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律主要违法行为清单
生态环境常见违法行为科普

生态环境常见违法行为科普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而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个人的责任。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仍然存在着一些违法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
下面,我们来科普一下常见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乱倒废弃物。
大量乱倒废弃物是对生态环境的直接破坏。
例如,乱倒工业废水、固体废弃物等会对土壤和水体造成严重污染,对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转造成威胁。
此外,乱倒建筑垃圾也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不仅占用土地资源,还可能导致河道堵塞、水患等问题。
2.非法砍伐森林。
森林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水源涵养、土壤保护还是大气调节,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一些人为了追求私利,非法砍伐森林,严重破坏了森林生态系统。
非法砍伐森林不仅破坏生物多样性,还可能导致水土流失、滑坡等灾害。
3.非法捕捞和破坏海洋生态系统。
海洋是地球上最大的生态系统之一,但是一些人违法捕捞海产品,破坏海洋生态平衡。
非法捕捞导致了一些珍稀海洋物种濒临灭绝,同时也影响了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此外,非法排放废水、油污等也会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危害海洋生物。
4.侵占湿地和破坏湿地生态系统。
湿地是自然界最为敏感、脆弱的生态系统之一,也是吸收和净化水质的重要环节。
然而,一些人非法侵占湿地用于农田、建设等活动,致使湿地面积锐减,严重破坏了湿地的生态功能。
这会导致水资源的匮乏和水质恶化,影响生态平衡。
5.非法矿产开采。
非法矿产开采不仅存在对矿产资源的无序开采,也存在很大的环境风险。
非法矿产开采通常没有进行环境评估,并且缺乏监管措施,导致大量土地破坏、水源污染等问题。
同时,非法矿山开采也可能导致山体滑坡、土地沉陷等地质灾害。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它们严重危害生态环境,破坏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应该加强对这些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执法力度,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生态环境常见违法行为科普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损害了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其解释:1. 非法占用土地:包括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超面积占用土地,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等。
2. 排放污染物:包括未按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私设暗管或者隐瞒排污口等。
3. 噪声污染:包括在夜间超过规定的分贝标准进行作业,商业经营活动产生过大噪声等。
4. 破坏自然生态:包括砍伐、捕杀、贩卖野生动物,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
5. 违规处置危险废物:包括将危险废物私自转移、倾倒、处置,未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等。
6. 虚假环保验收:包括企业未完成环保设施建设就进行环保验收,伪造环保验收报告等。
7. 恶意排污拒不改正:对于已经发现有违规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在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后仍拒不改正。
8.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包括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的行为。
9. 环境违法行为未处理结案:对于已经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结案。
10. 未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包括企业未按照相关规定公开其环境信息,如污染物的排放情况、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11. 环境违法企业复产开张:对于已经被责令停产整改的环境违法企业,在整改期限届满后未按照规定申请复产或者擅自复产的行为。
12. 环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一些企业多次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屡教不改的行为。
针对以上常见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其次,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制度,对环境违法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此外,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加强环境监测数据的监管和公开,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2种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和相关法律后果

12种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和相关法律后果企业常见环境违法行为有哪些?1.未批先建;2.未验先投或验收弄虚作假;3.无证排污;4.未按规定使用燃料;5.私设暗管;6.违法处置、倾倒、贮存危险废物等;7.自动监测设施不规范运行或弄虚作假;8.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9.超标排放;10.未按规定自行监测;11.未按要求提交执行报告;12.伪造监测数据。
按照目前的严刑峻法,企业环境违法将可能面临以下这些处罚……1.新环保法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移送行政拘留、限产停产等。
2.大气法、水法、固废法超标排放:10-100万元罚款无证排污:10-100万元罚款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10-100万元罚款危废非法倾倒、交给无资质单位处置:10-100万罚款3.两高司法解释细化、明确、降低入刑标准。
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构成污染环境罪。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5. 移送行政拘留情形(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6. 关于处罚对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老板)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高层)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厂长、经理或主管环保的副总、环保部长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实施者——工作人员。
7.限产停产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污染环境有哪些行为

污染环境有哪些行为(1)工厂排出的废烟、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2)人们生活中排出的废烟、废气、噪音、脏水、垃圾;(3)交通工具(所有的燃油车辆、轮船、飞机等)排出的废气和噪音;(4)大量使用化肥、杀虫剂、除草剂等化学物质的农田灌溉后流出的水;(5)矿山废水、废渣;(6)机器噪音,电磁辐射,二氧化碳污染。
热门城市:瓦房店市律师开原市律师瑞昌市律师中卫律师双塔区律师遂宁律师南京律师龙城区律师连山区律师我们只有一个地球,地球上的资资源是我们得以生存的条件,然而最近几年,我们的生态环境却越来越恶劣,气候变暖,飓风暴雨等自然灾害的出现,其实都是因为我们的环境污染而产生的,那么▲污染环境有哪些行为呢?小编邀请您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污染环境有哪些行为环境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地向环境排放超过其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环境的质量降低,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生态系统和财产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
环境污染主要包括具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等。
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污染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大气污染是指空气中污染物的浓度达到有害程度,以致破坏生态系统和人类正常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对人和生物造成危害的现象。
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现象。
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例如,超过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排放污染物的标准,超种类、超量、超浓度排放污染物;未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措施而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致使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非法向大气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等等。
▲二、污染环境罪如何认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常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清单(303项)

常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清单(303项)一、水污染防治类1.造成水污染事故的2.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3.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4.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5.未按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6.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7.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8.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9.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10.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11.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12.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13.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14.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15.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16.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1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18.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19.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20.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2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22.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23.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24.