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版国家电网公司管理系统安全系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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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国能安全[2014]317号

《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国能安全[2014]317号

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和工作责任体系,提高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能力,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促进信息化工作健康发展。

第三条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国家能源局是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主管部门,履行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根据国家能源局的授权,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电力企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依法履行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内容为:(一)组织落实国家关于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部署,并与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相衔接;(二)组织制定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三)组织制定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风险评估、信息通报、应急处置、事件调查与处理、工控设备安全性检测、专业人员管理、容灾备份、安全审计、信任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及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四)组织制定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督促、指导电力企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工作,组织或参加信息安全事件的调查与处理;(五)组织建立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评价与考核机制,督促电力企业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经费、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工程建设等工作;(六)组织开展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考核等工作;(七)组织开展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技术研发工作;(八)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电力企业职责第六条电力企业是本单位网络与信息安全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的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

2014版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培训教材资料

2014版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培训教材资料

三 第一章 总则
1、
“03版规定”共8项内容(1-8);“新版规定”改为7项内容(1-7)。
2、 第二条把原“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改为“本规定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体现了依法治企。
注:“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含 全资、控股、代 管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 系、保证体系、监督体系共同履行安全职责的要求。
四 第二章 目标
1、
“03版规定”共8项内容(9-16);“新版规定”改为4项内容(8-11)。
2、 “新版规定”明确了国网公司、省公司级单位、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 位的目标;删除了对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水电施工企业,输变电、供电、 发电、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网省调度部门,年度百日安全记录等;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 (2014版)解读
○ 前言
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对《国家电网公司安 全工作规定》(2014版)(以下简称“新版规定”)宣贯 和学习要求,根据个人学习理解,对“新版规定”与《国 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03版)(以下简称 “03版规定”)的不同之处进行解读,希望给大家在学习 国家电网公司“新版规定”有一定的启发。
6、 县公司级单位的安全目标:不发生五级及以上人身事故;不发生六级及以上 电网、设备事件;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不发生七级及以上信息系统事 件;不发生煤矿一般及以上非伤亡事故;不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 大交通事故;不发生其他对公司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事件)。

国家电网公司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切实提高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防瘫痪、防窃密能力,实现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的可控、能控、在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与信息系统是指公司电力通信网及其承载的管理信息系统和电力二次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防护目标是保障电力生产监控系统及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及通信、网络的安全,落实信息系统生命周期全过程安全管理,实现信息安全可控、能控、在控.防范对电力二次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的恶意攻击及侵害,抵御内外部有组织的攻击,防止由于电力二次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的崩溃或瘫痪造成的电力系统事故。

第五条公司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坚持“三纳入一融合”原则,将等级保护纳入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中,将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纳入信息化日常工作中,将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纳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中,将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融入公司安全生产中。

在规划和建设网络与信息系统时,信息通信安全防护措施应按照“三同步"原则,与网络与信息系统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运行.第六条管理信息系统安全防护坚持“双网双机、分区分域、安全接入、动态感知、全面防护、准入备案"的总体安全策略,执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其中“双网双机”指信息内外网间采用逻辑强隔离设备进行隔离,并分别采用独立的服务器及桌面主机;“分区分域”指依据等级保护定级情况及业务系统类型,进行安全域划分,以实现不同安全域的独立化、差异化防护;“安全接入”指通过采用终端加固、安全通道、认证等措施保障终端接入公司信息内外网安全;“动态感知”指对公司网络、信息系统、终端及设备等安全状态进行全面动态监测,实现事前预警、事中监测和事后审计;“全面防护”指对物理、网络边界、主机、应用和数据等进行深度防护,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覆盖防护各层次、各环节、各对象;“准入备案"指对所有接入公司网络的各类网络、应用、系统、终端、设备进行准入及备案管理.第七条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按照“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防护原则,并遵照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及《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等相关文件执行。

