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评审、货物采购方式变更、几种招标方式的注意要点
环保设施建设的招投标程序与管理要点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具有相应的环保设施建设 资质
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济实 力
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人 才队伍
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文件应按照 招标文件的要求 进行编制
编制投标文件是 投标过程中最重 要的环节之一
投标文件应充分 了解招标文件的 内容和要求
投标文件应保证 内容完整、准确 无误、逻辑清晰、 形式规范
开标:公布投标价格、工期等主要 内容
开标与评标
评标标准:包括技术水平、价格、 企业实力、服务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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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对投标文件的技术、价格、 服务等方面进行评估和比较
评标流程:按照评标标准对投标文 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 人
中标公示与合同签订
中标公示:公布中标结果,公告期限通常为3天 合同签订: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与招标文件相符
明确投标人资格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 的资格要求,包括企业资质、业绩、专业技术人 员等,确保投标人具备完成项目的能力。
合理设置投标保证金: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投 标保证金的金额、缴纳方式、退还时间等条款, 以保障招标人的权益。
建立评标专家库
确定评标专家资格条件 评标专家库应具备代表性 评标专家库应具备专业性 评标专家库应具备动态管理
对未来环保设施建设招投标工作的建议
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加强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评审流程的规范,确保评标过程公正、公平、公 开。 加强对投标企业的资质审查和信誉评估,鼓励优秀企业参与招投标。
推广电子招投标系统,简化招投标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汇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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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评审、货物采购方式变更、几种招标方式的注意要点

大家都知道,政府采购方式有很多种,并且,每种采购方式又都有其各具特色的核心操作环节,而大量的腐败行为也正是滋生在这操作环节之中的,特别是以下几种采购行为,大量的都是“自制”凭据资料,内部牵制力度较为脆弱,给采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也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对不同的采购操作方式除了要遵循各自“法定”的操作程序之外,还必须要施以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加以约束,才能有效地规范好政府采购行为。
一、对“公开招标”行为要注意“两核实”一是要注意核实公开招标项目的整体性,看其是否存在着肢解采购项目逃避公开招标的不法行为。
由于一般的公开招标项目,其金额大,相关的小项目又多,为此,有些采购人,为了逃避采购的监督与管理,或出于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有时会采取“化整为零”等办法分解采购项目,如,有的将一个大项目人为“肢解”成若干个小项目采购,有的将主体项目实施公开招标,而将其他辅助项目等“隐匿”起来,另行进行采购等等,所有这些都是有意规避公开招标的不法行径。
因此,在实施公开招标采购之前,必须要对项目的整体性进行核查,以防这种规避公开招标行为蒙混过关,损害了国家等有关方面的利益和权益。
二是要注意核实公开招标信息的发布范围,看其公开招标行为是否“融入”了全国性的政府采购大市场。
有些地方,有些单位,有些人员等对其应当实施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发布招标采购信息时,往往仅仅是在当地的“小”媒体上公布了采购信息,而没有按规定将采购信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开发布,这种在一个“窄小”的范围内发布采购信息的行为,不能算是“对外”公开发布行为,其实质上还是一种变相对外封锁采购信息以排斥外地供应商的行为,或是一种地方保护甚至于就是一种暗箱操作行为。
因此,对采购信息的发布必须要注意其“公开”的程度,必须要面对全国性的政府采购大市场,而不是一种“区域”性的内部公开。
二、对“邀请招标”行为要注意“三提防”一是要注意防范邀请招标的工作人员暗助供应商的不法行为。
实际工作中,在选择被邀请的对象时,有些招标工作人员,为了“协助”某个供应商中标,就采取暗地里安插几个无资质或低资质供应商参加“凑数”投标等办法,或串通几个供应商参加“陪”标,以蒙混大家的视线,“确保”某个供应商能中标。
招标注意事项

招标注意事项引言概述:招标是指政府、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需要采购或委托工程项目时,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承包商。
在招标过程中,注意事项的遵守对于确保公平竞争、保证项目质量和节约成本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介绍招标注意事项。
一、招标文件准备1.1 确定招标范围和需求:在准备招标文件之前,必须明确项目的范围和需求,包括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交付时间等。
这有助于准确制定招标文件,并吸引合适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参与竞标。
1.2 编写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招标过程中的核心文件,应包括项目背景、招标条件、技术规范、合同条款等内容。
编写招标文件时,要确保内容准确、清晰,避免产生歧义或漏洞。
1.3 公开透明:在准备招标文件时,应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开透明。
招标文件应向所有潜在供应商或承包商公开,确保公平竞争的原则得到遵守。
