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互联网,环境]互联网金融环境下投资者保护问题研究
互联网金融下的风险防范研究

互联网金融下的风险防范研究【摘要】互联网金融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各种风险,因此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备受关注。
本文从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入手,探讨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点和分类。
然后详细介绍了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措施,包括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以及风险管理和合规性建设。
在总结了当前风险防范研究的不足,并展望未来研究方向。
最后提出了一些建议,旨在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工作,确保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风险防范工作,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研究背景、研究意义、风险特点、风险分类、风险防范措施、监测机制、预警机制、风险管理、合规性建设、不足、展望、研究方向、总结、建议。
1. 引言1.1 研究背景互联网金融是近年来快速发展的新兴领域,其融合了互联网和金融业务,为用户提供了更便捷、快速的金融服务体验。
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也带来了一系列风险和挑战。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性与传统金融不同,主要表现在信息不对称、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等方面。
这些特点使得互联网金融在风险防范方面面临更大的挑战。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各种新型金融业态层出不穷,如P2P网贷、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等。
这些新业态给消费者提供了更多选择,同时也给监管部门带来了更多难题。
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一些突出的风险问题,如信息泄露、合规风险、信用风险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稳健发展,也给广大投资者和消费者带来了潜在的风险。
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防范工作亟待加强。
只有加强风险管理和监测预警机制,健全合规性建设,才能有效避免和防范互联网金融可能存在的风险,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本文旨在探讨互联网金融下的风险防范机制,为相关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意义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给人们带来了便利和创新,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和挑战。
研究互联网金融下的风险防范具有重要意义。
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及监管建议

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及监管建议发表时间:2017-06-27T11:26:35.520Z 来源:《基层建设》2017年6期作者:杨先榕[导读] 摘要:互联网金融是不同于传统金融的重要金融模式,它将互联网技术应用于支付、资金借贷和交易处理的全流程各个环节中。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东莞 523119 摘要:互联网金融是不同于传统金融的重要金融模式,它将互联网技术应用于支付、资金借贷和交易处理的全流程各个环节中。
互联网金融同传统金融一样,存在诸多隐性和显性风险,这种风险具有更广泛的复杂性、传染性和未知性。
本文基于复杂性理论,对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和特点进行深入分析,从而深入了解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内涵和特点,以便能够实现更好的管控和监管,最大程度降低和控制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危害性。
从互联网金融的准入与退出机制监管、功能与模式监管、数据监管、征信与信用监管、网络技术与金融创新监管、跨界联动监管等六个方面分析,全方位提出了监管方案。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监管建议 1互联网金融的内涵与认知互联网金融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及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模式是一种不同于传统金融业务中的间接融资模式(以银行为资金中介)和直接融资模式(在金融市场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全新金融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支付、资金供需、资源配置均可通过互联网技术和网络平台进行实现,无须传统的资金中介主导。
互联网金融的构成要素包括:网络终端(计算机终端、移动终端和其他智能终端),网络平台(网络服务平台、金融支付平台、金融产品与服务平台),网络参与者(包括线上网络参与者、线下网络参与者和相关者);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应用主要包括支付方式、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等。
2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近年来,第三方支付、众筹融资、网络信贷以及其他网络金融服务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业务迅速崛起。
