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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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电影放映国家“2131工程”专项资金及资助设备拷贝管理办法

农村电影放映国家“2131工程”专项资金及资助设备拷贝管理办法

农村电影放映国家“2131工程”专项资金及资助设备拷贝管
理办法
【法规类别】电影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广发影字[2002]37号
【发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文化部
【发布日期】2002.01.21
【实施日期】2002.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村电影放映国家“2131工程”专项资金及资助设备拷贝管理办法
(2002年1月21日广发影字[2002]3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丰富西部地区和老少边贫地区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解决农民群众看电影难的问题,实现“2131工程”目标(即在二十一世纪初实现“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特设立国家“2131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购置放映设备(16毫米放映机、发电机、农村电影流动放映车)、16毫米拷贝以及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设备,帮助西部地区和老少边贫地区组建农村电影流动放映队,解决农民看电影问题。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原则
第三条专项资金资助对象是西部地区和老少边贫地区的600个低收入县。

第四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西部地区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兼顾其他老少边贫地区。

第五条国家“2131工程”专项资金资助的放映设备,不要求地方进行资金配套(有条件的省区可自行配套);国家资助的拷贝,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比例出资的办法,地方必须按比例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配套比例由全国“2131工程”领导小组在每年资助计划中下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配套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农民乱摊派、乱收费。

国家优先资助配套资金。

农村牧区公益电影管理制度

农村牧区公益电影管理制度

农村牧区公益电影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农村牧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精神文化需求的增加,农村牧区电影市场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规范农村牧区公益电影市场,提高农村牧区公益电影的水平和质量,制定并完善农村牧区公益电影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制度旨在明确农村牧区公益电影的管理范围和要求,促进农村牧区公益电影市场的规范发展,推动农村牧区文化的繁荣。

二、总则1. 农村牧区公益电影是指为了满足农村牧区居民基本文化需求,以无盈利为目的,通过举办电影展映、举办电影节、开展电影宣传等形式,向农村牧区居民提供有益的电影文化服务。

2. 农村牧区公益电影管理制度适用于农村牧区范围内公益电影的策划、制作、发布、展映等活动,适用范围不包括商业性质的电影活动。

3. 农村牧区公益电影活动的组织和开展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保障农村牧区居民基本文化权益。

4. 鼓励和支持农村牧区公益电影活动,鼓励农村牧区文化机构和社会组织参与公益电影事业,促进农村牧区文化建设。

三、农村牧区公益电影管理机构1. 农村牧区公益电影管理机构是指由文化、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专门负责农村牧区公益电影管理的机构。

2. 农村牧区公益电影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统筹农村牧区公益电影的规划与管理;制定促进农村牧区公益电影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农村牧区公益电影展映和宣传活动;对农村牧区公益电影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等。

3. 农村牧区公益电影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提高管理效能,促进农村牧区公益电影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农村牧区公益电影的内容和展映1. 农村牧区公益电影应当具有教育性、娱乐性和宣传性,题材应当关注农村牧区居民的生产生活和文化需求,内容应当积极向上,健康向善。

2. 农村牧区公益电影展映应当充分考虑农村牧区居民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合理安排电影的类型和播放时间,做到内容热门、档期合理。

3. 农村牧区公益电影展映应当注意场地选择和人员安排,保障展映质量和观众安全。

农村公益电影财务管理制度

农村公益电影财务管理制度

农村公益电影财务管理制度简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地区对文化娱乐的需求也逐渐增加。

公益电影作为文化传承的形式之一,也在农村地区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支持。

然而,针对农村公益电影的财务管理问题却长期存在,在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方面仍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的核心农村公益电影财务管理制度的核心在于保障公益性和透明度。

公益性是指该项目的投入和支出都应当为服务农村公众、促进文化传承等公益目标服务。

透明度则要求管理者应当将财务管理的所有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公开,以便于监督和评估管理情况。

同时,财务管理制度应当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防范和遏制财务不正之风。

财务管理的流程农村公益电影财务管理流程应当包含以下环节:预算编制与审批农村公益电影项目应当制定项目预算,包括人员费用、设备费用、场地租赁、材料采购等,并在项目实施前提交预算报告,经过审核审批后执行。

资金监管管理者需要建立专门的资金管理账户,定期对资金流向进行审核,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主管政府部门、捐赠者等相关方进行沟通,确保资金的正确流向。

