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合同履约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5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5篇第1篇示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双方为了实现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在合同中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合同履行的内容、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等,从而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并圆满结束。
施工合同的履约是指双方在签订合同后,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标准认真执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以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要合法合规。
施工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签署的合同应当具备法律效力,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当对合同内容进行认真审查,明确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防止合同风险和法律纠纷的发生。
要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验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优先考虑工程安全,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工程事故和质量问题的发生,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秩序。
要加强合同管理和监督。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合同履约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单位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并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
要及时解决合同纠纷。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可能出现合同纠纷和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协商和沟通解决问题。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是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需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遵守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只有通过双方的密切合作和合理协调,才能顺利完成建设工程任务,实现合同的有效履行。
第2篇示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施工单位与业主之间的法律文件,约定了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合同的履约对于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下面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进行一些探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需要双方共同遵守合同约定的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5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5篇篇1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就甲方发包给乙方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履约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合同工期开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天(含法定节假日)三、合同价格及付款方式合同价格:人民币______元整(¥______元)。
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履约保证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确保资金供应。
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安全、工期等满足要求。
3.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共同维护双方权益。
4.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期履行合同,甲乙双方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
五、质量标准及验收方式1.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施工规范和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2. 工程竣工验收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3. 如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工程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六、安全施工及文明施工要求1. 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施工规定,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2. 乙方应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 乙方应遵守文明施工要求,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有序。
4. 如因乙方违反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要求导致事故或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建设工程中的施工合同履约与验收

建设工程中的施工合同履约与验收在建设工程的过程中,施工合同的履约和验收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履约是指施工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要求,按时、合格地完成各项施工任务;验收则是指由建设工程的业主或监理单位对施工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和评估。
本文将从合同形成、履约要求、验收流程三个方面来探讨建设工程中的施工合同履约与验收。
一、合同形成施工合同的形成是履约与验收的前提。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项目的性质、范围、内容、工期、质量、价款等要素,使双方达成双方认同并有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的签订应遵循公正、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应该对合同内容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合理保障。
二、履约要求1. 工程质量要求在施工合同中,工程质量是一个重要的履约要求。
双方应明确工程质量标准及验收规范,确保工程达到预期的质量要求。
同时,施工方应按时、按质、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采取必要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施工质量。
2. 工期要求工期是施工合同中另一个重要的履约要求。
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工期,并制定施工进度计划。
施工方应合理组织施工,合理调配资源,确保工程按时竣工,避免无故延误。
另外,若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双方应及时协商并进行相应的补偿安排。
3. 安全施工要求安全施工是施工合同中不可或缺的履约要求。
施工方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遵守相关安全规定,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和防护设备,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业主或监理单位应对施工方的安全措施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安全隐患,保障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验收流程验收是对施工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和评估的过程。
在施工完成后,业主或监理单位将对工程进行验收,以确保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和功能都符合要求。
1. 现场勘查验收开始前,业主或监理单位应首先进行现场勘查,对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解。
