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关问题的思考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关问题的思考[摘要]法律应赋予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的提起权,并从制度上进行切实保障,以维护我国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笔者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具体程序制度的构建等方面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求教于广大同仁。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研究一、公益案件的审理盲区迫切需要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适格主体按照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确认和保护所诉合法权益并排除侵害的活动。
公益诉讼与我们日常惯用的公诉有着不同的含义。
从法律的意义上说,公诉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而公益诉讼则主要是针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案件而言,两者在主体、法律程序、诉讼对象等方面都有较大不同,因此应严格区分适用。
关于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应通过有关机关对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财产的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污染环境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然而事实上,我们无法回避的是、在我国,侵害国家经济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等情况依然存在,并成为社会矛盾的重要层面。
具体表现为:一是通过非法手段侵占、破坏、浪费国有资产案件越来越多,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特别是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被低估或不评估、国有股不配股、不分红、国有资产被低价出让或入股、国有资产被无偿划拨或侵占等等导致国有资产以极快的速度在流失。
而一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能弱化,无法有效肩负起保护国有资产的重任。
二是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案件、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价格违法案件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案件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极大冲击。
三是违反环境保护,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自然资源遭受破坏的案件,对我们的生存环境和质量造成严重和无可挽回的影响。
应当说,对上述情况,我国都设立了相应的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管理,但由于各种原因,这些行政执法职能没有得到很好行使和发挥,行政机关执法监督处于力不从心的地位,相关立法的不完善和相互脱节及处罚的滞后,形成了行政执法的盲区,使违法者得不到应有的处罚。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分析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分析摘要:虽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得到了法律的确定,但现有的相关制度并不完善,对许多程序方面的规定仍旧缺失。
2022 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确立了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
由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不久,相关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在日常实践的过程中问题层出不穷;2022 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实证分析,不难看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制度设计方面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拟通过相关讨论分析,力求为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些许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相关问题讨论(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1.与其他诉讼的竞合问题。
在日常实际办案中,我们经常会发觉,一个详细的案件通常既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也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构罪条件的,还会涉及刑事诉讼。
此类案件实践中常见于环境污染案中,通常既可以选择民事诉讼,也可以选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但两者在管辖权问题上的规定不一样。
再比如线上餐饮案件,线下商店的违法行为通常涉及违反《食品平安法》,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一般是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也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形,所以通常是启动民事相关诉讼还是行政相关诉讼,法律没有相关规定。
2.举证责任方面的问题。
虽然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方面的具有一些公权力方面的优势,但是鉴于公益诉讼是一种还在不断摸索过程中的新型诉讼,困难自然层出不穷。
比如环境污染之类的公益诉讼案件在事实认定、损害鉴定方面就面临着技术困难,由于缺乏相关专业力量,导致实际办案寸步难行;再者,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稀有,或者就是鉴定费用昂扬,致使办案成本远超预期。
有学者建议,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在遵循“谁主见,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外,在处理环境污染方面的案件时,则应遵循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负责“自证清白”。
我国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和角色设计

不 断 曝 出不 计 个 人 得 失 为 公 共 利 益 而 奔 波 诉 讼 的普 通 公 民 但 是 他们 提 起 公 益 诉 讼 的结 果 并 不 令 人 满 意 .主 要 有 两 种 情 形 : 是 法 院 多 以 “ 无 明文 规 定 ” 不 属 于 法 院受 理 范 围 ” 一 法 “ 等 理 由不 予 受 理 、 回起 诉 或 判 决 原 告 败 诉 ; 是 原 告 虽 胜 诉 . 驳 二 但 是 损 害 公 共 利 益 的 侵权 行 为 仍 在 进 行 .并 未 达 到 预 期 的维 护 公 益 的 效 果 。 由此 可 见 .公 民 个 人 提 起 公 益 诉 讼 是 很 无 力
法 律 平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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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察机 关侄公益诉讼 中的 地 位 和 角色设 计
赵 晓斌
益 诉 讼 是 当 前议 论 较 多 的 问题 之 一 . 年 来 近 我 国 国 民 的 权 利 意 识 逐 渐 增 强 . 法 维 护 权 依
益 , 回公 道 的人 越 来 越 多 。 0世 纪 末 . 地 讨 2 各
护 公 共 秩 序 进 行诉 讼 。 ”
由此 导 致 其 在 诉 讼 中 的作 用 存 在 不 确 定 性 ;二是 由 于人 民检
尊 血 亲 和 一切 对 此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现 实 与 受 利 益 的 人 以及 检 察 院 均 得 提 起
诉讼。”
上 述 三种 方 式 作 为 检察 机 关 提 起 民事 诉 讼 的 法定 形 式 . 在 各 国 立法 中 , 于 不 同 的指 导思 想 . 用 的类 型 也存 在 差 异 。 基 采
第 一 . 独 起 诉 对 于损 害 国家 利 益 或 者 社 会公 共利 益而 利 益 的 当事 人 作 为 被 告 提 起 诉 讼 。这 一诉 讼 方 式 多 适 用 于 侵 单 实体 原 告 没 有 提 起 诉 讼 的 案 件 .检 察 机 关 以 当事 人 的地 位 提 起诉 讼 比如 : 日本 婚 姻 事 件 及 禁 治 产 事 件 中 , 察 机 关 以 在 检 原告 身份 提 起 诉 讼 法 国新 民事 诉 讼 法 典 第 十 三编 “ 察 院 ” 检 第 一 章 “ 察 院 作 为 当 事 人 ” 4 2条 规定 :在 法 律 有 特 别 规 检 第 2 “
论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论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摘要】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地位不容忽视。
本文从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责、权利、特殊地位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检察机关在保护公共利益和协助司法机关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至关重要,有助于促进我国司法体制的完善和法治建设的进步。
通过对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的深入分析,可以更好地认识其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人民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性,为完善我国的司法体系和法治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关键词】检察机关、民事诉讼、地位、职责、权利、特殊地位、公共利益、合法权益、重要性、司法体制、法治建设。
1. 引言1.1 概述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地位不可忽视。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稳定。
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具有独特的职责和权利,能够协助司法机关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起到重要的监督和保护作用。
检察机关还可以在保护公共利益和促进法治建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有利于司法体制的完善和规范发展。