2011年初,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不到3700亿元。
大数据金融实验报告(3篇)

第1篇一、实验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
金融行业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大数据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更加精准的风险评估、投资决策和客户服务。
本实验旨在通过实际操作,让学生深入了解大数据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提高数据分析能力和金融业务理解。
二、实验目的1. 熟悉大数据金融的基本概念和原理。
2. 掌握大数据金融数据处理和分析的方法。
3. 培养学生运用大数据技术解决实际金融问题的能力。
4. 提高学生对金融市场的洞察力和风险防范意识。
三、实验内容1. 数据采集实验数据来源于某金融机构提供的客户交易数据,包括客户基本信息、交易记录、信用评分等。
2. 数据预处理(1)数据清洗:去除重复数据、缺失值填充、异常值处理等。
(2)数据转换:将不同类型的数据转换为统一格式,如将日期字符串转换为日期类型。
(3)数据集成:将不同来源的数据进行整合,形成完整的数据集。
3. 数据分析(1)客户画像分析:通过对客户的基本信息、交易记录和信用评分进行分析,构建客户画像。
(2)风险分析:运用机器学习算法对客户信用风险进行预测,为金融机构提供风险预警。
(3)投资组合优化:根据客户画像和风险分析结果,为不同风险偏好的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投资组合。
4. 实验工具(1)数据采集:Python、Java等编程语言。
(2)数据预处理:Pandas、NumPy等数据分析库。
(3)数据分析:Spark、Hadoop等大数据处理框架。
(4)机器学习:Scikit-learn、TensorFlow等机器学习库。
四、实验步骤1. 数据采集:使用Python等编程语言从金融机构获取数据。
2. 数据预处理:运用Pandas、NumPy等库进行数据清洗、转换和集成。
3. 数据分析:a. 客户画像分析:运用Spark、Hadoop等大数据处理框架进行数据挖掘,提取客户特征。
b. 风险分析:使用Scikit-learn、TensorFlow等机器学习库建立信用风险评估模型。
ESG主题投资的现状分析与发展趋势研究

ESG 三个字母分别是:E- 环境保护(Environmental)、S- 社会责任 (SocialResponsibility) 和 G- 企 业 治 理(CorporateGovernance)。 在 国际资本市场中,ESG 作为一种逐渐兴起的全新的可持续投资理念正在被 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和金融机构重视和研究。尽管反全球化浪潮时而兴起, 但事实是全球经济社会从未像如今这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此次新冠肺炎 疫情在全球蔓延的态势更是凸显了这一点。同时,疫情下所反映和需要反 思的包括气候变化、社会治理、企业责任等问题,也再次把 ESG 所代表的 可持续发展的投资理念摆到我们面前。当前,中国的资管行业正面临深刻 的转型,国家进一步开放金融市场,把越来越多具有国际地位的重要投资 机构吸引进国内金融市场;同时,责任投资原则这一国际投资理念势必也 会逐步影响国内的投资理念,进而重塑整个投资生态。
级公司分为领导者,平均者和落后者三大级别,从 AAA 到 CCC 七个小级别, 并提供评级搜索工具,展示评级历史数据等技术和数据支持,并对 ESG 发 展趋势做预测。
(3)ESG 指数制定。在完成对目标公司 ESG 评估后,中证指数等指 数公司编制 ESG 指数,如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ECPIESG)指数 是根据 ECPIESG 评级方法,从沪深 300 指数样本股中挑选 ESG 评级较高 的 100 只公司股票组成样本股,以反映沪深 300 指数中 ECPIESG 评级较 高公司股票的走势。
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问题研究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互联网金融如同一股汹涌的浪潮,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金融生活方式。
然而,随着其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问题逐渐浮出水面,成为了各界关注的焦点。
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简单来说,就是互联网金融平台或机构向投资者、用户等相关方公开其运营、财务、风险等方面的信息。
这看似简单的一个环节,实则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首先,信息披露不足或不规范可能导致投资者做出错误的决策。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投资者往往难以像在传统金融环境中那样,通过面对面的交流和实地考察来获取充分的信息。
他们大多依赖于平台所提供的信息来评估投资的风险和收益。
如果这些信息存在误导、虚假或者不完整,投资者很容易被表面的高收益所吸引,而忽视了潜在的巨大风险,最终可能导致资金损失。
其次,信息披露问题还可能影响整个金融市场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当部分平台故意隐瞒关键信息或者进行选择性披露时,就会造成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那些拥有更多内部信息的机构或个人可能会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而普通投资者则处于劣势地位,这无疑会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长期下去,这种不公平可能引发市场的动荡和不稳定,甚至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那么,当前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存在哪些具体问题呢?一是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难以保障。
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为了吸引投资者,可能会夸大自身的实力、业绩或者风险控制能力。
