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证据认定的经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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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

y571309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大陆地区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和境外黑社会犯罪的初步研究,形成了对黑社会(性质)犯罪问题的粗浅看法。

现将本文主要内容介绍如下:本文前言部分,介绍了选题的目的、意义和研究方法。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大陆地区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

大陆地区的黑社会(性质)犯罪,虽然没有形成传统意义上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但是,随着它的进一步发展和蔓延,加上许多负面因素的影响,它正在向政治、经济和国际领域扩张。

第二部分探讨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地域内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经济势力,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

它具有四个特征,即组织结构、经济势力、行为方式和非法保护。

本文从犯罪主体、客体、客观方面等论述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法律特征。

黑社会(性质)犯罪成立的首要条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它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

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刑法中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界定。

第四部分通过对国外黑社会犯罪的立法介绍,探求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立法中存在的缺陷,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立法建议。

AbstractThethesishasshownitsviewsaboutthisSUbjectbytheelementarystudyon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inthemainlandOfChinaandabroad.Here’Sabriefintroductionofthethesis.Theprefacetellsaboutthepurpose,significanceandstudymethodofchoosingtheSUbject.Thefirstpartintroducesthehistory,presentsituationandtendencyof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inthemainlandofChina.Thesecondpartdefinestheconcept,legalfuturesandcategoriesoftheunderground—naturedcrime.Theunderworld—naturedorganizationisawell—organizedonetobreakthelawandcommitallsortsofcrimesinsomedefiniteareas,seriouslysabotagestheeconomyandsociallivingorders.Ithasfourfeatureswhichincludeorganizedsystem,economyforces,mutualactivationandillegalprotection.Thethesismakesastatementaboutthelegalfuturesof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fromtheSUbject,theobjectandtheobjectiveinaspectsofthecrime.Itindicatesthattheprimaryconditionconstitutionof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iSthatthereexiststheunderworld—naturedorganization,whichhassabotagedthesocialpublic’orderandiswell—organizedtobreakthelawsandcommitcrimes.Thethirdparttellsthedeterminationbetween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andtheothercriminalorganizations.Thefourthpartintroducesthelegislationoftheunderworldcrimeabroad,thelegalshortagesofthecriminallawabout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inthemainland.Intheend,theauthorputsforwardthecounter—measurestOpreventandperfectthepresentunderworld—naturedcrimeinourcountry.Ⅱ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月lJ:i=口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有组织犯罪的高级组织形式,以其特有的凶残性、反社会性、反人民性、严密的组织性和极强的腐蚀性威胁着各国的国家安全、法治秩序和人类的和平生活,成为整个文明世界的一颗毒瘤。

法律审判黑社会案例分析(3篇)

法律审判黑社会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频发,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司法机关依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了审判。

本文以某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为例,分析法律审判黑社会案件的过程和结果。

二、案件基本情况1. 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李某,男,32岁,某市人,初中文化程度。

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9年刑满释放后,又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 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于2008年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包括张某、王某等10余人。

该组织在李某的领导下,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敲诈勒索:李某指使组织成员对多家企业进行敲诈勒索,累计金额达100余万元。

(2)故意伤害:李某指使组织成员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

(3)寻衅滋事:李某指使组织成员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扰乱社会秩序。

三、法律审判过程1. 侦查阶段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收集了大量证据。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将李某及其组织成员抓获归案。

2.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某及其组织成员进行审查起诉,审查了案件事实、证据,认为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审判阶段(1)庭前准备: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庭前审查,明确了案件事实、证据和争议焦点。

(2)庭审: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在庭审过程中,合议庭严格依法进行审理,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3)判决:经过审理,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李某及其组织成员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0万元;对其组织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

四、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对被告人李某及其组织成员进行了定罪量刑。

“黑恶势力”认定证据收集指引

“黑恶势力”认定证据收集指引

“黑恶势力”认定证据收集指引壹:黑社会性质案件构成四要件证据标准根据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依照刑法、刑诉法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这类案件公诉证据参考标准是:一、关于犯罪主体的证据关于犯罪主体的证据,主要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嫌疑人自然情况的证据,一般由犯罪嫌疑人的户口登记及微机底卡、居民身份证、出生证明等书证予以证明。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要证明的是犯罪嫌疑人系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且具备起诉所要求的各身份要素,即犯罪嫌疑人姓名(曾用名、别名、绰号)、性别、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住所地等。