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至关重要,其作用不可替代,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民权益、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2. 正文2.1 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责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负有监督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职责。
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对案件进行监督,确保司法机关和相关机构依法办案,保障公平公正的审判结果。
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有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公共利益的职责。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要积极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保护公共利益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
检察机关还有参与民事诉讼的职责,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参与调解、审查合同等主体法律关系,保障合法权益的实现。
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中,检察机关还可以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积极引入先进的科技手段和技术设备,提高民事 公益诉讼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如利用大数据、 人工智能等技术辅助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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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包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违反法律 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力。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
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
审查程序
初步审查
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 符合起诉条件。
听证会
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 ,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
作出决定
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起诉的 决定。
诉讼程序
提起诉讼
对决定起诉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审理
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 益出庭参加诉讼。
法庭判决
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维护公共利益 。
需要综合考量多种因素
民事公益诉讼涉及面广,需要考虑的 因素多,如违法行为的影响程度、涉 及人数、持续时间等,这使得案件认 定的难度加大。
法律适用问题
法律规定不完善
目前,关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还比较笼 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导致实践中法律适用 问题突出。
需要加强法律解释和指导
实践范围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涉及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保护等领域。在实 践中,检察机关通常会与相关领域的专家合作,以提高案件的专业性和胜诉率。
实践效果
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成功地解决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有效地维护了公共利 益。同时,这也提高了公众对检察机关的认识和信任度。
检察公益诉讼与公益诉讼的关系

检察公益诉讼与公益诉讼的关系作者:陈文娟潘胜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9期摘要: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市级与基层检察院开展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
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下称《决定》),明确将检察公益诉讼写入这两部法律,标志着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
关键词:检察公益诉讼;公益公诉;前置程序一、检察公益诉讼与公益诉讼的概念一般认为,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笔者认为,检察公益诉讼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公益诉讼,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狭义的检察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对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督促适格主体提起或着自行提起的诉讼;广义上的检察公益诉讼则是除了检察公益诉讼的行为外还包括诉前程序即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之前发出检察建议的行为。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下,广义的检察公益诉讼概念更具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二、检察公益诉讼与公益诉讼的区别第一,根本诉求不同。
公益诉讼设立的目的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为了保护整体性利益。
作为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往往自己的损害也牵涉其中,虽然最终是为了追求利益的整体维护但还是参杂了代表个人的利益。
检察公益诉讼维护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牵涉自身利益的维护,更具超然性,代表的是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二,诉讼主体不同。
由于公共利益具有普遍性,它涉及社会生活的每个方面联系着普通公民、社会团体、法人、组织等的合法权益,因而当利益受到损害时,公益诉讼起诉的主体具有多元化特点,可以是社会生活中每个成员,任何具有维护社会利益责任心的主体就都可以作为适格主体。
检察公益诉讼的主体是检察机关本身。
检察机关作为公权力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其最基本的职能。
法学毕业论文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问题

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问题摘要民事诉讼法即将修改,其中最令人瞩目的莫过于拟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法增加公益诉讼,反映了我国在法治进程中已经开始重视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之法律救济。
但是,公益诉讼的探索在我国毕竟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对于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提起的方式以及可能遇到的障碍的解决方法,在理论界仍有不少的争议。
本文从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出发,针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理论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对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谦抑性原则一、检察机关应是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4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明确了检察机关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 77 条关于检察机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也肯定了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另外,在《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支持起诉条款中也间接肯定了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人的资格。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着天然优越性首次,相对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中立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没有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牵涉,更适合代表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
其次,相比于其他社会团体,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不仅是诉讼主体,更有着法律监督者的特殊身份,拥有法定的调查权,相比于其他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过程中容易遇到的调查事实取证困难的现状,检察机关能为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再者,检察机关作为专业的司法机关,拥有专业法律知识的检察人员和专门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拥有提起公益诉讼的客观条件。
在国外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也多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合格主体。
因此,作为法定的公共利益代表人和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侵害公益的行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仅是检察监督权的表现,同时更是维护公共利益所不容推辞的责任。
论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

建 立检 察 机 关提 起 民事 公益 诉 讼 制度 已是 大势 所 趋 , 察 机关 在 检 民事 公益 诉 讼 中 处 于什 么 样 的法 律 地位 , 为 当前 诉 讼 学界 和 实 务界 成 争 议 的焦 点 。 察 机 关 在 民 事 公益 诉 讼 中 的 角 色 定位 , 系 到 其 在诉 检 关
况。
