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基本原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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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基本原则探析摘要: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事法规的立法准则和商事活动的行为准绳,同时又是商事纠纷的裁判标准,因此研究和探讨商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完善商事立法,指导交易行为和商法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从商法基本原则的产生入手,从商法基本原则的转变引入现代商法的基本原则的现状,评析了关于商法基本原则主要观点的基础上,甄选出我国商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商法产生转变基本原则一个法律部门之所以能以部门法的形式存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它具有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商法亦是如此。

在实行“民商合一”法律制度的国家中,它们没有形式意义的商法(即商法典),但不可能没有实质意义的商法,实行“民商分离”的国家更不用说。

我国也没有制定商法典,但随着《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和《证券法》等单行商事法律的相继颁布,我国商法的法律体系也逐渐建立起来。

商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对于究竟何为商法的基本原则,对其定义,我国理论界分歧不大,商法基本原则是指集中反映商事关系本质特征,贯穿于全部商法规范,对商法各项制度起统率作用的根本准则。

商法基本原则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重要依据,也是商法进步性的重要标尺。

①但在商法的基本原则具体有哪些上,由于研究者在原则的确立标准和确立方法上各有偏好和侧重,在基本观点上各有不同,各种教材与相关专著上则各不尽相同。

国内学者对商法基本原则的见解各异,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种观点:1.三原则说。

该学说认为,商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尊重有权和服从国家权力原则,人格平等与自己责任原则,生产商品化契约自由原则。

②2.四原则说。

即强化商事组织原则,维护交易安原则,促进交易迅捷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③3.五原则说。

该学认为商法有以下五个基本原则:市场准入严格法定原则,确认营保护营利原则,促进交易简便迅捷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和保护交易安全原则。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与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与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与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它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商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律规则,它们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保障了商业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商法的基本原则和民法原则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商法的基本原则1.自由原则商业活动的自由是商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自由原则的核心内容是自由竞争和自由选择,即企业和消费者在市场上自由竞争和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

自由原则还包括自由创业、自由合同和自由财产等方面,这些自由权利为商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商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是保障商业活动公正、公平和合法性的基本法律规则。

公平原则包括公平竞争、公平交易和公平合同等方面,它要求商家在市场竞争中遵守公平竞争规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要求商家在交易过程中遵守公平交易原则,不得欺诈消费者;要求商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遵守公平合同原则,不得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3.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商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是商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律规则。

诚信原则要求商家在市场竞争中遵守诚信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要求商家在交易过程中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欺诈消费者;要求商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遵守诚信原则,不得违背合同约定,不得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4.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是商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规则。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要求商家在交易过程中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得欺诈、误导和侵权;要求商家在商品和服务质量方面保证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欺骗消费者。

二、商法原则与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商法原则和民法原则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商法中的基本原则往往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原则和民法原则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定和制度,是保障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体系之一。

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诚信原则:商业活动必须以诚信为基础,遵守诚信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不道德行为。

2. 自由原则:商业活动应当充分体现市场自由竞争和经营自主权,不得存在垄断、限制竞争等行为。

3. 公平原则:商业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存在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公平行为。

4. 法律原则:商业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存在违法行为。

5. 保护原则:商法应当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消费者、供应商、经营者等各方的合法权利。

6. 合同原则:商业活动应当以合同为依据,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违反合同。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业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律规则,它们的贯彻和实施对于保障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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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基本原则论述题

商法的基本原则论述题

商法的基本原则论述题和解答共5题题目1:请论述商法中的自由原则。

商法中的自由原则是指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商业活动应该在自由竞争和自由选择的基础上进行。

自由原则体现了经济主体的自主权和平等地位,并且强调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

首先,自由原则保护了经济主体的自主权。

商业活动的自由意味着经济主体在选择交易对象、合作伙伴以及交易方式和条款时具有自主决策权。

这种自主权使得经济主体能够根据自身的利益和策略进行经营活动,推动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其次,自由原则促进了自由竞争。

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要素之一,能够有效地激发经济主体的创新活力和竞争力。

自由原则通过打破垄断、限制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为经济主体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市场资源能够有效配置,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权和福利。

此外,自由原则强调了经济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

无论是个人、企业还是其他组织,都应该在商业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这种平等地位保护了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避免了经济强势者对弱势者的不公平压制,维护了商业环境的公正和稳定。

总之,商法中的自由原则是指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经济主体在商业活动中享有自主决策权、自由竞争的权利以及平等地位的原则。

它是商法制度中的基本原则之一,旨在促进经济的自由发展和市场的有效运行。

题目2:请论述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商业交易和合作中,各方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保持良好的商业道德和商业信用。

诚实信用原则是商法制度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市场秩序的维护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各方在商业交易和合作中保持诚实守信的行为。

商业活动依赖于各方之间的互信和合作,只有在诚实守信的基础上,才能建立稳定和可持续的商业关系。

这意味着各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遵守交易规则、提供真实和准确的信息,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侵犯知识产权等不诚信行为。