这包括对施工过程中的材料使用、施工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工程符合施工合同的约定。
签署施工合同注意事项

签署施工合同注意事项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施工合同是保障发包方和承包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是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
为了防范合同纠纷,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双方在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1. 主体资格:发包方应确认对方的主体资格,了解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如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同时,也要关注对方的履约能力,即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
2. 承包方资质:承包方的资质情况、施工能力、社会信誉和财务状况都是需要关注的重点。
需要注意的是,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
二、合同价款1. 合同价款的约定应依据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1条规定,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2. 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要求第一要协议,第二要确定。
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也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三、发包人工作与承包人工作1. 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填写准确,避免因时间不一致而导致的合同纠纷。
2. 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详细,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3. 双方不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要填写清楚。
4. 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可以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
5. 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四、工程进度款1. 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以发包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2.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可以按照形象进度选择,如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小工程)及其它结算方式。
五、合同的履行和变更1. 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细则

一、总则1. 为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2. 本细则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与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之间的履约行为。
二、履约条件1. 乙方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合法证件,并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图纸、施工场地、施工用水、用电等条件。
3.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法律法规。
三、工程进度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2.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向甲方报送工程进度报告,包括施工进度、质量情况、安全生产情况等。
3. 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工期延误时,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四、工程质量1. 乙方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
2. 乙方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3. 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安全生产1. 乙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2. 乙方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
3. 甲方有权对乙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问题,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六、合同变更与解除1.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2. 以下情形,合同可解除:(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2)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要求解除合同;(3)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七、违约责任1.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生产等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条件,导致乙方无法正常施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施工合同履约注意事项

建设施工合同履约注意事项一、履约义务的明确1.建设单位的义务:建设单位应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工程资金、施工场所、土地使用权等,并且应配合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2.施工单位的义务: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完成工程施工任务,并提供合格的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
二、施工质量的保证1.工程质量控制: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施工,采用符合要求的材料,确保工程质量。
2.检测与验收: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约定要求。
在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进行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三、履行期限的约定1.工期的确定:合同双方应明确工程的开工时间和完工时间,并在合同中约定工期延长和缩短的相关条款,以应对工期的变动情况。
2.合理变更:如遇到不可抗力或其他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情况,双方应进行变更协商,确保履行期限的协调。
四、费用支付的约定1.工程款支付:建设单位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付给施工单位工程款,确保施工单位的资金需求。
2.违约责任:如在支付工程款方面发生违约行为,双方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责任与风险的承担建设施工过程中,双方需对各种风险和责任进行明确约定,防范和减少履约风险。
1.违约责任:对于履约中的各种违约行为,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2.意外风险: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双方应协商处理,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六、争议解决的方式在履行建设施工合同过程中,如遇到争议,双方应按照法律规定选择适当的争议解决方式。
1.协商解决:双方应优先选择协商解决方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
2.仲裁和诉讼:如果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选择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争议解决。
总之,建设施工合同的履行需要合同双方共同努力,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保证工程质量和履行期限,并在履行过程中及时沟通和协商,以确保合同顺利履约。
建设工程合同应注意

建设工程合同应注意的事项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完成一定的工程建设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签订和履行建设工程合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主体资格审查1. 发包人:应具备法人资格,具有投资建设项目的权利和能力。
