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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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材回收管理制度[2]

包材回收管理制度[2]

包材回收管理制度1. 背景介绍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作为生产企业的我们,应当自动实行节能、环保措施,节省使用各种资源,降低生产成本,实现可持续进展。

在生产过程中,包装作为生产的一个紧要环节,包材的使用和回收管理也至关紧要。

为了提高企业资源利用率,降低环境污染,特定制本管理制度。

2. 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全部包装材料包括纸箱、木箱、邮袋、托盘、透亮胶带、泡沫塑料等均适用。

3. 原则1.充分利用,回收再利用。

2.削减挥霍,降低环境污染。

3.分类回收,防止交叉污染。

4.保障生产,确保质量安全。

4. 管理措施1.包装材料采购在选购包装材料时,应尽可能选择可重复使用的材料,并考虑其回收和再利用情况。

2.包装材料使用在使用包装材料时,应依据物品的不同特性,实行不同的包装方式,并注意包装材料的重复利用,尽可能使用包装材料,不挥霍资源。

3.包装材料回收定期对包装材料进行回收,对可重复使用的包材进行消毒处理后,分类存放。

对于无法再用的包材,应尽量削减环境污染,分类存放,以便统一处理。

4.包装材料归还将回收的包装材料按规定的存放位置,归还物料管理部门存放。

物料管理部门将对归还的包装材料进行清点、检查、消毒、存放和维护。

5. 监测与评估定期对回收的包装材料进行检查、清点和记录,以确定回收情况。

同时,定期评估回收和再利用的效果,订立相应的改进措施。

6. 奖惩措施对于管理良好、执行规范的员工,可视情予以相关嘉奖;对于管理不当、执行不到位的员工,将予以相应的惩罚。

7. 实施与监督本管理制度的订立与执行,由企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8. 结语包材回收管理制度的订立和执行,有利于促进企业可持续进展,削减资源挥霍和环境污染。

希望该制度能够得到全体员工的认同和执行,使企业在环保方面取得更大的成就。

废旧包装物回收管理规定

废旧包装物回收管理规定

废旧包装物回收管理规定废旧包装物回收管理规定⼀、⽬的为了规范公司废旧包装物品管理,最⼤限度地维护公司利益,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利⽤价值的废旧包装物的管理做如下规定。

⼆、适⽤范围⽆利⽤价值的废旧纸箱、废旧报纸及纸张、其他包装物品、废液压油桶等。

三、职责(⼀)公司办公室及审计部共同对废旧包装物、纸箱、废液压油桶等实⾏回收、招标外卖⼯作统⼀管理,其他部门⽆权擅⾃处理外卖。

(⼆)公司办公室、审计部、财务部负责废旧包装物审验、查核⼯作。

1.废旧物品由物流中⼼收集的,由审计部核定物品定额,按照⽣产部每⽉提供给财务部的⽣产车辆数量结算,废旧物品出门时由物流中⼼开具物品确认出门证,到财务盖章出门,不再进⾏过磅计重。

2.由涂装车间产⽣的废油漆桶,由审计部核定定额,购买者根据每⽉⽣产车辆数到财务结算,物品确认出门证由涂装车间开具,到财务盖章出门,不再进⾏过磅计量。

3.由冲压车间产⽣的废旧液压油桶出库时,由冲压保管开具物品确认出门证,由审计部、财务部、冲压车间共同清点数⽬后到财务部结账。

4.其他废旧包装物,在⼚区地磅处称重,由审计部、财务部指定专⼈⾄地磅处负责审验、查核出⼚废旧物资数量和重量,并在审验单据上共同签字确认,开具出门证明。

(三)企业管理部负责检查和督导办公室、财务部履⾏公司废旧物资回收⼯作⼿续及流程是否严谨、完善,对违规情况予以调查、处理、上报。

四、管理内容(⼀)各部室、车间将⽆利⽤价值的废旧包装物由本部门指定专⼈运⾄公司统⼀指定点,即废料场或废料物资库。

即废旧纸箱、废旧报纸及纸张、其他包装物品等进⼊废料场的废料物资库。

对废旧纸箱进⼊废旧物资库时,各车间、部室必须折叠堆放整齐,废旧纸箱、废旧报纸及纸张必须打捆、收缩紧卷堆放,不得随意乱堆乱放。

(⼆)对各部室、车间将废料物资运往废旧物资库过程中不得随意丢弃,或因不可避免的少许遗留废纸等物品也必须清扫⼲净。

(三)⽆利⽤价值的废旧物资外卖处理由审计部、财务部专⼈进⾏称重并计量,计量单⼀式两联。

关于食品包装的国家规定

关于食品包装的国家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卫生部于2011年11月2日,公布了我国第一个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指导和规范营养标签标示。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

