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照管理办法(经典版)
证照管理制度(经典完整版)

证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证照管理,保证证照的安全、合法和有效使用,制定本证照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证照是指由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类证书、批文等,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书、税务登记证、ISP经营许可证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部门和人员的证照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公司证照由总经办指定专人进行统一管理,该专人负责证照的领取、存储、使用和归还等工作。
第五条证照的使用包括借用和复印,任何人员在使用证照前必须填写《证照使用申请单》并经相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证照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将证照用于非法活动或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公司证照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携带证照外出或转借他人使用。
第八条证照保管人必须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做好证照的登记、存储和保密工作。
第九条公司应定期进行证照清查,确保证照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违反本制度的,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证照的借用管理第十一条证照借用程序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借用人填写《证照借用申请单》,并注明借用事由和期限。
2.部门负责人审核申请单,核实借用事由和期限是否合理,并签署批准意见。
3.主管副总经理审核申请单,审查借用事由和期限是否符合公司规定,并签署批准意见。
4.总经理核准申请单,审批借用事项,并签署批准意见。
5.办理借用手续,由专人负责出库和记录借用信息。
6.归还借用完毕后,借用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归还证照,并由专人记录归还信息。
第十二条证照借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如需延长借用期限,借用人应提前申请并经批准方可延长,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第十三条借用人在使用期限内应妥善保管证照,不得私自更改、涂抹或损毁证照内容和形式。
第十四条如证照遗失或损坏,借用人应立即向证照管理专人报告,并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补办或修复。
第三章证照的复印管理第十五条证照复印程序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借用人填写《证照复印申请单》,注明复印目的和数量。
证照管理办法(经典版)

证照管理办法(经典版)证照管理办法(经典版)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证照管理,规范证照发放和使用行为,维护社会秩序,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节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相关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领、使用和管理证照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证照发放第一节证照发放的条件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领相应的证照:1. 具有合法身份;2. 具备与所申请证照相应的基本条件;3.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资料;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二节证照发放的程序证照发放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申请人提交证照申请材料;2. 相关部门审核申请材料;3. 审核合格后,发放相应证照;4. 将证照信息录入统一管理系统。
第三节证照发放的管理证照发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证照发放管理制度,明确发放标准和程序,确保证照发放工作的规范和公正性。
第三章证照使用第一节证照有效期限证照的有效期限根据具体证照性质和涵盖范围而定,应当明确注明在证照上,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节证照使用范围证照持有人应当按照证照的使用规定和范围进行使用,不得擅自超范围或者转借他人使用。
第三节证照使用的管理证照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证照,一旦发现证照遗失或损毁应当立即向发放单位申请补办或重新发放。
第四章证照管理第一节证照登记证照发放单位应当建立统一的证照登记制度,将发放、使用、注销等信息及时录入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节证照核验相关部门在执行执法、审计、监察等职能过程中,有权对持有证照的相关主体进行核验,确保证照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三节证照超期管理证照持有人应当在证照超期前及时向发放单位申请延期或重新申领新证照,对于未及时办理的,发放单位有权进行注销。
第五章证照监督第一节监督职责发放单位、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应当共同履行对证照管理工作的监督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纠正。
第二节监督方式发放单位和相关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查、投诉举报等方式进行证照管理工作的监督。
证照管理办法

证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和个人的证照管理,保障证照的安全、真实、有效和便利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照,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其授权机构颁发给单位和个人的标志其身份、权利和资格的文件,包括营业执照、购房合同、护照、等。
第三条证照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有关机构应当加强对证照的监督管理,提高证照管理水平。
第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一)伪造证照;(二)出租、买卖、倒卖或者非法转让证照;(三)冒用他人证照;(四)证照丢失、损毁或者被盗窃后,不及时向有关机构申报挂失或者补发;(五)其他违反证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证照的申领和管理第六条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确保证照的更新、更换和补发,确保证照的真实、准确和有效。
第七条应当对证照的颁发、注销、挂失、补发等过程进行记录,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各级政府及有关机构应当建立证照管理数据库,方便查询和管理。
第八条单位、个人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证照,确保证照安全。
证照的遗失、损毁或者被盗窃时,应当及时向有关机构申报挂失或者补发。
第九条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相关的证照管理知识培训和考试。
第十条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照管理有关的信息和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第三章证照的使用第十一条单位、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证照,不得篡改、伪造或者冒用他人证照。
第十二条单位、个人应当对证照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我监督,并及时发现和报告使用证照过程中的问题和隐患。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机构应当开展证照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证照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单位、个人如实告知其持有的证照失效和作废等情况,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证照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务院证照管理部门。
(文档总结)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证照:指国家机关或者其授权机构颁发给单位和个人的标志其身份、权利和资格的文件,包括营业执照、购房合同、护照、等。
公司证照管理制度(5篇)