2. 承包人:应具备法人资格,具有承担工程建设任务的权利和能力。
同时,还需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如施工资质、设计资质等。
二、工程范围和内容明确1. 工程范围:应明确工程项目的内容、规模、地点、工程性质等。
2. 工程内容:应明确工程建设的具体任务,包括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
三、建设工期和进度1. 建设工期:应明确工程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及工期长度。
2. 工程进度:应明确各阶段工程进度要求,如设计完成时间、施工完成时间等。
四、工程质量要求1. 设计质量:应按照国家图纸标准进行设计,确保设计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和合同要求。
2. 施工质量: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和合同要求。
3. 材料质量:承包人应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确保材料质量。
五、合同价款和支付方式1. 合同价款:合同价款应明确,包括工程总价款、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等。
2. 支付方式:应明确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
六、合同履行和管理1. 合同履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2. 合同管理:双方应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等情形的处理方式。
七、违约责任和法律适用1. 违约责任:双方应明确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 法律适用:合同争议解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八、其他事项1. 合同的签订、修改、解除、终止等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3.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在签订和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时,各方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和关注上述事项,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双方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合同是项目各方之间达成的约定,规定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权责和义务。
履约是指合同双方按照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进行各项工作,实现双方的合作目标。
本文将详细介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的重要性、主要内容和应注意的事项。
一、履约的重要性履行合同是建设工程项目成功实施和顺利进行的关键。
合同作为双方约定的法律文书,通过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为工程项目提供法律保障。
履约不仅体现了各方的诚信和责任意识,也保证了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只有双方都能全力配合和履行合同约定,才能确保工程项目的成功交付。
二、合同履约的主要内容1. 工期和进度合同应明确规定工程的开始和结束日期,以及各个施工阶段的详细计划。
工期的合理安排有助于提高施工效率和项目顺利进行。
同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工期调整并书面确认,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2. 付款方式和期限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款的付款方式、款项比例和付款期限。
双方需在合同生效后及时履行支付义务,以确保合同资金流畅,促进工程进展。
3. 工程质量要求合同应明确规定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验收要求。
施工方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施工,业主负责进行验收,并对合格的工程进行支付。
合同中可约定罚款等补救措施以保证工程质量。
4. 变更和索赔处理施工过程中,双方如需调整合同约定的内容,应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并在书面上确认变更。
双方应及时提交索赔申请,并尽快解决争议,以避免对工程造成不利影响。
5. 风险和责任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的风险和责任,包括工程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等相关责任承担。
双方应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应对风险和问题,确保工程安全顺利进行。
三、合同履约的事项1. 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在签署合同前,双方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确保合同条款准确、完整,并对不清晰或不合理的条款进行沟通和修改,确保合同的约定明确可行。
2. 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履行各自的义务,包括交付合同文件、提供所需技术资料、按计划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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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履约注意事项目前国内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导致施工企业工程利润长期在低水平运行,且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而施工企业由于项目现场管理不到位、签证资料不完善导致工期延误或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而引发业主提出高额索赔、最终导致施工单位倒赔钱的案例屡见不鲜。
在新的施工任务不断承接的同时,施工企业作为承包人能否进一步加强建设施工合同管理,有效避免建设施工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审查建设施工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履约情况:1、对建设施工合同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①建设施工合同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②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
建设施工合同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对建设施工合同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①资质情况;②施工能力;③社会信誉;④财务情况建设施工合同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建设施工合同。
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分析和判断。
二、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管理之工期(一)建设施工合同工期和施工进度1、建设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①建设施工合同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②建设施工合同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③若建设施工合同承包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2、建设施工合同竣工日期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认定方法:①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②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注意是经盖章的验收报告的时间,不是竣工验收备案日期,因为竣工验收备案是由建设单位来报送);③建设施工合同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④未经过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几种影响建设施工合同工期的因素1、建设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①如未取得且未施工,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作为开工日期;②但如未取得且已经施工,则一般以施工开始日为开工日期。