( ) 关学 说 一 相
关于检察机关在 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历来有法律监督 说、 公益代表人说 、 监诉人说、 民事公诉人说和诉讼当事人说等学说。
法 律 监督 者 说认 为检 察 机 关无 论 采取 何 种 方式 参 加 诉讼 , 处 的地 位 所 都 只 能 是 法律 监 督者 , 仅 对 民 事 违法 行 为实 施 监 督 , 不 也对 权 利 人 放
察机 关 为 维护 国 家利 益 和 社会 公共 利 益 而提 起 民 事公 益 诉讼 , 与被告 是 瓶 督 和 被 监 懵 的 关 系 , 能处 于 民事 公 诉人 的法 律 地 位 。 讼 当事 只 诉 人 说 认 为 , 检 察 机关 提 起 的 公益 诉讼 中检 察 机 关 与通 常 民事 诉 讼 中 在
、
民事 公 益 诉 讼 中 检 察机 关 角色 定 位 之 争
构的制约。 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是双方当事人 的平等对抗 , 在诉讼中 双方具有完全平等的诉讼地位。“ 公诉人说” 虽然 实质上给检察机关 予诉讼 当事人的地位 , 但是却赋予其广泛的诉讼权利 , 过于强 调民事 诉讼 中国家利益的成分和国家强制性, 容易造成以公抑私的不平等状
首 先 , 检 察 机 关 进 行 角色 定位 应 区 分 其 不 同 的参 诉 方 式 。 对 从现 于 检 察 机 关对 其 诉 讼 监 督 职 能和 诉 讼职 能 的混 淆 , 以保 持 客 观 、 难 公 在检 察机 关 已开 展 的 民事 诉讼 的 司法 实 践 来 看 , 主要 有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支持 起 诉平i 诉 三 种 基 本 方 式 , I 抗 因此 其 参 加 民 事 诉讼 有 不 同 的 诉 正 的心 态 来 履行 监 督 职 能 : 官 对检 察机 关 角 色的 错 误 领 悟 , 难 免 法 也 因有 所顾 忌 而 产生 有 意 维护 检 察 机关 观 点 与 主 张 的可 能 , 响审 判 工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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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
发表时间:2019-06-10T16:06:32.827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8月29期作者:尚宁
[导读] 新的《民事诉讼法》和《检察公益诉讼解释》出台后,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得以确定。
检察机关是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虽然不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但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省西安市 710000)
摘要:新的《民事诉讼法》和《检察公益诉讼解释》出台后,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得以确定。
检察机关是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虽然不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但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引言
2017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被明确写入这两部法律。
这标志着我国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2018年3月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检察公益诉讼解释》)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
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学界长期讨论的问题,那么新法出台后其法律地位如何呢?如何行使民事公益诉讼权利?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种类和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见,在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仅限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即民事公益诉讼目前仅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两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仅限于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其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相对于第一款规定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较小。
《检察公益诉讼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院可以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概括性的规定了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民事诉讼法中未对具体主体进行明确规定,但在《环境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1、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第二条之规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且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社会组织。
以上主体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只能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2、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
以上主体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只能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3、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所以检察机关不是第一款规定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只有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得情况下,才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此外,根据《检察公益诉讼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检察院可以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主体“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则不能成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
三、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新的《民事诉讼法》和《检察公益诉讼解释》出台后,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得以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和《检察公益诉讼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检察机关是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
但检察机关不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二者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主要体现在二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和程序不同。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小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的范围,主要体现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不能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诉讼前置程序,而“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根据《检察公益诉讼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要依据法律规定先进行诉前程序。
“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公
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诉路荣太民事公益诉讼案”中的诉前程序:淄博市检察院向淄博市民政局进行查询,根据《环保法》相关法律规定,目前淄博市辖区内没有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条件的公益组织,且无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指定,依法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诉吴明安、赵世国、黄太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的诉前程序:利川市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日报发出公告,督促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没有其他适格主体对该案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向利川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1] 此外,根据《检察公益诉讼解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的规定,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和其他公益诉讼主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不同,如提起诉讼应提交的材料、管辖、取证等均不相同。
因此,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虽然不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但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检察机关不能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诉讼前置程序,实务中称为诉前程序:先依法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文献
[1]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N].检察日报,2018-03-03(002). 作者简介:尚宁(1995.06-),男,万荣县人,现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8级法律(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