其中,反式脂肪酸含量为强制标识内容。

根据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针对当前一些食品企业存在的营养标签夸大宣传、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等问题,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卫生部鼓励企业尽早按标准标示营养标签,将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公众科学认识营养标签。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津农委规〔2020〕10号•【施行日期】2021.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生态环境局:为做好我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第6号)等法律法规,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天津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实际,抓好落实。

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12月29日天津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立法目的】为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第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贮存、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业生产所需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

第三条【实施原则】按照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以“谁使用谁交回、谁销售谁收集、专业机构处置、市场主体承担、公共财政补充”为主要模式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

第四条【地方政府职责】各涉农区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服务体系。

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包装物回收利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产品)产业化的示范、试点和推广工作 。
鼓励国家级检测机构和实验室开放和共享资源。 鼓励企业通过包装检测检验和试验,实现包装改进。 重点推广以实现通用包装系统共享与循环使用的技术和装备。 进行包装物回收利用技术创新的,可按照《财政部关于包装行业 高新技术研发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07 号)的有关 要求申请国家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国家对在包装物回收利用企业管理、技术创新、产品 开发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和企业通过以旧换新或 押金等方式回收包装废弃物。 第二十二条 对从事包装物回收利用的物流运输企业按城市市 容环卫车辆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针对易产生 污染,回收利用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包装物适时征收处理费。具体征 收标准和征收范围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行业组织制订。包装物处理 费专项用于包装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以设立特别工业园区或
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包装物回收利用行为,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推 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健 康和生命安全,保障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 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包装物是指实现包装功能的包装材料和包 装制品。 包装废弃物是指失去或完成了预期使用价值或功能而成为固体 废弃物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制品。 包装物回收利用是指对包装废弃物进行回收、循环使用、再生为 原料(或产品)和焚烧回收能量等行为。 过度包装是指超出适度的包装功能需求,其包装空隙率、包装层 数、包装成本超过必要程度的包装。 生命周期是指包装物的生产、使用、流通、消费及包装废弃物回 收利用、最终处置的全过程。 包装物生产企业是指生产包装物(包括包装设计)的企业及进口 包装物的收货人(代理人)。 包装物使用企业是指使用包装物的企业。 包装物回收企业是指对包装废弃物进行收集并出售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包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包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包装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地球资源,有利于人体健康、造福子孙后代、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包装工程”的实施,以至达到消除包装废弃物,特别是“白色污染”造成的危害,进而给人类创造一个良好的自我生存空是之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条款,特制定《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阐明了包装术语与包装的分类,规定了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附则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既适用于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兴远时代广告公司认为也适用于其它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参照和引用了国家相关部分标准。

第二章包装术语及分类第五条包装:本《办法》主要指回收复用的纸、木、塑料、金属、玻璃为原材料制作的各种包装容器及辅肋材料。

第六条综合利用:指利用破损的包装和包装在加工改制后的边脚余料制成多种辅助包装材料或其它产品。

第七条循环再生:指用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和加工改制后的下脚料为原料或掺与原料制成纸浆、纤维板、可降解塑料、金属锭和玻璃等再生包装材料。

第八条包装回收利用管理:指对包装回收利用及包装废弃物处理全过程的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回交单位:指提供回收包装的单位。

第十条复用单位:指利用复用包装的单位。

第十一条包装回收复用经营单位:指从事包装回收复用的组织、管理、加工、经销等工作的机构。

第十二条包装废弃物:指已经使用过的包装而不能再进行利用的包装物。

第十三条包装废弃物处理:指包装废弃物在最终处理之前的中间处理(即再生利用、改制包装原材料的其它产品)、以及包装废弃物焚烧和填埋的最终处理。

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地球资源,有利于人体健康、造福子孙后代、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包装工程”的实施,以至达到消除包装废弃物,特别是“白色污染”造成的危害,进而给人类创造一个良好的自我生存空间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条款,特制定《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阐明了包装术语与包装的分类,规定了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附则等内容.第三条本《办法》既适用于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也适用于其它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参照和引用了国家相关部分标准。

