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摘录)
关于加强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摘录)

关于加强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摘录)关于加强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尊敬的各位同事: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的指示,为了加强我国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特向各位同事发出以下通知:一、背景与意义近年来,我国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资源浪费等问题。
加强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监督管理工作,对于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任务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订工作,确保法律体系完备、科学合理。
2. 建立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监督管理体系,包括监测评估、数据统计、信息公开等工作,提高监督管理的有效性。
3. 提升监督能力:加强对各级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的培训,提升监督能力和素质水平,确保监督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4. 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对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意义和方法的宣传力度,引导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的良好氛围。
5. 加强合作与协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推动资源回收利用工作与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各领域的融合,实现高效、可持续的资源利用。
三、工作要求1. 各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2. 加强监督执法,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厉打击,确保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加强技术研发和经验交流,推动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术的创新与推广。
4. 加强数据统计与信息公开,及时掌握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情况,提供科学依据和参考。
5. 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激励和奖惩机制,激发各方面积极性。
四、工作落实与考核各级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同时,要加强工作考核,定期评估工作进展,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请各级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要求,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推动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25•【字号】万州府办发〔2018〕54号•【施行日期】201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循环经济发展正文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万州府办发〔2018〕54号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扎实抓好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8号令)要求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6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全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主要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生产和生活所产生的废弃物大量增加,目前我区再生资源回收加工网点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极为广泛,发展层次较低,回收行业呈现无序、混乱的自发状态,加上我区地处长江环境保护敏感地带,若大量废弃物处理不善势必影响生态环境发展质量乃至“长江经济带”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再生资源回收产业发展,进一步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通过对再生资源行业的合理布局及网点建设推动相关产业的转型升级,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建设万州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18•【字号】绍政办发〔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的通知绍政办发〔2018〕23号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水平,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市区范围内城市社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对象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各种废旧物资,包括城乡居民和单位生产和生活中产生的各种废品和旧物以及生产和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料、报废和淘汰的各种设备工具等物品。
主要分为金属类、家俱类、纺织类、旧车类、纸品类、塑料类、橡胶类、玻璃类、电器类、有害物质类等。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是城市建设发展的基础工作,是发展循环经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以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一项面广、量大、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具有较强产业功能和城市管理、公共服务功能。
二、工作目标2018—2020年,通过三年时间努力,构建起由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区级分拣加工中心及再生资源利用企业组成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90%以上社区设立规范的回收站点,90%以上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90%以上再生资源进入分拣加工中心处理。
三、工作内容各区通过培育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引进省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龙头企业,实施城市社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
在充分利用、规范和整合现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渠道的基础上,结合城市发展规划,构建以社区回收站点为基础、分拣加工中心为重点、相关企业为骨干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处理的规定

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处理的规定各项目机械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管理,明确回收、再利用及处理流程,确保物资材料的有效利用、杜绝浪费,促进增收节支工作。
根据公司废旧物资回收处理管理标准,结合机械公司实际情况,特规定如下:1、废旧物资定义:施工剩余边角余料或已经使用过一次或一次以上的材料和已经丧失原使用价值的废旧钢材、废旧铝材、废旧铜材、废旧钢丝绳、废旧铁丝、废旧螺栓、废旧焊条、机械设备维修更换下的废旧配件、废旧电瓶、废旧轮胎、包装纸箱、纸袋、废旧油桶、涂料桶、废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小型机具、工具以及其它有买卖价值的废旧材料。
2、废旧物资的处置2.1公司废旧物资回收处理管理标准规定废旧物资的处理由公司物资部归口管理,由项目物资管理部组织具体实施。
其它任何单位、部门、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置废旧物资。
如有违反,对责任单位处以废旧物资处理款两倍的罚款,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各项目机械公司严格按此规定执行。
2.2 项目机械公司及本部废旧物资处置收入必须全部缴财务冲抵成本。
3、职责分工3.1、机械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机械公司本部废旧物资的整理、送交公司物资部。
3.2、各项目机械公司负责人组织本项目范围内的废旧物资的归集、整理、送交项目物资部。
项目机械公司负责人负全责。
4、要求4.1 班组应及时将施工场地内的废旧物资清理干净,按定置定点管理要求堆放。
4.2 班组应充分利用废旧物资(含包装材料),在送交项目物资管理部之前,应认真清理,做好修复、代用等工作。
4.3 班组应加强对废旧物资与次材的再利用,严禁将正材或剩余材料作为废旧物资处理。
如有违反,对责任单位处以废旧物资处理款两倍的罚款,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商务部关于加强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商务部关于加强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商务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2.04.19•【文号】国管节能[2012]91号•【施行日期】2012.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商务部关于加强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12]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加强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建立网络完善、处理良好、管理规范的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的重要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在运行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汽车、废弃节能灯、废塑料等废旧商品,如果不加以妥善回收和处理,不仅是资源的极大浪费,也会造成环境污染。
公共机构作为社会行为和公共道德的示范和标杆,加强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不仅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具体体现,也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于引领和带动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各地区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取得实效。
二、着力抓好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重点工作(一)抓好重点品种回收。
对废旧商品实行分类回收处置,力争到2015年各主要品种回收利用率达到80%以上。
对于废纸、废金属、废塑料、废旧节能灯、废铅酸(锂)电池等,要在办公区设置分类回收箱,加强分类收集;对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机电设备等报废资产,鼓励各地区结合国有资产处置平台进行统一回收处置;对于报废汽车,鼓励各地区与汽车生产厂家建立以旧换新、补偿差价、厂家回收等处置方式,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汽车解体厂家进行拆解处置。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2.01.06•【字号】陕商发[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商发〔2012〕5号)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商务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的通知》(商流通函[2011]1101号)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要求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监管职责,促进废旧商品回收行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全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一)备案登记的对象和登记机关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含回收站点、交易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均应主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经营者在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备案登记。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或“备案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为本辖区内在同级工商部门登记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向申请备案的经营者发放备案登记证明。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的违规行为。
(二)备案登记程序和时限1、申请备案的经营者在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领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附件1),并按规定如实填写;2、经营者向备案部门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备案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备案登记材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登记,核发备案登记证明,并加盖商务主管部门印章。
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推广工作的通知(摘录)