2014安全系统高质量技术管理系统规章制度与实用标准

2014安全系统高质量技术管理系统规章制度与实用标准
DB11/383-2006
4.3.10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D11/T695-2009
第五部分国网标准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备注
5.1
安全管理
5.1.1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及预控措施管理办法
国网(基建/3)176-2014
5.1.2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总(2003)407号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主席令第39号
1.7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
1.8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国务院2003第393号令
1.9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2000第279号令
1.10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设部107号令
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主席令第6号
DBJ01-12-2004
4.2.3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DBJ01-27-2003
4.2.4
外墙内保温板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DBJ01-30-2000
4.2.5
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
DBJ01-43-2003
4.2.6
界面渗透型防水涂料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DBJ01-54-2001
4.2.7
建质(2004)213号
1.19
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9)3183号
1.20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1.21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企(2012)16号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3条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国家电力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

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第4条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5条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7条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8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含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力公司,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发电、供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目标第9条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七种事故:1、人身死亡;2、大面积停电;3、大电网瓦解;4、电厂垮坝;5、主设备严重损坏;6、重大火灾;7、核泄漏。

第10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目标: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2、不发生重大电网事故;3、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4、不发生特别重大设备事故;5、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6、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2014版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2014版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适应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建设”体系建设和公司安全工作要求,规范公司系统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从业人员安全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基建管理通则》制订,明确基建安全基本原则、管理目标、职责分工、工作内容和要求,是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执行的基础性、原则性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省公司级单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建设公司,下同)、地市公司级单位(包括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支撑实施机构、地市供电企业、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包括县供电企业、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子企业),公司系统新建、改扩建输变电工程以及公司投资、控股的电源工程项目及相关参与方。

第四条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应贯彻“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

公司及所属单位将基建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和“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基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实行基建安全目标管理,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所属企业承接公司系统以外工程建设(含境外工程)业务时,应同时遵循相关行业、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第二章基建安全职责第六条公司按照“大建设”体系建设要求设置基建管理机构,分层分级明确安全管理职责;按项目设置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明确项目管理安全职责。

第七条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设立安全管理处室,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落实公司安全工作要求,制定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标准。

国网公司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国网公司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护公司信息资源的安全,防范和降低信息安全风险,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网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单位的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提高公司信息安全意识,规范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系统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和真实性。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国网公司设立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公司信息安全工作的统筹规划、决策和监督。

第五条信息安全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安全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单位应设立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信息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二)信息安全管理规范;(三)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四)信息安全技术防护措施;(五)信息安全培训与宣传;(六)信息安全检查与评估。

第八条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划分;(二)信息系统安全防护要求;(三)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措施。

第九条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信息访问控制;(二)信息存储与传输;(三)信息备份与恢复;(四)信息安全审计;(五)信息安全管理监督。

第十条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件分类与分级;(二)事件报告与处理流程;(三)应急响应措施;(四)事件总结与改进。

第十一条信息安全技术防护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网络安全防护;(二)主机安全防护;(三)应用安全防护;(四)数据安全防护。

第十二条信息安全培训与宣传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信息安全意识培训;(二)信息安全技能培训;(三)信息安全宣传。

第十三条信息安全检查与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开展信息安全检查;(二)对信息安全事件进行调查与评估;(三)对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与完善。

第四章信息安全责任第十四条国网公司各级领导对本单位信息安全工作负总责。

国家电力公司印发《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电调[1999]438号

国家电力公司印发《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电调[1999]438号

国家电力公司印发《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电力公司印发《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9年8月20日国电调[1999]438号)现将《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试行,请注意收集试行中的问题并及时反馈。

附件: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附件: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电网调度系统建设,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网调度是指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为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对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各电力企事业单位及与电网调度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调度机构第四条调度机构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运行的机构。

调度机构分为五级,依次为国家调度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度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度机构;省辖市(地)级调度机构;县级调度机构。

对尚未设立县级调度机构的县(含县级市)电网,原则上不再设立县级调度机构。

各级调度机构分别是本级电网经营(或供电)企业的组成部分。

调度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电网运行管理的职能机构,依法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第五条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运行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各级调度机构在调度活动中,是垂直的专业技术领导关系,上级调度机构必须依照本规定对下级调度机构实行指导、协调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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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编号:国网(安监/2)406-2014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保证员工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资产免遭损失,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和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范公司系统安全工作基本要求。

第三条公司各级单位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四条公司各级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应急管理体系、事故调查体系,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查处的工作机制,形成科学有效并持续改进的工作体系。

第五条公司各级单位应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补充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现场规程,使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六条公司各级单位应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业务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代管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司各级单位承包和管理的境外工程项目,以及公司系统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执行。

