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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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发[1998]73号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发[1998]73号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8.09.09施行日期1998.09.09文号苏人发[1998]73号主题类别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发[1998]73号)各市、县(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实际执行。

各地各部门在试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联系。

江苏省人事厅一九九八年九月九日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建立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的机制,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包括聘用单位现有在职人员及新进人员)。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

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9.29•【字号】苏人社发〔2013〕326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26号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09月29日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11〕46 号)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就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范围和对象1 、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上级任命人员和涉密岗位人员如何界定?《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以下简称《招聘办法》)规定“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其中,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系指中央和我省文件明确需要安置的人员;上级任命人员,系指上级任命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涉密岗位,系指事业单位中经设区市或省直管县(以下统称“设区市”)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经岗位设置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的岗位。

2 、《招聘办法》规定的“面向社会”如何理解?公开招聘的“面向社会”,主要包括两层涵义:一是招聘公告必须向社会发布,使公众知晓招聘信息;二是应聘对象不受单位、部门、行业等限制,符合招聘条件的社会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连云港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及连云港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连云港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及连云港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连云港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1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公开招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的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采取其它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在编制和招聘计划内,并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试或者考核的办法进行。

第五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第六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核准备案、考试指导和监督检查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区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方案须经同级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核准。

第八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审核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公开招聘工作临时机构,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没有设立人事机构的事业单位,此项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一组织公开招聘工作。

第三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第十一条公开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人才选拔机制,提高事业单位人员队伍素质和能力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各类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对聘用管理活动的规范,特别是对象为招收在编、不在编和临时人员等多种聘用形式的事业单位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应遵循社会公认的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并依据人员需要、工作任务、职位要求和岗位特点确定相应的录用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应该以德才兼备、业务精通、遵纪守法、品德优良等为基本标准,选聘符合条件、能够胜任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不得限制应聘者的户籍、身份、宗教信仰、种族、性别等,公开招聘应当保证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章聘用方式第六条招聘方式包括公开招聘、内部推荐和猎头引进。

第七条公开招聘是指由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发布聘用人员的信息,接受符合条件的应聘者申请并进行竞争选拔的聘用方式。

公开招聘应当择优录用,不得有任何不公正行为。

第八条内部推荐是指对本单位内部工作人员进行推荐,不需要进行公开竞争选拔的聘用方式。

内部推荐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满足相关的资格条件和工作能力要求。

第九条猎头引进是指委托猎头机构在全国范围内搜索、筛选、邀约高端人才,聘用目标人才完成特别需要或紧缺岗位任务的一种聘用方式。

猎头引进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人选符合聘用条件,不得有任何不公正行为。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岗位的需要和相关工作特点,确定相应的招聘方式和聘用对象,并公开发布聘用信息。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十一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程序一般包括申请人员报名、初审、资格审查、面试、考察、体检、聘用决定等环节。

第十二条申请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条件和资格,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申请材料。

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试行)

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试行)

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篇:正式、规范风格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事业单位中的人员分为年度聘用人员和长期聘用人员。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

第二章年度聘用人员第五条年度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2.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3.身体健康;4.无不良行为记录;5.其他条件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年度聘用人员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招聘:1.组织开展公开招聘,公平公正,择优录用;2.经过资格审查和面试,确定拟聘用人员;3.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4.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年度聘用人员的聘期为一年,可按程序续聘。

续聘合同应至少提前一个月与聘用人员商讨,如无其他约定,续聘合同自动终止。

第八条年度聘用人员享有以下权益:1.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2.依法参与职业资格考试,获得相应资格;3.加入工会,行使工会组织和活动的权利;4.享有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益。

第九条年度聘用人员在聘期外,享有同样的权益和义务。

第三章长期聘用人员第十条长期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相关职业资格;2.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实践经验;3.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4.身体健康;5.其他条件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长期聘用人员的聘期为三年,可按程序续聘。

续聘合同应至少提前一个月与聘用人员商讨,如无其他约定,续聘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二条长期聘用人员享有以下权益:1.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2.享有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益。

第十三条长期聘用人员在聘期外,享有同样的权益和义务。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职务的任命、解聘、考核、奖励、纪律、工资待遇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9.10•【字号】苏人社发〔2018〕243号•【施行日期】2018.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8〕243号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经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就贯彻实施《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定》对应聘人员、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以及处理违纪违规行为的主体、原则、程序均作了明确的规定。

