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洪湖市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备考练习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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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导语:照相馆将甲的相片挂在宣告窗上,侵害了甲的什么权利?甲可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些可能出现在司法考试中的案例题吧。

【案例一】【案情】甲(11岁)的父母离异,法院判决由其父监护,但因其父在国外承包工程,暂住在其母家中,其母调往外地工作,便把甲寄养在自己娘家,由甲的姥姥照顾甲的生活和学习。

为了记录甲的成长过程,其姥姥带其去照相馆照相,照相的师傅见甲长得漂亮又很上相,便要求留底片保存,甲的姥姥同意。

后照相的师傅将照片放大后挂在宣传窗上,甲的邻居乙是甲的同班同学,一看便认出来是甲,甲、乙因一些日常琐事产生矛盾,乙便时常在教室里对同学们说:“甲的父母都离婚了,还臭美什么呀”。

这样,全班同学因此都知道了甲的父母离婚之事,一些同学还因此欺负、打骂甲,甲很是伤心,从此变得很郁闷。

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甲手里拿着石块有意无意地扔着;,石块正好打中了路上正常行驶的戊的出租车的玻璃窗(出租车为丁公司所有),破碎的玻璃致使乘客丙的眼睛、脸上、手臂上受伤,血流如注,急需到大医院救治。

这时,另一出租车司机己主动要求送丙到某一城市医院治疗,路上因超速而被罚款2000 元,送到医院后,医院已经下班,当班的主治医师和麻醉师外出赴宴,只有几个护士和实习生在加班,等把该主治医师和麻醉师叫来,已经过去了三个小时,后虽经手术治疗,但因耽误了时间,手术做得很不成功,丙受伤的眼睛视力下降一半,脸上、手臂上也留下大块伤疤。

【问题】1.照相馆将甲的相片挂在宣告窗上,侵害了甲的什么权利?甲可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乙侵害了甲的什么权利?甲的监护人可否向学校请求损害赔偿?3.假设丁公司为本公司出租车投了第三者责任险,戊出租车的玻璃损失可否要求该保险公司赔偿?为什么?4.己的误工费、燃油费以及超速的罚款应由谁支付?为什么?5.丙可否向丁公司主张损害赔偿?为什么?6.后来丙因医疗费纠纷将甲的父母、学校、医院均告上了法院,是否正确?相应的侵权人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答案解析】【答案】(1)照相馆侵害了甲的肖像权,因为其未经允许而对甲的照片加以使用。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试题及答案(2017年)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试题及答案(2017年)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试题及答案(2017年)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试题及答案(2017年),欢迎阅读!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试题及答案(2017年)【案情】:吕某1993年曾因投机倒把罪曾被判3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经过减刑,于1995年11月刑满释放。

1999年5月,吕某在某市开设了一家娱乐城,自任总经理,但生意不甚景气。

为谋利,吕某于1999年8月开始设法在其娱乐城内开设色情服务项目。

为了对付公安机关的查处和管理卖淫妇女,吕某要求统一保管卖淫妇女的身份证,对卖淫妇女实行集体吃住、统一收费、定期检查身体和发放避孕工具等措施,其中对不愿意卖淫的本娱乐城女服务员杜某实施强暴、奸污等软硬兼施的手段,迫使其卖淫。

吕某还聘请李某负责保安,聘用赵某协助管理卖淫妇女。

营业初期,有黄某等三名妇女卖淫,尔后发展十余名妇女卖淫,黄某又将一名刚满13周岁的女孩林某引诱来卖淫。

吕某的朋友、在本市开出租车的罗某也经常“光顾”吕某的娱乐城,一次,罗某得知公安机关晚上要检查全市的娱乐场所,便给吕某报信,使娱乐城躲过了公安机关的查处。

后经公安机关严密侦查,于2000年3月查封了娱乐城,在对卖淫妇女和卖淫嫖娼人员的查处中,发现经常在娱乐城嫖娼的陈某患有严重的性病。

据陈某交代,他在一个月前被检查出患有严重性病,但每次都使用安全套,不会传染他人,因此,一边治疗,一边还是经常嫖娼。

听说娱乐城有一个十三、四岁的女孩林某,他还嫖宿过这个女孩。

幼女林某也指认,曾与陈某嫖宿过。

【问题】:1.对吕某应以何罪定罪处罚?【答案】:对吕某应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吕某的行为属于组织妇女卖淫的行为,应当构成组织卖淫罪。

其中,组织卖淫的行为本身包含着引诱、介绍、容留甚至强迫的方法,在刑法意义上这些行为属于组织行为的…―部分,而不能单独定罪。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司法考试的案例分析题在考试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分值,考生平时要多注意练习,掌握答题思路和步骤等。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案例分析题,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案例一】【案情】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 区。

