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要求2019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调整肺结核传染病报告分类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调整肺结核传染病报告分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21•【文号】国卫办疾控函〔2019〕296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调整肺结核传染病报告分类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9〕2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疾控中心:《肺结核诊断》(WS288-2017)标准和《结核病分类》(WS196-2017)标准已于2018年5月1日正式公布施行。
为适应新诊断标准和分类标准实施后的工作需要,决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将“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中肺结核分类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调整事宜通知如下:一、乙类传染病肺结核分类由“利福平耐药、涂阳、仅培阳、菌阴、未痰检”调整为“利福平耐药、病原学阳性、病原学阴性、无病原学结果”,“结核性胸膜炎”归入肺结核分类统计,不再报告到“其他法定管理以及重点监测传染病”中,并在每月公布的全国传染病疫情中进行备注解释。
调整前后分类的对应关系详见附件1,调整后的传染病报告卡详见附件2。
二、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和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已完成功能改造并发布至测试系统,请各地认真组织功能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已实现数据直接交换的地区,请通知数据交换单位在公共卫生数据交换服务平台下载修订后的相关技术文档,尽快进行调整。
系统调整后,2019年以前的历史数据不作变更, 2019年1-3月已经生成的传染病报告卡分类将由系统统一修订,已经产出的统计报表将按照新的统计规则重新计算。
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肺结核传染病报告分类调整工作,尽快更新传染病报告卡,组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人员培训,做好系统调整后续工作。
附件:1.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新旧肺结核分类对比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修订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19年3月21日附件1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新旧肺结核分类对比现行传染病报告卡修订后的肺结核传染病报告卡肺结核利福平耐药利福平耐药涂阳病原学阳性仅培阳菌阴病原学阴性未查痰无病原学结果其他法定管理以及重点监测传染病结核性胸膜炎注:分子生物学检查阳性结果归入病原学阳性中统计。
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范例(二篇)

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范例一、背景近年来,传染病的爆发和传播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损失。
为了及时发现、报告和控制传染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单位制定了本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监管、报告和处理传染病的相关人员。
三、管理原则1. 及时性原则:对于发现的传染病疫情,应立即上报,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2. 统一性原则:传染病的报告、监测和处理工作应当统一进行,形成合力;3. 机动性原则:制度要求各相关人员能够根据传染病的变化和需要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4. 保密性原则:对于涉及患者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四、职责和权限1. 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传染病报告管理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2. 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本部门的传染病报告、监测和处理工作,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3. 相关人员:负责接受和处理传染病的报告,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
五、报告流程1. 发现传染病病例:相关人员在接到传染病病例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2. 信息采集:相关人员应当在报告中详细记录传染病病例的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症状等信息;3. 信息上报:相关人员应当将采集到的信息及时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并及时向公众发布疫情信息;4. 确认信息准确性:上级主管部门接到传染病病例报告后,应当核实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并追溯病例的传播路径;5. 制定应急措施:根据传染病的特点和传播情况,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应急措施,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执行;6. 治疗和隔离:对于已经确诊的传染病病例,应当立即进行治疗,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7. 疫情评估和发布: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评估传染病的疫情情况,并及时向公众发布疫情信息。
六、工作要求1. 提高工作意识:相关人员应当提高对传染病的敏感性和警惕性,及时发现和报告传染病病例;2. 加强专业知识培训:相关人员应当不断提高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处理知识的了解,并及时接受相关培训;3. 加强协调合作:相关人员应当与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形成合力;4. 加强宣传教育: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传染病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
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模板(2篇)

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模板一、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管理,确保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统计、报告和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提高疫情监测、预警和应对的效能。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相关部门和人员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报告管理的情况。
三、责任主体1.相关部门(如卫生健康部门、疾控中心等)负责制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管理规定和流程,并组织实施。
2.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
3.各报告单位(如医疗机构、学校、企事业单位等)负责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报告传染病疫情。
4.各报告人员负责履行报告职责,确保疫情信息的时效性和真实性。