二、招标评审2.1 评标标准的确定: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评标标准,包括价格、技术能力、项目经验等。
评标标准的确定应充分考虑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
2.2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要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且不得存在利益冲突。
2.3 评标过程的监督:评标过程应受到监督,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可以通过公开评标、记录评标过程、监督人员的参与等方式来实现。
三、合同签订3.1 合同条款的明确:合同是招标的最终目的,应明确合同条款,包括价格、交付时间、质量要求、违约责任等。
合同条款应充分考虑项目的特点和双方的权益,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3.2 合同的履约保证:为了保证合同的履约,可以要求供应商或承包商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这可以增加合同履约的保障,减少风险。
3.3 合同变更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合同变更的情况。
合同变更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并及时修改合同条款。
四、履约管理4.1 监督和验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对供应商或承包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验收。
环评公司招标注意事项(3篇)

第1篇一、招标文件准备1.明确招标项目背景和目的:在招标文件中,要详细说明项目的背景、目的和实施范围,以便投标公司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
2.规范招标文件格式: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招标文件的格式,确保招标文件内容完整、清晰。
3.明确投标公司资质要求: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设定投标公司的资质、业绩、信誉等方面的要求,确保投标公司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
4.详细列出招标项目技术指标:对招标项目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详细说明,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要求,以便投标公司进行投标报价。
5.制定合理的招标流程和时间节点:明确招标文件的发布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确保招标流程顺利进行。
二、招标公告发布1.选择合适的招标公告发布渠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选择合适的招标公告发布渠道,如政府采购网、行业网站、专业杂志等。
2.确保招标公告内容完整、准确:在招标公告中,要详细说明招标项目的背景、目的、要求、流程等信息,确保投标公司充分了解招标项目。
3.遵守招标公告发布时间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遵守招标公告发布的时间要求,确保招标公告的有效性。
三、投标文件编制1.仔细阅读招标文件:投标公司要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充分了解招标项目的背景、目的、要求、流程等信息。
2.确保投标文件完整、规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包括投标函、投标报价、技术方案、业绩证明、信誉证明等,确保投标文件完整、规范。
3.突出自身优势:在投标文件中,要充分展示公司的优势,如技术实力、项目管理经验、团队素质等,以提高中标的可能性。
4.注意投标文件的密封和签字: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和签字,确保投标文件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四、开标和评标1.按时开标: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按时进行开标,确保开标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
2.严格评标程序: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设立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保评标过程的客观、公正。
环保采购服务方案

环保采购服务方案1. 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环保意识的提高越来越明显,各种污染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企业在采购过程中,也需要考虑到其后续处理及其对环境的影响。
环保采购已成为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举措。
2. 环保采购的定义环保采购是指在企业货物和服务采购决策中,考虑环保因素,从而促进环境友好型产品和服务的开发、生产和流通的一种采购方式。
3. 环保采购的意义环保采购对企业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对于企业来说,环保采购有效提高了产品质量和企业的品牌形象,降低环境风险,减少环保事故发生率,从而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对于社会来说,环保采购是重要的环保措施之一,能够降低环境污染,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使整个社会更加可持续。
4. 环保采购的目标环保采购的主要目标是推动环境友好型产品和服务的开发、生产和流通,降低企业和社会对环境的影响。
具体而言,环保采购的目标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通过采购环保产品,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和消费中间介质的浪费,从而减少环境污染;•鼓励供应商开发环保产品,降低供应链环境风险,推广环保技术和产品;•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降低能源和水资源的消耗,采购符合节能、降耗、环保标准的产品。
5. 环保采购的阶段环保采购可分为三个阶段:前期准备、中期管理、后期评估。