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推广工作的通
知(摘录)
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推广工作的通知
尊敬的各位员工:
为进一步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提升公司的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现将相关工作的推广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宣传
1. 充分利用公司内部通讯工具,如企业微信、电子邮件等,提升员工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认知和重视程度。
2. 在公司公共区域,如会议室、食堂等地方,张贴宣传海报,宣传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重要性和可行性,提醒员工在工作生活中积极参与回收工作。
3. 开展内部培训和讲座,邀请环保专家和相关企业代表,分享回收利用的经验和实践案例,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新意识。
二、建立完善的回收利用体系
1. 设立回收储存点,方便员工在办公区域内分类投放废纸、废塑料等再生资源。
2. 配备专业设备和工具,如回收箱、分类标识等,提供便利的回收环境和工具,鼓励员工参与到回收利用的过程中。
3. 与当地居民社区、环保组织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工作,争取更多的回收渠道和资源。
三、加强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1. 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情况纳入公司部门绩效考核指标,加大对回收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力度。
2. 针对个人或团队在回收利用工作中的突出贡献,进行表彰和奖励,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以上要求将从即日起开始执行,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组织推广工作,确保措施的全面落实和效果的监测。
希望全体员工能积极响应,共同为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做出贡献。
特此通知。
公司管理部
日期:XXX年XX月XX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9.03.22•【字号】厦商务〔2019〕78号•【施行日期】2019.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为规范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8号令)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备案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经营者备案制度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结合近期联合调查摸底情况,我市大部分再生资源经营者未备案(详见附件名单),请各区进一步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再生资源企业登陆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s:///loginCorp.html),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区商务局备案。
新设企业可通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审批系统进行“多证合一”网上备案(企业备案公示30天后自动通过审核)。
二、加强行业规范化管理备案的再生资源经营者,应建立规范的台账登记制度,特别是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个人名称、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三、加强再生资源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各区要加强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定期检查,建立动态更新的管理台账。
要进一步健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指导和督促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进行督查通报,责令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经营。
特此通知。
附件:全市废旧回收经营户名单(略)厦门市商务局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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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摘
录)
(1991年12月26日国务院发布)
近几年,全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在局部范围内也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偷盗、破坏生产设备和通讯设施的活动比较猖獗,使国家财产受到损失。
为了统一政令,尽快扭转当前的混乱状况,调动再生资源企业的积极性,把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工作搞得更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再生资源的概念
再生资源,这里主要是指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各种废旧物资,其中包括企事业生产和建设中产生的金属和非金属边角废料、废液,报废的各种设备和运输工具,城乡居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出售的各种废品和旧物。
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是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合理利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和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
二、关于加强废金属市场的管理
废金属是国家重要再生资源。
为加强废金属市场的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反盗窃斗争”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同志的多次指示精神,从大局出发,相互配合,通过综合治理,坚决整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中的混乱现象。
为此,特作以下规定:
对国内紧缺的废金属,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废钢铁和废有色金属出口的规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出口。
三、关于积极组织再生资源的回收和利用
各回收企业要树立“服务第一社会效益第一”的观念,克服和纠正“重大轻小,重新轻旧,重企业回收,轻社会回收”的倾向,在积极收购废金属的同时,也要积极组织其它再生资源的收购,特别是对那些生产部门非常需要,但价值小、利润低或对环境污染严重的再生资源品种,更应千方百计组织回收。
各收购网点和回收企业,不得随决更改收购的品种或拒绝收购应该收购的品种。
各经营单位应努力扩大再生资源的利用,本着“先利用、后回炉”的原则,就地组织再生资源的分类加工,提高加工质量。
交往钢厂的废钢铁中,要严防爆炸物、危险品混入。
利用单位要克服“重新料、轻废料”有倾向,充分利用可以代替新料的再生资源。
四、关于再生资源企业的税收政策
国家对再生资源事业仍然实行优惠政策。
供销社批发、调拨的再生资源,按规定应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继续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申请减免税。
对供销社、物资系统能独立核算的再生资源企业回收、加工再生资源所得的纯收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也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根据企业的实际困难,从一九九二年起三年内适当给予减征所得税的照顾;上述企业用
回收的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按照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以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适当照顾减征产品税、增值税。
五、关于再生资源的价格
再生资源的价格,应按照“鼓励群众交售,鼓励企业回收利用”的原则制订。
国家有规定价格的,应执行国家规定价格;有最高限价的,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既无国家规定价格又无最高限价的,随行就市。
对城乡居民交售的废旧物资,其收购价格应按规定在收购点张榜公布。
六、关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的管理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的管理,仍维持现状不变。
即由国家计委负责全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物资、商业部门分别实行具体的经营管理,并与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共同配合,整顿好流通秩序,搞好市场管理。
本通知下发后,物资、商业部门应同时据此下发相应的内部文件,整顿加强各自系统的经营管理工作。
冶金、有色金属、铁道、能源、化工、轻工、机电等部门,应指定各自有关负责再生资源利用的管理工作。
各地区再生资源的咽收管理工作,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由指定部门负责统筹和组织协调。