四、报告内容1.报告单位名称、报告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2.患者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3.疫情描述,包括疾病名称、病情严重程度、传播途径等;4.诊断和治疗情况,包括确诊时间、就诊医院等;5.病例处理情况,包括患者隔离、密切接触者追踪等;6.其他相关信息,如病情变化、疫情防控措施等。
五、报告流程1.发现疑似传染病病例后,报告单位应立即启动报告流程。
2.报告单位通过指定渠道将疫情信息报告至相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相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收到报告后,应立即受理并对报告单位进行回复。
4.相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报告信息进行核实、统计和分析,并将结果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5.上级部门对接收到的疫情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和关注,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应急响应。
6.相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对报告单位的报告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报告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六、报告要求1.报告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疫情报告制度和责任制,确保报告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报告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掌握疫情报告的技能和要求。
3.相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报告工作的指导和培训,提高报告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效能。
4.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员应加强与相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及时反馈疫情信息,共同做好疫情监测和应对工作。
贵州省传染病疫情报告与处置规范(2019)

贵州省传染病疫情报告与处置规范(2019)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贵安新区人口卫生和人口计生局、委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全省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和报告处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规范性,防止疫情扩散蔓延,有效降低突发传染病事件的发生,我委组织对2013年版的《贵州省传染病事件报告与处置标准》进行了修订。
现将《贵州省传染病疫情报告与处置规范》(2019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前版本同时废止。
2019年12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贵州省传染病疫情报告与处置规范【2019年版】为提高全省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灵敏性、准确性和突发传染病事件处置的科学性、有效性,防止疫情事件扩大升级,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此规范。
一、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及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处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对传染病疫情的报告与处置。
达到一般及以上级别的突发传染病事件,还应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的有关规定报告处置。
三、机构职责(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和调查处置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的监测、报告、分析、预警响应及现场调查处置工作,并定期组织对上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评估通报;核实确认发生突发传染病事件时,应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突发传染病事件处置。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疫情开展监测、报告、分析和预警响应处置工作,并根据疫情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等情况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对未达到县级处置标准的聚集性疫情开展监测工作,密切关注疫情发展态势,一旦达到县级处置标准立即开展处置工作;对超出县级处置标准的疫情,应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共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工作,落实具体防控措施。
传染病登记报告工作制度

传染病登记报告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公共场所、工矿企业、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等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三、传染病登记报告职责1. 医疗机构:负责传染病患者的诊断、治疗和报告工作。
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分析预测、预防控制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等工作。
3. 采供血机构:负责血液及其制品的采集、供应和传染病病原体的检测、报告工作。
4. 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学生、儿童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和预防控制工作。
5. 公共场所、工矿企业、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等:负责本单位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及时报告疫情。
四、传染病登记报告内容1. 患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等。
2. 传染病诊断信息:疾病名称、诊断时间、诊断依据等。
3. 传染病接触者信息:接触者姓名、关系、接触时间、接触地点等。
4. 疫情相关信息:疫情发生时间、地点、涉及人数、疫情发展趋势等。
五、传染病登记报告流程1. 发现传染病患者或疑似患者时,医疗机构应立即进行诊断和治疗,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2. 医疗机构将传染病报告卡及时上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上传至全国传染病信息管理系统。
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根据疫情情况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上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通报相关单位。
5.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对传染病疫情进行分析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建议。
六、传染病登记报告时限1. 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脊髓灰质炎患者或疑似患者,应立即报告。
2. 发现其他乙类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和规定报告的丙类传染病患者,应在24小时内报告。