例如,虚构交易数据、美化财务报表等,让投资者误以为平台运营状况良好,风险可控。
二是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不足。
很多平台只是选择性地披露一些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而对于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负面信息,如逾期率、坏账率等则避而不谈。
此外,对于平台的运营模式、资金流向等关键信息也往往披露得不够详细,让投资者难以全面了解平台的真实情况。
三是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不够。
在金融市场中,信息的价值往往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迅速递减。
然而,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发生重大事件或者风险变化时,不能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策略,从而增加了投资风险。
浅谈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及存在问题

融研究中心发布,该指数以 2014 年 1 月份为基期 100,到 2015 年 11 月该指数上升到 390,随后在 12 月下降到 386。从同比看,互联网 金融指数增长速度从 2015 年 6 月开始缓和。从分类指数上看,互联 网金融各业务发展有明显差异。其中,互联网支付和互联网基金指
映了所有信息。此时,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采取任其发展的态度,目的 数增长趋稳,2015 年增长率分别为 41.0%和 37.0%,相比 2014 年增
参考文献: [1]张东龄.试论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J].商,2015(02). [2]孙昊.当前网络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索[J].产业与科技论
坛,2015(23).
显示,自 2015 年 6 月,互联网金融业的增长速度逐渐减慢。4 月 28
监管存在偏差。在过去两年以 P2P 网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在无序
2.增强国民监督监管意识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国人共同的参与和监督,各高校应加 强对学生关于金融市场秩序、监管、合法合理性的教育,在学校专业 的环境下有目的的培养有关金融监管的人才,可开设类似相关的课
中发展,在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许多非法集资、跑路等诸多 程,培养学生的监管意识。政府也应该支持社会和学校的教育培养,
台公司一旦出问题,只能通过借新来还旧,典型的“庞氏骗局”就出
现了。因此对进行特殊的监管并不是一种歧视,也不是为了保护银 行的垄断地位,而是这类机构一旦出了问题,其风险的外溢性就会 很广,因此为了防患于未然,互联网金融监管极具重要性。
三、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走势 为期一年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正在开展中,研究机构的数据
前我国风险定价机制在某种程度上是失效的,在这种大环境下,部 分互联网金融机构推出高风险、高收益产品,用预期的高收益来吸 引眼球,扩大发展,但不一定如实揭示风险,会潜在巨大的道德危 险。第三,互联网金融创新可能存在严重问题。
[公共管理,投资者,证券]谈谈公共管理下证券投资者的保护
谈谈公共管理下证券投资者的保护一、传统投资者保护模式的困境与公共管理的破局保护证券投资者是资本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基石,这一重要的证券监管目标早就是国际共识一气并作为良好的国际金融监管实践成为一国金融部门稳定性评估规划( FSAP)的主要考察因素。
实证研究表明,投资者保护水平越高,资本市场就越发达。
如何构建有效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关系一国证券监管的竞争力和资本市场的繁荣程度,是最重要的金融议题。
我国传统上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作为行政监管者独揽投资者保护职责,通过证券发行核准制,实行无差别的投资者一体化保护。
该模式适应了在金融基础设施不完善和市场信用体系不健全的经济转型期迅速建成初级证券市场的需要,有利于监管者快捷地保护数量庞大而分散的投资者。
但在资本市场纵深发展与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下,这已受到巨大挑战。
保护投资者需要平衡投资者与筹资者的关系,解决融资准入与投资准入宽严相济的问题:平衡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解决资本多数决、投资民主化与风险自负的问题:平衡投资者与监管者的关系,解决无限保护需求与有限监管供给的问题。
传统的投资者保护建立在全能监管者和无限监管资源的假设上,行政监管者作为公权力当然和唯一的代表占据干预证券市场的主导地位。
但其采用融资准入保护公众投资安全,既限制中小企业的融资途径和公司的自主融资权,又因监管者代替投资者做事前价值判断,找害了风险自负规则。
而监管者的官僚组织结构和法定预算与编制制约,难以招架与市场深化同步膨胀的投资者保护需求。
正在兴起的普惠的互联网金融,更加剧了投资者保护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带给监管者空前的挑战。
改革传统投资者保护模式,势在必行。
西方国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放松管制、提高效率的行政管理改革运动。
它以反思建立在韦伯官僚组织理论上的传统行政管理体制为起点,带给公共行政颠覆性的变革:在监管理念上认为政府不应是唯一的权力主体和中心,第三部门或个人等社会力量基于公共利益和共同体的内在需求可参与公共行政,推动简政放权和独立监管机构的普及化:在监管目的上认为政府职能不是管制而是以投资者为顾客提供服务,应把有限的精力和宝贵的资源用于重要决策,将具体繁琐的行政执行事务委托给更具优势的市场主体:在监管思路上以企业家精神重塑政府,推广公共行政的民营化并引入市场化管理方法,促使个体更多地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在保留传统行政管理正当性的同时,强调目标管理、质量管理和成本收益指标衡量的重要性。