公司证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证照管理,确保公司证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提高公司运作效率和形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资质证书等。
第三条全公司各部门及人员在公司证照日常管理中,应严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保证证照的有效、完整和安全。
第二章证照的申请、领取和变更第四条公司证照的申请和领取应由指定负责人进行,必须与公司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五条申请证照时,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材料并按照公司规定的要求填写申请表格。
第六条申请证照的材料填写错误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退回,并告知申请人有关错误或不符合要求的原因。
第七条证照变更需要重新办理的,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由指定负责人负责办理,确保变更后的证照及时更新。
第三章证照的保存和保管第八条证照应当在办理完成后,及时送交同一单位指定部门负责保管,由专人进行登记和编号,确保证照的完整和安全。
第九条证照应存放在专用的文件柜或保险柜中,并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盗、防潮措施,保证证照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十条证照的档案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和存档,并标明存档日期和保管期限。
第四章证照的使用和借用第十一条公司证照的使用必须符合公司的业务需要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使用证照的人员必须按照要求妥善保管好证照,并在使用完毕后及时归还指定部门。
第十三条对于需要借用证照的情况,必须填写证照借用申请表,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借用。
第十四条证照借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天,超时需重新办理借用手续。
第五章证照的更新和注销第十五条证照有效期届满前,必须及时申请续期或更新,避免证照过期造成的不必要麻烦和损失。
第十六条申请证照更新时,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材料,并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七条证照更新后,原证照应及时注销并进行相应的处理,确保证照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证照管理办法

证照管理办法证照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证照的管理,规范证照的申领、使用、变更和注销等工作,保障证照的安全、准确和及时性,提高证照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证照的分类与管理(一)根据不同管理部门的职责,证照可分为行政许可类证照、认证类证照、登记类证照和其他类证照等。
(二)行政许可类证照的管理应遵循审批、许可、颁发、使用、变更和注销的程序。
行政许可类证照的申请材料应具备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申请人应按时提供证照使用的相关材料和信息。
(三)认证类证照的管理应遵循申请、评估、颁发、使用、审查和监督的程序。
认证类证照的评估机构应具备资质和能力,评估结果应真实准确,评估过程应公正透明。
(四)登记类证照的管理应遵循申请、登记、存档和查询的程序。
登记类证照的登记机构应及时更新证照信息,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其他类证照的管理应根据其特点和用途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确保证照的安全、有效和合法使用。
三、证照的申领与使用(一)申请人应按照像关规定提交证照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申请表格应填写清晰并签字。
(二)证照的颁发应及时准确,颁发单位应核实申请人的资质和条件,确保颁发的证照真实有效。
(三)证照持有人应按照证照的规定使用证照,不得超出证照规定的范围和期限,不得伪造、篡改或者转让证照。
四、证照的变更和注销(一)证照持有人如需变更证照信息,应及时向颁发单位申请,提供真实和有效的变更材料,待审批通过后方可变更证照信息。
(二)证照持有人如再也不需要证照,应向颁发单位申请注销,提供注销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颁发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在证照信息系统中进行注销记录。
五、证照的安全保管(一)证照持有人应妥善保管证照,不得私自丢失、损毁或者泄露证照。
(二)颁发单位应加强证照的管理和保管工作,建立健全证照信息系统,确保证照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六、监督与执法(一)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证照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证照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公司证照管理办法