其次,诚实信用原则有助于维护商业环境的良好秩序。

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一、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主体可以自由选择交易对象、交易方式、价格等商业行为。

在自由原则下,市场经济可以自由调整资源的配置,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二、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商业主体在进行交易和合作时应当平等对待,不应有任何歧视,不得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

平等原则保护了商业各方的合法权益,构建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商业主体在进行商业活动时应诚实守信,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采取欺诈行为或违背双方合同的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促进了商业主体之间的合作和信任,确保商业交易的顺利进行。

四、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商业主体在进行竞争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实施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公平竞争原则保障了市场竞争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五、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是指商业主体在进行交易时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质量合格、安全可靠的商品和服务,并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等进行真实信息披露。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六、社会责任原则社会责任原则是指商业主体在进行商业活动时应意识到自己对社会负有责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商业主体应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注重社会效益,关注社会环境和公众利益。

以上是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确保了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和法律的适用,维护了市场经济的秩序和公平公正,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商法的基本原则对商业主体、消费者和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商法简答

商法简答

一、商法的基本原则一、促进交易迅捷原则(商法的首要原则,商法营利性的明显表现)1.短期消灭时效主义:法律对于基于商事交易行为所生之债的保护期间特别予以缩短,从而迅捷确定其行为效果,促成交易之迅捷。

票据请求权多6个月,4个月,2个月时效。

海商法对船舶债权人的求偿权1年时效。

保险法时效也短。

2.交易定型化规则:交易定型化是保障交易迅捷的前提。

包括交易形态定型化和交易客体定型化。

交易形态定型化指商法通过强行法规则预先规定若干类型的典型交易方式,使得任何组织,个人,无论何时从事该类交易行为,均可以获得同样的法律效果。

交易客体定型化指交易客体的商品化,当交易客体属于有形物品时,赋予其统一的规格或特定的标记,是交易易于识别商品。

3.权利的证券化:当交易客体为无形的权力时,通过一定方式将权利证券化,以政权的利益同实现权利的转移,简化权利转让程序。

Eg,股票债券票据,建立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制度。

4.行为的要式性:商事活动领域商事行为具有大量性、反复性、统一行,若完全自由协商,不但不符合经济原则,还易产生分歧,碍于交易迅捷。

二、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一)商法与民法的联系:1.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2. 民法是整个市民社会基于主体平等和意思自治建立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

抽象系统3.商法是是市场经济的法律表现,是对构成市民社会基础的市场经济中基于营利而建立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

具体实用4,商法与民法同属私法范畴,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一般私法与特别私法5.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6.民法的物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性规定7.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二)商法与民法的区别8.立法价值取向不同:公平;效益9.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商品经济;市场经济10.适用主体范围不同:广泛性;商人11.调整对象不同:12.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同:伦理性;技术性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一)“三公”原则(证券法首要原则1.公开原则,发行交易过程中,与证券有关的一切信息都公开。

试论商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商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作为商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关系社会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的维护。

因此,现代各国一般都制定有大量的强制性法规对商主体的资格予以严格控制,形成了商主体法定原则。

它主要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和商主体公示法定三方面的要求。

商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商法对于商主体的类型作出明文规定,商主体的创设或变更只能严格依照法律预定的主体类型和标准进行,法律禁止在法定类型之外任意创设非典型的商主体。

例如, 在多数西方国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以及合作社等亦均可成为商主体,而在中国,农民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也属于商主体的范畴,应在商法典中予以明确地规定。

因为,作为市场经济国家,商事立法必须对商主体作出合理、准确而严格的类型划分,必须预先规定商主体的资本构成、责任性质、组织机构等重大问题。

在一国立法中,对商事主体的规定不能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商主体类型上存在着分类标准不一,类型相互交叉、种类过于繁杂等诸多问题,如既有以所有制划分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又有以资本构成、责任性质等标准划分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立法上甚至还存在互相交叉、适用规则又不统一等问题;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为市场所迫切需求的诸如两合公司或隐名合伙等商主体类型却始终未能得到法律的确认。

这样,一方面,存在着商主体类型上制度供给的混乱,另一方面又存在着严重的制度供给的不足。

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因此, 以市场标准重新构建统一、协调的商事主体制度,扭转现行立法体系及商事主体纷乱庞杂又明显不足的局面,是我国商事立法所面临的迫切任务。

商主体内容法定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与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或经变更形成具有非规范性财产关系与组织关系的商主体。

依各国商法规定,同一类型的商主体设立后,将具有相同性质的财产归属关系、利润分配关系、财产责任关系、注册资本规模、商业税收标准以及内部组织关系等,任何商主体想改变其内部关系性质,非经变更登记不生效力。

1商法的基本原则

1商法的基本原则

1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与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商法典的根本出发点,更是商法的指导原则(1)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主要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公示法定所谓商主体类型法定,指进行进行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也不得创定法定类型之外的组织形式。