在收集、审查和判断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要注意:1、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未成年人有争议时,可以辅以知情人证言。

如犯罪嫌疑人父母的证言、同龄人证言、同龄人父母的证言及其他了解犯罪嫌疑人真实年龄的证人证言。

2、对于犯罪嫌疑人拒不交待真实姓名的,可按他所报的姓名起诉。

二、关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是指证明犯罪嫌疑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观心态。

实践中,一般运用犯罪嫌疑人本人关于组织、领导、参加犯罪组织的供述和辩解、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供述和辩解及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来证明。

其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内心起因一般是为了称王称霸,攀比心理,寻求靠山或报复社会以及被引诱、被胁迫等,犯罪目的一般是为了攫取金钱、获取权力或称霸一方。

1、在收集和提取上述言词证据时,要讯(询)问以下内容:(1)犯罪嫌疑人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动机、目的;(2)犯罪嫌疑人关于预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及分工、方式、原因、经过、结果;(3)犯罪嫌疑人按照组织分工,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聚敛钱财、扩充实力、争夺执力范围时间、地点、参与人及分工、原因、经过、结果。

监狱扫黑除恶经验交流材料

监狱扫黑除恶经验交流材料

监狱扫黑除恶经验交流材料
以下是一份关于监狱扫黑除恶经验交流的材料:
1. 制定明确的目标:监狱扫黑除恶工作的目标是维护监狱内的安全与秩序,打击各类犯罪行为。

必须确保目标清晰明确,并将其传达给所有参与人员。

2. 加强情报收集与分析:监狱内部的黑恶势力活动常常伴随有特定的模式和特征。

通过加强情报收集和分析工作,监狱可以更好地发现和打击这些行为。

与警方和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获得外部情报也是非常重要的。

3. 建立紧密合作的合作伙伴关系:监狱扫黑除恶工作需要各方的紧密合作。

与警方、检察院、法院等相关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形成信息共享、联动沟通的合作机制,共同开展打击黑恶势力的工作。

4. 实施有效的监管措施:监狱扫黑除恶的核心是打击犯罪行为。

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监控和管控,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的纪律处分,确保黑恶势力无法在监狱内获得发展空间。

5. 加强教育和培训:为了提高监狱扫黑除恶工作的效果,必须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提供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使他们更好地应对各类犯罪活动。

6. 关注罪犯的思想转化和社会再融入:监狱扫黑除恶的终极目标是将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除了打击黑恶势力的行为,还需要关注罪犯的思想转化和社会再融入问题,提供必要的教育和康复服务,帮助他们重新适应社会生活。

7. 加强宣传与舆论引导:宣传是监狱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加强宣传,向公众传递打击黑恶势力的决心和成果,倡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扫黑除恶工作中来,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黑恶势力的良好氛围。

涉黑案件认定的法律规定(2篇)

涉黑案件认定的法律规定(2篇)

第1篇一、引言涉黑案件,即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案件,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涉及的犯罪活动。

我国法律对涉黑案件的认定有着严格的规定,旨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涉黑案件认定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涉黑案件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黑案件的认定需满足以下标准:1. 组织特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 犯罪特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涉及的犯罪活动应当具备以下特征:(1)具有明显的暴力性、威胁性或者恐吓性;(2)具有明显的非法性、严重性;(3)具有明显的组织性、系统性;(4)具有明显的经济性、利益性。

3. 社会危害性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造成的危害应当具备以下特征:(1)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3)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三、涉黑案件的认定程序1. 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在办理涉黑案件时,应当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包括:(1)犯罪组织的基本情况;(2)犯罪组织成员的身份信息;(3)犯罪组织所涉及的犯罪活动;(4)犯罪组织所造成的危害。

2. 侦查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对犯罪组织成员进行讯问;(2)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拘留;(3)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4)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视居住;(5)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拘传;(6)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搜查、扣押;(7)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鉴定;(8)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技术侦查。

辩词优选1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辩护词_

辩词优选1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辩护词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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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词优选1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辩护词辩词优选1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辩护词轻孩我叫不上名字。