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或者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25.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或者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26.洗染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二、大气污染防治类27.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28.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29.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30.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31.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32.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33.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34.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35.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36.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37.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38.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的39.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40.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的41.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42.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43.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44.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45.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46.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47.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48.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49.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50.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51.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52.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53.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54.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55.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56.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57.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58.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59.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60.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61.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62.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的63.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64.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的65.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内,新建额定蒸发量二十吨以下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的66.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67.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的68.在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生产项目的69.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合理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的70.在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从事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71.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的72.未按照规定建立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制度,随意排放、抛洒或者丢弃消耗臭氧层物质的73.钢铁、火电、建材、焦化等企业和港口、码头、车站的物料堆放场所,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74.垃圾填埋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75.在禁止区域内从事砂、石、粘土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76.造成固体废物环境污染事故的77.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78.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79.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80.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81.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82.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83.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84.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85.造成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的86.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87. 违反规定,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88.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89.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90.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91.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92.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93.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94.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95.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96.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97.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98.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99.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100.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101.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102.不按规定重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换证的103.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的104.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环境监测情况的105.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106.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107.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108.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109.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110.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11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112.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113.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114.任何个人或者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未获得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的115. 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116. 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117. 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的118. 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119. 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的120. 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121.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122. 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随意倾倒、堆放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123.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未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124. 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未进行无害化处理;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未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的125.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126.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与按照规定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127.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128.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129.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130.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131.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的132.未按规定填写转移单据的133.未按规定运行转移单据的134.