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合同的形式欠缺案例及学理解析(吴兆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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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及法律意见(3篇)

合同法案例及法律意见(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某市B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于2018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采购合同。

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采购一批建筑材料,总价款为人民币500万元,交货时间为2018年6月1日,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

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2018年6月1日,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建筑材料交付给A公司。

然而,在A公司验收过程中发现,部分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如水泥强度不达标、钢筋锈蚀等。

A公司遂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就违约责任承担及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如B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3. 争议解决方式如何选择?三、案例分析1. 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均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B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A公司因B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延期,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B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A公司的经济损失。

关于赔偿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串讲点26要式合同的要式及欠缺要式的后果

串讲点26要式合同的要式及欠缺要式的后果

串讲点26:要式合同的要式及欠缺要式的后果一、要式合同的要式种类1、书面:合同法上的书面合同;(1)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第197条)(2)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第215条)(3)融资租赁合同;(第238条)(4)建设工程合同;(第275条)(5)技术开发合同;(第330条)(6)技术转让合同;(第342条)2、登记:(1)抵押合同;(担保法第41条)向土地局、林业局、工商局等登记。

(2)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法第10条,实施细则第14条)向专利局登记。

(3)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商标法第39条)向商标局核准登记。

3、批准:(1)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外经贸部门批准。

(2)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条)有关部门批准。

4、公证: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的协议;(收养法第21条)二、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效力1、原则:不成立或无效;2、例外:因履行而治愈;(合同36条)3、其它: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合同215条)串讲点27:合同的解除约定解除协议解除双方解除合同解除约定解除权合同解除法定解除一般法定解除单方解除特别法定解除一般法定解除的适用(合同94条)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1)须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2)权利主体:双方均享有解除权;(3)责任:发生方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但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A、证明责任;B、及时通知对方;C、不可抗力并非在迟延履行后发生。

2、拒绝履行:(1)时间:履行期届满之前;(2)权利主体: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3)责任:合同解除后,非违约方得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3、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不履行:(1)迟延履行主要债务:(2)非违约方进行催告:(3)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4)非违约方得解除合同。

4、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1)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它违约行为:未必是主要债务;(2)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

合同法实务培训教案合同争议解决案例分析与研讨

合同法实务培训教案合同争议解决案例分析与研讨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积极寻求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的支持和协助 ,提高解决效率和质量。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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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合同管理制度
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 ,规范合同的起草、审查 、签订、履行和归档等环 节。
加强合同风险管理
建立合同风险评估机制, 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 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 解决潜在风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启示与教训
重视合同条款的明确与具体
在签订合同时,应对货物的质量、数量、价款等关键条款进行明 确、具体的约定,以避免因约定不清而产生争议。
强化证据意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妥善保管相关证据材料,以便在发生争 议时能够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
买卖合同
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 所有权于买受人,买 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赠与合同
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 无偿给予受赠人,受 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 合同。
租赁合同
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 承租人使用、收益,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 同。
承揽合同
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 要求完成工作,交付 工作成果,定作人给 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合同
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 ,由受托人处理委托 人事务的合同。
合同订立、履行与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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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
合同履行
合同变更
要约与承诺是合同订立的两个基本环节。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包括给付、受领、保护、保密等附随义 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 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不要式合同的认定及其举证责任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不要式合同的认定及其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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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不要式合同的认定及其举证责任【裁判要点】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2、依据买卖合同的特点的法律认定,特别是买卖合同作为不要式合同如何成立、生效及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情】2016年8月被告蒋建华在原告所称的温岭市横峰街道后洋郑243号加工皮鞋厂工作,该厂没有厂名,也没有工商营业执照,被告蒋建华在原告给温岭市横峰街道后洋郑243号加工皮鞋厂的七张送货单上签收了自己的名字,收货单上的金额共计3784元,该款到期后一直未与原告结清上述货款。

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有四张送货单系他人签收,有十一张送货单上的签名被告不认可,系他人所签名字。

【审判】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认可的七张送货单与原告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二、对被告不予认可的送货单,原告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被告认可的七张送货单与原告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

2016年8月,被告在原告所称的温岭市横峰街道后洋郑243号加工皮鞋厂工作,该厂没有厂名,也没有工商营业执照,被告蒋建华在原告给温岭市横峰街道后洋郑243号加工皮鞋厂的七张送货单上签收了自己的名字,收货单上的金额共计3784元,该款到期后一直未与原告结清上述货款。