因而本案各被告人之间的关系非组织关系。

法庭上,张某豪、李某城等“骨干成员〞都不约而同讲与李某杰不熟,不常来往,这让组织、领导者李某杰情何以堪。

大孟派出所出具的(证实)、Z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证实)都证明李萌、李某城、张某豪、刘某赛、李某亮没有违法违纪情况,也未发现违法犯罪信息。

以上人员没有前科劣迹,没有行政违法行为,这样的人员怎么有资格能够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呢?不符合社会常理和人们一般认知。

〔二〕起诉书指控……“逐步构成〞以被告人李某杰为组织、领导者的犯罪组织,这种概括性、模板化表达,缺乏事实认定基础作为一个组织,必然有一个产生、发展的经过,黑社会性质组织也不例外,既然起诉书指控有“逐步构成〞的结论,就应当有相应的事实为根据,组织产生时状况,组织何时产生,标志性事件是什么,由哪些人发起成立以及以何种方式构成,经历了哪些发展经过,组建、吸收、网罗成员情况,能否召集开会,每一阶段都进行了哪些违法犯罪事实,组织是怎样运作和管理的,以上事实均没有证据证明,本案中,公诉机关也没有对这个组织的构成时间和发展经过给出一个明晰或者相对明晰的认定,仅是“2021年以来〞的笼统讲法,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组织的发展事实。

〔三〕本案不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具备的行为规范、组织纪律等组织构造要素任何一个犯罪组织,都需要有相应的组织纪律来维系,否则,所谓的犯罪组织不可能长期存在。

正是如此,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将“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之一。

固然最高法不要求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具有组织名称、书面章程等正规的行为规范,但仍然强调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有较为明确严格的“帮规〞、“家法〞等行为规范或约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乡镇街道扫黑除恶工作经验材料3篇

乡镇街道扫黑除恶工作经验材料3篇

乡镇街道扫黑除恶工作经验材料3篇材料一:乡镇扫黑除恶工作经验材料我在某乡镇街道担任社区警务志愿者期间,积极参与了乡镇的扫黑除恶工作,通过以下几点经验和做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首先,我主动了解和学习有关扫黑除恶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了解其目标、任务和要求。

在我了解到乡镇扫黑除恶需要整治涉黑涉恶案件、打击黑恶势力的同时,也要对黑恶势力背后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全面清查,惩治黑恶势力渗透的亲情社会和权钱交易等问题时,我积极主动参与,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其次,我加大了对社区内的宣传教育力度。

我通过张贴宣传海报、组织宣传讲座等方式,向社区居民普及扫黑除恶政策,并引导居民树立拒绝黑恶势力的观念。

通过群众的参与和支持,扫黑除恶工作的效果逐渐显现。

最后,我积极配合乡镇执法部门的工作。

我积极向民警提供线索,协助对涉黑涉恶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并与民警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关系。

我通过参与扫黑除恶行动的细节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为乡镇扫黑除恶工作的顺利开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通过以上经验和做法,我深刻认识到乡镇扫黑除恶工作对社会稳定和治安的重要作用,也意识到扫黑除恶需要广大居民的共同参与和支持。

作为一个社区警务志愿者,我将继续投身于乡镇扫黑除恶工作中,为保障乡镇社会的安定和和谐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材料二:乡镇街道扫黑除恶工作经验材料我在某乡镇街道担任社区警务员期间,参与了乡镇的扫黑除恶工作,通过一些经验和做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首先,我注重加强社区的宣传教育。

我通过制作宣传海报、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宣传讲座等方式,向居民普及扫黑除恶工作的目标和意义,教育居民拒绝黑恶势力的侵害,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

通过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让居民了解扫黑除恶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和支持工作。