新媒体时代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防范
新媒体时代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防范互联网金融服务是网络科技和传统金融服务的结合,给民众带来良好的金融服务,更多的人享用到互联网金融服务带来的便捷。
传统金融服务方式和网络技术结合为企业提供的一种全新金融服务方式,不但可以带来更简单而有效的业务,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了中小企业的经济成长,也使得普惠金融服务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而互联网金融服务在对社会资源配置的改善方面,也发挥着不小的作用。
但是互联网金融在短暂的时期里取得了很大成功的同时,也产生了较多问题,其中危害很大。
随着当前的科技和经济的高速发展,互联网金融也随着社会的发展快速成长,越来越成为了这个时期的热点。
互联网金融生命力强劲,而且成长速度惊人。
一方面,在网络信息资源共享、社会高度包容的特性助力下,可以很快获得所有参与者的认同,并同时为参与者带来理财选择、消费方式:另一方面,它能够对我国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老大难问题进行有效帮扶,并发挥了闲置资金的利用效率;在当前国家宏观经济趋势并不明朗的状况下,对就业、盘活金融体系和促进宏观经济发展方面,均起到了充分效果。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互联网金融服务指传统银行和网络公司通过网络技术手段和电子信息通讯手段进行资金融通、交易、融资等信息中介业务的一种金融服务方式。
网络经济和金融的深度结合已成为必然趋势,将给金融生产、经营、管理和发展等诸方面带来越来越深远的影响。
进一步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将有助于提高金融产品质量和效益,推进金融机构改革,推动新金融的健康发展,推进金融内部开放,构建多样化的金融机构。
我们可以把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概念分成狭义和广义两种方面考虑。
从狭义上说,我们从货币的信用化交易的方面来加以界定,认为利用网络进行资金融通的模式都叫做互联网金融服务。
如果从这个视角理解,在资金融通的流程上运用了网络信息技术,无论是直接进行或者间接进行,都能够称为互联网金融服务,在这种角度下,一般的银行借助网络信息技术来提高企业效率的做法就能够被看作是互联网金融服务。
浅谈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普惠金融发展
浅谈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普惠金融发展【摘要】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逐渐普及,并以此为基础衍生出许多产业,“互联网+”已经进入了公众的视野。
在这种背景下,互联网金融诞生了,它也促进了普惠金融的发展。
普惠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的有机结合。
这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形式,可以扩大金融服务范围并满足公众的需求。
因此,对它们进行分析和探讨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互联网+;普惠金融;管理理念普惠金融是小额信贷的延伸。
其深刻的含义是,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获得金融服务的机会和权利,平等获得金融服务的权利以及平等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从而实现共同富裕,并建立和谐有序的发展世界。
在互联网发展的大趋势中,普惠金融需要利用互联网的发展优势来促进自身的发展和建设。
使用Internet平台发现普惠金融具有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资源分配效率和扩大金融覆盖范围的独特优势。
本文将互联网金融文化的概念植入金融机构,在互联网金融的背景下进行普惠金融的研究,有利于推动我国建立完善的普惠金融体系,使所有群体,尤其是小群体和中小型企业、贫困人口、“农民”等阶层享有平等的发展权和全面的金融服务。
一、普惠金融的含义为了更深入地理解普惠金融的含义,我们需要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入手。
首先,从广义上讲,普惠金融是指为每个组织或个人提供公平,公正的金融服务或金融产品。
从狭义上讲,普惠金融是指为正规或传统金融机构体系之外的小微企业和中产阶级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通过对社会发展现实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普惠金融的发展将受到区域或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
服务对象主要是那些收入水平相对较低的对象。
因此,普惠金融的发展水平更高。
可以为社会组织或个人提供更高质量的金融服务。
二、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发展普惠金融的优势2.1有利于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增多的融资渠道中小企业的传统发展资金主要是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
银行贷款审批程序复杂,审批时间长,期限长。
这给小微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互联网金融众筹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文档(1)
互联网金融众筹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当今互联网金融市场在准入门槛较低的情况下,不少“鱼龙混杂”的情况出现,在缺失法律界定的情况下,监管很难将所有的金融市场定性,这就很难区分监管中的不法行为。
故此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要制定对应的法律制度,让互联网金融在法治社会的体系中平稳发展。
众筹作为新型的金融发展模式,相较于传统投资模式能更好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中的困难,也能更好的吸收社会的闲散资金,将其整合在一起,发展新项目。