2、建设施工合同关于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拖欠工程款且导致停工或缓慢施工,则建设施工合同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拖欠工程款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3、建设施工合同设计变更:①建设施工合同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②建设施工合同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4、建设施工合同图纸延误:①建设施工合同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②建设施工合同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5、建设施工合同关于增加工程量:①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②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6、建设施工合同关于质量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①鉴定合格,顺延工期;②鉴定不合格,视情况而定。
7、建设施工合同建设单位的其他原因:如:指定的代表未按照约定提供指令、批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企业发出检查通知,建设单位未及时检查等。
①建设施工合同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②建设施工合同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8、一周内,非施工单位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9、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一旦发生,要积极采取措施,阻止和预防扩大损失,要及时按照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三、关于建设施工合同工程签证与索赔1、建设施工合同工程签证①可以直接作为结算凭据。
如进行建设施工合同审价,审价部门对签证不作另行审查;如引起诉讼,该诉讼的性质属于权属确定的返还之诉。
②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其它证据。
是双方对施工实际变化的相互确认,只要签字即视为认可,不必对具体的调整内容再行审查。
2、建设施工合同工程索赔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有关索赔的程序为:发包人未按照建设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承包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索赔:①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有关证据;②索赔事件发生后28(14)天内,向建设施工合同发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注意工期索赔的具体天数及其理由(施工关键线路和程序);③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14)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④建设施工合同发包人在接到索赔通知后28(14)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证据和理由,发包人在28日内未予答复,视为批准索赔。
若索赔事件持续发生,建设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持续索赔;索赔事件消失后,应综合进行索赔。
四、关于建设施工合同项目章和公章的风险1、内部公章管理、使用规范化公章的印文要备案,适用要规范。
项目章的使用相对风险更大,项目章的印文没有备案,一旦让法院看到你的项目章管理混乱,也就是不具备“排他性”,则不具备鉴定的意义。
如果鉴定不具备参考价值,如果还有其他证据链印证,很可能被判决承担责任。
如果管理规范,具备排他性,如果公章鉴定下来确认不是公司备案的公章印文,那这个案件其他的证据链尚不足以让法庭采用高度盖然性的原则判决公司承担责任。
2、建立严格的印章使用制度特别是项目章的使用和管理方面,更需要注意,需要规范使用范围、使用权限和失效时间。
因为项目章不用的工商备案,公司承担的风险更大。
所以,内部要加强管理,明确权限和范围、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五、建设施工合同业主拖欠工程款时,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权问题1、权利行使主体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仅指建设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只有建设施工合同总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分包人不能主张该优先权;③装饰装修合同的承包人是否具有工程优先受偿权?只能在建筑物因装饰装修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同时发包人必须是该建筑物的所有人。
2、受偿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应当包括建设施工合同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付的劳务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但对于承包人依建设施工合同向发包人主张的损害赔偿(赔偿金、违约金等)则不应包括在内。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是“建设工程价款”,而按照一般人的通常理解,损害赔偿金并不属于“价款”之列。
3、关于起算时间①建设工程正常竣工情况下:建设工程竣工之日为建设施工合同竣工之日;②建设工程无法正常竣工情况下: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
此时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以“烂尾”工程折价,或者达成延期付款和竣工的合意,以便继续履行变更后的建设施工合同。
如果承、发包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承包人可以在工程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但建设施工合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待于建设项目的接盘、转让或重新启动。
当出现“烂尾”楼整体拍卖时,建设施工合同承包人应从拍卖所得财产中优先受偿,当有新的开发商接盘“烂尾”工程时,接盘人在向承包人支付原发包人拖欠的工程价款后方可受让项目。
【我们要注意!】:A、如果承、发包双方在建设施工合同中约定,除按进度支付部分工程款外,余款于工程竣工六个月后支付,这种约定就有可能造成承包人难以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
因此,在建设施工合同签约时,就应注意这个付款时间问题。
B、在结算过程中延误优先权的行使,导致因优先权的丧失而无法获得清偿或全部清偿。
因此,我们要注意,一旦6个月的时间即到,而工程价款尚未确定的话,我们就要考虑建建设施工合同发包人有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如果没有的话,就要及时提起诉讼,要求行使工程优先受偿权。
4、权利行使方式《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有二种:一是与建设施工合同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具体的行使程序:催告——协议折价或申请拍卖(诉讼)①催告:有约定的应从建设施工合同的约定,没有约定的,一般将催告的“合理期限”确定为两个月以上;②协议折价: 并非必经程序;③申请拍卖:大多数都是发生在审理程序中,目前法院审判实际的做法是建设施工合同承包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获得生效判决或者调解书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当然建设施工合同承包人也可以仲裁书为依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不予支持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情形:①建设施工合同中的建设工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或已被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转移的;②建设施工合同中的建设工程已经出售给交纳了全部或者大部份购房款的消费者的;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优先于所涉工程上的抵押权和其他一般债权,却不能优先于物权和具有物权期待权的购房人的权利行使。
对于已经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买房人所购买的房屋,虽然该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是为满足人民基本生活的需要,为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性,法律规定建设施工合同施工人的工程优先受偿权并不涉及该以出售的房屋。
当然只有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住宅的购房人才是消费者,对于以投资为目的的购房人,并不是消费者,他所购买的商铺、写字楼是不能对抗建设施工合同施工人的工程优先受偿权的。
③标的物为不宜折价、拍卖的学校、医院、政府机关办公楼、道路、桥梁等公益建筑工程的;④建设施工合同承包人放弃优先权承诺有效。
综上,在施工过程中,现场项目经理部需要就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违约条款、工程签证等重要条款与建设施工合同发包人达成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或者应发包人要求出具书面承诺函时,应严格按照建设施工合同承包人内部的建设施工合同评审程序进行合同审核,及时将有关函件在签字盖章前送交承包人总部各部门进行审查,并报承包人高层领导同意,从而最大限度避免公司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