费用报销流程所有费用应当依据预算流水账单位开具相应的费用票据和发票,并经过审核,并提交报销申请,报销申请的审核流程应当包括申请、审核、审批三个环节。

审核应当对申请报销的费用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审批过程应当注重合规,防止违规行为。

财务信息披露农村公益电影财务管理制度的信息公开应当包括预算报告、资金流向、费用报销等内容。

财务管理的细节除了上述流程,农村公益电影财务管理制度还有一些值得注意的细节:生产资料采购若需要购买设备、材料等,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保证品质优良、价格优惠。

风险控制管理者需要注重风险控制,保证资金的安全、合规,防止财务风险。

同时对于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全面的处理,防止发生财务不规范现象。

审计财务管理需定期通报,审核和审计工作对现有资金有全面的检查,仔细判断资金预算存在中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行为。

江苏省省级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3)-苏财规[2013]11号

江苏省省级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3)-苏财规[2013]11号

江苏省省级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3)正文:---------------------------------------------------------------------------------------------------------------------------------------------------- 江苏省省级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苏财规[2013]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农村电影公共服务体系构建,满足农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确保农村电影放映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省财政安排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专项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

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电影放映工作目标任务是,按照“企业经营、市场运作、政府购买、百姓受惠”的原则,不断完善农村电影公共服务体系,建立长效发展机制,确保实现全省行政村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推动全省乡镇每周定点放映一场公益电影的公益服务目标。

第三条省级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由省财政会同省广电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省广电局负责制定全省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年度计划,编制经费预算并具体实施。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专款专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检查。

第二章补助范围和标准第六条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主要用于对全省经济薄弱地区和黄茅革命老区农村数字电影公益放映活动的场次补贴、购置公益性场次电影节目版权费用以及省级农村数字电影放映管理运行费用等。

第七条场次补助标准:每个行政村每月放映一场数字电影补助160元,乡镇固定点每周放映一场数字电影补助100元,场次补贴金额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放映员劳务费;2.放映人员人身意外保险;3.放映日常运营维护费、放映设备保修范围外的维修费及其他直接用于电影放映环节的费用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5号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支持农村文化事业发展,中央财政设立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

为了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3年4月10日附件1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农村公共文化事业发展,保障基层农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中央补助、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定额补助和因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法。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出范围与标准第六条专项资金包括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其中:(一)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行政村文化设施维护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支出,包括: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运行维护和开展宣传培训等支出;2.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及更新支出;3.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支出;4.行政村组织开展各类文化体育活动支出。

吉林省财政厅、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吉财教〔2019〕598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财政厅、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19〕598号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电影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修订了《吉林省省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2019年7月31日附件吉林省省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财教〔2016〕4号)、《吉林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吉财税〔2016〕1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家统一设立征收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规定比例缴入省级国库部分,专项用于支持电影创作生产和发行放映,促进我省电影事业健康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纳入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根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编制预算,以收定支。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我省电影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安全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坚持统筹使用、突出重点的原则。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1.25•【字号】新政办(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25日新乡市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9号)和《省广电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广〔2011〕1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是指由政府补贴,在全市县级以下(含县级)农村地区开展的、面向广大农民群众的数字电影公益放映活动。

第三条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的目标是1个行政村1月放映1场电影。

第四条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按照“企业经营、市场运作、政府购买、群众受惠”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电影主管部门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工作,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制定扶持政策,做好本地区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的各项保障工作。

第六条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市文广新局通过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由中标的农村电影放映主体,实施农村公益电影放映。

二、场次管理第七条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任务,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和省财政厅按照国家财政部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达的场次计划数,对市、县所辖行政村数进行审核并分解下达。

第八条电影主管部门对中标的农村电影放映主体(以下简称中标单位)实施的放映场次、放映质量进行监督,实行目标责任考核。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管理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使⽤原则和范围第三章专项资⾦的缴拨第四章申请程序第五章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电影管理条例》中有关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的规定和⼴播电影电视部(以下简称⼴电部)、财政部等五部委重新印发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上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以下简称“专项资⾦”)按照县及县以上城市电影院电影票房收⼊的5%提取;专项资⾦主要⽤于扶持国家倡导的重点影⽚⽣产、城市电影院的维修改造和对少数民族地区电影企业特殊困难的资助,以及对电影经济发展有重⼤影响的重点项⽬的⽀持。