但是众筹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所以很多问题还未曾提出有效解决措施,特别是合法性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问题。
故此,强化有关众筹的法律、法规,完善政策制定,做好部门监管,这是解决众筹问题的关键性举措。
本文在概述众筹的特点后,断定众筹的问题出现原因,并结合当前的发展实际探索对应解决方式。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众筹监管;问题;对策AbstractInternet today's financial markets in under the condition of low barriers to entry, many "modern", in the case of lack of legal definition, qualitative supervision it is hard to all of the financial markets, it is hard to distinguish between regulatory of wrongdoing. So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financial should formulate corresponding legal system, the Internet financial steady development in the society under the rule of law system. The raise as a new mode of financial development, compared with traditional investment model can better solve the difficulties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 financing, also can better absorb social idle funds, integrating it together, the development of new projects. But the raising in our country development time is shorter, so a lot of problems have not yet put forward effective solutions, especially the legitimacy has been society .Key words: Internet financial; The raise regulation; Problem; countermeasures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1、互联网金融众筹的概念 (2)2、互联网众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和成因 (2)2.1众筹法律体系尚未达成 (2)2.2盈利模式有待创新 (2)2.3众筹缺失征信体系和监督机制 (3)3、互联网金融众筹监管的对策 (3)3.1创新监管思路 (3)3.1.1管理与创新 (3)3.1.2风险防范 (3)3.1.3新型监管 (4)3.2完善监管措施 (4)3.2.1健全法律法规 (4)3.2.2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4)3.2.3网络技术安全保护技术 (5)结束语 (5)参考文献 (5)致谢 (6)若要选择一个词作为这两年金融市业的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可谓当之无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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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环境下投资者保护问题研究摘要“百发”理财计划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在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活跃闲置资金的同时,其在技术、立法、监管层面都不同于传统金融,同时也都对金融投资者的保护带来一定的挑战。
基于此,本文在进行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借鉴域外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从而最终尝试进行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中国金融投资者保护的立法建构。
关键词“百发”理财计划余额宝互联网金融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互联网金融作为与传统金融不同的发展模式,其对网络环境下金融投资者的保护带来哪些挑战,现有的法律体系是否可以满足互联网金融环境下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以“百发”为例分析互联网金融的理财机制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传统金融业相互结合的产物,是互联网企业基于庞大用户和大数据分析能力,进军金融业后带来的金融创新产品。
以“百发”为例,第一期百发产品由百度和华夏基金共同推出,用户投入百发中的资金用来购买华夏现金增利宝证券投资基金E类。
第二期百发产品由百度与嘉实基金合作推出,两公司推出“团购金融”模式,将用户注入的资金集中投入到银行协议存款之中。
与普通群众的存款相比,协议存款数额较大,因此利率一般较高,由此则可以保证投资具有较高收益率。
无论百度与华夏基金合作,还是百度与嘉实基金,其实质都是基金互联网销售业务。
在购买“百发”产品前,用户只须简单地注册百度账号并进行实名认证,然后绑定具有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之后便可购买“百发”列表中的理财产品。
“百发”计划是一种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创新,是一项组合形式的理财计划,其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全程担保,最低投资门槛仅为1元;同时,基金在售后支持投资者快速赎回,即时提现,方面用户资金的流入流出,百度宣称最高年化收益率高达8%。
“百发”理财计划的推出可以说适应了广大网民,特别是没有机会进入传统金融投资渠道的个人投资者的需求。
