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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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内容介绍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

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第四条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

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

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海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管辖分工和法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7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7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7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03年9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和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且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88.05.06•【文号】•【施行日期】198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3月11日实施日期:2004年4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一九八八年五月六日海关总署发布)第一条为促进进料加工业务的发展,加强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是指经营单位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以下简称进口料、件),以及经加工后返销出口的成品和半成品;“经营单位”是指经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有权经营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出口企业;“加工生产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出口生产企业。

第三条对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进口的料、件,海关按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免征进口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加工的成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

以上免税进口料、件包括直接用于加工出口成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洗涤剂等化学物品。

对用于加工成品必不可少的但在加工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消耗掉的仍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次品和边角料,海关根据其使用价值分别估价征税或者酌情减免税。

由于改进生产工艺和改善经营管理而节余的料、件或增产的成品转为内销时,经海关审核情况属实,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百分之二以内并且总值在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可予免税。

第四条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属保税货物,由海关实行监管。

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海关区别情况,按以下方式进行监管:(一)凡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系专门加工出口产品的企业,具备海关严密监管条件,有专用仓库、专用帐册、专人管理并保证遵守海关规定的,海关可以批准建立保税工厂,进行管理,其料、件进口时予以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内销部分(不出口部分)予以征税。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货物岀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合理配置资源,规范岀口经营秩序,营造公平透明的贸易环境,履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和条约,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货物岀口许可证制度。

国家对限制岀口的货物实行岀口许可证管理。

第三条商务部是全国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立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岀口许可i正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左、调整和发布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商务部负责制泄、调整和发布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岀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四条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

第五条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币以及商务部授权的英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为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用内的发证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出口许可证包括岀口配额许可证和岀口许可证。

凡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在出口前按规立向指立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

第七条出口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

第二章申领出口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文件第八条经营者申领岀口许可证时,应当认真如实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正本)1份,并加盖印章。

实行网上申领的,应当认頁•如实地在线填写电子申请表并传送给相应的发证机构。

第九条经营者申领岀口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构提交有关出口货物配额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条经营者申领岀口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构提交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报关考点:进出口许可证的申领流程

报关考点:进出口许可证的申领流程

报关考点:进出口许可证的申领流程报关考点:进出口许可证的申领流程导语:进出口许可证是国家货物进出口的法律凭证。

凡属于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除有特殊规定外,各类进出口企业应在进出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

进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实行分级管理原则,进出口企业应按照国家外贸主管部门所规定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及授权范围,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不得交叉领证。

一、需要准备的文件材料1.申领《出口许可证》需要准备的文件材料。

(1)申领并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正本)加盖申领企业印章;(2)出口商品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3)出口企业第一次领证时应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如果出口指定公司经营的商品,应提供商务部的核准文件;(4)提供批准出口商品的证明文件;(5)申领单位的公函及申领人工作证件。

2.申领《进口许可证》需要准备的文件材料。

报关员培训(1)申领并填写《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加盖申领企业印章。

(2)进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各类进口企业应根据进口货物情况。

提交进口许可证发证依据所规定的'进口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

(3)进口企业具有进口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该文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对国家实行国营贸易或指定经营管理的进口商品。

需根据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管理规定要求,提供商务部的经营资格核准文件。

(4)申领单位的公函及申领人工作证件。

(5)收货人(配额持有单位)与进口商签订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

(6)进口许可证应由配额单位或代理进口单位申领。

异地办理许可证,因特殊情况确需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应提供委托单位的委托代办公函(说明委托原因及受托人身份)及代办人的身份证明。

