专项点评制度,促进合理用药。
建立对辅助用药、医院超常使用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等的跟踪监控制度,明确需要重点监控的药品品规数,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用药综合评价体系。
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晰清单制度。
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
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医院的药品、耗材、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等业务收入挂钩。
(二)强化医疗机构内控制度。
加强预算约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或政府办医机构要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和医疗费用控制目标,对医院预算进行审核。
强化公立医院成本核算,探索建立医疗机构成本信息库。
加强信息技术手段的运用,提高公立医院病案、临床路径、药品、耗材、费用审核、财务和预算等方面的精细化管理水平,控制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扩充一级(未定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扩充一级(未定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1.11•【字号】明医保〔2021〕63号•【施行日期】2021.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价格正文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扩充一级(未定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明医保〔2021〕63号市医保局各派出机构、市医保中心,有关定点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三明市实施“六大工程”推进医改再出发行动,实施全民健康管护体系完善工程,促进分级诊疗建立,推进优质医疗资源、人才、居民就医“三下沉”,继续深化医保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35号)、《中共三明市委、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实施“六大工程”推进医改再出发行动方案的通知》(明委发〔2021〕14号)等文件精神,经市医改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将进一步扩充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内容1.扩充检查化验、临床治疗、手术、中医康复、小儿项目等一级医疗服务价格6549项,参照二级医疗服务价格90%核定(小儿诊查费除外)。
2. 核定医疗服务价格在3元(含)以下的,原则上不区分医院等级,按二级同项目同价格。
以上详见附件。
二、医保政策扩充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现行医保支付政策执行。
三、相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扩充基层医疗服务价格,是推进三明医改再出发的举措之一,对医疗机构落实功能定位、患者合理选择就医机构形成有效的激励引导。
各派出机构、总医院(医联体)要高度重视、相互配合,加强对扩充基层价格政策的组织领导,做好基层医疗机构价格管理。
(二)加强内部管理。
各总医院(医联体)要加强内部管理、夯实基层基础,指导基层医疗机构按照功能定位、服务能力开展项目。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2.07.20•【字号】渝价[2012]231号•【施行日期】2012.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渝价〔2012〕231号)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卫生局,市级各医疗机构,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驻渝部队医院,大型厂矿医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国发﹝2012﹞1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及我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重要意义。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是医药卫生体制的重要部分,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对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价格环境有着重要作用。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二、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公布了《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版)》(以下简称《新版项目规范》),市物价局和市卫生局将按照《新版项目规范》组织贯彻执行。
在《新版项目规范》价格未发布以前,我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仍然按照现有的政策规定执行。
未经批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疗单位不得向患者收取费用。
在此期间,暂停审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三、积极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三明市公立医院部分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三明市公立医院部分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医疗保障局,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1•【字号】明医保〔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价格正文三明市医疗保障局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三明市公立医院部分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明医保〔2020〕69号市医保局各派出机构、各县(市、区)卫健局,市医保中心,各总医院(医联体),有关专科医院:为进一步体现中医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理顺中医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促进我市中医事业的发展,根据《福建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闽医保办〔2017〕35号)、《福建省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若干措施》(闽委发〔2020〕7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省属公立医院部分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闽医保〔2020〕76号)以及市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市医改领导小组2020年第八次专题会议的纪要》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对三明市公立医院部分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项目(一)调整市公立医院中医外治、中医骨伤、针刺、推拿疗法、中医肛肠、中医特殊疗法等部分中医诊疗项目价格。
调整后的项目价格详见附件1。
(二)增补基层(含专科)医疗机构“中药药事服务费(门诊)”项目价格20元/人次。
具体详见附件2。
二、医保支付调整后的中医诊疗项目保持原医保属性不变,调整后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其他事项调整理顺中医医疗服务价格是促进我市中医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医疗服务需求,发挥中医在人民健康事业中副作用小、疗效好的独特作用的重要举措。
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规范服务内容,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增长,切实保障患者的医疗权益。
各医疗机构要按照本通知公布的项目价格做好收费公示,及时做好收费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2.06•【字号】双政办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双鸭山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2月6日双鸭山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37号),推动全市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加强公立医院主体地位,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性主导、公立医院主导,坚持医防融合、平急结合、中西医并重,以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目标,坚持和加强党对公立医院的全面领导,聚焦构建新体系、引领新趋势、提升新效能、激活新动力、建设新文化,力争通过5年努力,推动公立医院发展方式从规模扩张转向提质增效,运行模式从粗放管理转向精细化管理,资源配置从注重物质要素转向更加注重人才技术要素,为更好提供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防范化解重大疫情风险和突发公共卫生风险、建设健康双鸭山提供有力支撑。
二、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一)全面执行和落实党委(党总支,下同)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公立医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
健全完善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议事决策制度,建立书记、院长定期沟通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15•【字号】东府办〔2016〕45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价格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6〕4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15日东莞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15〕530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15〕78号),积极稳步推进我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进一步完善补偿机制,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坚持政府主导,注重发挥市场作用,建立新型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有序解决突出的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提升。
二、基本原则(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城市公立医院药品(中药饮片除外)继续实施零差率销售。
降低部分检查检验医疗服务价格,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财政投入进行补偿,保持公立医院人均费用水平相对稳定,患者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增加。
(二)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分批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首批降低群众反映强烈的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检验等医疗服务价格,提高中医、诊疗、护理、手术等不能合理反映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内部比价关系。
(三)动态调整,强化监管逐步建立有利于费用控制,以合理定价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告知书
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告知书
尊敬的患者朋友:
根据《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和医保支付政策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安排,自202*年5月1日零时起,我市所有公立医院统一执行《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202*版)》价格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原则:
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
二、价格具体调整内容
1、取消药品加成(中成药饮片除外),我院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2、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检验等部分项目价格,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康复、中医民族医等部分服务项目价格。
调整的项目继续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我院价格调整安排
1、我院为二级甲等综合医院,执行二级公立医院收费标准。
202*年5月1日起,我院将全面执行新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患者朋友可通过我院急诊一楼大厅触摸查询机查询具体收费标准,我院门诊大厅电子显示屏也将不断公示新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
2、本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是我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经过多方测算和论证,患者权益将得到最大程度保护。
在实施过程中希望患者朋友理解,在收费系统调整过程可能会给您就诊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谢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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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公立医院中医医疗服
务价格调整的申请
彰武县卫计局、彰武县物价局:
随着医改的顺利推进和成效的初步显现,改革逐步进入“深水区”,进一步加快公立医院改革已成为关乎“十三五”医改成败的重要阶段。
取消“以药补医”机制,推进医药分开,是确保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进一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的关键环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等文件明确指出“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
合理调整提升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特别是诊疗、手术、护理、床位、中医等服务项目价格”。
我院此次作为辽宁省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单位,自2015年9月1日零时起实行药品零差价(中药饮片除外)销售,同时上调诊疗费、床费、护理费、手术费、中医医疗服务价格。
医改实施已半年余,我院经医改后6个月数据科学测算和参照北京、吉林、山东三地中医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再次建议:公立医院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在阜新市物价局、阜新市卫计委联合下发《关于阜新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医诊疗项目价格的批复》(阜价发〔2015〕73号)的
现有价格基础上整体上调20%,一并建议将医保目录内中医诊疗项目全部调整为甲类,以便于提高医务人员使用中医药疗法和中医护理的积极性。
特此
申请!
彰武县中医医院
2016年5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