各地各部门及各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执行,严格按照《规定》完善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处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

二、对《规定》未要求记入应聘人员个人诚信档案的违纪违规行为,由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工作环节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处理,并报主管部门和同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如组织实施单位委托其他机构实施,仍由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处理。

三、《规定》要求记入个人诚信档案5年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相应工作环节组织实施单位的同级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规定》要求在个人诚信档案长期记录的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设区市(含省直管县市)以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处理。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提供与违纪违规行为相关的完整材料。

诚信档案的记录方法按照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四、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及时查明事实,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填写《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情况记录单》(附件1),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

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暂行办法

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暂行办法

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工作,提高面试水平,保证面试质量,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11]4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面试。

第三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以下简称“面试")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科学规范.第四条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是本地区面试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面试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工作的审核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第五条面试工作可由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设有专门人事机构,并且能够规范独立地开展试题命制、面试组织等工作的事业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和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可自行组织面试.第六条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建立面试质量评估制度,不断提高面试科学化水平和社会公信度。

第二章面试方法、程序和方案第七条面试方法由面试组织单位根据招聘岗位需求确定,可以采用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含无领导小组讨论、答辩、说课、表演)等.面试阶段可以加入个性测评。

第八条面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面试实施方案;(二)命制面试试题及评分标准和办法;(三)成立面试评委小组;(四)面试前培训;(五)实施面试;(六)公布面试结果。

第九条面试组织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并在面试前5个工作日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组织面试的,其实施方案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或直属事业单位组织面试的,其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面试实施方案包括面试的方法、程序、时间、地点和成绩计算方法、面试评委的组成结构以及监督办法等。

制定实施方案时,须保证使用同一套面试题的应聘人员在同一天内进行面试。

第三章面试试题第十一条面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等。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6.07.17•【字号】•【施行日期】2006.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省各委办厅局,各省属事业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3号)下发后,各地、各部门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积极推进人员聘用制工作,全省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势头。

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各地、各部门的具体情况不同,尤其是一些省属事业单位首次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在政策的理解和具体操作上,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释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暂行办法》,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根据基层单位的要求,我厅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省属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释。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3号)精神,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现就省属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工作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所有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之间建立聘用关系的适用本办法”,并强调“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各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推进人员聘用制度,加强用人管理,及时清退单位临时用工人员。

对确因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而又未能及时增加编制的事业单位,其编制外用人可以参照《暂行办法》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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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工作,提高面试水平,保证面试质量,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11]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面试。

第三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以下简称“面试”)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科学规范。

第四条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是本地区面试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面试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工作的审核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面试工作可由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或事业
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设有专门人事机构,并且能够规范独立地开展试题命制、面试组织等工作的事业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和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可自行组织面试。

第六条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建立面试质量评估制度,不断提高面试科学化水平和社会公信度。

第二章面试方法、程序和方案
第七条面试方法由面试组织单位根据招聘岗位需求确定,可以采用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含无领导小组讨论、答辩、说课、表演)等。

面试阶段可以加入个性测评。

第八条面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面试实施方案;
(二)命制面试试题及评分标准和办法;
(三)成立面试评委小组;
(四)面试前培训;
(五)实施面试;
(六)公布面试结果。

第九条面试组织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并在面试前5个工作日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组织面试的,其实施方案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或直属事业单位组织面试的,其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面试实施方案包括面试的方法、程序、时间、地点和成绩计算方法、面试评委的组成结构以及监督办法等。

制定实施方案时,须保证使用同一套面试题的应聘人员在同一天内进行面试。

第三章面试试题
第十一条面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等。

第十二条面试试题可以由面试组织单位自主组织命制,也可委托具备命题能力的专业机构或行业专家命制。

第十三条命制面试试题的基本原则:
(一)思想性。

试题内容健康,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科学性。

试题具有信度、效度、区分度,测评要素和评分参考规范。

(三)适岗性。

贯彻“为用而考”和“人岗相适”的原则,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确定面试方法、测评要素及其权重。