第二章包装术语及分类第五条包装:本《办法》主要指回收复用的纸、木、塑料、金属、玻璃为原材料制作的各种包装容器及辅肋材料。

第六条综合利用:指利用破损的包装和包装在加工改制后的边脚余料制成多种辅助包装材料或其它产品。

第七条循环再生:指用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和加工改制后的下脚料为原料或掺与原料制成纸浆、纤维板、可降解塑料、金属锭和玻璃等再生包装材料.第八条包装回收利用管理:指对包装回收利用及包装废弃物处理全过程的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回交单位:指提供回收包装的单位。

第十条复用单位:指利用复用包装的单位。

第十一条包装回收复用经营单位:指从事包装回收复用的组织、管理、加工、经销等工作的机构.第十二条包装废弃物:指已经使用过的包装而不能再进行利用的包装物。

第十三条包装废弃物处理:指包装废弃物在最终处理之前的中间处理(即再生利用、改制包装原材料的其它产品)、以及包装废弃物焚烧和填埋的最终处理.第十四条有害包装废弃物:指能产生对人体、牲畜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及其它生物污染作用的包装废弃物.第十五条纸包装:指用纸或纸板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各类纸包装或马铃薯浆模塑包装。

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包装废弃物的管理,促进包装资源的减量化、回收利用和资源化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根据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国范围内生产、流通以及进口产生的包装废弃物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1.包装废弃物:指在商品生产、流通、使用及废弃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主要为纸张、塑料、金属、玻璃等材料的包装。

2.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指对包装废弃物进行收集、分选、加工等方式进行的资源回收与再利用。

3.包装资源:指包括可再利用、可循环、可降解的包装材料等。

4.包装废弃物处理:指对无法进行回收利用的包装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填埋等方式处理,以减少其对环境的影响。

第二章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第四条包装废弃物收集1.生产单位和经营业者应设置包装废弃物容器,方便顾客和消费者投入包装废弃物。

2.多层次收集体系应建立,包括生产单位、市场、公共场所等。

3.医疗机构、学校、住宅小区、农村等特殊区域应建立专门的包装废弃物收集点。

第五条包装废弃物再利用1.包装材料应尽量使用可回收、可再利用的材料。

2.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立包装废弃物分类回收箱,并对回收内容分类。

3.回收的包装废弃物应送往有资质的集成处置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惩罚措施1.未按规定分类回收、处理或倾倒、焚烧、暴露的,由环保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罚款。

2.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环境、生态等重大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第三章包装废弃物处理第七条填埋处理1.填埋场应位于城市、工业园区等生产、流通区域以外。

2.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建立填埋场,进行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3.对填埋场周边环境监测,确保填埋场不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第八条危险废弃物处理1.危险废弃物必须得到专门的无害化处理企业进行处理,确保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威胁。

2.危险废弃物应妥善包装,严密封闭,以防泄漏。

第四章行政管理第九条知识宣传与培训1.宣传和推广生产、经营单位对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重要性,动员消费者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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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地球资源,有利于人体健康、造福子孙后代、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包装工程”的实施,以至达到消除包装废弃物,特别是“白色污染”造成的危害,进而给人类创造一个良好的自我生存空间之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条款,特制定《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阐明了包装术语与包装的分类,规定了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附则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既适用于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也适用于其它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参照和引用了国家相关部分标准。

第二章包装术语及分类第五条包装:本《办法》主要指回收复用的纸、木、塑料、金属、玻璃为原材料制作的各种包装容器及辅肋材料。

第六条综合利用:指利用破损的包装和包装在加工改制后的边脚余料制成多种辅助包装材料或其它产品。

第七条循环再生:指用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和加工改制后的下脚料为原料或掺与原料制成纸浆、纤维板、可降解塑料、金属锭和玻璃等再生包装材料。

第八条包装回收利用管理:指对包装回收利用及包装废弃物处理全过程的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回交单位:指提供回收包装的单位。

第十条复用单位:指利用复用包装的单位。

第十一条包装回收复用经营单位:指从事包装回收复用的组织、管理、加工、经销等工作的机构。

第十二条包装废弃物:指已经使用过的包装而不能再进行利用的包装物。

第十三条包装废弃物处理:指包装废弃物在最终处理之前的中间处理(即再生利用、改制包装原材料的其它产品)、以及包装废弃物焚烧和填埋的最终处理。

第十四条有害包装废弃物:指能产生对人体、牲畜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及其它生物污染作用的包装废弃物。

第十五条纸包装:指用纸或纸板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各类纸包装或马铃薯浆模塑包装。