公司证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证照办理、保管和年检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证照管理本着“及时办理、及时年检、统一保管”原则,保证证照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证照主要分为公司证照、个人证照、财物证照。
第四条公司的证照管理工作由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五条公司的证照办理工作由相关责任部门具体执行。
第六条新证照办理完毕,经办人必须在当日工作时间内交到办公室,特殊情况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可于下个工作日送交办公室。
经办人未在规定时间交办公室,在考核结果中对经办人进行责任处理。
如要领用的,参见本办法第八条办理领用手续。
办公室秘书在《证照登记表》(见附件一)上登记。
其中,项目部新办理证照应将证照复印件在当日工作时间内发传真到办公室进行登记,特殊情况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可于下个工作日传真至办公室。
经办人未在规定时间传真至办公室,在考核结果中对经办人进行责任处理。
第七条证照的领用,应填写《证照领用申请表》(见附件二),经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办公室秘书核对审批手续完备后,给予领用。
第八条公司的证照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办理年检工作,办公室督办。
证照的年检,由办公室主任负责通知相关责任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
办公室通知不到位造成年检延误的,在考核结果中对办公室主任进行责任处理。
相关责任部门或人员因故造成年检延误的,在考核结果中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处理。
第九条证照年检完毕,经办人必须在当日工作时间内交到办公室,特殊情况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可于下个工作日送交办公室。
经办人未在规定时间交办公室,在考核结果中对经办人进行责任处理。
如要领用的,参见本办法第八条办理领用手续。
办公室秘书在《证照登记表》上登记。
其中,项目部证照年检完毕,应将证照复印件在当日工作时间内发传真到办公室进行登记,特殊情况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可于下个工作日传真至办公室。
经办人未在规定时间传真至办公室,在考核结果中对经办人进行责任处理。
第条本管理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4年公司证照管理制度样本(六篇)

2024年公司证照管理制度样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证书,以及公司全体员工的各类证书,均为公司合法运营的资质凭证。
鉴于工程施工业务运营的需求,公司特制定以下证照管理制度:一、证照领取须由分支机构负责人亲自办理或采用快递邮寄方式,领取时,公司办公室将进行复印存档,以供日后核查。
二、领取或快递邮寄的证照应得到妥善保管,规范使用,严禁涂改、转借给无关个人或单位,更不得用于违法活动。
一旦发现利用证照从事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经济处罚,并没收非法所得。
情节严重者,将依据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各分支机构的证照仅限本区域内使用,如需跨区域承揽工程,必须事先与总公司沟通并获得批准。
否则,若因此给所在区域分支机构造成经济损失,由持证照的分支机构负责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证照使用权。
四、在外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及时将所属地换发的所有证件复印件提交总公司,复印件需经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分支机构印章,以便总公司核查。
五、如分公司发生证照遗失情况,应立即通知总公司并通过登报声明作废,补办证照的一切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接受相应罚款。
六、加强对公司各类证照复印件的管理。
各分支机构所属施工队需携带证照复印件时,必须在复印件上明确标注“此复印件仅供持件人姓名及单项工程项目名称使用”,并加盖所属分支机构的红色印章及“再复印无效”印章,否则视为无效证件。
七、一旦发现伪造总公司或分支机构证照及印章的行为,应立即向总公司报告,由总公司配合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并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森文实业有限公司____年____月8日2024年公司证照管理制度样本(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证书,以及公司员工各类资质证件,均为公司合法运营的必备凭证。
证照管理办法