(四)保密性。

试题的命制、内容、保管等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并由专人负责。

命题人员须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四条命制面试试题的基本程序:
(一)根据岗位要求,确定测评方式、测评要素和面试时限;
(二)命题人员独立命题;
(三)命题小组讨论修改试题;
(四)形成试题,包括题干、主要测评要素、出题思路、参考答案、评分标准、评分表;
(五)组合题目,制作面试题本。

第四章面试评委
第十五条面试评委须公道正派,遵纪守法,严守秘密;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相应的面试测评知识和能力。

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业技术岗位面试评委的,原则上应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六条面试评委小组由面试组织单位负责组建。

建立面试评委库的,在面试前一天内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确定面试评委。

评委分组一般采取抽签的方式进行,如涉及到专业背景等特殊情况可由面试组织单位决定。

第十七条面试评委小组的人数应为奇数,一般为7人,设主评委1名。

管理岗位、通用类的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面试,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评委人数不高于30%。

非通用类的专业技术岗位的面试评委,以同行专家为主。

第十八条建立面试评委持证上岗制度。

设区市(含省直管县)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须加强面试评委培训,逐步提高面试评委持证上岗比例。

到 2015年,面试评委小组中持有面试评委证书的人数应不低于70%。

面试评委的培训方案在实施前报省级公开招聘管理部门备案。

培训内容包括公开招聘制度、面试基本理论与操作技能、面试的方法及组织管理、面试模拟等。

培训时间不少于15个学时。

对培训考核合格人员颁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评委资格证书》。

《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评委资格证书》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设区市(含省直管县)以上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发放和管理。

取得公务员三级以上面试考官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面试评委时视同持有面试评委证书。

第十九条逐步建立面试评委异地交流制度。

第五章面试组织
第二十条面试组织单位须在面试前将面试的时间、地点等应聘人员须知的信息通过网站发布或张贴公告、电话通知等方式告知应聘人员。

第二十一条面试组织单位须做好面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面试考场的设置与面试方法、内容相适应。

考场与候考室、已考考生和候考考生须相对隔离。

对候考考生须封闭管理。

第二十二条面试有先后次序的,在面试前通过抽签确定。

第二十三条面试所需时间由面试组织单位根据面试内容和方式确定。

采用结构化面试的,每位考生面试规定时间一般不少于15分钟。

第二十四条面试试卷、评分记录等资料的交接、运送、保管、分发、回收等工作须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六章成绩评定
第二十五条面试成绩实行百分制,由评委按照命题时确定的评分标准独立评定,如评分低于总分的40%或高于总分的90%,须在评分表上写明原因。

面试成绩现场评定。

被更正的面试成绩须评委现场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结构化面试成绩一般采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去掉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分。

面试成绩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办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面试成绩经主评委、监督人员现场签名确认后通知面试人员。

第二十八条拟聘用人员的面试成绩及其排名,在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时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评委及考务工作人员工作纪律
(一)严格工作程序,严禁徇私舞弊。

(二)不得向外透露面试试题、评分标准、评委姓名等信息。

不得擅自更改评分标准。

(三)评委及考务工作人员与考生之间如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四)评委和考务工作人员进入考场后关闭所有通讯工具,并将通讯工具交指定人员或考场监督员统一管理。

评委及考务工作人员坚守岗位,原则上不得中途退场。

(五)每个评委不受干扰、独立自主、客观公正地完成评分工作,评委之间不得相互暗示、商讨评分;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给考生传递影响面试公正性的信息。

(六)面试中评委不得询问考生与面试无关的个人信息。

(七)非面试考场内的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面试考场询问考题及考生面试情况。

(八)考生面试规定时间结束,主评委应立即终止该考生面试。

第三十条考生纪律
(一)考生应持有关证件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的候考室。

逾期未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证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取消面试资格。

(二)考生应听从考务工作人员的安排,遵守面试规则和考场纪律。

候考及面试期间须关闭通信工具等电子设备,并交指定人员保管。

(三)考生在面试时不得透露本人姓名等个人基本信息以及准考证号等可能影响评委公正评价的其他内容,必须按照主评委的提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准备和答题,面试时间结束时必须立即停止答题。

(四)面试结束后不得返回候考室。

第三十一条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面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巡视制度,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对面试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有关招聘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面试方案、面试试卷、评分记录等资料作为文书档案长期保存,不对外公布。

第三十二条在面试工作中,评委、工作人员、考生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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