二、办事流程1.进出口配额(含限量登记商品)的申请和二次分配:受理企业申请→业务主管初审→分管副处长审核→主管副主任批示→发文上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发文→业务主管初审→分管副处长复核→主管副主任批示→下发企业、抄送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货物进出口管理维护货物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从事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或者将货物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贸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国家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第四条国家准许货物的自由进出口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货物进出口贸易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货物进出口设置维持禁止或者限制措施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第六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七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主管全国货物进出口贸易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货物进出口贸易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货物进口管理第一节禁止进口的货物第八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禁止进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进口的依照其规定禁止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九条属于禁止进口的货物不得进口第二节限制进口的货物第十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一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限制进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进口的依照其规定限制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进口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天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第十一条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依照本章第四节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进行管理第十三条对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月日前公布下一年度进口配额总量配额申请人应当在每年月日至月日向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进口配额的申请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月日前将下一年度的配额分配给配额申请人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年度配额总量进行调整并在实施前天予以公布第十四条配额可以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第十五条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配额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自规定的申请期限截止之日起天内作出是否发放配额的决定第十六条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分配配额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申请人的进口实绩二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三申请人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四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五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六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第十七条进口经营者凭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发放的配额证明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年度配额总量分配方案和配额证明实际发放的情况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配额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额的应当在当年月日前将未使用的配额交还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未按期交还并且在当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在下一年度对其扣减相应的配额第十九条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天内决定是否许可进口经营者凭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发放的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前款所称进口许可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具有许可进口性质的证明文件第二十条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和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受理申请的部门审查的原则和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受理申请的部门一般为一个部门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和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限于为保证实施管理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仅因细微的非实质性的错讹拒绝接受申请第三节自由进口的货物第二十一条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不受限制第二十二条基于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天公布第二十三条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均应当给予许可第二十四条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提交自动进口许可申请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立即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在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天进口经营者凭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发放的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第四节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第二十五条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二十六条属于关税配额内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内税率缴纳关税属于关税配额外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外税率缴纳关税第二十七条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月日至月日公布下一年度的关税配额总量配额申请人应当在每年月日至月日向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提出关税配额的申请第二十八条关税配额可以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第二十九条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关税配额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月日前作出是否发放配额的决定第三十条进口经营者凭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发放的关税配额证明向海关办理关税配额内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年度关税配额总量分配方案和关税配额证明实际发放的情况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关税配额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额的应当在当年月日前将未使用的配额交还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未按期交还并且在当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在下一年度对其扣减相应的配额第三十二条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有关关税配额的具体管理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受理申请的部门审查的原则和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受理申请的部门一般为一个部门进口配额管理部门要求关税配额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限于为保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仅因细微的非实质性的错讹拒绝接受关税配额申请第三章货物出口管理第一节禁止出口的货物第三十三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禁止出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口的依照其规定禁止出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三十四条属于禁止出口的货物不得出口第二节限制出口的货物第三十五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限制出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出口的依照其规定限制出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出口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天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第三十六条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第三十七条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出口配额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进行管理第三十八条对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月日前公布下一年度出口配额总量配额申请人应当在每年月日至月日向出口配额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出口配额的申请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月日前将下一年度的配额分配给配额申请人第三十九条配额可以通过直接分配的方式分配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分配第四十条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天内并不晚于当年月日作出是否发放配额的决定第四十一条出口经营者凭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发放的配额证明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年度配额总量分配方案和配额证明实际发放的情况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二条配额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额的应当在当年月日前将未使用的配额交还出口配额管理部门未按期交还并且在当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在下一年度对其扣减相应的配额第四十三条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天内决定是否许可出口经营者凭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发放的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前款所称出口许可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具有许可出口性质的证明文件第四十四条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和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受理申请的部门审查的原则和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受理申请的部门一般为一个部门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和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限于为保证实施管理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仅因细微的非实质性的错讹拒绝接受申请第四章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第四十五条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进出口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确定国营贸易企业名录并予以公布第四十七条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国家允许非国营贸易企业从事部分数量的进出口第四十八条国营贸易企业应当每半年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供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购买价格销售价格等有关信息第四十九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基于维护进出口经营秩序的需要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部分货物实行指定经营管理实行指定经营管理的进出口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五十条确定指定经营企业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实施前公布指定经营企业名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公布第五十一条除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未列入国营贸易企业名录和指定经营企业名录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从事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的进出口贸易第五十二条国营贸易企业和指定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正常的商业条件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以非商业因素选择供应商不得以非商业因素拒绝其他企业或者组织的委托第五章进出口监测和临时措施第五十三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货物进出口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并定期向国务院报告货物进出口情况提出建议第五十四条国家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包括国际收支发生严重失衡或者受到严重失衡威胁时或者为维持与实施经济发展计划相适应的外汇储备水平可以对进口货物的价值或者数量采取临时限制措施第五十五条国家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在采取现有措施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可以采取限制或者禁止进口的临时措施第五十六条国家为执行下列一项或者数项措施必要时可以对任何形式的农产品水产品采取限制进口的临时措施一对相同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或者销售采取限制措施二通过补贴消费的形式消除国内过剩的相同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三对完全或者主要依靠该进口农产品水产品形成的动物产品采取限产措施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可以对特定货物的出口采取限制或者禁止的临时措施一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异常情况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二出口经营秩序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三依照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第五十八条对进出口货物采取限制或者禁止的临时措施的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在实施前予以公告第六章对外贸易促进第五十九条国家采取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贷出口退税设立外贸发展基金等措施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第六十条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第六十一条国家通过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第六十二条货物进出口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进出口商会实行行业自律和协调第六十三条国家鼓励企业积极应对国外歧视性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限制措施维护企业的正当贸易权利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进口或者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者未经批准许可擅自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第六十五条擅自超出批准许可的范围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或者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第六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货物进出口配额证明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第六十七条进出口经营者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货物进出口配额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的依法收缴其货物进出口配额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或者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贸易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第六十九条国营贸易企业或者指定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直至取消其国营贸易企业或者指定经营企业资格第七十条货物进出口管理工作人员在履行货物进出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章附则第七十一条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发放配额关税配额许可证或者自动许可证明的决定不服的对确定国营贸易企业或者指定经营企业资格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行政处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十二条本条例的规定不妨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进出口货物采取的关税检验检疫安全环保知识产权保护等措施第七十三条出口核用品核两用品监控化学品军品等出口管制货物的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七十四条对进口货物需要采取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的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经济区的货物进出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七十六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货物进出口贸易的双边或者多边磋商谈判并负责贸易争端解决的有关事宜第七十七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年月日国务院批准年月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年月日国务院批准年月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年月日国务院批准年月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年月日国务院批准年月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的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报关实务习题与答案