但是在商主体的组织形式上,出现一些问题,表现为标准不一,划分混乱,我国商主体供给制度的混乱;商主体该有的无,该无的有商主体内容法定:指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商主体公示法定: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未经公示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促进交易自由的原则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企业自治,市场自律合同自由是私法自治制度的体现企业自治是经济自由在商事组织中的体现,具体表现为设立自由,我国采取严格主义兼采核准主义;自主经营,使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自主管理,按照公司章程进行市场自律主要包括政府监管,自律型监管,政府监管的自律,这也是我国采用的,自律的政府监管(3)维护交易公平原则首先体现在平等交易,即交易主体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享有法律上的特权其次表现为诚实信用,商主体从事商行为必须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交易(4)提高交易效率1表现为交易定型化,首先交易形态定型化,即预先将交易形态定型化,使任何人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交易,均发生同样的交易效果;其次交易客体定型化,即交易客体商品化和证券化;再者交易方式定型化2时效短期化:将交易行为所生债权的时效期间予以缩短而从速确立起行为的效力3责任豁免的简便性(5)确保交易安全原则为加强法律监管,维护交易安全,对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商法各原则之间由于价值存在冲突,这就需要我们去协调他们之间的冲突,因此在商法上交易效率优先交易安全,即法无明文规定时,交易效率是处理交易纠纷的首要原则2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保险的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项(1)保险利益原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利益的,是一种可保利益所谓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和人的寿命和身体对于保险利益的认定主要有列举式和定义式实行此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赌博,,减少道德风险在我国人身保主要是订立合同成立时,而财产保则是保险事故发生时(2)最大诚信原则确定该原则的依据有:事故发生的偶然性,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不知情,对投保标的不控制该原则的基本内容:双方的告知义务:投保人对重要事实有告知保险人的义务,所谓重要事实就是凡影响一个正常的保险人是否承保,是否增加条款,是否增加保费,告知的方式有询问式,无限式对于保险人对加重对方义务,免除自己责任的限制是属于无效条款的,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对于保证:有明示保证也有默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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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法基本原则涵义
商法基本原则是反映商事关系的本质特征,体现商法的基本内容,统辖商法的具体制度,并贯穿于商法规范的共同准则。

二、商法基本原则的界定标准
对于标准之于基本原则的确定的重要意义,学者们并无异议;但对于具体标准的设立,学者们并无统一的观点。

秦守勤在《商法基本原则探析》中认为确立商法基本原则应从三个方面考虑(“三标准说”):应从商事关系的本质去认识商法基本原则,应着眼现代商法产生的大背景去考虑商法基本原则,应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商法基本原则;
徐学鹿教授在《论现代商法的基本原则》中提出了另外一种“三标准”,即要有明确的调整对象,要明确区分是近代商法还是现代商法,要严格区分是商法的一般原则还是基本原则;王春婕教授则认为商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遵循四项标准(“四标准说”):基本原则应反映商事关系的本质,应体现商法的基本内容,应统辖商法的基本制度,应适应商法的国际化趋势;雷兴虎在《略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中指出确定我国商法基本原则应综合考虑以下八个因素(“八标准说”):商事立法的指导思想,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商事活动运营的基本规律,繁荣我国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准则的根本性,效力贯彻始终,内容特有性,立法、司法活动的普遍指导意义;
顾功耘在《商法教程》中认为除了上述“四标准说”和“八标准说”以外,商法的基本原则的确定还要注意(“综合标准说”):不要将民法基本原则当成商法原则,重复表述,不要将商法的具体规则或制度拔高为商法的基本原则,不要机械地理解商法基本原则贯穿于商法规范的始终,不同的商法规范其价值取向仍有不同的重心。

三、商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由于学者们的角度不同或采取的标准不同,形成了诸多观点,总的说来有以下几种:
1、“二原则说”,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赵中孚在《商法总论》提到的保障交易便捷原则和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另一种是张振亮在《论现代商法的基本原则》提到的营利性原则和互惠性原则。

2、“三原则说”,有三种观点,一种是徐学鹿《论现代商法的基本原则》的交易自由原则,交易诚信原则和交易公平原则;另一种是黎燕主编《商法》中的保障交易便捷原则、维持交易安全原则和商事主体的法定与维持原则;三是王枫云著《商法的基本原则探析》的规范、保障、促进营利原则。

3、“四原则说”,有两种代表性观点,一是傅鼎生《论商法的基本原则》的交易公平原则,交易迅捷原则,交易确定原则和交易安全原则;二是张秀全、覃有土、王春婕等提到的强化商事主体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保障交易安全原则和提高经济效率原则。

4、“六原则说”,有两种观点,一即依法自由行使权利原则,维持交易安全原则,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促进交易便捷原则和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在夏雅丽、丁学军所著《论商法的特征及基本原则》中有所提及;二即效益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强化商事组织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原则,交易诚实信用原则和充分尊重交易习惯和交易规则原则,赵万一在其《商法基本原则研究》中提及。

5、另外还有从国际商事规则出发的“九原则说”:利润最大化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磋商调节原则、互惠原则、简便敏捷原则、安全原则、经营自主原则、强化企业组织原则、社会责任原则,周林彬、任先行著:《比较商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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