医院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医院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制度范文1. 引言在医院管理中,传染病信息报告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它对于及时了解传染病疫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控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和改进医院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制定了本管理制度。
2. 目的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传染病信息报告的及时、准确、全面,并加强传染病的监测和防控工作。
3.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科室、部门,以及与医院合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4. 信息报告的义务和责任4.1 医院内所有相关人员都有义务和责任及时发现和报告传染病病例。
4.2 患者的家属或照顾者也有义务和责任向医院报告患者出现可疑传染病症状。
4.3 医院管理人员有责任组织、指导和监督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
5. 信息报告的程序5.1 发现传染病病例时,责任医师应立即报告科室主任,并将患者信息记录在传染病信息报告表中。
5.2 科室主任应立即向医务部门或疾控中心报告传染病病例,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医务部门或疾控中心。
5.3 医务部门或疾控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并向上级机构报告。
5.4 医院将每日接收到的传染病信息报告整理成报表,每月向上级机构报送。
6. 信息报告的内容6.1 患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等。
6.2 患者的传染病类型和确诊结果。
6.3 患者的病情和病程信息。
6.4 患者的诊疗经过和治疗结果。
7. 信息报告的要求7.1 信息报告要求准确,信息内容要完整,不得有遗漏和错误。
7.2 信息报告要求及时,所有相关人员要在发现传染病病例后的24小时内完成报告。
7.3 信息报告要求保密,所有相关人员要遵守医院的保密制度,确保患者隐私不被泄露。
8. 奖惩措施8.1 对于积极主动发现和报告传染病的医务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8.2 对于不按要求报告传染病的医务人员,要予以警告或纪律处分。
8.3 对于虚报传染病信息或故意隐瞒传染病病例的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
9. 改进措施9.1 建立传染病信息报告制度的宣传教育机制,增加相关人员对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视和认识。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25•【文号】国卫办监督函〔2019〕306号•【施行日期】2019.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9〕3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中心:为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效率,促进医疗卫生机构落实传染病防治职责,建立科学合理的传染病防治监督评价体系,我委决定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一)分类监督。
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类别和级别、传染病防治重点及风险程度,将医疗卫生机构分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三类,其中医疗机构按照级别分为二级及以上医院、一级医院和未定级医疗机构,进行分类分级监督。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综合管理、预防接种、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监督抽查8项。
(二)综合评价。
卫生健康部门在年度完成对医疗卫生机构8项内容的监督检查后进行综合评价(评价表见附件1-5),采用标化分作为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评价的最终得分。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单位、合格单位、重点监督单位。
评价原则为:1.优秀单位:标化分大于85分、关键项合格且本年度未因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2.合格单位:标化分60-85分且关键项合格;3.重点监督单位:标化分小于60分或关键项不合格。
(三)结果干预。
卫生健康部门要对综合评价结果予以通报,加大对重点监督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整改到位。
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综合评价结果要与业务管理工作相结合,将评价结果纳入日常管理措施中,作为反映医疗卫生机构日常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与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等级评审、校验、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规范化基层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相衔接,加强动态监管。
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管理制度模板范文

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管理制度模板范文一、背景介绍鉴于当前全球范围内的传染性疾病爆发情况,为加强我国传染病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本《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和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医院、疾控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学校等。
三、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基本要求1. 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机制,确保疫情监测和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应当包括疾病名称、感染人数、病例来源、地理分布等基本信息。
3. 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报告和数据格式进行填报。
4. 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应当及时上报到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
四、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流程1. 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工作由医疗单位或相关部门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
2. 发现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后,医疗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核实疫情信息,并按照要求填报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
4. 核实并填报完成的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应当及时上报到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
5.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和分析各地报告的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做好疫情信息的统合和研判工作。
五、责任和措施1.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的督查检查制度,对疫情报告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督促。
2. 医疗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区域。