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

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

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

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

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

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

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

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问题】1.对于李某的起诉,B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2.请评价C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3.王某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属于自认吗?为什么?4.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5.A市检察院通过何种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可要求法院进行再审?为什么?6.律师杨某有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答案】1.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担任执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接下来为大家精心准备了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密切留意我们应届毕业生!【案情】:李某和胡某系邻居,因为琐事发生争执,李某将胡某踢倒在地,造成胡某身上多处软组织损伤,没有其他严重后果。

派出所据此作出对李某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李某不服,口头向设立该派出所的区公安分局提起行政复议。

区公安分局以行政复议不口头提起为由不予受理。

之后,超出了法定复议期限,李某无法再提起行政复议。

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李某是否可以口头提起行政复议?区公安局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2.李某若对罚款行为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如果可以,应当以谁为被告?谁是第三人?3.李某若对区公安分局的不受理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如果可以,应当以谁为被告?4.胡某若对罚款行为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如果可以,应当以谁为被告?谁是第三人?5.李某去法院起诉区公安分局不受理决定,法院可能作出怎样的裁判?【答案】: 1.李某可以口头提起行政复议。

区公安局应当受理,因为罚款属于派出所的权限,对于这一行为不服,派出所作为被申请人,区公安局是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1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因此,李某可以口头提起行政复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尽管本案中罚款数额超出法定数额,但罚款属于派出所的职权之一,仍然具有被申请人的资格,此时区公安分局作为复议机关。

2.李某若对罚款行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因为这一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习题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习题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习题如果要想取得司法的胜利,我们就必须认真对待考试考试。

以下是整理的2017卷四案例分析习题,欢迎学习!1、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数罪并罚案例1:张某,男,23岁。

张某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服刑期间,张因病于同年7月11日保外就医。

保外就医的当月,张某又继续盗窃作案。

在一年之内共盗窃23次,价值人民币45000元。

法律教育网[问题]法院应对张某如何处罚?分析:张某的行为属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况。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此情况,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

案例2:罪犯朱庆,199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1996年10月,监狱根据朱庆悔改表现,依法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法院审核了朱庆在狱中悔改表现及有关证据材料,依法裁定可以假释,其假释考验期自1996年11月3日至1998年11月2日止。

但朱庆被假释出狱后,盗窃作案5起,窃得财物价值1800多元。

[问题]法院应对朱庆如何处罚?分析:在假释期内又犯罪]法院应对朱庆撤销假释。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遵纪守法,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

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

案例3:赵某,男,21岁。

赵某于1997年12月7日被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赵某在缓刑考验期间,某日骑车外出,将卖烤红薯的夏某自行车及烤筒撞倒。

夏某指责赵,赵挥拳便打夏的脸部、胸部,致夏异骨粉碎性骨折(轻伤)。

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问题]法院应对赵某如何处罚?分析:法院应对赵某撤销缓刑。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必须遵纪守法,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卷四)【2】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卷四)【2】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卷四)【2】三、参考答案:1.(1)未生效。

二审判决应当在宣告以后才生效,本案二审判决始终未向被告人李某宣告,也未向李某送达判决书,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判决书也不能等同于向李某宣告判决,李某始终不知道判决的内容,因此本案二审程序未完成宣告,判决未生效。

(2)一审裁判的生效时间为裁判送达后次日开始计算上诉、抗诉期限,经过上诉、抗诉期限未上诉、抗诉的一审裁判才生效。

由于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普通案件二审裁判为终审裁判,但需要送达后始生效,即二审当庭宣判或定期宣判送达裁判文书后发生法律效力。

2.(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首先应当向S市检察院提出,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省检察院也可以直接受理。

(2)当事人一方对S市检决定不予抗诉而继续向省检察院申诉的,省检察院应当受理,经省市两级检察院办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不再立案复查。

(3)S 市检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抗诉的,应当提请省检抗诉。

(4)省检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直接向省高院抗诉。

3.(1)经审理能够查清事实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依法裁判;(2)经审理仍无法查清事实,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无罪;(3)经审理发现有新证据且超过刑诉法规定的指令再审期限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4.省高级法院既可以提审也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1)提审由省高院组成合议庭,所作出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提审的案件应当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不宜由原审法院审理的情形。

(2)省法院指令再审一般应当指令S市中院以外的中级法院再审,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如果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也可以指令S市中院再审,S市中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二审程序进行。