未按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转移单据的135.未将有关信息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未抄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136.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的137.未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138.未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进行环境恢复的139.未将环境恢复后的检测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140.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14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142.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14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14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145.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146.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147.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148.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149.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150.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外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15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15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15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154.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155.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156.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157.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158.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159.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160.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161.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162.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163.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164.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165.产生尾矿的企业未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的166.逾期未建成或者完善尾矿设施的167.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建设产生尾矿的企业的四、噪声污染防治类168.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169.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170.逾期未完成环境噪声污染限期治理任务171.不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申报登记,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172.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173.违反规定的作业时限或者停工治理决定的174.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五、辐射污染防治类175.造成辐射事故的176.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177.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放射性)环境监测结果的178.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179.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180.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181.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182.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183.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184.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185.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186.不按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的187.不按规定报告放射性污染事故的188.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189.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190.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191.核设施营运单位未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或者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监测结果的192.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193.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194.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195.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196.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197.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198.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199.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200.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201.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202.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203.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204.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205.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206.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207.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
环境保护法律主要违法行为清单

环境保护法律主要违法行为清单随着工业化和现代化的飞速发展,人类对环境的影响日益显著。
这种影响不仅表现在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利用,也表现在对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
因此,环境保护法律应运而生,旨在规范人类行为,确保环境健康。
本文将列举一些主要的环境保护法律违法行为。
一、非法排放非法排放是指企业或个人未经批准,向环境排放超过法定标准的污染物。
这些污染物可能包括废水、废气、废渣等,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违法排放的企业和个人将面临罚款、停产整顿甚至刑事责任。
二、非法采矿非法采矿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矿产资源的浪费,还会对当地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违法采矿者将面临罚款、没收采出的矿产以及暂停采矿等处罚。
三、非法砍伐非法砍伐是指未经批准或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砍伐森林和植被的行为。
过度砍伐会导致土地侵蚀、水源减少、生物多样性丧失等问题。
违法砍伐者将面临罚款、监禁等处罚。
四、非法捕猎非法捕猎是指未经批准或未取得狩猎许可证,捕猎野生动物的行为。
这种行为会导致野生动物数量减少,甚至濒临灭绝,破坏生态平衡。
违法捕猎者将面临罚款、没收猎物、监禁等处罚。
五、非法倾倒废弃物非法倾倒废弃物是指企业或个人未经批准,将废弃物倾倒在非指定区域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会污染环境,还会对人类健康造成威胁。
违法倾倒者将面临罚款、清理现场等处罚。
六、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是指企业或个人未经批准,将危险废物进行不规范处理的行为。
危险废物具有高度污染性和危害性,不规范处理会导致严重后果。
违法处置者将面临罚款、清理现场甚至刑事责任等处罚。
七、非法建设污染环境项目非法建设污染环境项目是指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准,建设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项目。
这些项目可能包括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场等,违法建设者将面临罚款、停工整顿甚至刑事责任等处罚。
八、违反环保管理制度违反环保管理制度是指企业或个人不遵守国家或地方环保管理规定的行为。
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目录
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目录一、概述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1.环境保护法2.环境影响评价法3.大气污染防治法4.水污染防治法5.土壤污染防治法6.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7.危险废物管理条例8.水污染环境管理条例9.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0.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1.土壤污染物排放标准12.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物排放标准1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4.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法15.绿化条例16.湿地保护条例17.野生动物保护法18.水生态修复管理办法19.环境监测法20.环境信息公开条例三、执法与监督机构1.环境保护部2.国家环境保护总队3.省级环境保护局4.市级环境保护局5.县级环境保护局6.环境监测站四、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1.排污超标2.非法倾倒固体废物3.乱排废水4.破坏生态环境5.非法捕捞、猎捕野生动物6.非法占用湿地7.违法建设项目8.违法环境信息公开五、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六、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作用七、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挑战与改进方向八、结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工业化进程加速推进,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的健康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本文将列举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目录,并介绍其背景、内容、执法与监督机构以及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等。