3. 对于故意不报告、谎报、漏报传染病疫情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 对于存在疫情报告不及时、不准确等问题的医疗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并进行相关整改。
六、信息保密1. 传染病疫情报告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用于非法用途。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主要内容
一、传染病报告基本内容概述 二、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的相关内容 三、组织制度、相关资料 四、培训
一、传染病报告基本内容概述 Nhomakorabea传染病信息报告基本内容
传染病报告
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报告病种 报告时限 诊断与分类
责任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责任报告单位; ●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 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注意1:《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9版)》中,实 验室确诊病例更名为确诊病例,且不再有阳性检测结果分类。
*注意2:其中需报告病原携带者的病种:霍乱、脊髓灰质炎 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传染病。
诊断与分类填写注意事项
不可填报疑似病例: 艾滋病、HIV、甲肝、戊肝、狂犬病、脊灰、涂(+)、仅培 阳、新生儿破伤风、流感、丝虫病、其它感染性腹泻病、手 足口病、AFP、不明原因肺炎
报告病种
必须上 报的
1、法定传染病
(甲类、乙类、丙类传染病 共计三类39种)
报
病种
2、山东省规定的传染病
告
病
3、新发传染病
种
鼓励上报 的病种
1、非法定的其它传染病
(不纳入漏报统计,但原则上有就报)
1955年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制定了《传染病管理办法》,对传染病 进行了分类管理。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乙两类13种传染病。
必须报告的病种
1. 法定传染病(国家规定) (1)甲类传染病(2种)
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26种)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毒性肝炎、 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 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 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 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人感染H7N9禽流感。 (3)丙类传染病(11种)
* 水痘在传染病信息报告网上位置靠下,在其它 传染病一类,但省规定,水痘按丙类传染病管理, 必须上报。
报告时限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 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按照甲类管理的传 染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 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
4. 以往或现在的新发传染病
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 征、寨卡病毒病,必须报;
5. 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和按照 甲类管理开展应急监测报告的其他传染病。
鼓励报告的病种
其它传染病:
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肝 吸虫病、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恙虫病、森林脑 炎、结核性胸膜炎、人感染猪链球菌、人粒细胞无 形体病。
为了加快控制和消灭急性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1978年9月19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规定管理的急性传染 病分为甲乙两类25种传染病。
1989年2月21日,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法定报告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共35种。
2019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完成修订。2019年8月28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2019年 法定报告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共37种。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 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及时向属地乡镇卫生院、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 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至代报单位。
报告时限
*埃博拉出血热留观病例、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2小时直报; *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病例、临床诊断和确诊病例2小时直报; *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由医疗机构在12小时内组织专家会
2019年5月2日,将手足口病纳入法定丙类传染病; 2009年4月30日, 卫生部将甲型H1N1流感纳入法定乙类传染病。至此,法定报告传染病 分为甲、乙、丙三类共39种。
2019年11月1日,国家卫计委将人感染H7N9禽流感纳入法定乙类传染 病,甲型H1N1流感从2019年1月1日起从乙类调整为丙类并纳入流行性 感冒;解除对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 施。39种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 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 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 病。
必须报告的病种
2. 其他传染病
我省规定水痘按照丙类管理,必须报;
3. 重点监测疾病
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等重点监测疾病。
*检验/影像对阳性结果登记, *并将结果反馈到首诊医生
诊和排查,仍不能明确诊断的进行直报; *寨卡病毒病病例24小时报告。
诊断
诊断:
责任报告人应按照传染病诊断标准(卫生计生行 业标准)及时对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进行诊断。
(下载邮箱 帐号 jxcdc123163 密码 jx6221537)
诊断分类
诊断分类:
传染病诊断分类,分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 病例、确诊病例和病原携带者四类。
不可填报临床诊断病例: 鼠疫、艾滋病、HIV、乙肝、丁肝、脊灰、涂(+)、仅培阳、 布病、淋病、梅毒、人感染H7N9禽流感
不可填报确诊病例: 菌(-)、未痰检、AFP
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 两个部门避免三大问题
医疗机构
疾控
二、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的相关内容
医疗机构执行首诊负责制,依法依规及 时报告法定传染病,负责传染病信息报告 管理要求的落实。 *以往曾在本院或其他医院诊断,但报告情况不清楚的病例,应报告。
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流程
首诊医生
防保科/ 预防保健科/ 公共卫生科
疾病诊断
填卡
公共卫生科 复核
进行网络直报 并填写传染病登记簿
首诊医生要做的工作及注意事项
首诊医生接诊
填写门诊日志 诊断
根据临床特征,可 以直接判断为应报 传染病,如手足口
需要根据检验/影像结果 进行诊断判断,如乙肝
需要住院的应报 传染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