5.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既可以作有罪判决也可以作无罪判决。

(1)本案系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法庭审理的对象是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是否有错误,判决有罪无罪的依据是案件事实、证据及适用的法律是否确有错误。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备考训练题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备考训练题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备考训练题司法考试对于很多人来说越来越重要了,因此,大家在平时备考复习的阶段要抓住要点复习。

以下是店铺整理的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备考训练题,欢迎学习!《考点一》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小李,女,34岁,某市市政工程局工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男,37岁,某铁路局某机车车辆配件厂工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32岁,某省某市机电公司干部。

原审第三人:王某,男,35岁,某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民警。

上诉人小李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李某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一案,不服某市和平区人民法院(1993)和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第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朱某与被告李某是朋友关系。

李某委托朱某代办汽车提货手续。

1993年3月30日中午,朱某在某市和平区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装有某市机电公司面值80余万元人民币的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等物品的一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

位于后几排看电影的原告小李发现后,将公文包捡起,与同去看电影的第三人王某(原系李某同学)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便将公文包带走,并委托王某予以保管。

法律教育网同年4月4日、5日和7日,朱某先后在某市《今晚报》和《日报》上刊登寻包启事,表示要“重谢”和“必有重谢”拾得人。

4月12日,李某得知失包情况后,在《今晚报》刊登内容相同的寻包启示,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

当晚,小李得知以李某名义刊登的寻包启事,即告诉王某并委托其与李某联系。

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接钱物。

由于在给付酬金问题上,双方发生争执,小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李某依其许诺支付报酬15000元“。

朱某、李某辩称:寻包启示许诺给付酬金不是其真实意思,且公文包内有李某单位及本人的联系线索,小李不主动寻找失包人,物归原主,却等待酬金,请求法院驳回李珉的诉讼请求。

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模考试题

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模考试题2017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模考试题不少考生认为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是最难的,今天店铺来为大家破解难题,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店铺为大家搜索整理的2017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模考试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例一】【案情】甲因为丁欠其10万元钱久拖不还,纠集乙、丙,将丁骗至自己开办的矿场内关押。

在乙、丙二人外出吃饭时,甲对被捆绑的丁进行殴打,继而将丁掐昏,以为丁已经死亡,将丁藏匿于水沟中致丁溺死。

乙、丙二人回来后得知丁死亡,十分害怕。

甲等人为了掩盖罪行、转移视线,向丁家发出一封勒索信,称丁被绑架,索要3万元人民币放人,然后分头逃匿。

甲在逃避追捕过程中,登上一辆小公共汽车,拔出刀子架在司机的脖子上胁迫司机改变行驶路线,朝山里行驶。

由于路况不好,加之司机十分紧张,一路上险象环生,几度几乎翻车。

乘客纷纷要求下车,甲声称,要下车,必须交出身上的钱物。

众乘客只好交出身上的财物才得以下车。

司机也乘机逃走。

甲干脆自己开车。

甲只开过农用拖拉机,并不熟悉汽车驾驶,也没有汽车驾驶执照。

因此路过-/b镇时,撞倒了一个行人,镇上的行人纷纷叫喊,要其停车,也有人上前阻拦,但甲仍不停车,将拦截汽车的数人撞倒后,继续逃亡。

逃亡中又撞倒三人。

车子冲进街边的店铺才熄火停下。

乙、丙搭乘出租车逃匿,乘司机下车小便之机,乙突然将车开走。

该车司机急追,但未能追上。

乙开车时不小心撞倒行人,乙下车查看发现被撞行人受伤未死,问丙如何处理。

丙说不管,叫乙赶快开车离开。

乙驾车离开后4个小时,该被撞行人死在路边。

【问题】试用刑法湘识分析甲、乙、丙的行为。

【答案】1.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劫持汽车罪、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2.乙构成非法拘禁罪、抢夺罪、交通肇事罪。

3.丙与乙同样构成非法拘禁罪、交通肇事罪。

【解析】1.《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017年洪湖市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备考练习题(3)

2017年洪湖市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备考练习题(3)【案情】:甲、乙、丙于2000年8月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古画,约定由甲保管。

10月,A愿购买此画,甲即将画作价4.5万元卖给A。

事后,甲告诉乙、丙。

乙、丙要求分得卖画的款项,甲便分别给了乙、丙各1.5万元。

A买到该画后,12月又将该画以5万元卖给B。

两人还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A即将画交付给B,但A欲持此画参加展览,所以双方约定该画交付后如果半年内该展览未举行,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给B。