第三条专项资⾦属于财政性资⾦,按照预算外资⾦管理规定进⾏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实⾏中央和省(⾃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

中央专项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管委会)由⼴电部、财政部组成;各省(⾃治区、直辖市)管委会(以下简称省级管委会)由地⽅电影⾏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成。

各省级管委会⼈员组成和职责,报国家管委会备案。

第五条收取专项资⾦,应使⽤财政部统⼀印制或监制的专⽤票据,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制定。

第⼆章使⽤原则和范围第六条专项资⾦实⾏“逐级上缴、中央统筹安排、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管委会按照各省上缴数额的⼀定⽐例(不低于40%)回拨上缴省,由省级管委会安排使⽤;其余部分,由国家管委会使⽤安排。

第七条专项资⾦必须按照审定后的收⽀计划和规定⽤途专款专⽤。

各省级管委会应于每年11⽉底以前向国家管委会报送下年度专项资⾦收⼊计划,国家管委会根据各省收⼊计划,编制中央集中留⽤的专项资⾦年度收⽀计划,经⼴电部审核,报财政部审批。

第⼋条专项资⾦按照⽆偿与有偿相结合的原则安排使⽤。

第九条专项资⾦的使⽤范围(⼀)由国家管委会安排使⽤的部分,主要⽤于以下⽅⾯:1.对个别摄制成本较⾼的重⼤题材故事⽚、⼉童故事⽚、纪录⽚、科教⽚和美术⽚的资助;2.对获⼴电部“华表奖”(政府奖)的故事⽚、⼉童故事⽚、纪录⽚、科教⽚和美术⽚的奖励;3.对筹拍重点故事⽚临时周转资⾦的借款;4.对征集优秀电影剧本的资助;5.对少数民族语电影拷贝译制的资助;6.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放映企业、边远贫困地区的放映企业的资助;7.对重点制⽚基地的设备和技术改造(不包括洗印部分)的借款或资助;8.经⼴电部、财政部批准的其它项⽬的借款或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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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年7月16日财教〔2008〕135号)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广播电视(影视)厅(局)、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加强“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8号)精神和国家现行财政财务制度,结合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实际情况,特制定《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8号)要求,加强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现行财政财务制度,结合农村电影放映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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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场次补贴专项资金是国家财政为保障农民群众观看公益电影,对放映活动进行直接补助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场次补贴专项资金建立“场次确认、资金管理、社会监管”三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电影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按照“一村一月一场”的标准,确认放映单位当年公益放映场次,组织发放场次补贴,编制下一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并对相应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地方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放映单位负责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并向电影主管部门报告当年公益放映场次。

第五条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的发放推行社会公示制度,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公益电影放映及资金发放的监督。

第二章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用于直接补助农村电影的放映活动,包括数字电影放映和胶片电影放映,不得用于提取管理费、维护费、折旧费等。

凡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国有、集体、民营、个体等农村电影放映主体,在行政村开展公益电影放映活动,均可享受农村电影公益场次补贴。

第七条国家财政根据1村1月放映1场公益电影的目标,按照不低于100元/场的标准对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给予场次补贴。

第八条中西部地区场次补贴专项资金100元/场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其中:西部地区中央负担80%,中部地区中央负担50%。

超出100元/场标准部分,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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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部地区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中央财政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省份予以奖励。

第九条场次补贴专项资金原则上当年补助当年使用到位。

第三章申请和拨付
第十条各省级财政和电影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场次补贴专项资金发放、结余情况及当年资金需求上报财政部和广电总局。

财政部根据公益电影放映计划和各地申报情况,统筹安排当年预算。

第十一条财政部每年6月底前将专项资金下达各省(区、市),省级财政部门应确保地方财政负担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库管理和改革的要求,及时核算和拨付专项资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和电影主管部门要加强场次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场次补贴先放后补、公开透明、及时到位、足额发放。

第十四条各地电影主管部门要建立公益放映公示制度、放映回执审核制度、放映单位奖励制度、社会监督及举报制度。

第十五条为确保场次补贴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处罚:
(一)对场次补贴专项资金发放不及时、未按使用范围和发放程序发放场次补贴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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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克扣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除追回冒领款项外,取消相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省(区、市)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农村电影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广电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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