第十六条本包装:指用木材或胶合板、纤维板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七条塑料包装:指可降解塑料和非降解塑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八条金属包装:指用钢、铁、铝及其它金属或合金材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九条玻璃包装:指以玻璃为原料制成的包装。

第二十条专用包装:指一种或一系列专供某种或某类商品使用的包装:如食品、药品等专用包装等。

第二十一条危险品包装:指盛装具有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感染性及其它对人体、动植物和生态环境有危害特性物资的包装物。

第二十二条非专用包装:指除专用包装外,能广泛使用的包装。

第二十三条回收包装:指能回收再利用的包装。

第二十四条复用包装:指回交给使用单位再次使用的包装,包括不加整理即可使用的包装、修复包装和改制包装。

第二十五条修复包装:指经过修补加工方可使用的包装。

第二十六条改制包装:指以回收的包装为主要原材料加工制作的包装。

第三章包装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第二十七条节约原则1、各商品经营单位在销售商品后腾空或闲散的各类包装,凡能回收利用的应尽量回收利用,确定不宜继续利用时方予废弃或作最终处理。

2、包装回收应及时,并安排一定的人员和场地进行收集、整理、送交等工作。

开启包装应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坏包装。

3、回收包装应遵循“先复用,后回炉”和“可回炉,不废弃”以及以“原物复用为主,加工改制为辅”的原则,尽量使回收包装略经改制修复就能使用。

4、专用包装应坚持对口定点回收,非专用包装按合理运输渠道和经济区域就近回收。

5、使用包装的单位除军工、军需、出口、供应外轮的商品以及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外,都要贯彻“先旧后新”的原则,在保证产品安全的前提下应优先使用复用包装。

6、商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为保护商品在进行适度包装的同时,应尽量减少各种包装物或各种包装容器的体积与重量,以节约使用包装原材料。

第二十八条安全原则。

1、复用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包装的技术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保证商品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2、复用食品包装和药品包装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药品法》和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3、危险品包装的回收利用应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品包装和有害固体废物管理的有关标准及规定。

同时,对危险品包装应实行定向定点回收复用,未经无害处理前,不得包装其它物品,不得同普通包装混杂或出售。

4、回收复用一般包装和回收复用危险品包装的收集,堆放、运输及储存应严格分离进行。

5、危险品包装确有其回收复用价值时,应经无害处理、经检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后,方能按一般包装物使用。

危险品包装的危险标志在确定期无害之前,不得去除和更改。

6、凡是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期限的包装,禁止回收复用。

7、包装回收利用和包装废物处理还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公共卫生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与要求。

8、商品销售者不得销售或随商品免费赠送无回收标志的塑料包装或容器,不得销售或随商品免费赠送厚度低于0.01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

第二十九条防假冒原则。

1、申请有外观设计专利的或具有驰名商标的商品销售包装容器,只能由商品的原生产厂家回收和复用。

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回收复用。

2、同类通用和异厂代用的复用包装,必须将原包装标志及商标全部清除,并重新覆盖复用单位的产品标志和商标,严防假冒行为。

3、回收比较完好的包装应严加控制和管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其用来包装假冒伪劣商品,违者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条经营原则。

1、包装回收利用应遵循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无偿回收与有偿回收相结合的原则。

2、包装回收利用的经营原则是“有利两头,兼顾中间”,“两头”指回交单位和复用单位,“中间”指包装回收利用经营单位。

3、包装回收利用经营单位应做好服务工作,在回收、加工、使用、结算等方面都要方便回交单位和复用单位。

第四章包装资源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及运输第三十一条回收渠道。

1、充分发挥商业、粮食、供销、物资、外贸、轻工、化工、医药以及一切从事商品经营各部门、各单位主渠道的作用,鼓励在销售商品时,对具有一定价值,又有可能回收的各类包装,应做到尽量回收。