故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实质上的买卖合同,且符合法律规定,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关于争议焦点二,对被告不予认可的送货单,原告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原告提交的证据中,其中有十一张送货单,被告提出并非其所签收,且原告没有提交送货单的原件,故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3.1订立合同学问大优秀教学案例高二政治下学期(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3.1订立合同学问大优秀教学案例高二政治下学期(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4.人文性:本案例注重引导学生思考合同法对于个人和社会的影响,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通过案例分析和讨论,学生能够深入理解法律的作用和意义,形成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的价值观。同时,学生也能够在实践中感受到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的重要性,增强自己的社会责任感。
5.反思性:本案例注重引导学生进行反思和评价。学生可以通过完成作业和进行小组讨论等方式,对自己的学习过程和理解程度进行反思和评价。这种反思性的教学方式能够帮助学生identify areas for improvement and develop metacognitive skills,从而更好地掌握合同法知识,提高学习能力。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本节课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对法律尊重和遵守的价值观,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学生通过学习合同法,了解法律对于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的重要性,培养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的价值观。通过分析合同纠纷案例,学生能够认识到遵守合同法律的重要性,增强自己的社会责任感。
在教学过程中,我注重引导学生思析和讨论,学生能够深入理解法律的作用和意义,形成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的价值观。同时,学生也能够在实践中感受到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的重要性,增强自己的社会责任感。
在案例分析环节,我选取了一些典型的合同纠纷案例,让学生通过分析案例,了解合同订立的重要性以及合同条款的具体含义。在小组讨论环节,学生分小组讨论合同订立的原则和条款,培养他们的团队协作能力。在角色扮演环节,学生分组扮演不同角色,模拟合同订立的过程,提高他们的实际操作能力。
本案例的针对性很强,适用于高二政治下学期的教学。通过本案例的实施,学生可以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的基本知识,提高法律意识,为将来的生活和职业生涯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反思与评价
在教学过程中,我注重引导学生进行反思和评价。After completing each activity or assignment, students can reflect on their learning experience and evaluate their understanding of contract law. They can also provide feedback to their peers and receive feedback from the teacher.

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之合同案例分析

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之合同案例分析

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之-合同案例一案例」承包人和发包人签订了物流货物堆放场地平整工程合同,规定工程按我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综合价格》进行结算。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发包人未解决好征地问题,使承包人7台推土机无法进入场地,窝工200天,致使承包人没有按期交工。

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口头交涉,在征得承包人同意的基础上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变更合同,并商定按“冶金部广东省某厂估价标准机械化施工标准”结算。

工程完工结算时因为窝工问题和结算依据发生争议。

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承担全部窝工责任并坚持按第一次合同规定的计价依据和标准办理结算,而发包人在答辩中则要求承包人承担延期交工责任。

法院经审理判决第一个合同有效,第二个回头交涉的合同无效,工程结算的依据应当依双方第一次签订的合同为准。

「案例评析」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工程结算计价的依据,即当事人所订立的两份合同哪个有效。

依《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有效要件之一是书面形式,而且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解除,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本案中的第一个合同是有效的书面合同,而第二个合同是口头交涉而产生的口头合同,并未经书面固定,属无效合同。

所以,法院判决第一个合同为有效合同。

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之-合同案例二「案例」××商场为了扩大营业范围,购得我市×××集团公司地皮一块,准备兴建××商场分店。

××商场通过招标投标的形式与××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之后,承包人将各种设备、材料运抵工地开始施工。

施工过程中,城市规划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来到施工现场,指出该工程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未领取施工规划许可证,必须立即停止施工。

最后,城市规划管理局对发包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处以罚款2万元,勒令停止施工,拆除已修建部分。

承包人因此而蒙受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给予赔偿。

要式法律行为的具体案件(3篇)

要式法律行为的具体案件(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甲方)与李四(乙方)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售给李四,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交付时间、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房屋交付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三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房屋;2. 李四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房款;3. 双方是否已履行了合同中的其他约定,如税费承担、产权过户等。

三、案情分析1. 房屋交付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张三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李四。

然而,截至2019年7月1日,张三仍未将房屋交付给李四。

李四认为,张三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

张三则辩称,其已将房屋钥匙交给李四,李四已实际占有和使用房屋,因此已构成交付。

同时,张三还提供了房屋钥匙交付证明及证人证言。

2. 房款支付问题合同约定,李四应在签订合同后三日内支付房屋总价款的30%作为定金。

然而,李四仅支付了20万元,剩余10万元未支付。

李四认为,其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房款,张三不应追究其违约责任。

张三则认为,李四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足额定金,已构成违约,要求李四承担违约责任。

3. 其他约定履行问题合同中约定,双方应于房屋交付后一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然而,截至2019年7月1日,双方仍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李四认为,张三未履行合同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张三则辩称,其已积极配合李四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李四未能提供有效的购房资格证明,导致无法办理过户。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关于房屋交付问题,张三虽已将房屋钥匙交付给李四,但房屋所有权仍属于张三,李四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张三未完全履行交付义务。

同时,张三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李四已实际占有和使用房屋,故法院认定张三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

2. 关于房款支付问题,李四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足额定金,已构成违约。

要式法律行为案例分析(3篇)

要式法律行为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9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出售给李某,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中约定,李某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10万元,余款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合同中还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支付了10万元定金。

然而,由于张某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双方发生纠纷。

李某认为张某违约,要求张某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张某则辩称,由于房屋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导致过户手续办理延迟,并非其故意拖延。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某是否构成违约?2. 李某的损失如何计算?3.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是否有效?三、案例分析(一)张某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已经构成违约。

(二)李某的损失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李某因张某违约而未能按期入住房屋,其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1. 租房费用:李某在张某违约期间需要租房居住,其租金损失为每月人民币1万元。