报关实务习题与答案

单元1 报关与海关管理 自测题【判断题】( )1. 我国的关境范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包括领水、领土和领空。

2. 海关总署受国务院领导,直属海关受海关总署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

( )3. 按照法律规定,进出境的货物需要办理报关手续。

但一些特殊形态的货物,如光盘里的软件、录像资料则不属于报关范围。

( )4. 直属海关是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的海关,是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执行单位。

( )5.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经向海关注册登记后,不仅能为本企业进出口货物报关,还可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理报关。

( )6. 报关单位办理报关业务时,向海关递交的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加盖本单位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专用章。

( )7.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检查权仅限于海关监管区域。

( )8. 报关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海关准予的从业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海关责令其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报关执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 )9. 企业向海关申请注册登记是其取得报关资格的法定条件。

( )10. 海关在实施查验时,不能再未经收发货人或其他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开箱验货单或者提取货样。

【单选选择题】1. 对进出境物品报关采用的基本原则是( )A.合法原则B.合理原则C.数量限制原则D.自用合理数量原则2. 进出境货物报关管理机关是( )A.海关B.边检C.商检D.地方政府3.( )是海关四项任务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项任务。

A. 征税B.监管C.查缉走私D.编制海关统计4.以下单位不属于报关单位的是( )A.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某进出口公司B.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某报关行C.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转关运输货物的某承运人D.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进出境快件的某速递公司5.下列关于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范围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两者均可在关境内各海关报关B. 两者均只能在注册地海关辖区内各海关报关C. 报关企业可以在关境内各海关报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只能在注册地海关辖区内各海关报关D. 报关企业只能在注册地海关辖区内各海关报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在关境内各海关报关6.下列关于报关单位与报关员的表述错误的是( )A.报关员必须受聘于一家报关单位,由报关单位为其向海关申请注册登记B.报关单位的进出口报关事宜应由报关员代表本单位向海关办理C.基于报关单位授权,报关员的报关行为应由报关员本人负责D.对本单位脱离报关员岗位的被企业解聘的报关员,因未办理注销手续而发生的法律责任由报关单位负责7.小周供职于某报关行,2006年参加了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未获通过,故又报名参加2007年的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并通过了报名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2.04.01•【文号】对外经济贸易部令[92]第1号•【施行日期】1992.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对外经济贸易部令<92>第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物资原产地规则》,为加强中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原产地证)签发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经贸部)对全国出口货物原产地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关于原产地规则的谈判及有关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签署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城内的出口货物原产地工作。

第二章签发机构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设在地方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分会(以下简称贸促会)以及经贸部指定的其他机构签发原产地证。

各签发原产地证机构应将其名称、印章、授权签证人员姓名报经贸部,并由经贸部根据需要通告国外有关部门。

第三章申请资格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签发机构申领原产地证。

第四章申请与签发第五条申请单位应持营业执照,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外贸易经营权证明文件及证明货物符合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的有关资料,向所在地签发机构办理注册手续。

对申请单位在保密情况下提供的材料,应予保护。

第六条要申请单位必须指定专人申请原产地证,申请单位的印章和申领原产地证人员姓名在申请单位注册时应进行登记。

签发机构验证后给申领原产地证人员颁发“申领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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