其次,我重视与社区居民的沟通和交流。

我积极参与社区活动,与居民密切接触,倾听他们的关切和建议。

我通过组织座谈会、开展走访慰问等形式,与居民进行交流,了解他们对扫黑除恶工作的期待和需求,及时解决他们的困难和问题。

扫黑除恶学习材料

扫黑除恶学习材料

扫黑除恶学习材料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的第294条,共有5款,涉及3个罪名;分别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1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2款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3款;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0日,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高一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09年,以下简称2009纪要和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以下简称2015纪要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主要有:一、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以下简称“组织特征”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下简称“经济特征”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以下简称“行为特征”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下简称“危害性特征”根据2009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刑法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因此,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确保不枉不纵;一关于组织特征1.关于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的认定2009纪要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增强隐蔽性,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制造“人员频繁更替、组织结构松散”的假象;在办案时,要特别注意审查组织者、领导者,以及对组织运行、活动起着突出作用的积极参加者等骨干成员是否基本固定、联系是否紧密,不要被其组织形式的表象所左右;根据2015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一定规模,人数较多,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其中,既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组织成员,也包括虽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但因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诉,或者根据具体情节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组织成员;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般有三种类型的组织成员,即:组织者、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也即“其他参加者”;骨干成员,是指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并多次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属于积极参加者的一部分;其中,2009纪要规定组织者、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的犯罪分子;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之外,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践中,应以行为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加入该组织问题达成意思一致作为判断标准比较合适,而不能以是否履行手续、是否取得组织会籍、是否举行专门仪式等作为认定的标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完成了“参加”行为:一是就加入犯罪组织问题有明确的约定;二是行为人履行了加入组织的仪式;三是行为人要求加入,并经该组织或组织头目的批准或默许;四是虽未履行手续,但已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实际参加了该组织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五是行为人开始不知道加入的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了解真相后没有退出,并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参加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般来说,可以将是否举行专门的参加仪式作为重要的认定依据;但当前的实践中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成员时并无此类程序,这就要求审慎地结合以下两个方面来判别被告人是否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第一,是否参与实施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离不开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而是否参与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又是表明被告人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存在关系的重要标志;这一点自然是判断参加行为的重要依据;第二,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有无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不管怎样,组织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均应具有相对固定的位置,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任何从属关系,如只是临时受邀或基于个人意愿参与某起犯罪,即便其参与了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不能将其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换言之,如果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找不到可以对应的位置,就说明被告人与该犯罪组织没有从属关系;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某一成员之间没有服从与被服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刑事审判参考第1152号案例:陈垚东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主观明知问题2009纪要明确,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时,并不要求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即可认定;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只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参加的是由多人组成、具有一定层级结构,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群体,或者该组织虽有形式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仍是以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行为方式,欺压、残害群众的组织,就可以认定其“参加”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犯罪组织成员直接混入国家机关,或者通过合法、非法手段取得某些政治身份,向国家机关进行渗透,以寻求非法保护,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求“保护伞”的重要方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特征的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故意犯罪,但不以行为人明知所组织、领导或者参加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构成要件;刑事审判参考第149 号案例:容乃胜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相关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621号案例:李军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认定行为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以明确知道组织的黑社会性质为前提;但是,如果行为人事先确实不了解情况,不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参加,发现后即退出;或者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参加的组织是一个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层次结构的犯罪组织,一般不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论处;3.