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12•【字号】闽政办〔2016〕138号•【施行日期】2016.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3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4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5〕58号),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12日福建省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为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推进基层公共文化资源有效整合和统筹利用,提升我省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明确目标,把握任务1.确立工作目标和任务。
坚持试点先行和普及推广相结合,强化有效整合和统筹利用,到2018年,全省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基本实现全覆盖;到2020年,全省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基本实现宣传文化、青少年活动、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综合服务功能,形成一套符合实际、运行良好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一支扎根基层、专兼职结合、综合素质高的基层文化体育队伍。
责任单位:省文化厅、发改委、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科协,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二、组织调查,掌握情况2.加强调查摸底和基础管理。
依托福建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中心,组织开展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调研摸底工作,掌握全省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和使用等情况,建立健全相关基础信息数据库,纳入全省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社会化运作网络平台,实行动态化监测和跟踪管理。
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7月16日财教〔2008〕135号)【发布时间】:2008年07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广播电视(影视)厅(局)、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加强“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8号)精神和国家现行财政财务制度,结合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实际情况,特制定《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8号)要求,加强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现行财政财务制度,结合农村电影放映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页脚内容1第二条场次补贴专项资金是国家财政为保障农民群众观看公益电影,对放映活动进行直接补助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场次补贴专项资金建立“场次确认、资金管理、社会监管”三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电影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按照“一村一月一场”的标准,确认放映单位当年公益放映场次,组织发放场次补贴,编制下一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并对相应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地方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放映单位负责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并向电影主管部门报告当年公益放映场次。
第五条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的发放推行社会公示制度,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公益电影放映及资金发放的监督。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公布日期】2021.10.15
•【字号】闽财教〔2021〕26号
•【施行日期】2021.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播影视,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关于印发《福建省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
闽财教〔2021〕26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文旅局(广电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与影视发展部、财政金融局,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广电网络集团: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及中央关于深化影视业综合改革促进影视业健康发展的有关部署,进一步繁荣闽派电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创作生产,推动文化强省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零基预算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和省广播电视局制定了《福建省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2021年9月15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福建省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福建省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4•【字号】闽政办[2011]222号•【施行日期】2011.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福建省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1〕22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电影是深受人民群众喜爱的文化娱乐形式之一,电影产业集文学、艺术、科技于一体,属于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小的文化产业,对于推动文化强省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扩大文化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服务福建发展和海西建设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9号),中宣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广电总局印发的《中国电影2011~2020年发展规划纲要》(中宣发〔2011〕24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有关部署和要求,推动全省电影产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制订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体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紧紧围绕福建发展和海西建设大局及建设文化强省的战略部署,以丰富电影产品和加快产业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数字化技术为支撑,以现代化基础设施为依托,以科学化管理和人才建设为保障,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正确导向、科学发展、以人为本、服务大众、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的基本原则,着力实施精品战略、骨干企业品牌战略和重点项目带动战略,努力增强我省电影产业的整体实力、竞争力和影响力,推动福建电影产业的科学发展和跨越发展。
广电总局关于推动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推动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广电总局关于推动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201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精神,落实国家“十一五”规划中对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要求,“十一五”期间,国家已向中、西部地区资助近6亿元的电影放映设备,共计1.7万多套;下发场次补贴资金近10亿元。
目前全国已组建农村电影数字院线218条,有数字放映队28730支,加上目前正在下发的设备,今年将基本完成16毫米胶片放映向数字放映的过渡。
为确保国家下发的数字电影放映设备保值增值,确保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能够足额下发到放映员,确保在“十一五”末期全面实现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的公益文化服务目标,使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通过提取折旧费建立农村电影可持续发展资金。
根据《全国“十一五”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07〕2080号)和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2007〕52号)精神,国家资助的放映设备属于国有资产,各级电影主管部门对其具有监督、管理职能。
农村电影数字院线公司接受政府委托,享有设备的经营使用权。
为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实现保值增值,各地可通过提取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折旧费建立农村电影发展资金,用于下一阶段数字电影放映设备的更新和改善。