互联网金融成为信息技术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新兴领域。
然而,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对于投资者保护带来哪些挑战?现有的法律体系是否可以适用于互联网环境下的投资者保护?这些都是横亘在我们面前的问题,笔者将从下文一一进行分析。
二、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对投资者保护的挑战互联网金融相对于传统金融而言,其结合了信息网络的优势,将基金产品的销售终端内置于网络运营商的网站之中,网络运营商网站中网民的小额资金便用于集合投资计划,这种理财产品销售模式至少在以下层面对金融投资者的保护带来挑战:(一)技术层面的挑战互联网金融中的支付手段、交易程序日趋简便,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无须复杂的手续便可进行网络理财。
同时,第三方支付、二维码支付等支付手段的创新极大地便捷了资金的转移。
但值得指出的是,互联网金融在推进金融交易日益便捷的同时,却会对金融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带来隐患。
首先,金融投资者私人信息的保护不健全,身份证号等信息盗用常有发生,他人利用投资者信息将资金非法转走;其次,交易手续的简化,削弱了投资者对资金在账户间转移时的控制,从而也降低了违法分子转移资金时的难度;最后,网络故障以及技术问题也会对投资者转入网站中的资金安全带来影响。
(二)立法层面的挑战相对于日益创新的互联网金融实践,立法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特别地,对于互联网金融这种前沿性、创新性较强的行业,原有的金融立法或者无法适用于新的金融业态或者对于新的金融业态没有规定,这在实践中就表现为许多新的互联网金融创新行为“无法可依”。
因此,这就表现为互联网金融创新对立法层面带来的挑战。
在专门立法出台前,为应对这种挑战,一行三会往往会出台相应的通知、指导意见、规章等规范各类金融创新行为,但这些指导意见的效力层级较低且多针对某一个问题,因此,在实践中,其存在是否可在诉讼中援引、是否与上位法冲突等问题。
(三)监管层面的挑战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国家监管层也尚未找到适合的监管态度,在实践中容易发生“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问题。
是继续原先的分类监管,还是成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这些都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总体而言,互联网金融领域中,国家监管的整体体制尚未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尚有较大的自由度,因此,这就使得现有的互联网金融领域中问题颇多。
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庞大的网民投资者和广泛的资金来源,对其监管的正确进行与否关系着国家的金融稳定。
三、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保护的比较法分析互联网金融在发达国家的发展比在我国时间要早,因此我们有必要分析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先进制度,下文笔者将依次分析英美国家、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具有代表性的法律:(一)英美国家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英美在金融投资者保护方面存在相同之处。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美国制定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该法突出强调建立独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
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只属于美联储体系之下。
该机构具有独立的监管权,可以独立制定监管条例并监督实施,署长由总统直接任命。
因此,保护署享有独立的地位,能够独立行使保护金融投资者的权力。
根据该机构的功能定位,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对提供各类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并对金融产品的风险进行测试和防范,以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得到清晰、准确和完整的信息,减少金融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利用信息不对等的优势欺诈消费者。
该机构可以监管美国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新法案在设立金融稳定委员会的同时,另外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这样一个机构,其表现出美国对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的重视。
英国经济学家Michael Taylor提出的著名的“双峰”理论,其认为金融监管并存着两个目标:一是审慎监管目标,旨在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二是保护消费者权利的目标,目的是防止和减少消费者受到欺诈和其他不公平待遇,因此其主张“金融稳定委员会”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分立,在保障金融体系稳定的同时,注重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由此可知,英美对金融消费者保护都进行了相对较强的关注,它们都通过成立有别于金融风险监管的专门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从事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维护。