2、组织专业机构(即包装资源回收公司)和专业队伍进行回收。

3、推选垃圾分类,组织城镇居委会、环卫清洁队和销售摊贩进行回收。

4、发挥个体和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的作用进行回收。

第三十二条回收办法。

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不同办法回收。

1、门市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设立回收门市部进行回收。

2、上门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定时定点到各回交单位进行回收。

3、流动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不定期到各个地段进行回收。

4、委托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委托其它单位或个人进行代收。

5、柜台回收:即零售,批发商场(店)在出售商品时折价向顾客回收。

6、对口回收:大宗专用包装由进货单位或用户直接把包装回交给经营单位或生产厂家。

7、周转回收:即各生产厂家、商品经营部门内部使用的包装周转箱(桶),采取一定的制度或经济手段组织定向周转回收。

8、定点回收:即在城镇居民区、街道、工厂、学校、机关、部队、医院、群众团体、写字楼、公园、剧院、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设置不同型号、不同类别的“生态箱”、“生态桶”或“生态袋”,由专门的回收单位负责按纸、木、金属容器、玻璃、塑料分类进行定时、定点、定专人回收。

9、押金回收:凡应回收的包装资源,各商品经营单位在出售商品时,可采用收取押金的方式,保障如数回收。

10、奖励回收:各单位、各部门、各机关团体内部均可采取提成奖励的办法,激励有效回收。

第三十三条回收分级原则。

1、一级回收包装:即不加修整或稍加修整即可原物复用的包装。

2、二级回收包装:即有些破损,但经过修补加工可达到原物复用的包装。

3、三级回收包装:即破损较多,无原物复用价值,但可作为改制原材料或其它用途的包装。

4、等外包装:即只能作回炉料处理的包装。

第三十四条回收包装资源的储存和运输。

1、对回收来的包装资源应作好储存、清洗、分类、整理打包等工序;避免雨淋、曝晒、受潮、虫蛀和污染。

2、危险品包装应单独储存和运输。

3、可降解塑料包装制品与非降解塑料包装制品也应分开储存和运输。

4、运输回收包装的车辆应保持清洁卫生。

第五章包装资源回收复用品种与复用办法及复用的技术要求第三十五条回收和复用包装的品种。

1、纸包装:即瓦楞纸箱、硬纸板箱、纸夹板、各类纸袋、各类纸盒、纸浆模塑制品、蜂窝纸板制品、纸托盘等。

2、木包装:即普通木箱、框架木箱、胶合板箱(桶)、纤维板箱、运输包装木制托盘等。

3、塑料包装: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废弃塑料制品强制回收利用目录的要求,凡列入回收目录的塑料包装或容器可回收利用;未列入回收目录的则禁止回收利用,均按包装废弃物的办法处理。

4、金属包装:即薄钢板桶、镀锌铁桶、铝桶、铁塑复合桶等。

5、玻璃包装:即各类玻璃酒瓶、饮料瓶、罐头瓶、医药瓶等。

第三十六条包装复用的办法。

1、原厂复用,即把完整无损或虽有破损,但经过修整能够重新使用的包装,供给原商品生产厂家使用。

2、同类通用,即对统一规格尺寸的包装,在生产同类商品的厂家通用。

3、异厂代用:即将原厂家暂不用的回收包装,通过试装、套装,改作异厂使用。

4、改制包装,即将破损较多,或找到原物复用销路的包装作原材料,按使用单位要求的规格尺寸重新制作包装。

5、改制其它产品,即利用回收包装作原材料改制其它产品,使之废物利用,一物多用,变废为宝。

同时,还可从回收的相关废弃塑料中重新提炼柴油和汽油或其它有用物质,让其重归大自然。

6、原制品再生,即利用回收包装作原材料生产同类或不同规格的包装产品。

7、能量回收,即将包装废弃物在焚化处理时所产生的热能加以充分利用。

第三十七条复用包装的技术要求。

1、复用纸包装的技术要求:①原箱复用的瓦楞纸箱应符合国标GB6544三类纸箱的规定,材质和粘合度应符合国标GB6543的规定。

②修复纸箱应保持箱身坚硬、干燥、不潮不霉,箱身无腰折,箱角无塌陷、箱身和盖底均完整无缺,不脱钉、不缺层、不脱层。

纸箱内外清洁、无污染、箱外标志齐全清晰。

③改制纸箱的箱型、尺寸偏差、箱体质量、箱面印刷、接头钉(粘)合、压痕质量、摇盖质量等均要求符合国标GB6543的规定,有关类别的项目应不低于三类纸箱的规定。

④修复、改制纸箱的含水率达到14±4%范围,其表面防潮处理根据供需双方协定进行。

⑤修复、改制纸箱的抗压强度、耐冲击强度、堆码强度等机械性技术要求,以及在具体产品使用瓦楞纸箱时,按其相关标准或技术的规定执行,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2、复用木包装的技术要求:①回收复用木箱、框架木箱应分别符合国标GB7284和GB12464二等木箱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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