5.1 前期准备前期准备是环保采购的重要环节,包括以下工作:•制定环保采购策略和目标,明确采购环保要求;•确定采购范围和需求,并对采购风险进行评估分析;•将环保因素纳入评估和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虑成本、质量、效益和环保要求;•选定中介机构或专家团队,开展供应商环保能力评估和环境审核。
5.2 中期管理中期管理是指在采购过程中的管理环节,具体包括以下工作:•制定采购计划和合同,严格执行环境法规,遵守国际环境公约;•加强对供应链的环境管理和技术支持,实现环保要求的分发;•推广环保技术和产品,鼓励供应商开发环保产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几种招标方式

几种招标方式招标是一种常见的采购方式,用于选择供应商或者承包商来执行特定的项目或者提供特定的产品或者服务。
根据不同的需求和情况,有几种常见的招标方式可供选择。
以下是对几种招标方式的详细描述:1. 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最常用的招标方式之一,也是最公平、公正、透明的方式。
在公开招标中,招标人通过发布公告,向所有故意参预投标的潜在供应商或者承包商公开征求意向书或者投标书。
供应商或者承包商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
经过评审和比较,最终选定最具竞争力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
2. 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一种有选择性的招标方式,适合于特定项目或者对供应商有特定要求的情况。
在邀请招标中,招标人根据自己的需求,邀请一些特定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参预投标。
招标人会向这些供应商或者承包商发出邀请函或者征求意向书,要求他们提交投标文件。
然后,招标人会评审投标文件,并选择最合适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
3.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一种相对较为灵便的招标方式,适合于项目需求不明确或者具有较高风险的情况。
在竞争性谈判中,招标人会邀请一些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参预谈判,以明确项目需求、商议合同条款和价格等细节。
供应商或者承包商根据谈判结果,提交最终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会根据评审结果选择最合适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
4. 直接采购:直接采购是一种不需要经过招标过程的采购方式,适合于紧急情况、特殊情况或者小额采购等。
在直接采购中,招标人直接与供应商或者承包商商议并达成采购协议,无需公开征求意向书或者投标书。
然而,直接采购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并经过审批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招标方式适合于不同的情况和需求。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预算限制、时间限制等因素,选择最合适的招标方式。
同时,在招标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公平竞争和公正评审。
招标采购等采购方式及其各自优缺点

一.招标采购招标采购是由需方提出采购招标条件和合同条件,由许多供应商同时投标报价。
通过招标,需方能够获得价格更为合理、条件更为优惠的物资供应。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也称竞争性招标,又可以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
公开招标是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互联网等宣传工具发布招标公告,凡对该招标项目感兴趣又符合投标条件的法人,都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提交规定的证明文件由招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核准后购买招标文件,进行投标。
1.公开招标的优点(1)公平。
公开招标使对该招标项目感兴趣又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者都可以在公平竞争环境下,享有得标的权利与机会。
(2).价格合理。
基于公开竞争,各投标者凭其实力争取合约,而不是由认为或特别限制规定售价,价格比较合理。
而且公开招标,各投标者自由竞争,招标者可以获得最具竞争力的价格。
(3)改进品质。
因公开投标,各竞争投标的产品规格或施工方法不一,可以使招标者了解技术水平与发展趋势,促进其品质的提高。
(4).减少徇私舞弊。
各项资料公开,办理人员难以徇私舞弊,更可以避免人情关系的影响,减少作业困扰。
(5).了解来源。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可以获得更多投标者的报价,扩大供应来源。
2.公开招标的缺点(1).采购费用较高。
公开登报、招标文件制作和印刷,以及开标场所布置等,均需要花费大量财力与人力;如果发生中标无效,则费用更大。
(2).手续繁琐。
从招标文件设计到签约,每个阶段都必须经过充分的准备,并且要严格遵循有关规定,不允许发生差错,否则会造成纠纷。
(3).可能产生串通投标。
凡金额较大的投标项目,投标者之间可能串通投标,作不实报价或任意提高报价,给投标者造成困扰和损失。
(4).可能造成抢标。
报价者因有现货急于变现,或基于销售或业务政策等原因,而报出不合理的低价,可能造成恶性抢标,从而导致偷工减料、交货延期等风险。
(5).衍生其他问题。
几种招标方式

几种招标方式标题:几种招标方式引言概述:招标是一种常见的采购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可以确保公平竞争,提高采购效率。
在实际操作中,有多种招标方式可供选择,每种方式都有其特点和适合场景。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招标方式及其优缺点。
一、公开招标方式1.1 公开招标是指通过媒体公告等方式向公众发布招标信息,任何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参预竞标。
1.2 优点:公开透明,有利于提高竞争性,确保最优供应商获得合同。
1.3 缺点:流程繁琐,时间长,可能导致效率低下。
二、邀请招标方式2.1 邀请招标是指在有限的供应商名单中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预竞标,通常适合于需求复杂或者特殊的采购项目。
2.2 优点:节省时间,有利于选择具有特定能力和经验的供应商。
2.3 缺点:可能导致竞争不足,缺乏公平性。
三、限制性招标方式3.1 限制性招标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只允许特定的供应商参预竞标,通常适合于对供应商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