依此约定,A将画交付B,B亦先期支付价款4万元。

2001年3月份B的朋友C以6万元的价格从B处买了此画,C买到之后将画送到装裱店装裱。

由于C未按期付给装裱店费用,该画被装裱店留置。

装裱店通知C应在30日内支付其应付的费用,但C仍未能按期交付。

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

扣除了费用后,将其差额补偿给了C。

C不同意装裱店的这一作法。

后A因需要借款又于2001年2月将该画抵押给朋友D,D早就知A有此画。

后来D在装裱店看到此画,进行调查才发现画已卖给B,而B于 2001年4月份因遇车祸不幸身亡。

其财产已由其妻与其子继承,遂找A说理。

A得知后,找到C,要求C或者返还该幅画,或者支付B尚未支付的1万元价款。

现问:【问题】:1.本案有哪些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正确答案】:本案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是:(1)甲、乙、丙的共有关系;(2)甲、乙、丙与A的买卖关系;(3)A与B的买卖关系;(4)B与C的买卖关系;(5)C与装裱店之间的承揽关系和留置关系;(6)A与D间的抵押关系、借贷关系;(7)B死亡之后的财产继承关系;(8)A与B之妻及其子的1万元价款清偿关系。

2.甲是否有权出卖该画?【正确答案】:甲、乙、丙是共有关系。

甲无权单独决定出卖该画。

乙,丙并未反对只要求分得其应得款额,是对甲的越权行为的追认,所以该买卖行为应视为追认有效。

3.A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D借款,D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正确答案】:A将该画抵押给D借款的行为是合法的,此时A仍是画的所有人。

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试题及答案

【导语】想要⼀举拿下国家司法考试,光看书还是不够的,诚意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试题及答案,希望⼤家喜欢。

【案例⼀】 【案情】被告⼈甲、⼄共同将被害⼈丙杀害。

⼀审程序中,在公诉⼈对被告⼈甲、⼄同时进⾏讯问后,经审判长许可丙的⽗亲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份,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向甲、⼄发问。

丙所居住社区的物业管理⼈员戊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应控⽅要求就丙的被害情况向法庭作证,先后回答了辩护⼈、公诉⼈及审判长的发问。

庭审中合议庭对戊的证⾔及其他证据发现疑问,遂宣布休庭,就被害⼈死亡时间及原因进⼀步调查核实。

法庭调查中,公诉⼈发现被告⼈⼄尚有遗漏的犯罪事实,当庭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法庭审查后作出同意撤回起诉的决定。

重新起诉后,甲、⼄分别被判处死刑并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

宣判后⼄提出上诉,⼆审法院仅就⼄的犯罪部分进⾏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维持了原判,并上报⼈民法院核准。

【问题】 请指出以上案例中在程序⽅⾯的不当之处,并简要分析原因。

【答案】 1、公诉⼈对被告⼈甲、⼄同时讯问违反了分别进⾏讯问的原则。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能就有关犯罪事实向被告⼈发问。

3、戊作为证⼈不能旁听案件的审理。

4、戊作为控⽅证⼈,控辩双⽅向其发问的顺序错误,应当先由要求传唤的⼀⽅进⾏发问。

5、公诉⼈在庭审中发现有漏罪的只能追加起诉,不能撤回起诉。

变更、追加、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式向⼈民法院提出,公诉⼈不能当庭迳⾏决定。

6、法院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要求应以裁定⽽不能以决定的⽅式作出。

7、审理部分被告⼈上诉的案件,应当对全案进⾏审查,包括甲、⼄罪刑及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查。

【案例⼆】 【案情】2007年2⽉10⽇,甲公司与⼄公司签订⼀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公司3⽉10⽇前办理托运⼿续,货到付款。

⼄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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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洪湖市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备考练习题(2)
无因管理
【问题】
2012年,7月3日下午,湖南娄底市政府门前孙水河公园河段,一家三口在游泳时不慎落水呼喊救命,路过的小伙邓锦杰闻讯下水救人。

在三名救人者的帮助下,一家三口获救,但救人者邓锦杰因体力不支溺水身亡。

据岸边围观的市民称,一家三口获救上岸后马上离开,有群众阻拦,获救者之一竟称“关我屁事”。

对于以上事项,是否是无因管理,施救者的近亲属可否向获救者请求无因管理之债。

如果可以,是叫作赔偿还是适当补偿?
另外,对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界限是什么?有可能一方是无因管理行为,对方获得是不当得利吗?
【答案】
首先,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从您描述的情况来看,小伙的行为更符合见义勇为的概念,而不是无因管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伙的近亲属是可以要求获救的人,给予适当补偿的。

其次,无因管理属于行为,管理人的意志内容有意义,其是否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能否成立无因管理的重要条件;而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不论当事人的意志内容如何,均不会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

由于不当得利是无法律根据的得到利益,而无因管理是本人得到利益的法律根据,所以在法律适用上,无因管理排斥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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