笔者认为,这种制度建构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应能够大有所为,因为,这种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在规则制定、立法促进、权益保护等方面可以较好地防范并减少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众多的金融欺诈、理赔困难等问题。
(二)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日本以《金融商品交易法》为代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打破以前以行业分类为基础条块分割的立法模式,将投资群体的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可变更专业投资者、可变更的一般投资者与一般投资者。
同时,《金融商品交易法》规定,上述的几种分类在满足相应条件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互相转换。
对于不同类型的投资者,法律规定了不同的行为规范和责任条款,例如向缺乏经验的一般投资者销售金融商品时,销售者则负有较向其他类型的投资者更为严格的风险揭示责任,禁止有不当劝诱等行为。
此外,《金融商品交易法》中要求金融从业人员必须遵守“销售适用性原则”,要求金融产品销售人员不得出于销售金融产品的目的,对于一般投资者进行与其知识、经验、财产状况不符的劝诱。
在缔结金融产品销售合同时,金融从业人员也必须对金融产品中涉及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说明,若不进行说明,则违反了“销售适用性原则”。
(三)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我国台湾地区2011年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以区别于一般消费者保护法的特别法形式专门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其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限于接受金融服务业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的一般投资者,侧重保护金融产品消费中缺乏投资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一般投资者。
同时,鉴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特殊性,该法建立起与一般消费者保护法的执行监督机构所不同的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并且不再区分行业,由统一的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主管,该委员会对于期货业、保险业、银行业、证券业、电子票证业及其它经确认的金融服务业中的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
在与金融消费者订立合同过程中,该法对金融服务企业苛以严格的义务,明确规定金融商品提供企业具有销售适度性义务、风险揭示义务等,并且规定若金融消费者主张因金融服务企业违反上述两项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建立起金融服务企业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避免了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争议中囿于信息不对称而发生的举证难、维权难问题。
同时,该法对于争议解决机构的建立、争议解决程序的运行、争议解决人员的任职条件以及争议解决评议书的效力问题都进行了规定。
可以说,该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特点,适应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详细规定了金融服务企业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责任判定与解决程序。
四、中国金融投资者保护的法律近几年以来,中国金融市场发展迅速,金融企业的地位也日趋强势,与此相对应的是金融投资者利益受损的情形此起彼伏,金融投资者保护的力度相差甚远。
在我国金融行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形式下,透视我国金融投资者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其主要包括《证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以及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以及人民银行最近制定的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相关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
值得指出的是,上述法律法规主要涉及的是金融行业的监管与金融业的审慎经营,而没有将金融投资者的保护作为立法的本旨之一,也没有直接全面规定金融投资者的保护问题,同时,其对金融投资者权益的规定多原则性、指导性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适用性不强。
值得指出的是上述所有法律中都没有直接涉及到互联网金融环境下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保护问题。
有学者会指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的组成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审慎监管与互联网金融投资者的保护可以适用传统金融环境下的法律法规。
然而,互联网金融投资者群体的地域分布、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合规监管以及与整个金融体系发展的关系等方面都决定了互联网金融行业需要特殊的金融法律法规,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也需要专门法律法规的保护。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建立适用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投资者保护的专门法律,从而减少传统金融法律在适用于互联网金融领域中时出现的矛盾与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