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时间、成员人数及组织纪律等问题的把握1存在时间认定;根据2015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时间的起点,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时间来认定;没有前述活动的,可以根据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发生时间进行审査判断;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也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为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或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首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的时间进行审査判断;存在、发展时间明显过短、犯罪活动尚不突出的,一般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践中,关于黑社会组织的存续时间起点,“成立仪式”最为优先,“标志性事件”次之,在没有前两者的情况下,可以依据“首次有组织的犯罪”的时间认定;其中,“标志性事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足够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初步形成较稳定获利来源的重大事件,如为涉足某一行业而成立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等;二是足以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初步形成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在逞强争霸、排除竞争对手过程中具有“一战成名”作用的违法犯罪活动;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2组织纪律判断;根据2015纪要,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应当结合制定、形成相关纪律、规约的目的与意图来进行审查判断;凡是为了增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性、隐蔽性而制定或者自发形成,并用以明确组织内部人员管理、职责分工、行为规范、利益分配、行动准则等事项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约定,均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例如,一些以经济实体为依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往往是以公司、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还有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会对其成员提出“不许吸毒、不许赌博、不许随意殴打他人”等看似劝人向善的要求,与传统意义上的“帮规”“家法”存在一定差异;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3成员认定;根据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根据2015纪要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仅参与少量情节轻微的违法活动的,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另外,2015纪要指出,以下人员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1.主观上没有加入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2.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3.为维护或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佣、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上述人员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具体犯罪处理;对于被起诉的组织成员主要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定性时应当结合“四个特征”审慎把握;实践中,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时应当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基本原则;对于“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虽然也可视为在客观上接受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但由于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还不足以推定其主观上已经具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因此,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例如,在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汉龙公司财务人员刘某、赖某某因履行职务而实施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凭证犯罪,但并未被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对于“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者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以及“为维护或者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用、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由于这两类人员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客观上也没有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管理,只是临时性的雇佣与被雇佣、收买与被收买、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因此,也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当然,如果这两类人员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经过长期合作后已经相互渗透与融合,则另当别论;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相关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619号案例:邓伟波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组织特征:组织的目的性、成员的稳定性和内部的组织性、纪律性;刑事审判参考第1154号案例:史锦钟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首次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并非仅指实施犯罪的方式具有组织性,更重要的是看该犯罪是否为了组织利益、按照组织意志而实施,以及犯罪能否体现该组织追求非法控制的意图;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并非只有那些直接体现组织利益和组织意图的违法犯罪活动才能构成,只要符合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或者客观上起到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作用的也可认定;但是,在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时间起点时,由于还没有所谓的惯例、纪律、活动规约可供参照,反映非法控制意图的事实尚不充分,如果作为判断依据的“首次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不能体现组织利益、意图,则会失去应有的作用和意义;刑事审判参考第1155号案例:汪振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是在较长时期内持续存在的犯罪组织;判断犯罪组织是否在“较长时期内持续存在”,主要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较长时期”从何时起算、需要持续多久;二是“持续存在”应当如何认定;在确定犯罪组织的形成起点后,只要该犯罪组织以组织名义、为组织利益连续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就可以认定犯罪组织持续存在;实践中,有以下两种情况值得注意:一是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脱离“打打杀杀”的初级阶段后,往往会以合法行业为主要经济来源,并会为逃避打击而自我“洗白”,有意减少甚至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停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给人造成犯罪组织已经“转型”或者“解散”的错觉;当需要打击对手、抢夺市场、攫取资源之时,便会恢复本来面目,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二是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因某些具体的犯罪案件被公安司法机关查破,原有的组织成员或被抓或潜逃,被迫暂时停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由此形成组织“溃散”的假象;但经过一段时间以后,组织成员又会重新聚集,或者又有新的成员加入并继续实施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持续存在时,以上两种情况往往会引发争议;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暂停违法犯罪活动期间,组织成员、结构一般不会发生大的变化,故认定起来相对容易;而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组织成员一般会有明显更替,甚至犯罪组织活动的区域、染指的领域也可能发生变化,故认定起来存在一定难度;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持续存在,应当着重审查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等组织的核心成员是否具有延续性,以及组织的非法影响是否具有延续性;组织的核心成员具有延续性,说明犯罪组织的基本构成是稳定的;非法影响具有延续性,说明犯罪组织的行为方式和犯罪宗旨未发生根本变化;二关于经济特征2009纪要指出,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行业的利润空间均存在很大差异,加之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发展的时间也各有不同,因此,在办案时不能一般性地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经济实力必须达到特定规模或特定数额;此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敛财方式也具有多样性;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会通过实施赌博、敲诈、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而且还往往会通过开办公司、企业等方式“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因此,无论其财产是通过非法手段聚敛,还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只要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即可;对此,2015纪要解释到,“一定的经济实力”,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获取的,足以支持该组织运行、发展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经济利益;包括:1.