3.2 优点:有利于选择具有特定资质和技术的供应商,提高采购质量。
3.3 缺点:可能导致竞争性不足,缺乏公平性。
四、单一来源招标方式4.1 单一来源招标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只选择一个供应商进行谈判,通常适合于紧急采购或者特殊情况下的采购项目。
4.2 优点:节省时间,适合于紧急情况下的采购需求。
4.3 缺点:可能导致价格不公开,存在潜在的腐败风险。
五、竞争性谈判招标方式5.1 竞争性谈判招标是指在公开征询意向后,通过谈判确定最终供应商,通常适合于技术含量高或者需求不明确的采购项目。
5.2 优点:灵便性强,有利于满足特定需求。
5.3 缺点:可能导致谈判过程不公开,存在潜在的不公平性。
结论:不同的招标方式适合于不同的采购需求,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可以提高采购效率,确保采购质量。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谨慎选择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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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政府采购方式有很多种,并且,每种采购方式又都有其各具特色的核心操作环节,而大量的腐败行为也正是滋生在这操作环节之中的,特别是以下几种采购行为,大量的都是“自制”凭据资料,内部牵制力度较为脆弱,给采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也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对不同的采购操作方式除了要遵循各自“法定”的操作程序之外,还必须要施以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加以约束,才能有效地规范好政府采购行为。
一、对“公开招标”行为要注意“两核实”一是要注意核实公开招标项目的整体性,看其是否存在着肢解采购项目逃避公开招标的不法行为。
由于一般的公开招标项目,其金额大,相关的小项目又多,为此,有些采购人,为了逃避采购的监督与管理,或出于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有时会采取“化整为零”等办法分解采购项目,如,有的将一个大项目人为“肢解”成若干个小项目采购,有的将主体项目实施公开招标,而将其他辅助项目等“隐匿”起来,另行进行采购等等,所有这些都是有意规避公开招标的不法行径。
因此,在实施公开招标采购之前,必须要对项目的整体性进行核查,以防这种规避公开招标行为蒙混过关,损害了国家等有关方面的利益和权益。
二是要注意核实公开招标信息的发布范围,看其公开招标行为是否“融入”了全国性的政府采购大市场。
有些地方,有些单位,有些人员等对其应当实施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发布招标采购信息时,往往仅仅是在当地的“小”媒体上公布了采购信息,而没有按规定将采购信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开发布,这种在一个“窄小”的范围内发布采购信息的行为,不能算是“对外”公开发布行为,其实质上还是一种变相对外封锁采购信息以排斥外地供应商的行为,或是一种地方保护甚至于就是一种暗箱操作行为。
因此,对采购信息的发布必须要注意其“公开”的程度,必须要面对全国性的政府采购大市场,而不是一种“区域”性的内部公开。
二、对“邀请招标”行为要注意“三提防”一是要注意防范邀请招标的工作人员暗助供应商的不法行为。
实际工作中,在选择被邀请的对象时,有些招标工作人员,为了“协助”某个供应商中标,就采取暗地里安插几个无资质或低资质供应商参加“凑数”投标等办法,或串通几个供应商参加“陪”标,以蒙混大家的视线,“确保”某个供应商能中标。
二是要注意防范邀请的都是相互之间比较熟悉的供应商。
相互之间有往来、关系密切的供应商也很容易通谋作弊,搞虚假竞争,暗地里却大搞“轮流做庄”,或私下“分标”平均供应采购项目等舞弊行为。
三是要注意防范地方保守主义。
有不少的采购机构及工作人员为了保护其地方利益,在采购工作中,有意缩小招标范围,不向外地高资质的、竞争力强的供应商发出邀请投标通知,有意排斥外界竞争市场的介入。
三、对“定点采购”行为要“四注意”一是要注意定点期限不能太长。
只要是企业,盈利赚钱就是他们的目的,政府采购的定点单位也不例外,一旦定点的期限过长,他们就会为追求较高的盈利水平而放松或降低其原有的服务承诺标准等,进而侵犯了其他采购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和利益。
二是要注意定点的单位数不能过少。
定点单位越少,不但不利于引起互相之间的竟争意识,反而会形成变相的垄断经营,从而变相地排斥了竞争机制的引入,难以发挥出政府采购的活力,同时,定点的单位数少了,也会导致定点单位为了“保持”其变相垄断经营的现状,而拉拢和腐蚀有关采购管理工作人员,从而滋生出各种各样的腐败问题等等。
三是要注意激发定点单位的竞争意识。
对小量的定点项目,可由采购单位自由选择定点的供应商,但对一次结算金额比较大的项目,则可以由政府采购机构出面,组织各个定点供应商,再通过竞价的办法,择优确定最终承办的供应商,这样就能增强定点供应商的忧患意识,促使其增强再竞争的意识,从而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是要注意对定点单位的监督不能弱化。
定点单位的各项承诺措施是否能够及时兑现到位,关系到采购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等问题,为此,政府采购机构就必须做到事中有监督,事后有检查,对定点单位的业务素质和诚实守信等情况进行动态的监督和管理,凡不能严格履行承诺,存在欺骗采购人的定点单位,必须要取缔其定点单位资格。
四、对“询价采购”行为要“五规范”一是对选用询价采购方式的理由必须要陈述清楚,以增强采购工作的透明度。
按照规定,要实施“询价采购”,就必须事前报请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以防有人把应实施“公开招标”的采购业务,进行了“询价采购”操作,为暗箱操作打开了方便之门。
二是对询价对象的确定必须要“随机”产生,以增强采购工作的公平性。
对挑选拟询价的供应商,不能由少数人指定或进行“内线”式的单方联系,事前必须严格做好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关,对人情介绍商、关系商等必须毫不留情地回避,对无资质商、甚至于不法商等必须毫不客气地将其拒之于政府采购的大门之外,谨防有人变相地暗助某个供应商,具体的操作措施可以在有合格资格的供应商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
三是对供应商的报价及其服务承诺情况必须记录在案,以增强采购工作的公开性。
询价采购业务基本上多数是通过电话或微机网络等进行的,供应商通过口头等手段表述的情况就是他们参与竞争的原始资料,而如果不进行详细地记录,就会导致无据可查,使竞争失去了公平性,同时,也容易被人钻空子,造成事后查无实据的被动局面等等。
四是对中标供应商的确定过程要公示在案,以增强采购工作的公正性。