2. 机会损失:李某因未能按时入住房屋,错失了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获取租金的机会,其机会损失为人民币5万元。

3. 其他损失:如搬家费用、家具购买费用等。

综合以上因素,李某的损失总计为人民币11万元。

(三)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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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的形式欠缺案例及学理解析
吴兆祥
上传时间:2002-11-23
一、案例
(一) 案情
5月2日,北京市某公司甲与另一公司乙签订了购买空调100台的合同,约定每台空调价格为1900元,于5月4日交货,合同订立后,乙公司当即支付预付款19000元。

甲公司提供40台空调后,乙公司经检验认为该产品质量不合格,要求退货。

甲公司认为自己不可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乙公司提供合同约定的空调,于是建议由丙公司供货,货款由乙公司向丙公司支付。

双方约定最后签订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但双方协商一致后,直接通知丙公司向乙公司供货,未签订书面的合同。

5月6日,丙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空调100台,价款共计190000元。

但乙公司仅向丙公司支付货款171000元,扣除了乙已经向丙公司支付19000元。

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二)对本案的不同处理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甲与乙约定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没有采用书面合同形式,所以合同未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甲与乙虽然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实际上当事人并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是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合同,所以该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我们认为,审理本案关键要正确的认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在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成立通常应当于承诺生效时成立。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其成立应当在当事人于书面合同上签名盖章后生效。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签订由丙公司交付货物的合同时约定,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则该合同应当于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名盖章时生效。

但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即使当事人没有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未必就一定合同不成立。

按照《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只要实际上双方已经成立口头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其主要合同义务的,即使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也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成立。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所订立的由第三人丙公司交付空调的协议(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就交货的时间、价格及支付价款的方式,都有明确的约定,可见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口头的协议,也即已经成立一口头合同。

唯一的不足就是当事人未依照约定订立书面的合同。

口头合同成立后,丙公司即向乙公司交付了约定的100台空调,乙公司接收并支付了90台的货款。

可见双方当事人已经就合同的主要义务为履行,只是由于乙公司已经向甲公司支付过10台空调的预付款,所以乙公司少向丙公司支付了10台空调的价款,才产生了争议。

这样依照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就由丙公司代为交付空调的合同已经有效成立。

乙公司拒绝向丙公司支付10台空调的价款,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追偿。

二、学理分析
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
合同内容的载体。

50合同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电子数据等其他形式。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

所谓书面形式,就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关于合同的形式问题,一直在我国合同法领域占有突出的地位。

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采用严格的形式要件主义,凡是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一律无效。

一方面扩大了合同无效的范围,另一方干涉了当事人合同自由。

相比于我国已经参加的《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中有关形式问题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仍然趋于严格。

正是因为上述原因,合同法尽管没有作出与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十一条相同的规定。

但就合同要式形式,在立法上作了技术性的弱化。

如第36条的规定,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在形式上虽然与要式要求有不同,但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对此接受的,合同成立。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要式可以分为法定之要式和约定之要式。

法定之要式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约定之要式,是当事人约定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成立合同。

依照我国合同的规定,一般应当用书面形式的合同,限于三类:
第一种是不动法合同。

关于不动产的合同,我国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并进行登记。

按照《土地管理法》、《城镇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动产合同未经登记的,一律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种是有关特殊动产的合同。

特殊动产的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特殊管理的动产。

如汽车、飞机等,虽然属于动产的范畴,但是又通常作为不动产来对待,在涉及上述财产的转让、出租、抵押等合同,法律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种是有关标的额较大,又不能即时清结的涉外合同。

依据我国三个涉外企业法的规定,订立涉外企业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

此外,我国法人、公民与国外的法人、公民订立的各种合同。

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欠缺要式形式的合同的后果。

关键一个问题就是,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如须用合同书或者应当制作确认书等,如果未采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书面形式,合同是否成立,是不是有效?
“法合同法第36条和第37条,对此作了规定,采用是有限的承认该种合同的效力的作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36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37条)
符合合同法第36条和第37条规定的合同,即使在形式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形式,仍然有使合同成立的效力。

具体讲,应当具备以下要件:第一,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

双方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础。

如果双方未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则无论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第二,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

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说明当事人是承认合同的存在的。

并且已经进入到履行合同的阶段,不应当再否认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主要义务,就是合同中当事人所负有的基本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则视为合同已经履行。

如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价款;借款合同已经支付了借款,劳务合同中已经完成了约定的工作等等。

合同中约定有多个主要义务时,如买卖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应当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效力。

附随义务的履行,或者合同履行准备工作的完成,则不得认为能够证明合同成立。

第三,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

接受履行,说明其已经承认对方的履行行为是对合同的履行,这显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为前提的。

但这里应当注意,接受履行应当具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误以为是赠与而接受,而对方则是履行其买卖合同义务而交付的,则不能认为是接受履行。

凡不具备上述三要件的,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要式合同,即使当事人已经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也不能认为合同已经成立。

三、法律条文
《合同法》: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第十一条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

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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