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资产;2.有组织地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资产;3.组织成员以及其他单位、个人资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资产;通过上述方式获取的经济利益,即使是由部分组织成员个人掌控,也应计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应具有的“经济实力”在20-50万元幅度内,自行划定—般掌握的最低数额标准;虽然2009纪要认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一般是指购买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为受伤、死亡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丧葬费,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以及其他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等;但2015纪要对此进行了扩张,指出“是否将所获经济利益全部或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是认定经济特征的重要依据;无论获利后的分配与使用形式如何变化,只要在客观上能够起到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的作用即可认定;”实践中,“一定经济实力”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获取的资产,也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从事不法活动所确立的优势地位和影响力而获取的资产,还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资产后进行合法投资而获取的孳息、收益等等;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之前获取或者组织成员完全通过个人行为获取的经济利益排除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利益分配”既包括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等具体情形,也包括通过安排组织成员承揽工程、承接项目、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等方式进行间接的利益分配,或者授意、指使、帮助组织成员实施某种违法犯罪活动以获取不法经济利益;相关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625号案例:王平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1.黑社会性质组织既可以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敛财,也可以通过形式合法的经营来获取经济利益;既可以通过抢劫、绑架、敲诈勒索等暴力犯罪获取不法利益,又可以通过赌博、贩毒等非暴力犯罪扩充经济实力;2.所获经济利益应足以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生存、发展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3.所获经济利益应用于犯罪组织或组织犯罪活动所需;三关于行为特征2009纪要指出,暴力性、胁迫性和有组织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方式的主要特征,但有时也会采取一些“其他手段”;“其他手段”主要包括:以暴力、威胁为基础,在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已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的情况下,进行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滋扰、哄闹、聚众等其他干扰、破坏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非暴力手段;并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的五种情形: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成员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或者按照组织的纪律、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强调,应准确理解“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大量的违法活动,对此均应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事实予以认定;但如果仅实施了违法活动,而没有实施犯罪活动的,则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此外,“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只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之一,最终能否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还要结合危害性特征来加以判断;即使有些案件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已符合“多次”的标准,但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尚不足以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也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指出,涉案犯罪组织仅触犯少量具体罪名的,是否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要结合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综合判断,严格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始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并随时可能付诸实施;因此,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一般应有一部分能够较明显地体现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基本特征;否则,定性时应当特别慎重;属于2009纪要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但确与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无任何关联,亦不是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实施,则应作为组织成员个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处理;组织者、领导者明知组织成员曾多次实施起因、性质类似的违法犯罪活动,但并未明确予以禁止的,如果该类行为对扩大组织影响起到一定作用,可以视为是按照组织惯例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相关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622号案例:张志超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对仅有非法保护而没有违法犯罪的组织,不能以“黑”定性;但反之,如果存在违法犯罪而没有非法保护的,只要具备其他特征,仍然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刑事审判参考第1158号案例:刘汉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有一定违法犯罪活动量的积累;没有量的积累,不可能“称霸一方”,也不可能“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组织者、领导者并非对所有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承担责任,纯粹由组织成员个人实施的犯罪,不能视为组织犯罪;四关于危害性特征2009纪要指出,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而严重危害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1.对于“一定区域”的理解和把握;区域的大小具有相对性,且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和影响的对象并不是区域本身,而是在一定区域中生活的人,以及该区域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因此,不能简单地要求“一定区域”必须达到某一特定的空间范围,而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并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危害程度加以综合分析判断;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一定区域”,应当具备一定空间范围,并承载一定的社会功能;既包括一定数量的自然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区域,如乡镇、街道、较大的村庄等,也包括承载一定生产、经营或社会公共服务功能的区域,如矿山、工地、市场、车站、码头等;对此,应当结合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口数量、流量、经济规模等因素综合评判;如果涉案犯罪组织的控制和影响仅存在于一座酒店、一处娱乐会所等空间范围有限的场所或者人口数量、流量、经济规模较小的其他区域,则一般不能视为是对“一定区域”的控制和影响;2.对于“一定行业”的理解和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这些行业一般涉及生产、流通、交换、消费等一个或多个市场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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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证据认定
的经验材料
“涉黑”案件的侦破工作不仅难度大,涉及范围和领域也广,各地公安机关均把该类案件作为大要案来侦破,参加侦查干警必
然很多,形成的证据材料也就多而庞杂。