对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及其服务承诺措施等,都要进行综合性的评审,至少要具体地明确出中标供应商的优势何在,使询价采购工作能有一个横向比较及评估的尺度,而不是凭某个人的意愿或指使。
五是对询价采购工作的内部牵制制度要完善,以明确采购操作的法律责任。
所有参与询价、评审、公证、监督等等工作的人员,都必须要在询价采购记录上签字认可,以进一步增强内部监督和牵制力度,同时,这样做也能有效遏制各种私自违规采购或其他暗箱操作行为的滋生。
山东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方式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政府采购方式的变更是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改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或变更已批准采用的政府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中介>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采购人应尽早规划和实施采购项目,及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为合理选择政府采购方式,保证具体采购操作环节预留必要时间。
第五条公开招标应作为主要的采购方式。
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之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选用采购方式。
同级财政部门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的申请与审批第七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填写《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一)、(二)》(格式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一)》、《申请表(二)》),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未发招标公告)申请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的,应报送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表(一)》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和文件规定、有关证明等书面材料。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一)商品或服务具有特殊性,只能向特定供应商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采购项目,需提供市场调研情况、专家论证意见等证明材料,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一)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货物、服务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二)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符合用户紧急需要的;(三)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符合上述第(一)项条件的采购项目,需提供市场调研情况、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充分说明理由;符合第(二)项条件的采购项目,需提供能够证明紧急需要的文件及相关书面材料。
对于时间要求明显不合理,或因采购人故意拖延等不合理因素造成采购时间不足的,不在本条所列范围;符合第(三)项条件的采购项目,需提供充分合理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满足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符合上述第(一)项条件的采购项目,应按规定程序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公示;符合第(二)项条件的采购项目,需提供市场调研情况、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充分说明理由;符合第(三)项条件的采购项目,需提供能够有效体现“满足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的证明材料,以及原有项目的采购合同复印件。
第十二条符合以下条件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
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需提供市场调研情况、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截止投标结束时间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以及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填报《申请表(二)》,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
采购任务被取消的除外。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时,既要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又要充分考虑实际工作情况和需要。
对于复杂或标的较大的项目,应采用市场调研、专家论证或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公示等方式,充分了解情况后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采购方式变更申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截止投标结束时间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以及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被取消外,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采购过程中明显存在有悖于常理情况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十六条中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资格预审公告、招标预告等不能代替正式的公开招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