证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矿业公司”)各类证照的管理,确保公司各项工作高效运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证照的管理,包括公司和各子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房产证、土地证及经营运转中所需的各类证件。
第二章证照管理内容
第三条公司总部各类证照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各分、子公司的证照由各分、子公司负责管理。
第四条办公室负责公司各种证照的申报、登记、变更、年检、注销;证照的保管、登记、备案。
在办理证照过程中有关部室根据职责承办部门事项和全部事项。
第五条各类证照由办公室登记造册,委派专人统一管理。
证件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各类证照,如出现损坏或丢失,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外,并与发证机关联系,及时办理证照的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六条各部门如需使用证照必须经主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批准,说明使用范围和使用时间,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后,方可携带外出。
用件人和证件管理人应在登记表上注明领取(交回)时间并签字。
第七条各类证照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翻
动、复印、外借,更不许擅自使用公司的证照进行各种担保。
第八条证件保管人需对到期的证件,提醒主管领导安排相关人员及时进行年检、验证或换证。
第九条证件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而调动岗位时,应填制“证件移交清册”,移交人和接交人在与证件清单核对数目后,二人均应在“证件移交清册”上签字。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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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管理制度
文件类别:程序制度
文件编号:YM-QP-SC-001-A
版次:A
生效日期:201X0601
机密等级: ■机密□一般
归口管理部门:
合计页数:含封面和目录共页
撰写:XX---网赢项目组
审核:
审批:
证照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 (3)
第三章常规管理 (3)
第四章意外处理 (7)
第五章附则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证照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不被侵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和事业部。
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证照是公司主体法律地位的合法凭证,是公司开展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合法依据。
公司证照是指经政府行政部门核发给公司的、证明公司合法经营的有效证明文件,分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非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商标。
其他资质证明文件包括行政许可证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权属证明文件,认证、认可证明文件,公司生产经营必须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四条证照的管理内容应包括证照的申领、登记事项或内容的变更、备案、年检、注册(续展或到期换证)和注销及证照使用过程管理等。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为集团公司证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集团公司证照的申领、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证照管理部门应依据政府行政部门的规定,及时办理有关证照和后续管理工作,确保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经营活动的合法性。
第七条集团公司业务部门根据集团公司发展需要,负责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的申领和管理。
第三章常规管理
第八条集团公司证照管理部门将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变更、备案、年检、注册(续展或到期换证)和注销等工作纳入日常管理。
其他资质证明文件,由业务部门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证照的申领、登记事项或内容的变更、备案、年检、注册(续展或到期换证)和注销等事项应由证照所在单位向集团公司证照管理部门或相关业务部门提出,并提供符合申报要求的相关文件。
第十条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应自董事会会议(或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
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提供信息,将涉及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变更、备案等方面的议案决议文本(原件)提供给集团公司证照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申领程序如下:
(一)新设分公司(含其他分支机构,下同)或筹备法人单位的,新设分公司或筹备机构应在确定名称前向集团公司证照管理部门提出名称预先核准;
(二)新设分公司或筹备机构向集团公司证照管理部门提出办理公司登记,并提供符合工商登记所需的全部文件;
(三)集团公司证照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后予以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请。
第十二条业务部门应依据生产经营需要,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自行制定其他资质证明文件的申领办法和申领程序,并负责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证照的使用可分为使用证照原件(正本、副本)和使用证照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证照应明确专人管理,证照原件及其复制件、复印件未经批准不得外借或对外提供,证照使用应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使用证照原件的单位或部门不得在使用过程中擅自留存复制件或复印件,使用复制件或复印件的单位和部门应一事一用,因故未使用的复制件、复印件应交回。
第十六条对外使用的证照的复制件、复印件由集团公司证照管理部门统一编码,证照复制件、复印件应加注用途并加盖证照专用章。
第十七条使用证照的单位或部门应妥善对证照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涂改、转让、转借和损坏证照。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部门需使用证照的,由相应部门向集团公司证照管理部门提出;所属单位需使用证照的,由相应单位的办公室向集团公司证照管理部门提出。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证照的正本,应按要求确定存放位置,除证照管理外不得携带外出。
第二十条证照副本的使用单位或部门应向集团公司证照管理部门说明使用用途和使用期限,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携带外出。
第二十一条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应依照以下规范使用:
(一)办理担保、对外投资洽谈、商务合同、参加投标等业务的,应有必要的支持性文件,经集团公司证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领取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的使用,由业务部门自行规范,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办理银行、税务、关联证照年检等常规业务的,可在集团公司证照管理部门直接领取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其他资格证明文件的使用,由资格证明文件所在单位自行规范。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证照管理部门应建立证照管理台帐,并按以下要求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进行管理:
(一)集团公司证照管理部门应在取得证照或证照年检、变更后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记录在证照管理台帐上,具体记录内容如下:
1.证照名称;
2.注册地、注册机构名称;
3.注册日期、注册号;
4.有效期限;
5.副本数;
6.年检情况;
7.变更记录;
8.证照存放地、管理部门;
9.申领所需材料的复印件件数、名称、完好程度;
10.需要登记的其他项目。
(二)记录内容可根据证照的不同性质作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四条其他资格证明文件的台帐,由资格证明文件所在单位自行建立与规范使用。
第二十五条申领其他资质证明文件的业务部门应在申领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到集团公司证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证照原件(正本、副本)影印件各一份、申领所需的材料一套、相关管理制度及由上述材料衍生的其他材料。
后续管理产生的文件,集团公司证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备案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报集团公司证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证照的申领、登记、变更、备案、年检复核、注册(续展或到期换证)和注销的相关资料,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归档:
(一)业务部门应对所管理证照形成的材料及衍生资料及时建立档案;
(二)对建档的资料应进行分类、编目、登记、统计和必要的加工处理,做到定位存放、妥善保管、方便利用;
(三)档案的保管应做到帐、档一致;档案如有丢失、被盗等情况,应立即上报、妥善处理。
证照档案管理工作,除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参照公司档案管理相关要求进行。
第四章意外处理
第二十七条证照原件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意外损毁灭失或遗失的,当事人应立即向集团公司证照管理部门报告并说明情况。
集团公司证照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并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避免可能遭受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对因意外导致证照损毁灭失或遗失造成后果、不合理使用集团公司证照的,集团公司证照管理部门可依据事件性质对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条集团公司证照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设计或修订相应记录文件,以满足管理需要。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