对这些证据的审查和认
定较其它普通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认定的难度也就大的多。

我在
主审陈某某等七名被告人“涉黑”一案时,首先通过阅卷把庞杂
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分类归纳,为庭审后综合认证奠定了基础。


审后,合议庭结合庭审质证的情况对相关证据逐一进行分析并严
格依照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要求均作出了是否采信的综合认定。

使七名被告人均得到了应有惩处,判决作出后尽管七被告均不服
判决提出上诉,但由于我们认定的事实有充分证据支持,二审均
全部维持了我们的一审判决。

我们认定证据的主要作法是:一是对每一份证据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看取证主体、程序
是否合法,方法、方式是否得当,如调取证人证言时,必须有两
名以上司法工作人员调取,辩护律师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
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必须征得人民法院准许,
司法人员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印件、拍摄物的照片、录像以及有
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
在单位、住处或者司法机关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向单
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
集证据等,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和规则要求,该份证据材料就应当
排除。

主审法官在查阅卷宗材料时如发现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
料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和规则,可在约见公诉人时提出建议,该类
证据不得在法庭上出示,以免影响庭审效果。

二是综合运用证据认证规则,对法庭上出示的证据进行综合
认定。

主要方法包括,直接认证、推定和综合认证。

直接认证一
般是指控方提供的证据辩方认可,控方提供的证据辩方不反驳或
反驳没有实质内容,辩方提供的由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书控
方不反驳或无反驳证据,已生效判决、裁定、仲裁、公正等法律
文书所确定的事实,无需举证证明,上述这些证据如与案件事实
有关联并能证实案件中的某项事实的可直接认证。

推定就是依据
法律或者已证明的事实推论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的一种假设,如
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犯罪,以被告人主观上“明知”作为犯罪的
构成要件,但主观“明知”是人的意识活动,无法用证据来直接
证明,只能依据被告人的客观行为来推定其是否“明知”或“应
当明知”。

就“涉黑”案件而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
组织这个罪名的确定主要就是利用推定规则。

如黑社会性质组织
的四个特征中的组织特征的认定,对组织成员、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以及组织内部的邦规、纪律等的认定因组织内部大多没
有书面的规定和章程,能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就要依照组
织成员人数是否众多,关系是否相对稳定,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是否基本固定,有无成员认可或约定俗成的邦规、纪律等这些客观表现来推定。

证据的综合认定是指将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明内容和方向并不完全一致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解决证据间存在的矛盾,提炼出能够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据并以此来认定案件的事实认证方法,主要作法:一、认真审查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确立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大小,二、认真审查证人提供证言的背景和条件,看证人提供证言时,双方当事人是否对其有贿赂、威胁和利诱。

三、认真审查证言的内容,看证人提供的前后证言间有无矛盾;四、运用证据的分类方法判断各类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如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可靠性大于间接证据;五、将不同证明方向的证据进行归类,看各类证据的多寡,按多证的证明力大于孤证的原则,将孤证排除;六、寻找不同证据的共同点,允许各类证据在证实案件的主要事实上的差异,但在证实案件的某个情节或细节上只要证明方向一致,就可部分地-您的专属秘书!采信;七、认真分析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并与全案的其它证据进行对照,对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得到其它证据的充分印证,应予采信;对前后不一致的供述和辩解应全面审查,被告人当庭翻供的,辩方应提供足以推翻控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的证据,否则应采信其原来的有罪供述,但是,被告人当庭作无罪陈述,控方必须提供证据进行反驳,否则应采信被告人当庭陈述;多名共同被告人口供不一致
的,应通过比较进行鉴别,并通过其它证据判断真伪,对其中证明方向一致、形成证据合力的内容应予采信,但即使多名同案被告人口供完全一致也还需其它证据进行补强才可采信;,无其它补强证据印证的,不能采信,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不够明确但有默认倾向或含有默认的意思,如有其它证据佐证的,可以用来认定案件事实;八、对书证、物证的审查判断应着重于对其来源和与案件事实关联性两个方面来进行审查和判断;九、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应着重审查鉴定人是否有鉴定资格,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和可靠。

十、对孤证一般是采用疑罪从无原则,这里的孤证包括只有一份证据,也包括多份同属一类的证据;十一、一对一证据的认定应综合案件性质、案发时间、地点、周围环境等情况全面审查,有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有的则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如强奸案件在一对一证据情况下,应综合考查案发是否自然,报案是否及时,案发时间、地点及其周围环境,被告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以及被害人平时生活作风等综合判断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

利用以上方法确立下来的证据,能否充分认定案件事实还需要法官正确认识并运用逻辑思维方法进行判断。

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是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即证据必须客观真实,证明力要强,这是对证据质的要求,同时还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这是对证据量的要求,质和量的统一才能揭示案件的本来面目。

二是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均已查证属实。

三是
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实质的关联性。

四是各个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必须得到合理的解释。

五是综合认证后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

但有些案件事实由于种种原因,可能收集不到直接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只能依靠间接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且其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比较复杂。

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间接证据必须要查证属实。

二是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

三是间接证据必须能形成一个完整的不能中断的证据链。

四是运用间接证据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排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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