一、概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是国家为保护生态环境,预防和控制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这些法规旨在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在推动可持续发展的进程中,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1.环境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综合性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目标、责任和权利等。
2.环境影响评价法确保环境保护要求纳入经济计划和项目规划,评估各类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3.大气污染防治法着重治理大气污染问题,保护空气质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4.水污染防治法保护水环境,防止和减轻水污染,保障水资源安全。
新《环境保护法》罚则一览表
新《环境保护法》罚则一览表
本文档将汇总新《环境保护法》中的罚则内容,以供参考。
1. 违法排放罚则
- 污染源:未经许可排放污染物的,每次罚款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
- 大气污染: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每每吨超标排放量罚款不低于500元,不超过2000元。
- 水污染:排放水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每立方米超标排放量罚款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5000元。
- 噪声污染: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每次罚款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5000元。
- 土壤污染:未采取防治措施造成土壤污染的,每次罚款不低于5000元,不超过元。
2. 未报告罚则
- 未报告环境污染事件的,每次罚款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 未按要求报告环境事故的,每次罚款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3. 不配合检查罚则
- 拒绝、妨碍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检查的,每次罚款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
- 拒绝、妨碍环境保护行政检察人员依法检查的,每次罚款不少于人民币1万元,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4. 伪造环境检测报告罚则
- 伪造环境检测报告的,每次罚款不少于人民币5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5. 设立超标污染治理设施罚则
- 未按规定设立超标污染治理设施的,每次罚款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以上为新《环境保护法》中的一部分罚则内容,具体的罚款金额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调整。
> 注意:本表格中的罚则仅为概述,具体细则请查阅新《环境保护法》的相关条款和法规。
以上为本文档的内容,供参考使用。
注:文档内容不代表任何法律建议,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法律顾问。
环境法律法规清单
环境法律法规清单环境法律法规清单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基本原则- 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 大气污染防治- 水污染防治- 土壤污染防治- 噪声污染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危险废物管理- 化学品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措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污染防治技术措施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固体废物的分类与管理- 固体废物的处置与利用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噪声标准及控制要求- 噪声源管理措施二、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与程序-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与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环境影响评价备案与监督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公众参与的方式与流程- 公众参与的权利与义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 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与监督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应急法》- 环境应急的组织与协调- 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监察法》- 环境监察的对象与权限- 环境监察的程序与措施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管理条例》- 环境管理行政许可- 环境管理规划与目标- 环境管理守则与制度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文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文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文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全文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文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全文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全文9.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全文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应急法》全文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监察法》全文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管理条例》全文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基本原则:包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全民参与、公开透明、责任追究等原则。
10种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
10种常见环境违法行为1.未批先建:最高罚总投资额的5%2.未验先投或验收弄虚作假:最高罚200万3.无证排放、超标排放、伪造监测数据:最高罚100万4.偷排废气:最高罚100万5.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企业,污染防治不到位:最高罚20万6.无证排污:最高罚100万7.私设暗管排污:最高罚100万8.违法处置、倾倒、贮存危险废物等:最高罚100万9.未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检测记录,在线监控未安装、未联网、未正常运行的:最高罚20万10.在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最高罚20万1.未批先建:最高罚总投资额的5%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未重新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未验先投或验收弄虚作假最高罚款200万元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环保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20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2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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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律主要违法行为清单
环境保护法律是保护环境的基础,它为环保事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然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环保法律的实施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一些企业和个人存在环保法律的违法行为。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环保法律主要违法行为清单。
一、排污超标
排污是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污染排放是所有违法行为中最常见的一种。
大量的排污行为会导致空气、水、土壤等环境的严重污染,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企业和个人应当限制污染物的排放,不得排放超标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等,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二、违规倾倒废弃物
一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些有害的废弃物,如果这些废弃物不得当处理,就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影响。
如果企业违规倾倒废弃物,就是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
所以企业应该妥善处理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保证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没有影响。
三、使用不合格污染治理设施
环保治理设施的质量应该是符合要求的,如果设施不合格,就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一些企业为了节省成本,会使用不合格的污染治理设施,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环保治理设施的质量
是环保工作的关键,对于企业来说,质量应该比价格更加重要。
四、违规建设污染项目
环境污染项目的建设是需要严格的审批程序的,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一些企业为了扩大规模,违规建设污染项目,不仅增加了环境污染的风险,而且也影响了其他企业的竞争。
所以企业要遵守国家的环保政策,按照程序建设环保项目。
五、未经批准开采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的开采涉及到环境、资源和经济等方面的问题,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审批,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一些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选择违规开采矿产资源,这不仅浪费了资源,也加剧了环境的破坏。
所以企业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开采矿产资源,保护环境资源。
六、恶意破坏环境
一些个人和企业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会采取一些恶意的行为,破坏环境是其中之一。
例如乱砍滥伐、非法猎杀野生动物、非法捕捞等行为。
这些恶意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扰乱了生态平衡,还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因此,这些恶意破坏环境的行为也绝对属于环保法律违法行为。
总之,环境保护法律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法律,我们必须严格执行环保法律,保护生态环境。
各级政府应该加强环保法律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严格打击,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保护人
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福利。
而每个人也应该从自身出发,从日常生活做起,爱护环境,保护资源,共建美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