第二章目标第八条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如下事故(事件):(一)人身死亡;(二)大面积停电;(三)大电网瓦解;(四)主设备严重损坏;(五)电厂垮坝、水淹厂房;(六)重大火灾;(七)煤矿透水、瓦斯爆炸;(八)其他对公司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事件)。

第九条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公司级单位”)的安全目标:(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二)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三)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四)不发生五级信息系统事件;(五)不发生煤矿重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六)不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七)不发生其他对公司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事件)。

第十条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支撑实施机构、直属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和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地市公司级单位”)的安全目标:(一)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二)不发生五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件;(三)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四)不发生六级及以上信息系统事件;(五)不发生煤矿较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六)不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七)不发生其他对公司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事件)。

第十一条地市公司级单位直属单位、县供电企业、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子企业(以下简称“县公司级单位”)的安全目标:(一)不发生五级及以上人身事故;(二)不发生六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件;(三)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四)不发生七级及以上信息系统事件;(五)不发生煤矿一般及以上非伤亡事故;(六)不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七)不发生其他对公司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事件)。

第三章责任制第十二条公司各级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和安全目标负全面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各级单位行政正职安全工作的基本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责任制;(二)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三)全面了解安全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汇报,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议和安全生产月度例会,组织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四)保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五)保证安全所需资金的投入,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六)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辅助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八)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九)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十)建立安全指标控制和考核体系,形成激励约束机制;(十一)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十二)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十四条公司各级单位行政副职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安全总监协助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各级单位的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管理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逐级负责制。

安全保证体系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安全监督体系负责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各级单位实行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追究。

在公司各级单位内部考核上,上级单位为下级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和下级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第十八条公司、省公司级单位和省公司级单位所属的检修、运行、发电、施工、煤矿企业(单位)以及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应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执行公司“三集五大”体系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指导方案。

省公司级单位所属的电力科学研究院、经济技术研究院、信息通信(分)公司、物资供应公司、培训中心、综合服务中心等下属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两级单位所属的建设部、调控中心、业务支撑和实施机构及其二级机构(工地、分场、工区、室、所、队等,下同)等部门、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两级单位所属业务支撑和实施机构下属二级机构的班组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第十九条公司和省公司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由本单位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二十条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从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符合岗位条件,人员数量满足工作需要;(二)专业搭配合理,岗位职责明确;(三)配备监督管理工作必需的装备。

第二十一条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单位有关规定及工作部署,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牵头并督促其他职能部门开展安全性评价、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和安全风险管控等工作,积极探索和推广科学、先进的安全管理方式和技术;(二)监督本单位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要求的贯彻执行;负责组织基建、生产、发电、供用电、农电、信息等安全的监督、检查和评价;负责组织交通安全、电力设施保护、防汛、消防、防灾减灾的监督检查;(三)监督涉及电网、设备、信息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四)监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执行情况;组织制定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等相关配备标准和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五)参加和协助本单位领导组织安全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对安全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六)参与电网规划、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安全方面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七)负责编制安全应急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应急体系建设及公司应急管理日常工作;负责归口管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价;负责人武、保卫管理;负责指导集体企业安全监察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有责任分析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和重大问题,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积极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第二十三条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可借助学会、协会、专家组织或其他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对本单位或所属单位的安全状况提供诊断、分析和评价。

第二十四条公司各级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单位行政正职担任,副主任由党组(委)书记和分管副职担任,成员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级单位承、发包工程和委托业务(包括对外委托和接受委托开展的输变电设备运维、检修以及营销等运营业务,下同)项目,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应成立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项目法人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一)项目同时有三个及以上中标施工企业参与施工;(二)项目作业人员总数(包括外来人员)超过300人;(三)项目合同工期超过12个月。

第五章规章制度第二十六条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严格贯彻公司颁发的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级单位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的各项规程制度:(一)根据上级颁发的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和补充制度,经专业分管领导批准后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二)在公司通用制度范围以外,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技术原则,制定本单位的检修管理补充规程,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专业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三)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定以及上级的调控规程或细则,编制本系统的调控规程或细则,经专业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四)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单位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二)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三)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

第二十九条省公司级单位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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