2009年广电总局政府招标采购的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每套价格在2.65万元,各地可以此价格为折旧依据。
折旧资金每场放映提取的数额、提取年限、使用方式和范围等事项由各地因地制宜制定。
中影新农村数字电影放映公司下发的设备,也应制定相应的折旧制度。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农家书屋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发文字号】闽政办[2008]92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05.16【实施日期】2008.05.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8〕9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新闻出版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办、省文明办制定的《福建省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五月十六日福建省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意见(省新闻出版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办省文明办二○○八年五月)农家书屋工程是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而实施的重大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是惠及广大农民群众、推动农村文化建设的民心工程。
2006年《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支持农民群众开办农家书屋。
2007年初,温家宝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突出抓好农家书屋工程等五项农村文化工程,逐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2007年3月新闻出版总署、中央文明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印发《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意见》,决定从2007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农家书屋工程,“十一五”期间计划在全国建立20万家农家书屋,到2015年基本覆盖全国的行政村。
为贯彻落实国家统一部署和省领导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我省新闻出版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切实解决广大农民群众“买书难、借书难、看书难”的问题,从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入手,促进新时期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决定从2007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农家书屋工程,“十一五”期间计划在全省建立4585家农家书屋,2011、2012年计划建立3200家农家书屋,并对6648个已有的村图书室进行充实改造、加挂农家书屋的牌子,到2012年全部覆盖全省14433个行政村。
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深化农家书屋延伸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深化农家书屋延伸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公布日期】2017.08.10•【字号】•【施行日期】2017.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深化农家书屋延伸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为加强农家书屋维护使用,推进农家书屋提质增效,按照总局《关于深化农家书屋延伸服务的通知》(新广出办发〔2017〕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福建省深化农家书屋延伸服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深化农家书屋延伸服务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及初步成果请于10月20日前,农家书屋基本运行情况调研报告请于11月1日前报省局科技处(公共服务处)。
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2017年8月10日(联系人:张海波,联系电话:*************)福建省深化农家书屋延伸服务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湖南省株洲市攸县石羊塘镇谭家垅村高桥农家书屋延伸服务做法的重要批示精神和总局领导工作要求,深化农家书屋延伸服务,加强农家书屋维护使用,推进农家书屋提质增效,按照总局文件(新广出办发〔2017〕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工作方案如下。
一、认真做好深化农家书屋延伸服务的各项工作(一)因地制宜,优化网点布局要坚持因地制宜、发挥作用和资源共享原则,推动农家书屋图书由行政村向农民居住聚集、活动集中的地方延伸,在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村务办事大厅、电影固定放映场所、广播台站等便民服务场所,或自然村、新农村小区、文化中心大户、祠堂等行政村以下居住地,或中小学校园周边、留守儿童之家等青少年聚集地,或商店、村邮代办站、农家乐、电商服务点等商业设施设立延伸阅读点。
要根据实际情况稳步推进,从地方有积极性,群众有需求,农家书屋场地、管理员和日常管理有保障的地方先行先试,树立典型,示范带动,分类指导,逐步推开。
福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属文艺院团文化惠民公益性低票价演出考核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属文艺院团文化惠民公益性低票价演出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局,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9.21•【字号】榕文新综[2013]181号•【施行日期】2013.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福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属文艺院团文化惠民公益性低票价演出考核办法》的通知(榕文新综〔2013〕181号)有关市属文艺院团:为切实把文化惠民实事办好,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文化发展成果,充分调动各文艺院团的积极性,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市属文艺院团文化惠民公益性低票价演出(以下简称“低票价演出”)考核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市属文艺院团文化惠民公益性低票价演出考核办法》福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局福州市财政局2013年9月21日附件:市属文艺院团文化惠民公益性低票价演出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深化市属文艺院团体制改革,最大限度调动人员积极性,培育院团多出精品,多出人才,繁荣艺术创作,不断拓展演出市场,推动文化惠民,开展低票价公益性演出,结合市属院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益性低票价演出是指财政采取政府购买的方式,暂按每场1.5万元向按要求完成演出场次的市属院团购买演出服务,为广大群众特别是基层群众提供公益性低票价的文艺演出。
第三条低票价演出场次的认定:单个院团独立完成的时间长度超过一个半小时的演出活动,可计算演出场次;多个院团的组台性演出,只计算牵头院团的演出场次,参与单位不重复计算场次。
各院团每年必须完成的无偿为公众提供的基本演出场次和营业性演出不计入低票价演出范围。
第四条低票价演出主要采取在院团各自的剧场内定点演出的形式开展。
各院团要向社会公开发布演出信息,积极扩大宣传,组织售票,每场演出票价不高于一张30元;每场演出要适当预留部分票务用于农民工及其子女、孤寡老人、残疾人、低保对象、福利机构收养的儿童等特殊群体免费赠票,免费赠票通过社区等相关机构或凭相应证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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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闽财教[2014]5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发布日期】2014.01.27
【实施日期】2014.0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教〔2014〕5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广电(广电新)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为加强我省“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5号)精神和国家现行财政财务制度,结合我省农村电影“2131”工程实施情况,特制定《福建省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
附件:福建省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4年1月27日福建省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5号)要求,加强我省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现行财政财务制度,结合我省农村电影放映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场次补贴专项资金是各级财政为保障农民群众观看公益电影,对放映公益电影活动进行直接补助而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中央、省、市、县(区)分级承担,专款专用的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电影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按照“一个行政村一个月放映一场”的要求,确认放映单位当年公益放映场次,组织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